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8年度澄字第3536號移 送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張博雅被付懲戒人 張聖照 法務部矯正署科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張聖照是否違法應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8年5月1日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有該院109年3月24日108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件停止程序之原因既已消滅,自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蘇振堂委 員 吳謀焰委 員 邵燕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