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39號移 送機 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 表 人 邱國正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錢松林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錢松林部分不受理。
理 由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錢松林係該會所屬板橋榮譽國民之家前輔導員(97年1月16日退休),自77年11月11日起至其退休,均擔任該家輔導員兼任堂長職務,負責榮民亡故之善後處理,對於堂隊上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負有監督、檢查、驗收之責任。被付懲戒人於95年初,趁殯葬業者唐維誠向其反應所承辦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火葬級數較低,幾無利可圖時,遂以「有錢就高級數,沒錢就低級數」之雙關語向唐維誠表示索賄之用意。唐維誠基於行賄之犯意,提出若被付懲戒人能配合禮儀社安排單身亡故榮民出殯時間並放寬公祭會場之驗收檢查,並在治喪會議促使與會人員採用較高治喪級數等,則將會依個別亡故榮民殯葬事務案件級數給予被付懲戒人相應之金錢。在受殯葬業者利誘後,被付懲戒人答應業者上開條件,並於95、96年間收受廠商賄款共計10萬3千元(新臺幣)。被付懲戒人所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爰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9條規定移送審議。
二、按懲戒案件有被付懲戒人死亡之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付懲戒人業於107年4月3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是關於被付懲戒人部分,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吳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