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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08 年澄字第 3552 號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108年度澄字第3552號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陳菊代 理 人 黃介宏

梅安華董建利被 付懲戒 人 沈大祥 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現改制為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宜蘭機動查緝隊分隊長(已死亡)辯 護 人 林俊峰律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沈大祥部分不受理。

理 由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沈大祥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揆之前述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吳光釗法 官 周占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怡孜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