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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8 年澄字第 3545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澄字第3545號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代 理 人 劉建成 住同上

鄭巧筠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張天欽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辯 護 人 洪偉勝律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會於109年3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張天欽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稱:張天欽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 (相當簡任第十四職等)

貳、案由:被彈劾人張天欽於行為時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下稱促轉會)副主任委員 (下稱副主委),本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恪遵法令規定,嚴守行政中立,竟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制定除垢法之不實訊息,又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侯友宜,且為推動除垢法,意圖以新北市長候選人侯友宜為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對民進黨立委餵威權題,以民進黨立委為側翼,讓除垢法及侯友宜等相關議題在促轉會、立法院、中央選舉委員會中燃燒,並謔稱促轉會升格變東廠,重創促轉會之聲譽,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據訴,促轉會前副主委張天欽、前主任秘書(下稱主秘)許

君如、前研究員蕭吉男及曾建元、前副研究員張世岳及吳佩蓉等6人,疑於107年8月24日內部會議中研議操作特定議題,意圖影響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選情,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行政中立法)」一案,經向行政院、促轉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機關調取卷證資料,請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鏡傳媒)提供未消音之原始錄音光碟,於108年7月29日詢問被彈劾人及促轉會等機關人員,於108年7月22日詢問許君如、曾建元、張世岳,另訪談臺灣中評通訊社(下稱中評社)鄭姓記者及精鏡傳媒林姓前記者,認被彈劾人確有違失行為,茲將其違失事實與證據臚列如下:

一、被彈劾人張天欽明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雖規定促轉會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但未規定該會要訂人事清查法(除垢法),該會內部並未討論是否立法,竟於107年8月22日、23日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促轉會正在討論人事清查法案,先以6到8個月時間進行委外研究,最快明年中提出法案,對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的加害者如檢察官、法官或警總等人員進行身分清查與釐清責任等訊息,經寶島聯播網、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央社等媒體於22日或23日報導,中評網於23日報導「中評關注:促轉會推除垢法 劍指侯友宜?」後,被彈劾人於同月24日邀集前主秘許君如等5人開會時表示:

聯合報2次打電話向其確認後,隔天就是頭版新聞,中央社是其故意放消息,及寫英文字suspected position(可疑的位子)、protected position(被保護的位子)給該社,中評網報導「促轉會劍指侯友宜」是因為其寫的英文字,重點不在法官、檢察官,而是被保護的位子,跟你有擔任過可疑的位子,中評都是高手,當然就知道你在幹嘛等語。被彈劾人以促轉會副主委及發言人身分,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制定除垢法之不實訊息,讓人誤以為促轉會正規劃研擬除垢法,又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侯友宜,核有明確違失。

(一)被彈劾人自107年5月31日起至9月14日止擔任促轉會副主委職務,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定之受有俸給文職公務員。

在精鏡傳媒於107年9月12日發行之鏡週刊報導107年8月24日會議錄音檔及內容(吳佩蓉爆料)後,被彈劾人隨即於當日向促轉會請辭,前主任委員(下稱主委)黃煌雄隨即批准,嗣經行政院於107年9月14日以辭職為由予以免職,有免職令及公務人員履歷表可稽。(附件一,第1~4頁)

(二)促轉條例規定促轉會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得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以平復司法不法:促轉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同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為之。」

(三)促轉條例規定促轉會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得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以平復司法不法,但未規定要訂人事清查法(除垢法),委員對於法源依據及處置方式並無共識,委員會並未討論是否立法,遲至108年5月6日始委託政治大學研究國外立法例,迄今仍在研究階段:

1、被彈劾人於本院詢問時表示:人事清查制度從107年6月份第2次的委員會議起都有討論到,不過後來因為沒有預算,所以委外研究也一直未發包出去。人事清查的法源依據在促轉條例第4條第2、3項、第6條第2項,這部分從法條規定文字上看起來是很清楚的。我不敢說其餘所有委員都支持我的看法,但是應該多數委員也是這個立場等語,有被彈劾人108年7月29日本院詢問筆錄可稽。(附件二,第12~13頁)

2、前主委黃煌雄向本院提出書面意見表示:對於張前副主委於107年8月22日接受媒體專訪時對外透露促轉會正研提人事清查法案等語,事先均不知情。依促轉會之處務規程第4條及第7條之規定,任何提案均需經過承辦組別研議後,才提到委員會,如《人事清查法》草案已提到委員會,則其作為委員會的主席,理當知悉;至於該案是否已於委員會討論決議或形成共識,敬請查閱促轉會委員會議議事紀錄即可明瞭。(附件三,第20頁)

3、促轉會專任委員葉虹靈及秘書室主任曾建鈞於本院詢問時表示:關於除垢法,目前都還停留在業務單位委託研究國外立法例的階段。委員會上有報告,但是均未討論。目前已經發包出去了,是108年5月6日簽約的,由政治大學得標(大概是做到關於國外立法例的比較研究),之後推動的方向就要看學者的研究意見,我們目前沒有既定的意見。雖然促轉條例第4條第3項有提到「規劃人事清查處置」、第6條第2項也有提及「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的方式,但促轉條例並沒有規定一定是要訂人事清查法案,依該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人事清查是作為平復司法不法的選項之一,由促轉會規劃推動。委員會內部的開會也都沒有提到要除垢法。關於人事清查,主委主張走南非的和解制;副主委主張要走德國的究責制,這兩種模式並非完全對立的。應該都是2位的個人意見,但我們會內其實沒有就此討論過。因為條例根本也沒有授權我們做懲罰或追究等語,有促轉會108年7月29日本院詢問筆錄可稽。(附件四,第25、27頁)

4、促轉會提供詢問書面資料表示:所詢促轉會於107年8月20日至24日間,有無針對人事清查制度或除垢法相關議題,對外發布新聞稿一節,經查該會就人事清查制度或除垢法等議題,並無對外發布新聞稿。另查該會目前僅就人事清查制度進行委外研究,嗣後擬參採研究成果,再提出人事清查處置相關法制建議,至該委託研究之採購案係由政治大學承攬。該會委員會議未就本委託研究採購案進行討論及決議,僅由業務單位報告工作進度。

5、促轉會兼任委員尤伯祥於107年5月19日表示:目前無法律依據可讓促轉會進行除垢,即使要進行轉型正義,都要有法治基礎。追究加害者責任部分,立法者給的授權是不清楚的,我對於解職軍事檢察官、追究告密者的責任的態度是比較保守的,這部分,還需透過社會共識、透過更進一步細緻的法律及很多的配套立法。(附件五,第35頁)

6、據上,除垢法目前僅停留在業務單位委託政治大學研究國外立法例之階段,委員會上雖有報告,但是均未討論,且促轉會委員對於法源依據及處置方式並無共識。故被彈劾人於本院詢問時雖稱「人事清查制度從107年6月份第2次的委員會議起都有討論到,人事清查的法源依據從法條規定文字上看起來是很清楚的」等語,與實情不符。

(四)寶島聯播網及自由時報於107年8月22日、聯合報及中央社於同月23日均報導,被彈劾人表示:促轉會正在討論人事清查法案;先以6到8個月時間進行委外研究,最快明年中提出法案,對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的加害者如檢察官、法官或警總等人員進行身分清查與釐清責任等語。中評網於同月23日報導,行政院長賴清德4月提起「鄭南榕自焚,警方是由侯友宜帶隊」,促轉會相隔4個月便推動除垢法,被社會質疑是選舉操作、針對侯友宜。自由時報及ETtoday新聞雲於24日報導,促轉會擬推除垢法公布加害者,侯友宜表示「問心無愧」:

1、被彈劾人於107年8月22日接受寶島聯播網主持人簡余晏專訪表示,促轉會正在討論人事清查法案:被彈劾人於107年8月22日接受寶島聯播網主持人簡余晏專訪,寶島新聲於當日10:57發布新聞稿「促轉會:訂定人事清查法!全面調出當年的法官警總名單」,報導內容:「張天欽說,全世界大約有一百個國家做過,或正在進行轉型正義,尤其許多歐洲國家都做過人事清查制度,就是所謂的除垢法,例如捷克、波蘭、斯洛伐克、匈牙利等,這些國家從共產主義轉為民主國家時,就在執行人事清查,他們的狀況相較單純,效果立竿見影,但臺灣從0000-0000年代的228事件、白色恐怖事件,年代久遠,很多加害者的名單雖不難查出,但卻可能已經作古,且國人死者為大的觀念深重,究竟要揭露到何種程度,還需要更多討論。」、「另外許多檔案牽涉到解密或不解密的狀況,解密過程中涉及許多個人隱私,有些人當時可能必須配合調查機關,被迫寫下一些言語,對他的家屬而言不願公開,但他個人則認為,除非涉及國家安全,或在中國的情報人員,否則都應該確實公布。但他也坦承這部分,的確是促轉會為難的地方!目前人事清查法案還在討論階段,尚未立法,但此法案將影響轉型正義能否落實,更期待全民支持,早日落實轉型正義。」(附件六,第37頁)

2、自由時報於同日報導,被彈劾人表示促轉會目前正進行規劃與討論研提人事清查法案,先以6到8個月時間進行委外研究,若順利可望在明年中提出法案:寶島新聲發布新聞稿後,當日19:48自由時報隨後報導「促轉會擬推動立法 揪加害者名單並追究責任」,報導內容:「據悉,促轉會正規劃訂定有關1947年二二八事件與1950年代白色恐怖時期的人事清查法案,追查並探討當年的加害體制,並研議揭露當年加害的檢察官、法官與警總人員名單,同時追究加害者的責任,這項法案將在明年中提出。」、「張天欽表示,依據促轉條例第4條的規定,該條例明定要促轉會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促轉會因此依法目前正進行規劃與討論,研提人事清查法案,促轉會將先以6到8個月的時間進行委外研究,參考各國的人事清查制度,若順利的話這項法案可望在明年中提出。」、「他認為,臺灣在1947年二二八事件與1950年代白色恐怖時期的受害案件,包括司法判決或行政判決,這2種涉及不法的判決,當年很多人都有留名字,要清查並不是那麼困難,除非使用假名,問題是當年這些人有些可能已不在人世。」(附件七,第39頁)

3、聯合報於23日頭版報導,被彈劾人表示促轉會正研提人事清查法案,將先以6到8個月時間進行委外研究,預計9月發包,最快明年中擬定草案:聯合報於隔(23)日頭版報導「促轉會推動追究加害者責任-比照前東歐『除垢法』對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等加害者進行身分認定與追究」,報導內容:「張天欽表示……因此,促轉會正研提人事清查法案,將先以6到8個月的時間進行委外研究,參考各國的人事清查制度,預計9月發包。如果社會大眾對訂定相關條例有共識,最快明年中擬定草案。由於促轉會是二級機關,草案需經行政院會通過後,再送立法院審議。」、「在二二八事件或白色恐怖時期的受害案件,包括司法與行政方面的判決,很多案件的執行者,在檔案中都有名可稽,除非使用假名,否則多數應該不難清查身分。不過時間久遠,這些人如果已經去世,就不會再追究責任。至於如果加害者仍在世,對其責任要如何進行追究,促轉會要進一步研究討論,會進行公聽會等程序,廣徵各界意見。」(附件八,第41頁)

4、中央社於23日報導,被彈劾人表示,促轉會將研議制定除垢法,對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的加害者例如檢察官、法官,或警總等情治機關人員,進行身分清查與釐清責任:中央社(記者顧荃)亦於23日報導「清查白色恐怖加害者促轉會研議制定除垢法」,報導內容:「張天欽指出,所謂的『除垢法』(lustration law),是國際上處理轉型正義常用的機制,針對現在或未來可能擔任高階行政職位的人進行身分清查,主要概念是在威權時期擔任過『被質疑的位置』(suspected position)者,在轉型為民主政體後,一段時間內不可擔任『被保護的位置』(protected position)職位。」、「張天欽說,因此促轉會將研議制定『除垢法』,對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的加害者,進行身分清查與釐清責任,例如當初的檢察官、法官,或警總等情治機關人員等。」(附件九,第43頁)

5、中評網於23日報導,行政院長賴清德4月提起"鄭南榕自焚,警方是由侯友宜帶隊"的語音未落,促轉會相隔4個月便推動除垢法,難怪被社會質疑是選舉操作、針對侯友宜:中評網於23日報導「中評關注:促轉會推除垢法 劍指侯友宜?」,報導內容:「促轉會對外表示,將參考東歐前共產國家的《除垢法》,制定臺灣的《除垢法》,針對228、白色恐怖時期的檢察官、法官或警總等機關人員追究。巧合的是行政院長賴清德4月提起"鄭南榕自焚,警方是由侯友宜帶隊"的語音未落,促轉會相隔4個月便推動編纂《除垢法》,難怪被社會質疑是選舉操作、針對侯友宜。」、「賴清德語音未落,促轉會4個月後便汲汲營營推出要比照東歐《除垢法》制度,在9月邀請學者,對國外相關制度進行研究,並最快可能在明年中提出相關草案,與賴遙相呼應,針對侯友宜而來的政治清算不言可喻。」(附件十,第45頁)

6、自由時報於24日報導,促轉會擬推除垢法公布加害者,侯友宜表示「問心無愧」:自由時報於24日報導「促轉會擬推『除垢法』公布加害者 侯友宜:問心無愧」,報導內容:為促轉會擬跟進東歐前共產國家的「除垢法」,研議揭露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時期的加害檢察官、法官及警總人員名單,同時追究加害者責任,侯友宜今受訪時表示,自己問心無愧、坦蕩蕩。(附件十一,第47頁)

7、ETtoday新聞雲於24日報導,促轉會擬推除垢法公布加害者,侯友宜表示「我問心無愧,坦蕩蕩」:ETtoday新聞雲於24日報導「促轉會擬推『除垢法』公布加害者 侯友宜:我問心無愧,坦蕩蕩」,報導內容:近期促轉會研擬要跟進東歐前共產國家的「除垢法」,揭露二二八、白色恐怖的檢察官、法官及警總人員名單,外界質疑是否是針對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對此,侯友宜表示,他問心無愧、坦蕩蕩。(附件十二,第49頁)

(五)被彈劾人於107年8月24日邀集前主秘許君如等5人開會之錄音譯文顯示,其於會中表示:聯合報記者2次打電話向其確認後隔天就是頭版新聞,其故意放消息及寫英文字suspected position跟protected position給中央社,中評網說「促轉會劍指侯友宜」是因為其寫的英文字,重點不在法官、檢察官,而是被保護的位子,跟你有擔任過可疑的位子,中評也都是高手,當然就知道你在幹嘛等語:

嗣被彈劾人於107年8月24日邀集前主秘許君如、前研究員蕭吉男及曾建元、前副研究員張世岳及吳佩蓉共6人開會,會中吳佩蓉私下進行錄音,據其107年9月12日公開聲明表示,其重新聽到談話內容氣到發抖,決定提供媒體(鏡週刊)揭露。鏡週刊對外公布之錄音檔有部分內容以嗶聲消音,行政院專案小組調查報告以該版本做逐字譯文,被彈劾人對於該錄音之真正並不爭執。鏡週刊林姓前記者於本院訪談時表示:嗶聲消音係我所為,精鏡傳媒應有原始光碟等語。本院函請精鏡傳媒提供未消音之原始錄音光碟,並勘驗該光碟之錄音內容如下:

被彈劾人:(雜訊,25秒)結果他做完了就發新聞稿,發了新

聞稿之後,自由就來了,自由寫了以後,聯合8點多晚上就打電話來,過了20分鐘再打一次,確認結果,隔天就頭版了!許君如:中央社有寫。

被彈劾人:中央社是我故意放給他的,因為我覺得他們沒有

碰觸到我真正的本意,所以我花了一大堆時間(無法辨識,5秒),我就寫英文。

許君如:寫英文(笑)被彈劾人:suspected position跟protected position,所以他就照我的字打英文。

吳佩蓉:所以簡沒有把它放在題綱裡面,她是臨時在節目就

直接開口問?被彈劾人:沒有,她本來是關心5大案,重要的不是人事清

查制度,結果我一轉就轉過去,那天完全脫靶,原本的cue根本沒有。就像我被BBC一樣,BBC來,有沒有,全部別人的稿子不見了,全部的cue都不見了(眾人笑),BBC都是講英文的,全部沒有稿子,簡余晏那邊也是找無,因為稿子都不見了(無法辨識,2秒),但是我說這個其實是我設計的,顧荃,我就講suspected position,protected position、還有lustration,我說就這3個英文,(無法辨識,4秒)然後後來就給他寫一個說,你看這個樣子是國際化,因為稿子都在中央社(笑),我寫英文,然後馬上中評就來了,對不對,說我們是在劍指侯友宜,因為我寫的那幾個英文字,他就馬上懂了,這個本來就是,重點不在法官、檢察官那個,重點就是被保護的位子,跟你有擔任過可疑的位子,這個中評也都是高手啊,當然就知道你在幹嘛,好,那現在回來,今天侯友宜(無法辨識,1秒),這個如果沒有炒作,很可惜。

(六)被彈劾人107年9月19日提供促轉會之書面意見稱:我負責平復司法不法組,此組另設審查小組,由我任召集人。我另擔任發言人,就新聞部分,亦是負責之一部分,召集同仁開會,並無違反行政程序問題等語。(附件十三,第53頁)

(七)綜上,被彈劾人明知促轉條例雖規定促轉會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但未規定該會要訂人事清查法(除垢法),該會內部並未討論是否立法,竟於107年8月22日、23日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促轉會正在討論人事清查法案,先以6到8個月時間進行委外研究,最快明年中提出法案,對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的加害者如檢察官、法官或警總等人員進行身分清查與釐清責任等訊息,經寶島聯播網、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央社等媒體於22日或23日報導,中評網於23日報導「中評關注:促轉會推除垢法 劍指侯友宜?」後,被彈劾人於同月24日邀集前主秘許君如等5人開會時表示:聯合報2次打電話向其確認後,隔天就是頭版新聞,中央社是其故意放消息,及寫英文字suspected position(可疑的位子)、protected position(被保護的位子)給該社,中評網報導「促轉會劍指侯友宜」是因為其寫的英文字,重點不在法官、檢察官,而是被保護的位子,跟你有擔任過可疑的位子,中評都是高手,當然就知道你在幹嘛等語。被彈劾人以促轉會副主委及發言人身分,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制定除垢法之不實訊息,讓人誤以為促轉會正規劃研擬除垢法,又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侯友宜,核有明確違失。

二、被彈劾人於107年8月24日邀集前主秘許君如、前研究員蕭吉男及曾建元、前副研究員張世岳及吳佩蓉6人開非正式會議,討論如何繼續炒作除垢法及侯友宜相關新聞。被彈劾人於會中表示:侯友宜說鄭南榕案件他是去救援、問心無愧,是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如果沒有炒作很可惜,不直接講,間接影射的話最可怕、殺傷力最強。我不接受黃主委定調走南非的和解不走德國的究責,絕對會把他翻案。不管是侯友宜涉及的,我們就提前引爆,我絕對是戴著鋼盔上了。我們準備例子,民進黨立委每人餵威權題,讓議會變成一個promotional的,促轉會、內政委員、中選會都會燒的。我們本來是南廠,現在變西廠,後來升格變東廠,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8個民進黨委員是我們的側翼等語。許君如表示:有投票權就那8個人,我們的開議期間要有委員要當側翼,他們是最有力的側翼等語。張世岳表示:現在還有選舉考量,所以用字一定更辛辣等語。蕭吉男表示:投侯友宜一票就等於投污垢一票,講侯友宜,引蛇出洞,現在是引垢出洞。除垢一定要有拖把,搞不好有人送你好神拖,我給你一個點子,包括侯友宜是不是污垢,你要作秀就送拖把給我,我知道下禮拜他們要登記(市長、議員及里長登記參選),各地方選委會就有人想要用這個東西來做個點。我們現在正義是一隻腳奠基在東廠,本來是西廠跟南廠,現在變東廠等語。被彈劾人身為促轉會副主委,為了推動除垢法,竟意圖以新北市長候選人侯友宜為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是除垢法的污垢,要蕭吉男等人準備相關案例,用間接影射手法,對民進黨立委餵威權題,以民進黨委員為側翼,讓除垢法及侯友宜等相關議題在促轉會、立法院、中選會中燃燒,並謔稱促轉會由西廠升格變為東廠,不僅違反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之規定,而且重創促轉會之聲譽,讓促轉會能否推動轉型正義遭受嚴重質疑,核有重大違失。促轉會及行政院之調查報告亦為相同之認定,均認被彈劾人嚴重損害促轉會的公信力,不利轉型正義之推動,極為不當。

(一)促轉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二)被彈劾人在媒體大幅報導其於107年8月22日接受訪問的訊息後,於107年8月24日邀集前主秘許君如、前研究員蕭吉男及曾建元、前副研究員張世岳及吳佩蓉共6人開會,討論如何繼續炒作除垢法及侯友宜相關新聞。會中吳佩蓉私下進行錄音做成光碟,被彈劾人、許君如、蕭吉男、曾建元、張世岳於本院約詢或書面詢問時,對於該光碟之真正並不爭執,該光碟重要錄音內容如下:

被彈劾人:今天侯友宜(無法辨識,1秒),這個如果沒有炒作,很可惜。

被彈劾人:對促轉來說,我昨天有回應,我們是在談除垢,

不是針對某一個人,但是後面一定有大的啦,我今天拜託大家來就是要討論大的,來,世岳,你最聰明了,有什麼看法?張世岳:這是個好消息,對我們這個議題,幫我們主動放消

息,這每天來都是好消息,每天都可以釋放訊息出去。

被彈劾人:如果侯友宜在那些國家會怎樣?張世岳:叫他誠實把事情陳述出來。

被彈劾人:誠實說:「我是去救援嗎?」被彈劾人:在下禮拜一,就是說我們不要談侯友宜,我們要

談在某A國家,這樣狀況會發生什麼結果,在某B國家,這樣狀況會發生什麼,在某C國家,這樣狀況會發生什麼,對不對,我不是談個案啊(笑),是談個案在國際上怎麼辦(笑),現在緊急的(無法辨識,3秒),但至少我子彈準備好了。我今天不是在講(無法辨識,2秒),就好像那天有人PO文說,(雜訊,12秒)最後一個被打死的是從東德跑到西德的,被判3年半還是判多久,那個法官就說,指示是要你開槍,但你那個可以提高一點,讓他打不到啊(無法辨識,2秒)(眾人笑)。他就說南榕先生要自焚啊,那你不直接去講這個,那種間接影射的話最可怕了,殺傷力最強。

張世岳:現在還有選舉考量,所以用字一定更辛辣。因為他有選舉考量,他要操作那個議題。

被彈劾人:他就講兩件事情嘛,對不對,一個就是他說他是去救援的,今天是說什麼問心無愧還是什麼的。

許君如:(笑)我問心無愧坦蕩蕩。

被彈劾人:對啊,就是講這個。完全沒有,他是轉型正義最

惡劣的例子,比那個林醫師寫得還糟糕,啊死了怎麼追究(無法辨識,4秒),沒辦法,對不對?(無法辨識,7秒),就講得很好啊(笑),然後簡余晏跟我講的是說,以色列的跟哪個國家合作,九十幾歲還是去訴追啊。

蕭吉男:美國啦。那個人九十幾歲,在2001年被剝奪美國公

民資格,因他1949年申請美國公民的時候,他的文件裡沒有說他曾經在相關的那個納粹黨及相關附隨組織工作,以文件填報不實解除他的資格。可是解除之後,德國本來不收,所以他從2004年一直到去年還是今年,才為了這個事情還跟梅克爾兩次的熱線聯絡,才把他弄回德國去,德國現在還沒決定要不要把他起訴,還拘在有犯罪嫌疑的老人院,德國好像有這種機構,有犯罪嫌疑可能的老人,因為這些納粹到現在都85歲以上了。這是一個這幾年的案例。

被彈劾人:主委幫我們定調我覺得很不爽,我絕對會把他翻

案,說多年來應該走南非的和解,不應該走德國的究責,那法條白紙黑字不是都寫了,他還說什麼混雜、混種、亂混的,促轉會不接受這套,至少我副主委不接受這套,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人死了當然沒辦法處理,對啊,那你沒有死的,那什麼叫做轉型正義,然後,尤其他根本,我還特別講兩個,一個是(無法辨識,1秒),一個是如果你承認(無法辨識,1秒)揭露,中評社還把他寫的還比我更精準呢(笑),他還講得更精準,他還說如果你很誠實地揭露表示懺悔,有沒有,就不追究(無法辨識,8秒)。一開始就說我是去救援的,完全沒有悔意嘛,對不對,我沒有直接批他啊,我一定要是有例子,你看那法官講得多好,對,你是接受命令,但是你,難道你不能提高0.5公分嗎?提高0.5公分就打不到了嘛(無法辨識,2秒),明明就是要他死的嘛,到底作為人的良知比較重要,還是說你是機器人,你是無人飛機,對不對,這不是喪失一個人,完全喪失一個人,接受威權,難道我們那些警察到時候如何去(無法辨識,1秒)難道我們那些警察、難道我們的檢察官你今天有被接受命令要刑求嗎?你現在被接受的指示是問出真相來,他有叫你一定要刑求嗎?那如果他說一定要刑求,如果那是你的親戚,如果那是你的家人,你敢刑求嗎?這是一個做人最基本的、最基本的要求,那你今天回來跟我講,那些都沒有關係,那些是依法令要做的,誰下的法令?今天林醫師寫的,我也可以在電視上辯論,那是你的爸爸媽媽,你難道敢(無法辨識,5秒),但是這是讓我們轉型正義最容易成功的。

蕭吉男:千夫所指、借力使力。

被彈劾人:講到那個例子,提高 0.5 公分不會嗎,你是個

人耶,那是你爸爸你敢這樣開嗎,我還是沒有針對個案,但是我會請他們每個案子講 (無法辨識,2秒)。

蕭吉男:優先法案是下下會期,可是講都講了,我覺得這有

個好處啦,就是畢竟還是要回到個案講,講侯友宜啦。引蛇出洞,現在是引垢出洞 (笑)。所以的確是喔,因為下禮拜他們那個,就是要登記嘛,我所知道的啦。

被彈劾人:我跟你講,我去民進黨,每個立委都問我這個。

蕭吉男:對啊,那我所知道下禮拜有要拿這個。

被彈劾人:所以我要是有10個例子,我就分別餵民進黨立委,每一個人餵1個。

蕭吉男:所以他們搞不好會用盡。

被彈劾人:不要講嘛,對不對。

蕭吉男:可是他們要操作說。

被彈劾人:國民黨一定罵一頓,你現在來操弄選舉,對不對。

蕭吉男:投侯友宜一票就等於投污垢一票啦。

被彈劾人:這個我不能講。

蕭吉男:不是啦,這不是我們要講的啦,只是說去備詢的時

候,不是業務、預算有的時候,搞不好有人就送你好神拖 (大家笑),除垢一定要有拖把啊,所以,如果是什麼要問我,我請他們簽名,你要問什麼,你透露一題給我,我給你一個點子,你要作秀就送拖把給我。因為包括這個侯友宜是不是污垢,下禮拜的那個各地方選委會就有人想要用這個東西來做個點。

被彈劾人:我跟你講啦,那我們就提前引爆,不管是侯友宜

涉及的,我承認原來我並沒有細想那麼多,但是他

(無法辨識,4秒),這個是我要引到這裡,這是我,所以我才請顧荃,我說我拜託妳,連英文都寫得很清楚,我沒想到第一個人竟然是中評,就像我們那個最美的夫妻,環球就盯我們。

許君如:(無法辨識,5 秒)(笑)被彈劾人:所以這個議題就是要掩耳盜鈴。

蕭吉男:對啊。

被彈劾人:我就是要講故事,那至於怎麼樣去,民進黨 (無法辨識,1 秒),那國民黨也是很厲害。

蕭吉男:準備故事跟搭配電影,這樣的電影也很多,讓大家討論迴響。

被彈劾人:我絕對是戴著鋼盔上了啦。

蕭吉男:很多人也是這樣,帶進去就司法,帶進去就槍斃了

,帶進去就抓去關,帶進去就去審問,帶進去被打(無法辨識,1秒)一堆啊,白色恐怖(無法辨識,1秒)。

被彈劾人:(無法辨識,10 秒)他說要拜託我,我到底要怎

麼,遺憾,真的遺憾,他說他公文流程不知道怎麼簽,我想說那個疑難的你自己辦就好。現在就是剛剛講的,怎麼樣去處理威權,讓促轉不進入侯友宜的個案,but把全世界剛剛講那些良知的。做一個人最根本的,怎麼樣的。民主跟威權最大區別。

蕭吉男:單獨的歷史跟事件。

被彈劾人:例子,都講例子,國際有(無法辨識,1秒)的例

子,我舉個例子,我們準備,立委就一個人餵威權題,這個一定炒作的重心,其他的掃到別的地方去。

蕭吉男:兩蔣跟除垢啦。

許君如:他是說質詢面啦。

蕭吉男:質詢面,兩蔣跟除垢。

吳佩蓉:委外研究費可能被大砍。

許君如:護航,這就是他自己要更努力跟委員溝通、要全力護航,有投票權就那8個人,12個、14個。

蕭吉男:8加4加2。那個2是關鍵。

許君如:不是召委的時候才是關鍵,護航的話夠了,護航預算那個。

被彈劾人:不是,我頭腦不是在想 (無法辨識,3 秒),對

我來說促轉會不會成功轉過去才重要,這個才是最大的,大家來討論到底是不是一個人,對不對,他是整個威權的一個點而已。

蕭吉男:以前一大堆啊。

被彈劾人:我同意啦,10個人可能有6個人講真話啦,有的

人就知道他怎麼寫啦,對不對,因為你本來就有做一大堆,就是假的嘛,有沒有可能譬如說你本來就只有做這一件,對不對,那另外還有兩件沒有破案,所以這件誠實講,另外那兩件也就跟著寫,有可能嘛,那兩件就被蓋過了嘛,就是打出來的嘛,以前本來就是打的嘛,(無法辨識,5秒),我經過的年代,(無法辨識,6秒),對不對,這個不要自己講,我們的立委,我們民進黨立委去問他嘛,對不對,你是不是,你到底是怎麼訓練,你的訓練難道你不知道你要去衝,他就是一定自焚?問他嘛!對不對。

許君如:現在那個,就是我們的開議期間要有委員要當側翼,他們是最有力的側翼。

蕭吉男:我們的委員是指?被彈劾人:民進黨內的8個。

蕭吉男:我還以為是我們會內的。

許君如:不是,不是,太明顯了。(笑)吳佩蓉:你要扣掉兩個,第1個蘇嘉全跟蔡(無法辨識,1秒)。

被彈劾人:那兩個不能啦。

吳佩蓉:質詢的時候都可以用啊。

許君如:他只是要把那個聲音釋出,那個只有在投票,就是要決議跟那個要投票的那8個。

被彈劾人:我們讓這個議會變成一個promotional的,我們(無法辨識,3秒)。

許君如:我們要來一個公聽會或者論辯 (笑),會有委員主張。

被彈劾人:不是只有促轉會,還有包括內政委員,還有包括中選會,這個都會燒的,這個委員每個都會燒的。

蕭吉男:因為國民黨如果要開公聽會最好,這對選情他們來講 (無法辨識,1 秒)。

被彈劾人:他1年內。

蕭吉男:對啊,他最好是會找我。

被彈劾人:我們去就只有促轉,其它我就不碰。

蕭吉男:你是說,開完公聽會再審預算最好,他們開名單,我們也開出我們的名單,(無法辨識,2秒)。

被彈劾人:我為了主張正義而被砍預算,我心甘情願。

蕭吉男:就是再怎麼野蠻也不能砍正義,就是這樣,我們要

操作那種的意象,強化正義形象很重要。我們現在正義是一隻腳是奠基在東廠,本來是西廠跟南廠,現在變東廠。(笑)被彈劾人:我們本來是南廠,現在變西廠,後來升格變東廠。

蕭吉男:國政基金會認證的。

被彈劾人:我們要怎麼應對,提前啊。

蕭吉男:好啊。

被彈劾人:(無法辨識,1秒),我真懷疑下禮拜一就開始會放。

蕭吉男:搞不好待會,因為主委一定會受訪啊。

吳佩蓉:不會。

蕭吉男:為什麼不會。

許君如:就是理論上在那個場合裡面他不是最大咖。

蕭吉男:對啊,如果他落單。

許君如:那我是擔心,因為他那個是蔡總統聯名5個人。

蕭吉男:對啊,施明德。

許君如:那5個人比他更有發言權。(笑)被彈劾人:他從去年黃光芹那裡講了,(無法辨識,2秒)

,我們不應該去走一個(無法辨識,1秒),然後德國的(無法辨識,1秒)法律面很奇怪,他講了那些話以後,大概他。

蕭吉男:因為這個也可以問那5個人,美麗島5人小組啊。

許君如:有到場的。

蕭吉男:施明德、姚嘉文他們啊,這不一定是對我們不利啊。當然施明德比較難說啦。

被彈劾人:那我們現在先拿國際的例子,國內讓他們去自由

發揮,國際的例子,真的去找,真的要找個十個、八個(無法辨識,1秒),看看哪一個電影裡面有哪一個。

蕭吉男:有,我忘記片名了。

曾建元:我現在上面手邊有兩本啊,一個是紐倫堡大審。

被彈劾人:有沒有類似的例子?曾建元:太多了,他裡面就是整個他的整個實錄、改寫,所以裡面案子。

(三)鏡週刊雜誌於107年9月12日報導「促轉會淪選戰黑手 副主委密召會議打侯-談話內容曝光」後,吳佩蓉發千字聲明,承認其於會議中錄音,認為被彈劾人打算拿侯友宜作為力推除垢法的例證,下令同仁研讀文獻或資料,對外發布,意圖操作此議題,以不正義的手段去對付類似侯友宜之人,將出國考察目的與除垢法綁在一起,遂行其個人意志,嚴重干擾促轉會的正常運作,故將錄音檔交給鏡週刊,希望擋下被彈劾人的意圖:

鏡週刊雜誌於107年9月12日報導「促轉會淪選戰黑手 副主委密召會議打侯-談話內容曝光」,內文分成「開會跳過主委」、「點名侯是惡例」、「自信綠當側翼」、「不爽主委定調」、「提案屢惹爭議」共五大段落。ETtoday新聞雲報導「批張天欽不義『打侯』吳佩蓉千字聲明:我就是洩漏消息的人」,究竟是誰流出音檔,促轉會副研究員吳佩蓉12日稍早「自白」,根據促轉會內部人士證實,吳佩蓉是在內部聯繫群組中留下長達5千字的聲明,爆料她就是洩漏促轉會開會消息的那個人。吳佩蓉之聲明主要內容如下:

1、我是洩漏消息的那個人,我被叫喚到副主委辦公室開會時,意識到自己無法專注開會,又覺得時間會拖得非常漫長,突然想以錄音取代筆記,事後再確認被交辦的事情。

2、在24號那週,副主委上了寶島新聲廣播,突然冒出人事清查新聞,心想,這個議題有經過內部會議討論嗎?24號會議中,副主委授意其他同仁繼續搜集相關資料,他對於侯友宜在威權時代的角色,從過去希望侯能夠認錯,轉而變成希望透過除垢,讓侯得到應有的懲罰。

3、對於國民黨對待異議份子,特別是黑名單人士返台後遭受到的非人性對待,從小就對此事深惡痛絕,如果侯當年是以如此粗暴手段對待自己的國人,那麼,不論是上級命令或是他自以為可以如此,我都認為他有錯,必須為自己的行為道歉,如果仍堅稱是心中坦蕩蕩,那只能說,這個人的反省能力很有限,不足為取。副主委打算拿侯作為力推除垢法的例證,某種程度是站得住腳。但,掌握行政資源和話語權的高官,意圖操作此議題,以不正義的手段去對付類似侯這樣角色的人,真的深化鞏固民主的必要方式嗎?

4、臺灣的民主發展,有必要去學習東歐共產國家轉型正義的做法嗎?這是我心中很大的困惑,如果真要推行這個人事清查,我認為前面有個必做的程序,就是完整取得政治檔案,然後進行非常嚴謹的比對,在此前提下,以及取得社會多數共識後,認為有必要推行此法,再去做立法相關準備,或許是更恰當的方式。但副主委下令要同仁研讀文獻或資料,在沒有任何周延準備下便對外發布,後來還將出國考察的目的與除垢法綁在一起,遂行其個人意志。因為他是發言人身分,加上他自認為媒體關係良好,一再故技重施,丟出他想放出的消息,卻嚴重干擾促轉會的正常運作。

5、24號當晚,我邊吃晚餐邊聽錄音,重新聽到談話內容,我承認當時氣到發抖。臺灣邁向民主這條路,有那麼多人為此犧牲奉獻,很多人在這幾年努力監督執政者,重新贏得人民的信任而重返執政,如果坐在高位上的人,卻以這種方式去對待政敵,這是我想要的民主嗎?

6、在24號談話結束後,隔了兩天,報紙又登出侯友宜當年使用催淚瓦斯對待盧修一的新聞。

7、我明白,一旦張天欽準備這麼做,以他的威勢,加上其宣稱黨政關係良好的背景,會內很難有人可以擋下,阻止張繼續妄為。因此我將錄音轉為文字檔,將張力推除垢法的議題傳遞出去,讓外界能夠了解,擋下張的意圖。為了證實所言非假,我交出了手邊的資料以取信於人,同時也刪除了自己手機的存檔。

8、結語:做這件事,只有很單純的想法,臺灣到底適不適合立除垢法,立這個法對於推動民主真的有幫助嗎?如果,假正義之名去推動不適當的法令,甚至是最高等級的惡法,那絕非臺灣社會所樂見。對於造成如此大的風波和風暴,再次向大家鞠躬道歉。(附件十四,第55~57頁)

(四)被彈劾人於107年9月12日向主委請辭獲准,促轉會107年9月21日調查專報及行政院108年1月7日調查小組報告均認為,被彈劾人嚴重損害促轉會的公信力,不利轉型正義之推動,極為不當:

1、會議內容曝光後,張天欽於當日(107年9月12日)向主委請辭獲准。(附件十五,第60頁)

2、促轉會107年9月21日調查專報指出:張前副主委等人在0824私下討論中的發言,嚴重損害社會對該會乃至轉型正義後續推動的信任,極為不當,該會內部的監督與溝通協調機制不佳,以至於少數成員的不當言行,造成社會大眾對轉型正義的誤解與失望。(附件十六,第65頁)

3、行政院108年1月7日調查小組報告結論亦指出:張前副主委在107年8月24日會議中,思慮欠周,言語輕率,未能自我要求,致招輿論非議,極為不當,嚴重損及其所屬機關之公信力,對於轉型正義之推動造成極為不利之影響,其應負最大程度之政治責任,該院亦已於107年9月14日予以免職。(附件十七,第93~94頁)

(五)據上,被彈劾人於107年8月24日邀集前主秘許君如、前研究員蕭吉男及曾建元、前副研究員張世岳及吳佩蓉6人開非正式會議,討論如何繼續炒作除垢法及侯友宜相關新聞。被彈劾人於會中表示:侯友宜說鄭南榕案件他是去救援、問心無愧,是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如果沒有炒作很可惜,不直接講,間接影射的話最可怕、殺傷力最強。我不接受黃主委定調走南非的和解不走德國的究責,絕對會把他翻案。不管是侯友宜涉及的,我們就提前引爆,我絕對是戴著鋼盔上了。我們準備例子,民進黨立委每人餵威權題,讓議會變成一個promotional的,促轉會、內政委員、中選會都會燒的。

我們本來是南廠,現在變西廠,後來升格變東廠,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8個民進黨委員是我們的側翼等語。許君如表示:有投票權就那8個人,我們的開議期間要有委員要當側翼,他們是最有利的側翼等語。張世岳表示:現在還有選舉考量,所以用字一定更辛辣等語。蕭吉男表示:投侯友宜一票就等於投污垢一票,講侯友宜,引蛇出洞,現在是引垢出洞。除垢一定要有拖把,搞不好有人送你好神拖,我給你一個點子,包括侯友宜是不是污垢,你要作秀就送拖把給我,我知道下禮拜他們要登記(市長、議員及里長登記參選),各地方選委會就有人想要用這個東西來做個點。我們現在正義是一隻腳奠基在東廠,本來是西廠跟南廠,現在變東廠等語。被彈劾人身為促轉會副主委,為了推動除垢法,竟意圖以新北市長候選人侯友宜為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是除垢法的污垢,要蕭吉男等人準備相關案例,用間接影射手法,對民進黨立委餵威權題,以民進黨委員為側翼,讓除垢法及侯友宜等相關議題在促轉會、立法院、中選會中燃燒,並謔稱促轉會由西廠升格變為東廠,不僅違反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之規定,而且重創促轉會之聲譽,讓促轉會能否推動轉型正義遭受嚴重質疑,核有重大違失。促轉會及行政院之調查報告亦為相同之認定,均認被彈劾人嚴重損害促轉會的公信力,不利轉型正義之推動,極為不當。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促轉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促轉會置委員9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同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同法第18條規定: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二、被彈劾人於擔任促轉會副主委及發言人期間,於107年8月22日、23日接受媒體訪問時,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制定除垢法之不實訊息,讓人誤以為促轉會正規劃研擬除垢法,又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侯友宜,核有明確違失。其於107年8月24日邀集前主秘許君如等5人開非正式會議,為了推動除垢法,竟意圖以新北市長候選人侯友宜為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是除垢法的污垢,要蕭吉男等人準備相關案例,用間接影射手法,對民進黨立委餵威權題,以民進黨委員為側翼,讓除垢法及侯友宜等相關議題在促轉會、立法院、中選會中燃燒,並謔稱促轉會由西廠升格變為東廠,不僅違反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及應嚴守行政中立之規定,而且重創促轉會之聲譽,讓促轉會能否推動轉型正義遭受嚴重質疑,核有重大違失。

三、被彈劾人上開言行,蔡總統、前行政院長賴清德、另一新北市長參選人蘇貞昌皆表示不妥,促轉會及行政院調查結果均認為「極為不當」,說明如下:

(一)據聯合報107年9月13日00:07報導,兼任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總統,在主持民進黨中常會時說「這確實不是我們認同的事」,國家機關有國家機關責任,促轉會有獨立性質和國民信賴度,國民信賴是事情成敗關鍵,發生這事並不妥適。總統府稍早也發表聲明說,轉型正義的落實,是國家在民主鞏固、深化過程中最重要的基礎工程;被彈劾人事件若為屬實,無論公開或私下都不適當,傷害促轉會的公正性與中立性,無法認同。前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行政院完全無法接受被彈劾人的作為,錯誤言行不僅傷害機關的信譽、製造社會對立,也不會為社會所接受,「由於促轉會的委員皆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我願意代表行政院向社會公開道歉」。(附件十八,第96、98頁)

(二)據聯合報107年9月12日10:00報導,另一新北市長參選人蘇貞昌於受訪時表示:臺灣好不容易才有促進轉型正義的機制,這不是為了一個人、一場選舉或一個政黨,官員(指被彈劾人)講話不適當、非常錯誤、非常的不適任。(附件十九,第99頁)

(三)據新頭殼107年9月12日16:21報導,促轉會於107年9月12日鏡週刊報導被彈劾人說「促轉會是東廠」,並且要打擊國民黨新北市長候選人侯友宜的選情。對此,促轉會前主委黃煌雄當日下午偕同專任委員楊翠、葉虹靈和彭仁郁緊急召開記者會,並在會中三度向社會大眾鞠躬道歉,黃前主委表示他是經由媒體報導才知道此案,這件事讓促轉會的形象受到影響,更是促轉會成立以來衝擊最大的事情,所以,深深向社會各界表達歉意。(同附件十五,第60頁)

(四)促轉會於107年9月21日完成調查專報指出:「張前副主委及部分與會同仁言談涉及選舉及特定個人,雖非正式會議,但場合既在會內,仍是嚴重失言,亦有違轉型正義的道德高度」、「0824的討論中,部分言論非常不妥適,無論是將他人嘲笑自身所屬機關的話語提出來談論,或是國會互動推演中的不當類比,在理念、態度及動機上均與該會所欲推動的轉型正義價值相違」、「張前副主委等人在0824私下討論中的發言,嚴重損害社會對該會乃至轉型正義後續推動的信任,極為不當,該會內部的監督與溝通協調機制不佳,以至於少數成員的不當言行,造成社會大眾對轉型正義的誤解與失望」。(同附件十六,第62~63、65頁)該會調查專報所列之後續精進作為亦特別提及:「二、於堅守行政中立上不容有瑕疵:堅持行政中立為公務人員必須遵守之原則;在執行職務時,不可以偏袒任何政黨,不可以介入黨派紛爭,也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有差別待遇」等語。(同附件十六,第69頁)

(五)行政院對於被彈劾人之言行進行調查後於108年1月7日公布調查小組報告,結論指出:「張前副主委於系爭事件之表達或態度存有相當之爭議,且其藉題發揮之意圖,容屬可議。蓋其為建立人事清查制度之目的,而欲透過上述侯友宜之新聞事件推動此一制度議題,易招『因人設事』之疑慮。又值侯友宜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選舉期間,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仍難免引人聯想,誠屬不當之舉」、「張前副主委在107年8月24日會議中,思慮欠周,言語輕率,未能自我要求,致招輿論非議,極為不當,嚴重損及其所屬機關之公信力,對於轉型正義之推動造成極為不利之影響,其應負最大程度之政治責任,該院亦已於107年9月14日予以免職」。(同附件十七,第93~94頁)綜上論結,被彈劾人於行為時為促轉會副主委,本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恪遵法令規定,嚴守行政中立,竟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制定除垢法之不實訊息,又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侯友宜,且為推動除垢法,意圖以新北市長候選人侯友宜為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對民進黨立委餵威權題,以民進黨委員為側翼,讓除垢法及侯友宜等相關議題在促轉會、立法院、中選會中燃燒,並謔稱促轉會升格變東廠,重創促轉會之聲譽,違失事證明確。核其所為,具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應受懲戒事由,違法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以申官箴。

伍、附件目次(均影本在卷)

1、張天欽免職令及公務人員履歷表

2、本院108年7月29日詢問張天欽筆錄

3、108年8月14日黃煌雄書面意見

4、本院108年7月29日詢問促轉會等筆錄

5、107年5月19日自由時報報導

6、107年8月22日寶島新聲報導

7、107年8月22日自由時報報導

8、107年8月23日聯合報頭版

9、107年8月23日中央社報導

10、107年8月23日中評網報導

11、107年8月24日自由時報報導

12、107年8月24日ETToday新聞雲報導

13、107年9月19日張天欽書面意見

14、107年9月12日吳佩蓉聲明全文

15、107年9月12日張天欽請辭獲准新聞報導

16、107年9月21日促轉會調查專報

17、108年1月7日行政院專案小組報告

18、107年9月13日聯合報報導

19、107年9月12日聯合報報導

乙、被付懲戒人108年10月17日答辯意旨略以:

一、程序答辯: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就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有應為不受理判決,或定期間命補正問題。

(二)監察法第二章就彈劾權之行使,明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第6條),並應詳敘事實(第7條);另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提案糾彈公務人員,就其違法或失職之事實與證據詳為調查,並詢問被付糾彈人。然被付懲戒人,在被約詢時,並未由共同提案人二人詢問;移送書認定被付懲戒人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訂除垢法係「不實訊息」,及「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侯友宜部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妨害被付懲戒人防禦權,有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之疑!

二、實體答辯:監察院移送書認為促轉會將制定除垢法為不實,顯然誤解促轉會功能。

壹、何謂轉型正義,何謂人事清查處置?

一、促轉條例第1條揭明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處理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此即轉型正義乃由威權轉型民主,回頭省視威權時期之行為,藉以揭露真相、賠償、究責與預防再犯。

(一)相關法律規定:

1、第2條第2項揭明促轉會規劃、推動五項工作。

2、開放政治檔案,讓真相揭露。

3、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第4條第2項)。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第4條第3項)。

4、回復或賠償被害者之權利(第6條第2項)。

5、促轉條例第11條第1項就所規劃、推動事項,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

6、返還財產,訂立人事清查法案涉及人民權義,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涉及人民權利屬重要事項,自當以法律定之。

7、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第6條第2項)。

(二)國際上就加害人處置相關法制:國際上關於加害人面向之處理體制,依光譜分為五大面向,即審判、清查、真相和解、赦免及不處理。促轉條例既要追究加害者責任,自非採取真相和解、赦免及不處理之處理方式。

(三)立法院審議時,促轉條例要促轉會訂立具體法律草案:

1、民進黨提出之促轉條例草案總說明指出,促轉會就具體項目與執行細則,陸續提出方案及相關「條例草案」等落實處理(證1)。

2、民進黨草案,已有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

3、就涉及追究加害者責任部分,法務部指出涉及刑事犯罪之追訴權時效,應審慎研議,俾免有過度侵害法安定性原則之虞(證2)。

4、嗣經尤美女等委員提議條正第4條,增訂促轉會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制度(證3)。

5、徐永明、林昶佐委員認為人事清查、除垢很重要;促轉會要提人事清查處置法案(證4至6)。

二、五大面向,人事清查法案草擬之國際比較與立法院討論情形:對加害人面向,已非不處理、赦免、真相和解,法務部對審判有疑義,嗣又明定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則在此種情況下,負責此項業務者,自應積極規劃人事清查處置法案草案,而非怠惰不執行職務。

貳、何謂人事清查處置?促轉會是否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法案草案?

一、立法院討論時委員意見:林昶佐委員說,其並非主張要完全比照那個國家的除垢來處理,至少要賦予促轉會,應該去研擬除垢的方案。高潞‧以用委員主張依促轉條例第4條要求促轉會「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法案。

二、促轉會公開資訊亦認應訂人事清查處置法案草案:促轉會公布的常見問題,指出對於涉及不法的威權時期行政機關高階官員,司法體系成員,以及軍事、警察、特務等情治單位成員或協力者、告密者,有涉及加害行為者,則將根據其不法程度,對其是否仍在公務機關服務的情形進行清查(證7)。

三、論者及政治團體亦認應訂立人事清查處置法案:陳方隅在文章中指出沒有任何手段的效果,比除垢更能增加公民對公共制度的信任,促轉條例已經明確規範促轉會要進行人事清查的規劃與建議(證8)。另三大政治受難者團體所發聯合聲明,指出規劃人事清查制度明文規範於促轉條例中,是轉型正義應討論的課題,(不能)持續處在「有受害者、無加害者」的荒謬情境(證9)。

四、由立法沿革及促轉會法規,應訂立人事清查處置法律草案:民進黨提案時尚無人事查清處置文字,但事後經加入,促轉會自應規劃提出人事清查處置之草案。又依促轉會處務規程第7條第7款,此乃平復司法不法組掌理事項,被付懲戒人身為此組之召集人,若不規劃提出此一法律草案,才是怠忽職守。又促轉會屬合議制,所以人事清查制度之具體草案內容(採寬鬆、嚴苛),自須提交委員會決議,但這並不表示促轉會於媒體採訪時,都不能表示促轉會有在執行規劃草案或作法,否則就可能「滋生促轉會四個月什麼都沒做誤解」。而讓社會了解促轉會在做什麼,想做什麼,是極為重要的事,故各組委員,就其業務職掌,應記者、媒體採訪,被付懲戒人均不會以發言人身分阻擋,也沒有發布不實訊息的問題。

五、媒體詢問,被付懲戒人僅介紹人事清查處置法制進行狀況,從未觸及侯友宜。

被付懲戒人應媒體詢問,無非介紹轉型正義國家數目,以及人事清查制度,現法案還在(內部)討論階段,尚未立法,期待全民支持,早日落實轉型正義;指出法律依據,促轉會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因此目前進行規劃與討論,研提人事清查法案;謂促轉會計畫,下月委請學者,對國外相關制度進行研究,最快明年中提出相關草案,也提到如果社會大眾對訂定相關條例有共識,最快明年中擬定草案,另提及加害者仍在世,對於其責任要如何進行追究,促轉會還須進一步研究討論;中評網謂「促轉會可能在明年中提出相關草案,針對侯友宜而來的政治清查不言可喻」。但此一媒體記者,並未採訪被付懲戒人。而中央社對除垢法較不了解,被付懲戒人乃將英文直接介紹給他聽。另有部分乃報社自行報導,並未來詢問被付懲戒人。

六、社會關注事項,研究國際法制之案例,似也不錯。再者,媒體的敏感性,引發被付懲戒人思考,乃在非正式會議內提及不能只研究國際人事清查處理的法律,應對案例特別重視,乃提了數個轉型正義,奉命行事與良知的例子,希望同仁進一步了解轉型正義的意義,且若在案例上去研討,可以更快抓到法案的精神,更早完成法律所交待的任務。

七、腦力激盪會議並未執行談論觸及內容。這種腦力激盪會議,沒想到同仁思考的光譜極寬,被付懲戒人在這種會議,確實有思慮未周的腦力激盪言論,不過大致是隨著同仁所提論點而走,沒想到促轉會是「被東廠」而自我警惕未加「被」字,被渲染成自稱為東廠,實是可惜,先提東廠言詞之同仁也很快發新聞稿澄清(證10)。

參、在促轉會調查及行政院調查期間,該二機關未否認促轉會應依促轉條例第4條規劃人事清查處置;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促轉條例第11條,應提出人事清查處置法案。

一、依促轉會公開資訊(證11),平復司法組業務簡介第一項工作,即指出請機關與學者專家研議並進行立法規劃以下平復司法不法之方案(二)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及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二、就規劃人事清查處置乙節,於107年6月22日即開始報告;8月15日已提及相關(制度)之設計與建立,9月5日除了詳列促轉條例第4條第3項法律依據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法案)外,還引敘除垢法(Lustration Law)。

三、在108年預算總說明(證12),其中人事清查進行立法規劃第4項,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之研究及推動,即指出要人事清查處置立法(除垢法)委託研究之後續處理及立法推動。

肆、移送書指「被彈劾人對該錄音之真正並不爭執」,亦有疑義。約詢時並未問及錄音真正問題,何況被付懲戒人有詢及監察院是否有調取行政院、促轉會之資料,經回答是有。

一、而行政院有檢附鏡週刊錄音譯文,嗣後又自行補譯文。

二、對前一譯文,行政院之專案小組報告即有被付懲戒人對這些譯文稿表示意見。

三、對後一譯文,又再次表示意見,指出被扭曲為密召打侯,且錄音檔很多嗶嗶聲,有很多無法辯識之處,一個無法辯識,就可能改變整個語意。何況在大家不知道的情況下偷錄音…均非合法有效的證據。

四、此私下非正式會議之腦力激盪,被截取誤導,嗣後也無任何實施行為,竟引起軒然大波,非始料所及。

伍、證據(均影本在卷):

1:立法院公報第九屆第一全期第七次會議,委238、240頁。

2:立法院第九屆第三會期第八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討7、8。

3:立法院第九屆第三會期第八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討23、24。

4:立法院公報第106條第11期第57頁、58頁。

5:同4,第228、229頁。

6:同4,第208頁。

7:促轉會常見問題說明。

8:陳方隅,除垢法是一種政治操作嗎?政治學研究告訴我們除垢有其正面效果,第2頁。

9:促轉會00000000新聞稿。

10:蕭吉男Ettoday新聞雲2018年9月14日聲明。

11:促轉會執掌(與組織)。

12:被付懲戒人所留部分108年預算總說明。乙-1、被付懲戒人108年10月24日答辯意旨略以:

壹、彈劾案文謂被付懲戒人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制定除垢法之不實訊息,讓人誤以為促轉會正規劃研擬除垢法部分:

一、移送書一方面謂促轉會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另方面又謂未規定該會要訂人事清查法,邏輯上誠有矛盾。

二、立法院之立法沿革及立委討論,均認促轉會應訂立人事清查處置法案草案。

三、促轉條例法律規定,應草擬此一人事清查處置法案草案。

四、人事清查處置法案之草案工作,按促轉會內部分工由平復司法不法組主責辦理,而此組早已規劃人事清查法案草案,關於委員會議及行政會議中討論人事清查相關處置及法案事項,自107年6月22日第2次委員會議即行開始,迄107年9月12日止,每次會議均報告此等法規,尤其是第6次委員會起提及「設計與建立」此等法規,此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專報可稽。

五、促轉會之公開資訊載明促轉會要完成人事清查法案的規劃。

(一)107年9月21日促轉會調查專報,促轉會對要在兩年工作期限內,完成人事清查「法案」的規劃,認是非常難鉅的任務,需要儘早著手研擬,足見促轉會確有共識,須提出人事清查法案。

(二)前述證7促轉會官網公布的常見問題。

(三)前述證9三大政治受難者團體所發聯合聲明。

(四)依促轉會網站公開資訊(證11),平復司法不法組業務簡介第1項工作,即指出請機關與學者專家研議並進行立法規劃以下平復司法不法之方案(二)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及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六、經委員會通過之108年度預算總說明(證12)。

七、促轉會屬臨時性組織,二年結束。而提出草案還須行政院通過,且執行者為另一機關,不論在立法院審查或機關工作交接,均宜早日完成。

八、綜上所敘,促轉會的任務無論依立法院立法過程的討論旨意、法律的明文規定、促轉會內部的法定分工、促轉會公開資訊、受難者團體看法、預算的編列等,均認為促轉會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法律草案,而促轉會也確實就人事清查處置相關法律進行研議、討論及規劃中甚明,並無所謂的促轉會沒有要訂人事清查法案草案的問題,更無被付懲戒人此一說法係屬不實訊息之可言。

貳、彈劾案文不外舉如下證據,謂促轉會正研提人事清查法案為不實云云:

一、舉黃前主委之答覆,謂依處務規程第4條及第7條,任何提案均須經過承辦組別研議後,才提到委員會,如人事清查法案草案已提到委員會,則其作為委員會的主席,理當知悉,並不能否定促轉會(107年8月)正在規劃人事清查法案。

(一)第一次委員會至第八次委員會(107年6月8日~9月12日)平復司法不法組提出多項草案,經委員會通過後施行或審查中。

(二)被付懲戒人從來沒提人事清查法案草案於107年8月已提委員會。但由前敘委員會議報告人事清查處置規劃設計與建立、調查專報之人事清查法案研擬記載、前敘公開資訊等,均足以證明人事清查法案乃在平復司法不法組規劃研討中,且為委員會所了解。

(三)平復司法不法組,既掌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制度,則被付懲戒人依法規劃研擬立法草案,供委員會討論通過,自屬依法行政,並無不實。

(四)黃前主委之書面答覆不足以否定107年8月底前,平復司法不法組已在規劃設計與建立人事清查處置制度之準備工作。

二、移送書另舉葉虹靈委員之說法,謂促轉條例有提到規劃人事清查處置,但沒有規定一定要訂人事清查法案。依前敘要立法之證據及說明,此一說法已無可採。

三、就曾建鈞針對所謂南非和解,德國究責制部分,誠如前敘對加害人面的制度,並非如此單純,所以也不會在會內如此討論。

(一)此一說詞顯示其不了解追究責任、人事清查處置的差別。又說促轉條例根本沒有授權我們做懲罰或追究(實際執行)還可以,但若說沒有授權我們規劃法律草案,去人事清查,那問題可就麻煩了。

(二)因為除垢法,這個名詞是社會上通用語,在法條文字是人事清查,所以委員會報告均使用規劃人事清查,一直到9月5日,才有出現除垢法之文字在委員會報告案中。

四、就促轉會107年8月20日至24日發新聞稿等部分

(一)促轉會在被付懲戒人在職期間並非每項新聞都會發新聞稿。

(二)主委、被付懲戒人、其他委員接受媒體採訪,也絕大部分沒有發新聞稿。

(三)被付懲戒人擔任發言人,常接受媒體詢問某項業務之進度,因四組業務差距很大,職掌也均不同,他組業務,常請記者直接向其他專任委員發問,以免說錯。

(四)平復司法不法組召集人自被付懲戒人離職後並未補實,採購案因此延宕,但不能否認被付懲戒人依法規劃進行。

(五)促轉條例課予促轉會研擬人事清查處置法規,且平復司法不法組在委員會上多次報告,在108年預算書及促轉會之平復司法不法組執掌又明列要立法等,接受媒體採訪,不是最好的溝通方式?讓社會上了解促轉會的規劃期程,不也是調查專報的希望?

(六)綜上,足見107年8月20日至24日未發布新聞稿,不能因而否定促轉會的任務是要規劃人事清查處置法律草案。

五、移送書提及兼任委員尤委員之說法。因轉型正義是一個艱難的工作,老百姓不容易懂。尤委員當時尚未就任,他所說目前無法律依據可讓促轉會進行除垢,自屬事實(促轉會也不做實際除垢,只做法案草案規劃)。這也才是促轉條例要求促轉會訂立人事清查處置法案之原因。至於尤委員所謂追究加害者責任部分,立法者給的授權是不清楚乙節,誠如被付懲戒人所敘,國際間就轉型正義加害人面向之處理方向,有五大面向(審判、清查、真相和解、赦免及不處理)。促轉條例,除明文採人事清查外,對如何追究加害者責任,是否也採審判案等,確實不清楚。不過這也是因到時促轉會提出法律草案送行政院,透過行政院將法律草案送立法院時,立法院可以再加以審酌如何採取。但不能謂行政機關就可不依法草擬相關草案。

六、葉委員另謂人事清查處置,主委主張南非和解制,副主委主張走德國究責制,應是有所誤解。蓋前敘審判,清查、真相和解、赦免及不處理是五個平行的面向,而不是只含究責制及和解制。至於人事清查制度採寬、鬆、折衷,則尚待委員會討論,因尚未發生,不知何人會採何種見解,葉委員恐有所誤解。

七、另委託案遲至108年5月6日簽約發包乙節,目前的進度,不能否定促轉條例要求規劃人事清查處置之事實。

八、綜上所陳,被付懲戒人提出多項證據及法令依據說明人事清查的法源依據。不但有法條依據,在立法院的草擬法案過程及其討論、促轉會委員會開會期間,預算、促轉會新聞稿、促轉會公開資訊均有提及促轉會要提出人事清查處置法案。在被付懲戒人任職期間,已規劃要立兩個法案草案,一是沒收財產之返還,一是人事清查處置。其他委員是否完全了解,被付懲戒人只能由承辦組員在委員會議或行政會議上提出報告,以及以討論案方式討論108年總預算中陳述,不能因為主任委員或其他委員對實際進行之業務未臻嫻熟,即悖於事實認定促轉會未就人事清查制度之法案進行研議、討論即規劃,甚至認為此一訊息為所謂不實訊息。

參、彈劾案文另以被付懲戒人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劍指當時為候選人之侯友宜部分:

一、移送書以私下開會時被付懲戒人之言詞,即謂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侯友宜,實有誤解。

二、彈劾文中以所謂5人小組私下談話內容,指被付懲戒人稱中央社是被付懲戒人故意放給他的言詞,而被付懲戒人稱花了一大堆時間,是因為覺得記者沒有了解到人事清查的意義,就寫英文Suspected Position跟Protected Position云云:

(一)就人事清查處置制度,由於有被付懲戒人接受寶島聯播網訪問後所發之新聞稿,中央社記者主動打電話給被付懲戒人,希望更了解這個法律的內容,被付懲戒人花了一些時間解釋後,覺得最好的方式,就是把這個法律英文名Lustrationlaw講給他聽,並把這兩個關鍵的英文字suspectedposition「被質疑的位置」及Protected Position「被保護的位置」講給他聽,而來訪之記者也很快就懂了。

(二)這電話不是被付懲戒人打給中央社記者,是因為這個制度,外界尚不了解。之所以於對話中強調用英文字這部分,也希望同仁能多接觸外文,放給他是指透漏這三個在談論人事清查制度時常用的英文字作為共通討論之基礎,相信後二個英文字,讓同仁也可以很快速的了解人事清查的核心意義。其他部分中央社記者的論述,應該都是沿襲聯合報的報載內容。

三、中評社沒有記者打電話給被付懲戒人,自然不可能有所謂被付懲戒人「引導」報導的問題。當時被付懲戒人沒有細看中評社報導之內容,以為中評社是看了這兩個英文字也很容易就懂。其後經被付懲戒人細看其內容,覺得中評社這位記者對人事清查制度,也許較有了解。

(一)中評網發布時間在8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而中央社發布時間,乃在8月23日中午12時2分,中評網之報導在前,中評社記者並非看被付懲戒人解釋給中央社記者那兩個英文單字之後所做論述,絕無所謂引導劍指侯友宜候選人可言。何況轉述國際討論時通常使用之英文用語,目的僅在促使容易了解人事清查制度的意義,亦與某個人無關。

(二)中評網的重點乃在政治層面,並作不利聯想,但後段針對人事清查制度的論敘,則分析捷克、波蘭等體制,已超出外觀suspected position、protected position簡單的解釋,而進入細節,這位記者,看來對人事清查制度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四、不可否認的,研究人事清查處置,重點在清查破壞人權之威權統治或參與行為,以及其效果為保護被保護位置,當時被付懲戒人一直希望同仁趕快了解人事清查處置之各國法律(法條內容、法典法模式),而其法律處置國際比較,則有誠如前敘陳方隅所敘之方式或體制。中評網提及侯友宜及其相關回應,引起被付懲戒人思考,以案例法來切入是否更容易了解人事清查處置之國際體制,所以被付懲戒人才誤以為是因為向中央社解釋此清查處置法律效果而讓中評網很容易了解人事清查體制(由前揭時序可知,實則不然)。被付懲戒人當然沒有任何意圖或能力引導媒體報導劍指侯友宜。

五、所以觀察私下會議所談,被付懲戒人一直在舉轉型正義的例子,舉奉命行事與良知的例子,並希望同仁以國際案例來切入了解人事清查處置體制。

六、移送書說被付懲戒人向中央社寫那兩個英文單字,即認為是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侯友宜,自屬不當聯想、過度衍伸,且無證據。中評網記者寫到侯友宜,寫到賴清德,均遠超出被付懲戒人當時受寶島聯播網詢及人事清查制度之機關應辦事項之答覆思考之外。移送書認是被付懲戒人之引導,自非事實。

七、監察委員王幼玲表示「2018年8月22日張天欽接受寶島聯播網主持人簡余晏專訪時,主持人主動問及『有沒有辦法找到加害者,有沒有辦法讓社會正義得伸張呢?那就是<除垢法>』,之後張天欽做了除垢法各國的介紹及立法過程的背景說明。寶島聯播網發了新聞稿、自由時報、聯合報及中央社跟進,中評社在8月23日發稿,標題「促轉會推除垢法,劍指侯友宜?」文中附會點出是針對侯友宜。因此從新聞事件的脈絡,並沒有證據顯示張天欽引導媒體,釋放不實訊息」。(證13)

八、綜言之,人事清查處置制度,本即訂入促轉條例中之應辦事項,促轉會應辦事項之規劃情形,在媒體詢問時,予以答覆,並無不妥,自無所謂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侯友宜。

肆、被付懲戒人對媒體之詢問後發言,均提出人事清查制度之必要性,並無不實訊息,也無引導劍指侯友宜。

一、寶島聯播網報導第二段介紹國際進行轉型正義有約一百個國家,歐洲國家做過人事清查的如捷克、波洛伐克等,並無隻言引導劍指侯友宜。

二、自由時報報導就促轉會正規劃訂定人事清查法案…無隻言涉及引導劍指侯友宜。

三、聯合報引敘促轉條例的規定…無隻言涉及引導劍指侯友宜。

四、至於中評網之標題,那與被付懲戒人無關,乃其報導之想法。至於被質疑的位置,被保護的位置,可能涉及之層面一來太廣,二來尚未明定,但中評網聯想到侯友宜,這豈是被付懲戒人之本意。被付懲戒人要談的主要是國際體制案例。

伍、移送書另引敘監察院向精鏡傳媒所調光碟錄音內容,推論被付懲戒人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劍指侯友宜。

一、由卷附報載,除中央社報載有英文字外,均為中文字。

二、但人事清查法制沿自國外體制,若直接使用那suspected、protected position二英文單字,就容易讓人了解,有時候使用英文,讓社會大眾容易了解,這也是國際化的一個方法。我國人民對將沿襲自國外的人事清查制度,被付懲戒人於任職期間認為民眾對此真的很陌生,如何讓人民了解,使用關鍵的英文(加中文釋譯)當有助於了解此一清查處置制度。

三、中評社是否因看過中央社的英文介紹,而作報導,可由前敘,確實不是如此。

四、至於謂中評社說被付懲戒人劍指侯友宜是受被付懲戒人所引導,根本與事實不符。確實,中評社提出侯友宜可能涉及人事清查法案,被付懲戒人不否認此一議題確實值得研究,但這是要同仁去研究國際上人事清查制度,以案例方法會立於何種結果,而這也是切入研究人事清查體制最好、最快的方式,絕無彈劾文所指引導劍指侯友宜之報導之情事。

五、這個操作,不是指選舉操作,乃是作為案例探討及研究之用,被付懲戒人的重點在研究國際體制。

六、為讓同仁了解促進轉型正義是由威權轉到民主,故須舉一些案例,也讓同仁多去研究「奉命行事」與「人類良知」的差別,被付懲戒人也舉了幾個例子,而這些案例也占了當時開會被付懲戒人所談話內容之主要時間。

(一)第一個是已九十多歲的德國人,107年才被引渡回德國,這對威權時代的行為人,其行為會長期被關注,所以可避免未來再發生威權統治行為或警惕奉威權命令行事之情況。

(二)柏林圍牆倒塌前,士兵槍殺一個欲逃離東德百姓,士兵以奉命行事欲免責,法官提及良知及奉命行事,認為良知讓你提槍口高一公分,那個人就不會被射死。

(三)第三個例子是卓別林演員。

(四)另一個是提到刑求的問題。

七、足見此一會談中,被付懲戒人希望同仁加速了解何謂轉型正義,何謂「奉命行事」與「人類良知」之作為差異,此占了被付懲戒人發言時間的六、七成以上,藉由國際轉型正義案例的研討來加速促進轉型正義工作的完成。

陸、監察委員陳師孟亦認為被付懲戒人是依法行政,沒有所言不實(證14)。

柒、證據(均影本在卷):

13:王監察委員幼玲新聞稿。

14:陳監察委員師孟,不符轉型正義的彈劾。乙-2、被付懲戒人108年11月12日答辯意旨略以:

壹、就彈劾案文以107年8月24日內部談話討論內容為據,指摘被付懲戒人部分:

一、依促轉條例第2條第2項之規定,促轉會依本條例第4條至第7條規定,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及其他轉型正義事項;又促轉會副主任委員為專任,依法擔任任務小組之召集人以研究、規劃前揭轉型正義事項。被付懲戒人既為促轉會副主任委員,並依法為平復司法不法小組之召集人,職司研究、規劃並推動平復司法不法之轉型正義事項,則就平復司法不法之轉型正義事項之研究、規畫及推動,應受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是被付懲戒人就此部分研究、規劃,非僅肩負推動之責,並應獨立於內部及外部之干涉,始符本條例獨立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

二、彈劾案文以竊錄之所謂內部談話討論內容,認被付懲戒人有違本條例第12條第2項「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云云,有所違誤:

(一)彈劾案文所指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並非政黨活動,被付懲戒人並無於任職期間參加政黨活動之情事。

(二)至於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並非正式之會議,至多為形成可能研究、規畫或推動事項前之腦力激盪,既未擬定議程,未發開會通知,未獲致結論或決議,亦未作成會議紀錄,事後也未執行,或據以執行,無涉職權之行使,尚無彈劾案文所指違法之情事:

1、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並非正式會議,係因吳佩蓉竊錄並洩露予媒體披載,始生本件爭議,被付懲戒人於該次內部談話討論主在談及威權與民主,奉命行事與人類良知等議題,與其透過報載洩漏之內容未盡相符,且相關內容有將其餘參與談話討論者之言論內容歸咎於被付懲戒人之情事。

2、卷附筆錄,促轉會葉委員及曾主任,均答稱參與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之人員,從未將該次討論之內容或相關消息提供予立委,而立法院亦曾成立調查小組,亦未發現有將相關訊息釋放或提供給立委之情形;而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並無做成任何決定,其後促轉會之業務亦未見有循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之內容進行之情形。

3、由上足證,系爭內部談話討論至多僅係形成可能研究、規畫或推動事項之前,各參與者各自天馬行空的腦力激盪想法,既非政治活動,尤非政黨活動,更未因此有任何實施行政行為,只是單純意見陳述、想法表達,無涉執行職務,並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2條第2項或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條之情形。質言之,就違反行政中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有所列舉,腦力激盪參與者之意見陳述,不在其中,彈劾案文所引述之錄音譯文內容,均為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之意見陳述,不是政治活動或行為。且核其內容,亦非如移送書所指討論如何繼續炒作除垢法及侯友宜相關新聞之情事。況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之內容,非僅均無任何付諸實行之實際作為或進一步再予討論,嗣後,被付懲戒人亦保持沈默,更無何彈劾案文所指述事項。

(三)依行政院專案小組報告錄音譯文可見,被付懲戒人一開始談及媒體報導情形,其次談論除垢問題,特別是除垢國際體制之問題,接著談了一些外國轉型正義的例子,其間,有參與討論之同仁提到國會問題,亦提及促轉會「被」東廠問題:

1、就錄音譯文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於行政院調查時已予質疑。

2、此一內部談話討論只是各人的腦力激盪、自由發想,非正式會議,未擬定議程,未做結論,也未做決議,未做會議紀錄,參予者主觀上既無言出必行的執行意思,也無客觀的執行行為,更無從據以執行,業如前述。以竊錄之錄音內容,事後率予片段個別人士之談話摘錄並直接主張、認定為被付懲戒人執行職務之行為,對被付懲戒人及其他參與非正式會議者,均非允妥,有失公平、合法。

3、被付懲戒人既為平復司法不法組之召集人,希望平復司法不法組負責法案人員,不是只有了解各相關國家之人事清查法之法條內容(法典法),更希望能以另一種方式(案例方式)去研究國際人事清查制度。竊錄該次內部談話討論之吳副研究員,對於此種內部談話討論之腦力激盪之意義未臻理解或別具用心,甚至竟在如此狀態下,即自行判斷認為媒體在報導消息,是被付懲戒人放出,自屬誤解與不當。

4、內部談話討論、腦力激盪的走向,乃自由發揮,當天的參與者主要在了解媒體報導的大致情形,並提出一些轉型正義案例,並非以討論如何炒作除垢法及侯友宜相關新聞為其目的及預設走向。彈劾案文以系爭內部談話討論、腦力激盪的走向內容,回推猜測,推論想討論之目的及走向,甚至進一步認定為被付懲戒人違反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情形,與事實不符。

(四)進一步言之,被付懲戒人本人於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之言論內容,是否即可據以認定違反「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1、被付懲戒人所以於該次談話討論中談及侯友宜個案,無非係因應媒體之報導,而媒體認為侯友宜可能是人事清查法案觸及的對象。而按依促轉條例第3條之規定,所謂威權統治時期,指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之時期,而鄭南榕之追訴、逮捕、自焚等,確屬發生於前揭時期之刑事追訴案件,社會關心此一個案並探究、識別其加害人及責任等,本即為促轉條例身為促轉會負責人事清查法案推動、規劃的政務人員,就媒體關心事項,於內部討論、交換意見,自無所謂不超出黨派的問題,何況討論個案,以此做為案例法,加強研究國際人事清查體制,又如何違反促轉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

2、政務人員對政策的推動負成敗責任,被付懲戒人認為轉型正義的成功最為重要,國際人事清查體制的完整了解並草擬人事清查法案,自屬重要。而草擬此等法案,不僅要有國際比較法典、制度,更要了解國際上重要人事清查之實踐情形及案例。所以國際人事清查法典、案例自是重要,這是第一個層次,至於被付懲戒人所提四個案例或侯的案例,作為威權統治下的參考點、相對比較,以比較法學之研究及實踐,核屬必要,更未失當。

三、綜上所陳,促轉條例既對於促轉之時間及對象已有明確之指引,並未限制其對象僅得為業已離世之人,自無不能及於現仍在世之人之情,亦無不能針對現仍從政、參政甚至位居要職之人排除之規定,這是立法者之根本決定,既未涉及黨派,亦與該對象是否為候選人或其他從政人員無關,自也不能因媒體發言提及侯,或者因為侯當時有意在政治上更上層樓,參與選舉,反而禁止被付懲戒人去思考或觸及特定人士,若係如此,甚至使得從政、持續參選成為免於轉型正義之擋箭牌,悖於轉型正義之要求。從而,此一事件既屬處理轉型正義應思考、應對之事項,將此一議題形諸內部談話、討論以探究後續因應,並無違反所謂應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情事。

四、行政中立法第18條就獨立機關政務人員係規定「準用」行政中立法規定,彈劾案文逕予直接適用,亦有違誤:

(一)不可否認的,促轉條例所謂威權統治時期,乃為國民黨執政時期,不可能與黨派無涉。而促轉條例第4條第3項既規定「促轉會『應』基於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同條例第6條第2項又規定:「促轉會為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之方式為之」,而任何「處置」既均須先有法律依據,則研提「除垢法」確為「人事清查處置」所及之範疇;又探究針對可能之加害者於以識別並追究其責任等,完全符合促轉會應負的任務,亦係遵照公務人員應「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之要求,何來行政不中立?倘若推行促轉條例致使中國國民黨一黨獨大時期的官員可能受有人事清查的不利,而與解嚴後其他合法成立之政黨無涉,即可認為此舉因涉及黨派而違行政中立,不應進行,是否意味本條例所界定之威權統治時期之中國國民黨員現仍在位者,將享有豁免於轉型正義之權?此一結果恐亦與立法院制定促轉條例之本旨大相逕庭。

(二)在做人事清查時,調取相關政治檔案,除向政府機關調取外,不免主要會向國民黨調取,而國民黨及有關對象作為促轉實現之主要對象,自多對促轉會多所挑戰、詆毀,例如,107年8月17日,促轉會以和緩的方式要了解國政基金會之資料放置情形,即遭拒絕,並稱促轉會為東廠,而此等東廠文字,在立法院討論法案時,亦出自少數幾位委員之口。然而,在做人事清查時,可疑的位子(suspected position),以當年時空環境,亦可能有部分是國民黨員,但要調取黨史,要清查一些人,自不能因其為國民黨,或國民黨員而有豁免權致促轉會不能依法行政。

1、行政院報告結論一即指出系爭內部談話討論僅係被付懲戒人邀集同仁,帶動關於人事清查制度等議題討論,僅止於國際案例之研究階段。

2、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之內容,既未獲致結論,亦未作成決議,亦未製作會議紀錄,事後也無執行,更無從據以執行,只是腦力激盪中之一些發想之內部談話而已。

3、此種思想的層次,被吳副研究員想像成報紙登出侯友宜當年使用催淚瓦斯對付盧修一的新聞。而將此一報導亦錯誤歸諸為是被付懲戒人的操作,顯非事實。

(三)錄音譯文中談話內容提及提供威權例證予民進黨立委。但這是起於另一同仁的思考而衍伸的突然發想,並未付諸實行。既未付諸實行,就此實無任何違反促轉條例、違反行政中立法規定之情形。轉型正義的最大敵人就是時間,被付懲戒人本此原則,積極任事,以不負促轉條例所賦使命。

(四)行政中立法第18條所以就獨立機關之委員僅定為「準用」,而非逕將該條文之規定逕予適用,其主因也在設想到類似促轉會此類機關,政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勢不可能不觸及某一黨派,某一個人,亦絕不可能不觸及目前仍然在世甚至活躍於政壇的中國國民黨人,若因此即被指為涉及黨派、行政不中立,寧有斯理!?若要禁止促轉會及所屬委員其不去研究、推動,非僅勢將影響職務之進行,不利於職務之推動,反將有悖於機關及委員之職掌、任務。

五、就彈劾案文據吳副研究員竊錄並洩漏予媒體之資料,指摘被付懲戒人意圖操作議題干擾促轉會正常運作等指控部分:

(一)促轉條例明定促轉會應訂立人事清查處置法案草案,而此草案須經委員會議通過,送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議。倘使法律通過後應該怎麼處理,則已非被付懲戒人的職務,吳副研究員自行衍申,與被付懲戒人無關。

(二)吳副研究員說被付懲戒人打算拿侯作為力推除垢法的例證,為其主觀之指訴,非僅斷章取義,亦屬誇大。轉型正義相關之案例太多,被付懲戒人也沒操作侯的議題,其別有居心,過度衍伸或臆測,不但對促轉會委員之職務不了解,也對被付懲戒人不公平。

(三)吳副研究員質疑台灣民主的發展,有必要去學習東歐共產國家轉型正義的做法嗎?其進一步認為要先完整取得政治檔案,再取得社會共識,有必要再推行此法云云,亦有所誤解。

1、就轉型正義之實現包含人事清查處置(lustration),包括法國、德國、比利時、義大利、希臘、西班牙、丹麥等國家均有採行,並非僅東歐共產國家。

2、倘相關法案之研擬均須等至取得完整政治檔案之後才予進行,勢必將屆或超過促轉條例兩年期間之要求。若要再取得社會共識,有必要再推行此法,則促轉會幾不可能執行草擬人事清查處置法案,又豈非怠忽職守?

3、吳副研究員僅為內部研究員,被付懲戒人則為依法經提名、國會同意後任命之促轉會委員,受執行職務之獨立保障,本件竟因個別內部副研究員之誤解,並未提出討論,事後以此說法擬擋掉人事清查處置法案草擬,非僅不符行政程序,亦於法有違。

(四)吳副研究員另有主張出國考察目的與除垢法綁在一起不妥云云,更再現其對於轉型正義之偏狹認識而有誤解。蓋促轉會要立財產返還,人事清查處置之法案草案而到有此等法制之國家去考察取經,至為必要。

(五)另發言人受媒體採訪,回應媒體問題,並無嚴重干擾促轉會正常運作之可能。被付懲戒人,基於職責,於媒體詢問時,予以回答,或請其他專任委員直接回答,均在正面說明促轉會依法積極任事,豈有干擾促轉會正常運作之情事?

貳、就彈劾案文指摘促轉會及行政院報告認為被付懲戒人嚴重損害促轉會的公信力,不利轉型正義之推動,極為不當部分:

一、前揭促轉會及行政院之二報告縱認被懲戒人或有不當,然並未認本件有何不法之處。

二、又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並非正式會議,既為私下之談話,是腦力激盪,未獲致結論或決議,未作成會議紀錄,與聞之副研究員竟故予竊錄後洩漏予媒體並提供錯誤資訊,使媒體有機會斷章取義,並因而冠以密召打侯之聳動標題,這並非前揭內部談話討論之目的,與聞者基於自己對於轉型正義議題之錯誤誤解,藉竊錄私下對話並試圖以副研究員之主觀期待及認識去妨礙、取代促轉條例之明文要求,且竊錄洩漏人預知此舉是將被選舉誤解、操作,仍執意為之,才係嚴重損害促轉會的公信力之主因。

三、其次,由行政院的錄音譯文,有底線,即刪除部分。依行政院原先檢附鏡週刊譯文2288字,後行政院自行譯文共計6080字,原先譯文只有37.6%,故漏62.4%。標準的斷章取義,把討論的最大重點,講出轉型正義的國際例子,何謂威權與民主,何謂奉命行事與人類良知,幾盡數刪除,讓讀者只讀媒體所要給的東西,豈非斷章取義?又此豈非所謂造成外界誤解、損害轉型正義推動之主因?

四、在107年9月12日,被付懲戒人既已被抹黑成密召會議充當選戰打手,國民黨、新黨又向監察院、檢察署等提出案件,被付懲戒人即發澄清聲明(證15),謂媒體摘要部分內容,知悉討論人事清查制度,必遭反撲、污名,推動此一體制,必會遭遇阻力,這是非正式的內部談話討論,被付懲戒人以不傷害促轉會,化解爭議和對立而請辭,希望轉型正義討論能回歸制度面,勿模糊焦點。遺憾該段期間又逢選舉操作,舖天蓋地,無理渲染至今,致使轉型正義於台灣落實之討論,至今仍烏雲重重。回顧本件,倘該次內部談話討論未被斷章取義,即可明察重點係在討論人事清查處置國際案例,討論威權與民主,奉命行事與人類良知。其後,促轉會調查專報縱使並未聽取錄音全文以了解該次談話之詳實內容,但由促轉會楊翠、彭仁郁等委員之說法即可知渠等亦支持、認同被付懲戒人不可能藉此選舉操作,其後促轉會亦嘗試澄清,可惜本件業遭捲入政治漩渦紛擾之中,真相最後無人置理(證16)。

五、貴會或許質疑,何以被付懲戒人當時不再出面澄清?試想,被付懲戒人既決定以辭政務人員職務來定紛止爭以承擔政治責任,倘若再出面一一澄清,勢必再次觸及威權與民主,奉命行事與人類良知等議題,勢將不可能迴避侯在人事清查處置的可議情況,恐怕只會火上加油,造成某黨藉此再作更大的選舉操作,被付懲戒人無奈選擇向媒體(證15)聲明澄清,向促轉會、行政院做書面澄清,其中後者有登在行政院網站上,但迄今抹黑、誣衊之詞還是斷續可見,足見本件本質不在被付懲戒人之任何職務執行行為,抑或是否一再出面澄清。

參、就移送書引敘蔡總統、賴前院長、蘇院長(時為新北市長候選人)發言表示不妥之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遭斷章取義,致使外界將當日重點置放在有開會討論人事清查除垢,並著重於有談及指向侯友宜,有提到國會討論,有提到「被」東廠。這確是被付懲戒人始料未及,被付懲戒人也深自反省。

二、被付懲戒人深信,如果全部討論的內容沒有被截斷,必能還原當日內部談話討論之重點係在討論威權與民主,奉命行事與人類良知的實質內容,或許容有另一波思考的空間。但被付懲戒人也不希望在人事清查處置法案草案尚未成熟的時候即對外進行細部討論。因為資料不夠充分,例證不夠多,社會、甚至相關學者、專家,對人事清查的國際體制、案例,自然難以盡窺全貌,就此,被付懲戒人亦認為107年9月12日亦不是公布全文適當的時機。

三、被付懲戒人未能體察參與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之全部成員未必完全理解腦力激盪會議之性質,任由參與者自由發言,其結果,大部分參與人員自由發言,其中一人(吳副研究員)逕認系爭內部談話討論已形成決策,有共識並有決議予以執行,而竊錄並對外公開,這確也是被付懲戒人始料未及。就此,被付懲戒人業已承擔政治責任及外界諸多責難至今,然而,本件彈劾文進一步過度衍伸,認被付懲戒人有違法執行職務之情事而應受懲戒,實為被付懲戒人無法承受之重。

肆、證據(均影本在卷):

15:被付懲戒人此前所發聲明。

16:被付懲戒人前向行政院陳述意見。乙-3、被付懲戒人108年12月17日答辯意旨略以:

壹、按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彈劾案之審查,以監察委員十三人為審查委員,為監察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依本件監察院公布之彈劾案審查決定書所載,其審查委員僅有「瓦歷斯·貝林、趙永清、林盛豐、陳慶財、仉桂美、江綺雯、江明蒼、方萬富、林雅鋒、王幼玲、章仁香、劉德勳」等12人,其審查委員根本不足法定,足見本件有未經法定額數審查委員審查之程序違法,依法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貳、請准予拷貝複製光碟內容以供檢閱。

參、本件有大量證據缺漏,難以了解本案全貌,正確認事用法。

肆、本件有移送書中引為證據卻未檢附之情形,有礙發現真實及被付懲戒人獲公平審判機會之虞。

伍、為期發現真實,請進行下列調查證據:

一、向行政院調取就本案提供予移送機關監察院之卷證資料。

二、向促轉會調取就本案提供予移送機關監察院之卷證資料。

三、向移送機關監察院調取108年7月22日詢問許君如、張世岳及訪談中評社鄭姓記者及精鏡傳媒林姓前記者之詢問筆錄。

四、監察院調查委員就本件送請委員會審議所提全份調查報告。

陸、監察院補陳之相關意見及所附證據,未以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或辯護人,於公平審判原則是否有合,俱非無疑。

柒、本件兩造主張各有所執,有進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之規定,請求就本案行言詞辯論。

捌、證據(影本在卷):

17:監察院本案彈劾審查決定書。乙-4、被付懲戒人108年12月26日答辯意旨略以:

壹、就監察院程序答辯之意見,再表示如下:

一、關於被懲戒人在被約詢時,並未由共同提案人二人詢問之不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部分:

(一)由監察院之回復可知,移送機關並不否認本案僅有一委員調查,另一委員未參與調查。

(二)監察院僅強調未參與調查案件委員只擔任彈劾提案,於本案已累積相當多之案例。

(三)即使其所言為真,但不合正當法律程序,不會因存在案例,即使不合法變為合法。就好像高速公路十個一齊超速,被抓到的說,前九個均超速一樣,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還是不符合。

(四)況且,所謂累積相當多之案例之說法是否屬實,被付懲戒人亦有所質疑,請監察院證明。

(五)貴會若就此認為監察院本案之作法,不合正當法律程序,相信對嗣後之彈劾案件,更能保障公務人員之正當法律程序正義權益之維持。畢竟,司法正義是社會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不應失守。

二、關於監察院指摘被懲戒人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定除垢法係不實訊息部分:

(一)監察院意見不外以調查事實之認定,須待調查過程所得之全部證據綜合判斷,始得認定相關事實。並主張曾詢問被付懲戒人人事清查制度有無經委員討論及人事清查制度之法源依據為何等問題云云,做為其主張並未妨害被付懲戒人防禦權之理由。

(二)監察院之回應再次確認就被付懲戒人釋放不實訊息此節,從未詢問被付懲戒人之意見。

(三)促轉會及行政院之調查報告,從未提及促轉會不要提人事清查法案草案。法律規定須訂人事清查法案草案亦極為明確。促轉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促轉會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第11條第1項…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立法院會議中提案討論時,委員亦發言要求提出人事清查條例草案,前已敘明。

(四)如果只斤斤計較在107年8月22日前,尚未經促轉會委員會「提案」討論人事清查法案「具體內容」,即指稱促轉會不訂人事清查法案,被付懲戒人係發布不實訊息,那促轉會就變成黑箱。法定要做的工作,都不能講,促轉會之政務人員豈非都只能照委員會提案討論內容為發言,相信這不是正常的程序。

(五)即使提案委員或調查委員有此想法,也應告知被付懲戒人,使被付懲戒人有機會防禦,而不是讓其他同意委員,不明就理,以為未妨害被付懲戒人之防禦權而投下同意票。

(六)由證13號可知,監察委員王幼玲即指出彈劾案文指稱被付懲戒人對媒體釋放不實訊息,這是彈劾案文斷章取義,未能還原事實脈絡的指控。

(七)證14號,監察委員陳師孟更指出張副主委這番話本來只是在解釋促轉會的未來工作計畫,沒有什麼不對。其更言,媒體報導,不論何者,都指出促轉會在進行除垢法之研議,一個簡單的事實。卻指控張副主委所言不實,理由是:「除垢法目前僅停留在業務單位委託研究國外立法例之階段,委員會上雖有報告,但是均未討論,且促轉會委員對法源依據及處置方式並無共識」,這代表「委員會並未討論是否立法」,所以張副主委所言不實。我覺得這很像是現代「文字獄」:媒體轉述的「推動、研提、研議、規劃」等用語,與「正在討論人事清查法案」或「正在進行委外研究」有何抵觸不實?也難怪陳師孟委員指責調查報告製造假訊息。

(八)研議人事清查法案,與此清查法案內容在委員會內之具體討論,本為二事,監察院將之混為一談,又未給被付懲戒人說明機會,自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九)總之,未就重大不利事實,讓被付懲戒人表示意見,即屬違反法治國原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妨害被付懲戒人之防禦權甚明。

三、關於監察院認被付懲戒人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侯友宜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指出此部分所涉正當程序之違反,監察院並無隻言回應表示意見,應該屬正當程序違反之明確情形。

(二)證13號,監察委員王幼玲應該是引敘調查報告內之一部分,王委員指出,並沒有證據顯示張天欽引導媒體,釋放不實訊息。

(三)足見,監察院此部分指控並無依據,且針對王幼玲委員公開新聞稿所提反對內容,亦不見說明。

(四)雖在詢問過程中調查委員曾提及是被付懲戒人轉到除垢法之問題,但被付懲戒人已否認,再徵諸王幼玲委員引敘之內容,此部分顯經調查,事實相反。但彈劾案文做為重大之指控,自屬不妥。

四、關於錄音譯文是否可參部分,監察院不外引敘曾建元之訪談紀錄,指當場大家都知道要錄音云云:

(一)監察院約詢被付懲戒人,曾問及錄音之事,被付懲戒人答稱不會同意吳錄音。

(二)委員會談後,被付懲戒人私下曾被告稱,吳佩蓉自己陳述手機是放在其臀部口袋內,此部分僅須調取吳佩蓉之相關訪談資料即可明。

(三)至於錄音譯文部分,證16號中即已談及譯文稿之問題。在釐清促轉會0824事件訪談書面補充意見(證18號)中,亦曾表示爭議。當時被付懲戒人曾詢問調查委員,是否有調行政院卷證,其表示肯認,則被付懲戒人對錄音之合法、正確性,已表示爭議,自非不爭議。

(四)依據毒樹果實理論,其錄音內容能否採取亦屬可疑。

(五)何況言論思想層次之內部談話討論,既未做成決議,只是一種腦力激盪,何來違法之行為。

貳、就監察院如下核閱意見,茲表示意見如下:

一、關於被付懲戒人並未對媒體釋放不實訊息部分,監察院不外稱促轉會就規劃人事清查處置部分之業務,僅列有報告案而均未曾討論云云,然查:

(一)誠如證14號所指明,被付懲戒人「應媒體採訪時」,均「只是在解釋促轉會的未來工作計畫,沒有什麼不對」。

(二)由被付懲戒人已就關於相關法律規劃詳予說明,並就立法院審議時,促轉條例要促轉會訂立具體法律草案等節指明,詳細敘及法案之提議,立法委員應研擬法案要求之佐證等,足見監察院似係以人事清查法案草案具體內容若未經全體委員大會進行討論,即屬不實訊息,這顯然是錯誤適用法令。

(三)前已具體陳明當時規劃完成的內規具體法案內容,就此當然會提經委員會討論通過,而促轉會要規劃研擬人事清查法案之草擬,則早自107年6月22日即已提出委員會報告,促轉會之公開資訊,不論在107年9月27日新聞稿,促轉會就平復司法不法組業務組業務簡介等均已明確指明,促轉會應提出人事清查處置立法草案,這當然沒有所謂的不實訊息。

二、關於媒體報導引導侯友宜部分之核閱意見部分:

(一)受訪當時是主持人簡余晏主動提及人事清查法案,而被付懲戒人就規劃此一法案,當然要讓社會了解,怎可能不向媒體說明,被付懲戒人自不可能回答「不知道」、「沒在做」。

(二)至於中央社之報導,乃該社主動來詢問人事清查處置制度,經建議使用英文單字去解釋,其馬上了解何謂人事清查處置制度。制度既沿襲外國而來,使用英文單字,應屬較易了解,且國際化、簡易化之做法,此與引導侯友宜報導,根本無關。

(三)被付懲戒人並不認識中評社報導之記者,相信調閱相關卷證、移送書所指訪談記者後之內容,亦可了解。

三、關於被付懲戒人被斷章取義部分

(一)監察院不外指行政院補譯及其調閱鏡週刊之錄音光碟,已無瑕疵,此點被付懲戒人質疑,且吳佩蓉偷錄,其合法性、正確性有疑。

(二)關於譯文中操作,監察院改為炒作,何以如此?監察院所謂間接影射云云,被付懲戒人在行政院調查時已說明,該句話乃東德案中法官曾表示縱使指示要你開槍,但你那個可以提高一點,讓他打不到…,此種以間接方式描述,最能說服人。證16號所舉間接舉例,即分別指明,在東德案用槍口抬高一公分選擇,卓別林用機器人機器心,變成畜牲,不是人舉例,被付懲戒人認為,此類事例最能讓人了解,打動人心。

四、監察院將參與者言論內容歸咎於被付懲戒人部分

(一)監察院復稱無將參與討論者之言論內容歸咎於被付懲戒人情事,然監察院卻更進一步指摘被付懲戒人未對發言者之發言偏頗,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意旨,予以制止、導正,反而隨之應和或進一步發想、起鬨。

(二)惟監察院之指摘,在自由非正式討論之語境下,禁止批評、阻止相關談話反而更有可能強化、主導談話之情形,也根本違反腦力激盪之激發創造力,強化思想力之意旨,或將更有可議。

(三)何況此一腦力激盪之非正式討論,事先未製作議程,未告知會議討論之內容,會議未獲致結論,未作成決議,會後未製作會議紀錄,逕以違反行政中立法檢視,亦無理由。

(四)尤其,此一要求被付懲戒人為參與內部討論人所發表之言論負責之情形,毋寧已生連坐處罰之效果,於法無明文之情形下,悖於法治國原則甚遠,不可採據。

五、就監察院謂其彈劾並非指摘職務執行行為,而係指被付懲戒人欲藉即將選舉,欲藉大肆宣揚促轉會推動除垢法,影射侯友宜為污垢之心態及其表現於外之行為違反行政中立等節如下:

(一)就此,監察院似亦肯認被付懲戒人依法律規定、立委提案立法及討論過程以及促轉會之各種公開文件等,促轉會確實應訂立人事清查法案,因而復稱其並未指摘被付懲戒人執行職務行為。

(二)遺憾者為,監察院仍自行加以推演為被付懲戒人欲藉選舉推動除垢法,影射侯為污垢之心態及表現於外之行為,而擴大解釋逕認被付懲戒人違反行政中立:

1、首先,若無吳姓同仁之竊錄並對外公開,此等腦力激盪之內部談話討論,豈能表現於外?

2、系爭腦力激盪之內部談話討論,既無結論,又未作成決議,又未執行,何來行政行為?又如何有以行政中立法相繩、違反行政中立?監察院檢附曾建元107年9月17日會議紀錄,他說「來這裡的人都充滿熱情,不是當成職業在做,而是一種志業。我蠻喜歡這樣的工作氛圍,也許跟高層或外界看的不一樣」。是的,大家都很認真的在做,一個內部腦力激盪的談話討論,因某一同事,對被付懲戒人不滿,而意欲扮演上帝的手,將沒有的事,明知會被在野黨攻擊政府的武器,就交予媒體對外公布。

(三)監察院另謂因吳姓同事之曝光,使在立院炒作方案未能執行,此屬客觀情勢,尚難引為減輕責任之參據。

1、這更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2、系爭腦力激盪之內部談話討論,既無結論,又未決議,更無執行,那來因吳之曝光,在立法院炒作方案未能執行之事實。

3、此一法案之立法討論,只可能在108年6月之後會期,而非107年9月會期,監察院指為選舉操作,亦非事實。

六、末查,不當黨產條例及促轉條例為國家鞏固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之重要進程,前者既主要係指國民黨之黨產,國民黨為了阻擋此一對其不利之政策推動、執行,自然誣稱不當黨產委員會為東廠。而促轉條例是普世共同由威權走向民主的議題之具體實踐,在國內所遭遇之阻力不下於前者,如不研究國際間法律及相關案例,自然不易了解、內化為國內法。

反之,在了解研究外國法例同時,也不能不了解國內情況。在本件案例討論之當下,媒體既已具體指出侯之案例,則同仁能不了解、討論侯的案例?至於給予立法委員人類良知等正義題目,既未發生,且立院討論也是108年6月之後,此時既已經公聽會,並提出法案,自會出現相關轉型正義之例證,人類良知與奉命行事之例證,根本不至於有立法委員只需討論所謂被提供的題目之問題。須強調的是,研究愈透徹,案例愈多,立法院在討論法案草案時,自會思考更周密。而行政單位準備資料,最怕的是思考不周密,人事清查處置之所以須提前研究草案,非僅事涉國際法例,也事涉久遠之人事。被付懲戒人於107年5月31日促轉會成立,107年6月22日之委員會即提出規劃人事清查處置法案準備,兢兢業業,同仁亦然,此一長期推動、追求轉型正義之努力,絕非短視或因特定事件始倉促臨時起意,絕無藉此打擊特定人士選舉之情形。

參、證據(影本在卷):

18:被付懲戒人第二次向行政院陳述意見乙-5、被付懲戒人109年1月16日答辯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任職期間積極辦理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等法制作業研提事項,請向促轉會調取該會就人事清查委託案於107、8月間被付懲戒人在職期間之相關內部簽辦資料。

乙-6、被付懲戒人109年2月24日答辯意旨略以:

壹、就彈劾案文所附附件之意見:

一、附件1:無意見。

二、附件2:確為被付懲戒人接受監察院詢問之筆錄,惟被付懲戒人曾就系爭錄音內容之真正及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表示爭執,非毫無意見。另調查官曾提及曾建元雖曾表示「錄音大家都知道」云云,但亦親口表明他也認為此一說法恐非事實。

(一)系爭錄音屬於私下竊錄,絕非公開、與會者知情下所錄。

(二)監察院將原有行政院譯文當中譯為「『我們」一轉…』,改成「我」一轉,與事實不符。

1.移送機關代理人於準備程序中承認,該段說明係由主持人簡余晏主動詢問被付懲戒人人事清查法案此一問題,並不是被付懲戒人主動、刻意提及或引導話題。

2.其後,又再引已確知不實之「我一轉就轉過去」,主張是被付懲戒人主動提及、引導議題,究竟是事實重要,還是將錯就錯?

3.鏡週刊提供予移送機關之錄音內容雖非清晰,但較接近於「結果一走,直走」,而非「結果我一轉就轉過去」。

三、附件3:108年8月14日黃煌雄之書面意見

(一)程序上:該書面意見為程序外之供述證據,未有真實性之擔保,亦未經詰問程序,無證據能力。

(二)實質上:對寶島聯播網媒體專訪被付懲戒人,黃主委事先知悉,另在公開資訊亦有促轉會要訂此法案之訊息,黃所言所提法案尚未經討論決議,與本件乃回答要做的工作計畫無衝突。何況促轉會確於107年8月間進行相關人事清查處置相關程序之委託研究案,內容以六個月為限進行包含所謂除垢法具體修法或立法草案條文或其他具體措施之研提,並經黃主委於107年8月14日批可(促轉會109年2月6日促轉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後附107年8月9日該會有關委託學者辦理「威權統治時期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之研究」委託研究一案簽呈可參),非黃主委事後另具書面所可否認。

四、附件4:監察院108年7月29日詢問促轉會等筆錄

(一)程序上:同前三之程序意見。

(二)實質上:參前提答辯狀。

五、附件5至附件12:

(一)程序上:均屬媒體報導,為程序外之供述,屬傳聞證據,本身無證據能力。

(二)實質上:參前提答辯狀。

六、附件13:被付懲戒人針對促轉會所提之書面意見,其後有補充。

七、附件14:此是竊錄之錄音人片面指控,屬於程序外之陳述,亦未經詰問程序,無證據能力。

(一)其聲明陳稱並非刻意錄音,然錄音操作絕無可能於無意間完成,足見其有備而來,而有誘導被付懲戒人之違法錄音問題,錄音內容不具證據能力。

(二)聲明中陳稱被付懲戒人過去希望侯認錯,轉而希望透過除垢讓侯得到懲罰云云,又稱被付懲戒人以不正義手段去對付侯云云,均係其個人臆測,被付懲戒人並無此意,亦從未做此表示。

(三)聲明中再說,台灣民主發展,(沒)有必要去學習東歐共產國家轉型正義做法,此一了解與事實不符。蓋人事清查,很多國家都有在做,何況聲明人為促轉會之研究員,竟可以一己之偏見即否定人事清查處置是否可採,甚至竊錄後向媒體傳送,藉以阻礙被付懲戒人之職務推行,顯非允當。

(四)聲明中另稱被付懲戒人施放消息,嚴重干擾促轉會的正常運作云云,非僅為其臆測、再顯其對被付懲戒人之嚴重誤解與偏見。被付懲戒人身為發言人,在媒體詢問時,不可能回答不知道、沒有。人事清查處置法案之研提非僅為法定要求,且當時促轉會確已開始進行相關研究之委託、研提,被付懲戒人倘說不知、促轉會並未進行此一業務之推行,反係悖於事實、失職。

(五)聲明中另提及所謂報載侯使用催淚瓦斯對盧的新聞為被付懲戒人所放出的消息,亦與事實不符,絕不可採。

(六)吳佩蓉於聲明中稱係由其將錄音轉為文字檔,若果如此,按事後鏡週刊譯文,其內容僅是行政院版的37%,倘確係由其提供,則顯然為斷章取義並有錯譯,其目的為何?

(七)吳佩蓉於聲明中質疑台灣到底適不適合立除垢法,是最高等級的惡法云云,此一認知與世界上普遍的推動轉型正義之正途背道。無怪乎陳師孟委員評論其對於轉型正義及行政倫理誤解至此,「任用她的長官,也只能怪自己識人不明吧」。

八、附件15:

(一)程序上:媒體報導,本身無證據能力。

(二)實質上:黃係就媒體提供之內容表示意見,已被誤導,不足採認。

九、附件16:促轉會調查專報

(一)程序上:只是一個行政調查,不是司法制度上之程序調查。

(二)該調查專報未能考量內部非正式討論乃腦力激盪程序之本質,且係以經斷章取義、錯譯之媒體錄音譯文為其基礎,自難採認。

十、附件17:行政院專案小組報告

(一)程序上:同附件16。

(二)實質上:該專案小組不採經斷章取義之媒體譯文並自行詳就錄音再行補充後,亦認為8月24日之內部非正式討論,係為因應媒體報導而臨時邀集同仁與會,非僅未擬定議程或發開會通知,未獲致結論或決議,亦未做成會議紀錄,本質確為所謂之腦力激盪,絕非正式會議,更無所謂職務之執行。

十一、附件18:

(一)程序上:同前三,媒體報導不具證據能力。

(二)實質上:黃煌雄前主委、賴清德前行政院院長及蔡總統因有道歉,或表示不適當,但這都是第一時間的政治性處理,被付懲戒人亦已負起政治責任,然無違法執行職務之情形。

十二、附件19:

(一)程序上:同前三,媒體報導不具證據能力。

(二)實質上:報導中也引敘人事清查制度的英文單字suspectedposition及protected position,來說明除垢法制度之主要精神,足見被付懲戒人之說明並非不實訊息。

十三、附件20:

(一)程序上:曾建元之筆錄未有如具結等真實性之擔保,亦未經詰問,有程序上之瑕疵,無證據能力。

(二)實質上:移送機關據以主張系爭錄音為公開錄音而非竊錄,顯與事實不符。

1.由曾建元之答覆內容可知,其認知當天僅是「聊聊」,不是會議。

2.曾也認同機關內部不能沒有這樣的討論,可以激發同仁的工作熱情。

3.曾亦表示認同當天此一討論,並認「評估立法得失,當然要從個案來做沙盤推演」,其以長期教授之經歷認為這屬「沙盤推演」,認為案例法,有其重要性。

4.曾後來又說,「來這裡的人都充滿熱情,不是當成職業在做,而是一種志業,我蠻喜歡這樣的工作氛圍,也許跟高層或外界看的不一樣」。

5.曾亦提及促轉會要處理最困難的法案研究,包括人事清查制度,沒收財產返還制…。再次證明被付懲戒人並無釋放不實訊息之違法情事。

貳、針對移送機關108年12月31日核閱意見,謹表意見如下:

一、移送機關亦承認本件雖有十三人為審查委員,但僅十二委員與會同意,其雖主張與慣例相符,然與法之明文顯然相悖,合法性仍有疑慮。

二、移送機關認為應檢送之證據,僅違法失職之證據資料即屬已足,毋庸檢送本案所接觸、蒐集之事證資料,亦毋庸檢送對被付懲戒人有利之證據。

(一)倘移送機關於調查過程獲有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且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移送機關本來就該提出,以免違背事實,造成錯判。

1.舉例言之,如監察院調查官向被付懲戒人告知吳佩蓉自承為其放在臀部口袋所竊錄,其置此不顧,卻陳稱是公開錄音。為什麼不提出他人都表示係不知情下竊錄之筆錄?

2.公務員懲戒程序既為類似刑事程序之特別程序,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對有利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均須調查,調查結果,當然也均要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264條),行政訴訟中機關也有呈現所調查的證據之義務(行政訴訟法第108條參照),不能隱匿,移送機關豈有掌握對被付懲戒人有利證據卻不提出之權力?

(二)移送機關應就正反兩面所搜集的資料併送予貴會,否則即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法治國的原則。

三、移送機關內部調查報告長達近二百餘頁,最終公布、檢送之調查報告內容不及三十頁,且將所謂調查事實全數略去,是否合法、公平?移送機關應就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事實與證據完整呈現,否則難認符合法治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本件僅提出附件20之訪談紀錄,就錄音是否屬於竊錄,刻意提出不符事實之證據,實有可議。

參、對於移送機關109年1月10日出具之核閱意見,謹表意見如下:

一、就核閱意見認共同提案人無須參與調查乙節:

(一)移送機關為院級機關,更須嚴肅面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法律的解釋下,如果沒有能參與相當程度的調查程序,如何能共同提案?

(二)監察法之所以就彈劾公務員,要有二人共同提案,其目的就是要審慎,如果共同提案人,均未參與調查,未於約詢等調查程序中出席、參與,那法律何必規定有二共同提案人?

(三)被付懲戒人已質疑移送機關所謂「本院實已累積相當多之案例」,其實只要查閱108年所有移送彈劾案之調查筆錄,即可明瞭,是否宜有二共同調查人始為妥適。

二、尤其,所謂被付懲戒人散發不實訊息、引導媒體云云,非僅在促轉會,行政院調查過程所未見,亦從未詢問被付懲戒人,供表示意見,確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一)核閱意見認為事實之認定乃移送機關綜合判斷後完成云云,然查,被付懲戒人是否有其所稱之發布不實訊息,是否有引導媒體劍指侯友宜,不僅屬於單純之事實認定,更係移送機關藉以彈劾被付懲戒人所新生之主要彈劾內容,自應給予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否則豈非是埋伏、突襲,豈能謂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二)核閱意見,又謂其只屬相關事證蒐集並為初步調查,亦非作成最終懲戒處分,自無妨害防禦權,更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云云

1.被付懲戒人實難相信移送機關做為一個院級機關可不必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何況,如果移送機關真的認為其彈劾只是所謂初步之調查,並非作成最終懲戒之處分,則本件彈劾案作成後,移送機關還由二共同提案委員召開記者會,那豈不是未審先判,造成專斷之結果,嚴重傷害被彈劾人?

三、另就錄音譯文部分,核閱意見亦退一步而認系爭錄音縱使從未徵得與會人員之同意,亦認未違法云云

(一)核閱意見又引敘竊錄者之說法,謂其非刻意錄音云云。然而,由過程中竊錄者還故意發問,甚且係將錄音手機放於臀部口袋內,則其陳稱非刻意錄音、並非竊錄云云,孰人能信。

(二)核閱意見就毒樹果實理論,謂未規定於公務員懲戒相關法規中,故不可以採用云云。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無須於法律中一一列舉。正如威權與民主,奉命行事與人類良知之區分,也未列明於法律條文。

四、至於內部討論過程所謂間接影射,被付懲戒人前已陳述,核閱意見去除前面,附加別人言詞,指摘被付懲戒人,自非妥適。

五、至於8月24日之談話,前段固是被付懲戒人之報告,但一開始,吳佩蓉就插話問「寫英文」,被付懲戒人答以「suspected position跟protected position,所以他就照我的字打英文。」吳佩蓉又說…。

(一)核閱意見謂會中依序由何人就何議題或面向發言係由被付懲戒人點名指定,與事實不符。

(二)不論是一開始吳佩蓉主動問話,其次是張世岳、許君如、曾建元、蕭吉男等的主動談論,確實也達到腦力激盪的情境。

六、關於腦力激盪會議,在現今社會重視「創新」,重視「研究」的社會,尤其重要,為求集思廣益、完備思緒,腦力激盪之必要性更勝關起門來一個人苦讀,苦思。

(一)腦力激盪(Brainstorming)為現代決策形成、集思廣益之重要過程,要確實達到腦力激盪、集思廣益之效果,有幾個重要的要素必須配合(證19號)。

(二)由行政院錄音譯文即可見得,該次內部討論每個參與者都自由發言,議題的走向,發言的主動,都不是被付懲戒人所主導。被付懲戒人也會針對其他人的點子為基礎作延伸發想,但這些都沒有結論,沒有決議,沒有執行。

(三)比較刑法的理論,陰謀並無共犯,且其是對極為特殊的內亂、外患罪才有處罰陰謀。腦力激盪與刑法上的陰謀,當然不同,這是一個意見的發想,對腦力激盪的發想要予處罰,那就是對法無明文處罰的思想處罰,而淪為思想處罰。

肆、證據(影本在卷):

19:你的Brainstorming,做對了嗎?-懂知乙-7、被付懲戒人109年3月3日答辯意旨略以:

壹、關於本件爭點部分(略)

貳、關於被付懲戒人是否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制定除垢法,屬不實訊息部分。

一、彈劾案文亦肯認促轉條例規定促轉會應規畫人事清查處置促轉條例第4條第3項、第11條第1項、第3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

二、由立法院沿革及促轉會公開資訊等亦認促轉會要訂立人事清查處置法律草案:

前引證5號、證6號、證7號、證9號、證11號。

黃前主委知悉有委託案,委託案內也指出要立法、修法。另葉虹靈委員之說詞,違背促轉會(調查專報內)所提本會體認到…完成人事清查「法案」的規劃,是非常艱鉅的任務,需要儘早著手研擬。

三、鈞院函調之107年8月9日簽呈,經主任委員核可之人事清查委託案(證20),足見被付懲戒人於上寶島聯播網之前,即已經承辦單位簽辦,並經公文程序核可辦理人事清查法案之立法、修法委託,何來不實訊息?

(一)具體立法或修法建議:以前述蒐集、比較外國立法例之成果,配合本會對威權統治時期壓迫體制加害者之調查結果,區分加害者及參與者層級高低,分別設計不同法律規範,提出適合我國之人事清查制度以及相關救濟程序之具體修法或立法草案條文,或是其他具體措施。

(二)提供具體立法、修法建議或因應措施:搭配研究外國立法例及實踐,以及調查政治檔案之成果,擬具人事清查制度之具體立法、修法建議草案條文,或因應措施。

四、監察委員王幼玲,對彈劾案文針對被付懲戒人對媒體釋放不實訊息部分,表示從新聞事件的脈絡,並沒有證據顯示張天欽引導媒體,釋放不實訊息(證13號)。移送機關代理人亦承認是簡余晏主動問起,但又引「我一轉就轉過去」之譯文,謂是被付懲戒人自己提出人事清查處置制度,前後矛盾。

五、監察委員陳師孟亦認為被付懲戒人是依法行政,沒有所言不實(證14號)。

六、如果只斤斤計較在107年8月22日前,尚未經促轉會委員會「提案」討論人事清查法案「具體內容」,即指稱促轉會不定人事清查法案,被付懲戒人係發布不實訊息,那一來促轉會就變成黑箱。法定要做的工作,都不能講,促轉會之政務人員豈非都只能照委員會提案討論內容為發言,相信這不是正常的程序。研議人事清查法案,與此清查法案內容在委員會內之具體討論,本為二事,監察院將之混為一談,又未給被付懲戒人說明(答辯)機會,自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七、前已具體陳明當時規劃完成的內規具體法案內容,就此當然會提經委員會討論通過,而促轉會要規劃研擬人事清查法案之草擬,則早自107年6月22日即已提出委員會報告,促轉會之公開資訊;不論在107年9月27日新聞稿,促轉會就平復司法不法組業務組業務簡介等均已明確指明,促轉會應提出人事清查處置立法草案,這當然沒有所謂的不實訊息。

參、關於被付懲戒人是否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侯友宜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對媒體之詢問後發言,均提出人事清查制度之必要性,並無不實訊息,也無引導劍指侯友宜。

自由時報、聯合報無隻言涉及引導劍指侯友宜,中評網之標題,乃其報導之想法,與被付懲戒人無關,其餘報導乃侯友宜之看法,亦與被付懲戒人無關。至於被質疑的位置,被保護的位置,可能涉及之層面一來太廣,二來尚未明定,但中評網聯想到侯友宜,這豈是被付懲戒人之本意。被付懲戒人要談的主要是國際體制案例。

二、移送書另引敘監察院向精鏡傳媒所調光碟錄音內容,推論說被付懲戒人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劍指侯友宜。

(一)由附件報載,除中央社報載有英文字外,均為中文字。但人事清查法制沿自國外體制,若直接使用那suspected、protected position二英文單字,就容易讓人了解人事清查法制之核心精神。有時候使用英文,讓社會大眾容易了解,這也是國際化的一個方法。我國人民對將沿襲自國外的人事清查制度,被付懲戒人於任職期間認為民眾對此真的很陌生,如何讓人民了解,使用關鍵的英文(加中文釋譯)當有助於了解此一清查處置制度。

(二)至於謂中評社說被付懲戒人劍指侯友宜是受被付懲戒人所引導,根本與事實不符。確實,中評社提出侯友宜可能涉及人事清查法案,被付懲戒人不否認此一議題確實值得研究,但這是要同仁去研究國際上人事清查制度,以案例方法會立於何種結果,而這也是切入研究人事清查體制最好、最快的方式,絕無彈劾文所指引導劍指侯友宜之報導之情事。

三、為讓同仁了解促進轉型正義是由威權轉到民主,故須舉一些案例,也讓同仁多去研究「奉命行事」與「人類良知」的差別,被付懲戒人也舉了幾個例子,而這些案例也占了當時開會被付懲戒人所談話內容之主要時間。(一)第一個是已九十多歲的德國人,107年才被引渡回德國…(二)柏林圍牆倒塌前,士兵槍殺一個欲逃離東德百姓,士兵以奉命行事欲免責…(三)第三個例子是卓別林演員…(四)另一個是提到刑求的問題。

四、再進言之:

(一)受訪當時是主持人簡余晏主動提及人事清查法案,而被付懲戒人就規劃此一法案,當然要讓社會了解,怎可能不向媒體說明,被付懲戒人自不可能回答「不知道」、「沒在做」。

(二)至於中央社之報導,乃該社主動來詢問人事清查處置制度,而經向其建議使用英文單字去解釋,其馬上了解何謂人事清查處置制度。制度既沿襲外國而來,使用英文單字,應屬較易了解,且國際化、簡易化了解之做法,此與引導侯友宜報導,根本無關。在後來看到中央社報導之後,被付懲戒人還以LINE向其寫說這樣子用英文字寫更國際化(MOREINTERNATIONALIZE)(參彈劾案文第11頁,後來就給他寫一個說,你看這個樣子是國際化)。

(三)被付懲戒人並不認識中評社報導之記者,其確未曾聯絡被付懲戒人,寫到侯友宜與被付懲戒人無關。

五、中評社沒有記者打電話給被付懲戒人,自然不可能有所謂被付懲戒人「引導」報導的問題。當時被付懲戒人沒有細看中評社報導之內容,以為中評社是看了這兩個英文字也很容易就懂。其後經被付懲戒人細看其內容,覺得中評社這位記者對人事清查制度,也許較有了解。

(一)中評網發布時間依附件第45頁,乃在8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而中央社發布時間,乃在8月23日中午12時2分(第43頁),中評網之報導在前,中評社記者並非看被付懲戒人解釋給中央社記者那兩個英文單字之後所做論述,絕無所謂引導劍指侯友宜候選人可言。何況轉述國際討論時通常使用之英文用語,目的僅在促使容易了解人事清查制度的意義,亦與某個人無關。

(二)中評網的重點乃在政治層面,並作不利聯想,但後段針對人事清查制度的論敘,則分析捷克、波蘭等體制,已超出外觀suspected position、protected position簡單的解釋,而進入細節,這位記者,看來對人事清查制度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六、另王幼玲委員亦認此部分之指控,其有不同意見,認此等指控,乃斷章取義,未能還原事實脈絡的指控,且中評社文中附會點出是針對侯友宜,從新聞事件的脈絡,並沒有證據顯示被付懲戒人引導媒體(證13號)。

肆、關於107年8月24日非正式內部談話討論,是否違反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得參加政黨活動及應守行政中立規定部分。

一、關於107年8月24日談話討論之性質

(一)曾建元:「比較像大家聊聊,不認為是會議」

(二)張世岳:「在談的時候,大家有比較用閒聊的方式」

(三)蕭吉男:「然後聊天時,我有說」

(四)許君如:「依我的認知,就是非正式場合,沒有做成會議紀錄,事後也沒有任何後續執行」

(五)足見當天大家的會談,只是因為媒體的一些報導,要讓相關人員知悉,並聊聊、聽聽大家的意見。而大家也都很主動的發言,並非監察院核閱意見所提:「會中依序由何人就何議題或面向發言,係由被付懲戒人點名指定」謂被付懲戒人有掌控力,確與錄音內容有違。

1、更者,依錄音內容,反而是參與者帶引話題者不少。

2、許君如及吳佩蓉,分別有發言。

3、每一個參與者甚至依其所思而言,引領話題之進行,移送機關謂被付懲戒人點名指定何議題或面向發言,與事實不符。

二、關於錄音的部分,純屬吳佩蓉私下竊錄,此有調查報告第68頁:「我把手機放在我褲子後方的口袋」。

(一)故核閱意見引敘曾建元之訪談,謂大家都知道要錄音,與事實不符。

(二)除了被付懲戒人表示不知道吳佩蓉有錄音外。

1、許君如亦言不曉得吳要錄音,對錄音事不知情。

2、張世岳完全不曉得吳佩蓉要錄音,無法確認吳佩蓉違法竊錄音。

三、107年8月24日之談話討論屬非正式內部談話討論,並未擬定議程或發開會通知,亦未獲致結論或決議,亦未作成會議紀錄。

(一)此有行政院專案小組報告可明。

(二)依調查報告,107年選他字第30號之節錄:「非正式會議,僅係內部談話性質,故無召開會議之簽呈、會議通知單、出席人員名單、簽到表及座位表、會議資料、會錄記錄、會議錄音檔等相關資料等情」…。「準此,上開會議確非正式會議,僅具內部談話性質乙節,應堪認定」。

四、關於東廠之部分:

(一)媒體一再指稱被付懲戒人以東廠自居:

1、一開始乃蕭吉男同事所言,「現在正義是一隻腳是奠基在東廠,本來是西廠跟南廠,現在變東廠」。而其已發聲明,指稱東廠是被國民黨國政基金會對促轉會扣上的用字,自此就以這案件相互提醒應注意,而非以東廠自居。

2、彈劾案文不再說被付懲戒人是以東廠自居,而指稱被付懲戒人,謔稱促轉會升格變東廠。

(二)然調查報告指稱接下來被付懲戒人是說:我們本來是南廠,現在變西廠,後來升格變東廠。

1、監察院檢附之錄音帶,其內容(有待勘驗確認),依被付懲戒人助理所聽「我們本來是南廠,別人再變成西廠,後來又升格變東廠」,確實是說被人扣帽子,不是自稱是東廠。(原鏡周刊文字為,我們本來是南廠,現在變西廠,後來升格變東廠。指稱被付懲戒人是主動說是東西廠)。

2、媒體、外界指責最兇的部分,是被付懲戒人以東廠自居,但一來,這是同事所提促轉會被扣上之帽子,同事也發聲明釐清。被付懲戒人,也如上言明是被扣帽子,這在內部提醒,言明被扣帽子之情形,竟因譯文扭曲、斷章成為外界指摘違反轉型正義的道德高度。

五、彈劾案文以竊錄之所謂內部談話討論內容,認被付懲戒人有違本條例第12條第2項「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云云,有所違誤:

(一)彈劾案文所指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並非政黨活動,被付懲戒人並無於任職期間參加政黨活動之情事。

(二)至於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並非正式之會議,至多為形成可能研究、規畫或推動事項前之腦力激盪,既未擬定議程,未發開會通知,未獲致結論或決議,亦未作成會議紀錄,事後也未執行,或據以執行,無涉職權之行使,尚無彈劾案文所指違法之情事:

1、依107年8月22日、23日之報載,被付懲戒人一再陳明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並非正式會議,既無決議,亦未執行,其係因吳佩蓉竊錄並洩露予媒體披載,始生本件爭議,況縱依其竊錄並洩露之內容,被付懲戒人於該次內部談話討論主在談及威權與民主,奉命行事與人類良知等議題,與其透過報載洩漏之內容未盡相符,且相關內容有將其餘參與談話討論者之言論內容歸咎於被付懲戒人之情事,移送書所據之事實,自有可議。

2、附件筆錄中,促轉會葉委員及曾主任,均答稱參與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之人員,從未將該次討論之內容或相關消息提供予立委,而立法院亦曾成立調查小組,亦未發現有將相關訊息釋放或提供給立委之情形;而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並無做成任何決定,其後促轉會之業務亦未見有循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之內容進行之情形。

3、由上足證,系爭內部談話討論至多僅係形成可能研究、規畫或推動事項之前,各參與者各自天馬行空的腦力激盪想法,既非政治活動,尤非政黨活動,更未因此有任何實施行政行為,只是單純意見陳述、想法表達,無涉執行職務,並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2條第2項或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條之情形。質言之,就違反行政中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有所列舉,腦力激盪參與者之意見陳述,不在其中,彈劾案文所引述之錄音譯文內容,均為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之意見陳述,不是政治活動或行為。且核其內容,亦非如移送書所指討論如何繼續炒作除垢法及侯友宜相關新聞之情事,就該部分之認事用法,顯有違誤。況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之內容,非僅均無任何付諸實行之實際作為或進一步再予討論,107年9月12日鏡週刊報導後,被付懲戒人亦保持沈默,更無如彈劾案文所指述事項。

(三)內部談話討論、腦力激盪的走向,乃自由發揮,當天的參與者主在了解媒體報導的大致情形,並提出一些轉型正義案例,並非以討論如何炒作除垢法及侯友宜相關新聞為其目的及預設走向。彈劾案文以系爭內部談話討論、腦力激盪的走向內容,回推猜測,推論猜想討論之目的及走向,甚至進一步認定為被付懲戒人違反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情形,與事實不符。

(四)進一步言之,被付懲戒人本人於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之言論內容,是否即可據以認定違反「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1、被付懲戒人所以於該次談話討論中談及侯友宜個案,無非係因應媒體之報導,而媒體認為侯友宜可能是人事清查法案觸及的對象。而按依促轉條例第3條之規定,所謂威權統治時期,指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之時期,而鄭南榕之追訴、逮捕、自焚等,確屬發生於前揭時期之刑事追訴案件,社會關心此一個案並探究、識別其加害人及責任等,本即為促轉條例身為促轉會負責人事清查法案推動、規劃的政務人員,就媒體關心事項,於內部討論、交換意見,自無所謂不超出黨派的問題,何況討論個案,以此做為案例法,加強研究國際人事清查體制,又如何違反促轉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

2、政務人員對政策的推動負成敗責任,被付懲戒人認為轉型正義的成功最為重要,國際人事清查體制的完整了解並草擬人事清查法案,自屬重要。而草擬此等法案,不僅要有國際比較法典、制度,更要了解國際上重要人事清查之實踐情形及案例。所以國際人事清查法典、案例自是重要,這是第一個層次,至於被付懲戒人所提四個案例或侯的案例,作為威權統治下的參考點、相對比較,以比較法學之研究及實踐,核屬必要,更未失當。

(五)不可否認的,促轉條例第3條第1款所謂威權統治時期,自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乃為國民黨執政時期,不可能與黨派無涉。而促轉條例第4條第3項既規定「促轉會『應』基於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同條例第6條第2項又規定:「促轉會為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之方式為之」,而任何「處置」既均須先有法律依據,則研提「除垢法」確為「人事清查處置」所及之範疇;又探究針對可能之加害者於以識別並追究其責任等,完全符合促轉會應負的任務,亦係遵照公務人員應「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之要求,何來行政不中立?倘若推行促轉條例致使中國國民黨一黨獨大時期的官員可能受有人事清查的不利,而與解嚴後其他合法成立之政黨無涉,即可認為此舉因涉及黨派而違行政中立,不應進行,是否意味本條例所界定之威權統治時期之中國國民黨員現仍在位者,將享有豁免於轉型正義之權?此一結果恐亦與立法院制定促轉條例之本旨大相逕庭。在做人事清查時,調取相關政治檔案,除向政府機關調取外,不免主要會向國民黨調取,而國民黨及有關對象作為促轉實現之主要對象,自多對促轉會多所挑戰、詆毀,例如,107年8月17日,促轉會以和緩的方式要了解國政基金會之資料放置情形,即遭拒絕,並稱促轉會為東廠,而此等東廠文字,在立法院討論法案時,亦出自少數幾位委員之口。然而,在做人事清查時,可疑的位子(suspected position),以當年時空環境,亦可能有部分是國民黨員,但要調取黨史,要清查一些人,自不能因其為國民黨,或國民黨員而有豁免權致促轉會不能依法行政。

1.行政院報告結論一即指出系爭內部談話討論僅係被付懲戒人邀集同仁,帶動關於人事清查制度等議題討論,僅止於國際案例之研究階段。

2.而系爭內部談話討論之內容,既未獲致結論,亦未作成決議,亦未製作會議紀錄,事後也無執行,更無從據以執行,只是腦力激盪中之一些發想之內部談話而已,亦業如前述。

3.此種思想的層次,被吳副研究員想像成報紙登出侯友宜當年使用催淚瓦斯對付盧修一的新聞。而將此一報導亦錯誤歸諸為是被付懲戒人的操作,顯非事實,這樣臆想被付懲戒人會操作新聞的個人臆測,與事實相距不只十萬八千里,又豈容作為彈劾、懲戒之據?錄音譯文中,或受質疑者為談話內容提及提供威權例證予民進黨立委。但這是起於另一同仁的思考而衍伸的突然發想,並未付諸實行。既未付諸實行,就此實無任何違反促轉條例、違反行政中立法規定之情形。

六、媒體詢問,不能黑箱,執行職務,也不該有選舉假期。

(一)研究人事清查處置法案草案,也是平復司法不法組兩大應送行政院的法案草案之一,在時程上必須積極規劃,又有時程之壓力,則在這期間,是否即連媒體主動詢及促轉會之業務是否包含此一部分,仍可復以目前無此規劃?又倘詢及特定個人是否可能涉及人事清查法案,即因為該對象是候選人,則被付懲戒人在選舉期間則應噤聲、職權停擺,而連在會內內部討論國際間的看法都不可?何況被付懲戒人當時設想的不是談個人,而是該等行為在國際間會有何等看法。(政院報告第47頁)

(二)行政中立法第18條所以就獨立機關之委員僅定為「準用」,而非逕將該條文之規定逕予適用,其主因也在設想到類似促轉會此類機關,政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勢不可能不觸及某一黨派,某一個人,亦絕不可能不觸及目前仍然在世甚至活躍於政壇的中國國民黨人,若因此即被指為涉及黨派、行政不中立,寧有斯理!若要禁止促轉會及所屬委員不去研究、推動,非僅勢將影響職務之進行,不利於職務之推動,反將有悖於機關及委員之職掌、任務。

伍、移送機關所指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執行職務為何?

一、移送機關認被付懲戒人明知當時即將展開直轄市、縣市長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卻欲藉大肆宣揚促轉會將推動除垢法(實則此亦非該會已形成之明確政策方向)之方式,影響時為新北市候選人之侯友宜為污垢之心態及其表現於外之行為。核已違中立法等規定

(一)故內心為將侯之部分影射為污垢,外部為彈劾文之所謂對媒體釋放不實訊息,引導媒體劍指侯。

(二)光內心部分之思考,屬思想之層次,中華民國已是民主法治國家,已廢刑法100條等思想層次之犯罪,自不可能處罰思想行為。

1、即使任意猜測的吳佩蓉在移送機關調查被詢問與會者有無認侯是污垢時,亦答覆沒有先討論侯是污垢。再被問被付懲戒人有沒有要把誰定罪,亦承認沒有。

2、其實可能的加害人,在碰到社會指摘時,通常不會如侯這樣的強悍反應。

3、例如在台北地院81年訴字第484號民事案件中K先生也只答覆事隔四十餘年人事全非,原告所言,伊完全不知情,C先生也言,原告哀慟泣血、悲傷逾恆之情,乃人倫之至性,凡為人子者皆能體會,並在此謹向原告誠致哀悼慰問之意,然斯者已矣,來者可追,吾人倘能撫其創痛、棄其前嫌、和舟共濟,當為國族之大幸也。

二、行政院或促轉會都沒有認為被付懲戒人有何違法之處。

(一)促轉會的專案小組諮詢委員謝穎青律師在107年9月19日會議認為還沒有法律意義上的違法。

(二)林秀幸教授也認為未真正達到法律層面上的違法。

(三)林佳和教授,則說應該沒有哪一個機關有明示禁止召開非正式的會議,處理上,應先說明未違反行政中立。

三、移送機關會結合對外行為及內部心態,應該也是了解行為的構成要件不但要有主觀的意思,也要有客觀的行為,所以才會創造出所謂發布不實訊息及引導媒體之想像、推測。

四、但本件促轉會的工作計畫,促轉條例的規定,不論從委託案的簽辦,立法委員立法時的討論,促轉會各種公開資訊,均在在指明,促轉會應訂立人事清查法案草案屬實,在此一法案的國際立法例,要保護的位置及涉可疑的位置,自是本法的核心架構,但被付懲戒人並未引導媒體指向特定人。既無對外的客觀行為,則光思想的層次,怎可能有違反職務的執行職務行為,遑論腦力激盪本來就是一個重要創新的集體思考模式,而在腦力激盪的過程,通篇思考,除報告媒體的採訪外,集中在人類良知與奉命行事、威權與民主的案例,這怎可能違法。

五、謝穎青律師又說,外界的評論上,蘇貞昌是目前的最高道德標準。楊翠代主委也說,連爆料的吳佩蓉在訪談中也承認,被付懲戒人的理念並未形塑成促轉會任何政策,遑論該腦力激盪會談並未作任何決策及執行。立法院成立調查小組也查無任何後續的執行,其餘參與人員,也如行政院報告所指的未獲致結論或決議,未作成會議紀錄,也沒有任何後續執行。

(一)更何況,蘇院長在當時僅看到的應該只是斷章取義的紀錄,完全不談威權與民主,奉命行事與人類良知的論敘主軸,蘇院長看到的僅是標題聳動的密召打侯,而未及嚴肅的腦力激盪的一些自由思想的層次。

(二)最被詬病的是說,被付懲戒人以東廠自居,而未論及蕭吉男所指的是被人扣東廠帽子,提醒同仁要注意。而被付懲戒人在附和、衍伸時,也提及促轉會被(被動)別人變成西廠、東廠。媒體不能辯識該等錄音(因難以辯別),可以理解、諒解,但事後鏡週刊交出之錄音帶,在此關鍵地方,確有不同,仍請斟酌。

陸、監察院提起本件彈劾案,被付懲戒人認有下列幾個值得進一步省思之處。

一、彈劾案文及核閱意見,幾個重要的觀點,值得省思:

(一)核閱意見,證據指足資認定被付懲戒人確有彈劾案文所指之違法失職事實之證據資料,非泛指本院調查過程中所接觸之所有事證資料。

(二)首先,對被付懲戒人有利之證據,不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264條)行政訴訟法(第108條)、行政程序法(第36條),均應予調查,且應予呈現,移送予貴會,而不是只為追懲之目的,不擇手段。

(三)何況,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是指連同證據,當然有利、不利要一齊移送,不能知道有利證據,故意隱匿不移送。

二、移送機關自己所寫的文字,亦言「確有」彈劾案文…,當然要該證據,是真確,而不是明知不實。例如:

(一)明知吳佩蓉自己都說「手機放在我褲子後方的口袋」,其他參與者除曾外,均言不知情。調查官也很老實的告訴被付懲戒人他不相信曾的說詞,但核閱意見照引不誤外,還引曾的訪談紀錄,甚至還不同意調查證據。

(二)明知寶島聯播網主持人簡余晏主動問及人事清查法案立法(除垢法),但移送機關代理人援引其自譯的錄音譯文,說「結果我一轉就轉過去」(見乙-6壹、二),有需要這樣嗎?

三、移送機關彈劾內容有一些問題,例如:

(一)被彈劾人明知促轉條例雖規定促轉會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理,但未規定該會要訂人事清查法(除垢法),該會內部並未討論是否立法。

1、既然促轉條例明定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而促轉條例就所規畫事項,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就涉及人民權利屬重要事項,自當以法律定之。促轉會第3組且簽辦委託案(107年8月9日),要委託學者研究並草擬相關法案條文,此也經促轉會核批過。促轉會的各種公開資訊,也說要提出人事清查法案草案。

2、移送機關說沒有需要立此法案草案,無疑要否定促轉條例之相關規定,且創造行政院促轉會所未否認應訂人事清查法案規劃之意見,否定立法院之決議,並將107年9月12日前未討論人事清查法案具體內容,即認促轉會並未要訂人事清查法案。欲加之罪,難道何患無詞。

(二)關於是主動提或被動回答那段描述:移送機關代理人「被付懲戒人說的是沒錯,是簡余晏主動問這個問題」,但接下來說「可以看得出來,當天談這個制度是由被付懲戒人主動提及」。前者是事實,後者是其推論,邏輯矛盾。

四、移送機關很多說法都是推論、猜想,核與事實不符,例如:

(一)說0824會談,由錄音內容所呈現之內部談話討論實況,「發言係由被付懲戒人點名指定」、「對於系爭會議之進行方式、發言順序、討論主軸等,均有掌控力」

1、但錄音譯文可知,參與者搶著發言,且議題走向散開甚廣,甚至參與者才是討論內容走向的決定者不為過。但這正符合腦力激盪會議的精神。

2、移送機關是否背負陳情者之壓力,或是習慣性這樣追懲公務員?若是後者,會導致公務系統往前進的力量遲滯,當非國家之福。

(二)說若非吳佩蓉將內部談話討論訊息對外曝光,因而阻斷該次內部談話討論相關共識,則似指此談話討輪內容,會予以執行,與事實不符。蓋行政院調查報告及後來立法院組調查小組之結論,均認談話中無做任何決議,均無所謂共識,未做決議,事後也沒有執行,那來因吳佩蓉曝光而阻斷共識?那來因曝光而不執行?

柒、如有執行職務行為,是否有違反行政中立法或促轉條例之規定,又有無懲戒之必要。

一、移送機關代理人於準備程序謂被付懲戒人以副主委的身分,邀集部屬內部討論是在上班時間,且在副主委的辦公室談論促轉會的業務,明顯是一個執行職務的概念。

(一)然而誠如前敘,一個腦力激盪的會談話討論,仍屬思想層次,也未獲致結論,未作成決議,未製作會議紀錄,也未執行,自尚不構成違反法律之行為。

(二)何況,促轉會之存在期限僅有兩年,也不容有選舉假期,促轉會積極簽辦委託案,就國內部分,尋找學者專家,國外部分,尋找外國法案及促轉單位及學者專家,無一不為早日將此人事清查法案草案完備提出,此參照被付懲戒人於寶島聯播網之受訪紀錄可以看出。

二、誠如前敘,促進轉型正義所討論,涉及的人事清查法案處置可能的對象,大抵以涉及當時執政時期的人員為主,我國並未如德國、東歐等國家,執行人事清查已無共產黨,反而是當時執政黨,現換黨執政而已。如何期待該等黨政人員,願將議題提出來?其至多只是會以不同的角度來加以論辯,而這種論辯,本來就是民主國家的正常現象。

三、無論如何,就言論思想層次,無施行的行為,若加以處罰,不但流於思想檢查,思想處罰,這當是民主法治的我國人民所不樂見。

捌、證據(影本在卷):

20:人事清查案簽辦資料。

丙、監察院108年11月19日對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提出之意見略以:

一、針對程序答辯部分之回應意見: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監察委員須提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另依監察法第五章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監察委員調查案件,依籤定席次輪流擔任。除依規定應行迴避者外,不得辭查。如有因迴避而辭查者,依輪序改派其他委員擔任。」、「監察院會議或各委員會會議決議推派調查案件之委員視同輪派。未推派調查委員者,依前款規定辦理。」此種輪派調查案件或依院會、委員會決議推派調查案件,均以單一委員調查為常態,本件調查案即係本院輪派高委員鳳仙調查之案件。即可知,監察委員各得單獨調查案件,並提出調查報告,非必由複數監察委員共同調查;於提出彈劾案之調查案件,對於調查委員之人數並無特設不同之規範或限制。是以監察法第6條固明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本件彈劾案亦依規定係由本院兩位監察委員提出(其中楊委員美鈴因並非本案之調查委員,故未於約詢等調查程序中出席),惟並非謂提出彈劾案之委員均須為參與調查案件之委員,類此狀況(即由未兼具調查委員身分之委員擔任彈劾案之提案委員),非唯獨本件如此,於本院實已累積相當多之案例。故被付懲戒人執此主張本件彈劾案之提出恐有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疑義,尚無可採,所辯顯有誤會。

(二)查本院委員於調查案件踐行詢問程序時,係就與案情有關之重要事項詢問被調查對象,使其有澄清辨明之機會,並藉以釐清調查案件事實面之疑點。惟對於調查事實之認定,自非僅憑被調查對象之供述內容即予認定,而須完成各項調查程序後,依調查過程所得之全部證據綜合判斷,始能認定相關事實。關於彈劾案文認定促轉條例雖規定促轉會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但未規定該會要定人事清查法(除垢法),被付懲戒人當時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定除垢法係「不實訊息」一節,本院於詢問被付懲戒人時,亦曾就人事清查制度之法源依據,以及人事清查制度於促轉會內部是否已經過委員會討論等關聯事實,詢問被付懲戒人之意見,此件彈劾案文附件2第12至13頁即明,並無妨害被付懲戒人防禦權之情事。

(三)另查案內促轉會前約聘研究員曾建元,於107年9月17日接受促轉會訪談時表示:「(問:當場大家都知道要錄音?)都知道。」(詳附件20),爰系爭0824會議之錄音是否係在大家都不知道情況下偷錄,尚難遽斷;而縱錄音者未事先徵得與會人員之同意,然考量該錄音係在上班時間於辦公場所公務非正式會議之場合為之,該會議並無禁止錄音之規定,且據錄音者即促轉會前約聘研究員吳佩蓉107年9月12日公開聲明表示,當天開會時並非刻意錄音,「只是意識到自己無法專注開會,又覺得時間會拖得非常漫長,突然想說,乾脆以錄音取代筆記,事後再確認被交辦之事情」,爰尚難認有特別侵害被付懲戒人權利之非法取證情況,允有作為認定被付懲戒人是否構成行政違失之證據適格。又本院108年7月29日詢問被付懲戒人時,均有提示107年8月24日被付懲戒人邀集促轉會幕僚人員召開內部會議之錄音譯文供被付懲戒人審閱,並就其中未盡明瞭之文句內容逐項詢問被付懲戒人,惟其多表示「不清楚」、「已不記得」等語,未能進一步協助釐清相關語意,然於詢問過程中,被付懲戒人亦未就該錄音內容或錄音譯文之真正表示爭執。嗣本院復函請鏡週刊之發行人精鏡傳媒提供未消音之原始錄音光碟,經該公司提供到院(詳附件21),本院爰將108年1月7日行政院專案小組報告之附件3譯文稿依據該原始錄音檔案再為核對校正,作為彈劾案文所引用之譯文內容,自已無被付懲戒人前針對週刊所刊載譯文內容所稱「確有大部分內容被截掉,並扭曲為密召打侯」之情事,故其對於該次會議錄音譯文所為之答辯,亦顯不足採。

二、針對實體答辯部分之回應意見: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辯稱,促轉會依促轉條例,本即應擬定人事清查處置法草案,其並未對媒體釋放不實訊息一節,查:

1、促轉會前主任委員黃煌雄提供之書面意見表示:對於張前副主委於107年8月22日接受媒體專訪時對外透露促轉會正研提人事清查法案等語,事先均不知情。依促轉會之處務規程第4條及第7條之規定,任何提案均需經過承辦組別研議後,才提到委員會,如《人事清查法》草案已提到委員會,則其作為委員會的主席,理當知悉。(附件3)

2、促轉條例固規定促轉會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惟有關人事清查之規劃方向,時任促轉會主委黃煌雄傾向應該循和解的「南非模式」,而非究責的「德國式」,其於107年8月23日接受POP radio「POP搶先爆」節目主持人黃光芹專訪表示,對轉型正義,大家都希望走向南非式的「想像」,也就是和解、非報復清算,但條例中又有德國式的「具象」,彼此會不斷出現矛盾與挑戰,因此希望能有更深刻的社會對話等語。被付懲戒人明知其與主委黃煌雄之意見不一致〈此可從本院詢問時其答辯:「問:0824會議錄音譯文…顯示您與主委意見不合之處,您是看媒體報導的,還是您們有討論過?)這個在私的、公的場合他其實都講過,他一直都是持這個看法。8月23日受訪時他還又講了一次。」知之,詳附件2,第12頁〉,仍欲執意依己意推動,故其於8月24日之會議中直言「主委幫我們定調我覺得很不爽,我絕對會把他翻案,說多年來應該走南非的和解,不應該走德國的究責,那法條白紙黑字不是都寫了,他還說什麼混雜、混種、亂混的,促轉會不接受這套,至少我副主委不接受這套」等語。

3、惟查,有關規劃人事清查處置部分之業務,於委員會上雖列有報告案,但是均未曾討論。因此促轉會實際推動的方向尚要看學者的研究意見,並非必然是仿照捷克、波蘭等共產國家制定所謂的除垢法。此有促轉會葉委員虹靈於本院約詢時表示:「(關於除垢法)目前都還停留在業務單位委託研究國外立法例的階段。委員會上有報告,但是均未討論。…之後推動的方向就要看學者的研究意見,我們目前沒有既定的意見」、「雖然促轉條例第4條第3項有提到『規劃人事清查處置』、第6條第2項也有提及『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的方式,但促轉條例並沒有規定一定是要定人事清查法案,依該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為之。』人事清查僅係作為平復司法不法的選項之一」以及「坦白說我們內部並未對此做過討論」;該會秘書室曾主任亦陳稱:「(問:關於人事清查,主委與副主委的意見不太一致,主委主張走南非的和解;副主委主張要走德國的究責制,請問委員當中比較傾向哪一種?)應該都是2位的個人意見,但我們會內其實沒有就此討論過。因為條例根本也沒有授權我們做懲罰或追究」等語(詳附件4)。

4、被付懲戒人雖稱「有關規劃人事清查處置乙節,於107年6月22日即開始報告,且日益成熟。107年8月15日之部分已提及相關(制度)之設計與建立,9月5日之部分除了詳列促轉條例第4條第3項法律依據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法案)外,還引敘除垢法(Lustration Law)」云云,惟查附件第73頁所示107年9月5日僅為行政會議,並非促轉會之委員會議,且並未見該次會議之完整會議紀錄資料,均不足以顯示有關除垢法之立法規劃,於107年8月22日以前業經促轉會委員會討論,且為既定之政策。

(二)關於被付懲戒人否認有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為候選人之侯友宜情事一節,查:

1、被付懲戒人先於107年8月22日接受寶島聯播網主持人簡余晏專訪表示,促轉會正在討論人事清查法案,寶島新聲於當日

10:57發布新聞稿即稱「促轉會:訂定人事清查法!全面調出當年的法官警總名單」。該次專訪,主持人原係欲以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雷震案、武漢大旅社案、鄭南榕自焚等5大命案為關注之焦點,嗣經被付懲戒人於受訪時有意將訪談重點置於人事清查制度,此即0824會議錄音譯文中,被付懲戒人接著吳佩蓉問話「所以簡(按:指寶島聯播網主持人簡余晏)沒有把它放在題綱裡面,她是臨時在節目就直接開口問?」後答稱「沒有,她本來是關心5大命案,重要的不是人事清查制度,結果我一轉就轉過去」。

2、其後,自由時報雖跟進於同(22)日報導「促轉會擬推動立法揪加害者名單並追究責任」,內容並引述被付懲戒人表示,促轉會目前正進行規劃與討論,研提人事清查法案,促轉會將先以6到8個月的時間進行委外研究,參考各國的人事清查制度,若順利的話這項法案可望在明年中提出等語。同日晚間,聯合報記者亦兩度致電被付懲戒人,關心除垢法相關議題及進度後,隨即於翌日(23)日以頭版報導「促轉會推動追究加害者責任-比照前東歐『除垢法』對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等加害者進行身分認定與追究」,報導內容指出:「張天欽表示…因此,促轉會正研提人事清查法案,將先以6到8個月的時間進行委外研究,參考各國的人事清查制度,預計9月發包。如果社會大眾對訂定相關條例有共識,最快明年中擬定草案。由於促轉會是二級機關,草案需經行政院通過後,再送立法院審議」等語;惟該等媒體報導內容皆未將被付懲戒人所釋放出之研提人事清查法案訊息與侯友宜相串聯。

3、被付懲戒人於是復於8月23日主動向中央通訊社記者顧荃釋放促轉會研議制定除垢法之消息,並刻意以「被質疑的位置」(suspected position)」、「被保護的位置(protectedposition)」、「除垢法(lustration law)」等英文字作為論述之重點。中央通訊社該篇報導內容即指出:「張天欽舉例,像是捷克規定,過去曾擔任威權時期的共產黨高官、軍隊高階將領、國家企業幹部等人,就不可擔任民主政府的高階官員,以防這些人把威權統治的觀念帶到民主制度中」、「張天欽說,因此促轉會將研議制定『除垢法』,對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的加害者,進行身分清查與釐清責任,例如當初的檢察官、法官,或警總等情治機關人員等。」

4、同(23)日之中評網報導「中評關注:促轉會推除垢法劍指侯友宜?」報導內容略以:「促轉會對外表示,將參考東歐前共產國家的『除垢法』,制定台灣的『除垢法』,針對228、白色恐怖時期的檢察官、法官或警總等機關人員追究。巧合的是行政院長賴清德4月提起〈鄭南榕自焚,警方是由侯友宜帶隊〉的語音未落,促轉會相隔4個月便推動編纂《除垢法》,難怪被社會質疑是選舉操作、針對侯友宜。」、「賴清德語音未落,促轉會4個月後便汲汲營營推出要比照東歐《除垢法》制度,在9月邀請學者,對國外相關制度進行研究,並最快可能在明年中提出相關草案,與賴遙相呼應,針對侯友宜而來的政治清算不言可喻。」方為被付懲戒人意欲達到之媒體效果,故該專欄記者經被付懲戒人於內部會議中將其譽稱為「高手」。

5、稽諸8月24日促轉會內部會議中被付懲戒人之相關發言:「發了新聞稿之後,自由就來了,自由寫了以後,聯合8點多就打電話來,過了20分鐘再打一次,確認結果,隔天就頭版了」、「中央社是我故意放給他的,因為我覺得他們沒有碰觸到我真正的本意,所以我花了一大堆時間(無法辨識,5秒),我就寫英文」、「suspected position跟protectedpositionsd,所以他就照我的字打英文」、「我說這個其實是我設計的,顧荃,我就講suspected position、protected position、還有lustration,我就說這3個英文,(無法辨識,4秒)然後後來就給他寫一個說,你看這個樣子是國際化,因為稿子都在中央社(笑),我寫英文,然後馬上中評就來了,對不對,說我們是在劍指侯友宜,因為我寫的那幾個英文字,他就馬上懂了,這個本來就是,重點不在法官、檢察官那個,重點就是被保護的位子,跟你有擔任過可疑的位子,這個中評也都是高手啊,當然就知道你在幹嘛」可資印證確認。

6、綜上,依上開各媒體報導時序,並對照被付懲戒人於0824會議中之發言內容觀察,被付懲戒人確實有意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侯友宜,且為推動除垢法,意圖以新北市長候選人侯友宜為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對民進黨立委餵威權題,以民進黨立委為側翼,讓除垢法及侯友宜等相關議題在促轉會、立法院、中央選舉委員會中燃燒等情,堪予認定。

三、附件20、促轉會訪談曾建元紀錄影本。附件21、107年8月24日會議錄音光碟。

丙-1、監察院108年11月29日對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提出之意見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固辯稱,107年8月24日促轉會內部會議係遭爆料者及刊載之媒體斷章取義,把威權的最大重點(講出轉型正義的國際例子,何謂威權與民主,何謂奉命行事與人類良知),幾盡數刪除,讓讀者只讀媒體所要給的東西(指稱被付懲戒人密召會議充當選戰打手)云云。惟查,最初鏡週刊所刊載之會議內容,固僅節錄部分與會人員之發言梗概,難謂完整;然嗣經行政院於該院專案小組完成之報告附件3已將24分41秒之錄音檔譯文通篇呈現,復經本院於調查過程中,函洽鏡週刊之發行人精鏡傳媒提供未消音之原始錄音光碟到院,經對該譯文再予核校並補譯原本消音缺漏處,據以作為彈劾案文所引用之譯文內容(詳見彈劾案文第14至21頁),核已無被付懲戒人所指之瑕疵。

二、而依上開彈劾案文所引用之譯文內容,「今天侯友宜 (無法辨識,1 秒),這個如果沒有炒作,很可惜」、「他就說南榕先生要自焚啊,那你不直接去講這個,那種間接影射的話最可怕了,殺傷力最強」、「一個就是他 (按:指侯友宜)說他是去救援的,今天是說什麼問心無愧還是什麼的」、「他 (按:指侯友宜)是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主委幫我們定調我覺得很不爽,我絕對會把他翻案」、「那我們就提前引爆,不管是侯友宜涉及的,我承認原來我並沒有細想那麼多,但是他 (無法辨識,4 秒),這個是我要引到這裡」、「我絕對是戴著鋼盔上了啦」、「我們準備,立委就一個人餵威權題,這個一定炒作的重心,其他的掃到別的地方去」、「我們讓這個議會變成一個promotional的」、「不是只有促轉會,還有包括內政委員,還有包括中選會,這個都會燒的」、「我們本來是南廠,現在變西廠,後來升格變東廠」等語,均為被付懲戒人本人於會議中之發言內容,該等發言內容明顯對於時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侯友宜具有針對性,且足以彰顯被付懲戒人欲以侯友宜為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是除垢法的污垢,要蕭吉男等人準備相關案例,用間接影射手法,對民進黨立委餵威權題,以民進黨委員為側翼,讓除垢法及侯友宜等相關議題在促轉會、立法院、中央選舉委員會中燃燒之意圖甚明。彈劾案文並無將其餘參與談話討論者之言論內容亦歸咎於被付懲戒人之情事,彈劾案文中引述與會人員許君如、張世岳及蕭吉男等之部分發言內容,旨在說明被付懲戒人身為促轉會副主任委員,且係該次會議之召集人(亦為主席),惟對於許君如表示:有投票權就那8個人,我們的開議期間要有委員要當側翼,他們是最有力的側翼等與。張世岳表示:現在還有選舉考量,所以用字一定更辛辣等語。蕭吉男表示:投侯友宜一票就等於投污垢一票,講侯友宜,引蛇出洞,現在是引垢出洞。除垢一定要有拖把,搞不好有人送你好神拖,我給你一個點子,包括侯友宜是不是污垢,你要作秀就送拖把給我,我知道下禮拜他們要登記(市長、議員及里長登記參選),各地方選委會就有人想要用這個東西來做個點。我們現在正義是一隻腳奠基在東廠,本來是西廠跟南廠,現在變東廠等語。該等發言均已有所偏頗而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意旨,惟被付懲戒人在場非但未加以制止、導正,反而係隨之應和或進一步發想、起鬨,亦可見得該等不當之討論發言內容自始即在被付懲戒人之預期以內,或至少不違背其召開會議之目的。

三、本件彈劾案文並非指摘依據促轉條例所為之相關職務執行行為,而係認為被付懲戒人明知當時即將展開直轄市、縣市長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卻欲藉大肆宣揚促轉會將推動除垢法(實則亦非該等會已形成之明確政策方向)之方式,影射時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侯友宜為污垢之心態及其表現於外之行為,核已違反促轉條例第12條第2項,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規定,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8條準用同法第3條之規定,故被付懲戒人辯稱:探究針對可能之加害者予以識別並追究其責任等,完全符合促轉會應負的任務,亦係遵照公務人員應「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之要求,何來行政不中立?倘若推行促轉條例致使中國國民黨一黨獨大時期的官員可能受有人事清查的不利,而與解嚴後其他合法成立之政黨無涉,即可認為此舉因涉及黨派而違反行政中立,不應進行,是否意味本條例所界定之威權統治時期之中國國民黨現仍在位者,將享有豁免於轉型正義之權等語,尚無足採。再者,被付懲戒人等於該次0824內部會議中,原已討論獲致:待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後,即對民進黨籍立委餵威權題,使推動除垢法之議題在立法院中持續被炒作之行動方案,嗣因促轉會前副研究員吳佩蓉於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開議(開議日期為107年9月21日)前,即將該內部會議之訊息提供予媒體對外曝光,亦因而即時阻斷該次會議相關共識付諸實行之可能性,然此客觀情勢係源於外在因素,尚難引為減輕被付懲戒人可責性之參據。

四、本院彈劾案文第26頁係引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8條規定,準用同法第3條規定,認為被付懲戒人固屬依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惟仍受該法第3條「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規範意旨之拘束。並無答辯內容所指逕予直接適用之違誤。

五、另本院收受被付懲戒人歷次提出之答辯書、答辯(一)書、答辯(二)書、答辯(三)書,其上均無被付懲戒人及其選任辯護人之簽名或蓋章,建請貴會予以審酌。

丙-2、監察院109年1月2日對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提出之意見略以:

一、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彈劾案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以出席委員輪序最前者為主席。由九人以上出席委員以記名投票表決,並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投票委員應於表決票署名。」本院彈劾案之審查委員係依同細則第4條第1項,由監察委員依籤定席次輪流擔任審查。而依該細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彈劾案之審查,以監察委員十三人為審查委員。但召開再審查會時,如可擔任審查之監察委員人數不足十三人,不在此限。」、「依輪序擔任審查之委員,如因故請假,由其他委員依輪序遞補之。」每一彈劾案召開審查會時,係以依序通知13名監察委員作為審查委員為原則,故被付懲戒人答辯書所指之13人,係指通知擔任審查委員之人數而言,並非指審查時之出席委員人數。依本件彈劾案審查決定書所載,108年10月1日召開之彈劾審查會,已有12名審查委員出席並參與表決通過,自無審查委員不足法定人數之問題,此部分答辯意旨顯有誤會。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此所稱之證據,自係指足資認定被付懲戒人確有彈劾案文所指之違法失職事實之證據資料而言,而非泛指本院調查過程中所接觸、蒐集之所有事證資料。本件彈劾案之相關附件證據,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1日函送貴會時一併檢送在案,符合前揭規定。至於被付懲戒人所指本院向行政院、促轉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機關調取之卷證資料、本院詢問許君如等人以及訪談中評社鄭姓記者及精鏡傳媒林姓前記者之筆錄等,除行政院與促轉會函復提供之部分資料,業已列為彈劾案文之附件(附件1、附件13、附件16、附件17)外,其餘並未經本院援引作為認定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之證據,由於彈劾案文前言僅係就本案所採行之調查作為予以簡要說明,並非欲全部援引作為本件彈劾案之證據,故經核該部分並無再予提出之必要,被付懲戒人復未具體指明相關待證事實為何,其空泛聲請相關證據調查核不具有必要性,反有拖延程序之嫌。

三、另查,本案立案派查之範圍,除彈劾案所涉及之違失事項外,另亦包括被付懲戒人遭陳訴於臺北市擁有自有房屋,卻疑不當申請職務宿舍等其他面向,故調查案之調查報告與彈劾案之彈劾案文係屬分別獨立之文件,二者之面向範圍亦不相同。彈劾案之審查主要係就彈劾案文所載之違失事實與彈劾案文之附件證據資料,評斷被付彈劾人是否有移付懲戒之必要。至於本案之調查報告已依本院之相關規定送請相關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經查調查報告體例確實包含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14點第1項各款所列之項目,並無闕漏,自無被付懲戒人答辯書所稱「未依法載明調查事實」之情事。然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糾正案公布與否及送達機關,應由各有關委員會會議決定之。」目前本院各有關委員會對於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亦多比照糾正案,一併就是否對外公布以及公布之範圍予以議決,而查本件調查報告前經本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略以:調查報告之案由、調查意見及處理辦法,於個資隱匿後,上網公布。故被付懲戒人稱「依監察院於其網站所公布之所謂調查報告,內容固載有調查案由與調查意見,卻無調查事實」云云,允屬依本院委員會決議辦理之結果。末查,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21點規定:「調查報告依下列規定處理:…(五)調查報告經審查通過後,如有機關、團體或個人備文申請影本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調查委員同意後,由委員會決定之。」調查報告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後續相關申請事項核屬委員會之權責,併此敘明。

丙-3、監察院109年1月10日對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提出之意見略以:

一、本院前已提出核閱意見敘明,本件調查案部分係本院輪派高委員鳳仙調查之案件,調查委員為高委員鳳仙1人,於彈劾案擔任共同提案人之楊委員美鈴因並非本案之調查委員,故未於約詢等調查程序中出席,相關程序均於法有據,並無疑義,自無答辯書所稱不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情事,被付懲戒人所辯顯有誤會。

二、有關被付懲戒人一再辯稱,本院於彈劾案文中認定被付懲戒人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制定除垢法,並具體提及法案提出時程等情,係不實訊息,然就此一認定卻未於約詢時詢問被付懲戒人之意見,係妨害被付懲戒人之防禦權等語一節,除本院前所提出之核閱意見業已敘明:本院委員於調查案件踐行詢問程序時,係就與案情有關之重要事項詢問被調查對象,使其有澄清辯明之機會,並藉以釐清調查案事實面之疑點。惟對於調查事實之認定,自非僅憑被調查對象之供述內容即予認定,而須待完成各項調查程序後,依調查過程所得之全部證據綜合判斷,始能認定相關事實。且本院於詢問被付懲戒人時,確有就人事清查制度之法源依據,以及人事清查制度於促轉會內部是否已經過委員會討論等關聯事實,詢問被付懲戒人之意見等語外,另查,本院係作為公務員有違法失職等應追究之行政責任時之調查、移送機關,負責將被彈劾人涉有違失之相關事證蒐集並為初步之調查後,移送懲戒機關審理,監察調查權本身尚非屬司法權之行使,所為之彈劾決定僅係將懲戒案件移至貴會,透過後續之審理程序予以認定,亦非作成最終之懲戒處分,故被付懲戒人於懲戒程序進行中,均仍有提出相關答辯以為防禦之機會,本院自無妨害其防禦權之情事,更無被付懲戒人所稱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至於被付懲戒人另主張,本院認被付懲戒人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侯友宜部分,亦經其指摘同有前述妨害其防禦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瑕疵,而本院就此並無隻言回應意見,應該屬正當程序違反之明確情形云云,查本院前提出之核閱意見僅係就上開妨害被付懲戒人防禦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之辯詞,合併予以澄明並無此情形,實非就此部分有肯認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之意思。

三、有關以該次會議錄音譯文作為認定被付懲戒人之違失事實一節,本院於前所提出之核閱意見中已論明,縱錄音者未事先徵得與會人員之同意,然考量該錄音係在上班時間於辦公場所公務非正式會議之場合為之,該會議並無禁止錄音之規定,且據錄音者即促轉會前約聘副研究員吳佩蓉107年9月12日公開聲明表示,當天開會時並非刻意錄音,「只是意識到自己無法專注開會,又覺得時間會拖得非常漫長,突然想說,乾脆以錄音取代筆記,事後再確認被交辦的事情」,爰尚難認有特別侵害被付懲戒人權利之非法取證情狀,允有作為認定被付懲戒人是否構成行政違失之證據適格等語在案。被付懲戒人主張刑事訴訟程序之毒樹果實理論欲排除此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不僅未據其指出於公務員懲戒程序相關法規中之法源依據何在,況查本案系爭會議錄音內容並非屬「衍生證據」之性質,自無該理論之適用,故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

四、至於被付懲戒人引用其先前向行政院提出之書面說明表示「所謂間接影射云云,被付懲戒人在行政院調查時已說明,該句話乃東德案中法官曾表示縱使指示要你開槍,但你那個可以提高一點,讓他打不到…,此種以間接方式描述,最能說服人」等語,惟查,觀諸該次會議錄音譯文之前後語「被付懲戒人:……他就說南榕先生要自焚啊,那你不直接去講這個,那種間接影射的話最可怕了,殺傷力最強。張世岳:現在還有選舉考量,所以用字一定更辛辣。因為他有選舉考量,他要操作那個議題」(彈劾案文第15頁),可知此之所謂「間接影射」並非指東德案例而言,被付懲戒人所辯僅係事後卸責之詞,實難憑採。

五、又針對107年8月24日該次會議與會人員之發言內容,被付懲戒人雖稱「在自由非正式討論之語境下,禁止批評、阻止相關談話反而更有可能強化、主導談話之情形,也根本違反腦力激盪之激發創造力,強化思想力之意旨」、「此一要求被付懲戒人為參與內部討論人所發表之言論負責之情形,毋寧已生連坐處罰之效果」云云,然查,該次會議確係被付懲戒人以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身分於辦公時間、辦公場所所召集者,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執,再依該次會議錄音所呈現之會議進行實況,亦可見會中依序由何人就何議題或面向發言係由被付懲戒人點名指定,換言之,被付懲戒人對於系爭會議之進行方式、發言順序、討論主軸等均有掌控力,與其上開所辯情形尚屬有間。而該次會議既屬公務會議,自無可能係所謂單純聊天,縱使未作成決議,亦不表示與會人員未自該次討論過程中形成後續業務推動之共識或目標方向,否則被付懲戒人又何必邀集該次會議?其理自明。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監察法第8條規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第4條第2項、第3項分別規定:「彈劾案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以出席委員輪序最前者為主席。由九人以上出席委員以記名投票表決,並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投票委員應於表決票署名。」、「彈劾案之審查,以監察委員十三人為審查委員。但召開再審查會時,如可擔任審查之監察委員人數不足十三人,不在此限。」、「依輪序擔任審查之委員,如因故請假,由其他委員依輪序遞補之。」法有明文。是監察院彈劾案之審查委員係依同細則第4條第1項,由監察委員依籤定席次輪流擔任審查,每一彈劾案召開審查會時,以依序通知13名監察委員作為審查委員為原則,該13名委員係指通知擔任審查委員之人數而言,並非指審查時之出席委員人數。依本件彈劾案審查決定書所載,108年10月1日召開之彈劾審查會,已有12名審查委員出席並參與表決通過,自無審查委員不足法定人數之問題,此部分答辯意旨顯有誤會。又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察法第五章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監察委員調查案件,依籤定席次輪流擔任。除依規定應行迴避者外,不得辭查。如有因迴避而辭查者,依輪序改派其他委員擔任。」、「監察院會議或各委員會會議決議推派調查案件之委員視同輪派。未推派調查委員者,依前款規定辦理。」此種輪派調查案件或依院會、委員會決議推派調查案件,監察院均以單一委員調查為常態,本件調查案係監察院輪派高委員鳳仙調查之案件。而監察委員各得單獨調查案件,並提出調查報告,非必由複數監察委員共同調查;於提出彈劾案之調查案件,對於調查委員之人數並無特設不同之規範或限制。是以監察法第6條固明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本件彈劾案即依規定由監察院兩位監察委員提出,其中楊委員美鈴因並非本案之調查委員,故未於約詢等調查程序中出席,惟非謂提出彈劾案之委員均須為參與調查案件之委員,類此狀況,非唯獨本件如此,該院已累積相當多之案例,業據監察院提出意見詳陳在卷,上述實務運作方式,既於法無違,自無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可言。另監察院係就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追究其行政責任之調查、移送機關,負責蒐集被彈劾人涉有違失之事證並為初步調查後,移送本會審理,再由本會透過後續之司法審判程序,確定其是否應受懲戒處分。不論監察院調查時有無告知被彈劾人所涉全部違失事實,或移送時有無檢附有利被付懲戒人之證據,被付懲戒人在司法審判程序進行中,仍有適時提出答辯及聲請調查證據之機會,已難謂妨害其防禦權之行使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尤不能執此指本件之彈劾移送為不合法。

貳、實體方面

一、被付懲戒人張天欽自107年5月31日起至107年9月14日止,擔任行政院所屬二級獨立機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相當簡任第十四職等,下稱副主委)兼發言人,係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政務人員。政府為平復威權統治時期所留下之歷史創傷,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並以促轉會為主管機關,專責規劃、推動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促轉條例第12條第2項明定:「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行政中立法)第3條、第18條分別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被付懲戒人身為促轉會副主委兼發言人,並擔任該會平復司法不法組召集人,負責人事清查處置相關法案之草擬等工作,本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嚴守行政中立。其明知促轉會就人事清查處置是否採取制定除垢法之方式,尚未經委員會討論決議,形成該會之既定政策。其就人事清查處置相關議題和媒體互動時,理應體察促轉會係以委員會決議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府機關,審慎應對,避免讓外界誤以為制定除垢法已是該會既定政策。詎被付懲戒人於107年8月22日、23日接受媒體訪問時,公開宣示促轉會正在討論人事清查法(除垢法),先以6到8個月時間進行委外研究,最快明年中提出法案,對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的加害者如檢察官、法官或警總等人員進行身分清查與釐清責任等訊息,讓人誤以為促轉會正規劃研擬除垢法,又刻意向中央社記者顧荃傳達「suspectedposition(被質疑的位置)」、「protected position(被保護的位置)」、「lustration law(除垢法)」等英文字,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將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侯友宜,經寶島聯播網、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央社等媒體於22日或23日報導,而中國評論新聞網(下稱中評網)於23日報導「中評關注:促轉會推除垢法 劍指侯友宜?」後,被付懲戒人為推動除垢法,竟意圖以侯友宜為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是除垢法的污垢,於107年8月24日邀集促轉會前主任秘書(下稱主秘)許君如、前研究員蕭吉男及曾建元、前副研究員張世岳及吳佩蓉等5人在副主委辦公室內召開非正式會議(下稱107.8.2 4或0824會議),討論如何繼續炒作除垢法及侯友宜相關新聞,要蕭吉男等人準備相關案例,用間接影射手法,對民進黨立委餵威權題,以民進黨委員為側翼,讓除垢法及侯友宜等相關議題在立法院、中選會、促轉會中燃燒,並先自嘲「我們本來是南廠」,又引用他人謔稱「變成西廠,後來又升格變東廠」等語,違反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及應嚴守行政中立之規定。嗣經鏡週刊雜誌於107年9月12日報導「促轉會淪選戰黑手副主委密召會議打侯-談話內容曝光」後,被付懲戒人於107年9月12日請辭,並於同年月14日經行政院令應予免職。

二、本會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係以公務員懲戒法為準據。公務員懲戒法第76條明文「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依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簡稱行訴189Ⅰ)前段規定,本會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關於證據部分,除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四節「證據」設有規定外,係準用民事訴訟法(簡稱民訴)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證據」之部分規定(行訴176),並未準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答辯意旨謂監察院所提部分附件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容有誤會。按「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民訴355Ⅰ)、「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訴357)、「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民訴358Ⅰ),法有明文。監察院所檢送詳如後述之詢問筆錄、黃煌雄、被付懲戒人書面意見、媒體報導、吳佩蓉聲明全文、促轉會調查專報、行政院專案小組報告、促轉會訪談曾建元紀錄,或屬公文書,或為經本人簽名之私文書,或為被付懲戒人不爭執其真正之私文書,移送意旨就其所主張之各項待證事實分別引以為證,自非法所不許。又被付懲戒人對彈劾案文引用之107.8.24會議錄音內容有所爭執,本會合議庭於辯論期日當庭勘驗該會議錄音光碟,除播聽全部內容外,並就聲音較低及有爭執部分,反覆多次重播確認,製作勘驗筆錄在卷,對話內容詳如後附錄音光碟勘驗筆錄所示。被付懲戒人坦承該談話錄音係會議當時之對話,雖質疑錄音之促轉會前約聘研究員吳佩蓉是竊錄,不足憑採。惟查促轉會前約聘研究員曾建元於107年9月17日接受促轉會訪談時表示:「(問:會議大概多長?)可能三、四十分鐘,跟報載的錄音應該差不多。錄音是接近完整的,當時吳佩蓉說他有別的事要處理,無法全程參與討論,提出要錄音。」、「(問:當場大家都知道會錄音?)都知道。」吳佩蓉亦於107年9月12日公開聲明表示並非刻意錄音,「只是意識到自己無法專注開會,又覺得時間會拖得非常漫長,突然想說,乾脆以錄音取代筆記,事後再確認被交辦之事情」,有促轉會訪談曾建元紀錄及吳佩蓉聲明全文在卷可按。經詳閱該訪談紀錄內容,曾建元除表明願意接受訪談外,並於訪談人詢問後,暢答其學經歷、為何來促轉會及工作範圍、如何接到會議通知、哪些人參加、開完會後的感覺、交待其同組的研究員蒐集那些資料、對轉型正義的看法…等等,訪談紀錄長達12頁,並經被訪談人、訪談人、記錄逐一簽名於後,核其對答始末,曾建元言談順暢自然,且現場有錄音,並非曾建元被問到錄音之事時作答,而是訪談人僅詢問會議大概多長時,曾建元回答可能三、四十分鐘後,自行補充說明而提到吳佩蓉說要錄音的整個過程,對照吳佩蓉之公開聲明以觀,曾建元於訪談時所言吳佩蓉有說要錄音,且大家都知道,應係事實,可以採信。該會議錄音並非吳佩蓉所偷錄,更非所謂不法取得之證據,堪以認定。至吳佩蓉將錄音手機置於何處,不影響此部分事實認定。又促轉會並非司法機關,訪談曾建元自無從令其具結,尚難執此謂曾建元所言不能採證。

三、上開一所述事實,有監察院檢送之被付懲戒人免職令、公務人員履歷表及該院詢問筆錄、促轉會主任委員黃煌雄書面意見、葉虹靈(促轉會專任委員)、竺秀樸、曾建鈞、邊子樹、吳巧梅、鍾美娟、林岱延等人監察院詢問筆錄、107年5月19日自由時報報導、107年8月22日寶島新聲報導、107年8月22日自由時報報導、107年8月23日聯合報頭版、107年8月23日中央社報導、107年8月23日中評網報導、107年8月24日自由時報報導、107年8月24日ETtoday新聞雲報導、被付懲戒人書面意見、吳佩蓉聲明全文、被付懲戒人請辭獲准新聞報導、促轉會調查專報、行政院專案小組報告、107年9月12日、9月13日聯合報報導、促轉會訪談曾建元紀錄、107.8.24會議錄音光碟;本會函請相關單位檢送之下列資料⑴行政院秘書長109.1.16院臺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該院提供監察院調查張天欽案之全部卷證資料影本、⑵促轉會109.1.30促轉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該會提供監察院有關張天欽案之卷證資料影本、107年8月24日會議錄音光碟、⑶監察院109.

2.6院台業壹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張天欽案詢問關係人筆錄及調查報告等影本、⑷促轉會109.2.6促轉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人事清查委託案簽辦資料等影本,暨本會合議庭勘驗107.8.24會議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否認有何違失行為,並執前揭答辯意旨欄所載理由置辯。

惟查:

㈠被付懲戒人先於107年8月22日接受寶島聯播網主持人簡余晏

專訪表示,促轉會正在討論人事清查法(除垢法)案,寶島新聲於當日10:57發布新聞稿即稱「促轉會:訂定人事清查法!全面調出當年的法官警總名單」。該次專訪,主持人原係欲以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雷震案、武漢大旅社案、鄭南榕自焚等5大命案為關注之焦點,嗣經被付懲戒人於受訪時有意將訪談重點置於人事清查制度,此即0824會議錄音譯文中,被付懲戒人接著吳佩蓉問話「所以簡(指主持人簡余晏)沒有把它放進題綱裡面,她是臨時在節目就直接開口問?」之後,答稱「沒有,她本來是關心5大命案,重要的不是人事清查制度,結果我們一轉就轉過去」。

㈡其後,自由時報雖跟進於同(22)日報導「促轉會擬推動立法

揪加害者名單並追究責任」,內容並引述被付懲戒人表示,促轉會目前正進行規劃與討論,研提人事清查法案,促轉會將先以6到8個月的時間進行委外研究,參考各國的人事清查制度,若順利的話這項法案可望在明年中提出等語。同日晚間,聯合報記者亦兩度致電被付懲戒人,關心除垢法相關議題及進度後,隨即於翌日(23)日以頭版報導「促轉會推動追究加害者責任-比照前東歐『除垢法』對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等加害者進行身分認定與追究」,報導內容指出:「張天欽表示…因此,促轉會正研提人事清查法案,將先以6到8個月的時間進行委外研究,參考各國的人事清查制度,預計9月發包。如果社會大眾對訂定相關條例有共識,最快明年中擬定草案。由於促轉會是二級機關,草案需經行政院通過後,再送立法院審議」等語;惟該等媒體報導內容皆未將被付懲戒人所釋放出之研提人事清查法案訊息與侯友宜相串聯。

㈢被付懲戒人復於8月23日向中央通訊社記者顧荃釋放促轉會

研議制定除垢法之消息,並刻意以「被質疑的位置」(suspected position)」、「被保護的位置(protectedposition)」、「除垢法(lustration law)等英文字作為論述之重點。中央通訊社該篇報導內容即指出:「張天欽舉例,像是捷克規定,過去曾擔任威權時期的共產黨高官、軍隊高階將領、國家企業幹部等人,就不可擔任民主政府的高階官員,以防這些人把威權統治的觀念帶到民主制度中」、「張天欽說,因此促轉會將研議制定『除垢法』,對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的加害者,進行身分清查與釐清責任,例如當初的檢察官、法官,或警總等情治機關人員等。」同(23)日之中評網報導「中評關注:促轉會推除垢法 劍指侯友宜?」報導內容略以:「促轉會對外表示,將參考東歐前共產國家的『除垢法』,制定台灣的『除垢法』,針對228、白色恐怖時期的檢察官、法官或警總等機關人員追究。巧合的是行政院長賴清德4月提起〈鄭南榕自焚,警方是由侯友宜帶隊〉的語音未落,促轉會相隔4個月便推動編纂《除垢法》,難怪被社會質疑是選舉操作、針對侯友宜。」、「賴清德語音未落,促轉會4個月後便汲汲營營推出要比照東歐《除垢法》制度,在9月邀請學者,對國外相關制度進行研究,並最快可能在明年中提出相關草案,與賴遙相呼應,針對侯友宜而來的政治清算不言可喻。」方為被付懲戒人意欲達到之媒體效果,故該專欄記者經被付懲戒人於內部會議中將其譽稱為「高手」。

㈣稽諸0824會議中被付懲戒人之相關發言:「發了新聞稿之後

,自由就來了,自由寫了以後,聯合8點多打電話來,過了20分鐘再打一次,確認結果,隔天就頭版了」、「中央社是我故意放給他的,因為我覺得他們沒有碰觸到我真正的本意,所以我花了一大堆時間…,我就寫英文」、「suspectedposition跟protected position,所以他就照我的字打英文」、「我說這個其實是我設計的,顧荃,我就講suspectedposition、protected position、還有lustration,我就說這3個英文…然後,後來就給他寫,你看這個樣子是國際化,因為稿子都在中央社(笑),我寫英文,然後馬上中評就來了,對不對,說我們在劍指侯友宜,因為我寫的那幾個英文字,他馬上就懂了,這個本來就是,重點不在法官、檢察官那個,重點就是被保護的位子,跟你有擔任過可疑的位子,這個中評都是高手啊,當然知道你在幹嘛,好,那現在回來,今天侯友宜…這個如果沒有操作,很可惜。」可資印證確認。依上述各媒體報導時序,並對照被付懲戒人於0824會議中之發言內容以觀,被付懲戒人確實有意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侯友宜,甚為明顯。至中央社發布時間在8月23日12時2分,中評網發布時間在同日11時20分,稍早於中央社,但從被付懲戒人所稱「中央社是我故意放給他的,因為我覺得他們沒有碰觸到我真正的本意,所以…我就寫英文」、「這個其實是我設計的…這個如果沒有操作,很可惜」等語,足證其確有前述引導媒體報導之意,尚難執此為其有利之認定。

㈤被付懲戒人辯稱0824會議係遭爆料者及刊載之媒體斷章取義

,把威權的最大重點(講出轉型正義的國際例子,何謂威權與民主,何謂奉命行事與人類良知),幾盡數刪除,讓讀者只讀媒體所要給的東西(指稱被付懲戒人密召會議充當選戰打手)云云。惟依錄音光碟勘驗筆錄內容,「今天侯友宜…這個如果沒有操作,很可惜」、「他就說南榕先生要自焚啊,那你不直接去講這個,那種間接影射的話最可怕了,殺傷力最強」、「一個就是他(指侯友宜)說他是去救援的,今天是說什麼問心無愧還是什麼的」、「他(指侯友宜)是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主委幫我們定調我覺得很不爽,我絕對會把他翻案,說多年來應該走南非的和解,不應該走德國的究責」、「那我們就提前引爆,不管是侯友宜涉及的,我承認原來我並沒有細想那麼多,但是他…這個是我要引到這裡」、「我絕對是戴著鋼盔上了啦」、「我舉個例子,我們…立委就一個人餵威權題,這個一定炒作的重心,其他的掃到別的地方去」、「我們讓這個議會變成一個promotional的」、「不是只有促轉會,還有包括內政委員,還有包括中選會,這個都會燒的」、「我們本來是南廠,別人再變成…西廠,後來又升格變東廠」等語,均為被付懲戒人本人於會議中之發言,該等發言內容明顯對於侯友宜具有針對性,且足以彰顯被付懲戒人藉推動除垢法,而以侯友宜為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要與會所屬準備相關案例,用間接影射手法,對民進黨立委餵威權題,以民進黨立委為側翼,讓除垢法及侯友宜等相關議題在立法院、中選會、促轉會中燃燒之意圖甚明。

㈥0824會議中除被付懲戒人前述發言外,其餘與會人員亦各

抒己見,甲(姓名詳卷,乙、丙、丁、戊均同)表示:有投票權就那8個人,我們的開議期間要有委員要當側翼,他們是最有力的側翼;丙略以:現在還有選舉考量,所以用字一定更辛辣;戊陳稱:講侯友宜啦,引蛇出洞,現在是引垢出洞(笑),因為下禮拜他們那個,就是要登記(市長、議員及里長登記參選)嘛,投侯友宜一票就等於投污垢一票,搞不好有人就送你好神拖(大家笑),除垢一定要有拖把啊,我給你一個點子,你要作秀就送拖把給我,包括這個侯友宜是不是污垢,各地方選委會就有人想要用這個東西來做個點,我們現在正義是一隻腳是奠基在東廠,本來是西廠跟南廠,現在變東廠各等語,被付懲戒人並表示:我們現在先拿國際的例子,國內讓他們去自由發揮,國際的例子,真的去找,真的要找個十個、八個,看看哪一個電影裡面有哪一個云云。從錄音光碟勘驗筆錄整體對話內容以觀,益見上述為特定政黨勝選考量之討論內容,才是被付懲戒人召開會議之主要目的,不言可喻。

㈦本件移送意旨係指被付懲戒人明知當時即將展開直轄市、縣

市長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卻欲藉大肆宣揚促轉會將推動除垢法之方式,影射侯友宜為污垢之心態及其表現於外之行為,已違反促轉條例第12條第2項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規定,及行政中立法第18條準用同法第3條之規定,被付懲戒人及所屬與會人員於0824內部會議中,討論待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後,對民進黨籍立委餵威權題,使推動除垢法相關議題在立法院等機關中燃燒,縱未付諸實行,亦不能執此資為免責之論據。

四、被付懲戒人上開言行,業經促轉會及行政院調查結果均認為傷害促轉會的公正性與中立性,詳如下述:

⒈促轉會於107年9月21日完成調查專報指出:「張前副主委及

部分與會同仁言談涉及選舉及特定個人,雖非正式會議,但場合既在會內,仍是嚴重失言,亦有違轉型正義的道德高度」、「0824的討論中,部分言論非常不妥適,無論是將他人嘲笑自身所屬機關的話語提出來談論,或是國會互動推演中的不當類比,在理念、態度及動機上均與該會所欲推動的轉型正義價值相違」、「張前副主委等人在0824私下討論中的發言,嚴重損害社會對該會乃至轉型正義後續推動的信任,極為不當,該會內部的監督與溝通協調機制不佳,以至於少數成員的不當言行,造成社會大眾對轉型正義的誤解與失望」。

⒉行政院對於被付懲戒人之言行進行調查後,於108年1月7日

公布調查小組報告,結論指出:「張前副主委於系爭事件之表達或態度存有相當之爭議,且其藉題發揮之意圖,容屬可議。蓋其為建立人事清查制度之目的,而欲透過上述侯友宜之新聞事件推動此一制度議題,易招『因人設事』之疑慮。又值侯友宜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選舉期間,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仍難免引人聯想,誠屬不當之舉」、「張前副主委在107年8月24日會議中,思慮欠周,言語輕率,未能自我要求,致招輿論非議,極為不當,嚴重損及其所屬機關之公信力,對於轉型正義之推動造成極為不利之影響,其應負最大程度之政治責任,該院亦已於107年9月14日予以免職」。

五、綜上,被付懲戒人有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制定除垢法之訊息,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侯友宜,藉推動除垢法,意圖以侯友宜為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是除垢法的污垢,召開會議討論如何繼續操作除垢法及侯友宜相關新聞,要與會人員準備相關案例,用間接影射手法,對民進黨立委餵威權題,以民進黨立委為側翼,讓除垢法及侯友宜等相關議題在立法院、中選會、促轉會中燃燒,並自嘲「我們本來是南廠」,又引用他人謔稱「變成西廠,後來又升格變東廠」之違失行為,事證明確。本件依上開說明已足資判斷,被付懲戒人前述辯解,不足採信。至被付懲戒人其餘的主張及舉證,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述。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事實,堪以認定。

六、按「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促轉條例第12條第2項及行政中立法第3條、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擔任促轉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兼發言人,其於接受媒體訪問時,明知促轉會尚未決議人事清查採何種方式立法,而公開宣示促轉會正在討論人事清查法,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侯友宜,嗣又邀集所屬至其副主委辦公室召開會議,討論如何繼續操作除垢法及侯友宜相關新聞,要所屬準備相關案例,自屬執行職務行為。核其所為,違反促轉條例第12條第2項「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及行政中立法第3條「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等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失職行為。查政府為平復威權統治時期所留下之歷史創傷,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促轉條例,由主管機關促轉會專責規劃、推動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被付懲戒人身為促轉會副主委,肩負推動轉型正義、落實民主憲政之重任,竟未能以身作則,秉持該條例之立法意旨,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嚴守行政中立,反自為上開悖離正義之違失行為,不僅重創促轉會之聲譽,讓促轉會能否推動轉型正義遭受嚴重質疑,亦有損官箴與人民對政府之信賴;行政院專案小組報告即指被付懲戒人所為「嚴重損及其所屬機關之公信力,對於轉型正義之推動造成極為不利之影響,其應負最大程度之政治責任。」為維護公務紀律及促轉會之公正性與中立性,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審酌被付懲戒人係政務人員,所為嚴重損及促轉會之公信力,對轉型正義之推動造成極為不利之影響,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4項、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呂丹玉委 員 張清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筱雯錄音光碟勘驗筆錄張天欽:(…雜訊)結果他做完了就發新聞稿,發了新聞稿之後,

自由就來了,自由寫了以後,聯合八點多晚上打電話來,過了20分鐘再打一次,確認結果,隔天就頭版了!

甲:中央社有寫。張天欽:中央社是我故意放給他的,因為我覺得他們沒有碰觸到

我真正的本意,所以我花了一大堆時間(…無法辨識),我就寫英文。

張天欽:suspected position跟protected position,所以他就照我的字打英文。

乙:所以簡沒有把它放在題綱裡面?她是臨時在節目就就直接開口問?張天欽:沒有,她本來是關心五大案,重要的不是人事清查制度

,結果我們一轉就轉過去,那天完全脫靶,原本的cue根本沒有。就像我被BBC一樣,BBC來,有沒有,全部別人的稿子,全部的cue都不見了(眾人笑),BBC都是講英文的,全部沒有稿子,簡余晏那邊也是找無,因為稿子都不見了(…無法辨識),但是我說這個其實是我設計的,顧荃,我就講suspected position、protectedposition、還有lustration我就說這3個英文,(…無法辨識)然後,後來就給他寫,你看這個樣子是國際化,因為稿子都在中央社(笑),我寫英文,然後馬上中評就來了,對不對,說我們在劍指侯友宜,因為我寫的那幾個英文字,他馬上就懂了,這個本來就是,重點不在法官檢察官哪個,重點就是被保護的位子,跟你有擔任過可疑的位子,這個中評都是高手啊,當然知道你在幹嘛,好,那現在回來,今天侯友宜(…無法辨識),這個如果沒有操作,很可惜。

男:待會主委應該也會被問(…無法辨識),因為要參加黃信介那個。

張天欽:(…無法辨識)

甲:總統被問?如果總統被問?男:她一定很高興被問。

張天欽:對促轉來說,我昨天有回應,我們是在談除垢,不是針

對某一個人,但是後面一定有大的啦,我今天拜託大家來就是要討論大的,來,世岳,你最聰明了,有什麼看法?

丙:這是個好消息,對我們這個議題,幫我們主動發酵,這每天來都好消息,每天都可以釋放訊息出去。

張天欽:拜託你們該有的責任區給我好好看,你先不要管那個程

序,你把實體內容,你明天拜託、後天拜託,加班也要把你的責任區搞清楚,最好有故事,最好有類似跟他一樣的,你是哪幾個?

丙:我是葡、西跟南斯拉夫,葡、西、南6、7個跟國家。張天欽:南斯拉夫很多喔。

丙:多少都有,就算沒有也有類似之處,東歐幾個國家幾乎都有重疊的地方(…無法辨識),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各國的語言文字有些差異(…無法辨識),事實就是有重有輕,最後執行的結果大概很輕就是(…無法辨識)。張天欽:如果侯友宜在那些國家會怎樣?

丙:叫他誠實把事情陳述出來。張天欽:誠實說:「我是去救援嗎?」

丙:叫他也不用擔心,這不是個案處理,這是整個歷史轉型正義要面對的問題,我們也還在(無法辨識)。

張天欽:(…無法辨識)(笑),還有人放話明年中就要完成。(笑)進來就兩年了(…無法辨識)完成了。

丙:每天可以講一些比較正面的,讓我們可以回應(…無法辨識),這是好消息。

張天欽:你見多識廣。

丁:我想從兩個方面,第一個是說我們現在在討論制度,制度怎麼樣去,制度精神我們當然是很清楚,可是那個制度怎麼去設計,其實這個都還沒有完成,所以個案的責任認定,或是事實的調查都還沒有。

張天欽:下禮拜一,就是說我們不要談侯友宜,我們要談在某A國

家,這樣狀況會發生什麼結果,在某B國家,這樣狀況會發生什麼結果,在某C國家,這樣狀況會發生什麼,對不對,我不是談個案啊(笑),是談個案在國際上怎麼辦(笑),現在緊急時間,拜託啊(…無法辨識),但至少我子彈先準備好了。我今天不是在講(…無法辨識),就好像那天有人PO文說,(…雜訊)最後一個被打死的是從東德到西德的,被判3年半還是判多久,那個法官就說,指示是要你開槍,但你那個可以提高一點,讓他打不到啊(…無法辨識)(眾人笑)。他就說南榕先生要自焚啊,那你不直接去講這個,那種間接影射的話最可怕了,殺傷力最強。

丙:現在還有選舉考量,所以用字一定更辛辣。因為他有選舉考量,他要操作那個議題。

張天欽:他就講兩個事情嘛,對不對,一個就是他說他是去救援的,今天是說什麼問心無愧還是什麼的。

甲:(笑)我問心無愧坦蕩蕩。張天欽:對啊,就是講這個。完全沒有,他是轉型正義最惡劣的

例子,比那個林醫師寫得還糟糕,啊死了怎麼追求(…無法辨識),沒辦法,對不對?(…無法辨識),就講得很好啊(笑),然後簡余晏跟我講的是說,以色列跟哪個國家合作,九十幾歲還是去訴追。

戊:美國啦。那個人九十幾歲,在2001年被剝奪美國公民資格,因他1949年申請美國公民的時候,他的文件裡沒有說他曾經在相關的那個納粹黨及相關附隨組織工作,以文件填報不實解除他的資格。可是解除以後,德國本來不收,所以他從2004一直到去年還是今年,才為了這個事情還跟梅克爾兩次的熱線聯絡,才把他弄回德國,德國現在還未決定要不要把他起訴,還拘在有犯罪嫌疑的老人院,德國好像有這種機構,有犯罪嫌疑可能的老人,因為這些納粹到現在都八十五歲以上了。這是一個這幾年的案例。

張天欽:主委幫我們定調我覺得很不爽,我絕對會把他翻案,說

多年來應該走南非的和解,不應該走德國的究責,那法條白紙黑字不是都寫了,還什麼混雜、混種,亂混的,促轉會不接受這套,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人死了當然沒辦法處理,對啊,那你沒有死的那什麼叫轉型正義,然後,尤其他根本,我還特別講兩個,一個是(…無法辨識),一個是如果你承認(…無法辨識)揭露,中評社還把他寫的還比我更精準呢(笑),他還講得更精準,他還說如果你很誠實地揭露表示懺悔,有沒有,就不追究(…無法辨識)。一開始就說我是去救援的,完全沒有悔意嘛,對不對,我沒有直接批他啊,我一定要是有例子,你看那法官講得多好,對,你是接受命令,但是你,難道你不能提高0.5公分嗎?提高0.5公分就打不到了嘛(…無法辨識),明明就是要他死的嘛,到底作為人的良知比較重要,還是說你是機器人,你是無人飛機,對不對,這不是喪失一個人,完全喪失一個人,接受威權,難道我們那些警察到時候如果去(…無法辨識)難道我們那些警察、難道我們的檢察官你今天有被接受命令要刑求嗎?你現在被接受的指示是問出真相來,他有叫你一定要刑求嗎?那如果他說一定要刑求,如果那是你的親戚,如果那是你的家人,你敢刑求嗎?這是一個做人最基本的、最基本的要求,你今天回來跟我講,那些都沒有關係,但是今天依法令要做,誰下的法令?今天林醫師寫的,我也可以在電視上辯論,那是你的爸爸媽媽,你難道敢(…無法辨識),但是這是讓我們轉型正義最容易成功的。

戊:千夫所指、借力使力。張天欽:講到那個例子,提高0.5公分不會嗎,你是個人耶,那是

你爸爸你敢這樣開嗎,我還是沒有針對個案,但是我會請他們每個案子講(…無法辨識)。

戊:說實在,因為講都講了啦,這個還是一個法,其實可以到明年講,因為。

男:成長發酵。

戊:優先法案是下下會期,可是講都講了,我覺得這有個好處啦,就是畢竟還是要回到個案講,講侯友宜啦。引蛇出洞,現在是引垢出洞(笑)。所以的確是喔,因為下禮拜他們那個,就是要登記嘛,我所知道的啦。

張天欽:我跟你講,我去民進黨每個立委都問我這個。

戊:對啊,那我所知道下禮拜有要拿這個。張天欽:所以我要是有10個例子,我就分別餵民進黨立委,每一個人餵一個。

戊:他們搞不好會用盡。張天欽:不要講嘛,對不對。

戊:可是他們要操作說。張天欽:國民黨一定罵一頓,你現在來操弄選舉,對不對。

戊:投侯友宜一票就等於投污垢一票啦。張天欽:這個我不能講。

戊:不是啦,這不是我們要講的啦,只是說去備詢的時候,不是業務、預算有的時候,搞不好有人就送你好神拖(大家笑),除垢一定要有拖把啊,所以,如果是什麼要問我,我請他們簽名,你要問什麼,你透露一題給我,我給你一個點子,你要作秀就送拖把給我。因為包括這個侯友宜是不是污垢,下禮拜的那個各地方選委會就有人想要用這個東西來做個點。

張天欽:我跟你講啦,那我們就提前引爆,不管是侯友宜涉及的

,我承認原來我並沒有細想那麼多,但是他(…無法辨識),這個是我要引到這裡,這是我,所以我才請顧荃,我說我拜託你,連英文都寫得很清楚,我沒想到第一個人竟然是中評社,就像我們那個最美的夫妻,環球就盯我們。

甲:(…無法辨識)(笑)張天欽:所以這個議題就是要掩耳盜鈴。

戊:對啊。張天欽:我就是要講故事,那至於怎麼樣去,民進黨(…無法辨識),那國民黨也是很厲害。

戊:準備故事跟搭配電影,這樣的電影也很多,讓大家討論迴響。

張天欽:我絕對是戴著鋼盔上了啦。

戊:很多人也是這樣,帶進去就執法,帶進去就槍斃了,帶進去就抓去關,帶進去就去審問,帶進去被打(…無法辨識)一堆啊,白色恐怖(…無法辨識)。

張天欽:(…無法辨識)他說要拜託我,我佃佃(台語),遺憾,真

的遺憾,他說他公文流程不知道怎麼簽,我想說那個疑難的你自己辦就好。現在就是剛剛講的,怎麼樣去處理威權,讓促轉不進入侯友宜的個案,but把全世界剛剛講那些良知的。做一個人最根本的,怎麼樣的。民主跟威權最大區別。

戊:單獨的歷史跟事件。張天欽:例子,都講例子,國際有(…無法辨識)的例子,我舉

個例子,我們(…無法辨識),立委就一個人餵威權題,這個一定炒作的重心,其他的掃到別的地方去。

戊:兩蔣跟除垢啦。

甲:他是說質詢面啦。

戊:質詢面,兩蔣跟除垢。

乙:委外研究費可能被大砍。

甲:護航,這就是他自己要更努力跟委員溝通、要全力護航,有投票權就那8個人,12個、14個。

戊:8加4加2。那個2是關鍵。

甲:不是,那是召委的時候才是關鍵,護航的話夠了,護航預算那個。

張天欽:對啦,我說那個當然是會去、本來是會去,那個我不怕,就給他砍到幾乎沒有我也不怕。

甲:不會啦,但民進黨會說讓一點讓一點,不可能一毛不砍。

張天欽:對不對,我用人家來donate。

戊:就可能剩下裡面有特別費而已,其他我就(…無法辨識)。

張天欽:對啦,我特別費沒有啦,這個我可以理解,至少我的部

分沒有啦,他們還有啦,那個不用擔心啦。(笑)

甲:特別費不能砍啦。

乙:可以砍。

戊:可以啊。張天欽:以前都砍掉了,啊那個不用擔心啦。

甲:對啦,因為那是人事的一環,砍了無效。張天欽:那個我不擔心啦。

甲:你看我們陸委會(…無法辨識)多少次的特別費。張天欽:沒關係啦,那沒差。

甲:就沒可能啊。

戊:像管爺他不就凍一年,管中閔那時候。張天欽:對啦,我頭腦不是在想(…無法辨識),對我來說促轉

會會不會成功轉過去才重要,這個才是最大的,大家來討論到底是不是一個人,對不對,他是整個威權的一個點而已。

戊:以前一大堆啊。張天欽:我同意啦,10個人可能有6個人講真話啦,有的人就知道

他怎麼寫啦,對不對,因為你本來就有做一大堆,就是假的嘛,有沒有可能譬如說你本來就只有做這一件,對不對,那另外還有兩件沒有破案,所以這件誠實講,另外那兩件也就跟著寫,有可能嘛,那兩件就被蓋過了嘛,就是打出來的嘛,以前本來就是打的嘛,(…無法辨識),我經過的年代,(…無法辨識),對不對,這個不要自己講,我們的立委,我們民進黨立委去問他嘛,對不對,你是不是,你到底是怎麼訓練,你的訓練難道你不知道你要去衝,他就是一定自焚?問他嘛!對不對。

戊:藉這個機會強化我們單位的正義形象,因為我們現在沒有強化。

張天欽:社會根本對什麼叫促轉沒有感覺,這是我們最大的失敗。

甲:現在那個,就是我們的開議期間要有委員要當側翼,他們是最有利的側翼。

戊:我們的委員是指?張天欽:民進黨內的8個。

戊:我還以為是我們會內的。

甲:不是,不是,太明顯了。(笑)

乙:你要扣掉兩個,第1個蘇嘉全跟蔡(…無法辨識)。張天欽:那兩個不能啦。

乙:質詢的時候都可以用啊。

甲:他只是要把那個聲音釋出,那個只有在投票,就是要決議跟那個要投票的那8個。

乙:沒有,(…無法辨識)委會會啊,他們不會在(…無法辨識)。

甲:不是,我的意思是說質詢的時候大家都可以質詢,只是非本委員會的質詢是那種都可以,他都可以幫我們做這些論述。

張天欽:我們讓這個議會變成一個promotional的,我們(…無法辨識)。

甲:我們要來一個公聽會或者論辯(笑),會有委員主張。張天欽:不是只有促轉會,還有包括內政委員,還有包括中選會,這個都會燒的,這個委員每個都會燒的。

戊:因為國民黨如果要開公聽會最好,這對選情他們來講加分。

張天欽:他一年內。

戊:對啊,他最好是會找我。張天欽:我們去就只有促轉,其它我就不碰。

戊:你是說,開完公聽會再審預算最好,他們開名單,我們也開出我們的名單,(…無法辨識)。

張天欽:我為了主張正義而被砍預算,我心甘情願。

戊:就是再怎麼野蠻也不能砍正義,就是這樣,我們要操作那種的意象,強化正義形象很重要。我們現在正義是一隻腳是奠基在東廠,本來是西廠跟南廠,現在變東廠。

張天欽:我們本來是南廠,別人再變成…(無法辨識)西廠,後來又升格變東廠。

戊:國政基金會認證的。張天欽:我們要怎麼應對,提前啊。

戊:好啊。張天欽:(…無法辨識),我真懷疑下禮拜一就開始會放。

戊:搞不好有可能,因為主委一定會受訪啊。

乙:不會。

戊:為什麼不會。

甲:就是理論上在那個場合裡面他不是最大咖。

戊:對啊,如果他落單。

甲:那我是擔心因為他那個是蔡總統聯名五個人。

戊:對啊,施明德。

甲:那五個人比他更有發言權。(笑)張天欽:他從去年黃光芹那裡講了,(…無法辨識),我們不應

該去走一個(…無法辨識),然後德國的(…無法辨識)法律面很奇怪,他講了那些話以後,大概他。

戊:因為這個也可以問那5個人,美麗島五人小組啊。

甲:有到場的。

戊:施明德、姚嘉文他們啊,這不一定是對我們不利啊。當然施明德比較難說啦。

張天欽:那我們現在先拿國際的例子,國內讓他們去自由發揮,

(…無法辨識)國際的例子,真的去找,真的要找個十個、八個(…無法辨識),看看哪一個電影裡面有哪一個。

戊:我忘記片名了。

丁:我現在上面手邊有兩本啊,一個是紐倫堡大審。張天欽:有沒有類似的例子。

丁:太多了,他裡面就是整個他的整個實錄、改寫,所以裡面案子。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