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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7 年鑑字第 14125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125號移 送機 關 臺中市政府 設臺中市○○區○○○道○段○○號代 表 人 林佳龍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林宜宏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專員(停職中)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中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林宜宏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甲、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案情概要暨違法事實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林宜宏(下稱林員)於102年1月4日至106年5月24日擔任本府教育局軍訓室(105年10月15日改制為學生事務室)主任,自106年5月25日起調整職務擔任該局秘書室專員乙職(附件一)。

(二)林員於擔任學生事務室主任期間,綜理該室所有業務,對於軍訓教官晉任校級各階職務等人事業務,有呈送推薦候選上校教官及軍訓督導名冊、推薦合於候晉資格之人晉任少校、中校階職務、召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人事評審會等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所規定之身分公務員。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接獲檢舉,林員涉嫌向參與遴選之軍訓教官要求、收受賄賂。遂啟動行政調查與傅○勝、張○富、張○豪進行訪談據實後,移請本府教育局處理,本府教育局旋召開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議,經會議決議層遞本府政風處函報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案經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循線清查,林員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或收受賄賂之犯意,涉嫌分別向傅○勝、張○富、張○豪、聶○君、魏○櫻、黃○銓、吳○儒、董○安、邱○傑、林○萍等10位軍訓教官要求賄賂,並收受魏○櫻、黃○銓、吳○儒等3位茶葉、水果禮盒及新臺幣5至20萬元不等之賄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認林員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11月13日106年度偵字第2562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附件二)。

(四)林員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渠犯貪污治罪條例聲請法院裁定自106年9月19日起羈押(附件三),同年11月17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刑保字第0000000000號具保停押,並於同日繳納刑事保證金新臺幣40萬元在案(附件四)。

二、經核林員所犯違失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將本案移請大會審理。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林宜宏公務人員履歷表。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11月13日106年度偵字第25624號起訴書。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10月27日中檢宏宇106偵25624字第122559號函。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刑保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有關臺中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有應受懲戒事由,移送貴會懲戒1案,申辯如下:

(一)犯罪動機:對於職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行為,前因個人母親罹患乳癌多年且膝蓋關節退化嚴重,乳癌長期服中西藥治療,又膝蓋隨時會開刀及僱用看護照顧,因此為籌措相關醫療及龐大看護費用才會一時貪念鑄成大錯(證1,乳癌及膝關節醫療診斷證明書)。

(二)自首過程:職於106年5月初向相關教官(董勝安、邱俊傑、魏舜櫻、張凱富、聶竹君、張軒豪、傅郁勝、林麗萍)提出口頭暗示話語或收取文華高中黃成銓教官20萬元、教育局學務室吳明儒教官5萬元經費。惟在家研讀金剛經深感因果輪迴果報,知道自己做了違法的事良心不安,因此於5月11日下午主動退還黃成銓教官20萬元及5月22日上午主動退還吳明儒教官5萬元,並向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站自首。

1.5月18日:該日下午14:40主動到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站自首,說明張凱富、張軒豪、傅郁勝等事件內容。

2.5月31日:該日上午9:33主動到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站說明在5月18日自首因當時精神不濟,部分犯罪事實經過沒有說清楚,於該日自首說明其他涉案情形,主要提到董勝安、邱俊傑、魏舜櫻、黃成銓、吳明儒、林麗萍等事件內容(證2,106年5月18日及5月31日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站自首筆錄)。

二、另查本局政風室106年5月23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請廉政署參偵資料中,雖僅提及本人與張凱富、張軒豪、傅郁勝、聶竹君教官等犯罪行為(證3,5月23日移送廉政署函文),然參照5月18日及5月31日自首筆錄,可知本人對於所為之犯行全部自首,未有任何隱瞞之處,犯後態度良好。並非如起訴書(第八頁第五行):「…於106年9月18日,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對林宜宏住處執行搜索,因而查悉上情。」

三、又查本人業經市府人評會記一大過處分,而在偵查中亦羈押二個月,及目前已被停止職務中,已受相當程度之處罰,應無對本人再從重處罰之必要。且之前任職期間主要負責校園反毒業務,全國各縣市政府首創成立春暉教育輔導團、反毒教育網站、每月春暉及中輟個案列管追蹤會議、全市各校新興毒品反毒巡迴策展、推動反毒教材研發及到校輔導,並曾榮獲行政院評列全國反毒有功團體獎(證4,行政院獎狀),本人相信自己有能力、知識貢獻於社會、國家。

四、綜上,個人修讀金剛經體悟要種善因才會得善果,所以知錯後主動退還不法所得及自首,敬請貴會明察,給予本人自新機會及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1.乳癌及膝關節醫療診斷證明書。

2.106年5月18日及5月31日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站自首筆錄。

3.本局政風室106年5月23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

4.行政院全國反毒有功團體獎狀。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林宜宏係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專員(自106年5月25日起案發後調整為此項職務,停職中),其於102年1月4日至105年10月14日擔任該教育局軍訓室主任,105年10月15日起軍訓室改制為學生事務室,仍擔任主任職務。被付懲戒人於擔任學生事務室主任期間,綜理該室所有業務,對於軍訓教官晉任校級各階職務等人事業務,有呈送推薦候選上校教官及軍訓督導名冊、推薦合於候晉資格之人晉任少校、中校階職務、召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人事評審會等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所規定之身分公務員。

二、緣臺中市轄內之國立高中(職)於106年1月1日起改隸為市立,並移轉監督權予臺中市政府。關於軍訓教官晉任校級各階職務等人事業務,自該日起,臺中市轄內改隸為市立高中(職)之軍訓教官晉任校級各階職務、主任教官遴選作業及教育部臺中市聯絡處軍訓督導遴選、遷調等人事業務,均改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事務室(下稱學生事務室)承接。被付懲戒人於擔任學生事務室主任期間,竟基於對於前揭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犯意,向下列參與遴選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而有下列犯行:

(一)被付懲戒人辦理「106年度第2次軍訓教官候晉中、少校推薦作業」期間,於106年5月8日上午在學生事務室主任辦公室內,單獨約見於該梯次申請晉任少校階職務之傅郁勝,以候晉少校階人數眾多、假借向上級主管支付選舉經費疏通等名義,對於其辦理推薦候晉少校階作業之職務上行為向傅郁勝要求賄賂。同日晚上傅郁勝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向被付懲戒人表示拒絕,被付懲戒人因索賄不成,將傅郁勝自原106年5月3日推薦候晉少校名單剔除。

(二)被付懲戒人辦理「106年度第2次軍訓教官候晉中、少校推薦作業」期間,於106年5月5日上午在學生事務室主任辦公室,單獨約見該梯次申請晉任少校階職務之張凱富,向其表示:「你資績分還差一點,如果要升少校需要我的保薦,但需付出一些代價」、「有一筆競選經費,希望你能贊助」,並在胸口以食指及中指比了數字「2」,稱「是要20萬元」,對於其辦理推薦候晉少校階作業之職務上行為向張凱富要求賄賂。同年5月7日張凱富向被付懲戒人表示拒絕行賄,被付懲戒人因索賄不成,遂將張凱富自原於106年5月3日推薦候晉少校名單內剔除。

(三)被付懲戒人辦理「106年度第2次軍訓教官候晉中、少校推薦作業」期間,於106年5月8日上午9時許,在學生事務室主任辦公室,單獨約見於該梯次申請晉任少校階職務之張軒豪,向其表示:「可以保薦升少校,但上面需要競選經費」,並用手指在手心上寫數字「25」,稱「是25萬元」,對於其辦理推薦候晉少校階作業之職務上行為向張軒豪要求賄賂,張軒豪當場以沒有這麼多錢表達拒絕之意,被付懲戒人因索賄不成,遂將張軒豪自原106年5月3日推薦候晉少校名單內剔除。

(四)被付懲戒人辦理「106年度第2次軍訓教官候晉中、少校推薦作業」期間,於106年5月8日上午在學生事務室主任辦公室,單獨約見於該梯次申請晉任少校階職務之聶竹君,向其表示:「也許你應該也會聽到競爭很激烈等,主任是建議你,有一個下面的選舉經費,去push會比較有空」,對於其辦理推薦候晉少校階作業之職務上行為,向聶竹君要求賄賂,嗣因聶竹君遲未回應而未達成期約。

(五)被付懲戒人辦理「106年度第2次軍訓教官候晉中、少校推薦作業」期間,於106年4月24日至25日間在學生事務室主任辦公室,單獨約見於該梯次申請晉任中校階職務之魏舜櫻,對其表示:「這次推薦中校名單想推薦你,回去考慮看看」,翌日魏舜櫻向被付懲戒人表達感謝推薦之意後,被付懲戒人即向魏舜櫻表示:「如要謝謝主任推薦,就送茶葉好了,上面要選舉,看你隨意樂捐」,對於其辦理推薦候晉中校階作業之職務上行為,向魏舜櫻要求賄賂,魏舜櫻以樂捐部分僅能支付2至3萬元,而與被付懲戒人達成期約。同年5月1日在學生事務室主任辦公室,魏舜櫻交付茶葉禮盒之賄賂予被付懲戒人(賄款部分未交付)收受,被付懲戒人嗣後亦將魏舜櫻列入該次推薦中少校人員名冊內,並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

(六)被付懲戒人辦理「106年度第2次軍訓教官候晉中、少校推薦作業」期間,於106年4月27日在學生事務室主任辦公室,單獨約見於該梯次申請晉任中校階職務之黃成銓,向其表示:「有無要爭取這次保薦的意願」、「如果有意願要爭取保薦名額,就要贊助選舉經費」、「一般就是要贊助4桌,1桌通常是5萬元」,對於其辦理推薦候晉中校階作業之職務上行為向黃成銓要求賄賂,黃成銓應允後,與被付懲戒人達成期約。黃成銓旋於同年4月30日約1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精誠路交岔路口之星巴克咖啡店,交付內有20萬元賄賂之水果禮盒及茶葉禮盒各1盒予被付懲戒人收受。被付懲戒人收受賄賂後,當場又對黃成銓稱:「實際上爭取保薦的話,要再追加2桌」,要求黃成銓增加賄款經黃成銓婉拒。嗣後被付懲戒人即將黃成銓列入該次推薦中少校人員名冊內,並陳報國教署。嗣於106年5月11日因國教署接獲檢舉,被付懲戒人見事蹟敗露,於同日緊急聯繫黃成銓退還其已收受之20萬元賄款。

(七)被付懲戒人辦理「106年度第2次軍訓教官候晉中、少校推薦作業」期間,於106年5月4日前之某日,在學生事務室主任辦公室,單獨約見於該梯次申請晉任中校階職務之吳明儒,向其表示:「很肯定你工作上表現,想要推薦你去晉升中校」、「順利晉升的話,願不願意先去公立高中擔任主任教官」,經吳明儒表達意願後,即向吳明儒稱:「如果我們有機會比別人早一點晉升,是否要回饋社會作功德」、「看可不可以隨便樂捐」、「可以的話放在水果禮盒拿給我」等語,對於其辦理推薦候晉中校階作業之職務上行為向吳明儒要求賄賂,經吳明儒應允後達成期約。於106年5月5日吳明儒在臺中市○○區○○○路路邊,交付茶葉禮盒及內有5萬元賄賂之水果禮盒各1盒予被付懲戒人收受。被付懲戒人收受前揭賄賂後,又於同年5月8日對吳明儒稱「選舉需要經費,要認桌,行情價是1桌5萬元,可不可以捐2桌」,經吳明儒予以婉拒,嗣後被付懲戒人將吳明儒列入該次推薦中少校人員名冊內,並陳報國教署。於106年5月間被付懲戒人因國教署已接獲檢舉,見事蹟敗露,在其學生事務室主任辦公室退還其已收受之5萬元賄款予吳明儒。

(八)被付懲戒人辦理「教育部106年軍訓督導遴選作業」時,於106年4月下旬在學生事務室主任辦公室,單獨約見於該梯次申請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職務之董勝安,向董勝安以「選督導有沒有準備」、「選督導可能要奉獻」等語,暗示董勝安應提供賄賂,106年5月11日被付懲戒人以電話聯繫董勝安在臺中市○區○○○路與精誠路交岔路口之星巴克咖啡店見面,被付懲戒人以「選舉督導要有奉獻」,對於其辦理106年軍訓督導遴選作業之職務上行為向董勝安要求賄賂,惟未獲董勝安應允而未達成期約。

(九)教育部於106年3月8日以臺教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教育部106年第2梯次推薦上校軍訓室主任、上校作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同年月10日將上開函文轉知學生事務室,由學生事務室計算符合晉升資格人員資績分,被付懲戒人於106年3月14日召開「105學年度第6次軍訓人事評審會」並擔任主席,對審查該梯次推薦候選上校教官名冊、陳送國教署及教育部之推薦候選上校教官名冊,有同意推薦與否權限。於106年4月中旬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事務室走廊,被付懲戒人對邱俊傑表示「有無聽說軍人升遷要給錢的事情」、「我們公務人員有這個規矩」、「這次升遷需要幫你打理,上面長官需要疏通一下」,並以左手對邱俊傑比了數字「2」,稱「需要這樣」、「你再回去想想看」等語,對於上開職務上行為向邱俊傑要求賄賂。嗣隔1至2星期後之某日,在學生事務室主任辦公室被付懲戒人詢問邱俊傑「上次跟你提的東西,你想了怎麼樣了」,並告知邱俊傑賄賂金額為20萬元,然經邱俊傑當場拒絕。

(十)106年4月間國立中興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主任教官出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依「教育部辦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遴選作業規定」辦理遴選,因無人報名,該局依前揭作業規定,於106年4月21日函報國教署,對「106年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遴選」辦理全國公告遴選,學生事務室係承辦業務單位。被付懲戒人係學生事務室主任,對「候選國立中興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中校主任教官推薦表」之推薦人欄有同意推薦與否,及擔任主席召開軍訓人事評審會之權限。其於106年5月11日召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學年度第10次人評會」之前1日撥打電話予林麗萍,以事先瞭解候選人想法為由要求林麗萍與之見面。同日21時許指示林麗萍於翌日軍訓人事評審會面試前,先行至其學生事務室主任辦公室談話。同年5月11日上午在學生事務室主任辦公室,被付懲戒人詢問林麗萍「教官授課提報新方式」,並告以「待會有面試委員會問這個問題」、「我喜歡喝春茶」、「他們辦活動有需要錢」、「可以隨意捐助」,對其辦理106年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遴選之職務上行為向林麗萍要求賄賂,惟未獲林麗萍應允而未達成期約。

三、嗣於同年5月11日國教署接獲檢舉並對傅郁勝、張凱富、張軒豪進行訪談後,移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處理,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106年5月18日召開105年度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後,由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函報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經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查起訴(106年度偵字第25624號)。

四、被付懲戒人上開違法失職之事實,已據其於臺中市調查處調查中,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坦白承認,僅辯稱不瞭解法律規範,並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情事云云。惟查被付懲戒人於擔任學生事務室主任期間,如何藉辦理軍訓教官晉任校級各階職務、主任教官遴選作業及軍訓督導遴選業務之機會,對其職務上行為先後向傅郁勝、張凱富、張軒豪、聶竹君、魏舜櫻、黃成銓、吳明儒、董勝安、邱俊傑、林麗萍等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已據彼等分別於廉政署、臺中市調查處調查中,及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屬實;並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及學生事務室主任職務說明書、軍訓教官晉任校級各階職務推薦作業要點、直轄市及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遴選及遷調作業規定、教育部辦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遴選作業規定、國教署106年8月25日臺教國署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明被付懲戒人辦理「106年度第2次軍訓教官候晉中、少校推薦作業」期間,其係單位主管而有獨立推薦權)、臺中市教育局推薦表(推薦階級職務:少校教官、中校教官、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教育部106年7月上校軍訓教官職缺遴選建議表、候選國立中興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中校主任教官推薦表(證明被付懲戒人辦理「教育部106年軍訓督導遴選作業」期間,對於推薦表有核章同意與否、陳送推薦名冊之權限)、被付懲戒人與傅郁勝於106年5月8日、5月10日談話錄音譯文、與證人聶竹君於106年5月8日談話錄音譯文、被付懲戒人持用手機與張凱富、董勝安、邱俊傑、黃成銓、林麗萍之通聯紀錄等附於刑事偵查案卷作為起訴所憑之證據,此有前述檢察官起訴書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於本會答辯意旨亦坦承有前揭違失事實,僅辯稱因渠母罹患乳癌多年且膝蓋關節退化嚴重,乳癌長期服中西藥治療,又膝蓋隨時會開刀及僱用看護照顧,因此為籌措相關醫療及龐大看護費用,一時貪念鑄成大錯;惟渠在家研讀金剛經深感因果輪迴果報,深感良心不安,因此主動退還黃成銓教官20萬元及吳明儒教官5萬元,並向臺中市調查處豐原站自首,請求給予自新機會及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云云。但查其所辯各節僅足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並不足以作為免責之論據,其所辯自不足採,其有前列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違失事實,事證明確。

五、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其破壞法紀,恣意妄為,情節嚴重,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黃水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