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08年度澄字第3542號移 送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陳菊被付懲戒人 馮瑞麟 前總統府會計長(已歿)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馮瑞麟部分不受理。
理 由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馮瑞麟已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以證明。揆之前述規定,本件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張祺祥法 官 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