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91號移 送機 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鄔承傑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前股長(107年7月
月1日辭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鄔承傑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鄔承傑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案鄔員自101年7月27日至101年11月30日代理本府工務局原使用管理科科長及101年12月11日至102年4月21日擔任同科股長期間,加速審核「迎新產後護理之家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案」、「中美大樓變更使用執照案」及「迎新護理之家第二階段變更使用執照案」等案件,獲取不法所得,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11月27日以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7月2日一審判決有罪確定,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並緩刑伍年。
(二)審酌鄔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業經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二、證物名稱及件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5月31日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影本。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鄔承傑係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前技士,自101年7月27日至101年11月30日代理該府工務局原使用管理科科長及101年12月11日至102年4月21日擔任同科股長期間,涉有以下之違失行為:
(一)林天彥建築師事務所於101年9月間受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下同)中山路584號「迎新產後護理之家」委託代辦變更使用執照、消防會審及會勘、室內裝修許可證等業務,林天彥就該案已於101年10月底與時任桃園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之被付懲戒人討論妥當,被付懲戒人亦同意指示承辦人加速審核,惟桃園縣建築師公會協審建築師於101年11月1日對於林天彥建築師事務所補件之書面資料重新審查時提出諸多缺失,致承辦人不敢簽核,林天彥因恐使已動工之業主蒙受損失,基於對被付懲戒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透過緯瑞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保中邀請被付懲戒人於101年11月2日北上飲宴,由林天彥支付被付懲戒人在繽紛年代酒店娛樂及性服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6,000元,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事後被付懲戒人除協助解決協審建築師所提缺失及利用代理科長身分指導承辦人簽擬該案外,亦於101年11月15日下午5時許將承辦人簽陳之案件,以代理科長之權限於同日晚間9時30分核章決行准予變更使用執照為產後護理機構,於職務上配合林天彥加速簽核之需求。
(二)林天彥為使桃園工務局加速審核所代辦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之「中美大樓」變更使用執照案及上開「迎新產後護理之家」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案,竟再基於對被付懲戒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2年3月14日再次透過林保中邀約被付懲戒人北上飲宴,並招待至繽紛年代酒店娛樂及性服務,由林天彥支付費用共計24,717元,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林天彥於同(14)日晚間9時許招待被付懲戒人過程中,猶致電指示員工蔡其衛應於翌(15)日立即向桃園工務局掛號中美大樓變更使用執照案,且於電話中透露被付懲戒人將幫忙簽准。蔡其衛於102年3月15日送中美大樓變更使用執照案申請資料至桃園縣建築師公會後,被付懲戒人果於102年3月29日親自至桃園縣建築師公會與協審建築師討論該案,促使協審建築師於當日審查完畢,且因林天彥希望該案最遲能於102年4月3日拿到變更使用核准函,被付懲戒人於102年4月1日下午1時47分許,甫接到承辦人上陳審核後,隨即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核章再上陳;而林天彥所代辦之「迎新產後護理之家」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案,亦因透過被付懲戒人協助,經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承辦人於102年4月1日上午11時許核章上陳審核後,被付懲戒人即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核章,於職務上配合林天彥加速簽核之需求。
(三)102年4月間林天彥為期「迎新產後護理之家」第二階段變更使用執照案能儘快簽准,於102年4月8日再次透過林保中聯繫被付懲戒人,並於電話中拜託被付懲戒人協助督促承辦人加速辦理,被付懲戒人於電話中應允會交代承辦人儘速簽辦,雖被付懲戒人於102年4月12日轉任工務局建築管理科施工股股長,惟因被付懲戒人於轉任前有依林天彥所請,要求承辦人速辦該案,而該案果於102年4月18日簽准,林天彥為感謝被付懲戒人,復基於對被付懲戒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2年4月19日邀請被付懲戒人北上,招待被付懲戒人至繽紛年代酒店娛樂及性服務,而由林天彥支付費用共計20,667元之不正利益,被付懲戒人即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
(四)總計被付懲戒人因職務上行為收受林天彥相當於71,384元之不正利益。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萬元,於107年7月2日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7月16日新北院輝刑戊104訴1187字第42617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未提出答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又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雖被付懲戒人經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確定,惟為維護公務紀律,本會認仍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及刑事確定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姜仁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