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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7 年鑑字第 14230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30號移 送機 關 教育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代 表 人 姚立德 同上被付懲戒人 呂宜澤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等學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呂宜澤申誡。

事 實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呂宜澤(以下簡稱呂員)因兼任公司董事職務,而有違法情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呂員係擔任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訓育組長職務,該校前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1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規定於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辦理公務員兼職查核結果查詢作業(證1),查核比對結果,呂員具有公司負責人或董監事身分者及具有商號負責人身分者異常資料(證2)。

(二)嗣經學校查明,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係於99年4月7日核准設立(證3),現仍營運中,依呂員提供99年3月31日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會議事錄(證4),其係於99年3月31日起兼任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其母何玉合為該公司董事長。本兼職案經該校通知呂員後,呂員於106年11月29日辦理董事變更登記(證5),並針對上開兼職情形提出說明。據呂員106年12月6日書面陳述(證6),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家族企業(由呂員提供之戶口名簿可證明其親屬關係(證7)),因家中公司於99年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即自99年3月31日起至106年11月28日止兼任董事一職,惟僅屬掛名,並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亦未支領報酬,且其所擁有之股份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0%,惟為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虞,已於擔任公職後將持有股份全數轉讓(證8)。呂員為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等學校106學年度甄選聘任之教師(證9),並於106學年度(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兼任訓育組長(證10),渠於106年11月29日接獲該校人事室通知其擔任董事一職為係屬違法,即於當日通知其母何玉合辦理董事變更事宜,卸任董事一職。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

(一)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

投機事業 (第1項)。公務員違反第1項、第2項或第3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4項)。依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略以,前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二) 次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三) 復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

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四) 另查銓敘部104月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

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監事…其中兼任樣態(五)至(八)者,不論係形式或實質違反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均須移付懲戒…經機關認屬兼任樣態序號(五)至(七)者,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是否停職。」(證11)。又,銓敘部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審酌前開104年8月6日函擬具之認定標準已不敷使用,爰於查核平臺增列3種兼職態樣:兼任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依法令設立營業稅籍並無經營商業事實、獨資或合夥。」(證12)。

(五)呂員違失行為,經該校106年12月7日召開106學年度第1次教師成績考核會議,決議呂員涉兼任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依其書面說明及陳述,其係因家族企業而掛名,無實際參與營運,亦未支領報酬。呂員自106年8月1日起初任公職,經檢視其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證13),僅臚列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薪資所得、臺北市立古亭國民中學代理教師薪資所得及該校專任教師薪資所得等3筆所得資料,未包含上開兼職公司薪資所得資料;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亦開立未支付薪資之聲明書以資證明(證14)。據上,認呂員兼職情形係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係屬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兼任樣態七,即「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其屬情節輕微,爰不予停職,惟仍應移付懲戒(證15)。

(六)爰本部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一)【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1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

(二)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臺查詢之呂師兼任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資料。

(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詢之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

(四)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議事錄。

(五)臺中市政府106年12月05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核准函。

(六)呂員自述書。

(七)呂員戶口名簿。

(八)股份讓渡書。

(九)106學年度教師聘書。

(十)106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聘書。

(十一)【密】教育部104年8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轉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訂後續處理原則(含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

(十二)【密】銓敘部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000號函。

(十三)呂員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替代役退役證明及臺北市立古亭國民中學代理教師聘書。

(十四)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

(十五)【密】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等學校106學年度第1次教師成績考核會會議紀錄。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呂宜澤為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等學校(下稱高雄餐旅高中)106學年度甄選聘任之教師,於106學年度(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兼任訓育組長。高雄餐旅高中前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1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規定於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辦理公務員兼職查核結果查詢作業,查核比對結果,被付懲戒人於99年3月31日起兼任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兼職案經高雄餐旅高中通知被付懲戒人後,被付懲戒人已於106年11月29日辦理董事變更登記,卸任董事職務。

二、以上事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臺查詢之被付懲戒人兼任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資料、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詢之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臺中市政府106年12月05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核准函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任公職期間兼任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經營商業規定,其違法事實,洵堪認定。核其所為,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並有懲戒之必要,自應予以懲戒。惟審酌被付懲戒人並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之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據上論結,本件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彭鳳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