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裁定108年度清字第13236號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代 理 人 郭德田律師被付懲戒人 楊財欽辯 護 人 錢炳村律師上列被付懲戒人懲戒案件,本院109年10月30日108年度清字第13236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記載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法官「邵燕鈴」,應更正為「邵燕玲」。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埤
法 官 邵燕玲法 官 呂丹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