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7年度清字第13143號移 送機 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李世繁 桃園市平鎮區復旦國民小學教師
柳慶茂 桃園市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前校長陳新平 桃園市中壢區中平國民小學前校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李世繁、柳慶茂及陳新平等3人,分別為本市平鎮區復旦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復旦國小)教師、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僑愛國小)前校長、中壢區中平國民小學(以下簡稱中平國小)前校長,上揭3人均負責規劃及綜理全校有關文書、財產、勞務、營繕及採購等業務,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學校採購案件時,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經查李世繁前於復旦國小教師兼總務主任任內,辦理該校102年「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規劃設計案」及「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採購案;柳慶茂於僑愛國小校長任內,綜理該校102年「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及「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案;陳新平於中平國小校長任內,綜理該校102年「校園美化-特色洗手台興建工程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校園美化-特色洗手台興建工程」採購案,3人皆於尚未簽辦採購作業前,同意廠商至學校進行場勘測量,並擬定工程採購案預算書等文件,再利用總務主任及校長之職權,指示不知情之總務人員,以廠商撰寫之預算書等文件簽辦爭取工程經費。嗣取得經費補助,將預算金額壓低在新臺幣10萬元以內,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以特殊材料規格設備綁標,並放任其他無意投標之公司圍標,使黃錦城等人獲得不法利益。依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亦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之對象。審酌被付懲戒人等3人已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案,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等語。
三、被付懲戒人李世繁則答辯略稱:㈠本件被付懲戒人主觀上並無圖利自己之意思,被付懲戒人雖知由黃錦城及其配合人員參與,會使渠等獲有利益,但被付懲戒人初始僅係為求順利完成學校工程;㈡被付懲戒人對於所為確有違法失職並不爭執,然被付懲戒人就系爭工程結果,係有利於學校,而當時係因發包時間急迫,工程時間須於校慶前完工驗收完成,在如此壓力下,僅能求得工程順利發包簽約及兼顧完成且具有相當品質,而忽視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被付懲戒人確應受懲戒處分,然懇請貴會審酌系爭工程具有相當品質,且工程經費並無逾合理市場價格等情,兼之,被付懲戒人歷任教職期間,兢兢業業,並未懈怠職務,而被付懲戒人於103年經廉政署調查後,復旦國小即已卸除被付懲戒人總務主任職務回任教師至今,且於105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後,復旦國小給予被付懲戒人申誡二次之處分並報府核備在案,因此考量下,故請貴會惠予從輕懲戒之處分等語。
四、被付懲戒人柳慶茂則答辯略稱:被付懲戒人柳慶茂並無桃園市政府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所指之違法事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且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柳慶茂固因遭指認違犯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而經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4066號),然該案件刻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105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且尚未為被付懲戒人有罪判決之諭知,自難以被付懲戒人遭提起公訴,逕認被付懲戒人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指違法情事。另被付懲戒人是否有違法情事,自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前提,於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尚未判決確定前,依無罪推定原則,自難逕謂被付懲戒人確有違法情事,爰建請貴會於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裁判確定前停止審理程序等語。
五、被付懲戒人陳新平則答辯略稱:㈠關於尚未簽辦採購作業前,同意廠商至學校進行場勘測量,並擬定工程採購案預算書等文件,再利用校長之職權,指示不知情之總務人員,以廠商撰寫之預算書等文件簽辦爭取工程經費部分:本工程採購案在當年度10月30日前係前期評估需求階段,委託建築師之後,建築師再依契約撰擬預算書並提交給總務主任。簽辦過程由總務單位會同我和各主管逐項審查勾選,再上呈縣府爭取經費,過程中除共同討論之外,其餘皆由總務主任自行接洽。因調卷後之通聯譯文僅呈現廖欽大、黃錦城與我的部分,並無他們與鄭亦修之間的譯文,所以無從得知他們自行接洽之情形,而我的譯文則少之又少,且並未有涉及任何犯罪事實的部分,因此以上僅能由可取得之資料重建大略過程。本案並無「於尚未簽辦採購作業前,同意廠商至學校進行場勘測量,並擬定工程採購案預算書等文件,再利用校長之職權,指示不知情之總務人員,以廠商撰寫之預算書等文件簽辦爭取工程經費」之情事。㈡關於嗣取得經費補助,將預算金額壓低在新台幣10萬元以內,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部分:本案並非先有經費補助再依據補助額度去執行,而是學校師生先有需求再去爭取經費。但學校無專業工程人員,有需求卻苦無專業來預估概算,因而洽請專業人士協助會勘初估,之後才有辦法送件爭取經費,這一向是各學校工程實務面的作法。況且一般採購,當有時效考量時,各校經常也有議價在10萬元以下辦理的情形,有時沒有時效考量,但可以節省公帑,也會有議價在10萬元以下的情形。此為各機關辦理之常見情形。因此,本案與無故刻意壓低經費以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不同,並無「嗣取得經費補助,將預算金額壓低在新台幣10萬元以內,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之情事。㈢關於以特殊材料規格設備綁標,並放任其他無意投標之公司圍標,使黃錦城等人獲得不法利益部分:本工程採購案並未採用特殊材料規格,且招標文件載明允許提供同等品。同時,招標文件除未規範布馬樣稿,並載明須由得標廠商提供20-30種供學校審查。再者,招標文件由建築師製作,逕送總務主任之後即先行上網公告,我充分授權,除未授意或指示,因時程緊迫,總務主任上網公告前亦未先過目。同時,提供招標文件為建築師權責,我並未從中指示或干預。最後,倘若黃錦城有預先去試燒布馬陶版,亦係翻拍相片,絕非出自我之授意。我並無綁標之意圖,無任何共同犯意或圖謀不軌之處。為追求工程品質,我除工務會議之外,並多次在公開會議指示,要求廠商拆除重做或改善,同時光是布馬陶版即退件12次。同時,我在最快時間便指示總務主任徐詩媛依奉桃園地檢署起訴書以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1條第1項第2款,通知將該公司及另二家涉及圍標之公司刊登政府公報及追繳回弘兆錦公司發還之押標金,足證我從未有任何圖利他人之心。㈣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關於本案移送懲戒,在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確定前,被付懲戒人得聲請停止審理程序。
六、查被付懲戒人等之上開刑事案件,現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該院107年8月24日桃院豪刑平105原矚訴1字第1070031015號函在卷可稽。本會認為被付懲戒人等應否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就其涉及違反刑事法律部分,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吳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