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清字第13129號移 送機 關 花蓮縣政府 設花蓮縣花蓮市○○路○○號代 表 人 徐榛蔚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呂昇陽 花蓮縣消防局科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花蓮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呂昇陽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
甲、花蓮縣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呂昇陽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說明如下:
呂員自民國105年2月起擔任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災害預防科科員,業務職掌包含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檢查等事項,其明知依消防局收文簽辦程序,承辦人收受公文或辦理函稿,應送陳其科長審核、裁決。詎呂員竟基於盜用印章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自105年10月5日至105年12月22日間,在該科之辦公室內,未經時任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科長兼代理災害預防科科長彭明德之同意,即盜用彭明德置於辦公室內之「火災調查科科長彭明德」職名章,並於其所製作之公文上分別為用印及記載日期、時間及批示文字等行為,以此偽造彭明德已行閱覽公文並審核完畢或彭明德另為決行發文意旨之公文書並提出行使,足生損害於彭明德對於公文審稿、裁決之權及消防局就公文管理之正確性,涉有偽造文書罪嫌案經臺灣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602號起訴書起訴在案,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7年5月3日107年度訴字第22號判決書,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在案(證l)。
二、按我國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第217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查呂員之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地方法院審判,認定顯已觸犯前揭刑法罪責。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報請本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三、另審酌呂員之違失行為情節重大,並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涉嫌犯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未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消防局已陳報本府,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107年6月5日予以停職在案(證2),併此敘明。
四、證物
1.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5月3日107年度訴字第22號裁判書。
2.花蓮縣政府核定呂昇陽停職令。
3.消防局107年6月19日第9次考績委員會會議記錄。
4.消防局107年6月13日花消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呂員到場說明,並以雙掛號寄送呂員戶籍地及通訊地,經查無此人退還掃描。
5.消防局前函送達證書。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有關花蓮縣政府以被付懲戒人因涉偽造文書,有應受懲戒事由,移送貴會懲戒一案申辯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時任災害預防科科員,因其科室主管身兼火災調查科及災害預防科等2個科室之主管,平時非常忙碌,被付懲戒人為加速公文行政流程,便徵求科室主管同意授權後於簡單及一般例行性公文上用印,以加速行政流程,避免因公文時效不彰而被檢討,雖其後無法提出證據證實主管確有授權用印一節,但可觀被付懲戒人所用印之公文書其內容均屬實質真正,並無針對公文書內容進行偽造或變造等情事,可證實被付懲戒人並無意圖偽造文書從事不法行為之犯意,且所用印之公文書均未涉及金錢或他人之權益,對機關或他人亦無造成實質上之損害。
(二)花蓮地方法院一審認定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決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理由略以「盜用科長職名章於公文上用印,足生損害於彭明德(時任科長)對於公文審稿、裁決之權及花蓮縣消防局就公文管理之正確性」。惟花蓮地方法院做此判決僅因被付懲戒人無法證實獲主管授權用印,即認定其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並重判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一節,應仍有再議空間,因被付懲戒人僅就所擬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之層轉行為,並非持用該文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有別。至於所擬之公文經核判後發文,仍屬機關之行文,亦非屬被付懲戒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對行文之對象有所主張,即非屬被付懲戒人之行使行為(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497號判決參照)。
(三)另被付懲戒人僅為加速行政流程而協助於公文書上用印,縱無法證實獲主管授權一節,惟其用印之公文書內容均屬實質真正,尚與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有別,爰刑法上處罰有形的偽造文書,非祇因其虛捏或冒用他人名義,而在於虛偽文書有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之安全,故必內容虛偽,方有發生如此妨害之可能,以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是刑法第210條至第212條之所謂偽造文書,必須文書之名義人非屬真正,同時其內容亦復有欠真實,方為相當(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7541號判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191號判例參照)。另偽造文書罪之客體既為公文書,而非被付懲戒人用印之行為,則本案應論被付懲戒人所用印之公文書是否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既被付懲戒人所用印之公文書之內容未經偽造或變造,即非前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中所述之內容虛偽之文書,自無對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之安全發生妨害之可能性,故其偽造文書罪應不成立,更無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之可能。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應有獲判無罪之空間,並已延聘執業律師爭取自身權益,全案亦已進入上訴程序,縱被付懲戒人無法證實獲主管授權用印一節仍有涉違反機關分層負責行政規定之虞,惟綜觀全案其本意僅為加速公文書行政流程,並無任何從事不法行為之意圖,且亦未對機關或他人造成任何實質上之損害,懇請貴會酌情量刑,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以維其服公職之權利。
三、證物:
1.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497號判決。
2.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7541號判例。
3.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191號判例。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呂昇陽自民國105年2月起擔任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災害預防科科員,業務職掌包含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檢查等事項,其明知依消防局收文簽辦程序,承辦人收受公文或辦理函稿,應送陳其科長審核、裁決。詎呂員竟基於盜用印章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自105年10月5日至105年12月22日間,在該科之辦公室內,未經時任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科長兼代理災害預防科科長彭明德之同意,即盜用彭明德置於辦公室內之「火災調查科科長彭明德」職名章,並於如附表其所製作之公文上分別為用印及記載日期、時間及批示文字等行為,以此偽造彭明德已行閱覽公文並審核完畢或彭明德另為決行發文意旨之公文書並提出行使,足生損害於彭明德對於公文審稿、裁決之權及消防局就公文管理之正確性。
二、被付懲戒人就上開事實,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號其所被起訴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審理中,已坦認曾於附表所示公文函稿內蓋用主管印章及加註日期、時間、批示文字之行為;惟辯稱:我於105年4月至6月間與科長彭明德外出督勤時,彭明德曾就簡單例行性或具有急迫性之公文,授權我得以使用系爭印章用印,且附表之公文函稿未使他人受有金錢損害,內容亦屬真實,即無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本案不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等語。有該判決書列印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於本會之答辯意旨雖為相同之抗辯,惟又稱其無法證實獲主管授權一節,但其用印之公文內容均屬實質真正,尚與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有別云云。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部分,一審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後,被付懲戒人上訴二審,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撤銷改判無罪,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檢察官上訴三審,業由最高法院將該無罪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中;其刑事部分雖尚未確定,惟按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因此,印章與印文在社會生活上用以代表人格之同一性,資以認證特定人意思表示之確實性,是盜用他人之印章、印文者,在刑法上構成盜用印章、印文罪。該罪之保護客體乃印章、印文使用之真實性,間接則在保護公共信用。未經他人同意而盜用其印章、印文,已使該人處於隨時有被冒名為意思表示之危險中,亦使社會不特定人處於隨時有接受錯誤信息之危險中,自已對該被盜用印章、印文之人及社會公眾造成損害。而政府機關內部依層級設置各種不同職位,處主管職位者,就其下屬之業務,有指揮、監督之權責。各機關以機關名義對外行文,或內部之意見溝通之簽呈,依機關內部之業務劃分,由涉及該項業務之基層員工,擬具文稿,依組織逐級呈核,最終由有權決行者(依各機關分層負責之規定)決定對外行文之內容,或內部簽呈之處理方式。自擬稿人員至決行人員之各層級核閱人員,為表示其已閱過,如有意見,並須加註在文稿上,均須在文稿上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縱某項業務之基層承辦人事先已與上級長官溝通,取得處理之共識,仍須踐行上開公文流程。如基層承辦人以該事項已先取得長官同意或辦理方式已有共識,而擅自盜用長官印章,即不將相關文件供長官核閱,僭行長官之職權,如同將長官架空,使長官不知何時、機關有如何內容之對外行文,或內部決定,已破壞公務機關分層負責之體制,亦紊亂公務秩序,對長官與機關均造成損害。被付懲戒人所辯,自無可採。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之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被付懲戒人對於職務行為偽造公文書行使,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且連續多次行為,嚴重影響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刑事判決之記載,暨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呂丹玉委 員 吳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筱雯附表【被付懲戒人盜用印章偽造公文書之項目一覽表】┌──┬──────┬─────────┬───────────────────────┬──────┐│編號│犯罪時間 │函稿公文項目 │偽造公文書之行為態樣 │出處(刑事卷)│├──┼──────┼─────────┼──────────┬────────────┼──────┤│1-1 │105年10月5日│花蓮縣消防局105年 │花蓮縣消防局欄 │1、偽造「00000000」等文 │他字卷第17頁││ │14時10分許 │10月5日簽 │ │ 字 │ ││ │ │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1-2 │105年10月5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偽造「105」、「100514│他字卷第15頁││ │14時58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58」等文字 │ ││ │ │(稿)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二、決行欄 │1、偽造「發」字 │ ││ │ │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1-3 │105年10月5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偽造「00000000」等文 │他字卷第16頁││ │15時25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 ││ │ │(稿)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二、決行欄 │1、偽造「發」字 │ ││ │ │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2-1 │105年10月25 │花蓮縣政府府消預字│一、花蓮縣消防局欄 │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18頁││ │日16時10分許│第0000000000A號函 │ │ 文字 │ ││ │ │(稿)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二、決行欄 │1、偽造「發」字 │ ││ │ │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2-2 │105年10月25 │花蓮縣政府府消預字│一、花蓮縣消防局欄 │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19頁││ │日16時10分許│第0000000000B號函 │ │ 文字 │ ││ │ │(稿)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二、決行欄 │1、偽造「發」字 │ ││ │ │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3-1 │105年10月31 │花蓮縣政府105年10 │發文資料旁之「擬: │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21頁││ │日10時許 │月27日府觀商字第 │陳閱後文存備查。」 │ 文字 │ ││ │ │0000000000號函 │下方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3-2 │105年10月31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近日業│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37頁││ │日10時許 │10月21日消署危字第│務繁忙,擬不派員與會│ 文字 │ ││ │ │0000000000號書函 │。」下方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3-3 │105年10月31 │花蓮縣警察局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22頁││ │日10時30分許│10月26日花警交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文字 │ ││ │ │0000000000號函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4 │105年11月1日│花蓮縣政府105年10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20頁││ │16時10分許 │月31日府觀商字第 │轉知所屬分隊。」下方│ 文字 │ ││ │ │0000000000號函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5-1 │105年11月11 │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偽造「00000000」等文 │他字卷第23頁││ │日14時40分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 ││ │ │(稿)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二、決行欄 │1、偽造「發」字 │ ││ │ │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5-2 │105年11月11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24頁││ │日14時50分許│11月3日消署危字第 │公告於本局OA網站。」│ 文字 │ ││ │ │0000000000號函 │下方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5-3 │105年11月11 │財政部105年11月3日│發文資料旁之「擬:陳│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40頁││ │日15時20分許│台財庫字第00000000│閱後轉知吉安分隊依規│ 文字 │ ││ │ │650號函 │定列管。」下方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5-4 │105年11月11 │內政部105年11月9日│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38頁││ │日17時10分許│內授消字第00000000│文存備查。」下方 │ 文字 │ ││ │ │92號函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5-5 │105年11月11 │財政部105年11月7日│一、主旨欄第1行「… │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39頁││ │日17時25分許│台財庫字第00000000│ 之食用酒…」上方│ 文字 │ ││ │ │140號函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二、說明欄二、(四)│1、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及(五)之右方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 │ │ │├──┼──────┼─────────┼──────────┼────────────┼──────┤│6-1 │105年11月29 │財政部105年11月17 │發文資料旁之「擬:請│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42頁││ │日9時10分許 │日台財庫字第105001│光復分隊派員至現場查│ 文字 │ ││ │ │35050號函 │察,如達列管標準則逕│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行列管。」下方 │ 彭明德」印文2枚 │ │├──┼──────┼─────────┼──────────┼────────────┼──────┤│6-2 │105年11月29 │內政部105年11月18 │發文資料旁之「擬:陳│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25頁││ │日18時10分許│日內授消字第105082│閱後文存備查」下方 │ 文字 │ ││ │ │3304號函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6-3 │105年11月29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41頁││ │日18時40分許│11月22日消署危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文字 │ ││ │ │0000000000號函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6-4 │105年11月29 │內政部105年11月24 │發文資料旁之「擬:陳│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27頁││ │日19時10分許│日內授消字第105082│閱後文存備查。」下方│ 文字 │ ││ │ │33002號函 │ │2、盜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6-5 │105年11月29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26頁││ │日19時20分許│11月15日消署危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文字 │ ││ │ │0000000000號函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6-6 │105年11月29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28頁││ │日21時10分許│11月22日消署危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文字 │ ││ │ │0000000000號函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6-7 │105年11月29 │花蓮縣警察局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43頁││ │日21時35分許│11月23日花警交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文字 │ ││ │ │0000000000號函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7 │105年11月30 │附簽 │簽文末 │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29頁││ │日17時許 │ │ │ 文字 │ ││ │ │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8 │105年11月30 │石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函文末之「…後文存備│1、偽造「…1105代」等文 │他字卷第31頁││ │日後之某日11│司105年11月30日105│查。」下方 │ 字 │ ││ │時5分許 │石字第000000000號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函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9 │105年12月7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33頁││ │14時10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文字 │ ││ │ │(稿)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二、決行欄 │1、偽造「發」字 │ ││ │ │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10-1│105年12月8日│花蓮縣政府府消預字│一、災害預防科欄 │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44頁││ │20時10分許 │第0000000000號函(│ │ 文字 │ ││ │ │稿)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二、決行欄 │1、偽造「發」字 │ ││ │ │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10-2│105年12月8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34頁││ │20時40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文字 │ ││ │ │(稿)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二、決行欄 │1、偽造「發」字 │ ││ │ │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10-3│105年12月8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47頁││ │21時10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文字 │ ││ │ │(稿)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二、決行欄 │1、偽造「發」字 │ ││ │ │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11-1│105年12月15 │內政部105年12月15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46頁││ │日9時10分許 │日內授消字第105082│文存備查。」下方 │ 文字 │ ││ │ │3337號函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11-2│105年12月15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本案已│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30頁││ │日9時20分許 │11月23日消署危字第│另文函復消防署,陳閱│ 文字 │ ││ │ │0000000000號函 │後文存備查。」下方及│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右方 │ 彭明德」印文2枚 │ │├──┼──────┼─────────┼──────────┼────────────┼──────┤│11-3│105年12月15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45頁││ │日9時40分許 │12月2日消署危字第 │公告於本局OA網站周知│ 文字 │ ││ │ │0000000000號函 │。」下方及右方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11-4│105年12月15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本科針│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32頁││ │日9時50分許 │12月6日消署危字第 │對初評結果無意見,陳│ 文字 │ ││ │ │0000000000號函 │閱後文存備查。」下方│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12-1│105年12月16 │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35頁││ │日11時35分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 │ 文字 │ ││ │ │(稿) │ │2、盜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二、決行欄 │1、偽造「發」字 │ ││ │ │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12-2│105年12月16 │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48頁││ │日17時10分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 │ 文字 │ ││ │ │(稿)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二、決行欄 │1、偽造「發」字 │ ││ │ │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13-1│105年12月22 │花蓮縣政府105年12 │函文末之「擬:依會議│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49頁││ │日11時10分許│月14日府觀銷字第 │決議事項配合辦理,陳│ 文字 │ ││ │ │0000000000號函 │閱後文存備查。」下方│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13-2│105年12月22 │花蓮縣警察局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偽造「00000000代」等 │他字卷第36頁││ │日11時20分許│12月21日花警交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文字 │ ││ │ │0000000000號函 │ │2、盜蓋「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彭明德」印文2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