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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8 年澄字第 3536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澄字第3536號移 送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張博雅被付懲戒人 張聖照 法務部矯正署科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張聖照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以: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張聖照、前明陽中學副校長,薦任第九職等;前誠正中學副校長,薦任第九職等,現任法務部矯正署科長。

貳、案由:被彈劾人張聖照於任職明陽中學副校長及誠正中學副校長期間,因迷信宗教,衍生債務問題,為掩飾債信不佳,多次偽造不實交易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職員識別證、銓敘部審定函及薪資單向地下錢莊借款,並以不法經驗協助友人借貸,言行失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規定,嚴重損害機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被彈劾人張聖照於103年1月16日起至105年7月22日止擔任明陽中學副校長,於105年7月22日起至107年1月16日止擔任誠正中學副校長(附件一)。張聖照於97年間認識「觀音心法」道場負責人,因認該道場負責人成功協助其解決感情問題,而於99年12月起至104年3月間陸續奉獻高額財物(附件二)。張聖照因奉獻宗教金額遠超過其自身財力,除抵押母親名下房產借款因應,而與家人涉訟外(附件三),並於擔任明陽中學副校長期間,向地下錢莊借款而致負債累累,迫於還款壓力,復需借款周轉,然其薪資遭強制扣款而債信不佳,為順利通過地下錢莊借貸審核,竟於擔任明陽中學副校長及誠正中學副校長等職務期間鋌而走險,多次偽造文書,並不當協助友人向地下錢莊借貸。張聖照於本院調查詢問時,坦承偽造文書及協助友人向地下錢莊借貸等事實,且有相關事證在卷可稽,違失事證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外(附件四、五),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規定。茲就張聖照行政違失之事實,詳述如下:

一、104年6至8月間,張聖照透過代辦業者偽造不實交易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向地下錢莊借貸新臺幣(下同)65萬元。

(一)經查,104年間張聖照因負債累累,亟需借款周轉,然其薪資遭法院強制扣款而債信不佳,為掩飾其真正的薪資轉帳存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城清水郵局(下稱土城清水郵局)帳戶之財力情形,竟申請補發其另一本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銀)桃園分行帳戶存摺,於104年6、7月間某日交給綽號「小江」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男子,由「小江」將存摺內頁之補發日期刮擦去痕,變造為103年1月6日補發,由「小江」在存摺內頁空白之交易明細表欄位,以電腦程式打印自103年1月6日起至104年8月3日止,有薪資、鐘點費、差旅費、休假補助費、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值勤費、加班費存入之不實交易紀錄,假冒為張聖照之薪資轉帳帳戶。再委由「小江」代覓地下錢莊業者,持該偽造之薪資轉帳存摺,透過代辦業者許鈺娟,向地下錢莊業者李慶榮借貸65萬元。

(二)上開事實,張聖照於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橋頭地檢署偵查中及本院詢問時均坦承不諱,有張聖照於廉政署詢問時之供述筆錄(附件六)、張聖照、代辦業者許鈺娟、地下錢莊業者李慶榮等人於橋頭地檢署之偵訊筆錄(附件七)、橋頭地檢署扣押之土銀桃園分行存摺(附件八)、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鑑定存摺確遭偽變造之鑑定書(附件九)等資料在卷可稽。張聖照於本院詢問時亦供稱:「在橋頭地檢署偵辦案件中,我也有拿偽造的薪轉存摺向地下錢莊借款,第一次是104年8月時我透過代辦業者的介紹向一位地下錢莊業者李先生借款,但李先生要求還款的方式是要扣押薪轉存摺,於每月1號發薪時,從存摺中扣除應還的款項,我因無薪轉存摺可扣押,代辦業者便稱可幫忙製作,但需收取製作費8萬元,故我便以8萬元的代價請代辦業者製作假的薪轉存摺……」等語(附件十)。相關事證足認張聖照確有偽造土銀桃園分行存摺,假冒為其薪資轉帳帳戶之事實。

二、104年8月間,張聖照偽造友人「蔡坤穆」為明陽中學職員之識別證及銓敘部審定函,假冒其友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藉以擔任借款保證人,向地下錢莊借貸15萬元。

(一)經查,張聖照為續向地下錢莊業者李慶榮貸得更多款項,明知其友人「蔡坤穆」(嗣改名為蔡俊賢)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竟於104年8月間委由「小江」偽造「蔡坤穆」為明陽中學職員之識別證。而張聖照嫌「小江」偽造之識別證底色太假,認與真實的識別證落差太大,竟自行偽造識別證,此外,張聖照並參考銓敘部審定函之格式,自行偽造「蔡坤穆」銓敘部審定函。張聖照利用上開偽造之「蔡坤穆」明陽中學職員識別證(最終以「小江」偽造之識別證進行借款)及偽造之銓敘部審定函,以「蔡坤穆」擔任借款保證人,向地下錢莊借貸15萬元。

(二)上開事實,張聖照於橋頭地檢署偵查中及本院詢問時均坦承不諱,有張聖照、許鈺娟、李慶榮、蔡俊賢(原名蔡坤穆)等人於橋頭地檢署之偵訊筆錄(附件七、十一)、廉政署搜索扣押之「蔡坤穆」明陽中學職員識別證及銓敘部審定函之實體文件(附件十二)、調查局搜索扣押張聖照隨身碟內查扣之偽造「蔡坤穆」明陽中學職員識別證之電磁紀錄列印紙本(附件十三)、明陽中學107年6月22日函復本院「蔡坤穆」非該校管理員及證件非該校核發(附件十四)等資料在卷可稽。張聖照於本院詢問時亦供稱:「我拿假證件跟金主借錢,是偽造員工識別證(地下錢莊代辦業者幫我做1張),我請代辦業者幫我找地下錢莊資源,我把我的個人資料,包含薪資證明、銓敘函、識別證、身分證等證件影本交給代辦業者(代辦業者以我的識別證為範本製作假的識別證向地下錢莊借款)。」、「(本院提示扣案之蔡坤穆識別證與銓敘函)一開始是代辦幫我弄的……當時代辦幫我做了識別證,代辦所做的,顏色看起來很假,代辦業者做好傳給我看,我覺得很假,我們識別證的底色是紅色,我覺得落差很多,我有跟他說具體顏色難以溝通,後來我便請他把檔案寄給我,我自己處理(當時電腦中顯示應是2個,一個是明陽中學,一個是臺北少年觀護所,但這2個後來並未拿去借款,真正向地下錢莊借款的是地下錢莊做的假假的那張)。」「(問:調查局調到的是你重新製作的?)不是,陰錯陽差拿到之前製作的那張(代辦業者製作)。我本來是想說,我要用我自己做的比較滿意的……」、「(問:有關銓敘部的函?)我用Word檔編輯,委員出示證物部分印章不是我蓋的(我不曉得是誰蓋的章),當時我提供的是沒有秘書部的章。我自己搜公文系統相關文號後叫出檔案製作,Word文書編輯都可以處理之(函的條碼是我由公文系統中隨機找1個公文的收文號轉成PDF檔印出後,剪貼複製貼上,電子交換章,是利用Word文書編輯彙製的)。」等語(附件十)。相關事證足認張聖照確有偽造職員識別證及銓敘部審定函之事實。

三、105年2月間,張聖照仿效先前託人偽造存摺經驗,利用代辦業者交付之電腦程式,自行偽造不實交易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向地下錢莊借貸50萬9千元。

(一)經查,張聖照欲向另家地下錢莊借貸,為掩飾其因債信不佳的財力問題,於105年2月申請補發自己土銀鳳山分行的真正存摺後,自行刮擦補發日期,變造補發日期為104年5月18日,再使用「小江」交付之電腦程式,以明陽中學副校長辦公室內電腦自行打印自104年5月18日起至105年2月17日止,有薪資、鐘點費、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值勤費等存入之不實交易紀錄,假冒為張聖照之薪資轉帳帳戶,藉以向地下錢莊業者張瀚程借款50萬9,000元。

(二)上開事實,張聖照於橋頭地檢署偵查中及本院詢問時均坦承不諱,有張聖照、張瀚程等人於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筆錄(附件七)、橋頭地檢署扣押之土銀鳳山分行存摺(附件十五)、調查局鑑定存摺確遭偽變造之鑑定書(附件九)等資料在卷可稽。張聖照於本院詢問時亦供稱:「105年2月間我向一位地下錢莊業者張先生借款,張先生當時同樣也要求提供薪轉存摺扣押,我也是無薪轉存摺可供扣押,但又不想再負擔高額的8萬元製作費,故便向代辦業者央求提供檔案格式(Word檔),自行設法摸索,製作假的薪轉存摺,提供給張先生。」(附件十)等語。相關事證足認張聖照確有偽造土銀鳳山分行存摺,假冒為其薪資轉帳帳戶之事實。

四、105年3月間,張聖照獲悉友人王錦姬有債信不佳的借款問題,未以深受重利所害之親身經驗加以勸阻,反而傳授不法經驗,居中介紹代辦人員與地下錢莊業者,協助友人以不法手段向地下錢莊借貸30萬元。

(一)張聖照獲悉同有借貸需求的友人王錦姬資力不佳,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按月扣押三分之一薪資,致債信欠佳,借款不易,竟於105年3月間居間介紹不知真實姓名年籍的代辦業者「小李」及地下錢莊業者李俊中等借貸資訊予王錦姬,嗣由「小李」將王錦姬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存摺內頁變造補發日期後,於存摺內頁偽造王錦姬於104年3月5日至105年3月11日間每月均有正常薪資及加班費存入之交易明細,使王錦姬得以向地下錢莊業者李俊中借款30萬元,張聖照與王錦姬兩人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涉犯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並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一審判決有罪(附件十六)。

(二)張聖照雖於新北地檢署偵查、新北地院審理及本院調查詢問時,均辯稱:王錦姬存摺內頁的不實交易明細非其偽造云云,惟均坦承確有介紹代辦業者與地下錢莊,協助王錦姬借款之事實,此有張聖照與王錦姬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筆錄可稽(附件十七),並有扣案之張聖照與王錦姬兩人於LINE中談論偽變造存摺內頁對話紀錄之翻拍照片可證(附件十八)。張聖照於本院詢問時亦稱:「王女請我幫她找借款資源……在105年3月我有介紹借款資源,向地下錢莊李俊中借款」、「我知道王女後來透過小李做存摺的事(那時時間為105年8月),我那時也有幫王女作一些薪資單東西……」(附件六)等語。另據張聖照於本院詢問後,107年8月5日提出之補充書面說明:「本人之所以行使偽造文書向地下錢莊借款,除了受地下錢莊債務壓力所迫外,有更大的原因亦是遭其所蒙騙,……地下錢莊借款的程序卻是五花八門、千奇百怪,毫無章法可言,也就是任何條件都是可以談的,當初地下錢莊業者也是表示,他們可以同意我使用假資料借款,只要我願意支付額外的佣金便可,在需錢孔急而難以理性思考的當下,我一時失慮也就答應,結果我為此支付了高額的代價,還又背負重利的重擔……最後也是因實在不想這樣長久被他們掐著脖子,選擇跟他們攤牌,才導致被告……本人也是被地下錢莊各種五花八門的訛詐手段騙得很慘。」(附件十九)等語。相關事證顯見張聖照明知代辦業者慣用不法手段向地下錢莊借貸,並深受其害,其身為矯正機關(明陽中學)副首長,竟傳授不法經驗,協助友人以不法手段向地下錢莊貸款,言行舉止顯屬不當,不論其刑事罪責成立與否,要難辭卸行政違失之責。

五、105年6至9月間,張聖照為利自己向地下錢莊借款以及協助友人王從仁向銀行貸款,偽造徵信報告及薪資單。

(一)經查,張聖照為掩飾其債信不佳之事實,以利向地下錢莊借款,於105年6月偽造其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將內容打印為查無105年4月底國內各金融機構借款餘額等不良債信之資訊。同年7月張聖照為掩飾其薪資遭強制扣薪之事實,偽造其自105年1至7月按月正常發薪之薪資單、105年1月年終獎金薪資通知單、105年5月值勤費及加班費之薪資通知單等薪資證明。同年8、9月間張聖照為幫助任職臺北少年觀護所之友人王從仁向銀行貸款,竟偽造王從仁105年6至7月之值勤費薪資單。

(二)上開事實,張聖照於橋頭地檢署偵查中已坦承在案,有調查局搜索扣押張聖照隨身碟內偽造徵信報告電磁紀錄列印紙本、偽造張聖照與王從仁薪資單電磁紀錄列印紙本(附件二十、附件二十一)、張聖照與王從仁於橋頭地檢署偵訊時之供述筆錄等資料在卷可證(附件二十二)。張聖照於本院調查時亦供稱:「本人在105年5、6月間曾向一位地下錢莊業者(姓名已忘記)洽談借款,當時該業者表示須提供聯徵報告供審查,本人遂至聯徵中心網站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卻發現裡面的內容不夠漂亮,由於當時債務壓力甚大、需錢孔急,在焦慮、情急之下,便依據由網路查詢所得之聯徵報告格式,另行偽造個人信用報告,希能順利通過審查。」等語(附件十九)。相關事證足認張聖照確有於105年6至9月間偽造徵信報告及薪資單之事實。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明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二、被彈劾人張聖照任職明陽中學副校長及誠正中學副校長等職務期間,負責襄助校長處理事務,對迷途之少年受刑人施以矯正教育,本當謹言慎行,以身作則。詎其因迷信宗教,負債累累,亟需借款周轉,為掩飾債信不佳問題,竟陸續於104年6至8月間透過代辦業者偽造不實交易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向地下錢莊借貸65萬元;於104年8月間偽造友人「蔡坤穆」(嗣改名為蔡俊賢)明陽中學職員之識別證及銓敘部審定函,假冒其友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藉以擔任借款保證人,向地下錢莊借貸15萬元;於105年2月間利用代辦業者交付電腦程式,自行偽造不實交易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向地下錢莊借貸50萬9千元;更於105年3月間獲悉友人王錦姬有債信不佳的借款問題後,未以深受重利所害之親身經驗加以勸阻,反傳授不法經驗,居中介紹代辦人員與地下錢莊業者,協助友人以不法手段向地下錢莊借貸30萬元;復於105年6至9月間偽造徵信報告及薪資單,以利自己向地下錢莊借款及協助友人王從仁向銀行貸款。張聖照於104年6月起至105年9月止,多次偽造文書,事證明確,情節重大,除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等規定。

三、張聖照之違失行為時間,橫跨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105年5月2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新舊法,按修正後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相較於修法前第2條不區分執行職務與否,一律懲戒之規定,較有利於違失行為人,故應適用新法。經核,張聖照上開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機關信譽,依修正後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應予懲戒。

綜上,被彈劾人張聖照於任職明陽中學副校長與誠正中學副校長等職務期間,於104年6月起至105年9月止多次偽造文書向地下錢莊借款,並以不法經驗協助友人借貸,言行失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等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嚴重損害機關信譽,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

伍、附件清單:附件一至二十二(均影本,各1份)。

1.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19日法矯署人字第10701582200號函附之「張聖照公務人員履歷表」。

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9號張聖照申告顏伶軒之告訴狀及聲請再議狀。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403號檢察官對張聖照之不起訴處分書。

4.橋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1421號、107年度偵字第3948、3

949、4747號檢察官對張聖照、蔡俊賢(原名蔡坤穆)之起訴書。

5.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826、24416號檢察官對張聖照、王錦姬之起訴書。

6.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張聖照筆錄。

7.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張聖照、李慶榮、張瀚程、許鈺娟等人筆錄。

8.橋頭地檢署扣押之張聖照土銀桃園分行存摺。

9.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6年12月18日調科貳字第10623213360號鑑定扣案存摺(含土銀桃園分行及鳳山分行2本)遭偽變造之鑑定書。

10.監察院107年7月31日詢問張聖照筆錄。

11.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訊蔡俊賢(原名蔡坤穆)筆錄。

12.廉政署搜索扣押之偽造「蔡坤穆」明陽中學職員識別證及銓敘部審定函之實體文件。

13.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之張聖照隨身碟內偽造「蔡坤穆」明陽中學職員識別證電磁紀錄列印本。

14.明陽中學107年6月22日明中政字第10706000170號函(說明「蔡坤穆」非該校管理員及證件非該校核發)。

15.橋頭地檢署扣押之張聖照土銀桃園分行存摺。

16.新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969號判決。

17.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張聖照、王錦姬等人筆錄。

18.新北地檢署扣押之張聖照與王錦姬二人於LINE中談論偽造變造存摺內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19.張聖照107年8月5日提供經監察院約詢後之補充書面說明。

20.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之張聖照隨身碟內偽造之徵信報告電磁紀錄列印本。

21.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之張聖照隨身碟內偽造張聖照、王從人等人之薪資單電磁紀錄列印本。

22.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07年8月21日偵訊張聖照、王從仁等人筆錄。

乙、被付懲戒人張聖照答辯意旨略以:有關監察院以被付懲戒人張聖照(以下簡稱「本人」)任職明陽中學副校長、誠正中學副校長期間,因向地下錢莊借款而負債累累,迫於還款壓力乃鋌而走險,多次偽造文書並不當協助友人向地下錢莊借款,言行失檢,嚴重影響機關信譽,成立彈劾案,並移送鈞會懲戒一案,謹申辯及說明如下:

壹、有關監察院彈劾案文「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第一、

二、三點部分:本人對於所涉違法事實均無異議,謹就涉案緣由、動機加以說明:

一、涉案緣由:本人原本是一個單純的公務員,因自身對於宗教具有熱忱,加上97、98年間遭遇感情的困境,在痛苦無助之餘認識了「觀音心法」的顏姓宗教老師並向其尋求協助,也因此讓這位顏老師認為有機可趁,自99年起便假藉冤親債主纏身、因果報應將至……等各種名義訛詐本人,導致本人從小有積蓄陷入負債之困境中,惟顏老師仍不肯放手,還進而引介代辦業者(綽號「小江」、「小高」等人)介紹本人向地下錢莊借款,將本人推向萬劫不復之深淵中……。為何原本一個單純的公務員竟會背負上千萬的債務?竟會與地下錢莊往來?原因無他,就是陷入了一個詐騙的騙局中而無法脫身,但絕非是沾染不良惡習或是投資牟利等不當行為所致。

二、涉案動機:本人之所以以偽造之薪資轉帳存摺、職員識別證、銓敘部審定函及薪資單向地下錢莊借款,並非基於任何不法意圖,完全是因在「觀音心法」顏老師引介下向地下錢莊借款後,便受到其重利以及惡性討債的壓力所迫,在山窮水盡且焦慮無助的狀態下,一時失慮所為。地下錢莊重利剝削與討債手段之凶狠,社會時有所聞,也常令人不寒而慄,本人僅一單身弱女子,除了讓這些人覺得單純可欺外,根本無力與之抗衡,加以地下錢莊又常以「若不按時還錢,必去妳家找妳父母親算帳」、「向法務部檢舉妳」、「到機關鬧,讓妳無法工作」……恫嚇、威脅,讓本人更備感恐懼與焦慮。

本人曾為此至少四次向警方尋求協助,然警察的回答卻是千篇一律「私人債務糾紛警方無法介入,須待地下錢莊有實際之犯罪行為,警方才會依法辦理。」本人也曾向朋友表達尋求協助,但他們聽到地下錢莊也十分害怕,根本無人敢伸出援手,當時本人可說完全陷入一個無助的困境中,之後便在無法承受地下錢莊即將危害自身、家人與機關的恐懼與壓力下,以本案所述之不法手段向其他地下錢莊借款紓困,以期免於危害。本人因向地下錢莊借貸,不僅飽受重利所苦,在精神乃至人身也均深受傷害,這些恐懼可說都是難以承受的壓力與折磨,且也因精神長期處在壓迫、焦慮之狀態下,以致難以正常之理性水平作出正確判斷,進而鑄下大錯。當時本人就曾因身心出現異常而至高雄國軍總醫院精神科就診(詳如附件1就醫紀錄),且至今都還因長期之憂鬱症,而需定期至桃園療養院就醫(詳如附件2就醫紀錄及附件3診斷證明),足證本人深受此打擊所苦、所迫,絕非基於貪圖不法。

貳、有關監察院彈劾案文「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第四點部分:

一、本人之所以介紹地下錢莊業者予友人王錦姬,完全是基於同病相憐之立場,而非存有惡意,據王錦姬所述,其因投資失利、周轉不靈以致負債累累,也因向地下錢莊借款而深受壓迫,然她也僅是一單身弱女子,有何力量與資源可與地下錢莊抗衡?此處境可說完全與本人相同,特別是王錦姬還是個單親媽媽,她也常跟本人提到地下錢莊不僅恐嚇她,更還會恐嚇她兩個小孩,讓本人深感不捨,因而會彼此介紹地下錢莊借款資源,以期能暫時紓解困境,免於恐懼,但並未存有從中牟利的意圖,這些情況,王錦姬107年3月15日於新北地院審理交互詰問時,也均未否認(詳如附件4新北地院審判筆錄第8-9頁):

被告張聖照問:我們互相介紹這些借款資源,我們是否有事先去約定如果介紹借款借成功的話,要收取傭金或要給彼此酬勞?證人(王錦姬)答:沒有。

被告張聖照問:我們互相介紹這些借款資源,要去跟誰借我們會不會互相干預或強迫?證人(王錦姬)答:不會。

被告張聖照問:你的意思是為要跟誰借,都是憑自己的決定?證人(王錦姬)答:是。

被告張聖照問:所以是否借款成功,我們都是各憑自己的努力,誰也不會管誰?證人(王錦姬)答:對。

二、另本人對於王錦姬純粹僅有關懷之情而未存有惡意,亦可由以下兩件事證明:

(一)本人為協助王錦姬紓解困境,曾於104年10月14日為其作保借款35萬元(詳如附件5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附件6本票影本),惟其自104年11月起就未正常繳款,導致本人之後為其清償此筆債務而背債,此事王錦姬107年3月15日於新北地院審理交互詰問時,均未否認(詳如附件4新北地院審判筆錄第9-11頁):

被告張聖照問:你是否有在104年10月14日跟我以互保方式向嘉義一位郭先生借款?證人(王錦姬)答:是蕭先生。

被告張聖照問:蕭先生是當時介紹的人,在辦借款的時候是否有一位郭先生與巫先生?證人(王錦姬)答:對。

被告張聖照問:你與郭先生借款後是否大概在104年11月底開始就沒有正常的繳款?證人(王錦姬)答:是,但郭先生的事情與本案並無甚麼關聯。

被告張聖照問:你是否知道如果你沒有正常繳款的話,金主這邊就會要求保人也就是我負連帶責任?證人(王錦姬)答:我覺得她講的這件事情與李俊中這個案件是兩回事,我並不是因為要還張聖照幫我代墊還給郭先生的錢而向李俊中借款。

被告張聖照問:也就是說我幫你扛下這筆債務你也不打算還我?證人(王錦姬)答:我不是不打算還…(以下略)。

(二)又王錦姬曾多次向本人表示,她身上的錢常被地下錢莊掠奪一空,導致她及小孩連吃飯的錢都沒有,本人聽了很是不忍,故還2000、5000元不等多次匯款資助王錦姬(詳如附件7本人資助王錦姬之匯款紀錄),足證本人對王錦姬的同情、扶助之情。

三、本人絕無傳授王錦姬不法經驗,即如前述,王錦姬於新北地院審理時便自承:我們互相介紹借款資源,不會彼此干預或強迫,要向誰借,全憑自己的決定,借不借得成,也是各自努力(詳如附件4新北地院審判筆錄第8-9頁),故在自由意志之前提下,本人並無傳授其不法經驗之餘地;另查新北地檢署偵查卷宗亦發現,王錦姬於103年間便曾透過他人偽造存摺向地下錢莊借款(詳如附件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07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不起訴處分書),足證王錦姬在認識本人前即已知悉代辦業者之不法手段,故亦無傳授其不法經驗之必要(本人協助王錦姬偽造文書案,因不服新北地院一審判決結果,目前業已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469號〉)。

參、有關監察院彈劾案文「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第五點部分:

一、本人固不否認因受到地下錢莊債務壓力所迫,為期能順利借得款項,而有偽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以下簡稱「聯徵報告」)以及薪資單、年終獎金薪資通知單、值勤費及加班費薪資通知單等,然在製作過程中因深感壓力深重,覺得這樣下去勢將萬劫不復,連從頭來過的機會都無,所以之後便放棄向地下錢莊業者洽談借款的念頭,上開尚未製作完成之聯徵報告及薪資單等也全數都予以刪除,後來是因遭到廉政署、調查局的搜索、扣押,始將上開資料以特殊尖端科技還原出來,且從橋頭地檢署的偵查卷宗亦可查知,本人也確實未曾將上開檔案資料對外使用,尚請鈞會亦能在偽造事件的背後,體察本人想要懸崖勒馬、勇於回頭的意念。

二、另有關本人偽造友人王從仁任職臺北少年觀護所值勤費薪資單一事,王從仁於107年8月21日橋頭地檢署偵訊時業已表明,當時他確實為了幫忙本人紓解債務困境而欲向銀行貸款,而他所任職的機關(即臺北少年觀護所)也確實未有提供同仁值勤費薪資單,故本人純粹基於一時之便,始自行製作王從仁的值勤費薪資單,但並未存有任何不法企圖,因王從仁確實領有值勤費約11000元至12000元間,內容仍具真實性,並非惡意虛構,且後來王從仁告知本人其已自行向銀行辦貸款,本人認為無必要也立即刪除未曾使用(這些檔案之後同樣也是因遭到廉政署、調查局的搜索、扣押,始將之以特殊尖端科技還原出來),足證本人自始至終並無任何欲侵害他人或機關之不法惡意。

肆、有關影響機關信譽部分:

一、本人自遭受地下錢莊之迫害後,雖是身心受創、傷痕累累,然自身對於家庭、工作之責任感與使命感始終未曾有所忘懷,深感無論如何也都應善盡保護家人、機關之責,不能因自身問題而連累到無辜的家人與長官、同仁,且那段期間雖是身心俱疲,然對於工作仍是兢兢業業、不敢稍有懈怠,並盡力將此事僅限縮於個人債務糾紛,未曾演變成職務有關之行為,此可由監察院約詢筆錄中,各級長官對於本人在工作上之肯定可證。本人因此事造成機關成為輿論的對象,內心無時無刻不深感歉疚,然以當時所處孤立無助的狀態,其實已竭盡所能維護機關信譽,尚請鈞會能體察本人對於此過程中所付出之努力。

二、又本人因深感不能永遠受到地下錢莊重利的脅迫,故於調至誠正中學後,在好友的鼓勵與陪同下開始逐一與地下錢莊攤牌、協商,有部分地下錢莊接受了本人誠意,願以強制執行方式讓本人分期攤還,有部分地下錢莊則不肯接受,他們當時便表示,如不繼續支付重利,必將至調查局及廉政署檢舉、至地檢署申告以及向媒體爆料等,當時雖然甚為憂懼,但為了讓人生有重新來過的機會,本人仍是斷然拒絕,之後,地下錢莊的預言便逐一兌現……。本人至今因個人債務糾紛演變成為影響機關信譽一事始終糾結牽掛,而本人因此事在司法歷程中所受到的磨難,更是難以言喻,但在以淚洗面之後,本人仍是願意選擇堅持與面對,再次懇請鈞會能夠了解本人自始未曾有過讓機關蒙羞之想法,並能夠對本人願積極解決問題的勇氣給予同理與支持。

伍、結語:本人因遭受宗教斂財、地下錢莊連番之訛詐,不僅一生的積蓄完全被騙光、身心受創、名譽掃地,更因此而家破人亡(本人父親因無法承受此打擊於103年8月過世,之後,溫暖和樂的家也在104年3月遭地下錢莊變賣償債),可說早已受到人世間最殘酷的懲罰。本人母親現已高齡79歲且因重病纏身,已成植物人狀態(詳如附件9本人母親殘障手冊影本及附件10失能診斷證明影本),尚需本人工作扶養,崩裂的家庭也亟待本人重建,尚請鈞會能夠體恤本人係因受到詐騙所迫害,並非存有任何不法企圖,以及本人於此事件中及時悔過、勇於面對之作為,從輕發落,給予本人及家庭一個重生的希望與契機。

陸、附件清單:附件1至10(均影本,各1份)。

1.張聖照於高雄國軍總醫院就醫紀錄。

2.張聖照於桃園療養院就醫紀錄。

3.張聖照之桃園療養院診斷證明。

4.新北地院107年3月15日審判筆錄節本(第8-11頁)。

5.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

6.本票。

7.張聖照資助友人王錦姬匯款紀錄。

8.臺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0735號、偵緝字第1165號檢察官對王錦姬等人之不起訴處分書。

9.張聖照之母殘障手冊。

10.張聖照之母失能診斷證明書。

丙、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之意見:

一、被付懲戒人申辯內容,對於彈劾案文「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所指多次偽造不實交易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職員識別證、銓敘部審定函及薪資單向地下錢莊借款,以及獲悉友人王錦姬有債信不佳的借款問題,未以深受重利所害之親身經驗加以勸阻,反而居中介紹代辦人員與地下錢莊業者予王錦姬等事實,俱未否認,違失事證明確。

二、有關被付懲戒人申辯其與王錦姬被起訴涉犯偽造文書案,其本人並無不法,已就新北地院一審有罪判決提起上訴云云一節,本院彈劾其以不法經驗協助友人借貸,係指摘其居中介紹代辦人員與地下錢莊業者予王錦姬,並未認定其涉犯偽造文書罪嫌,被付懲戒人此部分之行政違失明確,並不以其刑事責任成立與否為斷。

三、被付懲戒人申辯違失行為動機並非出於不法企圖,母親高齡且重病纏身,需其工作扶養,其已及時悔過,盼予其本人及家庭重生的希望與契機云云,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僅得作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不得資為免責之論據。

四、綜上,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明確,請貴會依法為適當之懲戒處分。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張聖照於103年1月16日起至105年7月22日止擔任明陽中學副校長,於105年7月22日起至107年1月16日止擔任誠正中學副校長(以上二校均係少年矯正學校)。被付懲戒人因奉獻宗教之金額,遠超過自身財力致負債累累,迫於還款壓力而急需借款周轉,然其薪資已遭強制扣款致債信不佳,為使自己或協助友人順利向地下錢莊或銀行借款,竟於擔任明陽中學及誠正中學副校長職務期間,多次為如下之違失行為:

(一)被付懲戒人為掩飾其真正之薪資轉帳存戶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城清水郵局帳戶之財力情形,竟於104年6、7月間某日,將其先行申請補發之自己在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銀)桃園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交給綽號「小江」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由「小江」將存摺內頁之補發日期刮擦去痕,變造為103年1月6日補發,並在存摺內頁空白之交易明細表欄位,以電腦程式打印自103年1月6日起至104年8月3日止,有薪資、鐘點費、差旅費、休假補助費、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值勤費、加班費存入之不實交易紀錄,假冒為被付懲戒人之薪資轉帳帳戶。再委由「小江」代覓地下錢莊業者,持該偽造之薪資轉帳存摺,透過代辦業者許鈺娟,向地下錢莊業者李慶榮借得新臺幣(下同)65萬元之款項。

(二)被付懲戒人為續向地下錢莊業者李慶榮借取更多款項,明知其友人蔡坤穆(嗣改名為蔡俊賢)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竟於104年8月間委由「小江」,偽造「蔡坤穆」係明陽中學警衛隊管理員、102年9月16日到職之識別證1枚。而被付懲戒人認「小江」偽造之識別證底色,與真正識別證落差太大,竟自行利用辦公室之電腦作業軟體,偽造「蔡坤穆」識別證之電磁紀錄(到職日期為100年1月1日、102年7月16日之明陽中學識別證,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輔導員之識別證各1份)。此外,被付懲戒人並自行參考銓敘部審定函之格式,自行偽造銓敘部102年9月4日部特一字第1023356530號審定函1件(意旨為「蔡坤穆於102年7月16日經審查合格實授明陽中學管理員,且經審定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9」)。嗣被付懲戒人即利用上開「小江」偽造之102年9月16日到職之明陽中學識別證及其自行偽造之銓敘部審定函,以「蔡坤穆」擔任借款保證人,向地下錢莊業者李慶榮借得15萬元之款項。至其自行偽造之「蔡坤穆」識別證(電磁紀錄)則未使用。

(三)被付懲戒人欲向另家地下錢莊借貸,於105年2月申請補發土銀鳳山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之真正存摺後,自行刮擦補發日期,變造補發日期為104年5月18日,再使用「小江」交付之電腦程式,以明陽中學副校長辦公室內電腦自行打印自104年5月18日起至105年2月17日止,有薪資、鐘點費、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值勤費等存入之不實交易紀錄,假冒為被付懲戒人之薪資轉帳帳戶,且收支正常,持之向地下錢莊業者張瀚程借得50萬9,000元之款項。

(四)被付懲戒人獲悉同有借貸需求之友人王錦姬(已改名為王琦媛)資力不佳,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按月扣押三分之一薪資,致債信欠佳,借款不易,竟未以深受重利所害之親身經驗加以勸阻,反而於105年3月間,居中提供代辦業者即不詳姓名年籍之「小李」及地下錢莊業者李俊中等借貸資訊予王錦姬。嗣經「小李」將王錦姬所開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存摺變造補發日期,並於內頁偽造王錦姬於104年3月5日至105年3月11日間,每月均有正常薪資及加班費存入之交易明細等不實之內容,由王錦姬持之向地下錢莊業者李俊中借得30萬元之款項。

(五)被付懲戒人為掩飾其債信不佳之事實,以利向地下錢莊借款,又利用其使用之辦公室電腦所裝設之文書作業程式,接續於:(1)105年6月間,偽造其個人名義、日期為「105年6月15日15:42:04」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偽造「查資料庫中無台端105年4月底在國內各金融機構借款餘額」、「查無105年4月底逾期催收或呆帳資訊」、「查無105年4月底國內各金融機構其他債務資訊」、「查無105年4月底其他債務轉讓資訊」、「查無資料日期至105年6月3日退票資訊、信用卡戶帳款資訊無遲延」、「查無信用卡債權再轉讓及清償資訊」等不實內容,並在其上偽造不實「Z0000000000000」浮水印之電磁紀錄1份。(2)同年7月間,為掩飾其薪資遭強制扣薪之事實,而偽造明陽中學自105年1至7月按月正常發薪之薪資單、105年1月年終獎金薪資通知單、105年5月值勤費及加班費之薪資通知單等薪資證明之電磁紀錄各1份。(3)同年8、9月間,為幫助任職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之友人王從仁向銀行貸款,竟偽造該所核發王從仁105年6月至7月值勤費薪資單之電磁紀錄1份。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移送機關調查時坦承不諱,且於提出本會之答辯書中亦不否認。又依卷附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469號刑事判決所載,被付懲戒人對於前揭事實,於偵、審中俱已坦白供認,並經證人許鈺娟、李慶榮、蔡俊賢、張瀚程、王從仁等人於橋頭地院,及證人王錦姬、李俊中於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刑事案件之偵、審中分別證述甚詳,復有移送機關檢送到會之上開偽(變)造之存摺、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明陽中學函、偽造之「蔡坤穆」明陽中學職員識別證及銓敘部審定函,及被付懲戒人隨身碟內偽造之電磁紀錄列印本等證據資料影本在卷可稽。又事實一之(一)、(二)、(三)、(五)部分,業經橋頭地院論以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準公文書等3罪(一之(一)、(二)依接續犯論以1罪;與一之(三)部分尚犯較輕之詐欺取財罪,均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依序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6月,併均為相關沒收之宣告。

三、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雖就事實一之(四)部分辯稱:其並未傳授王錦姬不法經驗,未存有惡意(應係指並無犯罪之意思)云云,惟查本件關於事實一之(四)部分,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認被付懲戒人幫助王錦姬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被付懲戒人以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為緩刑2年之宣告;然本會依監察院移送範圍(參該院移送意旨及對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之意見)所為之事實認定,並未及於被付懲戒人涉嫌刑事犯罪部分,是被付懲戒人有無犯罪之意思,即無論究必要。至被付懲戒人另辯以:其係因受宗教斂財及地下錢莊之訛詐,已家破人亡,己身並罹患憂鬱症,行為動機並非出於不法企圖之貪念,且上開事實一之(五)所示偽造之電磁紀錄,在案發前均已自動刪除,未曾使用,又其高齡之母重病纏身,賴其工作扶養,其已及時悔過,請求給予其本人及家庭重生之希望與契機等語,惟此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依據。是本件違失之事實,已臻明確。

四、被付懲戒人所為,除前揭事實一之(一)、(二)、(三)、(五)部分尚觸犯刑罰法律外,另與一之(四)部分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查被付懲戒人於任職明陽中學、誠正中學副校長期間,竟為前述違失行為,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行為時係少年矯正學校之副校長,未能守法守分,竟因奉獻宗教鉅額款項致負債累累,進而觸犯法紀,惟念其與母親均罹有疾病,且犯後已坦白認過、表示悔意,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五、末按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之時間,跨越新舊法,應比較適用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新法云云。惟查被付懲戒人多次之違失行為,依法本應整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其中既有部分行為係發生在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公布施行後,自應全部逕依新法規定予以懲戒,不生應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蘇振堂委 員 吳謀焰委 員 邵燕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