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304號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區○○○路○號代 表 人 許立明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涂啟峯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警務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高雄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涂啟峯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壹、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警務員涂啟峯,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謹將本案相關事宜概述如下:
一、案情摘要:
(一)查涂員前於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務員任職期間,按月協助電玩業者將11萬元賄款轉交仁武分局巡官林○璋(按:
所涉犯行刻由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作為包庇電子遊戲場經營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之對價,迄至104年10月止為期11個月,轉交賄款共計121萬元。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二、刑事責任:
(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略以,被告涂啟峯共同行賄員警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交付賄賂罪嫌;茲審酌被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且配合調查不法事證,爰依同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為啟自新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二)全案於107年6月26日緩起訴處分確定。
三、行政責任
(一)內政部警政署105年5月18日警署人字第1050094368號函說明三略以,警察機關(構)、學校對於所屬員警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經審認有懲戒必要者,應秉持勿枉勿縱之精神斷然予以處置。...。(證2)
(二)案經審酌涂員所為之違失情節,實違反國家社會對公務員應清明廉能、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之一般要求,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及本府之信譽與廉政形象,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規定,將涂員移付懲戒,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附件證據(均影本)
(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7月2日雄檢欽麗106偵19028字第45646號函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4月26日緩起訴處分書。
(二)內政部警政署105年5月18日警署人字第1050094368號函。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本件被付懲戒人涂啟峯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務員任職期間,因一時失慮誤入歧途而於民國103年間答應幫電玩業者轉交賄款予林霙章,被付懲戒人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誠心懺悔而獲高雄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被付懲戒人對此深感懊悔不已,初當警察之誓詞:「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歷歷在目,卻因工作期間受及人情上的包袱及壓力致使自已一時迷失而誤觸法網,被付懲戒人雖於本案自始至終未從中獲取任何報酬,但仍處事欠思熟慮,終鑄下大錯。
二、惟被付懲戒人自任公職起業已27年,均兢兢業業,恪守職責,甚至多次破獲大型賭博性電玩業者案件,臚列如下:
(一)96年執行取締電子遊戲場賭博性電玩及無照電子遊戲場達成率高達408%。
(二)96年取締涉嫌賭博電子遊戲場所專案171%
(三)97年2-5月查獲賭博性電玩機台16台,另97年執行取締電子遊戲場賭博性電玩及無照電子遊戲場達成率高達102%,列丙組第一名。
(四)97-98年間亦多次查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及共同查獲賭博性電玩機台等案,並於98年7-12月取締電子遊戲場賭博性電玩及無照電子遊戲場達成率高達119%,經警察局評列第一名。
(五)99年查獲金老凱電子遊戲場電玩賭博機台78台及99年1-6月取締電子遊戲場賭博性電玩及無照電子遊戲場達成率高達325%,經評列丁組第一名。
(六)被付懲戒人深知縱前有值得嘉獎案件亦不足以彌補身為人民公僕不應所犯之錯,然被付懲戒人任公職期間,確實就其職務盡心盡力、謹小慎微,均有人事資料表可稽(證1)。
三、被付懲戒人長年篤信佛,惟在工作上幾乎皆係執行取締作為,相對易承受工作壓力及人情包袱致使自己產生厭離感,遂在遇有升遷機會,乃於101年毅然選擇較單純的交通警察大隊專業單位服務,斯時卻受友人請託以非直接職務避嫌之便,介紹業者楊明生請被付懲戒人幫忙轉交賄款予舊識同事林霙章,談話間業者楊明生自稱對宗教道場亦有興趣,被付懲戒人因一心想宣揚傳教能使更多人能夠共同修行,深感歡喜而失慮蒙蔽法律與良知所受圭臬,遂答應業者楊明生之請求轉交賄款予林霙章而步入歧途,期間業者楊明生亦曾應被付懲戒人邀請前往道場持修並捐款,惟被付懲戒人確受良心譴責而不從中謀取任何利益,亦不過問渠等行賄金額多寡,俟104年5月已良心深受譴責不堪負荷,遂轉報考派出所所長職務資格列冊,於105年3月派任至仁武分局擔任所長一職,105年3月至106月10月於派出所服務期間,悉心戮力、夙興夜寐於職務,更多有偵破槍砲彈藥案件(105年5月30日槍擊案、同年10月12日查獲毒品及槍砲、106年1月27日查獲槍砲彈藥及公共危險案、106年9月17日查獲槍砲彈藥及毒品案)、殺人(106年偵破殺人案)等重大案件之破獲。
四、現今錯已鑄成,深感後悔莫及,並於期間亦多次勸林霙章切莫再繼續犯錯,斯時此等錯誤開弓已無回頭箭,被付懲戒人懸崖勒馬仍不足彌補錯誤,謹祈請鈞會能念被付懲戒人27年間所付出工作之心力以及懺悔之心,就被付懲戒人從輕發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涂啟峯原任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逕行舉發組警務員,於任職期間,按月協助賭博性電動玩具業者李瑞祥、楊明生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轄內之業者所交付之賄款11萬元(新台幣,下同),轉交該分局行政組巡官林霙璋,做為林霙璋包庇上開業者經營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之對價,迄104年10月李瑞祥遭搜索收押始停止,計11個月,轉交賄款共121萬元。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所犯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審酌被付懲戒人犯罪後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不法事證,有利本案查緝公務員收受賄賂犯行,且僅係基於情誼無酬轉交賄款等情,為啟自新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乃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並應於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5萬元,已於107年6月26日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7月2日雄檢欽麗106偵19028字第45646號函暨所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4月26日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於答辯意旨所坦承,其違法失職之事實,已堪認定。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清廉謹慎之旨,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查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務人員,不知遠嫌自重,竟按月協助賭博性電玩業者將賄款轉交承辦員警做為包庇不加取締之對價,其違失情節重大,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仍不能解免其重大違失之咎,爰併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