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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8 年清字第 13206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06號移 送機 關 苗栗縣政府 設苗栗市縣○路○○○號代 表 人 徐耀昌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林含宇 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民小學教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苗栗縣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林含宇申誡。

事 實苗栗縣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一)林員自105年2月1日起至108年1月1日止兼任行政職務(教學組長),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意旨,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被付懲戒人為該法第24條之適用對象。

(二)林員經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比對結果,於107年3月13日起擔任慶宇企業社合夥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證1)。前揭行為,林員提出書面說明略以「該企業社一切事務,均由胞弟林函慶獨立負責處理,本人從未參與,也無領取報酬…已於107.12.25辦理企業社登記註銷…已向校長請辭教學組長之行政職務…。」(證2)。

二、案經照南國民小學召開107學年度第2次教師成績考核會議並請林員出席陳述意見,該校審認被付懲戒人違法兼職屬實,惟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報酬,係屬銓敘部訂定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表」兼任態樣序號(七)所示,知悉並掛名公司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之違法情事,而建請本府予以移付懲戒。(證3)。

三、林員業於108年1月2日辭去照南國民小學教學組長行政職務,並經本府108年1月3日府教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應予照准在案(證4),併予敘明。

四、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1.照南國小人事室107年12月24日書面通知、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截圖、兼職聘書、林師請辭教學組長職務簽,共8紙。

2.林含宇說明書、林天財聲明書、林函慶聲明書、本府107年12月25日府商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1月3日中區國稅竹南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林師請辭教學組長職務簽,共7紙。

3.該校召開考核會審議兼職案相關資料(簽、會議紀錄、投票計票單、會議資料等),共34紙。

4.林師解除行政職務經本府108年1月3日函應予照准相關資料,共3紙。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林含宇係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民小學教師,自105年2月1日起至108年1月1日止兼任行政職務(教學組長),其於兼任教學組長期間,自107年3月13日起擔任慶宇企業社合夥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嗣經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比對結果發現後,已於107年12月25日辦理該企業社登記註銷,並於108年1月2日辭卸兼任之教學組長職務。

二、上開事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截圖、兼職聘書、林含宇說明書、林天財聲明書、林函慶聲明書、苗栗縣政府107年12月25日府商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1月3日中區國稅竹南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照南國民小學召開考核會審議兼職案相關資料(簽、會議紀錄、投票計票單、會議資料等)等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並未提出任何答辯,其於前揭說明書中亦坦陳因其父贊助弟弟創業,借用其名義擔任合夥人等情,雖表示該企業社一切事務,均由胞弟獨立負責處理,其從未參與,亦無領取報酬云云,惟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護公務紀律及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故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即屬違反該項規定,而不問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或有無支領報酬。被付懲戒人於兼任照南國民小學教學組長期間,擔任慶宇企業社合夥人,自屬違反前開規定,其違法行為堪以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讓人民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自屬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黃水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