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34號移 送機 關 苗栗縣政府 設苗栗縣苗栗市○○路○號代 表 人 徐耀昌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朱承濬 苗栗縣苗栗市文華國民小學前幹事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苗栗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朱承濬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苗栗縣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朱承濬,原係苗栗縣苗栗市文華國民小學幹事(107年5月1日離職),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如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壹年。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朱承濬(原名朱立園)自民國100年10月5日起至104年5月19日止,擔任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專員,負責管制考核交通類相關業務,即督導、處理該處交通規劃科及交通管理科之勘查工作,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朱承濬明知使用公務車應按「新竹縣政府公務車輛管理與使用要點」第8點規定,公務車輛除因其他特殊、緊急事故需用車輛經核准者外,限於公務使用,不得藉機私用,如有違反者,除追繳油料費用外,並分別依情節輕重議處。詎其欲利用上班時間駕駛公務車外出處理私務,分別於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證一)所附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103年5月7日、103年5月28日、103年7月17日、103年9月23日、103年10月24日、103年11月17日,或利用公務會勘之餘、或無公務需要外出情事,基於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之犯意,明知非因公務,不得使用公務車以獲得免費使用油料之不法利益,仍於各該日期,以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所附附表一編號1至6「申報用車事由」欄所載內容,向新竹縣政府當時負責保管交通管理科所配置、車號000-0000號公務車鑰匙之約僱人員張耀玫佯稱:因公務需求而需使用公務車云云,致張耀玫陷於錯誤而交付公務車及鑰匙予朱承濬使用。而朱承濬於各該期日分別駕駛公務車外出為算命、購買神桌、領藥、返家等私人用途,里程分別如編號1至6所示51、82、131、1
48、74、129公里(共計615公里),因此獲得使用該車輛之不法利益。
(三)朱承濬係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所指之公務員,其同時明知在國內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4點規定,在國內因公奉派出差旅費之申報須事先填具出差假單經機關核定,出差事畢後確實填製員工報支旅費明細表,據實報領出差費用。其申請於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所附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103年9月23日、103年10月24日出差,惟其未實際出差從事公務,依上開規定本不得以各該出差事由申領雜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指示不知情之張耀玫列印含有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所附附表一編號4、5之103年9月23日、103年10月24日在內之「國內差旅報告表」,申請不實差旅費(雜費項)各200元,經逐層呈報由不知情之單位主管、人事人員、會計人員及機關首長,就有無准假、假別及報支職等正確與否、金額及項目是否符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等形式審核後,陷於錯誤而核准,並使其等分別於103年10月13日、103年12月24日將此不實事項依申請所載登載、彙整據以編製「交通管理科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而依報請之數額如數核發,共計詐取400元,足生損害於新竹縣政府對於人事差勤管理及出差旅費核發之正確性(各次行為態樣及詐得金額如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所附附表一編號4、5所示)。
(四)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查朱員之違法行為,業經法院審判確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刑法第134條及第339條第2項之規定,處以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壹年,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另朱員已自請於107年5月1日辭去現職,本府爰於107年5月1日府人力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朱員辭職(證二),併予敘明。
四、證物名稱及件數:
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影本。
2.苗栗縣政府民國107年5月1日府人力字第0000000000號令影本。
乙、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朱承濬(原名朱立園)係苗栗縣苗栗市文華國民小學前幹事。其之前自民國100年10月5日起至104年5月19日止,擔任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專員,負責管制考核交通類相關業務,即督導、處理該處交通規劃科及交通管理科之勘查工作,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惟有如下之違法失職行為:
㈠被付懲戒人明知使用公務車應按「新竹縣政府公務車輛管理
與使用要點」第8點規定,公務車輛除因其他特殊、緊急事故需用車輛經核准者外,限於公務使用,不得藉機私用,如有違反者,除追繳油料費用外,並分別依情節輕重議處。詎其欲利用上班時間駕駛公務車外出處理私務,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103年5月7日、103年5月28日、103年7月17日、103年9月23日、103年10月24日、103年11月17日,或利用公務會勘之餘、或無公務需要外出情事,基於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之犯意,明知非因公務,不得使用公務車以獲得免費使用油料之不法利益,仍於各該日期,以附表一編號1至6「申報用車事由」欄所載內容,向新竹縣政府當時負責保管交通管理科所配置、車號000-0000號公務車鑰匙之約僱人員張耀玫佯稱:因公務需求而需使用公務車云云,致張耀玫陷於錯誤而交付公務車及鑰匙予朱承濬使用。而朱承濬於各該期日分別駕駛公務車外出為算命、購買神桌、領藥、返家等私人用途,里程分別如編號1至6所示51、82、
131、148、74、129公里(共計615公里),因此獲得使用該車輛之不法利益。
㈡被付懲戒人係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所指之公務員,其同時明
知在國內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4點規定,在國內因公奉派出差旅費之申報須事先填具出差假單經機關核定,出差事畢後確實填製員工報支旅費明細表,據實報領出差費用。其申請於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103年9月23日、103年10月24日出差,惟其未實際出差從事公務,依上開規定本不得以各該出差事由申領雜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指示不知情之張耀玫列印含有附表一編號4、5之103年9月23日、103年10月24日在內之「國內差旅報告表」,申請不實差旅費(雜費項)各200元,經逐層呈報由不知情之單位主管、人事人員、會計人員及機關首長,就有無准假、假別及報支職等正確與否、金額及項目是否符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等形式審核後,陷於錯誤而核准,並使其等分別於103年10月13日、103年12月24日將此不實事項依申請所載登載、彙整據以編製「交通管理科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而依報請之數額如數核發,共計詐取400元,足生損害於新竹縣政府對於人事差勤管理及出差旅費核發之正確性(各次行為態樣及詐得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
㈢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9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罪四罪;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二罪,共六罪,分論併罰,判處被付懲戒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壹年確定。
二、上開事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該刑事判決後,因檢察官及被付懲戒人均未提起上訴,於107年5月7日判決確定,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6月4日新院平刑正106訴229字第18465號函附卷可考,且被付懲戒人於107年4月18日上開刑事判決後,經服務機關向苗栗縣政府辭去現職,經該縣政府於107年5月1日令准,亦有苗栗縣政府令影本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雖未提出答辯,然其違法行為已堪認定。
三、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被付懲戒人為公務人員,利用其督導、處理交通業務可申請派公務車之職務上機會,利用上班時間駕駛公務車外出處理私務部分,係犯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之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罪;其未實際出差而申請差旅費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上開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該當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其他失職行為之情形;其利用職務上機會謀取自身利益,自會使人民認為公務員只圖私利,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其所為自有懲戒之必要。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吳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附表一:
┌─┬─────┬───┬────┬─────────┬────┬────────┐│編│用車時間(│申報出│申報用車│處理私務情形 │駕駛里程│犯罪行為方式 ││號│民國) │差地 │事由 │ │數(公里)│ ││ │ │ │ │ │ │ │├─┼─────┼───┼────┼─────────┼────┼────────┤│ 1│103年5月7 │桃園市│洽詢停車│自新竹縣政府駕駛公│51公里 │假借洽詢停車場事││ │日中午12時│ │場相關事│務車下中壢平鎮大溪│(油料費│宜之名義借用公務││ │許起至下午│ │宜 │交流道後,直達位在│236元) │車,作為前往命相││ │4時30分許 │ │ │桃園市○○區○○路│ │館從事私人事務之││ │止 │ │ │000號「○○○命相 │ │用。 ││ │ │ │ │館」,於該命相館待│ │ ││ │ │ │ │30分鐘後,再駕車直│ │ ││ │ │ │ │接返回新竹縣政府地│ │ ││ │ │ │ │下停車場。 │ │ │├─┼─────┼───┼────┼─────────┼────┼────────┤│ 2│103年5月28│新竹縣│停車場會│自新竹縣政府駕駛公│82公里 │假借停車場會勘之││ │日上午8時 │芎林鄉│勘 │務車至不詳處所搭載│(油料費│名義借用公務車,││ │許起至下午│、竹北│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380元) │作為接待友人之用││ │4時50分許 │市 │ │某男子,一同至新竹│ │。 ││ │止 │ │ │縣○○鄉某涼亭閒聊│ │ ││ │ │ │ │後,駕駛公務車載送│ │ ││ │ │ │ │該名男子至竹北火車│ │ ││ │ │ │ │站後返回新竹縣政府│ │ ││ │ │ │ │地下停車場。 │ │ │├─┼─────┼───┼────┼─────────┼────┼────────┤│ 3│103年7月17│桃園市│停車場相│自新竹縣政府駕駛公│131公里 │假借辦理停車場相││ │日下午1時 │ │關業務 │務車下大溪交流道後│(油料費│關業務之名義借用││ │許起至5時 │ │ │,直達導航設定、位│607元) │公務車,作為私人││ │許止 │ │ │在桃園市○○區○○│ │前往賞玩神龕等用││ │ │ │ │路0段000號之「○○│ │途。 ││ │ │ │ │神桌家具」欲購買神│ │ ││ │ │ │ │龕,停留約20分鐘,│ │ ││ │ │ │ │再前往○○○豆干休│ │ ││ │ │ │ │息站停留約3分鐘後 │ │ ││ │ │ │ │,駕車直接返回新竹│ │ ││ │ │ │ │縣政府地下停車場。│ │ │├─┼─────┼───┼────┼─────────┼────┼────────┤│ 4│103年9月23│臺北市│路邊停車│自新竹縣政府駕駛公│148公里 │1.假借路邊停車格││ │日上午11時│ │格會勘 │務車下交流道直達臺│(油料費│ 會勘之名義借用││ │40分許起至│ │ │北市區後,導航設定│686元) │公務車,作為為友││ │下午3時許 │ │ │位在臺北市○○○路│ │ 人領取藥物之用││ │止 │ │ │000號之「○○診所 │ │ 。 ││ │ │ │ │」,停留約6分鐘後 │ │2.事後指示不知情││ │ │ │ │,駕車直接返回新竹│ │ 之張耀玫於103 ││ │ │ │ │縣政府地下停車場。│ │ 年10月13日上午││ │ │ │ │ │ │ 11時23分許,在││ │ │ │ │ │ │ 交通管理科以朱││ │ │ │ │ │ │ 承濬之帳號、密││ │ │ │ │ │ │ 碼登入差勤及出││ │ │ │ │ │ │ 差旅費報支系統││ │ │ │ │ │ │ 填寫「出差申請││ │ │ │ │ │ │ 單」、「國內出││ │ │ │ │ │ │ 差旅費報告表」││ │ │ │ │ │ │ 後列印,由朱承││ │ │ │ │ │ │ 濬核對並蓋章送││ │ │ │ │ │ │ 出,交由形式審││ │ │ │ │ │ │ 核,以此詐領不││ │ │ │ │ │ │ 實出差旅費200 ││ │ │ │ │ │ │ 元。 │├─┼─────┼───┼────┼─────────┼────┼────────┤│ 5│103年10月 │新竹縣│停車場會│自新竹縣政府駕駛公│74公里 │1.假借停車場會勘││ │24日下午1 │、湖口│勘 │務車直達其位在苗栗│(油料費│ 之名義借用公務││ │時30分許至│鄉、新│ │縣○○鎮○○路000 │343元) │ 車,作為返家祭││ │4時許止 │豐鄉 │ │之00號之住處,停留│ │ 拜之用。 ││ │ │ │ │約2.5小時後,駕駛 │ │2.事後指示不知情││ │ │ │ │公務車直接返回新竹│ │ 之張耀玫於103 ││ │ │ │ │縣政府地下停車場。│ │ 年12月24日上午││ │ │ │ │ │ │ 10時25分許,在││ │ │ │ │ │ │ 交通管理科以朱││ │ │ │ │ │ │ 承濬之帳號、密││ │ │ │ │ │ │ 碼登入差勤及出││ │ │ │ │ │ │ 差旅費報支系統││ │ │ │ │ │ │ 填寫「出差申請││ │ │ │ │ │ │ 單」、「國內出││ │ │ │ │ │ │ 差旅費報告表」││ │ │ │ │ │ │ 後列印,由朱承││ │ │ │ │ │ │ 濬核對並蓋章送││ │ │ │ │ │ │ 出,交由形式審││ │ │ │ │ │ │ 核,以此詐領不││ │ │ │ │ │ │ 實出差旅費200 ││ │ │ │ │ │ │ 元。 │├─┼─────┼───┼────┼─────────┼────┼────────┤│ 6│103年11月 │新竹縣│停車洽詢│自新竹縣政府駕駛公│129公里 │假借洽詢停車之名││ │17日上午10│竹東鎮│ │務車下中壢交流道後│(油料費│義借用公務車,作││ │時許起至下│、桃園│ │,直達位在桃園市○│598元) │為前往命理館、帶││ │午3時許止 │市 ○ ○○區○○路○○○號「 │ │同非任職於交通管││ │ │ │ │○○○命相館」,於│ │理科之友人前往竹││ │ │ │ │該命相館停留約1.5 │ │東用餐之用。 ││ │ │ │ │小時後,再由真實姓│ │ ││ │ │ │ │名年籍不詳之男子駕│ │ ││ │ │ │ │駛公務車搭載朱承濬│ │ ││ │ │ │ │,前往新竹縣○○鎮│ │ ││ │ │ │ │○○路用餐,停留約│ │ ││ │ │ │ │50分鐘後,由朱承濬│ │ ││ │ │ │ │駕車搭載上開男子至│ │ ││ │ │ │ │位在新竹縣○○市○│ │ ││ │ │ │ │○○路0段000號之統│ │ ││ │ │ │ │一超商旁,使該男子│ │ ││ │ │ │ │於該處下車後,直接│ │ ││ │ │ │ │返回新竹縣政府地下│ │ ││ │ │ │ │停車場。 │ │ ││ │ │ │ │ │ │ │├─┴─────┴───┴────┴─────────┴────┴────────┤│備註; ││以每公升汽油可駛6.94公里之平均值、汽油價格之均價即每公升32.18元 ││計算油料費,分列如下: ││編號1:51公里÷6.94(公里/公升)×32.18元=236元 ││編號2:82公里÷6.94(公里/公升)×32.18元=380元 ││編號3:131公里÷6.94(公里/公升)×32.18元=607元 ││編號4:148公里÷6.94(公里/公升)×32.18元=686元 ││ 不實差旅費200元 ││編號5:74公里÷6.94(公里/公升)×32.18元=343元 ││ 不實差旅費200元 ││編號6:129公里/6.94(公里/公升)×32.18元=59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