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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7 年鑑字第 14290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90號移 送機 關 苗栗縣政府 設苗栗縣○○市○○路○號代 表 人 徐耀昌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陳劭愷 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測量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苗栗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陳劭愷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

甲、苗栗縣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劭愷(下稱陳員)係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因於106年12月1日在苗栗縣○○鄉酒後駕車肇事,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為每公升0.71毫克,以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起訴,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陳員有期徒刑陸月確定(證三)。

二、查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0000000000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請各機關本權責查證後,參考本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次查陳員前於102年因酒後駕車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埔交簡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確定(證一)。

105年又因酒後駕車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酒駕,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交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證二)。106年12月1日在苗栗縣○○鄉酒後駕車肇事係屬陳員5年內第3次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判刑確定,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扼傷公務員形象,爰審酌被付懲戒人酒駕行為已觸犯公共危險罪,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應受懲戒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等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1.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埔交簡字第20號1份。

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苗交簡字第13號1份。

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交易字第47號1份。

4.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1份。

乙、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劭愷係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薦任第七職等測量員,其前於102年因酒後駕車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埔交簡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確定;105年又因酒後駕車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酒駕,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苗栗地院)106年度苗交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

復於民國106年12月1日12時許起至同日13時許止,在苗栗縣○○鄉○○渡假村餐廳飲用威士忌酒後,於同日1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18分許,途經苗栗縣○○鄉○○村○○00○0號前時,追撞徐春揚所駕駛因等紅燈暫停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肇事(均未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被付懲戒人係酒後駕車,並於同日14時23分許,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為每公升0.71毫克,檢察官以其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嫌,提起公訴,經苗栗地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二、上開事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埔交簡字第20號刑事簡易判決、苗栗地院106年度苗交簡字第13號刑事簡易判決、苗栗地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7號宣示判決筆錄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雖未提出答辯,然觀上開苗栗地院宣示判決筆錄所載,該判決係因被付懲戒人認罪協商而做成,已足認被付懲戒人有該判決筆錄所載之違法行為。本件依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被付懲戒人因酒後駕車,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審酌被付懲戒人履犯酒後駕車,經懲處而不悔改,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三、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吳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