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014258號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代 表 人 朱立倫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蔣武東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技士
郭明芳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技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蔣武東、郭明芳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緣被付懲戒人蔣武東、郭明芳等2人均係本府工務局技士,經查渠等2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茲將渠等違失行為臚列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蔣武東部分:查被付懲戒人蔣武東前任職於工務局股長期間,涉嫌於不當場所接受廠商招待並收受新臺幣(下同)5萬元,藉以便利相關執照之核發,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下稱新北市調處)調查,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本(103)年3月13日諭知以10萬元交保。
本府考量被付懲戒人涉嫌違法失職情節重大,已於同年月14日核布記一大過之處分並先行停職在案。
(二)被付懲戒人郭明芳部分﹕查被付懲戒人郭明芳涉嫌於不當場所接受業者招待,以讓建商提前取得建照,案經新北市調處調查,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本年3月13日諭知以20萬元交保。本府考量被付懲戒人涉嫌違法失職情節重大,已於同年月14日核布記一大過之處分並先行停職在案。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等2人均坦承於不當場所與廠商有所往來,其行為除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同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2年下半年及103年上半年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10次會議紀錄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3年3月13日考績委員會答詢紀錄建照科股長蔣武東答詢紀錄各1份。
(二)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令1份。
(三)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停職令1份。
(四)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3年3月13日考績委員會答詢紀錄建照科技士郭明芳答詢紀錄1份。
(五)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令1份。
(六)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停職令1份。
乙、被付懲戒人郭明芳答辯意旨略以:
一、有關新北市政府以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泰公司)承攬三重區捷運聯合開發案申請三重區102重建字第708號建造執照、麗碁建設委託林天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林口區102林建字第250號建造執照,遭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不當指控被付懲戒人接受廠商招待出國、涉足不當場所,讓建商提前取得建造執照等情,涉嫌貪污治罪條例違法失職,移送貴會懲戒一案,謹申辯如下:
(一)103年3月12日於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3年聲搜字第438號案件偵查中,被付懲戒人遭不當指控於102年期間涉足不當場所(KTV)接受招待,其目的係為讓潤泰公司提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涉嫌觸犯貪污罪;惟事實上,被付懲戒人涉足不當場所(KTV)並無接受招待,且於職務上,與潤泰公司申領三重區102重建字第708號建造執照(證1)案件並無任何關聯:被付懲戒人於96年3月1日開始承辦建造執照業務(證2)直至103年3月14日被付懲戒人離職(證3)為止,皆無承辦任何有關潤泰公司申請辦理建造執照案件;至於系爭潤泰公司於102年10月領得三重區102重建字第708號建造執照案件,係由當時負責三重區建造執照業務之張紘聞技士承辦(證4),並非由被付懲戒人承辦,況被付懲戒人當時並不知道該建造執照申請案件何時開始進行申請,當然完全沒有像該案件相關承辦人員進行不法關說;潤泰公司所屬王國榮協理與被付懲戒人自102年5月至103年3月期間涉足不當場所純屬二人間之私交情誼,且被付懲戒人於不當場所消費時,於現場亦有提供現金付費,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本人帳號存摺影本金融卡提款紀錄(證5)、合作金庫本人帳號存摺影本金融卡提款紀錄可證(證6),並無接受招待;是以,被付懲戒人涉足不當場所與讓潤泰公司提前取得三重區102重建字第708號建造執照之不當指控無涉。懇請諸位公懲會委員明鑒,被付懲戒人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更無成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等之犯罪行為。
(二)103年3月12日於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3年聲搜字第438號案件偵查中,被付懲戒人遭不當指控於101年12月至102年1月期間涉及出國接受招待,其目的係為讓麗碁建設委託林天彥建築師事務所提前取得林口區102林建字第250號建造執照(證7)而涉嫌觸犯貪污罪;惟事實上,被付懲戒人出國並無接受招待,且於當時之職務上,並無承辦林口區之建造執照業務,其與麗碁建設提前取得林口區102林建字第250號建造執照案件並無任何關聯:被付懲戒人於99年12月15日至102年2月4日期間主要辦理淡水區建造執照業務,非屬承辦林口區建造執照業務(證8),被付懲戒人於101年12月28日至102年1月1日期間出國,當時根本無法預知建造執照業務承辦區域將會由淡水區調整至林口區(證9),是以,被付懲戒人於101年12月28日至102年1月1日期間出國與102年4月3日承辦102重建字第708號建造執照並無任何關聯。被付懲戒人與自同科離職之林天彥建築師出國,純屬二人之間私交情誼,且被付懲戒人出國消費係自行付費,有玉山銀行本人信用卡支付旅行社機票費用刷卡紀錄(證10)、以及臺灣銀行兌換人民幣9千元交易紀錄作為旅費(證11)可稽,並無接受招待;102林建字第250號建造執照係於101年12月28日出國3個月後方於102年4月3日掛件申請(證12),依照業務不定期調整後之負責承辦建造執照區域,當時確實係由被付懲戒人受理承辦,後於102年4月12日依法核准;惟對照出國期間與系爭建照之申請時間,二者之間並無可預期之關聯;其與讓麗碁建設有限公司提前取得102重建字第708號建造執照之不當指控完全無關。懇請諸位公懲會委員明鑒,被付懲戒人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更無成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等犯罪行為。
(三)涉足不當場所之說明:被付懲戒人未審慎深慮而涉足不當場所,犯下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已遭新北市政府記一大過行政處分,除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考績委員會當場深表悔悟,並願接受新北市政府記一大過處分(證13)併予停職,不再循救濟途徑提起申訴之外,特此謹向公懲會諸位委員誠心認錯,惟因被付懲戒人家中尚有罹患憂鬱症之妻子、就讀公立國小五年級、附幼中班之子、女(證14)、罹患躁鬱症之1位胞姊(證15)等人尚須依靠扶養,避免衍生其他社會救助問題,懇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諸位慈悲委員賜予輕判,被付懲戒人衷心誓言此後定改過向善,永不再犯,特此泣跪叩首。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本案業已繫屬於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3年聲搜字第438號刑事案件偵查中,事實上被付懲戒人並無接受招待,且交友目的與被付懲戒人職務上並無相關之具體事件產生任何對價關係,更無成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等之犯罪行為;敬請貴會明察,在被付懲戒人犯罪不成立之論斷下,賜予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貴會如認被付懲戒人所提申辯事證仍有不明無法論斷是否成立犯罪,尚有必要俟刑事裁判確定者,敬請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茲就本案案情具體事實一一申辯如下:
(一)行為之動機:被付懲戒人與王國榮協理、林天彥建築師等友人情誼涉足不當場所、出國之動機單純,純粹僅聯繫各自間之交友生活情誼,綜觀前述各項事件發生之時間點,與被付懲戒人承辦建照執照之職務完全無涉。
(二)行為之目的:被付懲戒人因與王國榮協理、林天彥建築師等友人情誼涉足不當場所、出國之動機單純,純粹僅聯繫各自間之交友生活情誼,並無其他不法目的,與被付懲戒人承辦建造執照之職務完全無涉。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被付懲戒人因與王國榮協理、林天彥建築師等友人涉足不當場所、出國時,純粹僅聯繫各自間之交友生活情誼,並無其他不法目的,與被付懲戒人承辦建造執照之職務完全無涉。
(四)行為之手段:被付懲戒人參加出國、高爾夫球運動、KTV等交友活動,有時也藉此認識其他朋友,擴大交友生活圈,實屬一般生活交友模式,惟皆係各自付費為交往原則,被付懲戒人各項消費皆係自付,有金融機構本人信用卡自行刷卡付費紀錄可稽,為有時亦採現金支付,有金融機構本人帳戶提款紀錄可稽,與被付懲戒人承辦建造執照之職務完全無涉。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被付懲戒人家中尚有罹患憂鬱症之妻子,尚有2位就讀公立國小五年級、附幼中班之子、女、罹患躁鬱症無法正常上班之1位胞姊等人尚須依靠扶養,被付懲戒人現為停職狀態,被付懲戒人實在沒有能力再承受其他更嚴重之處分,懇請公懲會諸位慈悲委員賜予不受懲戒或予輕判。
(六)行為人之品行: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盡心為民爭取權利、竭力為公完成任務,對於同仁用心分享經驗避免無心犯錯,業務處理時效盡力速辦,避免拖延影響人民權益,盡忠主管、克難盡職,屢獲嘉獎(證16);在家中克盡孝道,每逢清明、普渡、重陽、冬至、過年、雙親忌日皆虔誠奉祀,岳父已故,對於僅存之岳母,於母親節、生日、過年、中秋、不定期假日皆陪同侍親;對於子女教以善化、不得造成社會之累贅負擔,培養拾金不昧(證17)之身教人格教育,未敢掛齒;對於朋友,交以誠信、實踐關懷力行;生平中規中矩,並無生任何損害他人之惡意品行。
(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被付懲戒人涉足不當場所(有女陪侍之KTV),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已遭新北市政府記一大過行政處分,除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考績委員會當場深表悔悟,並願接受新北市政府記一大過處分予以停職,不再循救濟途徑提起申訴之外,現特此為了被付懲戒人涉足不當場所,未能謹慎勤勉,犯下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向公懲會諸位宏量委員誠心認錯,惟因被付懲戒人家中尚有罹患憂鬱症之妻子、就讀公立國小五年級、附幼中班之子、女、罹患躁鬱症之1位胞姊等人尚須依靠扶養,避免衍生其他社會救助問題,懇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諸位慈悲委員賜予輕判,被付懲戒人衷心誓言此後定改過向善,永不再犯,特此泣跪叩首。
四、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涉足不當場所之動機單純,確實或有應注意或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至於本案業已繫屬於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3年聲搜字第438號刑事案件偵查中,事實上被付懲戒人並無接受招待,且交友目的與被付懲戒人職務上並無相關之具體事件產生任何對價關係,更無成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等犯罪行為,敬請貴會明察,在被付懲戒人犯罪不成立之論斷下,賜予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貴會如認被付懲戒人所提申辯事證仍有不明或無法論斷是否成立犯罪,尚有必要俟刑事裁判確定者,敬請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1.新北市00000000000區0000000000號建造執照登錄資料。
2.96年3月1日實施之臺北縣(新北市改制前)政府工務局建照管理科業務職掌分配表。
3.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停職令。
4.新北市00000000000區0000000000號建造執照承辦人員登錄資料。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存摺金融卡提款紀錄。
6.合作金庫帳號存摺金融卡提款紀錄。
7.新北市00000000000區0000000000號建造執照登錄資料。
8.99年12月15日及101年12月17日實施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管理科業務職掌分配表。
9.102年2月5日實施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管理科業務職掌分配表。
10.玉山銀行信用卡支付旅行社機票費用刷卡紀錄。
11.臺灣銀行兌換人民幣9千元交易紀錄。
12.新北市00000000000區0000000000號建造執照承辦人員登錄資料。
13.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令。
14.被付懲戒人戶口名簿。
15.被付懲戒人胞姊之身心障礙手冊。
16.被付懲戒人獲嘉獎紀錄。
17.臺北捷運公司遺失物登記單。
18.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3月21日臺會議字第0000000000號申辯通知送達證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蔣武東原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新北工務局)建照科股長,負責新北市板橋、永和、新莊、林口、五股、樹林、八里等行政區之建造執照核發、公文核稿、抽查報備決行及施政計畫專案等業務;被付懲戒人郭明芳係新北工務局建照科技士,99年至101年間負責新北市淡水區建造執照核發、更正及補發,102年後負責新北市林口區建造執照核發、更正及補發等業務;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應依法執行職務,對於職務上行為不得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詎蔣武東於102年間,郭明芳於100至103年間,竟分別有下列違法失職行為:
(一)蔣武東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部分:緣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泰公司)於101、102年間在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及306地號進行新莊副都心建築開發案,於101年12月22日向新北工務局建照科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新北工務局建照科承辦人蔣武東於101年12月27日,以北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載明建造執照申請有12項缺失應予補正、退回申請案,並應於6個月內補正再行申請;嗣蔣武東於102年5月間升任為承辦股股長。
潤泰公司於102年6月13日申請延長補正,於102年6月27日由承辦人郭瑋克以北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所請,嗣於102年9月25日潤泰公司就前開新莊副都心案再次向新北工務局建照科申請建造執照,並於102年10月24日順利領照。
因潤泰公司規劃部副理王國榮曾拜託蔣武東在重審新莊副都心案建造執照時能加快速度,而蔣武東亦確實配合加速審查,為感謝蔣武東職務上協助,王國榮遂基於對於蔣武東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2年11月15日招待蔣武東至臺北市○○區○○○路○段○○號錢櫃KTVSOGO店娛樂,並於途中由王國榮以信封袋包裝現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塞入蔣武東外套,蔣武東竟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王國榮另於同日透過繽紛年代有限公司業績幹部陳秋錦找來女公關邱淑樺陪侍且提供性服務,招待金額計2萬5,179元,蔣武東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總計蔣武東因職務上行為收受王國榮賄賂及不正利益共7萬5,179元。
(二)郭明芳收受不正利益部分:
1.緣林天彥(曾任職於臺北縣政府工務局,91、92年間自行開設林天彥建築師事務所及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於100年間代辦信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傑公司)之新北市○○區○○段○○○○○○○○○○○○○○○號等3筆土地建造執照申請案(下稱國光段建照案),該案於100年4月20日向新北工務局初審掛件,分案由郭明芳承辦,初審後因國光段建照案有6點缺失需改正,經郭明芳於100年4月26日以北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退件予信傑公司及林天彥建築師事務所改正,改正完竣後於100年5月17日複審掛件,依程序規定該案辦理期限為100年6月16日,惟郭明芳配合加速於100年6月1日提前審查結案,林天彥為感謝郭明芳協助,於100年6月3日至100年6月6日招待郭明芳赴大陸深圳地區打高爾夫球、唱歌娛樂,由林天彥支付住宿費用8,000元、打球費用8,000元及唱歌娛樂費用5,000元等不正利益,共計2萬1,000元,郭明芳即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
2.林天彥復於100年12月21日向新北工務局建照科掛號代辦寶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麟公司)在新北市○○區○○段219、232、239、249、259、272-1地號等6筆土地建照之變更設計案,該案掛件分案後由郭明芳承辦,林天彥即基於對於郭明芳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0年12月29日至101年1月1日招待郭明芳赴大陸深圳地區打高爾夫球、唱歌娛樂,並由林天彥支付住宿費用8,000元、打球費用8,000元及唱歌娛樂費用5,000元等不正利益,共計2萬1,000元,郭明芳即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並使該案順利於101年1月28日結案。
3.嗣林天彥為使其開設之建築師事務所向新北工務局申請相關案件進行順遂,再次於101年12月28日至102年1月1日間,招待郭明芳赴大陸深圳地區打高爾夫球、唱歌娛樂,並由林天彥支付住宿費用8,000元、打球費用8,000元及唱歌娛樂費用5,000元等不正利益,共計2萬1,000元,郭明芳即復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後林天彥與麗碁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麗碁公司)簽約規劃設計新北市○○區○○段○○○○○○○○○○○○○○號等3筆土地建案及申請建造執照,並於102年1月間向新北工務局建照科申請建造執照,該案於對圖前即遭退件,適郭明芳自102年2月間調整承辦轄區為新北市林口區,林天彥因平時即以招待郭明芳喝花酒、性服務及赴陸旅遊等方式維繫彼此關係,遂於102年3月19日致電請託郭明芳承辦,該案於102年4月3日向新北工務局建照科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承辦人果變更為郭明芳,並在郭明芳配合審照下,麗碁公司因而順利取得建造執照。
4.林天彥另於102年11月15日,為求其開設之事務所在新北工務局辦理業務順利,復基於對於郭明芳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招待郭明芳至上揭錢櫃KTV SOGO店娛樂,並出資透過陳秋錦找來女公關徐靖雯陪侍及提供性服務,招待金額計2萬5,179元,郭明芳即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
5.又林天彥另基於對於郭明芳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3年1月1日至同年月5日招待郭明芳赴大陸深圳地區打高爾夫球、唱歌娛樂,並由林天彥支付住宿費用8,000元、打球費用8,000元及唱歌娛樂費用5,000元等不正利益,共計2萬1,000元,郭明芳即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嗣於103年1月間林天彥因林口麗林段建案需緊急向新北工務局建照科申請變更起造人,而由郭明芳承辦,郭明芳因不斷接受林天彥招待,旋即於103年1月23日簽准該申請案。總計郭明芳因職務上行為收受林天彥交付之不正利益相當於10萬9,179元。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3年度偵字第8377、14631、25591號),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蔣武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沒收。」「郭明芳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共五罪,均經分別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已確定在案。
二、上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2年下半年及103年上半年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10次會議蔣武東答詢紀錄,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3年3月13日考績委員會蔣武東、郭明芳答詢紀錄、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獎懲令、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停職令,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同院新北院輝刑戊104訴1187字第42615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附卷可稽,本會限期通知被付懲戒人等答辯,蔣武東迄未提出答辯;郭明芳答辯意旨雖否認犯罪,具狀提出如事實欄所載之辯解,然其所辯各節已為刑事判決所不採,並於判決理由中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且就其所為各節答辯詳為指駁,是其答辯並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等違失行為已堪認定。
三、按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依該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實施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係新法施行前繫屬本會,從而本案之實體規定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對被付懲戒人較為有利?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本件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後第2條及修正前同法第9條之規定。核被付懲戒人蔣武東、郭明芳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被付懲戒人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嚴重影響官箴,敗壞風紀,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郭明芳所提書面答辯,並參考法院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經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予以分別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修正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黃水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