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72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區○○○路○號代 表 人 許立明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王宏文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前小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高雄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王宏文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事 實
壹、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小隊長王宏文,前於本府警察局林園分局行政組巡佐任職期間,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嗣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謹將本案相關事宜概述如下:
一、案情摘要:
(一)案係緣於王員自95年12月25日起至105年2月3日止任職林園分局行政組巡佐期間,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自101年8月起至104年10月止,按月收受轄內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場業者之賄款,作為包庇電子遊戲場經營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查緝,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之代價,累積收賄39次,收受賄款總計新臺幣160萬元。
(二)案經:
1.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1月23日105年度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略以,王宏文犯附表七編號5-1至5-39所示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罪,共參拾玖罪,各處附表七編號5-1至5-39「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10月31日106年度上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
3.最高法院107年3月22日107年度台上字第46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二、行政責任:
1.查王員前經銓敘部105年2月23日部退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於105年3月2日自願退休在案,目前已非現職公務人員。
2.案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及第2條規定,審酌王員任職期間所為之違失情節,實違反國家社會對公務員應清明廉能、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之一般要求,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及本府之信譽與廉政形象,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規定,將王員移付懲戒,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1月23日105年度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書。
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10月31日106年度上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書。
3.最高法院107年3月22日107年度台上字第462號刑事判決書。
4.銓敘部105年2月23日部退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及相關資料。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王宏文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05年2月3日止擔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下稱林園分局)行政組巡佐(嗣平調他職,並於105年3月2日退休),係依刑事訴訟法、警察法及警察勤務條例等相關規定,負有維護轄區治安、協助犯罪偵查、取締不法等職責,對轄區內有經營賭博嫌疑之相關電子遊戲場負有偵搜、調查、取締、查緝之責,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於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調查犯罪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被付懲戒人與其警界同事黃順福認識,如附表所示之6間電子遊戲場在被付懲戒人所任職之林園分局轄區內經營賭博性電玩,上述6間電子遊戲場業者(其中鳳林釣蝦場附設電子遊戲場於104年5月始加入,迄於104年9月15日歇業;全球電子遊戲場於104年9月19日歇業),因經營賭博性電玩之違法營業,冀求其等經營之6間電子遊戲場能不被取締、查緝,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遂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經由證人李○○請託黃順福行賄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6間電子遊戲場為經營賭博性電玩之電子遊戲場,其負有取締、查緝之責,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應允黃順福上開請求,雙方達成行賄、收賄之意思合致,迨黃順福於每月25日左右,在其高雄市○○區○○街○○號住處收受李○○(年籍資料詳刑事卷)所交付之賄款後,被付懲戒人即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隔月月初晚上),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駕駛車號0000-00號白色別克自用小客車至黃順福上址住處按門鈴,待黃順福下樓後,被付懲戒人即駕駛上開小客車搭載黃順福於上開住處附近繞行,並在車上收受黃順福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共計39次(本件收賄犯行部分分3階段,各階段行賄之電子遊戲場詳如附表所示),收受賄款總計新台幣160萬元。嗣於104年10月20日、同年11月16日、105年2月24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執行搜索,始循線查獲上情。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犯該刑事判決附表七編號5-1至5-39所示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罪,共參拾玖罪,各處同附表編號5-1至5-3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被付懲戒人不服循序提起上訴,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6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2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在案。
三、上開事實,業經橋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539號及高雄高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敘述甚詳,並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2號刑事判決駁回被付懲戒人之上訴而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並未提出任何之答辯,故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已臻明確。
四、查被付懲戒人身為執法之警務人員,竟違背職務而受賄,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其所為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職務上違失行為。且其行為重創公務員清廉節操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相關資料及刑事判決等,已足認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事證明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收受賄賂次數、金額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及第9條第1項第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家惠附表:
┌──┬───┬──────────┬────────────┐│編號│業者 │店名 │收賄時間、次數、金額(新││ │ │ │臺幣) │├──┼───┼──────────┼────────────┤│ 1 │李懷龍│林園亞虎電子遊戲場 │1.第1階段自101年8月起至 │├──┼───┼──────────┤ 104 年4月止。 ││ 2 │不詳 │全球電子遊戲場 │2.黃順福每月僅轉交4萬元 │├──┼───┼──────────┤ 之賄款給王宏文。 ││ 3 │李○○│開喜電子遊戲場 │3.以上合計33 次,累計收 │├──┼───┼──────────┤ 賄金額132萬元。 ││ 4 │黃金章│超悟空電子遊戲場 │ ││ │李○○│ │ │├──┼───┼──────────┤ ││ 5 │黃金章│金格電子遊戲場 │ │├──┼───┼──────────┼────────────┤│ 1 │李懷龍│林園亞虎電子遊戲場 │1.第2階段自104年5月起至 │├──┼───┼──────────┤ 104 年9月止(鳳林釣蝦 ││ 2 │不詳 │全球電子遊戲場 │ 場於104年9月15日歇業、│├──┼───┼──────────┤ 全球電子遊戲場於104年9││ 3 │謝政家│鳳林釣蝦場附設電子遊│ 月19 日歇業)。 ││ │ │戲場 │2.黃順福每月僅轉交5萬元 │├──┼───┼──────────┤ 賄款給王宏文。 ││ 4 │李○○│開喜電子遊戲場 │3.以上合計5 次,累計收賄│├──┼───┼──────────┤ 金額25萬元。 ││ 5 │黃金章│超悟空電子遊戲場 │ ││ │李○○│ │ │├──┼───┼──────────┤ ││ 6 │黃金章│金格電子遊戲場 │ │├──┼───┼──────────┼────────────┤│ 1 │李懷龍│林園亞虎電子遊戲場 │1.第3階段於104年10月初。│├──┼───┼──────────┤2.黃順福僅轉交3萬元賄款 ││ 2 │李○○│開喜電子遊戲場 │ 給王宏文。 │├──┼───┼──────────┤3.以上合計1 次,累計收賄││ 3 │黃金章│超悟空電子遊戲場 │ 金額3萬元。 ││ │李○○│ │ │├──┼───┼──────────┤ ││ 4 │黃金章│金格電子遊戲場 │ │├──┼───┼──────────┼────────────┤│總計│ │ │以上合計39次,累積收賄金││ │ │ │額16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