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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6 年鑑字第 13983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3983號移 送機 關 內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代 表 人 葉俊榮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周坤煌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周坤煌記過壹次。

事 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周坤煌(以下簡稱周員)前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山分駐所服務期間,於105年3月17日23時54分許,偕同該所所長蔡○元處理由黃○賢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自撞交通事故時,經繪測交通事故現場、拍照、攝影後,明知黃民並未留在事故現場接受酒精濃度檢測,因感疲憊,且擔心未向交通事故肇事者為酒精濃度檢測須另行撰寫報告,竟將不實內容輸入其職務上所掌管之電腦110辦案系統回報處理狀況結案後,再於翌(18)日將上開不實內容自行列印剪下後,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員警工作紀錄簿」,而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酒後駕車案件管理之正確性。嗣該所蔡所長於同年月20日發現該交通案卷內並無肇事者之酒測紀錄單,與周員前所登載之內容相異,始知上情。經該局屏東分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以涉嫌偽造文書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已於105年12月28日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執行職務行為,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1月24日屏院進刑黃105簡1429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11月30日105年度簡字第1429號刑事簡易判決1份。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9月16日105年度偵字第41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書。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周坤煌前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山分駐所(下稱枋山分駐所)警員,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調查犯罪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其於105年3月17日23時54分許,偕同枋山分駐所所長蔡三元至屏東縣枋山鄉台一線枋山大橋北上車道,處理黃勝賢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撞之交通事故,於現場繪測交通事故現場、拍照、攝影後,於翌(18)日凌晨3時7分許返回枋山分駐所時,明知黃勝賢並未留在事故現場接受酒精濃度檢測,因身感疲憊,且擔心未向交通事故肇事者為酒精濃度檢測,須另行撰寫報告,竟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將「右上述時地黃勝賢駕自小客車0000-00自撞A3不用警方處理酒測為0-周坤煌處理」等不實內容輸入其職務上所掌管之電腦110辦案系統回報處理狀況結案後,復接續前揭犯意,於同日將上開內容自行列印剪下後,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員警工作紀錄簿」,而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酒後駕車案件管理之正確性。嗣所長蔡三元於同年月20日發現該交通案卷內並無肇事者之酒測紀錄單,與被付懲戒人前所登載之內容相異,始知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121號),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429號),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已於105年12月28日確定在案。

二、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上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1月24日屏院進刑黃105簡1429字第0000000000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本會審理期間,又未據提出任何答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所為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8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吳水木委 員 張清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高賢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