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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07 年清字第 13143 號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107年度清字第13143號移 送 機 關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代 理 人 陳漢仁律師被 付懲戒 人 李世繁 桃園市平鎮區復旦國民小學教師

柳慶茂 桃園市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前校

長上一人辯護人 謝昀成律師被 付懲戒 人 陳新平 桃園市中壢區中平國民小學前校

長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一人代理人 林淑珍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院改制前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世繁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柳慶茂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陳新平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李世繁、柳慶茂及陳新平等3 人,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㈠本案李員、柳員及陳員分別為本市平鎮區復旦國民小學(下簡

稱復旦國小)教師、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下簡稱僑愛國小)前校長、中壢區中平國民小學(下簡稱中平國小)前校長,上揭3 人均負責規劃及綜理全校有關文書、財產、勞務、營繕及採購等業務,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學校採購案案件時,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時,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經查李員前於復旦國小教師兼總務主任任內,辦理該校民國1

02 年「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規劃設計案」及「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採購案;柳員於僑愛國小校長任內,綜理該校102年「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及「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案;陳員於中平國小校長任內,綜理該校102年「校園美化-特色洗手台興建工程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校園美化-特色洗手台興建工程」採購案,3人皆於尚未簽辦採購作業前,同意廠商至學校進行場勘測量,並擬訂工程採購案預算書等文件,再利用總務主任及校長之職權,指示不知情之總務人員,以廠商撰寫之預算書等文件簽辦爭取工程經費。嗣取得經費補助,將預算金額壓低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內,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以特殊材料規格設備綁標,並放任其他無意投標之公司圍標,使黃錦成等人獲得不法利益。

㈢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

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亦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之對象。

㈣審酌李員等3人已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案,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二、證據(影本在卷):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3227 號、1

04 年度偵字第24066 號起訴書。

貳、被付懲戒人李世繁答辯意旨略以:有關移送機關以李世繁因擔任桃園市平鎮區復旦國民小學總務主任期間,於辦理該校102 年「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規劃設計案」及「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採購案,涉犯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經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而有應受懲戒事由,移送懲戒一案,申辯如下:

一、李世繁主觀上無圖利自己之意思,雖知黃錦城及其配合人員參與,會使渠等獲有利益,但李世繁初始僅係為順利完成學校工程,茲敘述如次:

㈠李世繁雖於102年6月間擔任輔導主任時,經由黃錦城介紹認

識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環球公司)之藍彬,然當時不知可能會輪調擔任總務主任,於102年8月調任復旦國小之總務主任未幾,即因父親過世而請假服喪,9 月中才銷假上班。開學後校方行政主管會議即決議因103 年適逢建校30週年,故有多項工程需進行,李世繁不僅需教課,更因身兼總務主任,負有招標及監工之責,與工程執行之壓力,然學校經費拮据,工程修繕亟需費用,對於進行工程頗有難度,校長及李世繁亦為此所苦。

㈡校長嗣於某日突找李世繁至校長室,遇見多年朋友黃錦城,

始知其拜訪校長,詢問是否有工程需要經費,其可為學校爭取經費,李世繁知悉黃錦城素來交遊廣闊,且常襄助學校教育,因此先由李世繁就進行工程所需經費進行概算,黃錦城加以協助,以便向議員爭取補助款,待獲得議員及縣府同意後,因時屆年底,若按一般程序進行,勢必延宕工程,在黃錦城建議下乃採取異質性最低標。此因需由建築師提出,曾與復旦國小配合過之建築師又適逢年底,工作繁忙不克接案,乃洽詢由黃錦城推薦之許錦文建築師辦理,並請提出具建議使用異質性最低標函文進行。

㈢在設計規劃階段時,李世繁僅知黃錦城將參與本件工程,及

希望工程順利招標出去,以免工程預算補助經費被縣府收回,對於黃錦城將以何公司名義參與並不知悉,故僅提示彩繪荷花助其得標,直至開標時,因台灣環球公司派出之簡報人員為當初協助辦理預算書之人員,李世繁始知係由臺灣環球公司參與標案。

㈣就本件起訴書認定浮編預算部分:

⒈被付懲戒人對於由台灣環球公司施作之鋼構工程部分,因無

第二家公司可供訪價,對於該部分價格計算是否無誤,無從表示。

⒉就願景牆部分,於編列預算書及招標後,確實有規劃較大面

積,但於廠商得標後,經與廠商討論後,就施作部分限縮,故驗收完畢結算時已予以減帳,此部分並非浮編預算。

⒊就彩繪牆面部分,預算編列4萬元,而其中2萬元為油漆之材

料費,則人工費用僅2 萬元,以李世繁所知一般行情,已屬偏低,此應敘明。

㈤至就台灣環球公司與黃錦城所獲利益部分,公訴人認定之金額是否合理,仍有確認必要。

二、李世繁對於所為確有違法失職並不爭執,然系爭工程之結果係有利於學校,而當時係因發包時間急迫,工程時間須於校慶前完工驗收完成,在如此壓力下,僅能求得工程順利發包簽約及兼顧完成且具有相當品質,而忽視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規定,確應受懲戒處分,然懇請審酌系爭工程具有相當品質,且工程經費並無逾合理市場價格等情,兼之,李世繁歷任教職期間,兢兢業業,並未懈怠職務,於103年經廉政署調查後,已由復旦國小卸除總務主任職務回任教師至今,且於104年經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後,尚遭復旦國小處以申誡二次,並報府核備在案,故請惠予從輕懲戒之處分。

三、證據(影本在卷):桃園市平鎮區復旦國民小學105 年7 月11日復小人字第1050004867號令。

參、被付懲戒人柳慶茂答辯意旨略以:

一、柳慶茂無桃園市政府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所指之違法事實。

㈠柳慶茂於桃園市大溪區僑愛國小擔任校長期間,雖綜理僑愛

國小102 年「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及「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案」,惟僑愛國小102 年「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委託規劃監造服務案」係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於102 年6 月6 日開標,由「許錦文建築師事務所」以設計監造費為工程預算4.2%之價格得標)。嗣僑愛國小再以「許錦文建築師事務所」提供之預算書圖簽辦「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案」賡續辦理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案,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指稱被付懲戒人故意將預算金額壓低在10萬元以內,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以特殊材料規格設備綁標,並放任其他無意投標之公司圍標乙節,容與事實不符,而屬無稽。

㈡又柳慶茂並非專業之工程人員,亦難查知有心人士以特定設備規格材料綁標及圍標之情。

茲有柳慶茂所涉刑事案件之共同被告李輝雄於偵查中供稱:「(問:是否有在設計的階段幫黃錦城綁規格?)沒有,而且現在綁規格,馬上就會有人異議。」、「(問:浮編預算的事情學校是否清楚?)學校應該不知道,因為這是我專業的領域。」、「(問:柳慶茂是否知道你在該案中有浮編預算?)沒有,我不敢跟柳慶茂說,如果他們知道他們會有責任,所以我沒有跟他們說。」、「(問:當初做設計監造時,有無刻意採用3D紙雕?)黃錦城有跟我說這是他們的產品,希望我可以放進去,我有跟柳慶茂與主任討論是否要被一些美化校園,但我沒有跟他們說這是黃錦城獨家的產品,僑愛國小本來就喜歡美化校園,學校認為可以,我把3D紙雕放進去。」等語,足徵柳慶茂事先不知悉有浮編工程預算、以特定設備規格材料綁標等情。

㈢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於調查違犯貪污治罪條例及政

府採購法時,先以證人身分通知柳慶茂到場查證,並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給予柳慶茂委任辯護人到場辯護之機會。柳慶茂於當日調查期間或因心情緊張或自身坐骨神經痛發作而招致身體病痛不適(心臟不適及坐骨尾椎疼痛),經向調查官反映身體狀況恐難繼續,然調查官仍自103年8月6日上午9時44分許開始對柳慶茂進行詢問,歷經近10小時之疲勞詢問,於當日下午7 時許結束問話,而柳慶茂為能儘早結束問話,即配合調查官所提出之誘導性問話內容,而為與事實不符之不利陳述,嗣桃園地檢署又以柳慶茂所為與事實不符之不利陳述資為證據,對柳慶茂提起公訴,自難以柳慶茂遭提起公訴,逕認其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指違法情事。

㈣柳慶茂辦理僑愛國小102 年「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

程暨教學設備採購案」過程中,係依學校實際需求向桃園市政府申請經費,完全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公開辦理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之招標,並依規定將預算書圖送請審核,而桃園市政府對預算內容並未提出修正意見並予核准通過,嗣僑愛國小再基於對學校工程品質之考量,依法公開辦理「音樂教育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案」之招標,且於上網公告招標期間,亦無廠商提出異議,況開標時本校審標小組呈報投標廠商皆合格,再由評選委員依法進行評選,依法決標。而從規劃、施工乃至完工驗收均係依法辦理,符合程序正義。辦理本工程採購,既完成桃園市政府經費補助之有效達成,更使學校獲得改善教學環境,學生得以享受優質學習教室之成效,柳慶茂並無任何圖利他人之意圖與動機。桃園地檢署對於被付懲戒人之指控,礙難採信,桃園市政府所提出之移送書亦屬無稽。

二、另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柳慶茂是否有違法情事,自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前提,於柳慶茂所涉刑事案件尚未判決確定前,依無罪推定原則,自難逕謂柳慶茂確有違法情事,爰建請於柳慶茂所涉刑事案件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以維其權益,併予敘明。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㈠102年度「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案」開標/保留決議紀錄。

㈡102年度「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案」開標/決標紀錄。

㈢102年度「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預算書。

㈣「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公開招

標公告、決標公告。

肆、被付懲戒人陳新平答辯意旨略以:

一、有關桃園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因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移送懲戒,就其中「應受懲戒事由及證據」所列事項,申辯如下:

㈠本案無「於尚未簽辦採購作業前,同意廠商至學校進行場勘

測量,並擬定工程採購案預算書等文件,再利用校長之職權,指示不知情之總務人員,以廠商撰寫之預算書等文件簽辦爭取工程經費」之情事。本案實緣起於本校王美惠老師於102年初,向伊反映洗手台不足,嗣於同年9月3日許秋菁老師反映教室前沒有洗手台,每天刷牙很不方便,另外,沈玉火老師也向學校反映沒有洗手台。此外,許多班級學校也於班親會中提出洗手台需求。總務主任鄭亦修為此電洽之前往來之建築師陳福焜,但其無暇承接,適黃錦城帶同廖欽大建築師來幫忙規劃設計。廖欽大並於102年10月9日帶著豐富之履歷與施作實績到校,伊於是請其協助初估工程經費,偕總務主任陪著廖欽大至現場初步會勘,共同確認洗手台施作位置、大致範圍及內容之後,伊交代總務主任辦理,就離開了。廖欽大於同年10月11日至14日期間,自行到校丈量尺寸(數目)後,於同年10月16日到校提出初步評估後之意見,伊與廖欽大、鄭亦修等人一同討論(此時方增眉樑與樑柱整修與水管更換,並討論洗手台樣式與學校特色融入)。其後由鄭亦修與廖欽大自行聯繫。鄭亦修於同年10月30日提出簽呈且於當日訂約,於是本案委託廖欽大規劃設計監造。俟廖欽大提出預算書,總務處於102年11月10日邀集各主管,由伊主持進行預算書內審。

㈡本案之規劃設計監造採購案低於10萬元之原因:

⒈建築師廖欽大主動表示願以金額9萬7,800元承作。

⒉廖欽大建築師實績良好,依據資料判斷,我們認為他應該是位好建築師。

⒊由於工程可以爭取到多少補助款我們沒有把握,且才在評估

階段,也不知道真正工程預算需求是多少。基於以往經驗,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費用之費率抓在最初以為的工程造價大約百分之五並無明顯不妥。

⒋可節省公帑:可使用較低之委託費率。

⒌已經接近年底,會計年度將結束,必須掌握爭取經費補助之時效。

⒍工程發包有急迫性:由後來桃園縣政府以102年12月30日府教

設字第1020319227號函要求本工程採購案在年度前完成發包,可證明其急迫性。

⒎可節省招標程序,縮短後續工程發包之時程:依據中央機關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理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本案是學校師生先有需求再去爭取經費,但學校無專業工程人員,有需求卻苦無專業來預估概算,因而洽請專業人士協助會勘初估,之後才有辦法送件爭取經費,這一向是各學校工程實務面之作法。況且一般採購,當有時效考量時,各校經常也有議價在10萬元以下辦理之情形,若無時效考量,亦可以藉以節省公帑。因此,本案與無故刻意壓低經費以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不同,並無「嗣取得經費補助,將預算金額壓低在新臺幣10萬元以內,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之情事。

㈢本工程採購案並未採用特殊材料規格,無綁標情事,允許使

用同等品,沒有指定廠商、沒有指定規格、更沒有指定廠牌。本工程採購案之招標文件,亦未指定特定布馬圖案,且載明「圖像由廠商提供業主決定(30種以上)」;僅在討論過程中表達希望能融入學校特色布馬意象及客家特色。又由卓錦祥之證言可知,預先試行燒製布馬陶版,為黃錦城之個人行為,非出自伊或學校任何人之授意。又學校非工程專業,有無涉及綁標,應屬建築師權責;本工程採購案之開標、評審及決標日係102年12月30日、評審會皆由鄭亦修主持,評審有倪春發會長及內聘委員4人,還有外聘委員3人。評審委員會議紀錄及總務處簽呈明白記載:「各委員就各評審項目、受評廠商資料逐項討論後辦理評審作業,評審結果詳評審總表。經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均認為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本機關人員亦無發現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有明顯差異、評審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審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情形。」亦即不論外聘或內派委員對於評審結果均無異議,與工作小組意見亦相同,沒有異常訊息。決標公告亦顯示無釋疑無異議異常。且本案本校訂有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書,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及第88條規定,倘有圍標情事,法律責任應在廠商本身。就伊個人而言,絕無放任圍標之行為。伊平日因工作繁忙且協助諸多教育服務工作,開標當日依往例並未主持開標會議,包括資格審查、工作小組會議、審查委員會議,伊均未參與、未授意、未指示,也不知情,若其中有圍標情事,伊實不知,亦不曾聽聞熱心、關心教育之黃錦城經營與工程相關之公司,對其並無防備,與之並無共同犯意或圖謀不軌之處。伊於105年1月接獲桃園地檢署起訴書之後,旋即指示後來接辦之總務主任徐詩媛依據起訴書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1條第1項第2款,通知將該公司及其餘兩家公司涉及陪標之公司刊登政府公報及追繳押標金。決標後伊持續不斷監工,並號召全校共同留意、全民監工。白天不管多忙,伊於晚間都會盡量抽出時間回校督導檢視施工情形,發現問題立即召開會議解決。足證伊從未有任何圖利他人之心。

二、伊非本案承辦人員,承辦人員係有採購法證照且有1年多總務實務經驗之鄭亦修。鄭亦修於101 學年度開始擔任總務主任,此工程案開始評估規劃時已經邁入第2年。伊身為中平國小校長,職責係綜理校務,舉凡校內事務皆採分層負責辦理,加上那段時間學校蓬勃發展,業務繁多,伊個人忙碌不堪,有關採購事宜充分授權、分層負責。當時伊因帶中平少棒隊去美國參加威廉波特少棒賽,甫自美返國,又擔任教育部、縣市政府教育局諸多教育服務工作,每天馬不停蹄,為全國及縣市之教育服務奉獻心力,根本無暇他顧。伊因信任部屬總務主任鄭亦修,充分授權,本案諸多關鍵時間點伊有不在場證明。檢調所引用之廠商間的通聯紀錄有明顯曲解之謬誤,甚至拿曲解的通聯紀錄去詢問或訊問證人,明顯刻意誤導。本案所查扣伊桌上型電腦裡電腦檔案,以及伊平板內所有資料,包括電子信箱、LINE、Facebook、Messenge等,全部攤在檢調和法院前,無任何不法,卻僅憑證人之證詞定伊罪狀,令人遺憾。本案嚴格要求工程品質,有諸多會議紀錄可稽,法院卻完全忽視。開工之後,1月份學校就主動發現工程問題,有歷次工務會議及主管會議等紀錄可以佐證。伊盡伊所能努力要求工程品質,有Facebook文章可以佐證,上面閱覽權限之設定都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閱覽,包括本工程發包之後即開始發表之103年1月7日、103年2月11日、103年3月1日、103年3月28日4篇文章)。本工程發包後,伊特別交代工友黃春甲先生協助巡視督工,他因而發現偷工減料,告訴伊之後,伊馬上現場及會議要求改善,而伊也幾乎每日巡視工地。這點可以傳喚中平國小工友黃春甲作證。本案驗收結算由當時的教務主任趙廣林代理主持,會同當時總務主任徐詩媛(103學年度總務主任,目前業已調職至彰化縣)及相關人員辦理,該二員皆可作證,並無圖利之情事。本校於105年1月間接獲起訴處分之後,旋即於105年2月1日依起訴書通知弘兆錦公司及另2家參標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刊登政府採購網,依法行政,根本沒有圖利於他人。嗣後廠商向本校提異議未果,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申訴書,裁定結果如何,伊並未收到通知。本案僅憑證人之證詞,未依據任何物證,而主要證人鄭亦修、黃錦城明顯受到誘導、脅迫等不正訊問;其中更有重要偵訊錄影檔遺失僅餘最後1分鐘,全段幾乎全數湮滅。再者,本案證人有諸多前後矛盾之證詞,但是全被忽視,且於伊有利者完全沒被採信,法院只聽信對伊不利的證詞,儘管前後矛盾也不加以細究,令人遺憾。此情形所在皆是,容整理完成續送。本人因受到冤屈,針對該判決,業已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110年4月20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投遞成功。又針對鄭亦修筆錄不實部分,本人亦於110年4月27日委託律師提告偽證。

三、綜上所述,本人並非本案之承辦人,僅憑證人之證詞,漠視與本案有關之其餘重要關鍵物證;此外,證人之證詞明顯受誘導、脅迫等不正訊問,且證人諸多於本人有利之證詞皆末獲採信。法院僅憑共犯結構之臆測,架構犯罪事實,而羅織伊入罪,令伊含冤莫雪,且此舉無異傷害教育界甚鉅。天地昭昭,人神共知,祈請鈞會法官明鑑,還本人清白,予以不受懲戒之處分為禱。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㈠102年9月4日行政會議紀錄。

㈡102學年度班親會意見彙整。

㈢洗手台改善前照片。

㈣103年8月13日鄭亦修警詢筆錄。

㈤102年10月30日總務處簽呈。

㈥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書(摘錄簽署日期頁)。

㈦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書(摘錄)。

㈧工程預算書審查表。

㈨特色洗手台興建工程預算書圖(摘錄)。

㈩中平國小校園美化-特色洗手台興建工程大事記。

中平國小特色洗手台工程整體工程說明。

桃園縣政府102年10月30日府教設字第1020319227號函。

招標文件清單。本案招標文件-建築師圖說A2-11。

102年10月大門入口布馬地坪照片。

證人卓錦祥103年8月23日筆錄。

102年12月13日本案招標文件簽呈。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書(摘錄)。

總務處102年12月16日簽呈。

評審委員會議紀錄。

總務處102年12月30日簽呈1評選結果。

總務處102年12月30日簽呈2開決標結果。

開決標紀錄。

案號10216更正決標公告。

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

投標廠商聲明書。

內派委員通訊錄。

黃(錦城)會長名片。

103年6月29日查詢弘兆錦公司近5年承攬施工之公共工程標案一覽。

105年2月1日平小總字第1050050836號函。

105年2月22日平小總字第1050051115號函。

歷次工務會議紀錄摘要及人員。

督導工程缺失照片。

歷次布馬磁磚送驗紀錄(摘要)。

FB上有關特色洗手台文章發表。

近3年帶領團隊締造之得獎紀錄或事蹟(摘要)。

中平國小近年班級數成長及數量管制情形。

陳新平102學年度擔任之教育服務專業工作。

中平國小及陳新平102年9月至12月辦理重大活動摘要。

陳新平103年病情診斷書暨聽力檢查報告。

中平國小102年9月至103年6 月大型活動及陳新平重要差假行程。

偵訊筆錄中訊問官對於通聯紀錄的錯誤解讀(例)。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

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網黑名單公文。

109年8月24日準備程序開庭電子筆錄。

鄭亦修103年6月11 日之錄影檔因毀損而無法提供之檢察署回覆法院公文。

審判筆錄於陳新平有利卻被漠視之段落(例)。

對鄭亦修提出偽證罪刑事委任書狀。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李世繁係復旦國小教師,於下述行為時兼任該校總務主任,柳慶茂原係僑愛國小校長(已於104年2月1日退休),陳新平原為中平國小校長(已於105年8月1日退休),均負責規劃及綜理全校有關文書、財產、勞務、營繕、採購等業務,皆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李世繁於辦理復旦國小102年之「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下稱復旦國小採購案),以綁標、浮編方式,使黃錦城(弘兆錦公司實際負責人)、藍彬(台灣環球公司關於復旦國小採購案之實際從業人員)獲得利益,而有下列違失行為:緣黃錦城向不知情之復旦國小校長陳玲珍提議,可爭取議員補助款作為校方採購案之經費,陳玲珍即囑李世繁全權與黃錦城洽談。李世繁明知政府採購標案不得有綁標、浮編情事,否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 條所定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應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同法第26條第2項所定不得限制競爭;經同法第112條之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第4條、第7條、第10條所定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公正執行職務並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不得有不依法令辦理採購、不得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為不當之招標、審標、決標、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即應採取改正措施等規定,竟與黃錦城、藍彬等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就復旦國小採購案,先由黃錦城指示不知對主管事務圖利事務詳情之許錦文,以「許錦文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與復旦國小以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採購之9萬5,000元締結設計監造合約,實際則定由藍彬製作供招標所用之預算書圖等文件(並彙整黃錦城關於復旦國小採購案之願景牆工程部分估算),經李世繁配合說服陳玲珍同意締結此合約後,藍彬即在設計圖上以台灣環球公司之「無焊接鍍鋅鋼構」特殊工法綁標,暨在預算書內將復旦國小採購案中「警衛室防漏水整修工程」項下「屋頂鋼構工程」(下稱警衛室工程)部分之工程成本由42萬3,149 元浮編至103萬7,402元、願景牆應施作面積由113平方米浮編為190平方米,製成預算書圖等文件,再由許錦文以該事務所之名義致函復旦國小,及交付李世繁。復旦國小果透過申請程序而取得桃園市政府對復旦國小採購案之補助經費,且上開預算書圖等文件亦獲桃園市政府備查。李世繁為確保復旦國小採購案可讓藍彬得以控制且由台灣環球公司得標,尚循黃錦城之提議,促使陳玲珍圈選宜蘭大學退休教授陳坤成(黃錦城友人)、龍華科技大學副教授胡光復(陳坤成介紹)擔任復旦國小採購案之正取外聘評審委員。李世繁並建議黃錦城於開標簡報時將荷花照片放入簡報資料中為暗示,黃錦城則將此情形轉知台灣環球公司。復旦國小採購案於102年12月16日上網公告招標、同年12月26日下午5 時許投標截止,翌(27)日上午9 時開標。因展全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展全公司)、郁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郁富公司)僅係陪標,備標草率,且於開標簡報時,李世繁已由代表台灣環球公司進行簡報之楊萬笙口述及播放之電腦檔案內容中,獲悉台灣環球公司即為黃錦城、藍彬所操控並安排得標之公司,在無其他潛在競爭廠商投標下,毋須以上開內定之外聘評審委員配合之方式,即得由復旦國小採購案評審委員客觀評斷以台灣環球公司為優選,且認定展全公司、郁富公司資格不符而無議價資格,使圍標手法不致曝光。李世繁明知本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5、7款等規定(即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應不予開標、決標,詎其捨此不由,反容任程序繼續進行,終使台灣環球公司以242萬元得標。黃錦城、藍彬因前已協議將復旦國小採購案之工程中警衛室工程部分,交由藍彬之台灣環球公司承攬施作,「警衛室裝修工程」及其餘工項即「伸縮縫漏水改善工程」以及「願景牆及梯間防漏水改善工程」均由黃錦城承作,黃錦城可取得標價中之155萬元,其餘標價即87萬元則由藍彬取得,於扣除成本及減價損失後,由藍彬獲得私人不法利益44萬6,851元,黃錦城獲得私人不法利益66萬4,833元。

三、李世繁上開二所載之違失行為,有下列之相關證據可資認定:㈠李世繁具主辦復旦國小採購案之公務員身分,與黃錦城、藍

彬等分工合作,使台灣環球公司得標,黃錦城、藍彬獲得私人不法利益,而有如上開二所載之違失行為,業據李世繁於偵查及刑事案件第一審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供述綦詳。本件復旦國小採購案經復旦國小申請而獲得桃園市政府補助(來源為議員補助款);許錦文以「許錦文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復旦國小以9萬5,000元締結本採購案之設計合約;該事務所致函復旦國小之預算書圖內容(含警衛室工程之工法及願景牆施作範圍)經桃園市政府備查;該事務所曾發函復旦國小建議採異質性採購最低標之方式招標;陳坤成及胡光復均經陳玲珍圈選為該採購案外聘之評審委員並於開標時到場進行評審;該採購案有展全公司、郁富公司及藍彬主導下之台灣環球公司投標;郁富公司為當時實際經營者即黃錦城所決意投標,以為陪標,不知情之陳姍廷僅係掛名配合;嗣進行開標、決標,由台灣環球公司得標並履約完成而由復旦國小依約付款完畢等情節,為李世繁、黃錦城、藍彬及許錦文等所不爭執,並有復旦國小採購需求會議紀錄、復旦國小及桃園市政府就復旦國小採購案之相關公函文件(含復旦國小1

02 年度地方建設補助款申請表及接受桃園縣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縣政府所屬學校辦理各項工程及設備經費撥款明細表)、議員之補助地方建設建議書、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規劃設計合約書、許錦文建築師事務所之函文及所附復旦國小採購案預算書圖、復旦國小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異質性最低標評審小組外派委員建議名單(勾選陳坤成、胡光復)、復旦國小採購案之招標公告(含廠商審查辦法及投標須知)、展全公司、郁富公司、台灣環球公司等之投標文件(含公司登記資料)、復旦國小採購案之開標、決標紀錄、評審委員簽到文件、評分統計表、台灣環球公司之標單、決標公告、桃園縣平鎮市復旦國民小學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契約書、台灣環球公司開工及竣工報告、監造日報等資料、復旦國小驗收紀錄及證明書、工程結算明細表及證明書、匯款資料及收據等存卷可稽。此外,並有黃錦城於103年7月14日廉詢、同日偵訊、刑事案件第一審準備程序、藍彬於103年11月17日、104年7月6日偵訊、藍健(台灣環球公司登記負責人)於103年7月4日廉詢、羅翊瑄、楊萬笙(皆為台灣環球公司員工)等於103年7月17日廉詢、陳玲珍於刑事案件第一審109年8月3日審判程序中與李世繁前開自白相符之供證、李世繁與黃錦城間於102年12月17日上午之通訊監察譯文、台灣環球公司應收帳款明細、羅翊瑄公司電腦之上開台灣環球公司專案執行利潤分析表、估價單、李世繁手機內留存之電子郵件翻拍照片、黃錦城以弘兆錦公司等名義找人施做復旦國小採購案工程之單據等可資佐證。俱徵李世繁於偵查及刑事案件第一審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認其確有配合黃錦城、藍彬等綁標、浮編,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之行為無疑。

㈡李世繁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亦以前揭證據資料認定

其有上開行為,於110年3月30日判決論處李世繁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刑(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緩刑所附條件從略)。李世繁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7月18日判決上訴駁回。有系爭刑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可稽。

㈢李世繁雖以書狀為前開答辯,惟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以言

詞承認其有如上開二所載違失事實無訛,而其就復旦國小採購案之綁標、浮編如何配合黃錦城、藍彬等之分工及相關金額之計算,非唯有黃錦城於103年7月14日廉詢、同日偵訊、刑事案件第一審準備程序及藍彬於103年11月17日、104年7月6日偵訊中之陳述可佐,且有相關之預算書圖、應收帳款明細、估價單及利潤分析表等書證足稽,所辯無非避就之詞,不足採信。其有上開違失行為至堪認定。

四、柳慶茂於辦理僑愛國小102年「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案」「102年度教室環境及設備修繕工程採購案」(下稱僑愛國小採購案)及僑愛國小採購案之「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裝修工程暨教學設備採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案」(下稱僑愛國小採購設計監造案),以綁標、浮編方式,使黃錦城、李輝雄及弘兆錦公司等獲得利益,而有下列違失行為:黃錦城至僑愛國小向柳慶茂提議可爭取議員補助款作為校方採購案之經費後,柳慶茂明知政府採購標案不得有綁標、浮編情事,否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 條所定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應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同法第26條第2項所定不得限制競爭;經同法第112條之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第4條、第7條、第10條所定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公正執行職務並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不得有不依法令辦理採購、不得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為不當之招標、審標、決標、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即應採取改正措施等規定,竟與黃錦城、李輝雄等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由黃錦城、李輝雄向無投標意願之許錦文借得「許錦文建築師事務所」之牌照後,以該事務所名義、實際係由李輝雄所製作之服務建議書,參與102年5月29日公告之僑愛國小採購設計監造案之投標,並因僅有該事務所投標,於同年6 月6日由該事務所得標,李輝雄因而從中取得4萬5,000元之不法利益。

黃錦城、李輝雄於僑愛國小採購設計監造案得標後,以弘兆錦公司獨家生產之「3D立體浮雕畫」、市場能見度極低、已與設備供應商談定提高對其他廠商報價以阻攔投標之「後級功率擴大機」、「混音放大器」、「長方形崁入式揚聲器」、或與設備供應商談定不提供國內外檢測報告給其餘潛在競標廠商之「遮陽綠建材環保節能捲簾」等器材設備進行綁標;暨由李輝雄依黃錦城指示,於設計規劃僑愛國小採購案時,將成本控制在350萬元以內,總預算則浮編至787萬3,740元。嗣黃錦城、李輝雄以「許錦文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將僑愛國小採購案預算書圖交給僑愛國小,不知情之僑愛國小總務主任王惠萱即承柳慶茂之命,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補助獲准,且上開預算書圖等文件亦獲桃園市政府備查。柳慶茂尚明知僑愛國小採購案並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所定,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等確有異質性差異之情形,亦即無採用此方式招標之必要,仍同意就僑愛國小採購案採取異質性採購最低標之招標方式,並圈選黃錦城所推薦之陳坤成、胡光復為外聘評審委員。黃錦城為使本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之規定,以弘兆錦公司投標,並說服無投標意願之安力冠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安力冠公司)負責人簡鉦哲、日大興機械廠有限公司(下簡稱日大興公司)負責人藍彬陪標,使該案形式上因此圍標作為,符合3 家合格廠商投標得以進入開標程序。因安力冠公司、日大興公司僅係陪標,備標草率,弘兆錦公司之投標文件顯較周延,在無其他潛在競爭廠商投標下,毋須以上開內定之外聘評審委員配合之方式,即得由僑愛國小採購案評審委員客觀評斷以弘兆錦公司為優選,使上開圍標手法不致曝光。柳慶茂雖明知僑愛國小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3、5、7款等規定(即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應不予開標、決標,仍承前犯意聯絡,容任程序繼續進行,造成開標有不正確之結果,終使弘兆錦公司以714 萬5,000元得標並締約。黃錦城、李輝雄嗣即合作施做,於扣除實際支出後,共謀得私人不法利益共366 萬2,523元。

五、柳慶茂上開四所載之違失行為,有下列之相關證據可資認定:㈠李輝雄於103 年6 月11日、16日廉詢及於同年月12日、16日

偵訊一致供證稱:黃錦城於102年初告以僑愛國小有採購需求,伊即與黃錦城去找僑愛國小校長柳慶茂討論,校方有說需求是隔音、舞台、收納櫃等,伊過幾天去校方向僑愛國小總務主任王惠萱拿鑰匙並丈量,之後伊概算約七百多萬元。黃錦城要伊以七百多萬元之六成作為成本,伊在牆面、天花板吸音工程及樂器收納櫃等項浮編。校方再上網發包採購設計監造案。本來黃錦城跟伊建議柳慶茂以10萬元以下逕行指定方式,由伊承攬該採購設計監造案,後來校方還是決定用公開招標,所以伊就找許錦文借牌拿僑愛國小採購設計監造案,僑愛國小採購設計監造案金額不到20萬元,公告期間只有7天,只有我們一家投標,因是限制性招標,一家投標也可以開標,由許錦文得標,之後伊就開始設計跟規劃預算。因為伊沒有牌,許錦文有牌,伊與許錦文約定扣除稅金跟支出費用後,剩下之利潤拆帳,伊負擔開標簡報製作、實際丈量、監造等工作,許錦文上只負責出名、在開標、驗收時出現。柳慶茂知道僑愛國小採購設計監造案是伊負責,也知道伊不是建築師。僑愛國小採購案伊有綁標與浮編。黃錦城指示伊要用異質性採購最低標辦理,並綁規格,這是雙重保險,確保他可以拿到僑愛國小採購案。伊也有跟黃錦城去找柳慶茂,黃錦城向柳慶茂提出要用異質性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伊有說這是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招標方式之一,柳慶茂就同意採用,除了確保工程品質,黃錦城是為了讓被告弘兆錦公司承攬,且因伊是實際規劃設計者,可以在公告招標前就知道採購需求,有充裕時間寫評選簡報。柳慶茂應該知道黃錦城與伊想要本件標案。伊也承認有參與陪標之行為,伊有照黃錦城建議採用異質性採購最低標。僑愛國小採購案實際成本只有350 萬元,浮編比例大約是四成。是黃錦城叫伊浮編約四成之預算,本來他跟伊說浮編一倍,但伊表示這樣工程品質做出來不相當,伊最多浮編四成。僑愛國小採購案是弘兆錦公司得標,黃錦城也有去監工。黃錦城從本採購案獲得之利益,以浮編預算約有百分之四十,他還有找到成本低一點之廠商,利潤應會超過百分之四十,且還有黃錦城公司之3D立體浮雕畫。3D立體浮雕畫是黃錦城獨家產品,他有說這是他們的產品,希望伊放進去僑愛國小採購案,伊與柳慶茂討論是否美化校園,認為可以,伊就放進去。放3D立體浮雕畫到規格內,應該等於是幫黃錦城綁標,因為別人要拿到該產品成本會變很高,需要跟黃錦城買。因黃錦城不會作投標文件,請伊幫他做弘兆錦公司投僑愛國小採購案之投標文件,伊就做給他。僑愛國小採購案標單明細表中之「3D立體浮雕畫」,是黃錦城拿弘兆錦公司之型錄給伊,伊再轉成文字規格,是弘兆錦公司獨家生產,綁標用。明細表中第36項「後級功率擴大機」、第40項「混音放大器」、第41項「長方形崁入式揚聲器」,是伊找材料廠商配合,因為這些產品都是國內小公司生產,市場流動率低,一般廠商很難找到,且伊與材料廠商協調好,要對其他廠商提高報價,讓其他廠商成本提高,而無法得標。明細表中第13項「遮陽綠建材環保節能捲簾」需要很多國外檢驗報告,伊跟材料廠商協調好,對其他廠商提高報價,且不提供這些檢測報告給其他廠商,讓其他廠商無法參標。以上項目是主要浮編項目,是以一倍價差浮報,其他項目是浮編二成五到三成,所以整個工程浮編比例大約是四成。直接施工費伊也有跟材料廠商協調好,要向其他廠商提高報價等語。㈡黃錦城於103年6月12日偵訊供承:僑愛國小採購案之概算跟

預算書圖都是李輝雄製作,許錦文只是借牌之建築師。僑愛國小採購案還沒公開招標前,伊有帶李輝雄去找柳慶茂請李輝雄設計,是內定給伊。其於103年6月19日偵訊時承認僑愛國小採購案有圍標及綁標之行為,又於103 年9月1日偵訊時結稱:僑愛國小採購案伊用弘兆錦公司投標,並以藍彬、簡鉦哲之日大興公司、安力冠公司來陪標,跟他們講好價格不能高過伊之價格。伊有跟許錦文借牌,因為李輝雄沒建築師牌照,僑愛國小採購案設計監造完全是李輝雄負責。在僑愛國小採購設計監造案都還沒招標前,伊就把李輝雄介紹給柳慶茂。柳慶茂接受伊之推薦,找陳坤成及胡光復來當評選委員。伊坦承僑愛國小之手法是柳慶茂接受伊找來的議員補助款當經費,接受伊推薦的李輝雄進行規劃,默許李輝雄以許錦文建築師事務所承攬僑愛國小採購設計監造案,採納伊所提異質性採購最低標之招標方式,採用伊推薦的陳坤成、胡光復作為評選委員等語。㈢王惠萱於103年8月6日廉詢、同年10月30日偵訊中陳稱:伊時

任僑愛國小總務主任,伊問柳慶茂本採購案經費多少,他說他可以要到750萬元,概算是他給伊的。本採購案之議員補助款爭取經費建議書,是柳慶茂拿給伊的。僑愛國小採購設計監造案開標當天,許錦文有跟一個助手來。李輝雄確實有在僑愛國小採購設計監造案得標後,到現場丈量,與伊討論僑愛國小採購案預算、施作及設備,會去找校長柳慶茂,也確實有跟伊借過鑰匙自行進去音樂教室及管樂練習室。許錦文只在本採購設計監造案開標時、決標後各來1次、於僑愛國小採購案開標之審標時出現過,實際與校方洽談者都是李輝雄。預算書圖是李輝雄拿來的,都是他跟伊聯絡,也是他到現場監工。是柳慶茂跟伊說僑愛國小採購案用異質性採購最低標之方式招標,伊去問工程會說可以。陳坤成、胡光復之名單是柳慶茂提供給伊的。伊曾問過李輝雄、柳慶茂,為何要買3D立體浮雕畫?數量需要這麼多嗎?伊提出質疑,柳慶茂跟伊說,音樂教室跟管樂練習室是在3樓,從校門口進來到3 樓的這個動線,要營造具藝術風情的情境布置,李輝雄跟伊說他有問過許錦文,說是建築師整體營造的想法。伊有嘗試找預算書圖中的相類產品單價,伊發現有困難,伊沒有實際訪價,因這是建築師的職責。弘兆錦公司得標後,李輝雄負責到現場監工、協調,有問題時伊打電話給弘兆錦公司,大部分是由李輝雄處理等語。葉乃瑄於103年6月11日偵訊結稱:李輝雄常去大熊補習班,是他幫忙黃錦城處理僑愛國小採購案,負責設計跟監工等語。弘兆錦公司之代表人蘇玉盆於103年6月12日偵訊結稱:伊知道僑愛國小採購案是李輝雄施作等語。

㈣柳慶茂於103年8月6日廉詢中初僅承認當時是僑愛國小校長,

負責採購監督等事後,否認僑愛國小採購案與黃錦城有何關係或與其見面,但隨詢問人員提示證據,始陸續供稱:伊只是想建設學校,黃錦城說他可以幫忙跟議員爭取補助款,他跟伊講哪幾個議員可以爭取補助,他會負責處理,沒多久他就把新的議員同意補助書拿到學校,總金額是750萬元,學校就發文給桃園市政府爭取。他帶李輝雄來跟我們討論如何規劃設計,他要求學校要用10萬元以下逕洽廠商方式指定他做設計規劃,但伊說程序上還是要公開招標。伊知道黃錦城、李輝雄間是合作關係。許錦文有出席簡報並得標僑愛國小採購設計監造案,實際代表許錦文設計監造者是李輝雄,伊從沒看過許錦文在學校設計丈量,整個工程的監工過程,伊也只有接觸李輝雄,伊是在許錦文得標而由李輝雄跟伊接觸後,才知道許錦文是黃錦城找來的。僑愛國小採購案所簽辦公開招標文件,確實是李輝雄提供的。異質性採購最低標是李輝雄、黃錦城跟伊建議,伊有採用。預算明細表中之3D立體浮雕,是黃錦城建議放的。黃錦城應該會來標,這應該也是他協助提供經費的原因。黃錦城有向伊建議選陳坤成等幾個評選委員。伊心中也是擔心萬一沒有勾選黃錦城指定之委員,經費補助會不順等語。並陳述伊礙於黃錦城協助爭取經費,不得已接受其要求,默認其人馬即李輝雄借牌承包僑愛國小採購設計監造案、配合採取異質採購最低標、請其提供外聘評審、採用其所建議之3D立體浮雕等語。柳慶茂於103年11月4日偵訊時尚具結證稱:是黃錦城帶李輝雄一起找伊,李輝雄幫學校做概算並提供概算書等語。

㈤以上供證參互勾稽,非唯足證柳慶茂知悉並容許黃錦城借牌

參與僑愛國小採購案之投標與施作,且配合黃錦城採取異質性採購最低標、勾選黃錦城所建議之外聘評審委員胡光復、陳坤成名單,接受黃錦城所提議之3D立體浮雕作為預算清單之品項等情屬實,亦徵黃錦城供稱:僑愛國小採購案還沒公開招標前,伊曾帶李輝雄去找柳慶茂,請李輝雄設計,是內定給伊等語,應可信實。另觀諸扣案之本採購案預算總表資料的右下角「校長」欄位旁,確有手寫「350」字跡,核與李輝雄上開陳述相符;由弘兆錦公司登記負責人蘇玉盆處扣得之隨身碟內,有專門為僑愛國小採購案製作之表格,其內除載明該採購案標價714萬5,000元以外,細目尚詳載各項支出項目、金額及廠商,合計總成本為331萬6,645元,含稅總成本為348萬2,477元,而扣案關於僑愛國小採購案之付款金額、發票、匯款單等單據,與上開細目所載內容相符,上開單據彙整計算之總金額348萬3,477元,與上開細目所載之含稅總成本相近。又如預算明細表第1 項之流風扇,李輝雄係編列17台,單價3,500 元,複價5萬9,500元,但實際購買17台,單價僅1,850 元,總成本僅3萬1,450元,浮編幅度達1.89倍。弘兆錦公司得標後履約實際總成本,確為與350 萬元相近之三百四十八萬餘元,顯見李輝雄、黃錦城自始即確定成本僅約三百五十萬元,此實際總成本,與僑愛國小101至104年度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經費需求預估表之編號4 之專科教室設施改善工程所載明之金額編為4 百萬元,在數額上相近;然李輝雄卻將預算浮編至787萬3,740元。又3D立體浮雕畫是否為整修音樂及管樂教室之所需,王惠萱對此已有質疑,但依李輝雄、柳慶茂、黃錦城等一致供述,李輝雄猶依黃錦城指示,經柳慶茂同意,將弘兆錦公司所獨有之3D立體浮雕畫,列於預算明細表前3至6項,於編製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時,亦將弘兆錦公司獨有之3D立體浮雕畫予以文字化,並設以嚴格條件限制,所編列套數合計高達80套、預算金額加總超過50萬元,即使遭到質疑,柳慶茂仍配合黃錦城納入採購項目。就勾選陳坤成、胡光復為外聘評審委員部分,亦有柳慶茂親筆簽名之名單在卷可考。以上事證,均足為前開不利於柳慶茂供述之佐證。柳慶茂辦理相關採購,配合黃錦城、李輝雄綁標、浮編,違反公平公開之採購原則,而有圖私人不法利益之情形,至為灼然。

㈥柳慶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同依前揭證據資料認定

其有上開行為,於110年3月30日判決論處柳慶茂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刑(處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1年4月)。

柳慶茂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7月18日判決上訴駁回。有系爭刑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可稽。㈦柳慶茂於本院提出之答辯意旨否認有上開違失,辯稱其係依

學校實際需求向桃園市政府申請經費,完全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公開辦理僑愛國小採購設計監造案之招標,並依規定將預算書圖送審通過,嗣再基於對學校工程品質之考量,依法公開辦理僑愛國小採購案之招標,且於上網公告招標期間,亦無廠商提出異議,況開標時本校審標小組呈報投標廠商皆合格,再由評選委員依法進行評選,依法決標,其規劃、施工乃至完工驗收均依法辦理,符合程序正義,無何圖利他人之意圖與動機云云,無非執為刑事案件摒棄不採之辯解續事爭論,顯非可取,其有上開違失行為,堪予認定。

六、陳新平於辦理中平國小102年「校園美化-特色洗手台興建工程」(下稱中平國小採購案),以綁標、浮編方式,使黃錦城、弘兆錦公司等獲得利益,而有下列違失行為:黃錦城至中平國小向陳新平提議,可爭取議員補助款作為校方採購案之經費後,陳新平明知政府採購標案不得有綁標、浮編情事,否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所定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應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同法第26條第2項所定不得限制競爭;經同法第112條之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第4條、第7條、第10條所定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公正執行職務並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不得有不依法令辦理採購、不得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為不當之招標、審標、決標、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即應採取改正措施等規定,竟與黃錦城、廖欽大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先由陳新平指示不知情之中平國小總務主任鄭亦修將中平國小採購案之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下簡稱中平國小採購之設計監造案)費用壓低在10萬元以下,廖欽大則受黃錦城所託,以「廖欽大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於102年10月30日與中平國小就中平國小採購之設計監造案部分,以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採購之9萬7,800元締約,廖欽大續承前犯意聯絡,依黃錦城指示,於設計規劃中平國小採購案時,在材料規範審查表中,針對陶版、尺二磚斗子砌之品項,載明投標廠商必須提供「以尺二磚燒製布馬藝術圖案之男女廁標誌牌之樣版」、「30╳30cm 厚度15mm立體藝術陶版之樣版」、「斗子砌尺二磚之樣版」各1至2 片供審查。廖欽大於設計書圖亦訂明立體藝術陶版、尺二磚斗子砌、燒製有布馬藝術圖案之尺二磚等材料規格。因在陶版上燒製布馬圖案之製作時程至少需時14日,長於本採購案招標期間10日,不能預先知悉上開規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事實上不可能完成樣品而投標。陳新平亦明知中平國小採購案並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所定,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等確有異質性差異之情形,亦即無採用此方式招標之必要,卻配合黃錦城、廖欽大,由廖欽大於102年12月12日以「廖欽大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致函中平國小,建議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陳新平隨即指示不知情之鄭亦修於同年月13日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簽請辦理中平國小採購案之發包作業。陳新平並將黃錦城屬意之外聘評選委員陳坤成、胡光復之姓名、任職單位等資訊告知鄭亦修,使鄭亦修將2人納入外聘評選委員圈選名單供陳新平圈選。廖欽大復依黃錦城指示,於設計規劃中平國小採購案時,浮編鷹架之預算 (1平方米實際僅需200元,浮編至500元),並將實際僅需費370萬元之中平國小採購案,浮編至456萬9,633 元。期間陳新平並於102年10月、11月間,將中平國小採購案公開前應秘密之前揭布馬圖案之手繪圖交給黃錦城,又提供廠商給黃錦城參考,使黃錦城得以預先尋覓廠商,燒製預定投標之陶版樣品。嗣廖欽大以該事務所名義將中平國小採購案預算書圖交給中平國小,中平國小果透過申請程序而取得桃園市政府對中平國小採購案之補助經費,且上開預算書圖等文件亦獲桃園市政府備查。陳新平並圈選黃錦城所推薦之陳坤成、胡光復為中平國小採購案之外聘評審委員。又為使中平國小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之規定,黃錦城與尚無投標真意之李秋娥、藍彬間共同基於詐術投標及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李秋娥、藍彬各以鋇珞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鋇珞林有限公司,下簡稱鋇珞林公司)、台灣環球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黃錦城則基於為自己得標之目的,以弘兆錦公司投標,使該案形式上因此圍標作為,符合3家合格廠商投標得以進入開標程序。因鋇珞林公司、台灣環球公司僅係陪標,備標草率,弘兆錦公司之投標文件較周延,又是唯一依招標規範檢附已燒製布馬圖案之陶版等樣版之投標廠商,在無其他潛在競爭廠商投標下,毋須以上開內定之外聘評審委員配合之方式,即得由中平國小採購案評審委員客觀評斷以弘兆錦公司為優選,使上開圍標手法不致曝光。陳新平明知本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5、7款等規定(即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應不予開標、決標,猶承前犯意聯絡,容任程序繼續進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終使弘兆錦公司以402萬3,795元得標並締約,經履約完成、驗收後(實際成本應為結算至103年6月3日之工程給付款246 萬2,568元),中平國小即將經減價之結算款391 萬7,582 元匯付弘兆錦公司,使黃錦城及弘兆錦公司就中平國小採購案謀得145 萬5,014元(即上開結算款金額減去實際成本後之數額)之不法利益。

七、陳新平上開六所載之違失行為,有下列之相關證據可資認定:㈠陳新平於103年6月11日偵訊時供承:黃錦城於102年9月跟伊

說要找經費做洗手台,次月說他找到經費,帶廖欽大到中平國小介紹給伊,廖欽大說可以用9萬多元承包設計監造,伊評估後決定找廖欽大作。伊曾介紹沈永龍給黃錦城去找斗子砌,也有跟黃錦城表示學校需要陶版。異質性採購最低標是廖欽大建議的,黃錦城曾向伊提及會找人來投標等語。暨於103年8月13日廉詢表明:陶版燒製困難度高,燒製時間約需要60天,故以此事展延45天。主體工程從RC水泥偷工減料成磚造都沒有發現,是校方疏失。黃錦城施工品質不佳。黃錦城、廖欽大到伊辦公室有提議採異質性採購最低標等語。

㈡黃錦城於103年8月25日、同年9月1日廉詢及偵訊、103年9月2

4日偵訊一致供證:中平國小原來就有該採購案之計畫,只是沒有經費,伊知道後就去找被告陳新平討論,再去找議員爭取補助款。伊於102年10月9日前推薦廖欽大給陳新平,廖欽大也答應,當時達成共識是經費由伊負責,廖欽大負責設計監造並以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即9萬7,800元承攬,廖欽大會願意以低於10萬元來承接設計監造,是因伊答應他下個年度之工程設計傭金會提高給他。伊坦承本採購案是伊、廖欽大、陳新平等共同催生,陳新平當時就知道以後伊會來承攬,伊有跟他表明伊要做,陳新平默認日後由伊承攬。102年10月31日監聽譯文中,伊叫廖欽大去找陳新平,是因廖欽大是伊介紹給陳新平,陳新平請伊聯絡廖欽大去找陳新平討論洗手台的樣式、材質及如何施作,這樣聯絡是要在伊的成本內規劃設計,又達到陳新平要求的品質,若不超出太多預算,我們會配合陳新平的理念。伊安排異質採購最低標來確保伊得標,這是伊向陳新平建議的,由廖欽大發函給學校憑辦。確保伊得標之方法,還有布馬圖案之陶版,伊藉此事先掌握資訊跟溝通管道,是陳新平指示鄭亦修提供中平國小採購案之布馬圖案給伊,是在102年10月下旬,還沒招標,因為陳新平重點在布馬圖案之陶版,他要求看到實體,要達到他的要求,後來伊有做一個樣本給他看,這也是為了讓伊順利取得中平國小採購案。伊花很多時間做,去問很多陶版師傅,一開始找龍潭的尤老師,尤老師說需要3個月。而因為伊在開標前一定要做好樣版,樣版又要經過捏陶、脫模、灌模、壓模、燒製等程序,還要考量氣候因素及延誤,作一個布馬圖案樣本應需半個月時間,伊無法等尤老師,最後找到三峽的一位老師,他做樣版是作一個多月,這是伊投標時用的樣版。伊與陳新平不斷討論,才作出讓他滿意的樣本,最後還是要他說可以。因陳新平不斷要求修改,伊曾轉請鶯歌的卓錦祥製作,最後找別人做才做好。這個樣版前後找7、8個陶商才符合陳新平的需求。等標期只有10天,實際上會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競爭。伊與廖欽大討論過,投標時應檢附布馬圖案陶版的樣本。伊向陳新平推薦陳坤成、胡光復作為外聘委員,伊有在陳新平面前提供名單給鄭亦修,後來陳新平勾選陳坤成、胡光復。鷹架一平方公尺是200元。鋇珞林公司在資格標就被刷掉,台灣環球公司則只有準備企劃書而已,沒有準備樣品,只有伊準備樣品。廖欽大有實際來監工。103年1月13日廖欽大問伊開會的事,伊說伊知道,是因陳新平希望伊不要出現在現場等語。其並於偵訊表明:廉詢都是出於伊自由意志之陳述,伊所述實在,伊在廉政署看完全部筆錄才簽名等語。㈢廖欽大於103年6月11日廉詢、同年月12日偵訊中供承:黃錦

城在102 年7、8月份告訴伊有中平國小採購案之設計監造案,伊請他介紹,伊就跟中平國小校長陳新平討論。因為10萬元以上必須公開招標,伊就跟陳新平協議以9萬7,800元直接委託給伊。伊與陳新平、鄭亦修討論數次,也有跟黃錦城相約一起去學校丈量,有時會跟陳新平聊。黃錦城有給伊李輝雄之設計圖,要伊套用,但伊看根本不能用,就沒用,伊親繪之設計圖大約在同年10月份定案,伊就送中平國小採購案之預算書圖給學校。中平國小採購案的第一部分是洗手台整修,第二部分是進門第一棟的一樓柱子磁磚拆除,而以尺二磚的材質、斗子砌的作法重做,第三部分是該樓柱子上方雨庇的鋼筋外露整修,第四部分是全校廁所的男女隔間。伊有跟黃錦城討論要做布馬藝術的陶版規範,因為陶版應該是他比較了解,伊拜託他找。當時中平國小採購案預算初估是要350到360萬元,伊預估約三百七十萬元就可以標出去,但本案伊編的單價確實比市場行情高。伊報給學校四百三十三萬餘元,確實比市場行情高。伊在監聽譯文中說的意思是,伊跟黃錦城講,如果不用異質性採購最低標,他也無法得標,所以他就叫伊去跟陳新平談,之後伊也有去談,伊有正式發函建議學校採用異質性採購最低標。伊知道弘兆錦公司得標中平國小採購案,黃錦城來找伊說這是他的,伊有親自監工。弘兆錦公司有部分沒有依圖施工,黃錦城要伊辦理變更設計,後來伊跟學校談,建議採減價收受。除設計監造費以外,黃錦城沒有給伊任何補償等語。其於刑事案件第一審109年7月28日審判程序中尚證稱:尺二磚是規格品,用某種砌法會變成斗子砌,斗子砌只是一種貼上去的方法。伊跟學校簽約本只做洗手台,陳新平為學校好處,要求伊多做,伊工作量增加很多,因為已經簽約,還是只好做,伊才會在監聽譯文對黃錦城說,要他請「長仔」即陳新平麥擱亂。黃錦城在監聽譯文說準備用到四百多,應該是指黃錦城打算將預算弄到四百多萬元等語,並確認:伊廉詢、偵訊筆錄確實這樣記載,當然就是如此。材料檢查表、招標文件檢核表都是伊協助學校製作。中平國小採購案公告招標日是102 年12月17日,同年月27日截止,等標期只有10日。

㈣鄭亦修於103年6月11日、同年10月17日偵訊、刑事案件第一

審109年8月25日審判程序,具結證稱:伊時任中平國小總務主任,陳新平曾說要去跟議員拿補助同意書。陳新平於102年10月中直接告訴伊,找廖欽大畫圖,幫忙設計規劃,壓在10萬元以下,廖欽大那邊已講好,因10萬元以下不用招標,廖欽大有說第一次做口碑,當然這是陳新平決定的。廖欽大是黃錦城所推薦。廖欽大在現場測量時,陳新平、黃錦城有一起在現場,在公開招標前,黃錦城、廖欽大也有一起找陳新平討論好幾次。關於跑流程,陳新平有叫伊打電話問黃錦城。黃錦城、陳新平、廖欽大某次在校長室時,廖欽大建議採異質性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廖欽大也有發文提此建議,陳新平說照此建議,也是要顧品質。陳新平跟伊說,本採購案經費是黃錦城爭取來的,也說布馬是學校特色,要放在洗手台,才叫特色洗手台。布馬圖案是中平國小林美琪老師設計的,是陳新平在還沒招標前,叫伊拿給黃錦城的,這是要作陶版,是透過名為李輝森之人轉給黃錦城。一開始規劃就將陶版列為採購規格,也規定投標時要用一模一樣的布馬圖案,投標廠商也要在投標當天帶陶版樣本來。陳新平在尚未招標前,有次叫伊去校長室,黃錦城將陶版拿給陳新平看,陳新平不太滿意,叫黃錦城重做,直到樣品滿意,才決定公開招標,且這個樣品有放在招標文件中。陳新平某次叫伊去校長室,於校長室前面走廊,在陳新平、廖欽大面前,黃錦城跟伊說評選委員可以找陳坤成、胡光復,黃錦城離開後,伊跟陳新平說這樣好嗎,陳新平說沒有關係,暗示伊用黃錦城推薦的委員。最後是陳新平決定、圈選陳坤成、胡光復。

黃錦城在中平國小採購案公告前,應已知道所有採購規格。廖欽大曾在預算書放有關紙雕教學的課程,我們討論過認為不適合、無關洗手台,請廖欽大拿掉。招標文件中的材料規範審查表是廖欽大提供的。鑫億公司有來索取布馬圖案,但沒有來投標,鑫億公司老闆有說他來不及做。過程中有人打電話給伊說可能有綁標,伊好像有跟陳新平講,最後陳新平決定繼續進行標案。中平國小採購案是由弘兆錦公司得標,弘兆錦公司在投標之服務企劃書提出之布馬圖案,就是當初林美琪老師設計之布馬圖樣。鋇珞林公司因資格文件未附,在資格審查不合格,台灣環球公司則未提供陶版樣品審查。陳新平有說為何黃錦城要找弘兆錦公司來投標,但也有在公開招標後說,黃錦城會找人來投標,時間很緊迫,黃錦城幫忙爭取經費,為學校好,如果可以就配合。中平國小採購案施作時曾被檢舉偷工減料,經查證屬實,因不影響結構,廖欽大建議減價收受。103年3月間有停工,是因為不滿意陶版,一直退件,陳新平認為要裝很久,其他作業繼續,就只有陶版部分停工等語。

㈤黎珍仁於103年9月4日廉詢中陳述:伊於102年12月左右上網

查詢,發現中平國小採購案是用異質採購最低標之評選機制,但中平國小採購案工項簡單,根本不需用此機制,憑伊經驗判斷,就知道有問題。伊本來想說跟他拚看看,去跟學校總務主任鄭亦修要布馬圖案,伊要到後,就去找廠商燒製磁磚的樣本,廠商說10天做不起來,且伊找很久,找不到有廠商做布馬圖案的陶版,伊為避免麻煩,就不去投中平國小採購案。伊放棄投標的原因是,要審查資格是不合理,暨來不及在等標期內找到布馬圖案陶版樣本的製作廠商,製作時間也來不及等語。其於刑事案件第一審109年7月22日審判程序中同證稱:鑫億土木包工業係由伊所設立,伊從事土木包業已幾十年。用評選機制(應即異質採購最低標)易生綁規格之事。中平國小購案伊曾領標,伊為布馬圖案去問磁磚、陶版廠商,磁磚的部分,廠商說10天做不起來,陶版的部分沒找到可以做的廠商等語。卓錦祥於刑事案件第一審109年7月22日審判程序中證稱:伊開設雅利有限公司,從陶瓷開模到燒製全部都有做,黃錦城於102年10月中下旬拿一塊陶版樣品來找伊,請伊打樣布馬圖案,做一個可以量產的模具。他就是說要開模具,後續要做幾十個成品,他有寄布馬圖案的照片給伊,就是監聽譯文裡面的陳述,經一再修正,最後確定時是103年2月,之後他覺得伊開的單價太高,就拿走模具,伊有跟他拿打樣費。打樣是指從雕塑陶土開始,捏一個陶版出來,再去翻石膏模,再製作、注漿、彩繪、窯燒、冷卻,期間要等陰乾。陰乾至少要等5、6天,若天氣濕度高,可能要放1 周多。窯燒、冷卻要2 天。光作一個模具要10幾天,即使只要手捏一個樣品,也需要約十四天,整個打樣約需十四天,十拿九穩是1個月。伊也有幫黃錦城貼圖案在尺二磚上,這個差不多5、6天會好。尺二磚則是一般的建材,是常見的規格品等語。盧清惠於刑事案件第一審109年7月28日審判程序證稱:伊曾幫黃錦城做陶版,就是跟卷內布馬圖案相似的陶版,正常作要花14天,這就是從開始打樣到客人看到產品的時間,差不多每家工廠都一樣。伊光打樣開模,抓10天左右。正常情況,客戶拿布馬圖案要伊燒製1 個陶版成品,約需2周等語。㈥以上供證互核大致相符,又黃錦城、李秋娥、藍彬就弘兆錦

公司、鋇珞林公司、台灣環球公司於中平國小採購案投標,規劃以弘兆錦公司得標,其餘2 家公司則均為陪標,屬借牌圍標行為,果使中平國小承辦人員陷於有3 家廠商投標之錯誤,並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由弘兆錦公司得標之經過,尚經黃錦城、李秋娥、藍彬等自白在案。前揭不利於陳新平之供述證據,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函文、簽呈、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書(設計監造部分)、投標文件、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材料規範審查表、評選會議紀錄、評審評分總和表、開標紀錄、決標公告、採購契約書、開工報告、103年1月13日工務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弘兆錦公司、鋇珞林公司、台灣環球公司之投標文件等證據資料存卷可資佐證。此外,中平國小採購案確有偷工減料、不按圖施工,嗣遭人檢舉等情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接獲檢舉,於103年3月31日至中平國小會勘施作情況,查驗發現有洗手台下方是用磚塊,非契約所定之鋼筋混凝土;洗手台抿石子只有2 色,非契約所定之五彩石等瑕疵,並稱建築師監造有疏失,教育局並於103年4月14日致函中平國小,要調中平國小採購案相關資料至教育局政風室。嗣陳新平於103年4月21日工務會議中以校長身分開始質問洗手台下方是用磚塊,非契約所定之混凝土;洗手台抿石子只有2 色,非契約所定之五彩石,詢問建築師廖欽大之看法,廖欽大則認水槽結構體應視為完工,砌磚安全無虞,要重新抿五彩石。黃錦城於103年6月間遭搜查、逮捕並羈押,其後中平國小對採購案之施作即進行嚴格監督,廖欽大提出意見,弘兆錦公司也配合施作,並經多次初驗、複驗,始同意結算,終於104年2月26日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採減價收受,結算總價為391萬7,582元,弘兆錦公司結算至103 年6 月3 日之實際成本為246萬2,568元。

中平國小嗣將經減價之結算款391 萬7,582 元交與弘兆錦公司,亦據沈清有於103年6月11日廉詢及偵訊時證述歷歷,並有相關函文、會議紀錄、前案紀錄表、初驗、複驗、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收支明細及付款簽收單等在卷可稽。綜上,陳新平配合黃錦城、廖欽大綁標、浮編,陳新平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之行為,事證至臻明確。㈦陳新平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亦依前揭證據資料認定

其有上開行為,於110年3月30日判決論處陳新平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刑(尚想像競合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從一重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1年4月)。陳新平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7月18日判決上訴駁回。有系爭刑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可稽。㈧陳新平於本院提出之答辯意旨否認其有上開違失,以伊非承

辦人,刑事法院僅憑由不正訊問所取得之共犯臆測之詞,漠視重要物證,不採信有利於伊之證詞,架構犯罪事實,羅織入罪,令伊含冤莫雪,且此舉無異傷害教育界甚鉅。天地昭昭,人神共知,祈請鈞會法官明鑑,還本人清白,予以不受懲戒之處分云云為辯。惟查:刑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認定不利於陳新平事實所依憑之共同被告及證人等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法定程序之調查,而其如何足認無任意性之瑕疵及無其他違法、不當情事,具備證據之適格,暨無從因偵訊筆錄未完整錄音錄影,遽認其中鄭亦修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係在顯不可信之情況下為之,亦據刑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依調查所得論述綦詳,於法尚無不合。又本院與刑事第

一、二審判決俱係綜合調查所得之人證與物證等直接、間接證據,參互研判而為取捨論斷,核無祇憑臆測之詞,逕為不利於陳新平事實認定之情形;抑且,陳新平之違失行為,除有上開事證可資證明外,燒製陶版所需時間,非唯依陳新平所述需60日,依上開關於陶版製作之證人所述亦需14日至1個月不等之期間,詎陳新平核定之中平國小採購案等標期只有10日,陳新平又在公告招標前2 個月,即將中平國小採購案之布馬圖案交給黃錦城憑以燒製樣品,並推薦廠商給黃錦城,且互相討論,招標過程中復有鑫億公司確實因陶板樣本燒製困難之障礙放棄投標之情形,尤顯示其間非無藉此綁標,使公開招標時方能知悉必須於投標時檢附陶版樣品之其他廠商知難而退,以利黃錦城得標之情事。而陳新平身為校長,中平國小採購案又係更新全校數十座洗手台,其每日可見施工過程,然黃錦城藉弘兆錦公司得標之施作品質不佳,甚至有主體工程從鋼筋混凝土偷工減料成磚造等多種重大瑕疵,陳新平卻視而未見,不予糾正,甚至衍生下包檢舉偷工減料之糾紛。直至主管機關到校會勘及欲調閱相關卷宗,始召開會議指責施工瑕疵,並與廖欽大等人嚴格監工,要求施作品質。益徵中平國小採購案採取異質性採購最低標,乃為確保工程品質之說,無非綁標之藉口,與事實不符。本案事證已明,陳新平猶執經刑事案件指駁之陳詞,漫事爭辯,委無可採。陳新平就中平國小採購案發包後之施工、監督、驗收及結算等事項,尚於答辯意旨載敘得傳喚證人黄春甲、趙廣林、徐詩媛到庭陳述,以證明其無圖利之情云云;然本案事證業臻明確,上揭事項之調查,對於其辦理中平國小採購案,是否以綁標、浮編等方式,使黃錦城、弘兆錦公司等因而得標獲利之認定,不生影響,自無依其答辯意旨贅為無益調查之必要。陳新平有上開違失行為,堪予認定。

八、本件係107年8月14日繫屬本院改制前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有蓋用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文章之移送機關移送書可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於修正施行時尚未終結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懲戒法庭第一審適用第一審程序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各被付懲戒人為前揭違失行為後,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下稱105年修正施行)。公務員懲戒法105年修正前之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該次修正後之第2條則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要件。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公務員懲戒法105年修正前之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修正後之第9條則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該次修正後之規定,不但懲戒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且罰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兩相比較,自以105年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予以適用(至於上開規定於109年並未修正)。此外,公務員服務法雖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將修正施行前之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分別移列為修正施行後之同法第5條第1項、第6條及第7條,部分條文尚酌為文字之調整,惟實質內涵並無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修正公布施行後同法第5條第1項、第6條及第7條等規定。

九、按移送機關移送之多數違失行為,依法本應整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核被付懲戒人李世繁、柳慶茂、陳新平等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及第7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規定,陳新平並有違同法第5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俱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違失行為,渠等所為影響公務人員及機關紀律之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皆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系爭刑事案件卷內事證以及系爭刑事判決,暨被付懲戒人之答辯等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李世繁時任教師兼學校總務主任,柳慶茂及陳新平均係學校校長,於承辦上開採購案,竟配合黃錦城等人得標牟利,嚴重破壞政府採購程序之公平性,及悖逆公務員應依法謹守義務之情節,黃錦城等人因而所獲利益之金額、行為後之態度,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分別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吳光釗法 官 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依婷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