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154號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台北市○○○路○段○號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鄭希騰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
林振坤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趙君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鄭希騰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林振坤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趙君耀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壹、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被彈劾人鄭希騰、林振坤擔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主任及副主任,利用身為機關首長、副首長權勢,直接、間接指示被彈劾人該家秘書室主任趙君耀、該家組員黃水明與葉秀曼,以私下變賣、勒索及浮報帳目方式,向廠商取得不法款項,茲將被彈劾人違失之事實及證據,列述如下:
一、被彈劾人鄭希騰自民國(下同)98年7月1日起,至101年11月22日遭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停職止,擔任退輔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下稱板橋榮家)主任,負有綜理就養榮民全般社會福利、服務、行政,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就榮民各項生活照顧事宜之責。被彈劾人林振坤自99年1月31日起至101年11月22日遭停職止,擔任板橋榮家副主任,負有襄助首長執行就養榮民全般社會福利、服務、行政,並督導所屬各組員工一般行政業務之責。被彈劾人趙君耀自96年10月1日起至100年12月16日退休止,擔任板橋榮家秘書室主任,負有綜理秘書室全般業務,及所屬員工工作指派及考核之責。
二、緣板橋榮家於99年間辦理「家區設施總體營造工程」,經二次公開招標,終由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因工程期間將拆卸家區內冷氣、吊扇、冰箱、電視、排風扇、病床等仍具殘值之公有財物,該家爰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下稱北勞中心)議價收購前開公有報廢物品,本應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標售,詎被彈劾人鄭希騰、林振坤假藉籌措年節經費名義,指示被彈劾人趙君耀先行將部分較具價值之物品,私下另行電洽廣吉利資源回收企業社(下稱廣吉利)變賣牟利。趙君耀爰要求該社派員前往估價,並另指示該家工友朱其春聯繫該社經理林建賓至板橋榮家載運上開物品至該社過磅計價,嗣林建賓於99年11月14日、15日、12月11日在該社儲存場內,前後交付變賣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53萬130元予朱其春,朱其春再交予趙君耀,趙君耀交予林振坤,林振坤指示由趙君耀負責保管。
三、又被彈劾人林振坤憑藉其為板橋榮家副主管,具業務管理監督之權,竟出於勒索財物之犯意,指示趙君耀向北勞中心脅迫,命其繳交15萬元之回饋金。趙君耀、朱其春並於北勞中心及其下包廠商大增鋼鐵公司(下稱大增公司)搬運上開公有報廢財物時,阻止該公司拆卸或搬運,使大增公司無法順利履約,嗣後再由趙君耀向北勞中心承辦人林月嬌勒索15萬元,林月嬌將此轉知大增公司負責人許讚成,許讚成因恐搬運報廢財物遭阻撓而產生損失,遂同意由林月嬌分別於99年11月中旬及下旬某日,分別交付趙君耀10萬元與3萬元。嗣後趙君耀及朱其春始不再刁難林月嬌等人載運上開物品。
四、再者,被彈劾人鄭希騰、林振坤、趙君耀鑑於退輔會編列之榮民搬遷費用專款於年終尚有結餘,為避免結餘款需繳回,竟由林振坤於99年11月間某日,指示該家組員葉秀曼利用辦理板橋榮家廚房器具搬運勞務採購時,要求從事搬運工作之潘俊宏開立天數較多、金額較高之發票,以辦理核銷。潘俊宏允諾配合,並提出翌翔起重工程行所開立之7萬2000元發票予板橋榮家。嗣板橋榮家核撥款項,潘俊宏扣除5%營業稅及其應得工資2萬7000元後,即將葉秀曼先行墊支之稅金3600元及浮報現金之4萬5000元(合計4萬8600元)交付被彈劾人林振坤。又被彈劾人鄭希騰及林振坤於99年12月間某日,指示該家組員黃水明藉由經辦該家小型工程修繕採購機會,辦理不實核銷,黃水明遂向與板橋榮家素有業務往來之原泰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原泰公司)負責人杜東泰,央求其配合開立未實際採購之統一發票。杜東泰為求能與板橋榮家繼續合作,遂同意開立並未實際施作工程內容之統一發票,供黃水明核銷之用。杜東泰自板橋榮家取得核撥款項,扣除5%營業稅後,將全數虛報現金交予黃水明,黃水明再轉交予趙君耀。鄭希騰及林振坤復為掩人耳目,事後指示黃水明派遣板橋榮家替代役及工作班人員施作上開工程。
五、前開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被彈劾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提起公訴,並經法務部廉政署於101年11月20日在被彈劾人林振坤住處搜索查獲款項合計46萬餘元,並經被彈劾人鄭希騰自承用於春節加菜及發放禮品等。
六、按物品管理手冊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變賣所得價款本應解庫,不得挪移墊用。詎被彈劾人鄭希騰、林振坤及趙君耀,不依法令解庫,甚至移挪他用,違法失職至為灼然。惟渠等於102年10月16日本院約詢時辯稱:是趙君耀告訴我有一筆福利金,事後才知道係趙君耀找廣吉利變賣所得。沒有指示勒索或刁難,這些我都不知情。三項工程都有標餘款,針對工程疏漏建立備用計劃處理,我跟林振坤都投入在工程規劃設計發包及榮民疏通業務云云。被彈劾人林振坤於本院約詢時辯稱:榮家有公有財產搬遷實施計劃,趙君耀應該要依計劃去執行,找廣吉利是他自作主張。我沒有指示趙君耀索討回饋金,是廉政官搜索時,我才知道有假發票核銷情事,自始我們就沒有要將錢放在自己口袋云云。被彈劾人趙君耀於本院約詢時辯稱:不知私下變賣為違法,都是副主任林振坤的指示,事後都有讓鄭希騰主任知道云云。又被彈劾人鄭希騰及林振坤辯稱全案係趙君耀個人自作主張,渠等事先均不知情。然縱其言可信,亦證明渠等督導考核未盡覈實,未確實依法辦理,事發知悉後亦未積極懲處或檢討,放任違失情事存續,足徵渠等所辯各節,尚無足採。
七、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被彈劾人鄭希騰、林振坤身為板橋榮家正副主管,趙君耀則為該家秘書室主任,本應廉潔自持,並恪守法令執行職務,竟以私下變賣、勒索及浮報帳目方式向廠商索取款項,除已罹刑章外,更嚴重斲傷政府與公務人員形象,核屬違反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具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暨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附件證據(均影本)
一、鄭希騰職務內容、板橋榮家分層明細表。
二、林振坤職務內容。
三、趙君耀職務內容。
四、板橋榮家家區設施總體營造工程得標紀錄。
五、北勞中心得標紀錄。
六、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七、趙君耀法務部廉政署筆錄、朱其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筆錄。
八、趙君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筆錄、林建賓法務部廉政署筆錄。
九、趙君耀法務部廉政署筆錄、朱其春法務部廉政署筆錄、許讚成法務部廉政署筆錄。
十、趙君耀法務部廉政署筆錄、林月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筆錄。
十一許讚成法務部廉政署筆錄、朱其春法務部廉政署筆錄、趙君
耀法務部廉政署筆錄、林月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筆錄。
十二葉秀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筆錄、趙君耀法務部廉政署筆錄。
十三潘俊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筆錄、葉秀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筆錄。
十四黃水明法務部廉政署筆錄、趙君耀法務部廉政署筆錄、發票及黏貼憑證。
十五黃水明法務部廉政署筆錄、杜東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筆錄、趙君耀法務部廉政署筆錄。
十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搜索紀錄。
十七鄭希騰法務部廉政署筆錄、林振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筆錄。
十八監察院102年10月16日約詢鄭希騰、林振坤、趙君耀筆錄。
貳、被付懲戒人鄭希騰答辯意旨略以:本件監察院移送貴會審議之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事由,與被付懲戒人經檢察官起訴,並由法院審理之刑事案件事實完全相同,有無違法失職,自應以該刑事案件所指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有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之必要,爰請求停止本件審議程序。
參、被付懲戒人林振坤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不負責板橋榮家整建前的報廢財物清理以及變賣作業,從未指示趙君耀違法變賣報廢財物,也沒有指示趙君耀去聯絡廣吉利回收商來估價,本案板橋榮家之公有報廢財物縱有遭違法變賣之情事,亦係趙君耀個人所為。伊係於趙君耀完成變賣後,始知有變賣之款項,且始終認為該筆變賣款項即為榮民丟棄不要之私人物品,及北勞中心履約提貨於奉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尚未搬遷完畢之報廢物品所得。一方面趙君耀稱已請示鄭希騰同意後變賣,另一方面,被付懲戒人亦認為如再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標售變賣,勢必影響營造廠商於99年12月11日進駐開設工務所之既定作業,為恐衍生工程糾紛,而不置可否,惟被付懲戒人從未指示趙君耀就此部分財物進行變賣,並無與鄭希騰、趙君耀、朱其春等人具有共同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聯絡,而關於變賣所得,係作為榮家之榮民及員工福利金之用,並無挪為私用之事實,自無侵占公有財物之行為與犯意。
二、被付懲戒人沒有跟鄭希騰、趙君耀共謀脅迫北勞中心以回饋金的名義給15萬元作為回饋金,也沒有指示趙君耀去藉勢強迫,索取回饋金15萬元。更沒有指示趙君耀及朱其春在北勞中心及下游廠商大增公司來搬運時進行刁難,而且風雨走廊欄杆的白鐵管跟未報廢的財物,並非契約變賣標的簽單內之品項,廠商當然不可以搬走。另外,北勞中心跟他的下包依契約規定,在履約期間應該遵守榮家現場人員的督導跟指揮,而該項的履約監督是趙君耀的職責,伊沒有多加指示,如果趙君耀跟朱其春在履約監督中有不當的刁難,是他們個人的行為,與伊無關。且趙君耀說林月嬌給的回饋金是北勞中心主動提供的,要給榮民員工慰勞、加菜的福利金,且已報告家主任鄭希騰,故被付懲戒人主觀認知上回饋金即是一種贈與,只要按指定事項支用,尚無必須解繳國庫之規定。而依卷內證據顯示,大增公司交付回饋金予林月嬌轉交趙君耀及朱其春之時間,係在開始履約提貨前,該回饋金顯不可能是林月嬌因受勒索,為免被趙君耀、朱其春刁難、阻礙履約而交付,應係北勞中心及大增公司主動提供。
三、被付懲戒人雖於板橋榮家99年11月30日家務會報中知悉退輔會編列之搬遷費專款於年中尚有結餘,惟對於結餘款該如何檢討其他備案妥善運用或繳回退輔會,應屬秘書室法定職責工作,秘書室主任及承辦人依循相關法令處理即可,被付懲戒人無從置喙,亦不知趙君耀等人共謀以報假帳之方式核銷上開款項。更從未直接獲間接對趙君耀或黃水明指示「藉由經辦該榮家小型工程修繕採購之機會,辦理不實核銷」以及「為掩人耳目,並於事後指示黃水明派遣板橋榮家工班及替代役等人施作本案修繕。」之行為。故關於本案修繕工作之經費結報核銷,對於黃水明所承辦而層轉上來簽核之公文,被付懲戒人確於事前不知係屬報假帳,而均依正常程序核章,縱使趙君耀等人有虛報之情事應與被付懲戒人無關。
四、被付懲戒人沒有與鄭希騰、趙君耀、葉秀曼有浮報之犯罪聯絡,也從未指示趙君耀及葉秀曼「藉由辦理板橋榮家搬運廚房器具勞務採購事宜時,要求從事搬運工作之潘俊宏開立採購金額較高之搬運費發票,以便日後辦理核銷。」,更無「與趙君耀共同指示葉秀曼要求將上開實際金額2萬7000元之勞務採購,開立7萬2000元不實發票提供予板橋榮家報請經費」之行為。葉秀曼所製作的支出憑證黏貼單及所附的發票,伊是依照一般的公文程序,認為業務主管的驗收及會計已經蓋章,所以才核章,因此不知道有浮報的情形。
五、被付懲戒人僅事後得知趙君耀有變賣報廢財物及自北勞中心收取回饋金,且主觀上認為變賣之報廢物品為榮民丟棄不要,以及北勞中心林月嬌主動表示放棄不予搬運之物品,依法應已屬「無主物」,而得由板橋榮家自行處理;回饋金部分則依趙君耀之告知係北勞中心主動提供給榮家作為榮民員工加菜慰問的福利金,故主觀上認為是一種贈與而無不法;被付懲戒人並不知另有虛、浮報之款項。且上開款項亦由趙君耀保管,被付懲戒人從未經手,亦未曾指示或干涉動支該款項,並無占為己有或私用之不法意圖。趙君耀所供受被付懲戒人之指示等語,不過係為辯稱受長官之命令不得不為,以圖刑之寬典所為之誣陷,自不足採信。
證物名稱(均影本)
一、板橋榮家「公有財產清查搬遷實施計畫」。
二、秘書室簽擬與北勞中心議價公文,暨所附板橋榮家廢品資源回收概估清冊、大增公司估價單。
三、北勞中心申請展延提貨期限函、板橋榮家公文登記表及准予展延函。
四、退輔會99年9月20日函「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
五、板橋榮家與北勞中心議價報告簽呈及議價紀錄、核定底價表、北勞中心所附標單、標價清單、林月嬌授權書。
六、板橋榮家「汙水處理廠及油水分離設備報廢財物變賣」議價報告簽呈、議價紀錄、北勞中心標單。
肆、被付懲戒人趙君耀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所涉上開犯罪,絕非為貪圖個人私利,而係迫於同案被付懲戒人即板橋榮家主任鄭希騰與副主任林振坤等長官指示壓力下所為。詳言之:㈠有關變賣公有財物部分,被付懲戒人曾提出質疑,然鄭希騰與林振坤均稱廢棄物並非公有財物,故另找回收商變賣僅係程序不符,並未構成違法,且所得款項將作為榮民福利金云云,要求被付懲戒人必須配合辦理,鄭希騰並稱不須簽呈。㈡向北勞中心索取回饋金部分,則係被付懲戒人向林振坤轉達北勞中心林月嬌表示可提供回饋金後,林振坤乃指示被付懲戒人先後向林月嬌所討10萬元及3萬元之回饋金,作為榮民福利金之用,被付懲戒人絕對沒有勒索等情事。。㈢有關黃水明以假發票核銷經費部分,乃係林振坤指示黃水明利用板橋榮家小型修繕工程採購之機會,以假發票核銷作為榮民福利金,並指示被付懲戒人配合辦理核銷作業。葉秀曼以假發票核銷部分,實係林振坤藉板橋榮家廚房器具搬運勞務採購之機,指示葉秀曼浮報工作天數,再以不實發票進行核銷。以上均非被付懲戒人擅自所為,而係遵循鄭希騰及林振坤等長官之指示辦理。
二、上開款項取得後之運用,均係依鄭希騰及林振坤之指示支用,被付懲戒人均視為公款,每有收支時,均會製作明細給鄭希騰及林振坤審閱。故其二人均清楚知悉該筆款項之存在及支用情形,絕非被付懲戒人自作主張之個人行為。
三、被付懲戒人因對鄭希騰、林振坤上開指示認有疑慮,故於100年2月間曾向板橋榮家政風室主任報告坦承上情,協助案件調查,並拒絕鄭希騰指示串供及補簽呈,足徵已有悛悔之意。被付懲戒人因此被鄭希騰責罵為叛徒,並遭持續打壓,已於100年12月16日被迫提前退休。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知道雖為長官指示,惟已觸犯法律,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 由
壹、被付懲戒人鄭希騰、林振坤於99年至100年間分別擔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下稱板橋榮家)主任及副主任,利用身為機關首長、副首長權勢,直接、間接指示該家秘書室主任即被付懲戒人趙君耀及該家組員黃水明與葉秀曼,以私下變賣、收受賄賂及浮報帳目方式取得不法款項:
一、板橋榮家因應退輔會之「98年至102年家區環境總體營造工程」,99年間進行拆除舊有房屋建築及設施前,就家區內公有財產進行清點並依保留、調撥、資源回收、廢棄財產等分類,保留財產搬運至財產存放場所,調撥財產調撥會屬機構運用,廢棄無資源回收價值財產留置原地隨房舍拆運,資源回收財產:鐵床、鐵櫃、鐵桌等財物,安置原地不須移動者,協調退輔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下稱北勞中心)或招商回收,未逾年限因應工程需要拆除之設備及財產,依作業程序報備退輔會轉審計部除帳後,再招商辦理回收。鄭希騰見清點後堆置在板橋榮家之已拆卸之冷氣機、白鐵吊扇、排風扇、病床及其他有價金屬等待變賣之公有報廢財物殘值價額可觀,乃指示林振坤、趙君耀變賣部分前揭報廢待變賣之公有財物,籌措無法核銷之板橋榮家榮民工作人員、年節經費、工作人員工作獎金及板橋榮家對外公關禮品等費用。趙君耀遂聯絡廣吉利資源回收企業社(下稱廣吉利社)不知情之負責人吳榮生前來估價,復指示該榮家工友朱其春聯繫廣吉利社之經理林建賓至板橋榮家搬運,並陪同林建賓至廣吉利社儲存場過磅計價,嗣林建賓於99年11月14日、15日、12月11日,先後交付變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萬4950元、20萬6370元、28萬9400元予朱其春。朱其春再將款項轉交與趙君耀,由趙君耀回報林振坤後依林振坤指示負責保管。鄭希騰等人以此方式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公有財物,因此得款共53萬720元。
二、北勞中心經板橋榮家通知於99年11月15日前數日偕下包廠商大增鋼鐵有限公司(下稱大增公司)至板橋榮家就待變賣之公有報廢財物進行估價,99年11月15日提出估價單,大增公司並於正式簽約前即經板橋榮家通知進場拆卸經估價之相關報廢物品,99年11月22日鄭希騰代表板橋榮家與北勞中心簽訂報廢財物變賣契約書,依前揭契約書約定北勞中心應於99年12月3日前完成該契約報廢物品搬遷,且須依板橋榮家規劃之拆除搬遷動線、內容及監督進行作業,鄭希騰為籌措無法核銷之板橋榮家人員、榮民年節經費、板橋榮家人員工作獎金及板橋榮家對外公關禮品等費用,與林振坤、趙君耀、朱其春四人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利用其等規劃作業路線及指揮監督公有報廢物品之拆卸、搬運之權責,足以左右、操縱北勞中心下包廠商大增公司搬運之順序及內容,且北勞中心負責本次報廢財物變賣契約書之承辦人林月嬌及大增公司負責人許讚成不敢得罪其等,及希望能順利完成拆卸、搬運報廢物品之機會,於前揭報廢財物變賣契約書完成簽訂當日,趙君耀即經林振坤指示偕朱其春向林月嬌表示板橋榮家預算少,經費使用有很多限制,過節都沒有經費使用云云,要求北勞中心提供15萬元回饋金之賄賂,允諾會使拆卸、搬運報廢物品之提貨過程順利進行以為對價,林月嬌轉向許讚成反應此情,許讚成為能於履約提貨期限99年12月3日前完成拆卸、搬運,同日即提領10萬元交與林月嬌,由林月嬌轉交趙君耀及朱其春收受。數日後林振坤承前犯意指示趙君耀繼續索取5萬元之賄賂,趙君耀又偕朱其春向林月嬌要求再交付5萬元回饋金,林月嬌轉知許讚成後,許讚成雖不滿趙君耀等人再行索賄,然為使拆卸、搬運工程得順利進行,且考量交付上揭10萬元賄款後,拆卸、搬運工程確有較為順利,乃又交付3萬元現金給林月嬌,由林月嬌轉交朱其春、趙君耀收受,鄭希騰等人因此取得賄款共13萬元。
三、鄭希騰、林振坤、趙君耀因退輔會編列之榮民搬遷費專款於99年年終尚有結餘,為避免結餘款項需繳回退輔會,即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共謀以報假帳之方式核銷上開款項:
(一)組員葉秀曼於99年11月20日前某日,依趙君耀指示承辦搬運板橋榮家廚房冷凍櫃、冰箱、鍋具等大型器具勞務採購事宜,乃電話聯絡於99年間起承作板橋榮家搬運工作之潘俊宏前來估價,告知工人6名需要約1天半的時間搬運完畢,費用2萬7000元,葉秀曼據此擬具簽呈層轉林振坤核批,惟經林振坤退回,並指示趙君耀轉知葉秀曼將簽呈改擬需雇工6名工時4天,費用7萬2000元,以溢報方式核銷退輔會所編列榮民搬遷費專款之99年年終結餘款。葉秀曼與鄭希騰、林振坤、趙君耀即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重擬需雇工6名、工時4天、費用7萬2000元等內容不實之簽呈,經趙君耀、會計單位核章,層轉副主任林振坤批核後,電話商請潘俊宏開立搬運費7萬2000元之統一發票,欲持浮報之款項核銷結餘款,潘俊宏為期以後能多承接板橋榮家的搬遷工作,同意配合,因其自身未成立公司且無發票可開立,乃向翌翔起重工程行有限公司(下稱翌翔公司)負責人倪春義借牌使用,以順利承攬上開勞務工程。潘俊宏先向葉秀曼取得開立發票應付稅金3600元交予倪春義,倪春義於99年11月20日,以翌翔公司名義,開立品名為搬運費,金額7萬2000元之統一發票1張交與潘俊宏轉交給葉秀曼核銷。嗣倪春義取得板橋榮家核撥之款項後,即將該7萬2000元交與潘俊宏,潘俊宏扣除其應得工資2萬7000元,將浮報之現金4萬5000元,及先前向葉秀曼取得開立統一發票應付稅金3600元,共計4萬8600元交與趙君耀,再由趙君耀回報林振坤後依林振坤指示負責保管。
(二)鄭希騰於99年11月下旬某日至同年12月30日間,二次前往板橋榮家秘書室,指示趙君耀通知該家組員黃水明至秘書室,交待趙君耀、黃水明以板橋榮家桃園分部怡園屋頂舖設隔熱磚與垃圾清運及台北榮舍樓頂垃圾清運等修繕工程採購,不實核銷結餘款,並吩咐由黃水明承辦;黃水明乃向與板橋榮家有業務往來之原泰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原泰公司)實際負責人杜東泰央求配合開立未實際採購之統一發票,以供辦理核銷。杜東泰為求能與板橋榮家繼續合作,乃依黃水明之指示,分別於99年12月2日及99年12月31日開立「用途:清除桃園分部怡園垃圾屋頂隔熱磚。金額6萬2000元。」「用途:台北榮舍樓頂垃圾清除運走車資工資。金額2萬9500元。」等不實之統一發票,供黃水明核銷。杜東泰自板橋榮家取得核撥款項,扣除相關稅額及費用後,將餘款共8萬7148元交予黃水明,黃水明轉交趙君耀,由趙君耀回報林振坤後依林振坤指示負責保管。而鄭希騰、林振坤及趙君耀等人為掩人耳目,並於事後指示黃水明派遣板橋榮家工班及替代役等人完成施作工程。
四、前揭款項均依鄭希騰指示或經林振坤之轉達交與鄭希騰動支,或用以購買板橋榮家榮民、工作人員年節禮品、板橋榮家對外公關禮品或依林振坤指示歸墊發予板橋榮家人員之工作獎金。嗣經板橋榮家員工檢舉,經法務部廉政署於101年11月21日20時20分許,在林振坤位於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住處,搜索扣得「UCHDA」盒子(內以信封袋裝有現金14萬9840元、31萬5748元各1包及收支表2張),始查悉上情。案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有罪之判決,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撤銷改判,分別就上揭一、二、及三之(一)(二)部分均判處被付懲戒人鄭希騰、林振坤、趙君耀共同犯侵占公有財物、共同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二罪)共四罪刑,依序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及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及被付懲戒人等3人之上訴確定。
貳、以上事實,有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31086、30310、30311、32034號、102年度偵字第112、5481號起訴書、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6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106年12月11日台刑九106台263字第1060000007號函,以及監察院移送書所附之趙君耀、朱其春、林建賓、許讚成、林月嬌、葉秀曼、潘俊宏、黃水明、杜東泰、鄭希騰、林振坤等人於法務部廉政署、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筆錄、監察院約詢鄭希騰、林振坤、趙君耀之筆錄、發票及黏貼憑證、搜索記錄等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林振坤所辯從未指示趙君耀違法變賣報廢財,也沒有指示趙君耀去聯絡廣吉利回收商來估價,本案板橋榮家之公有報廢財物縱有遭違法變賣之情事,亦係趙君耀個人所為,且變賣予廣吉利社者應已屬「無主物」而非公有財物,所得款項係為公用,並未納入私囊,無不法所有意圖;北勞中心林月嬌交付之13萬元是廠商自願回饋作為榮民員工福利金,應屬贈與而無不法,與其三人之職務上行為無對價關係;從未指示黃水明、葉秀曼以虛報、浮報之方式核銷經費,縱趙君耀等人有虛報、浮報之行為,亦與其無關云云。趙君耀辯稱向北勞中心索取回饋金部分,係北勞中心自動提供作為榮民福利金之用,無勒索情事云云,與刑事確定判決調查認定之事實不符,自無可採。被付懲戒人等違法失職之事證,已臻明確。趙君耀另辯稱變賣公有財物及以虛報、浮報之方式核銷經費均係受長官指示而為,已有悛悔之事實云云,僅能做為懲戒輕重之參考,不得執為免責之依據。
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係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會,依上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本件應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修正施行後第2條規定,對被付懲戒人較為有利。
肆、被付懲戒人等所為,除觸犯刑事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之規定。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上開刑事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等共同侵占公有財物、收受賄賂及以虛報、浮報之方式詐取財物,嚴重破懷機關形象,造成民眾對政府作為的不信任,損及其他廉潔、敬業公務員之社會評價,雖經刑事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仍有予以懲戒之必要。而板橋榮家主官(管)階層均為退伍軍官,上下屬服從關係濃厚,林振坤為副主任、趙君耀為秘書室主任,因服從上級長官指示而配合辦理,致觸犯刑章,以及被付懲戒人鄭希騰等對於上揭犯罪所得款項,係用於無法核銷之員工年節禮金、工作獎金或對外公關之禮品,尚無流於私人用途之實據,併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修正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