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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7 年鑑字第 14306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306號移 送機 關 經濟部 設臺北市○○街○○號代 表 人 沈榮津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林岱銳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南

區營業處事務管理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經濟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林岱銳申誡。

事 實經濟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林岱銳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南區營業處事務管理師林岱銳(下稱林員)經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比對發現林員具有兼任「泰之泉加水站」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1),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二)查林員於91年7月1日任職於中油公司,據林員陳述書說明(證明文件2),104年國稅局來函通知,林員臺南家門口之加水站無營業登記,需登記負責人,並變更為營業用電。加水站負責人本應登記林母名下,103年林員購屋時,林母出資協助購屋,因林母年事已高且沒有工作,要求設立加水站作為其收入來源,又因愛子心切,不願收受林員薪水,爰此,林員順從母親意願設立加水站貼補其生活費,該加水站登記負責人時,係登記林員名字(證明文件3),該加水站平日無人看管,年營業額扣除用電與加水成本約新臺幣1萬元,惟林員並無支領薪水亦不參與營業。林員於103年8月7日至106年6月14日擔任泰之泉加水站負責人時,因不諳法令而不知違反相關兼職規定,待知悉時立即前往國稅局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為林母陳麗霞女士(證明文件4)。

(三)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以,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係屬形式上違法,並對公務員品位形象侵害輕微者,程序上似無一律予以停職之必要,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又無論是否停職均屬違法,仍應依法移付懲戒。

(四)前揭事實經中油公司調查及釐清責任後,審認林員兼任態樣屬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兼任態樣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復經中油公司107年第1次獎懲委員會議審議,衡酌林員無實際參與經營之實,且其兼職與該公司並無利害關係,違犯程度尚屬輕微,爰免予停職;惟林員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其應受懲戒之事由,甚為明確(證明文件5)。

二、綜上,本案以被付懲戒人所為核有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應予懲戒事由,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將其逕送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一)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

(二)林員陳述書。

(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7年9月12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

(四)林員母親聲明書、切結書、泰之泉解任證明、加水站變更登記資料。

(五)中油公司107年10月17日油人發字第00000000000號函。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答辯人只是單純而且被動接受母親的安排,並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意思,且母親年事已高,申報當時還兼照顧罹癌父親,答辯人對於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並不瞭解,非刻意觸犯法令,今後將更謹慎行事,尚請從輕從寬處罰。請鈞長從輕發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林岱銳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南區營業處事務管理師,經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比對,發現被付懲戒人自103年8月7日起擔任泰之泉加水站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嗣被付懲戒人知悉為違法時,已於106年6月14日辦理泰之泉加水站負責人變更登記。

二、以上事實,有銓敘部資訊中心查核結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7年9月12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所不否認。本件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有違法情事,為維護官箴,並有懲戒之必要,自應予以懲戒。惟審酌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並已於106年6月14日解任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之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據上論結,本件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彭鳳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