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014250號移 送機 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 設臺北市○○區○○路○號10樓代 表 人 陳英鈐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黃莉惠 新竹縣選舉委員會前課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中央選舉委員會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黃莉惠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中央選舉委員會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黃莉惠(以下簡稱黃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黃員前任新竹縣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新竹縣選委會)第一組課員,於106年12月4日自願退休在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3月31日106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黃員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褫奪公權壹年(證1)。
(二)具體之違法事實及證據:
l、黃員於99年、100年及102年12月中旬,擅自塗銷簽到(退)簿上之「休假」紀錄及變造其上班紀錄,據以虛報各該當年度之不休假加班費金額,3年共計詐領7日之不休假加班費用9,095元,足生損害新竹縣選委會對於管理、核撥加班費用之正確性。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l月3日105年度偵字第9109號起訴書所述:黃員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l項提起公訴(證2)。
2、中央選舉委員會106年6月16日中選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黃員已全部繳回不法所得財物,事證確鑿涉有違失;請追究該員行政違失責任。經新竹縣選委會於106年7月13日召開考績委員會106年第2次會議決議: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3項第2款規定予以申誡1次(證3、證5)。
二、查黃員之行為係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據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第2項、第2條第1款規定及107年5月18日新竹縣選委會考績委員會107年第2次會議審議決議(證4),移請貴會審理。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影本1份。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影本1份。
三、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考績委員會106年第2次、第3次、第4次會議紀錄影本各l份。
四、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考績委員會107年第2次會議紀錄影本各1份。
五、黃員申誡一次獎懲令影本1份。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本人於新竹縣選舉委員會服務期間,因一時思慮欠周,誤觸法網,至感悔意,在於調查時本人亦主動自白,配合全數繳回所得,在違法程度及對機關影響,尚屬輕微,本人業已受行政懲處申誡乙次及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緩刑在案並執行褫奪公權中。
二、茲因本人原任公職之職位不高,所領退休金額僅四萬元,年改後遞減為三萬元左右,身為家中長女(唯一女兒),除一力承擔照顧母親外(父親今年初甫過世),尚須負擔弟弟亡故後所遺未成年子女教育費用。
三、懇請大委員能斟酌考量,本人所犯之行為逸脫社會相當性係屬輕微,所侵害法益亦屬輕微,受此教訓,本人已深刻反省懊悔不已,敬請酌予輕處。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黃莉惠原係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課員(已於106年12月4日退休),明知請領加班費及不休假加班費,均應依據實際加班時數據實申報,且其於如附表所示之休假日期業已申請個人休假等節,竟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變造公文書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利用其職務上負責協辦註登簽到(退)簿及保管差價單據之機會,於前開休假日期後約1至3日內,在新竹縣選委會辦公室內,先行抽出並毀棄其前揭日期經單位主管批核之員工休假單,再以修正液將如附表所示之簽到(退)簿欄位上塗銷「休假」等文字後,改為「莉惠」等文字方式,變造其簽到(退)簿之上班紀錄。據此共計詐領7日之不休假加班費用新臺幣9095元。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判決其「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褫奪公權壹年。」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109號起訴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載明被付懲戒人上開案件已於107年6月7日送執行)在卷可稽,並經被付懲戒人坦白承認,其違失事實,已堪認定。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又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其雖經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確定,為維護公務紀律,本會認仍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玲憶附表:
┌──┬───────┬────────┬─────┬─────┐│編號│休假日期 │塗改欄位 │詐領天數 │詐領金額 │├──┼───────┼────────┼─────┼─────┤│ 1 │99年3月16日 │99年度上半年簽到│1日 │1,402元 ││ │ │(退)簿99年3月 │ │ ││ │ │16 日下午簽到欄 │ │ │├──┼───────┼────────┼─────┼─────┤│ 2 │100年6月13日 │100年度上半年簽 │0.5日 │740元 ││ │ │到(退)簿100年6│ │ ││ │ │月13日下午簽退欄│ │ │├──┼───────┼────────┼─────┼─────┤│ 3 │102年8月8日 │100年度下半年簽 │1日 │1,545元 ││ │ │到(退)簿100年8│ │ ││ │ │月8日下午簽到欄 │ │ │├──┼───────┼────────┼─────┼─────┤│ 4 │102年10月15日 │102年度下半年簽 │1日 │1,545元 ││ │ │到(退)簿102年 │ │ ││ │ │10月15日下午簽到│ │ ││ │ │欄 │ │ │├──┼───────┼────────┼─────┼─────┤│ 5 │102年11月6日 │102年度下半年簽 │0.5日 │773元 ││ │ │到(退)簿102年 │ │ ││ │ │11月6日下午簽退 │ │ ││ │ │欄 │ │ │├──┼───────┼────────┼─────┼─────┤│ 6 │102年11月20日 │102年度下半年簽 │1日 │1,545元 ││ │ │到(退)簿102年 │ │ ││ │ │11月20日下午簽到│ │ ││ │ │欄 │ │ │├──┼───────┼────────┼─────┼─────┤│ 7 │102年12月5日 │102年度下半年簽 │1日 │1,545元 ││ │ │到(退)簿102年 │ │ ││ │ │12月5日下午簽到 │ │ ││ │ │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