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7 年聲再字第 47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47號聲 請 人 徐宏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前法官上列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不服本會107年度聲再字第4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對本會再審裁定不服,復聲請再審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65條第2項、第3項規定,除再審之訴有理由者外,應自原判決(議決)確定時起5年內為之。本件再審聲請人徐宏志(下稱聲請人)原任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前因沈湎於麻將賭博,一年賭博約100次,且多次與其所承辦案件(擔任合議庭陪席法官)之被告周五六、周五六之妻周陳秀霞共同以麻將牌賭博,又多次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未依實申報財產。監察院認其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提案彈劾,移送審議。本會審酌其行為破壞司法風紀,玷辱司法機關聲譽,情節不輕等情狀,於98年6月5日以98年度鑑字第11428號議決(下稱原判決),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之懲戒處分。聲請人不服,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分別以無理由或不合法,駁回其再審議之聲請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原議決、最近一次再審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43號)及歷次再審議之議決聲請再審。查本會98年度鑑字第11428號議決(原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並無「再審之訴有理由」之情形。是聲請人本次對本會107年度聲再字第43號裁定聲請再審,其5年再審期間,應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因本件原判決(98年度鑑字第11428號議決)於98年6月5日確定,有卷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被付懲戒人他案資料明細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於107年3月22日對本會107年度聲再字第43號裁定聲請再審,已逾越本件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之5年再審期間,其聲請顯不合法。又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會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之再審聲請有理由,本會始得進而審究其對之前歷次裁判之再審聲請有無理由。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則聲請人對本會歷次裁判(議決)部分之再審意旨,即毋須審究,併予指明。

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彭鳳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