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49號移送機關 經濟部 設臺北市○○街○○號代 表 人 沈榮津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黃英堅 經濟部工業局前技正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經濟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黃英堅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經濟部移送意旨略以: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2年5月24日102年度偵字第9269號起訴書指出:
一、被付懲戒人黃英堅於74年5月20日擔任本部工業局金屬機電組機械科技正職務,93年11月1日陞任機械科科長(因涉本案,經於100年3月調整其職務為技正),對於該局掌管之專案計畫、採購計畫書擬定,及該採購案之期中期末審查與驗收,負有管理督導之責。其對於「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下稱精機中心或PMC)所承攬之工業局專案計畫,於93年至99年計畫執行期間,基於對職務上管理及督導該局專案計畫之行為,而有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罪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2年5月24日提起公訴。(另同案精機中心副總經理林春福,產業發展室主任唐廷銓、副主任王仁鴻等3人,亦均為不實之採購,而共同涉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同被起訴)。
二、據起訴書所載,被付懲戒人收受之賄賂物品,計有以下3大項:(1)自93年至99年間,收受PMC提供起訴書附表二所列之電視機、車用導航、手持導航、筆記型電腦、硬碟、印表機、桌上電腦、液晶螢幕、手機4支等,價值計新臺幣(下同)4 8萬2,629元;(2)97至99年間,收受PMC提供起訴書附表三所列至裕元花園酒店住宿費用,價值6萬2,720元;(3)PMC提供97年8月至100年4月手機門號通話費及上網費用之不正利益6萬6,392元。
三、又依起訴書所載,被付懲戒人為免犯行遭查獲,於100年3月間要求PMC人員將上開第(1)項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賄賂物品載回PMC,並歸還第(3)項之手機門號電話費及上網費用。
四、本案本部研處情形:
(一)有關黃員涉案行政責任之檢討,業提本部工業局102年8月26日召開之考績委員會審議,經該局依已辦理之行政調查情形及黃員提供之書面說明資料(附件2)於會上審議以:黃員於93-99年對所負責之該局專案計畫,有職務上管理及督導之責,竟迭次要求委辦專案計畫之PMC提供財物及住宿費等不正利益,不論其動機如何,違失行為事證明確,所為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6條、第21條所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不得收受任何餽贈」、「與承辦本機關工程者,不得享受不正利益」等規定有違,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決議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移付懲戒。
(二)上開經再提本部於102年9月16日召開之102年第7次考績委員會審議,並依黃員提出之書面意見(同附件2)於會上討論,以黃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失職等應予懲戒事由,同意依本部工業局意見,將黃員移付懲戒,送請貴會審議。
五、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附件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2年度偵字第9269號)。
附件2.本案黃員提供本部工業局及本部考績委員會之書面說明資料。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有關經濟部以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移送貴會懲戒一案,謹申辯如下:
(甲)申辯要旨:
一、檢察官起訴被告管理督導專案計畫期間向PMC要求、收受賄賂:起訴意旨略稱:黃英堅職務上負責管理督導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下稱PMC)所承攬之專案計畫,竟於專案計畫執行期間,基於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
(一)起訴書附表二所列財物(價值新臺幣(下同)48萬2629元)
(二)附表三所列免費住宿利益(價值6萬2720元)
(三)上網費用及門號通話費(價值6萬6329元)
二、惟查,PMC與工業局間屬於夥伴關係,歷年來有支援工業局人力物力之慣例。黃英堅請求PMC支援因公務衍生之資訊設備或住宿需求,乃沿用慣例而來,無收賄故意:
(一)黃英堅有請求PMC支援而收受「一部分」起訴書所列財物或利益,項目及原因詳如後述。
(二)PMC除執行工業局之專案計畫外,亦扮演工業局智庫角色,與工業局間為夥伴關係,合力推動機械產業發展,非利益交換關係。
(三)工業局長年以來人力、物力不敷業務需求,包含PMC在內之經濟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有提供支援之慣例。黃英堅出於公務需求有使用電腦、手機等3C設備或住宿必要時,援例請求PMC支援,無要求不正利益之認識或收賄故意。
三、且查,黃英堅不曾允諾PMC為特定職務上行為,收受物品或利益與與職務行為間,無對價關係:
(一)專案計畫均是依全國性會議結論擬定執行,非為PMC量身打造。黃英堅就PMC所承攬之專案計畫,依法行政,不曾允諾PMC為特定職務上行為,更不曾親自或指示他人包庇、偏袒PMC。
(二)檢察官起訴書無舉證本案之對價關係何在。將起訴書所列財物或住宿利益與PMC所承攬之專案計畫兩相比對,可看出兩者間無任何關聯性。
(三)黃英堅調離工業局機械科長職位後,PMC承攬執行專案計畫之流程無任何改變。
四、況且,工業局機械科承辦之專案計畫不存在競爭關係,客觀上PMC不需行賄黃英堅,無行賄故意:
(一)工業局機械科承辦之專案計畫,歷年來由新竹工研院機械所(專長為高科技、前瞻性研究)、臺中的PMC(專長為工具機、精密機械)、高雄的金屬工業中心(專長為面板、金屬工業),依其專業分工,由其中「一單位」投標承作。專案計畫無競爭關係,客觀上PMC無行賄黃英堅俾搶得標案之動機或必要。
(二)PMC林春福、唐廷銓、王仁鴻於偵查中均有證述,PMC提供黃英堅「公務上所需」物品。
(乙)答辯理由:以下謹依起訴之事實順序,提出詳細答辯理由:
壹、被告黃英堅原擔任工業局金屬機電組機械科技正科長,就機械科承辦之專案計畫,負責簽核構想書及督導專案計畫執行:
一、黃英堅74年5月至100年3月,任職於經濟部工業局金屬機電組機械科,原為技正,94年年升任為科長:黃英堅於74年5月起,任職於經濟部工業局金屬機電組機械科(工業局組織架構圖如被證1所示),職稱為技正,94年間升任為科長。
100年2、3月間,因本案接受調查後,改調至經濟部投資協調中心擔任技正至今。
二、黃英堅就專案計畫依既定作業規定,簽核計畫構想書以及督導專案計畫之執行,但無負責驗收作業:
(一)起訴意旨稱,黃英堅對於附表一所列專案計畫,負責採購計畫書之擬定、採購案之期中期末審查與驗收作業,負有管理督導職務。(參起訴書第1頁第一點)
(二)惟查,黃英堅就機械科承辦之專案計畫,確有經辦簽核計畫構想書及監督專案計畫之執行,但無參與驗收作業:以下簡述「專案計畫」之形成、執行經過及黃英堅參與事項:
l.專案計畫之來源,主要以全國工業發展會議、產業科技發展會議等公開集會結論為基礎擬定,少部份是執行行政院交辦之特定政策。專案計畫之形成或預算規模,非身為機械科承辦人或科長的黃英堅得自由籌劃產生:
(1)全國工業發展會議(經濟部主辦,工業局為主要幕僚單位)與產業科技發展會議(行政院科技顧問組主辦),定期邀集產官學界,公開集會討論產業發展現況、產業轉型或升級之瓶頸、及前瞻目標。會議後,工業局內部參考前述發展會議所凝聚之各界共識,研擬政府施政方向,規劃達成政策目標所需要之科學專案計畫案之雛形及經費概算。其中,由機械科所承辦之專案計畫,大多數為廠商輔導計畫,需依序上陳工業局、經濟部、國科會審查,如經認可,再正式編列於工業局預算中,送交立法院審查。
(2)除前述大型會議之結論外,行政院提出特定效策或交辦事項,工業局亦可能擬具專業計畫執行之。
(3)無論如何,特定專案計畫之形成或其預算規模大小,乃前述全國性公開會議結論或政府產業政策之具體化,非工業局機械科承辦人或科長所能無中生有自行籌劃推動。
2.專案計畫成案後,由承辦人草擬計畫構想書(非起訴書所稱「採購計畫書」),逐層上簽並會簽業務相關單位。黃英堅乃行政簽核流程之一環:工業局金屬機電組機械科所承辦之科學專案計畫確定取得預算,得以付諸實行後,由機械科承辦人草擬計畫構想書(非起訴書所稱「採購計畫書」),依序經科長(黃英堅)、副組長、組長、專門委員簽核,副局長核准定案,並會簽相關單位(例如:工業局產業政策組計畫管理科、工業局秘書室事務科、會計室、政風室、資訊室等等),定案之計畫構想書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份。
3.專案計畫之採購作業,由事務科主辦招標,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評選通過始由事務科與得標者議價:
(1)專案計畫之採購作業,由工業局秘書室事務科負責辦理招標。
(2)投標單位投標後,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依工業局內規(被證2)採購評選委員會成員原則為9人,係由業務承辦人填選工業局內部委員名單,以及自公共工程委員會資料庫,由電腦程式隨機挑選外聘委員名單(半數以上)後,將名冊以密件上呈工業局局長核定確定人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投標單位投標後,由採購評選委員會就投標文件進行審查,了解該投標單位有無承作專案計畫之資格、能力,倘未達70分之標準,依規定需廢標。
(3)確定得標單位後,由事務科依照工業局局長或副局長核定之底價,與得標者議價。
4.專案計畫之執行過程,得標單位需按時提交報告及接受期中、期末審查。黃英堅依工業局內部規定,簽核監督工作進度:
(1)得標單位得標後執行過程中,需按季提出兩種報告:
A.工作報告:機械科業務承辦人審查計畫執行進度,瞭解實際工作進度與預定是否相符,再將審查表上簽科長黃英堅簽核後,送產業政策組存查。
B.會計報告:主要由會計室負責審查簽核預算執行進度。
(2)每年約7月、12月間舉行期中期末審查。黃英堅有時代表承辦科列席表示意見,審查結果係由專家委員合議決定:
A.期中或期末之審查會議,原則上由金屬機電組組長召集,外聘審查委員舉行會議,工業局內部人員(機械科承辦員、科長、會計室人員、計畫管理組人員等)則列席表示意見。
B.得標單位就計畫執行成果,提出期中或期末書面報告,並親自出席審查會議說明執行經過、效果、及回答審查委員之提問。
C.專案計畫報告之審查結果,由審查委員合議決定。
5.專案計畫之驗收,工業局秘書室事務科主辦,黃英堅無參與:專案計畫之驗收由事務科負責,屬於業務單位的機械科至多派承辦人會同瞭解情形,科長本人不會參與。起訴書稱驗收作業亦屬黃英堅職務行為之一環,乃為誤會。
貳、PMC為經濟部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除受託執行專案計畫外,亦扮演工業局智庫角色,與工業局間近似夥伴關係,協力推動機械產業發展,多年來有支援工業局所需人力物力之慣例:
一、PMC為82年間,由經濟部與民間共同出資,在臺中成立之財團法人,其專長領域為工具機械、精密機械產業:PMC成立之前,中部雖有精密機械發展協會(CMD),但其專長在於檢驗、測試,欠缺輔導工具機產業之能力。考量政府確實需要專業機構出面輔導廠商,來落實經濟部工業局所擬定之機械產業發展目標,經濟部於82年6月與國內工具機產業界(中部為工具機產業重鎮),集資成立PMC,經濟部捐助數額約1/3。此段背景,有PMC網頁簡介(被證3)揭載「延續精密機械發展協會(CMD)十餘年來在工具機檢驗、測試等技術成果之傳承,擁有深厚的技術根基。為機器工會產業科技發展策略的重要夥伴及政府執行機械產業升級轉型政策的工具」可參。
二、工業局與PMC業務往來主要有兩類,一為委託辦理輔導廠商之專案計畫,二為將PMC視為工業局智庫,不定期諮詢其專業意見。工業局與PMC間為夥伴關係:
(一)PMC受工業局委託辦理輔導廠商之專案計畫。民間公司或學界對此類專案計畫,無興趣爭取:前述經濟部工業局為執行國家工業政策,推廣、發展國內工具機械產業而擬具之專案輔導計畫,無商業利益可圖,且係為產業發展應用需求而設,與學術界關心之研究性議題有落差,民間公司或學術單位無興趣參與,歷年來主要係PMC投標、執行工業局機械科所推動之產商輔導計畫。
(二)PMC也扮演工業局之智庫角色,從事與專案計畫無關之產業現象或政策分析:
1.工業局本身未設置專責研究單位,於工業局、經濟部甚至行政院長官,基於掌握產業脈動或了解產業發展趨勢等需求,要求業務單位針對有關精密機械、工具機產業之議題,分析產業現狀(例如產業進步或衰退原因)、就具體事件之衝擊提出因應措施,或針對政策發展提出評估意見時,機械科經常就教於平常即會廣泛蒐集國內外產業訊息的PMC,請其提供最新產業變動情報等專業資訊或意見供參考,將PMC視為工業局之智囊單位。
2.PMC捐助章程(被證4)第三條記載「本財團法人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建立或接受委託辦理有關精密機械之研究發展工作。二、研擬精密機械銷售之中長期發展方案,並提供政府相關單位參考。十、接受政府委託參與精密機械產品輸出入有關貿易談判及研究事項。十一、其他涉及臺灣精密機械業有關公益服務事項。」可知:扮演政府機關智囊單位之角色,亦屬PMC成立宗旨之一。
(三)黃英堅於94至97年間,受工業局派任為PMC之官派董事:由於PMC之成立資金有1/3為經濟部捐助,且其業務與經濟部工業局關聯性較高,PMC官方董事往例係由經濟部指派工業局金屬機電組機械科科長擔任,黃英堅擔任機械科科長時,約自94年4月至97年10月間,曾受指派擔任PMC之董事,並被選任為常務董事。
三、由於工業局長年以來人力、物力不敷需求,外部財團法人基於政府之夥伴角色(與專案計畫無關)有支援人力、設備的慣例:
(一)隨著臺灣工業發展、多元化,經濟部工業局業務量逐年擴張,然編制人員或公務物品之採購,始終不敷業務擴張之需求。以工業局金屬機電組機電科之情形而言,PMC派駐兩位助理人員在工業局機械科,協辦機械科內日常業務行業(不限於與專案計畫相關者),並配備兩台桌上型電腦、一台傳真機、兩台筆電等,供機械科商借使用,據黃英堅了解,PMC之所以願意支援人力、物品,與專案計畫無關,純粹係因經濟部為其捐助單位,彼此間處於夥伴關係之故。
(二)此外,據黃英堅所悉,高雄的財團法人金屬工業中心,亦有提供筆電、投影機予工業局金屬機電組金屬科使用。
(三)經齊部捐助成立之外部財團法人派駐於工業局之支援人力(即由財團法人僱用支薪,但實際在工業局工作),至少有70-80人。對此,審計部曾經行文糾正工業局過度倚重外部支援之情形,此點尚祈鈞院依後述聲請函詢審計部查明。
參、黃英堅出於公務需求,沿襲慣例請求PMC支援資訊設備等,雖有分際不當之疏失,但絕無收賄故意。
一、起訴意旨,認為黃英堅基於行賄故意,收受以下不正利益:
(一)向PMC的王仁鴻要求提供附表二所列財物:獲得價值48萬2629元的財物。
(二)於附表三所列時間向PMC的王仁鴻要求安排住宿:獲得價值6萬2720元的免費住宿利益。
(三)向PMC的王仁鴻要求提供私人家中上網費用,97年8月15日至100年4月11日,上網費計4萬1103元;以及要求提供手機門號,98年1月至100年2月手機通話費計2萬5289元。(以上請參起訴書第二點)
二、惟查,附表二所列財物,有部分非黃英堅要求,遑論收受,澄清如下表。至於附表三所列住宿,及起訴書所述上網費、電話費,PMC確有提供:
┌─────┬───────────┬──────────┐│附表二編號│發票日期及實際物品名稱│被告意見 ││ │ │ │├─────┼───────────┼──────────┤│編號1 │93.11.12: │確有收受 PMC 所交付 ││ │SONY-CRT 電視機一台 │之左列物品,但提出需│├─────┼───────────┤求以及收受之日期,無││編號2 │94.8.17: │法明確回憶。 ││ │GARMIN車用導航器一台 │ │├─────┼───────────┤ ││編號3 │95.9.8: │ ││ │GARMIN手持導航器一台 │ │├─────┼───────────┼──────────┤│編號4 │98.9.22: │ ││ │SONY筆電一台 │ │├─────┼───────────┼──────────┤│編號5 │98.9.22: │1.有請求支援項目: ││ │1. 硬碟共 13 個:威騰 │(1)威騰硬碟1個 ││ │ (2TB)1 個、創見 ( │(2)創見500G硬碟2個 ││ │ 500GB)2 個、PHILIPS(│(3)創見隨身碟2個 ││ │ 160GB)6 個、 │(4)視訊器材1個 ││ │ KINGSTONG(64GB)4個 │(5)提出需求及實際收 ││ │2. 創見 (32G)隨身碟4個│ 受日期,無法明確 ││ │3.視訊器材1個 │ 回憶。 ││ │ │2.其餘項目,既無提出││ │ │ 需求,亦無實際收受││ │ │ 。 │├─────┼───────────┼──────────┤│編號6 │98.9.22: │1.確有收受 PMC 所交 ││ │相片印表機、噴墨印表機│ 付之左列物品,但 (││ │、傳真複合機、桌上型電│ 除下開 2. 以外)提 ││ │腦、液晶螢幕 │ 出需求以及收受之日│├─────┼───────────┤ 期,無法明確回憶。││編號7 │99.12.13:SONY手機兩支│2.記憶中王仁鴻交付編│├─────┼───────────┤ 號 7 兩支 SONY 手 ││編號8 │99.12.24:IPHONE4 手機│ 機之時間為 99 年 7││ │一支 │ 月間,PMC 請款發票│├─────┼───────────┤ 日期記載為 99 年 ││編號9、10 │99.12.30:IPHONE3 手機│ 12 月,可能為王仁 ││ │一支 │ 鴻延後請款所致。 │├─────┼───────────┤ ││編號11 │99.12.31:筆電、硬碟 │ ││ │ │ │└─────┴───────────┴──────────┘
三、黃英堅出於公務衍生需要,沿用PMC支援工業局業務之慣例,請PMC支援附表二財物、附表三住宿安排,以及網路及手機門號,詳細原因分述如下。黃英堅事後深切檢討,此行為確有易招自非議、害及官箴之虞,但行為當時,實無收賄之認識與故意:
(一)附表二所列物品,謹依其類別,說明黃英堅請求PMC提供該等財物之原因及用途:
┌───────┬────────────────────┐│項目 │用途說明 │├───────┼────────────────────┤│電視 (附表二編│作為電腦螢幕,在家中上網蒐集產業資訊用:││號1) │被告經常於家中上網蒐集產業資訊(尤其中國 ││ │大陸資訊,蓋工業局內基於資訊安全考量,設││ │有防火牆而難以連結中國網站下載資訊),此 ││ │電視取得後放置於黃英堅家中,作為電腦螢幕││ │使用。 │├───────┼────────────────────┤│導航器兩台 (附│自行駕車拜訪機械業廠商時,需借助導航工具││表二編號2、3) │: ││ │至中部地區訪查機械產業廠商,以了解產業實││ │況時,為避免造成廠商接送困擾,黃英堅多選││ │擇自行駕車前往。然礙於路途陌生,如有導航││ │器輔助將更為便利,因而起念請 PMC 提供一 ││ │台車用導航器、一台手持式導航器,放置於車││ │上使用。 │├───────┼────────────────────┤│筆電兩台 (附表│外出會議、報告等公務執行過程中,需使用筆││二編號4、11) │記型電腦,平使放置於辦公室: ││ │1.如前述,PMC 支援工業局機械科助理人力,││ │ 且配備筆記型電腦,可供工業局機械科公務││ │ 使用。 ││ │2.由於本人,外出開會、簡報時,需使用筆記││ │ 型電腦,然工業局無預算配發專用筆電。黃││ │ 英堅於 PMC 有支援機械科筆電之前例下, ││ │ 有欠深思,請求 PMC 提供筆電以滿足公務 ││ │ 作業需要,PMC 因此先後提供 SONY(98 年 ││ │ 間)、APPLE 筆電 (99 年間)各一台,黃英 ││ │ 堅均將之放置於辦公室內。 │├───────┼────────────────────┤│桌上型電腦壹組│放置於黃英堅家中,搭配 ADSL 網路,上網蒐││及印表機等 (附│集產業資訊用: ││表二編號6) │被告經常於家中上網蒐集產業資訊(尤其中國 ││ │大陸資訊,工業局內基於資訊安全考量設有防││ │火牆而難以連結中國網站下載資訊),故請PMC││ │提供電腦便利黃英堅使用。 │├───────┼────────────────────┤│手機四支 (附表│本人為聯繫公務,請 PMC 提供手機使用,平 ││二編號 7、8、9│時放置於辦公室: ││、10) │1.黃英堅擔任機械科科長時,與上級長官或業││ │ 界聯繫頻率較高。由於個人私人少有使用行││ │ 動電話之需要,因而認為既是出於公務聯繫││ │ 目的、請 PMC 支援應無大礙,思慮欠週之 ││ │ 情形下,向 PMC 的王仁鴻反應有公務手機 ││ │ 需求。 ││ │2.PMC99 年 7 月間提供 SONY 傳統型手機兩 ││ │ 支。又智慧型手機問世後日益普及,黃英堅││ │ 陸續被告知 IPHONE 乃直接用工具機切割製││ │ 成之手機,對將來工具機產業發展有劃時代││ │ 影響,黃英堅興念研究了解,故另有陸續請││ │ PMC 支援 IPHONE3、IPHONE4。 ││ │3.PMC 提供新機時,無要求收回舊機,黃英堅││ │ 均放置於辦公室內,未予任意處分。 │├───────┼────────────────────┤│硬碟、隨身碟 (│請 PMC 提供硬碟、隨身碟,係搭配電腦,便 ││附表二編號 5、│利存取公務資料使用。 ││11) │ │└───────┴────────────────────┘
(二)附表三所列住宿,乃黃英堅因公務到中部出差開會,會後有留宿需求時,事前或事後請PMC安排,宿費由PMC支付。緣黃英堅曾任PMC常務董事且係因公留宿,故認知此乃PMC合法提供:
1.黃英堅公務出差至中部地區開會,有時因會議結束時間較晚,亦有時在會議結束後留下聆聽機械產業界需求、建言,而生留宿必要。當時黃英堅認知,此種情形與工業局推動機械產業發展或PMC常務董事掌握機械產業發展脈動之業務相關,而非私人休閒娛樂衍生之住宿需求,加上PMC人員曾多次主動詢問是否有留宿需要,且PMC人員不曾提及應自付宿費、復不曾向黃英堅請款,故黃英堅認知PMC乃支付住宿費為合法合理。
2.就附表二所列住宿日期,與公務行程之關聯性,被告將另行具狀詳細說明。
(三)黃英堅於家中上網蒐集產業資訊,以及以手機聯繫公務,均非私人利用,故行為時認為由PMC負擔網路費及手機通訊費無違法之虞,未警覺不當之處:
1.ADSL網路費:早期撥接式網路連線讀取速度緩慢,且工業局內部網路有防火牆不易瀏覽搜尋大陸產業型態,黃英堅與PMC總經理詹炳熾言談之前,詹炳熾提及有ADSL較方便。故黃英堅請其協助於家中配設ADSL,事後因認為在家中上網幾乎都用於蒐集產業資訊而非私人瀏覽網頁之用,故未想到宜自行負擔費用,未警覺不當。
2.行動電話通訊費:如前述,由於黃英堅個人鮮有使用行動電話之私人需要,因而認為既是出於公務聯繫目的,請PMC支援應無大礙,思慮欠週之情形下,向PMC的王仁鴻反應,由王仁鴻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黃英堅使用。
(四)綜上,黃英堅無收受賄賂之認識或故意:於黃英堅認知,PMC乃經濟部工業局推動政務之合作夥伴,彼此間非利益交換關係,且PMC接受經濟部捐助成立,經常支援經濟部工業局業務上所需人力、物力資源,黃英堅出於公務需求使用PMC提供之各種資訊設備時,認知此係PMC既有支援模式之擴張,為合法作為,無收受不法利益之認識或故意。
肆、黃英堅不曾應允為PMC為特定職務上行為,縱有收受前述物品或利益,與職務上行為不具對價關係。黃英堅調離機械科以後,專案計畫形成、採購、執行流程無任何變化,即為堅實佐證:
一、貪污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基於收賄之意思,於特定職務範圍行為上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賄賂與職務行為間具對價關係為要件:
(一)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370號判決(附件1)略以:「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需他人有行求賄賂之意思,而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其物即非賄賂,苟非關於允諾為職務上行為之報酬,亦不得謂為賄賂。…否則,該公務員收受饋贈、酬謝、諮詢顧問費等,固有悖官箴,能不能遽論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惠賂罪」
(二)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011號判決(附件2)闡釋:「…唯所謂職務上行為,則仍須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更有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始與犯罪構成要件相當,若泛指公務員之職務與某公司行號有關,某公司行號曾對該公務員有所饋贈,並不能證明某公司行號之饋贈為變相行賄,亦不能證明該公務員收受饋贈後就其職務範圍內曾有『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時,該公務員收受饋贈,固屬有悖官箴,惟仍不能遽之論該公務員以收受賄賂罪」
二、惟查,起訴書空泛指控黃英堅收賄,然全無具體說明所謂「賄賂」與何項特定職務行為之間,存有對價關係。
三、再者,黃英堅任職於工業局期間,就專案計畫形成、採購、執行各階段,皆不曾親自或指示他人包庇或偏袒PMC:
(一)黃英堅任職於經濟部工業局期間,依法行政,未曾應允PMC人員為特定不法行為,特別是所有PMC得標的專案計畫,皆是依全國工業發展會議(經濟部負責)或產業科技發展會議(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負責)所決議之發展原則後擬定,不可能為PMC量身打造,計畫構想書之擬定、計畫採購作業、執行階段的報告審查,皆依工業局相關作業守則辦理,黃英堅不曾親自或指示工業局其他人員包庇、護航或偏袒PMC,不問PMC有無提供財物或住宿利益皆然。又況,本人擔任PMC之官派董事期間,確實依照經濟部工業局內部關於利益迴避之規範,沒有涉入與PMC有關之專案計畫之招標業務,無機會、不可能允諾踐履PMC要求之特定行為。
(二)上情懇請鈞會依後述證據調查聲請,傳喚工業局員工郭天舜、朱炳旭、楊情勇、莊大立等人查明。
四、復且,就起訴事實來看,黃英堅請求提供財物或住宿利益與專案計畫無關聯性,純粹視當時有無公務上需求:
將黃英堅所收受之財物價值及住宿利益,與PMC受託辦理之計畫數量或黃英堅工作內容,比對如下表,可見兩者間無任何關係。例如,96年間PMC受託執行四項專案計畫,但無提供任何財物或住宿利益。
┌────┬──────────┬─────────────┐│年度 │起訴書附表二、三所列│起訴書附表一所列 PMC 受託 ││ │財物、住宿費價值 │辦理計畫及黃英堅主要工作內││ │ │容 │├────┼──────────┼─────────────┤│93年度 │電視:48,500 元 ( 附│1.PMC 受託辦理五個專案計畫││ │表二編號 1) │ 。 ││ │ │2.黃英堅主要工作內容:簽核││ │ │ 執行成果報告、辦理期中檢││ │ │ 討會議。 │├────┼──────────┼─────────────┤│94年度 │車用導航:3 萬元 ( │1.PMC 受託辦理兩個專案計畫││ │附表二編號 2) │。 ││ │ │2.黃英堅主要工作內容:簽核││ │ │ 招標文件、簽送採購評選委││ │ │ 員名單、辦理及簽送採購評││ │ │ 選會議、審核執行進度、主││ │ │ 持期末檢討會議、審核結案││ │ │ 評估意見。 │├────┼──────────┼─────────────┤│95年度 │手持導航:1.5 萬元 (│1.PMC 受託辦理三個專案計畫││ │附表二編號 3) │。 ││ │ │2.黃英堅主要工作內容:簽核││ │ │ 招標文件及計畫構想書、簽││ │ │ 送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辦理││ │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核執行││ │ │ 進度、執行成果報告、出席││ │ │ 期中檢討會、辦理執行成果││ │ │ 及期末檢討。 │├────┼──────────┼─────────────┤│96年度 │無 │1.PMC 受託辦理四個專案計畫││ │ │。 ││ │ │2.黃英堅主要工作內容:辦理││ │ │ 邀標及申購事宜、辦理採購││ │ │ 評選委員會、審查執行進度││ │ │ 、審核期中與期末檢討報告││ │ │ 、辦理驗收及撥款。 │├────┼──────────┼─────────────┤│97年度 │1.無財物。 │1.PMC 受託辦理五個專案計畫││ │2.97.1、97.6、97.7 │。 ││ │共六晚住宿費 23,870 │2.黃英堅主要工作內容:審核││ │元 (附表三編號 1、2 │ 計畫申購及研擬構想書、審││ │、3)。 │ 查執行進度、出席或主持期││ │ │ 中期末檢討會議。 │├────┼──────────┼─────────────┤│98年度 │1.SONY 筆電、硬碟、 │1.PMC 受託辦理六個專案計畫││ │桌機等:共 207,760 │。 ││ │元 (附表二編號 4、5 │2.黃英堅主要工作內容:辦理││ │、6,就編號 5、6 有 │ 計畫申購及研擬構想書、審││ │爭執)。 │ 查執行進度、審核期中或期││ │2.98.10 及98.12 共兩│ 末執行成果。 ││ │晚住宿費8,470 元 (附│ ││ │表三編號4、5)。 │ ││ │ │ │├────┼──────────┼─────────────┤│99年度 │1.SONY 手機兩支、 │1.PMC 受託辦理四個專案計畫││ │IPHONE4 手機、 │。 ││ │IPHONE3 手機、筆電、│2.黃英堅主要工作內容:辦理││ │硬碟等:共 18,136 元│ 計畫申購及研擬構想書、辦││ │(附表二編號 7 至 11)│ 理採購評選會議、審查執行││ │2.99.3、99.5.14、 │ 進度、審核期中或期末執行││ │99.5.29、99.9、99.12│ 成果、辦理 100 年度計畫 ││ │共六晚住宿費 30,380 │ 申購、延續性評鑑等。 ││ │元 (附表三編號 6-10)│ ││ │。 │ │└────┴──────────┴─────────────┘
五、此外,黃英堅調離機械科以後,專案計畫形成、採購、執行流程無任何變化,益證黃英堅所收受之財物或利益,與經辦專案計畫之職務行為間,不存在對價關係:
(一)接任黃英堅科長職位的蔡妙慈證述,黃英堅離職後,專案計畫作業流程沒有變動:
蔡妙慈101年4月26日於廉政署供述略以:
問:在你接任黃英堅有關專案計畫業務部分之作業程序有無改變?答:在我接任之後,因為都有採購法的規範及局內也有自訂的採購作業流程規範,所以原則上沒有什麼多大的改變。
(參本案廉政署供述證據卷第392頁)
(二)上情並懇請依後述證據調查聲請,傳喚證人郭天舜、朱炳旭、楊情勇等人查明。
伍、PMC承辦之專案計畫無競爭關係,PMC提供黃英堅物品或安排住宿,非出於行賄故意:
一、起訴意旨認為,PMC的產業發展室副主任王仁鴻、主任唐廷銓及副總經理,出於行賄之故意,提供黃英堅所需之物品云云(參起訴書第二點)
二、惟查,工業局機械科委託PMC辦理之專案計畫,客觀上不存在競爭關係,PMC無行賄搶標之動機或必要:
工業局依政府政策所規劃辦理之輔導廠商的專案計畫:
(一)對民間公司業者而言:專案計畫無高利可圖,無投標承作意願。
(二)對學界而言:專案計畫內容偏重產業實際應用面,與學術研究性質有別,故學術界亦無投標承作之意願及能力。
(三)對與PMC性質相類之單位而言,除臺中PMC(著重工具機產業)以外,新竹的工研院機械所(專精前瞻性研究或高科技、汽車產業),高雄的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側重面板、金屬工業),也會受託辦理專案計畫,但彼此間依專業分工,無競爭關係:
1.除設於臺中的PMC以外,設於新竹的工研院機械所、設於高雄的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稱「金屬工業中心」)研究內容亦屬機械類,但:
(1)中部為工具機產業重鎮,臺中的PMC專注於發展工具機、精密機械。
(2)北部的新竹工研院機械所專精於高科技產業、汽車產業以及具前瞻性的研究。
(3)南部的金屬工業中心則擅長面板、金屬工業相關產業。
2.88年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工業局機械科辦理專案輔導計畫時,即會考量工研院機械所、PMC、金屬工業中心之專長特性,依照專案輔導計畫之需要、屬性,委辦給不同單位執行。
3.88年政府採購法施行後,雖未限制投標資格,但依黃英堅於機械科任職經驗中,工研院機械所、PMC、金屬工業中心仍然持續專注發展其擅長領域,專業分工明確。工業局推出汽車產業輔導專案計畫時,現實上僅工研院機械所會出面投標;工業局推出金屬工業輔導計畫時,僅金屬工業中心投標;同樣地,當工業局推出工具機產業相關專案計畫時,僅有PMC投標,工研院機械所及金屬工業中心基於行之有年發展出的專業分工,既不具專業能力,也欠缺意願承作。現實上,工研院機械所、PMC、金屬工業中心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屬於PMC擅長領域之專業計畫,規定上雖無限制,但新竹工研院機械所、高雄金屬工業中心均不會出面與PMC競標。
(四)基上所述,工業局機械科所委託PMC辦理之專案計畫,客觀上不存在競爭關係,PMC無行賄經濟部工業局或黃英堅以搶得標案之動機或必要。
三、且查,PMC的林春福、唐廷銓、王仁鴻於偵查中均有證述,黃英堅為PMC引薦廠商有助於PMC業務推展,故PMC提供黃英堅公務所需之物品。足徵PMC提供物品,應係出於感謝,無行賄意圖:
(一)林春福(PMC副總經理)證述,黃英堅為PMC引薦廠商服務,黃英堅有業務需求時,PMC提供3C等產品供其使用:
1.林春福100年12月6日於廉政署供述略以:問:尚有何補充陳述?答:因為他(黃英堅)長久以來從CMD到PMC,在產業政策的發展及跟產業間的聯繫都非常深入,所以我們都會倚重他跟廠商的關係。(參廉政署供述證據卷第83頁)
2.林春福101年11月12日於廉政署供述略以:問:承上題,在這件採購的請購資料中,用途說明列記為「提供客戶作為計畫作業用」惟其實際用途,經本署查證係PMC採購筆記型電腦贈予黃英堅使用,有關此部分你有何說明?答:因為王仁鴻告知我說黃英堅有業務上需求,所以才提供給黃英堅使用,至於這筆電我不清楚是不是作為贈與使用,當初指示說明是業務上需求而已。
問:何以王仁鴻在用途說明中列記為「提供客戶作為計畫作業用」你仍予以簽章?答:因為這是總合性的用途,所以我們就把他列為工業服務用途的計畫。
問:請問黃英堅業務裡,需要何種工業服務?答:因為黃英堅有在幫我們引薦廠商開發的合作業務,所以我們就把他的業務需要提供一些3C產品給他使用。
問:黃英堅幫你們引薦那些廠商?做了哪些計畫?答:像建德工業以及東培、福裕、台勵福等,及一些大大小小案子,他(黃英堅)都有幫忙,讓我們(PMC)跟他們(廠商)有服務合作的機會。…這些廠商我們(PMC)也認識,只是他們有沒有業務需求我們並不知道,是經由黃英堅告知才知道。(參廉政署供述證據卷第138-139頁)
(二)唐廷銓(PMC產業發展室主任)供述,PMC認為所提供之物品,係供工業局業務使用:
唐廷銓101年11月12日於廉政署供述略以:
問:承上題,何以王仁鴻在用途說明中列記為「通訊導航研究資料處理用記憶卡材料」你仍予以核准?答:因為王仁鴻在請購時,跟我提到工業局業務上有需要,而且依照以前作業方式,只要工業局需要,我們就會提供。問:承上題,(提示王仁鴻於101年8月31日在本署之詢問筆錄第5頁)王仁鴻表示該列記方式係與你報告過,始行以此種方式記載用途說明,關於此部分,你有何意見?答:因為這些都是王仁鴻跟我提到是工業局業務上需求,而且黃英堅是我們跟工業局聯絡的窗口,所以我們認為這都是給工業局黃英堅業務上使用。(參廉政署供述證據卷第194-195頁)
(三)王仁鴻(PMC產業發展室副主任)證述,PMC提供黃英堅公務需求所需物品:
王仁鴻101年5月17日地檢署供述略以:
問:為何PMC要依照黃英堅需求提供上開物品?答:黃英堅說因為他公務上需要這些物品,我說向我的主管報告。因為黃英堅有協助PMC的專案計畫,例如我們本身要作業務案,黃英堅有相關專業,與業者接觸的頻率很高,黃英堅會在業者間肯定PMC的專業技術,對PMC的業務承接會有幫助。我們研擬新技術、計畫時,會請教黃英堅看法。(參北檢101年度他字第2144號卷第161頁)
(四)又王仁鴻之偵查筆錄,部分內容敘及其提供物品予黃英堅與專案計畫有關,與王仁鴻於前開開筆錄中之供述相左,懇請鈞院依後述證據調查聲請,准予拷貝偵訊光碟釐清查明。
陸、綜上,黃英堅使用PMC支援之財物及住宿等,存有未盡妥適之處,已反省且甘心接受降級調職之行政懲處,然實無刑事不法,懇請明察,賜為無罪判決:
前述黃英堅請PMC提供通訊、電腦產品支援或安排住宿等,縱原初本意係出於公務需求,然不免有引人非議之處。對於行為時因自認合法而未深思其中分際,未嚴守公務員倫理界線等疏誤,黃英堅已深切反省,且甘心接受調離經濟部工業局機械科科長主管職,改任經濟部投資協調中心擔任技正職務之處分,對循規蹈矩擔任公務員20多年的黃英堅而言,已是相當嚴厲之行政懲處。然,黃英堅確實無貪污之刑事不法,敬請鈞院明察,賜為無罪判決是禱。
柒、傳喚證人部分:
1.郭天舜、朱炳旭、楊情勇、莊大立:(待證事實)證明黃英堅於經辦PMC所承辦之專案計畫過程中,秉公辦理,未曾親自或指示他人包庇、偏袒或護航PMC,更無任何惡意刁難PMC之舉。
2.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由於為達產業發展之目的或上級交辦之工作,有應注意的疏失及不當的行為,惟此乃被付懲戒人為公務及產業發展無心之過。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 由
一、查被付懲戒人黃英堅對於「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PMC)所承攬之經濟部工業局(下稱工業局)專案計畫,於93年至99年計畫執行期間,基於對職務上管理及督導該工業局專案計畫之行為,而有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2年5月24日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269號),前經移送機關將被付懲戒人此部分違失移付懲戒,本會於同年10月25日議決將此部分於刑事案件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103年6月10日準備程序,被付懲戒人坦承收受PMC提供原起訴犯罪事實中之附表三住宿費用,並就該附表三其中住宿日期(99年3月19日、5月14日、9月24日、12月24日)及其翌日出差日期,另行向工業局申報出差交通費用,臺北地院乃當庭諭知其就此部分另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檢察官遂於104年1月23日追加起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104年度蒞追字第1號),該部分犯行業經臺北地院(102年度訴字第372號、104年度訴字第55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判決「黃英堅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參仟元沒收。」(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20號)並已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106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確定在案。被付懲戒人此部分違失行為前已經本會105年度鑑字第13857號判決「黃英堅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核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於74年5月20日擔任工業局金屬機電組機械科技正,93年11月1日升任機械科科長,迄至100年3月調離職務為止,負責規劃、執行機械產業政策與相關專案計畫,對於PMC於此期間受託辦理工業局之專案計畫,分別負有辦理及審核簽約程序、執行進度程序、撥款程序、期中、期末檢討作業等管理督導職務,並對於PMC執行專案計畫、擔任工業局智庫之產業發展資訊分析、輔導廠商等各項業務,均擔任上級指示、指導之角色,其明知對於PMC所承攬如前開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工業局之專案計畫具有管理督導職責,竟於93年至99年於上開計畫執行期間,向PMC相關人員要求提供前開起訴書所載之物品與費用:
(一)被付懲戒人於93年至99年間即附表二所示發票日期前三週到一個月前,向PMC技術服務組專案經理王仁鴻(嗣升任產業發展室副主任)要求提供附表二所示物品之財物,王仁鴻接獲被付懲戒人要求後即向副總經理林春福、產業發展室主任唐廷銓(嗣調任總經理室業界重大合作推動主任)報告,而本於其擔任與工業局溝通協調窗口並負責公關之任務,為求與工業局對被付懲戒人之整體業務配合互動關係順暢,遂迎合被付懲戒人之意予以公關餽贈。
(二)被付懲戒人又於97至99年間,於附表三所列住宿日期一週前,向王仁鴻要求PMC為其安排住宿,王仁鴻即指示PMC不知情之韓世芳及林欣儀,向裕元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訂房並支付住房費用,再向PMC報支款項,被付懲戒人因此收受PMC所提供價值6萬2,720元免費住宿之招待。
(三)被付懲戒人復於97年8月間,向王仁鴻要求PMC提供其私人家用上網服務,王仁鴻即指示PMC不知情之王秀葉,以PMC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運處申請市話門號(00)0000-0000號,裝設在被付懲戒人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1樓之住處供其上網使用。另於98年初,再向王仁鴻要求提供手機門號供其使用,王仁鴻即以PMC原有0000-000000中華電信手機門號提供予被付懲戒人使用,且各該上網費用及門號通話費,均由PMC之帳戶直接扣款支付,其上網費自97年8月15日至100年4月11日,共計4萬1,103元,手機門號通話費部分,自98年元月至100年2月共計2萬5,289元。
嗣被付懲戒人為恐其不當行為遭查獲,即於100年3月間要求王仁鴻將附表二所示物品載回,王仁鴻於接獲被付懲戒人指示後,即於一至二週內指示PMC產業發展室副管理師劉奇泳,共同前往被付懲戒人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1樓住處,將附表二所示之物品載回PMC,並退還PMC所提供之上網及手機門號通話費。
三、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坦承有收受前開附表二編號1至4、6至11以及編號5中之硬碟2組、隨身碟2個、視訊攝影器材1組等物品,及由PMC為其於住處安裝ADSL網路並支付網路費用、提供系爭行動門號專用並為其支付通話費,以及為其支付上述附表三所示之住宿費用等情,而本件PMC確有提供附表二各項實際物品供被付懲戒人私用,並為其支付ADSL網路費、系爭行動門號通話費,此部分已經臺高院於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20號一案就被告王仁鴻、林春福、唐廷銓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一案中調查確認屬實,有該案確定判決在卷可參;又被付懲戒人於附表三所示日期,向王仁鴻要求PMC安排住宿,王仁鴻即指示PMC人員韓世芳與林欣儀,向裕元酒店訂房並支付住房費用後,再由韓世芳與林欣儀依程序向PMC報支款項,被付懲戒人因此收受PMC所提供價值62,720元免費住宿之利益,亦已據王仁鴻、韓世芳、林欣儀於刑案調查時指述無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對其該項行為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269號),惟臺北地院、臺高院前述判決均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他人有行求賄賂之意思,而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其物即非賄賂,苟非關於職務行為之報酬,亦不得謂為賄賂。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且所謂對價關係,不僅應就客觀存在之事實觀察,亦應審究交付者與收受者主觀上之認識而綜合判斷。本件被告黃英堅係以其作為上級指導長官之身分,藉故要求其業務上之下級配合單位即PMC,提供附表二各項實際物品予其私用,並要求PMC為其於住處安裝ADSL網路及支付網路費用、提供系爭行動門號專用並為其支付通話費,以及為其支付附表三所示之住宿費用,而王仁鴻則本於其擔任與工業局溝通協調窗口並負責公關之任務,為求與工業局之對口被告黃英堅之整體業務配合互動關係順暢,始迎合上意予以公關餽贈,並無行賄之意,所為公關餽贈亦非基於被告黃英堅對PMC承辦工業局專案計畫或其他業務之特定具體職務上行為之賄賂或報酬,被告黃英堅收受PMC提供之上開財物、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不具相當對價關係。本件縱認被告黃英堅依其職務或職權可對PMC承辦工業局專案計畫或其他業務發揮一定之實質上影響力,惟本件既難認定王仁鴻及PMC提供附表二各項實際物品予被告黃英堅、為被告黃英堅於住處安裝ADSL網路及支付網路費用、提供系爭行動門號予被告黃英堅專用並為其支付通話費,以及為被告黃英堅支付附表三所示之住宿費用,確係基於行賄之意,亦乏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黃英堅有何運用其職務或職權上之實質影響力,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作為或不作為,且二者之間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自無法逕行推認被告黃英堅係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王仁鴻有行賄之意,及被告黃英堅所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何職務上之特定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泛稱被告黃英堅依其職務在相關產業輔導計畫預算分配與成形階段可發揮實質影響力,被告黃英堅在王仁鴻及PMC交付財物或利益前後皆有依職權為職務上之行為,任指被告黃英堅要求與收受王仁鴻及PMC交付之財物或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而屬賄賂,自無可採。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黃英堅確有檢察官所指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行。是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黃英堅犯罪,自應為被告黃英堅無罪之諭知。」(臺北地院102年度訴字第372號、104年度訴字第55號;臺高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20號)且已確定在案。
四、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清廉,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又按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亦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收受PMC提供附表二各項物品供其私用;並要求PMC為其於住處安裝ADSL網路及支付網路費用、提供系爭行動門號專用並為其支付通話費;且於附表三所示日期,向王仁鴻要求PMC安排住宿裕元酒店,並由PMC支付住房費用。其所為雖未構成犯罪,然其未能掌握與有業務配合關係之PMC交往之分際,疏未嚴守公務員倫理規範,為遂一己之私,主動向有業務督管關係之PMC要求提供餽贈,所為嚴重損害官箴,其有違失事證已至明確。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聲請傳喚前述證人查證,然依上所敘,其前揭各項不當行為,均已經刑事案件查明認定在卷,核無再行傳喚必要,併予敘明。
五、按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依該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實施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係新法施行前繫屬本會,從而本案之實體規定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對被付懲戒人較為有利?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本件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後第2條及修正前同法第9條之規定。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清廉,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至被付懲戒人所為上述答辯及所提前開證據,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酌,尚不得資為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於前揭任職工業局期間,未能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保有高尚品位,廉潔自持,所為行徑傷害機關形象,影響社會對公務員之觀感,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所提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經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予以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修正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黃水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家惠附表一:民國93至100年度PMC受託辦理工業局專案計畫明細表┌──┬──────┬─────┬─────┬───────┬────┐│年度│計畫名稱 │時間 │黃英堅職稱│職務內容 │廉政署證││ │ │ │ │ │據卷1至 ││ │ │ │ │ │3 公文編││ │ │ │ │ │號 │├──┼──────┼─────┼─────┼───────┼────┤│93 │綠色工具機關│93 年 2 月│技正 │延續性邀標審查│93-1-1 ││ │鍵技術輔導 │ │(承辦人)│ │ ││ │推廣計畫(延├─────┼─────┼───────┼────┤│ │續性計畫) │93 年 4 月│技正 │執行成果報告簽│93-1-4 ││ │ │、7 月、10│(承辦人)│核 │ ││ │ │月 │ │ │ ││ │ ├─────┼─────┼───────┼────┤│ │ │93 年 7 月│技正 │辦理期中檢討會│93-1-5 ││ │ │ │(承辦人)│議 │ ││ │ ├─────┼─────┼───────┼────┤│ │ │93 年 11月│科長 │審核執行成果報│93-1-6 ││ │ │ │ │告 │ ││ ├──────┼─────┼─────┼───────┼────┤│ │自動化精密機│93 年 12月│科長 │審核執行成果報│93-2-6 ││ │械技術輔導推│ │ │告 │ ││ │廣計畫 │ │ │ │ ││ ├──────┼─────┼─────┼───────┼────┤│ │產業機械技術│93 年 12月│科長 │審核執行成果報│93-3-6 ││ │提升輔導推廣│ │ │告 │ ││ │計畫 │ │ │ │ ││ ├──────┼─────┼─────┼───────┼────┤│ │產業機械價值│93 年 12月│科長 │審核執行成果報│93-4-6 ││ │提升計畫 │ │ │告 │ ││ ├──────┼─────┼─────┼───────┼────┤│ │精密機械自動│93 年 12月│科長 │審核執行成果報│93-6-6 ││ │化軟體發展計│ │ │告 │ ││ │畫 │ │ │ │ │├──┼──────┼─────┼─────┼───────┼────┤│94 │產業機械發展│94 年 2月 │科長 │招標文件擬簽審│94-1-1 ││ │計畫 │ │ │核 │ ││ │ ├─────┼─────┼───────┼────┤│ │ │94 年 4月 │科長 │辦理採購評選會│94-1-2 ││ │ │ │(第 2 次 │議 │94-1-3 ││ │ │ │採購評選委│ │ ││ │ │ │員會評選委│ │ ││ │ │ │員) │ │ ││ │ ├─────┼─────┼───────┼────┤│ │ │94 年 7月 │科長 │執行進度審核 │94-1-4 ││ │ ├─────┼─────┼───────┼────┤│ │ │94 年 7月 │科長 │審核期中檢討報│94-1-5 ││ │ │ │ │告 │ ││ │ ├─────┼─────┼───────┼────┤│ │ │94 年11月 │科長 │主持期末檢討會│94-1-6 ││ │ │ │ │議 │ ││ │ ├─────┼─────┼───────┼────┤│ │ │94 年12月 │科長 │結案評估意見審│94-1-6 ││ │ │ │ │核 │ ││ ├──────┼─────┼─────┼───────┼────┤│ │高品級工具機│93 年12月 │科長 │簽送採購評選委│94-2-1 ││ │發展計畫 │ │ │員名單 │ ││ │ ├─────┼─────┼───────┼────┤│ │ │94 年 2月 │科長 │簽送採購評選委│94-2-2 ││ │ │ │ │員會第一次會議│ ││ │ ├─────┼─────┼───────┼────┤│ │ │94 年 3月 │科長 │簽送採購評選委│94-2-3 ││ │ │ │ │員會第二次會議│ ││ │ ├─────┼─────┼───────┼────┤│ │ │94 年 7 月│科長 │審查第二、三季│94-2-4 ││ │ │、10月 │ │執行進度、出席│ ││ │ │ │ │期中審查會議 │ ││ │ ├─────┼─────┼───────┼────┤│ │ │94 年 11 │科長 │結案評估意見審│94-2-6 ││ │ │月、12月 │ │查、主持期末檢│ ││ │ │ │ │討會議 │ │├──┼──────┼─────┼─────┼───────┼────┤│95 │產業機械發展│95 年 1月 │科長 │簽送成立採購評│95-1-2 ││ │計畫 │ │ │選委員 │ ││ │ ├─────┼─────┼───────┼────┤│ │ │95 年 4月 │科長 │審核一至三季執│95-1-4 ││ │ │ │ │行進度 │ ││ │ ├─────┼─────┼───────┼────┤│ │ │95 年 7月 │科長 │審核期中檢討報│95-1-5 ││ │ │ │ │告 │ ││ │ ├─────┼─────┼───────┼────┤│ │ │96 年 1月 │科長 │執行成果報告簽│95-1-6 ││ │ │ │ │辦審核 │ ││ ├──────┼─────┼─────┼───────┼────┤│ │高品級工具機│94 年12月 │科長 │審核簽送本案招│95-2-1 ││ │發展計畫 │ │ │標方式及計畫構│ ││ │ │ │ │想書 │ ││ │ ├─────┼─────┼───────┼────┤│ │ │95 年 4 月│科長 │審查一至三季執│95-2-4 ││ │ │、7 月、9 │ │行進度 │ ││ │ │月 │ │ │ ││ │ ├─────┼─────┼───────┼────┤│ │ │95 年 7月 │科長 │出席期中檢討會│95-2-5 ││ │ │ │ │議 │ ││ │ ├─────┼─────┼───────┼────┤│ │ │95 年12月 │科長 │審核辦理執行成│95-2-6 ││ │ │ │ │果報告 │ ││ ├──────┼─────┼─────┼───────┼────┤│ │智慧型機器人│95 年 1月 │科長 │辦理採購評選委│95-3-2 ││ │產業發展推動│ │ │員會第一次會議│ ││ │計畫 ├─────┼─────┼───────┼────┤│ │ │95 年 2月 │科長 │審核簽送本案計│95-3-1 ││ │ │ │ │畫構想書、招標│ ││ │ │ │ │文件及招標方式│ ││ │ ├─────┼─────┼───────┼────┤│ │ │95 年 4月 │科長 │辦理採購評選委│95-3-3 ││ │ │ │ │員會第二次會議│ ││ │ ├─────┼─────┼───────┼────┤│ │ │95 年 7月 │科長 │審核期中檢討報│95-3-5 ││ │ │ │ │告 │ ││ │ ├─────┼─────┼───────┼────┤│ │ │96 年 4月 │科長 │辦理執行成果及│95-3-6 ││ │ │ │ │期末檢討事宜 │ │├──┼──────┼─────┼─────┼───────┼────┤│96 │智慧型機器人│96 年 3月 │科長 │辦理邀標檢查及│96-1-1 ││ │產業發展推動│ │ │申購事宜 │ ││ │計畫 ├─────┼─────┼───────┼────┤│ │ │96 年 7月 │科長 │審核期中檢討報│96-1-5 ││ │ │ │ │告 │ ││ │ ├─────┼─────┼───────┼────┤│ │ │96 年12月 │科長 │審核期末執行成│96-1-6 ││ │ │ │ │果報告 │ ││ ├──────┼─────┼─────┼───────┼────┤│ │機械產業藍領│96 年 4月 │科長 │辦理採購評選委│96-2-3 ││ │及白領人才培│ │ │員會第二次會議│ ││ │訓計畫 ├─────┼─────┼───────┼────┤│ │ │96 年 7月 │科長 │審查二、三季執│96-2-4 ││ │ │、10 月 │ │行進度 │ ││ │ ├─────┼─────┼───────┼────┤│ │ │96 年 7月 │科長 │審核期中檢討報│96-2-5 ││ │ │ │ │告 │ ││ │ ├─────┼─────┼───────┼────┤│ │ │96 年12月 │科長 │辦理執行成果審│96-2-6 ││ │ │ │ │核及初驗 │ ││ ├──────┼─────┼─────┼───────┼────┤│ │產業機械發展│96 年 2月 │科長 │辦理採購邀標事│96-3-1 ││ │計畫 │ │ │宜 │ ││ │ ├─────┼─────┼───────┼────┤│ │ │96 年 4 月│科長 │審查一至三季執│96-3-4 ││ │ │、7 月、10│ │行進度 │ ││ │ │月 │ │ │ ││ │ ├─────┼─────┼───────┼────┤│ │ │96 年 7月 │科長 │辦理期中審查事│96-3-5 ││ │ │ │ │宜 │ ││ │ ├─────┼─────┼───────┼────┤│ │ │96 年12月 │科長 │辦理驗收及計畫│96-3-6 ││ │ │ │ │撥款事宜 │ ││ ├──────┼─────┼─────┼───────┼────┤│ │高品級工具機│95 年12月 │科長 │收辦投標廠商投│96-4-1 ││ │發展計畫 │ │ │標聲明及工作計│ ││ │ │ │ │畫書 │ ││ │ ├─────┼─────┼───────┼────┤│ │ │96 年 4 月│科長 │審查一至三季執│96-4-4 ││ │ │、7 月、10│ │行進度 │ ││ │ │月 │ │ │ ││ │ ├─────┼─────┼───────┼────┤│ │ │96 年 8月 │科長 │出席期中檢討會│96-4-5 ││ │ │ │ │議 │ ││ │ ├─────┼─────┼───────┼────┤│ │ │96 年12月 │科長 │審核期中執行成│96-4-6 ││ │ │ │ │果報告 │ │├──┼──────┼─────┼─────┼───────┼────┤│97 │機械零組件全│96 年 9月 │科長 │審核計畫申購及│97-1-1 ││ │球競爭力倍增│ │ │研擬計畫構想書│ ││ │計畫 ├─────┼─────┼───────┼────┤│ │ │97 年 4月 │科長 │審查第一、三季│97-1-4 ││ │ │ │ │執行進度 │ ││ │ ├─────┼─────┼───────┼────┤│ │ │97 年 7月 │科長 │出席期中檢討會│97-1-5 ││ │ │ │ │議 │ ││ │ ├─────┼─────┼───────┼────┤│ │ │97 年12月 │科長 │主持期末檢討會│97-1-6 ││ │ │ │ │議及結案事宜 │ ││ ├──────┼─────┼─────┼───────┼────┤│ │機械產業藍領│96 年 4 月│科長 │審查第一至三季│97-2-4 ││ │及白領人才培│、7 月、10│ │執行進度 │ ││ │訓計畫 │月 │ │ │ ││ │ ├─────┼─────┼───────┼────┤│ │ │97 年 7月 │科長 │出席期中檢討會│97-2-5 ││ │ │ │ │議 │ ││ │ ├─────┼─────┼───────┼────┤│ │ │97 年12月 │科長 │主持期末檢討會│97-2-6 ││ │ │ │ │議及結案事宜 │ ││ ├──────┼─────┼─────┼───────┼────┤│ │智慧型機器人│96 年 9月 │科長 │審核計畫申購及│97-3-1 ││ │產業發展推動│ │ │研擬計畫構想書│ ││ │計畫 ├─────┼─────┼───────┼────┤│ │ │96 年 4 月│科長 │審查第一至三季│97-3-4 ││ │ │、7 月、10│ │執行進度 │ ││ │ │月 │ │ │ ││ │ ├─────┼─────┼───────┼────┤│ │ │97 年 7月 │科長 │出席期中檢討會│97-3-5 ││ │ │ │ │議 │ ││ │ ├─────┼─────┼───────┼────┤│ │ │97 年11月 │科長 │辦理期末審查事│97-3-6 ││ │ │ │ │宜 │ ││ ├──────┼─────┼─────┼───────┼────┤│ │高品級工具機│96 年 4 月│科長 │審查第一、三季│97-4-4 ││ │發展計畫 │、10月 │ │執行進度 │ ││ │ ├─────┼─────┼───────┼────┤│ │ │97 年 7月 │科長 │出席期中檢討會│97-4-5 ││ │ │ │ │議 │ ││ │ ├─────┼─────┼───────┼────┤│ │ │97 年12月 │科長 │主持期末審查事│97-4-6 ││ │ │ │ │宜 │ ││ ├──────┼─────┼─────┼───────┼────┤│ │產業機械發展│96 年 9月 │科長 │辦理計畫申購及│97-5-1 ││ │計畫 │ │ │研擬計畫構想書│ ││ │ ├─────┼─────┼───────┼────┤│ │ │97 年 4 月│科長 │審查第一至三季│97-5-4 ││ │ │、7 月、10│ │執行進度 │ ││ │ │月 │ │ │ ││ │ ├─────┼─────┼───────┼────┤│ │ │97 年 8月 │科長 │出席期中檢討會│97-5-5 ││ │ │ │ │議 │ ││ │ ├─────┼─────┼───────┼────┤│ │ │97 年12月 │科長 │主持期末審查會│97-5-6 ││ │ │ │ │議 │ │├──┼──────┼─────┼─────┼───────┼────┤│98 │機械零組件全│97 年10月 │科長 │辦理計畫申購、│98-1-1 ││ │球競爭力倍增│ │ │研擬計畫構想書│ ││ │計畫 │ │ │及邀標事宜 │ ││ │ ├─────┼─────┼───────┼────┤│ │ │98 年 4 月│科長 │審查第一至三季│98-1-4 ││ │ │、7 月、10│ │執行進度 │ ││ │ │月 │ │ │ ││ │ ├─────┼─────┼───────┼────┤│ │ │98 年 7月 │科長 │辦理期中執行成│98-1-5 ││ │ │ │ │果審核 │ ││ │ ├─────┼─────┼───────┼────┤│ │ │98 年12月 │科長 │辦理期末執行成│98-1-6 ││ │ │ │ │果審核 │ ││ ├──────┼─────┼─────┼───────┼────┤│ │機械產業藍領│97 年10月 │科長 │辦理計畫申購、│98-2-1 ││ │及白領人才培│ │ │研擬計畫構想書│ ││ │訓計畫 │ │ │及邀標事宜 │ ││ │ ├─────┼─────┼───────┼────┤│ │ │98 年 7月 │科長 │審查第二季執行│98-2-4 ││ │ │ │ │進度 │ ││ │ ├─────┼─────┼───────┼────┤│ │ │98 年 7月 │科長 │辦理期中執行成│98-2-5 ││ │ │ │ │果審核 │ ││ │ ├─────┼─────┼───────┼────┤│ │ │98 年11月 │科長 │辦理期末執行成│98-2-6 ││ │ │ │ │果審核 │ ││ ├──────┼─────┼─────┼───────┼────┤│ │智慧型機器人│97 年10月 │科長 │辦理計畫申購、│98-3-1 ││ │產業發展推動│ │ │研擬計畫構想書│ ││ │計畫 │ │ │及邀標事宜 │ ││ │ ├─────┼─────┼───────┼────┤│ │ │98 年 7 月│科長 │審查第二、三季│98-3-4 ││ │ │、10月 │ │執行進度 │ ││ │ ├─────┼─────┼───────┼────┤│ │ │98 年 7月 │科長 │辦理期中執行成│98-3-5 ││ │ │ │ │果審核 │ ││ │ ├─────┼─────┼───────┼────┤│ │ │98 年11月 │科長 │辦理期末執行成│98-3-6 ││ │ │ │ │果審核 │ ││ ├──────┼─────┼─────┼───────┼────┤│ │產業機械發展│97 年10月 │科長 │辦理計畫申購、│98-4-1 ││ │計畫 │ │ │研擬計畫構想書│ ││ │ │ │ │及邀標事宜 │ ││ │ ├─────┼─────┼───────┼────┤│ │ │98 年 7月 │科長 │審查第二季執行│98-4-4 ││ │ │ │ │進度 │ ││ │ ├─────┼─────┼───────┼────┤│ │ │98 年12月 │科長 │辦理期末執行成│98-4-6 ││ │ │ │ │果審核 │ ││ ├──────┼─────┼─────┼───────┼────┤│ │高品級工具機│97 年10月 │科長 │辦理計畫申購、│98-5-1 ││ │發展計畫 │ │ │研擬計畫構想書│ ││ │ │ │ │及邀標事宜 │ ││ │ ├─────┼─────┼───────┼────┤│ │ │98 年 4 月│科長 │審查第一至三季│98-5-4 ││ │ │、7 月、10│ │執行進度 │ ││ │ │月 │ │ │ ││ │ ├─────┼─────┼───────┼────┤│ │ │98 年 7月 │科長 │辦理期中執行成│98-5-5 ││ │ │ │ │果審核 │ ││ │ ├─────┼─────┼───────┼────┤│ │ │98 年12月 │科長 │辦理期末執行成│98-5-6 ││ │ │ │ │果審核 │ ││ ├──────┼─────┼─────┼───────┼────┤│ │機械製造產業│98 年12月 │科長 │辦理期末執行成│98-6-6 ││ │ICT 應用加值│ │ │果審核 │ ││ │計畫 │ │ │ │ │├──┼──────┼─────┼─────┼───────┼────┤│99 │機械零組件全│98 年10月 │科長 │辦理計畫申購招│99-1-1 ││ │球競爭力倍增│ │ │標文件審核事宜│ ││ │計畫 ├─────┼─────┼───────┼────┤│ │ │99 年 7 月│科長 │審查第二、三季│99-1-4 ││ │ │、10月 │ │執行進度 │ ││ │ ├─────┼─────┼───────┼────┤│ │ │99 年 7月 │科長 │出席期中檢討會│99-1-5 ││ │ │ │ │議 │ ││ │ ├─────┼─────┼───────┼────┤│ │ │99 年12月 │科長 │辦理期末執行成│99-1-6 ││ │ │ │ │果審核 │ ││ ├──────┼─────┼─────┼───────┼────┤│ │智慧型機器人│98 年12月 │科長 │辦理第二次採購│99-2-3 ││ │產業發展推動│ │ │評選會議 │ ││ │計畫 ├─────┼─────┼───────┼────┤│ │ │99 年 4 月│科長 │審查第一至三季│99-2-4 ││ │ │7 月、10 │ │執行進度 │ ││ │ │月 │ │ │ ││ │ ├─────┼─────┼───────┼────┤│ │ │99 年 7月 │科長 │辦理期中執行成│99-2-5 ││ │ │ │ │果審核 │ ││ │ ├─────┼─────┼───────┼────┤│ │ │99 年12月 │科長 │出席期末審查會│99-2-6 ││ │ │ │ │議 │ ││ ├──────┼─────┼─────┼───────┼────┤│ │產業機械發展│98 年10月 │科長 │辦理計畫申購招│99-3-1 ││ │計畫 │ │ │標文件審核事宜│ ││ │ ├─────┼─────┼───────┼────┤│ │ │99 年 4 月│科長 │審核第一、三季│99-3-4 ││ │ │、7 月、10│ │執行進度 │ ││ │ │月 │ │ │ ││ │ ├─────┼─────┼───────┼────┤│ │ │99 年 7月 │科長 │辦理期中執行成│99-3-5 ││ │ │ │ │果審核 │ ││ │ ├─────┼─────┼───────┼────┤│ │ │99 年11月 │科長 │辦理期末執行成│99-3-6 ││ │ │ │ │果審核 │ ││ ├──────┼─────┼─────┼───────┼────┤│ │高品級工具機│98 年10月 │科長 │辦理計畫申購招│99-4-1 ││ │發展計畫 │ │ │標文件審核事宜│ ││ │ ├─────┼─────┼───────┼────┤│ │ │99 年 4 月│科長 │審查第一至三季│99-4-4 ││ │ │、7 月、10│ │執行進度 │ ││ │ │月 │ │ │ ││ │ ├─────┼─────┼───────┼────┤│ │ │99 年 7月 │科長 │出席期中檢討會│99-4-5 ││ │ │ │ │議 │ ││ │ ├─────┼─────┼───────┼────┤│ │ │99 年11月 │科長 │出席期末審查會│99-4-6 ││ │ │ │ │議 │ │├──┼──────┼─────┼─────┼───────┼────┤│100 │機械製造產業│99 年10月 │科長 │辦理計畫申購招│100-1-1 ││ │ICT 應用加值│ │ │標文件審核事宜│ ││ │計畫 │ │ │ │ ││ ├──────┼─────┼─────┼───────┼────┤│ │機械零組件全│99 年10月 │科長 │辦理計畫申購、│100-2-1 ││ │球競爭力倍增│ │ │延續性評鑑審核│ ││ │計畫 │ │ │ │ ││ ├──────┼─────┼─────┼───────┼────┤│ │智慧型機器人│99 年10月 │科長 │辦理計畫招標及│100-3-1 ││ │產業發展推動│ │ │研擬計畫構想書│ ││ │計畫 │ │ │事宜 │ ││ ├──────┼─────┼─────┼───────┼────┤│ │產業機械發展│99 年10月 │科長 │辦理計畫申購、│100-4-1 ││ │計畫 │ │ │研擬計畫構想書│ ││ │ │ │ │及邀標事宜 │ ││ ├──────┼─────┼─────┼───────┼────┤│ │高品級工具機│99 年10月 │科長 │辦理計畫申購審│100-5-1 ││ │發展計畫 │ │ │核 │ │└──┴──────┴─────┴─────┴───────┴────┘
附表二:PMC 提供黃英堅財物及帳列資料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請購日期及 │請購單用途說│請購品名、規格│實際物品 │ 金額 │ 交付日期 │請款日期或│請款憑證黏存單或轉帳│核銷之會計科目 ││ │請購單號 │明 │及數量 │ │ │ │轉帳傳票日│傳票之傳票號碼及用途│ ││ │ │ │ │ │ │ │期 │欄記載 │ │├──┼──────┼──────┼───────┼──────┼───┼─────┼─────┼──────────┼──────────┤│ 1 │93年10月18日│致贈輔導合作│全平面數位電視│同左 │48,500│王仁鴻驗收│請款日期:│請款憑證粘存單傳票號│業務費項下之交際費 ││ │請購單號: │廠商用 │Sony │ │ 元│完成、經主│93年11月19│碼:000000000 號 │ ││ │000000000 號│ │KV-HR29N90( │ │ │管梅筱珍批│日 │用途:致贈客戶用電視│ ││ │ │ │CRT )1 台 │ │ │核之93年11│ │機 │ ││ │ │ │ │ │ │月17日起一│ │ │ ││ │ │ │ │ │ │週內 │ │ │ │├──┼──────┼──────┼───────┼──────┼───┼─────┼─────┼──────────┼──────────┤│ 2 │94年8 月1 日│通訊導航研究│記憶卡,CF卡,│Garmin 車用 │30,000│王仁鴻驗收│請款日期:│請款憑證粘存單傳票號│材料費 ││ │請購單號: │資料處理用記│2GB ,4 片 │導航器 1 台 │ 元│完成、經主│94年9 月5 │碼:000000000 號 │ ││ │000000000號 │憶卡材料 │ │ │ │管唐廷銓批│日 │用途:通訊導航研究處│ ││ │ │ │ │ │ │核之94年8 │ │理用記憶卡 │ ││ │ │ │ │ │ │月24日起一│ │ │ ││ │ │ │ │ │ │週內 │ │ │ │├──┼──────┼──────┼───────┼──────┼───┼─────┼─────┼──────────┼──────────┤│ 3 │95年6 月9 日│廠商服務研究│訊號模組長距離│Garmin 手持 │15,000│王仁鴻驗收│請款日期:│請款憑證粘存單傳票號│材料費 ││ │請購單號: │試驗用 │1.2GHZ 1組 │導航器 1 台 │ 元│完成、經主│95年9 月15│碼:000000000 號 │ ││ │000000000號 │ │ │ │ │管唐廷銓批│日 │用途: │ ││ │ │ ├───────┤ │ │核之95年9 │ │廠商服務研究實驗用訊│ ││ │ │ │訊號模組短距離│ │ │月15日起一│ │號收模組 │ ││ │ │ │1.2GHZ 1組 │ │ │週內 │ │ │ ││ │ │ │ │ │ │ │ │ │ │├──┼──────┼──────┼───────┼──────┼───┼─────┼─────┼──────────┼──────────┤│ 4 │98年7 月15日│提供客戶作為│筆記型電腦SONY│同左 │75,800│王仁鴻驗收│請款日期:│請款憑證粘存單傳票號│業務費項下之雜項購置││ │請購單號: │計畫作業用(│VGN-Z46TD/B │ │ 元│完成、經主│98年9 月28│碼:000000000 號 │ ││ │000000000號 │需協助安裝測│1台 │ │ │管林春福批│日 │用途: │ ││ │ │試及後續維修│ │ │ │核之98年9 │ │提供客戶作為計畫作業│ ││ │ │) │ │ │ │月26日起一│ │用(需協助安裝測試及│ ││ │ │ │ │ │ │週內 │ │後續維修) │ ││ │ │ │ │ │ │ │ │ │ │├──┼──────┼──────┼───────┼──────┼───┼─────┼─────┼──────────┼──────────┤│ 5 │98年8 月3 日│配合客戶與輔│硬碟:威騰WD │同左 │73,560│王仁鴻驗收│請款日期:│請款憑證粘存單傳票號│業務費項下之雜項購置││ │請購單號: │導廠商進行業│MYbook 2TB精裝│ │ 元│完成、經主│98年9 月28│碼:000000000 號 │ ││ │000000000號 │務推廣與資料│版1 組 │ │ │管林春福批│日 │用途:配合客戶與輔導│ ││ │ │管理作業用資│ │ │ │核之98年9 │ │廠商進行業務推廣與資│ ││ │ │訊器材 ├───────┤ │ │月26日起一│ │料管理作業用 │ ││ │ │ │硬碟:創見 │ │ │週內 │ │ │ ││ │ │ │storejet │ │ │ │ │ │ ││ │ │ │mobile 500GB 2│ │ │ │ │ │ ││ │ │ │組 │ │ │ │ │ │ ││ │ │ ├───────┤ │ │ │ │ │ ││ │ │ │隨身碟:創見 │ │ │ │ │ │ ││ │ │ │V60 迷你型32G │ │ │ │ │ │ ││ │ │ │4 個 │ │ │ │ │ │ ││ │ │ ├───────┤ │ │ │ │ │ ││ │ │ │行動硬碟: │ │ │ │ │ │ ││ │ │ │Philips3275 │ │ │ │ │ │ ││ │ │ │2.5 吋160GB │ │ │ │ │ │ ││ │ │ │SATA 6個 │ │ │ │ │ │ ││ │ │ ├───────┤ │ │ │ │ │ ││ │ │ │攜帶硬碟: │ │ │ │ │ │ ││ │ │ │Kingston DT150│ │ │ │ │ │ ││ │ │ │64G 4 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視訊攝影器材 │ │ │ │ │ │ ││ │ │ │Logic 1 組 │ │ │ │ │ │ │├──┼──────┼──────┼───────┼──────┼───┼─────┼─────┼──────────┼──────────┤│ 6 │98年7 月10日│提供客戶合作│相片印表機 │同左 │58,400│王仁鴻驗收│傳票日期:│轉帳傳票編號:980901│業務費項下之雜項購置││ │請購單號: │案作業用(為│Stylus Photo │ │ 元│完成、經主│98年9 月30│156 號 │ ││ │000000000號 │便於安裝與後│R290 1組 │ │ │管林春福批│日 │無用途記載 │ ││ │ │續服務,請參├───────┤ │ │核之98年9 │ │ │ ││ │ │考建議廠商)│噴墨印表機 │ │ │月26日起一│ │ │ ││ │ │ │Stylus Office │ │ │週內 │ │ │ ││ │ │ │T30 1 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傳真複合機 │ │ │ │ │ │ ││ │ │ │Stylus Office │ │ │ │ │ │ ││ │ │ │TX600FW 1 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桌上電腦Asus │ │ │ │ │ │ ││ │ │ │CM5424 4G/512M│ │ │ │ │ │ ││ │ │ │1 台 │ │ │ │ │ │ ││ │ │ ├───────┤ │ │ │ │ │ ││ │ │ │液晶螢幕Asus │ │ │ │ │ │ ││ │ │ │VK246H 24 型寬│ │ │ │ │ │ ││ │ │ │HDMI FullHD 1 │ │ │ │ │ │ ││ │ │ │台 │ │ │ │ │ │ │├──┼──────┼──────┼───────┼──────┼───┼─────┼─────┼──────────┼──────────┤│ 7 │99年7 月22日│合作案客戶服│通訊作業器材 │同左 │33,569│王仁鴻驗收│請款日期:│請款憑證粘存單傳票編│業務費項下之交際費 ││ │請購單號: │務作業用器材│Sony Ericsson │ │ 元│完成、經主│99年12月22│號:000000000 號 │ ││ │000000000號 │ │Satio 1 支 │ │ │管林春福批│日 │用途:合作案客戶服務│ ││ │ │ │ │ │ │核之99年12│ │作業用器材 │ ││ │ │ ├───────┤ │ │月21日起一│ │ │ ││ │ │ │Sony Ericsson │ │ │週內 │ │ │ ││ │ │ │Viviz 1 支 │ │ │ │ │ │ ││ │ │ │ │ │ │ │ │ │ │├──┼──────┼──────┼───────┼──────┼───┼─────┼─────┼──────────┼──────────┤│ 8 │99年12月10日│作為廠商輔導│APPLE iPhone4 │同左 │32,000│王仁鴻驗收│請款日期 │請款憑證粘存單傳票編│業務費項下之交際費 ││ │請購單號: │產品研究測試│手機32G (黑色│ │ 元│完成、經主│:100 年1 │號:000000000 號 │ ││ │000000000號 │用 │)1 支 │ │ │管林春福批│月11日 │用途:作為廠商輔導產│ ││ │ │ │ │ │ │核之99年12│ │品研究測試用 │ ││ │ │ │ │ │ │月30日起一│ │ │ ││ │ │ │ │ │ │週內 │ │ │ │├──┼──────┼──────┼───────┼──────┼───┼─────┼─────┼──────────┼──────────┤│ 9 │緊急採購無請│緊急採購無請│99年12月22日估│APPLE iPhone│16,000│100 年1 月│請款日期:│請款憑證粘存單傳票號│材料費 ││ │購單 │購單 │價單所載品名、│3 手機1 支 │ 元│初 │99年12月31│碼:000000000 號 │ ││ │ │ │規格及數量: │ │ │ │日 │用途:北部合作廠商測│ ││ │ │ │通訊線材6 捲 │ │ │ │ │試用器材一批 │ ││ │ │ │施工架設費1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緊急採購無請│緊急採購無請│99年12月27日估│ │16,000│100 年1 月│請款日期:│請款憑證粘存單傳票號│材料費 ││ │購單 │購單 │價單所載品名、│ │ 元│初 │99年12月31│碼:000000000 號 │ ││ │ │ │規格及數量: │ │ │ │日(單據上│用途:購北部合作廠商│ ││ │ │ │通訊線材6 捲 │ │ │ │誤載為「99│測試試驗器材 │ ││ │ │ │視訊零件1 組 │ │ │ │年12月3 日│ │ ││ │ │ │施工架設費1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99年12月22日│提供合作案客│APPLE MacBook │同左 │80,000│王仁鴻驗收│傳票日期:│轉帳傳票編號:991201│業務費項下之交際費 ││ │請購單號: │戶業務執行用│Pro 17吋 │ │ 元│完成、經主│99年12月31│993 號 │ ││ │000000000號 │ │2.53GHz 500GB │ │ │管林春福批│日 │摘要:提供合作案客戶│ ││ │ │ │1 台 │ │ │核之99年12│ │業務執行用筆電及行動│ ││ │ │ │ │ │ │月30日起一│ │硬碟 │ ││ │ │ ├───────┼──────┼───┤週內 │ │ │ ││ │ │ │行動硬碟 │硬碟 │ 3,800│ │ │ │ ││ │ │ │Toshiba V5 2.5│Buffalo 2.5 │ 元│ │ │ │ ││ │ │ │吋1TB 1 個 │吋 1TB 1 個 │ │ │ │ │ ││ │ │ │ │ │ │ │ │ │ │├──┼──────┴──────┴───────┴──────┴───┴─────┴─────┴──────────┴──────────┤│合計│482,629元 │└──┴──────────────────────────────────────────────────────────────────┘
附表三:PMC 提供黃英堅至裕元酒店住宿及黃英堅於經濟部工業局報差情形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住宿日期 │房數│ 金額 │ 信用卡號 │ 出差時間 │├──┼──────┼──┼───┼──────────┼───────┤│ 1 │97年1月24 日│1 │4,000 │0000-0000-0000-0000 │ ││ │(四) │ │ │ (韓世芳) │ ││ ├──────┼──┼───┼──────────┼───────┤│ │97年1月25日 │1 │2,200 │ 同上 │97年1月25日 ││ │(五) │ │ 400 │ │(1日) ││ ├──────┼──┼───┼──────────┼───────┤│ │97年1月26日 │1 │4,000 │ 同上 │ ││ │(六) │ │ 400 │ │ │├──┼──────┼──┼───┼──────────┼───────┤│ 2 │97年6月6日 │1 │4,000 │ 同上 │ ││ │(五) │ │ 400 │ │ ││ ├──────┼──┼───┼──────────┼───────┤│ │97年6月7日 │1 │4,000 │ 同上 │ ││ │(六) │ │ 400 │ │ │├──┼──────┼──┼───┼──────────┼───────┤│ 3 │97年7月31日 │1 │3,700 │0000-0000-0000-0000 │97年7月31日 ││ │(四) │ │ 370 │ (韓世芳) │(5時) │├──┼──────┼──┼───┼──────────┼───────┤│ 4 │98年10月30日│1 │4,000 │ 同上 │98年10月30日 ││ │(五) │ │ 400 │ │(6時) │├──┼──────┼──┼───┼──────────┼───────┤│ 5 │98年12月30日│1 │4,070 │ 同上 │98年12月30日 ││ │(三) │ │ │ │(7時) │├──┼──────┼──┼───┼──────────┼───────┤│ 6 │99年3月19日 │1 │4,070 │0000-0000-0000-0000 │99年3月19日 ││ │(五) │ │ │ (韓世芳) │99年3月20日 ││ │ │ │ │ │(2日) │├──┼──────┼──┼───┼──────────┼───────┤│ 7 │99年5月14日 │1 │4,070 │0000-0000-0000-0000 │99年5月14日 ││ │(五) │ │ │ (韓世芳) │99年5月15日 ││ │ │ │ │ │(2日) │├──┼──────┼──┼───┼──────────┼───────┤│ 8 │99年5月29日 │1 │4,400 │ 同上 │ ││ │(六) │ │ │ │ │├──┼──────┼──┼───┼──────────┼───────┤│ 9 │99年9月24日 │1 │4,400 │0000-0000-0000-0000 │99年9月24日 ││ │(五) │ │ │ (林欣儀) │99年9月25日 ││ │ │ │ │ │(7時、6時) │├──┼──────┼──┼───┼──────────┼───────┤│10 │99年12月24日│1 │5,720 │ 同上 │99年12月24日 ││ │(五) │ │1,000 │ │(1日) ││ ├──────┼──┼───┼──────────┼───────┤│ │99年12月25日│1 │5,720 │ 同上 │99年12月25日 ││ │(六) │ │1,000 │ │(1日) │├──┼──────┴──┴───┴──────────┴───────┤│合計│62,7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