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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8 年清字第 13226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26號移 送機 關 彰化縣政府 設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代 表 人 王惠美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黃慶章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前技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彰化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黃慶章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彰化縣政府移送意旨: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黃慶章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更五字第5號判決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107年8月30日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台上字第824號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該員刑期起算日為107年9月7日,原執畢日期為113年7月9日,惟於107年10月18日保外就醫出監,故該徒刑尚未執行完畢,先行陳明(證2)。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於任職公務期間,循職務之便,收取工程回扣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有關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規定,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一、銓敘部部退四字第1013650731號函、銓敘部部退五字第1074499709號函,計2件。

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彰檢玉執日107執從6字第1079009153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彰檢玉文字第10810000320號函、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彰溪福人字第1070013448號函、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彰溪瑞人字第1080000191號函、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台刑四107台上824字第1070000005號函、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刑八104台上523字第1040000004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紀錄科檢送文件表101中分文刑淵字第35號函,計7件。

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醫字第1070110715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醫決字第10701116580號函、法務部法授矯醫字第10801011040號函、被付懲戒人醫院診斷證明書,計4件。

乙、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黃慶章係彰化縣溪湖鎮公所(下稱溪湖鎮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經辦各項工程招標、監標、驗收等業務,與鎮長楊宗哲及楊宗哲之妻葉美惠(僅參與下列1部分)共同基於收取回扣之概括犯意聯絡,而向以宗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啟林土木包工業、立益營造有限公司及匯鴻、昌錦等營造商名義承攬溪湖鎮公所多筆公用工程之楊鴻源索取5%至18%不等之工程回扣款,詳如附表(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更(五)字第5號判決附表C)所示,其違失情形如下:

1.被付懲戒人、楊宗哲與葉美惠共同於88年2月間,推由葉美惠向楊鴻源催索其所承攬或預期可順利承攬之如附表編號1至26等26件工程之回扣款項,其中除編號1至3共3件工程因係楊鴻源透過前省議員游月霞爭取補助,故回扣比率為總工程款之10%外;其餘回扣比率皆為5%,26件工程總回扣金額共為新台幣(下同)358萬8300元。葉美惠於88年農曆除夕前數日,以行動電話聯絡楊鴻源,請楊鴻源至楊宗哲在溪湖國中旁之住處,表示有事商談,俟楊鴻源前往時,葉美惠即厲詞要求楊鴻源儘速交付應給楊宗哲之工程回扣款。楊鴻源為支付前述回扣款項,乃於88年2月6日溪湖鎮公所撥付匯鴻公司施作「溪湖排水幹線護岸工程」之工程款330萬8000元入帳後,隨即領出現金330萬元,再取家中現金湊足358萬8300元後,夥同不知情之營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錦炫將該工程回扣款項,送至彰化縣○○鎮○○街○○號被付懲戒人住宅,交由被付懲戒人點收後轉交予楊宗哲。

2.楊鴻源於88年2月10日以昌錦公司名義標得溪湖鎮公所發包之附表編號27「中興段垃圾掩埋場復育計畫」公用工程,溪湖鎮公所並於88年8月2日以面額815萬5900元之公庫支票給付工程款,經楊鴻源兌現領取後,楊宗哲與被付懲戒人又基於同前收取回扣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被付懲戒人出面向楊鴻源索取25%之工程回扣款,楊鴻源則認為25%之比率過高,但被付懲戒人回稱無法作主,楊鴻源乃在其胞弟楊鴻斌住宅處先交付13%之工程回扣款,計106萬267元予被付懲戒人,其後經楊鴻源親自與楊宗哲本人商議後,楊宗哲同意降至18%,楊鴻源遂將剩餘之5%回扣款計40萬7795元,以現金置於紙袋後,委託其不知情之胞弟楊鴻斌持至溪湖鎮公所交給被付懲戒人代楊宗哲收受,楊宗哲此次收取之工程回扣款為146萬8062元。而楊宗哲以前開方式向楊鴻源收取附表之工程回扣款合計為505萬6362元。

二、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雖未提出答辯,然查上開違法行為,係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而循線查悉上情。所涉刑事部分,由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5號刑事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共同連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被付懲戒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824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已告確定。上開事實足堪認為真實。

三、按公務員懲戒制度係以健全公務秩序與端正紀律為主軸之管理措施。其主要目的在於維持文官體制之健全,矯正公務人員之違失行為,維繫、穩固及確保公務秩序、提升行政效率,以深化維護公共福祉之整體利益。是於公務員之違失行為,在評價其責任時,應將全部情狀為通盤綜合判斷,予以整體評價,若已不適合繼續擔任公務員者,最重可予以免職或撤職之處分。105年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更就應受免職或撤職處分者,無追懲時效之規定。且修正施行之新法,就違失行為在修法施行前,而新法施行後始繫屬本會之案件,亦無如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變更,如何適用法律之規定,自應適用繫屬本會時之新法,方足以達建構、設置公務員懲戒制度之目的,並彰顯其功能。本件之違失行為雖發生在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惟在修正施行後繫屬本會,應適用新修正之公務員懲戒法。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前開刑事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被付懲戒人身為鎮公所建設課技士,與鎮長利用公用工程發包之機會,共同向廠商收取回扣,所為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失職行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茲審酌被付懲戒人未嚴守分際,曲意迎合長官而向廠商索取回扣,嚴重影響政府信譽與公共工程之品質,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玲憶附表┌─┬───────────┬────┬───┬──┬─────┬──────┬──┬─────┬────┐│編│工程名稱 │發包方式│開標日│得標│得標金額 │參標廠商 │回扣│回扣金額 │備 註││號│ │ │期 │ │(新臺幣 │ │比率│(新臺幣 │ ││ │ │ │ │ │) │ │(%) │) │ │├─┼───────────┼────┼───┼──┼─────┼──────┼──┼─────┼────┤│1 │溪湖鎮Ⅱ -16 號末段道 │公開比價│871130│宗欣│4,892,000 │集益、金聯合│10 │489,200 │1.編號1-││ │路工程 │ │ │ │ │、立益 │ │ │26共計26│├─┼───────────┼────┼───┼──┼─────┼──────┼──┼─────┤件工程回││2 │Ⅲ-7 號道路工程 │公開比價│871130│營泰│4,240,000 │尚品、政統、│10 │424,000 │扣合計新││ │ │ │ │ │ │宗欣、啟林 │ │ │臺幣3,58│├─┼───────────┼────┼───┼──┼─────┼──────┼──┼─────┤8,300元 ││3 ○○○鎮○ ○○○ 號道路工 │公開比價│871130│啟林│4,651,000 │ │10 │465,100 │。 ││ │程 │ │ │ │ │ │ │ │ │├─┼───────────┼────┼───┼──┼─────┼──────┼──┼─────┤2.「中興││4 │崙仔腳排水改善工程 │指定比價│871211│匯鴻│2,398,000 │集益、金聯合│5 │119,900 │段垃圾掩│├─┼───────────┼────┼───┼──┼─────┼──────┼──┼─────┤埋場復育││5 │溪湖排水溝災害搶救工程│指定比價│871211│匯鴻│2,391,000 │建益、三源 │5 │119,550 │計劃」首│├─┼───────────┼────┼───┼──┼─────┼──────┼──┼─────┤次回扣13││6 │四塊厝排水改善工程 │指定比價│871211│啟林│2,382,000 │德森、聖益 │5 │119,100 │%:新臺 │├─┼───────────┼────┼───┼──┼─────┼──────┼──┼─────┤幣1,060,││7 │番婆里草埔莊排水溝災害│指定比價│871224│營泰│2,110,000 │集益、金聯合│5 │105,500 │267元; ││ │搶修 │ │ │ │ │ │ │ │第二次透│├─┼───────────┼────┼───┼──┼─────┼──────┼──┼─────┤過不知情││8 │西寮排水溝災害搶修 │公開比價│871224│啟林│2,480,000 │金聯合、振旺│5 │124,000 │之楊鴻斌│├─┼───────────┼────┼───┼──┼─────┼──────┼──┼─────┤轉交回扣││9 │湖東里排水溝災害搶修 │指定比價│871224│立益│2,120,000 │德森、振旺 │5 │106,000 │5%:新臺│├─┼───────────┼────┼───┼──┼─────┼──────┼──┼─────┤幣407,79││10│溪湖埔鹽線排水疏浚工程│指定比價│871231│啟林│1,885,000 │尚品、木山 │5 │94,250 │5元。 │├─┼───────────┼────┼───┼──┼─────┼──────┼──┼─────┤3.共計楊││11│溪湖大義中排十八排疏浚│指定比價│880105│昌錦│1,903,000 │俊昇、尚品 │5 │95,150 │鴻源透過││ │工程 │ │ │ │ │ │ │ │黃慶章轉│├─┼───────────┼────┼───┼──┼─────┼──────┼──┼─────┤交予楊宗││12│湖○○○區○○○路九農│指定比價│880105│營泰│1,908,000 │宗欣、俊昇 │5 │95,400 │哲之工程││ │水路改善 │ │ │ │ │ │ │ │回扣款:│├─┼───────────┼────┼───┼──┼─────┼──────┼──┼─────┤新臺幣50││13│湖西重劃區東西85農水路│指定比價│880105│啟林│1,178,000 │木山、振旺 │5 │58,900 │5,6362元││ │改善 │ │ │ │ │ │ │ │。 │├─┼───────────┼────┼───┼──┼─────┼──────┼──┼─────┤4.資料來││14│湖西重劃區東西31農水路│指定比價│8801 │昌錦│475,000 │啟林、立益 │5 │23,750 │源:楊鴻││ │改善工程 │ │ │ │ │ │ │ │源900416│├─┼───────────┼────┼───┼──┼─────┼──────┼──┼─────┤扣押物編││15│東西89路併小排2-5,6工 │指定比價│880112│昌錦│1,590,000 │集益、聖益 │5 │79,500 │號A5-1匯││ │程 │ │ │ │ │ │ │ │鴻公司帳│├─┼───────────┼────┼───┼──┼─────┼──────┼──┼─────┤冊資料。││16│東西99路併小排2-2,3及 │指定比價│880112│匯鴻│1,882,000 │政統、集益 │5 │94,100 │ ││ │南北間路 │ │ │ │ │ │ │ │ │├─┼───────────┼────┼───┼──┼─────┼──────┼──┼─────┤ ││17│東西104路併小排2-5工程│指定比價│880112│啟林│1,310,000 │金聯、吉崧 │5 │65,500 │ ││ │或東西104路併小排3-5工│ │ │ │ │ │ │ │ ││ │程 │ │ │ │ │ │ │ │ │├─┼───────────┼────┼───┼──┼─────┼──────┼──┼─────┤ ││18│湖西重劃區東西100農水 │公開比價│880119│昌錦│2,715,000 │啟林、尚品 │5 │135,750 │ ││ │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19│溪湖幹線排水疏浚工程 │公開比價│880119│匯鴻│2,859,000 │立益、俊昇 │5 │142,950 │ │├─┼───────────┼────┼───┼──┼─────┼──────┼──┼─────┤ ││20│溪湖西勢厝排水疏浚工程│公開比價│880119│啟林│2,866,000 │匯鴻、宗欣 │5 │143,300 │ │├─┼───────────┼────┼───┼──┼─────┼──────┼──┼─────┤ ││21│東西88路併小排2-3,4工 │指定比價│880122│營泰│1,540,000 │吉崧、聖益 │5 │77,000 │ ││ │程 │ │ │ │ │ │ │ │ │├─┼───────────┼────┼───┼──┼─────┼──────┼──┼─────┤ ││22│東西90路併小排2-8工程 │指定比價│880122│昌錦│880,000 │振旺、金東 │5 │44,000 │ │├─┼───────────┼────┼───┼──┼─────┼──────┼──┼─────┤ ││23│東西96路併小排1-5工程 │指定比價│880122│匯鴻│900,000 │聖益、集益 │5 │45,000 │ │├─┼───────────┼────┼───┼──┼─────┼──────┼──┼─────┤ ││24│東西44路併小排17-11工 │指定比價│880126│昌錦│890,000 │俊昇、政統 │5 │44,500 │ ││ │程 │ │ │ │ │ │ │ │ │├─┼───────────┼────┼───┼──┼─────┼──────┼──┼─────┤ ││25│道路反射鏡裝設工程 │指定比價│880127│昌錦│915,000 │集益、金聯合│5 │45,750 │ │├─┼───────────┼────┼───┼──┼─────┼──────┼──┼─────┤ ││26│西環路北段道路改善工程│公開比價│880211│昌錦│4,623,000 │匯鴻、啟林、│5 │231,150 │ ││ │ │ │ │ │ │振旺、立益 │ │ │ │├─┼───────────┼────┼───┼──┼─────┼──────┼──┼─────┤ ││27│中興段垃圾掩埋場復育計│公開招標│1.第二│昌錦│1.原得標金│今東、營泰、│18 │1,468,062 │ ││ │劃 │ │次開標│ │ 額 │集益、宗欣 │ │ │ ││ │ │ │880210│ │7,912,000 │ │ │ │ ││ │ │ │2.變更│ │ │ │ │ │ ││ │ │ │工程預│ │2.變更工程│ │ │ │ ││ │ │ │算 │ │ 預算後之│ │ │ │ ││ │ │ │880629│ │ 金額 │ │ │ │ ││ │ │ │ │ │8,155,900 │ │ │ │ │├─┴───────────┴────┴───┴──┴─────┴──────┴──┴─────┤ ││回扣金額合計:5,056,362元 │ │└───────────────────────────────────────────────┴────┘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