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7 年鑑字第 14311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014311號移 送機 關 經濟部 設臺北市○○街○○號代 表 人 沈榮津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王福江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

煉油廠土木工程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經濟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王福江記過壹次。

事 實經濟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王福江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土木工程師王福江(下稱王員)經審計部查核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任職公營事業機構情形,發現王員涉嫌違法擔任民間營造公司專任工程人員(證明文件1)。

(二)查王員於78年1月1日任職於中油公司,據王員陳述書說明(證明文件2),王員於假日及下班後兼任柏誠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稱柏誠公司)專任工程人員,任職期間為104年3月19日至106年6月30日,王員於106年6月19日通知柏誠公司辦理解任,柏誠公司雖同意開立離職證明,惟並未至屏東縣政府辦理註銷登記,爰王員於106年7月10日前往屏東縣政府申請註銷登記。中油公司於同年月13日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規定,核予王員記過2次處分(證明文件3)。

(三)前揭事實經中油公司調查及釐清責任後,審認王員知情出借專業證照,未參與經營但領有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之規定。復經中油公司107年第1次獎懲委員會議審議,考量王員知情且領有報酬,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其應受懲戒之事由,甚為明確(證明文件4)。

二、綜上,本案以被付懲戒人所為核有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應予懲戒事由,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將其逕送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一)審計部106年6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00000000000號函。

(二)王員陳述書、離職證明書、到職登記資料、請柏誠公司辦理註銷登記存證信函及屏東縣政府106年8月17日屏府工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

(三)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106年7月13日大林懲106字第027號令。

(四)中油公司107年10月17日油人發字第00000000000號函。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王福江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土木工程師,經審計部查核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任職公營事業機構情形,發現被付懲戒人涉嫌違法擔任民間營造公司專任工程人員。查被付懲戒人於78年1月1日任職於中油公司,自104年3月19日至106年6月30日,兼任柏誠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稱柏誠公司)專任工程人員。嗣106年6月19日通知柏誠公司辦理解任,柏誠公司雖同意開立離職證明,惟並未至屏東縣政府辦理註銷登記,被付懲戒人爰於106年7月10日前往屏東縣政府申請註銷登記。中油公司於同年月13日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規定,核予被付懲戒人記過2次處分。

二、以上事實,有審計部106年6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柏誠公司106年6月20日離職證明書、營造業登記資料查詢、屏東縣政府106年8月17日屏府工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等影本在卷可稽,其違法事實,洵堪認定。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業務之旨,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並有懲戒之必要,自應予以懲戒。惟審酌被付懲戒人受有報酬但未實際參與經營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之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據上論結,本件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8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彭鳳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