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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08 年清字第 13236 號懲戒裁定

懲戒法院裁定108年度清字第13236號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代 理 人 郭德田律師被付懲戒人 楊財欽辯 護 人 錢炳村律師上列被付懲戒人懲戒案件,本院109年10月30日108年度清字第13236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記載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法官「邵燕鈴」,應更正為「邵燕玲」。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埤

法 官 邵燕玲法 官 呂丹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筱雯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