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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8 年清字第 13239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39號移 送機 關 國立故宮博物院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代 表 人 吳密察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陳耀東 國立故宮博物院助理研究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國立故宮博物院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陳耀東撤職並停止任用参年。

事 實

壹、國立故宮博物院移送意旨:

一、本院文創行銷處助理研究員陳耀東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二、依本院組織法第7條:「本院處長、副處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職務,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陳員係本院依法進用之聘任人員,並兼任行政職務,如負責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各類衍生性商品公開徵求及龍藏經出版計畫之執行,於文創行銷處(出版組)科長出缺期間暫行科長職務。次依銓敘部101年1月20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及貴會101年2月21日臺會議字第0000000000號函,陳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所稱之公務員,有該法之適用,並為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

三、復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4344號起訴書列載犯罪事實,陳員負責承辦龍藏經授權印製等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會計憑證不實、刑法第134條、342條第1項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背信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重製著作物於光碟等罪嫌,爰依法提起公訴。

四、綜上,陳員利用負責龍藏經等出版業務機會,利用權利涉嫌詐取財物及收受賄賂等罪嫌,並經媒體大肆報導,嚴重影響機關形象,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業經本院於100年11月21日先予停職在案;茲因渠違法犯罪事實情節重大,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4條及第19條規定,送請審議。

五、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4344號起訴書。

2.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條例、組識法。

3.國立故宮博物院專業人員新聘及升等審議作業要點。

4.國立故宮博物院職務說明書。

5.本院89年7月3日八九台博人字第30145號函。

6.本院出版組96年4月10日096E0D000725號簽及文創行銷處99年7月28日099F3D002227號簽各l份。

7.銓敘部101年l月20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

8.貴會101年2月21日臺會議字第0000000000號函。

貳、被付懲戒人提出答辯意旨:甲之一、被付懲戒人第一次答辯意旨:

一、本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偵字第24344號起訴申辯人,認申辯人因負責龍藏經出版計畫之執行,於98年5月間收受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新台幣(以下同)50萬、復於99年5月收受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20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另申辯人利用職務上機會,指示研究助理葉麗珍開具內容不實之報價單,透過不知情之祥禾公司員工趙采渝製作不實發票,向國立故宮博物院(下稱故宮)詐取45,000元之款項,涉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復申辯人利用職務上可申請故宮之古物數位圖像檔案機會,違反著作權法重製所申請之古物數位圖像檔案,使祥禾公司持有前述檔案之利益,使故宮之著作財產權受有損害;申辯人違反著作權法重製前開古物數位圖像檔案,亦違反著作權法等情。

二、按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決議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三、本件申辯人於100年11月15日,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羈押,迄101年1月13日交保候傳,共計羈押約2月,偵查檢察官均以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之單一指述申辯人於負責龍藏經出版計畫執行時,曾收受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交付之50萬及20萬賄款,以圖申辯人負責之龍藏經進度順利進行,偵查期間申辯人一再表示絕無此事,惟此均未為偵查檢察官接受,惟查:

(一)就50萬賄款部分: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之證述前後不一,就行賄原因部分,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先證述係因龍藏經進行進度過於緩慢,為恐龍藏經無法如期出版,始決意行賄,後又改稱因龍藏經微縮母片案由申辯人指導樂展公司標下該案,申辯人認為樂展公司因此獲利近70萬,故透過前龍岡公司員工易永華向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傳話,要求50萬賄款云云,從而,本件50萬賄款部分行賄原因,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之證述前後矛盾,又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於偵訊當中主動提及曾透過祥禾公司員工趙采渝向助理研究員葉麗珍詢問申辯人是否會收受賄款,申辯人當時聽聞後表示憤怒一節,足證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指述申辯人收受50萬賄款部分不實。

(二)再者,申辯人於故宮所任職務權限無法對於龍藏經印製案之進度有任何影響,益徵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所指顯非事實。

(三)就20萬賄款部分:此部分指述除僅有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任何證據可資證明申辯人確實有於99年5月間於新北市中和區收受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之20萬賄款。

(四)前述50萬賄款、20萬賄款部分,自本案偵察開始迄今均未經申辯人與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就交付地點、時間、方式等對質,申辯人實難以證明自身清白。

四、另就本件申辯人被訴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一)故宮就龍岡公司回饋之31套龍藏經,其中10套由龍藏經贊助人直貢姜貢法王澈贊仁波切指定應送至台灣寶吉祥中心(設臺北市○○路○段○○巷○號0樓),公訴意旨認陳耀東明知祥禾公司並無實際負責運送此10套龍藏經至台灣寶吉祥中心,申辯人卻指示助理研究員葉麗珍製作不實之報價單,復透過祥禾公司員工趙采渝製作不實發票,以提供申辯人將不實之發票黏存於黏存單上,進而向故宮申請4萬5千元之款項,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等情。

(二)惟查:申辯人並非祥禾公司之股東或員工,對於祥禾公司實際上並未負責運送10套龍藏經一事毫無所悉,又故宮客觀上確實需將10套龍藏經由故宮運至台灣寶吉祥中心,不論由祥禾公司或龍岡公司負責運送該10套龍藏經,故宮均需支出該筆運輸費用,縱祥禾公司事後未將該筆運費給付龍岡公司,亦屬祥禾公司與龍岡公司之民事糾葛,尚難遽論申辯人有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

五、再就法務部廉政署於祥禾公司處扣得大量故宮之古物數位圖像檔案重製物一事,申辯人並非祥禾公司之股東或員工已如前述,另助理研究員葉麗珍利用職務上機會非法複製故宮數位圖像檔案一節,申辯人雖於行政管理上或有疏失,但實非申辯人可知悉他人不法情事,再者,申辯人申請「永樂大典」數位影像檔案僅因東南公司與故宮就「永樂大典」簽約在即,申辯人為避免故宮所保存之「永樂大典」數位圖像檔案有毀損情形發生,導致故宮將來於與東南公司履約時,因「永樂大典」數位圖像檔案有毀損而違反雙方契約約定,致故宮受東南公司求償,故申辯人事先申請該數位圖像檔案交付助理研究員葉麗珍閱覽,豈知助理研究員葉麗珍竟加以非法重製,並放置於祥禾公司內,此為申辯人始料未及。

六、又申辯人被訴與助理研究員葉麗珍非法重製故宮數位圖像檔案一事,申辯人絕非祥禾公司股東或員工,檢調單位僅憑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趙采渝、葉麗珍等人之指述,遽論陳耀東為祥禾公司實際負責人,惟祥禾公司遭搜索、查扣大批故宮數位圖像檔案光碟,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一節,衡情趙采渝為祥禾公司員工、葉麗珍為祥禾公司最大股東,進而推諉卸責、無端誣陷他人,實屬預料之事,懇請鈞長靜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查明事實真相後,再行懲處,以免冤抑。甲之二、被付懲戒人第二次答辯意旨:

一、本件刑事一審判決認定申辯人陳耀東犯涉犯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部分:

(一)龍岡公司於得標後,即著手龍藏經之印製及出版工作,並陸續取得故宮博物院之龍藏經微縮片檔案共108函,然至98年11月間,又因龍岡公司印製之龍藏經打樣稿送故宮博物院校對後均未如期歸還,未能依工作進度時程完成清樣校正及目錄編校等工作,龍岡公司負責人趙鈞震因恐龍藏經印製案時程遭延誤,無法如期完成將產生違約問題,而為求印製案能順利進行,竟萌生對職務上行為行賄之意思,於99年1月13日(起訴書誤載為98年5月間)以股東往來名義,經由公司會計徐瑞彩分別自龍岡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現金35萬元及以龍岡公司零用金15萬元支出共50萬元現金,而在新北市中和區之某處,將裝有50萬元現金之牛皮紙袋交付陳耀東,請求陳耀東就其職務上之負責監製龍藏經印製出版之行為施以協助,加速故宮博物院校對進度,以便龍岡公司能在期限內完成龍藏經之出版,免受逾期違約受罰或延誤上市而蒙受損失之不利益,而陳耀東乃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上開50萬元。

(二)另於99年初,因葉麗珍與龍岡公司所雇之分色師父張雙楨就龍藏經之印前分色未達要求而生有言語爭執,復要求趙鈞震須更換分色師父,惟趙鈞震因分色師父難尋且更換後會影響龍藏經出版進度,復思及龍藏經製作進度皆掌握在陳耀東及葉麗珍手中,若未妥善處理此事恐影響日後龍藏經之出版進度,乃委由陳耀東勸說、安撫葉麗珍,並決意欲分別給予二人各20萬元,以期龍藏經出版期程不因此事而受影響。趙鈞震於99年5月7日下午2時許,以股東往來名義,自龍岡公司上開彰化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共40萬元,復於同日晚間,陳耀東、葉麗珍、趙鈞震及趙鈞震之女趙珈彣(原名趙采渝)於龍岡公司處理完龍藏經印前製作之相關作業後,一同步行前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陶板屋新北市○○區中山店途中,趙鈞震利用與陳耀東併肩同行之機會,以信封袋裝有20萬元交付與陳耀東,作為感謝陳耀東協助龍藏經出版及勸說葉麗珍之對價,陳耀東竟另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將該筆職務行為之對價予以收受。復於同日晚間在上開陶板屋餐廳用餐之際,趙鈞震於席間表示感謝葉麗珍對龍藏經出版之協助及對張雙楨之言語冒犯表達歉意,並以裝有20萬元之信封袋一只交付葉麗珍,葉麗珍於陳耀東勸說下,亦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該筆20萬元;葉麗珍並於99年5月10日下午分6筆,金額共16萬元,存入其在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剩餘4萬元則供己花用。

(三)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部分:龍岡公司於標得龍藏經授權印製案,本欲於龍岡公司內另成立業務部門負責龍藏經之銷售,而陳耀東則建議龍岡公司另成立公司負責銷售,並建議新成立公司須由陳耀東及葉麗珍占一半股權,陳耀東因顧慮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乃推由葉麗珍擔任股東,而趙鈞震雖實際上並無經營意願,然為應付陳耀東之要求,乃於99年7月1日設立登記祥禾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號00樓,下稱祥禾公司),其中資本額100萬元均由趙鈞震出資,並由趙珈彣、陳季康(即趙珈彣之夫)、葉麗珍擔任股東,而葉麗珍股份依前開約定則占祥禾公司登記股份之百分之50。後於100年6月間,趙鈞震因見陳耀東、葉麗珍二人欲以祥禾公司名義作為故宮博物院與浙江大學就宋畫全集授權製作之臺灣代理廠商,已與當初設立祥禾公司原意不符,遂要求趙珈彣、陳季康退出祥禾公司,葉麗珍乃委由其男友王國丞擔任名義負責人,並將祥禾公司股份之百分之5登記在王國丞名下,葉麗珍則變更登記持有祥禾公司百分之95之股份。而葉麗珍及陳耀東此時已完全主導祥禾公司日常營運,而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此部分無涉不法),葉麗珍就祥禾公司報價單等業務文書之製作,乃從事業務之人。龍岡公司於100年1月完成龍藏經之印刷出版後,依約須回饋故宮博物院31套龍藏經,其中23套應回饋龍藏經出版計畫贊助人直貢姜貢法王澈贊仁波切,該23套並應分別寄送10套至印度、3套至德國及10套至台灣寶吉祥中心(址設臺北市○○路○段○○巷○號0樓)。陳耀東與葉麗珍明知上開運送至台灣寶吉祥中心之10套龍藏經,實際上係由龍岡公司運送並支付運費,竟共同意圖為祥禾公司不法之所有,利用渠為故宮博物院協助龍藏經出版事宜之職務上機會,先由葉麗珍於100年6月7日在故宮博物院之辦公室內,製作內容為運送上開龍藏經每套為4,700元,總價共45,000元之不實之祥禾公司報價單,復於同年7月1日囑不知情之趙珈彣,以祥禾公司名義開立內容為運費45,000元,買受人為故宮博物院、發票號碼為VP00000000號之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並將上開單據交由陳耀東,陳耀東復將該不實之祥禾公司發票黏貼在故宮博物院支出憑證黏存單上,向故宮博物院申領該45,000元之運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故宮博物院,並使故宮博物院之出納人員陷於錯誤,於同年7月14日將該筆45,000元匯入祥禾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因而詐得該筆款項。

(四)就永樂大典涉犯背信、違反著作權法等部分:陳耀東及葉麗珍二人因在故宮博物院文創行銷處出版科任職,負責受理民間廠商向故宮博物院申請文物授權業務,於100年6月間得悉東南(香港)出版有限公司(下稱香港東南公司)有意向故宮博物院申請「永樂大典」,並以古籍再造方式出版,因認該出版計畫有利可圖,乃再以祥禾公司名義與香港東南公司簽約,香港東南公司將「永樂大典」之印前作業及該案在臺灣之相關業務均授權祥禾公司負責,而香港東南公司於100年10月始與故宮博物院完成「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印製各類出版品契約書(永樂大典)」(下稱永樂大典出版品契約書)之簽約。陳耀東及葉麗珍二人均明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第1項規定:他人非經原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另依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文化創意)產品管理及收費規定第5點第4項規定,須於申請人繳費後,始能提供申請之影像資料。復依該永樂大典出版品契約書第3條第3點規定:香港東南公司於簽約後,須繳交履約保證金1,809萬6千元後,故宮博物院始得提供「永樂大典」之數位影像檔。詎陳耀東及葉麗珍二人竟意圖為祥禾公司之利益,基於公務員背信之犯意聯絡,由陳耀東於100年7月20日向故宮博物院教育展資處,以為辦理「永樂大典仿古版授權印製先行借閱影像檔做為評估印製規格擬訂依據」為由,假借此職務上之機會,申請「永樂大典」之數位文物影像共2,791張後,指示葉麗珍就「永樂大典」之數位影像檔先行複製並試作。葉麗珍復於同年7月20日至8月19日間之某日,將前所申請之「永樂大典」之數位文物影像檔共2,791張存入其黑色硬碟,攜至祥禾公司,交由不知情趙珈彣囑該公司副總丁裕峻將「永樂大典」之數位文物影像檔複製至64張光碟片保存如附表三所示,趙珈彣再將葉麗珍申請如附表一編號17、18、19所示之永樂大典Mac檔光碟片3張中之「永樂大典卷之四百八十九」之數位影像檔試作合併跨頁,將成品燒錄成光碟片(檔案內容同附表一編號17、18、19所示)後交給葉麗珍,陳耀東再於同年9、10月間,將此跨頁檔案快遞給香港東南公司董事長夏弘冰,作為日後香港東南公司出版「永樂大典」時,祥禾公司從事印前作業品質標準及價格之參考,使祥禾公司獲得香港東南公司未支付履約保證金即可持有「永樂大典」數位影像檔重製物及可使用該重製物之利益,其二人以此違背任務之行為,並使故宮博物院就文物數位影像檔之保存控管及其所有之「永樂大典」著作財產權受有損害。

(五)其他違反著作權法、背信等部分:緣故宮博物院珍藏數量龐大之國家文物藝術品,為將文物藝術品加以數位化典藏,自90年起開始執行數位典藏計劃,將故宮博物院內之器物處、書畫處、圖書文獻處之典藏品加以數位化,其方式為利用數位相機,重新拍攝文物藝術品。由於攝影過程中,對於被攝影像之選擇、觀景之選擇、光線之取決、快門掌控均有一定之原創性,故此數位典藏計劃下所攝得之圖像,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之攝影著作,而相關文物數位圖像,均由故宮博物院教育展資處資訊服務科保存。另民間廠商若向故宮博物院申請該等圖像授權並印製發行之書籍、刊物及視訊電子多媒體產品等出版品(下稱出版品),依授權契約所約定,該出版品之著作權屬申請人所有,且須提供故宮博物院該出版品之PDF檔案及MAC檔案(下稱數位檔案),作為日後若有加印或再刷之必要時之用,而該出版品數位檔案則由故宮博物院文創行銷處授權科負責保管。而故宮博物院文創行銷處員工因廠商申請文物圖像授權,而有申請數位圖像之必要,其流程為須先填具高階數位影像檔申請表,於申請表上敘明用途及文物統一編號後並經單位主管蓋章,會簽文創行銷處授權科,並經文創行銷處處長核准後,交由教育展資處資訊服務科將申請之文物圖像燒錄至光碟,再交由授權科承辦之替代役男,替代役男將申請人姓名、光碟片數量、光碟上所載之編號、交付日期等資料,輸入其自行建立之EXCEL檔案內,並通知申請人領取,待申請人使用完畢後並將上開光碟歸還時,再將歸還日期鍵入該EXCEL內,並將光碟片銷燬。另有關出版品之申請流程,僅須向文創行銷處授權科李昌蘭登記後,即可取得出版品之數位檔案。陳耀東、葉麗珍明知依故宮博物院公務借出文物圖像與出版品數位檔案流程所申請之檔案,僅得於申請目的範圍內使用,不得擅自複製,竟承前五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銷售使用之利益,於99年間至100年11月2日,未經故宮博物院之同意,私自接續重製如附表二所示文物數位圖像及出版品檔案於光碟,假借此申請光碟之職務之便,違背依規定使用之任務,足生損害於故宮博物院對該文物數位圖像之授權管理及故宮博物院與其他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本件申辯人於100年11月15日,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羈押,迄101年1月13日交保候傳,共計羈押約2月,偵查檢察官均以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之單一指述申辯人於負責龍藏經出版計畫執行時,曾收受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交付之50萬及20萬賄款,以圖申辯人負責之龍藏經進度順利進行,偵查期間申辯人一再表示絕無此事,惟此均未為偵查檢察官接受,惟查:

(一)就50萬賄款部分: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之證述前後不一,就行賄原因部分,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先證述係因龍藏經進行進度過於緩慢,為恐龍藏經無法如期出版,始決意行賄,後又改稱因龍藏經微縮母片案由申辯人指導樂展公司標下該案,申辯人認為樂展公司因此獲利近70萬,故透過前龍岡公司員工易永華向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傳話,要求50萬賄款云云,從而,本件50萬賄款部分行賄原因,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之證述前後矛盾,又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於偵訊當中主動提及曾透過祥禾公司員工趙采渝向助理研究員葉麗珍詢問申辯人是否會收受賄款,申辯人當時聽聞後表示憤怒一節,足證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指述申辯人收受50萬賄款部分不實。

(二)再者,申辯人於故宮所任職務權限無法對於龍藏經印製案之進度有任何影響,益徵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所指顯非事實。

(三)就20萬賄款部分:此部分指述除僅有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任何證據可資證明申辯人確實有於99年5月間於新北市中和區收受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之20萬賄款。

(四)前述50萬賄款、20萬賄款部分,自本案偵察開始迄今均未經申辯人與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就交付地點、時間、方式等對質,申辯人實難以證明自身清白。

三、再就法務部廉政署於祥禾公司處扣得大量故宮之古物數位圖像檔案重製物一事,申辯人並非祥禾公司之股東或員工已如前述,另助理研究員葉麗珍利用職務上機會非法複製故宮數位圖像檔案一節,申辯人雖於行政管理上或有疏失,但實非申辯人可知悉他人不法情事,再者,申辯人申請「永樂大典」數位影像檔案僅因東南公司與故宮就「永樂大典」簽約在即,申辯人為避免故宮所保存之「永樂大典」數位圖像檔案有毀損情形發生,導致故宮將來於與東南公司履約時,因「永樂大典」數位圖像檔案有毀損而違反雙方契約約定,致故宮受東南公司求償,故申辯人事先申請該數位圖像檔案交付助理研究員葉麗珍閱覽,豈知助理研究員葉麗珍竟加以非法重製,並放置於祥禾公司內,此為申辯人始料未及。

四、又申辯人被訴與助理研究員葉麗珍非法重製故宮數位圖像檔案一事,申辯人絕非祥禾公司股東或員工,檢調單位僅憑龍岡公司董事長趙鈞震、趙采渝、葉麗珍等人之指述,遽論陳耀東為祥禾公司實際負責人,惟祥禾公司遭搜索、查扣大批故宮數位圖像檔案光碟,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一節,衡情趙采渝為祥禾公司員工、葉麗珍為祥禾公司最大股東,進而推諉卸責、無端誣陷他人,實屬預料之事,懇請鈞長待二審判決後,再行懲戒程序,以免冤抑。

參、本會依職權向臺灣高等法院調取該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刑事案全卷參辦。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耀東係依國立故宮博物院(下稱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7條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9條規定,服務於故宮博物院擔任文創行銷處之助理研究員,且依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10條規定及其職務說明書所示,係負責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各類衍生性商品公開徵求、龍藏經出版計畫之執行及其他有關故宮博物院文創行銷處職掌臨時交辦事項,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葉麗珍(雇員)於92年11月12日起即在故宮博物院文創行銷處擔任臨時約聘之研究助理,於92年11月12日至96年12月31日止辦理數位典藏文物圖檔建置及管理計畫,於97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辦理龍藏經出版專案計劃等相關業務,於100年2月1日起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案相關工作。而龍藏經出版乃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徵求授權廠商。

二、緣於95年8月間,故宮博物院典藏之「景印康熙間內府泥金寫本龍藏經(甘珠爾)」(下稱龍藏經)乃清朝康熙皇帝於康熙八年徵專人以泥金方式用藏文書寫,並繪有精美佛像圖畫,且全書以貝葉經推蓬裝方式,每函約448葉,共計108函,極具價值,故宮博物院欲以出版品方式印製發行,因所需經費龐大,經費來源一部分由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主動捐助外,其餘經費則與廠商合作開發授權印製。而被付懲戒人則負責承辦「景印康熙間內府泥金寫本龍藏經(甘珠爾)授權印製案」(下稱龍藏經授權印製案),徵求授權廠商之公開招標案,葉麗珍則協助陳耀東執行相關即授權案公開招標及後續事宜。龍岡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岡公司)於97年1月20日以新臺幣(下同)2,016萬元投標,同年月23日開標,並於同年月25日決標。而依龍岡公司與故宮博物院所簽立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印製各類出版品契約書」(下稱龍藏經出版品契約)約定,龍岡公司須於100年1月底前,完成龍藏經第一版初刷之印製及發行,並回饋故宮博物院31套龍藏經。故宮博物院並指派被付懲戒人及葉麗珍擔任龍藏經之工作小組成員,職務內容在於確保龍藏經之印製品質及內容正確,以確保龍岡公司出版龍藏經品質符合故宮博物院之要求。

三、被付懲戒人涉犯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部分:

(一)龍岡公司於得標後,即著手龍藏經之印製及出版工作,並陸續取得故宮博物院之龍藏經微縮片檔案共108函,然至98年11月間,又因龍岡公司印製之龍藏經打樣稿送故宮博物院校對後均未如期歸還,未能依工作進度時程完成清樣校正及目錄編校等工作,龍岡公司負責人趙鈞震因恐龍藏經印製案時程遭延誤,無法如期完成將產生違約問題,而為求印製案能順利進行,竟萌生對職務上行為行賄之意思,於99年1月13日以股東往來名義,經由公司會計徐瑞彩分別自龍岡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現金35萬元及以龍岡公司零用金15萬元支出共50萬元現金,而在新北市中和區之某處,將裝有50萬元現金之牛皮紙袋交付被付懲戒人,請求被付懲戒人就其職務上之負責監製龍藏經印製出版之行為施以協助,加速故宮博物院校對進度,以便龍岡公司能在期限內完成龍藏經之出版,免受逾期違約受罰或延誤上市而蒙受損失之不利益,而被付懲戒人乃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上開50萬元。

(二)另於99年初,因葉麗珍與龍岡公司所雇之分色師父張雙楨就龍藏經之印前分色未達要求而生有言語爭執,復要求趙鈞震須更換分色師父,惟趙鈞震因分色師父難尋且更換後會影響龍藏經出版進度,復思及龍藏經製作進度皆掌握在陳耀東及葉麗珍手中,若未妥善處理此事恐影響日後龍藏經之出版進度,乃委由被付懲戒人勸說、安撫葉麗珍,並決意欲分別給予二人各20萬元,以期龍藏經出版期程不因此事而受影響。

趙鈞震於99年5月7日下午2時許,以股東往來名義,自龍岡公司上開彰化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共40萬元,復於同日晚間,被付懲戒人、葉麗珍、趙鈞震及趙鈞震之女趙珈彣(原名趙采渝)於龍岡公司處理完龍藏經印前製作之相關作業後,一同步行前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陶板屋新北市○○區中山店途中,趙鈞震利用與被付懲戒人併肩同行之機會,以信封袋裝有20萬元交付與被付懲戒人,作為感謝被付懲戒人協助龍藏經出版及勸說葉麗珍之對價,被付懲戒人竟另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將該筆職務行為之對價予以收受。復於同日晚間在上開陶板屋餐廳用餐之際,趙鈞震於席間表示感謝葉麗珍對龍藏經出版之協助及對張雙楨之言語冒犯表達歉意,並以裝有20萬元之信封袋一只交付葉麗珍,葉麗珍於被付懲戒人勸說下,亦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該筆20萬元;葉麗珍並於99年5月10日下午分6筆,金額共16萬元,存入其在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剩餘4萬元則供己花用。

四、被付懲戒人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一)龍岡公司於標得龍藏經授權印製案,本欲於龍岡公司內另成立業務部門負責龍藏經之銷售,而被付懲戒人則建議龍岡公司另成立公司負責銷售,並建議新成立公司須由被付懲戒人及葉麗珍占一半股權,被付懲戒人因顧慮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乃推由葉麗珍擔任股東,而趙鈞震雖實際上並無經營意願,然為應付被付懲戒人之要求,乃於99年7月1日設立登記祥禾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號00樓,下稱祥禾公司),其中資本額100萬元均由趙鈞震出資,並由趙珈彣、陳季康(即趙珈彣之夫)、葉麗珍擔任股東,而葉麗珍股份依前開約定則占祥禾公司登記股份之百分之50。後於100年6月間,趙鈞震因見被付懲戒人、葉麗珍二人欲以祥禾公司名義作為故宮博物院與浙江大學就宋畫全集授權製作之臺灣代理廠商,已與當初設立祥禾公司原意不符,遂要求趙珈彣、陳季康退出祥禾公司,葉麗珍乃委由其男友王國丞擔任名義負責人,並將祥禾公司股份之百分之5登記在王國丞名下,葉麗珍則變更登記持有祥禾公司百分之95之股份。而葉麗珍及被付懲戒人此時已完全主導祥禾公司日常營運,而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之規定。葉麗珍就祥禾公司報價單等業務文書之製作,乃從事業務之人。

(二)龍岡公司於100年1月完成龍藏經之印刷出版後,依約須回饋故宮博物院31套龍藏經,其中23套應回饋龍藏經出版計畫贊助人直貢姜貢法王澈贊仁波切,該23套並應分別寄送10套至印度、3套至德國及10套至台灣寶吉祥中心(址設臺北市○○路○段○○巷○號1樓)。被付懲戒人與葉麗珍明知上開運送至台灣寶吉祥中心之10套龍藏經,實際上係由龍岡公司運送並支付運費,竟共同意圖為祥禾公司不法之所有,利用渠為故宮博物院協助龍藏經出版事宜之職務上機會,先由葉麗珍於100年6月7日在故宮博物院之辦公室內,製作內容為運送上開龍藏經每套為4,700元,總價共45,000元之不實之祥禾公司報價單,復於同年7月1日囑不知情之趙珈彣,以祥禾公司名義開立內容為運費45,000元,買受人為故宮博物院、發票號碼為VP00000000號之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並將上開單據交由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復將該不實之祥禾公司發票黏貼在故宮博物院支出憑證黏存單上,向故宮博物院申領該45,000元之運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故宮博物院,並使故宮博物院之出納人員陷於錯誤,於同年7月14日將該筆45,000元匯入祥禾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因而詐得該筆款項。

五、被付懲戒人就永樂大典涉犯背信、違反著作權法等部分:被付懲戒人及葉麗珍二人因在故宮博物院文創行銷處出版科任職,負責受理民間廠商向故宮博物院申請文物授權業務,於100年6月間得悉東南(香港)出版有限公司(下稱香港東南公司)有意向故宮博物院申請「永樂大典」,並以古籍再造方式出版,因認該出版計畫有利可圖,乃再以祥禾公司名義與香港東南公司簽約,香港東南公司將「永樂大典」之印前作業及該案在臺灣之相關業務均授權祥禾公司負責,而香港東南公司於100年10月始與故宮博物院完成「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印製各類出版品契約書(永樂大典)」(下稱永樂大典出版品契約書)之簽約。被付懲戒人及葉麗珍二人均明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第1項規定:他人非經原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另依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文化創意)產品管理及收費規定第5點第4項規定,須於申請人繳費後,始能提供申請之影像資料。復依該永樂大典出版品契約書第3條第3點規定:香港東南公司於簽約後,須繳交履約保證金1,809萬6千元後,故宮博物院始得提供「永樂大典」之數位影像檔。詎被付懲戒人及葉麗珍二人竟意圖為祥禾公司之利益,基於公務員背信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於100年7月20日向故宮博物院教育展資處,以為辦理「永樂大典仿古版授權印製先行借閱影像檔做為評估印製規格擬訂依據」為由,假借此職務上之機會,申請「永樂大典」之數位文物影像共2,791張後,指示葉麗珍就「永樂大典」之數位影像檔先行複製並試作。葉麗珍復於同年7月20日至8月19日間之某日,將前所申請之「永樂大典」之數位文物影像檔共2,791張存入其黑色硬碟,攜至祥禾公司,交由不知情趙珈彣囑該公司副總丁裕峻將「永樂大典」之數位文物影像檔複製至64張光碟片保存如附表三所示,趙珈彣再將葉麗珍申請如附表一編號17、18、19所示之永樂大典Mac檔光碟片3張中之「永樂大典卷之四百八十九」之數位影像檔試作合併跨頁,將成品燒錄成光碟片(檔案內容同附表一編號17、18、19所示)後交給葉麗珍,被付懲戒人再於同年9、10月間,將此跨頁檔案快遞給香港東南公司董事長夏弘冰,作為日後香港東南公司出版「永樂大典」時,祥禾公司從事印前作業品質標準及價格之參考,使祥禾公司獲得香港東南公司未支付履約保證金即可持有「永樂大典」數位影像檔重製物及可使用該重製物之利益,其二人以此違背任務之行為,並使故宮博物院就文物數位影像檔之保存控管及其所有之「永樂大典」著作財產權受有損害。

六、被付懲戒人其他違反著作權法、背信等部分:

(一)緣故宮博物院珍藏數量龐大之國家文物藝術品,為將文物藝術品加以數位化典藏,自90年起開始執行數位典藏計劃,將故宮博物院內之器物處、書畫處、圖書文獻處之典藏品加以數位化,其方式為利用數位相機,重新拍攝文物藝術品。由於攝影過程中,對於被攝影像之選擇、觀景之選擇、光線之取決、快門掌控均有一定之原創性,故此數位典藏計劃下所攝得之圖像,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之攝影著作,而相關文物數位圖像,均由故宮博物院教育展資處資訊服務科保存。另民間廠商若向故宮博物院申請該等圖像授權並印製發行之書籍、刊物及視訊電子多媒體產品等出版品(下稱出版品),依授權契約所約定,該出版品之著作權屬申請人所有,且須提供故宮博物院該出版品之PDF檔案及MAC檔案(下稱數位檔案),作為日後若有加印或再刷之必要時之用,而該出版品數位檔案則由故宮博物院文創行銷處授權科負責保管。

(二)而故宮博物院文創行銷處員工因廠商申請文物圖像授權,而有申請數位圖像之必要,其流程為須先填具高階數位影像檔申請表,於申請表上敘明用途及文物統一編號後並經單位主管蓋章,會簽文創行銷處授權科,並經文創行銷處處長核准後,交由教育展資處資訊服務科將申請之文物圖像燒錄至光碟,再交由授權科承辦之替代役男,替代役男將申請人姓名、光碟片數量、光碟上所載之編號、交付日期等資料,輸入其自行建立之EXCEL檔案內,並通知申請人領取,待申請人使用完畢後並將上開光碟歸還時,再將歸還日期鍵入該EXCEL內,並將光碟片銷燬。另有關出版品之申請流程,僅須向文創行銷處授權科李昌蘭登記後,即可取得出版品之數位檔案。

(三)被付懲戒人、葉麗珍明知依故宮博物院公務借出文物圖像與出版品數位檔案流程所申請之檔案,僅得於申請目的範圍內使用,不得擅自複製,竟承前五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銷售使用之利益,於99年間至100年11月2日,未經故宮博物院之同意,私自接續重製如附表二所示文物數位圖像及出版品檔案於光碟,假借此申請光碟之職務之便,違背依規定使用之任務,足生損害於故宮博物院對該文物數位圖像之授權管理及故宮博物院與其他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

七、被付懲戒人、葉麗珍因風聞故宮博物院著手清查其二人所借閱數位文物圖像歸還情形,恐其所複製及逾期未歸還之數位文物圖像光碟、出版品光碟遭查獲,乃於100年10月間要求趙珈彣購買防潮箱後,被付懲戒人遂指示葉麗珍將原放置於故宮博物院辦公室內之光碟置入防潮箱後,搬至祥禾公司藏放,以逃避追查。經法務部廉政署獲報後,持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於100年11月14日至祥禾公司、故宮博物院等地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光碟,始悉上情。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北地院以101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對被付懲戒人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3年(沒收部分從略)在案,尚未確定。

八、上開事實,被付懲戒人於本會答辯時否認其事,並辯稱如事實欄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惟經本會向臺灣高等法院調取本件刑事全卷,被付懲戒人對上開事實四、五、六部分已於臺北地院審理中認罪,核與刑事同案被告葉麗珍在刑案之供述相符,復有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證物佐證,被付懲戒人翻異其在刑事案中之供述,自無可取。又關於被付懲戒人收受50萬及20萬賄款部分,證人即行賄之趙鈞震於刑案前後之供述,經核均大致相符,並有證人趙珈彣、楊靜蘭及龍岡會計徐瑞彩之證詞佐證,復有龍岡公司99年1月13日轉帳傳票、支出證明單、現金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錦和分行105年4月22日函附龍岡公司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1月13日龍岡公司取款憑條及龍岡公司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之活期存款存摺2本在刑事卷可稽,足見趙鈞震於99年1月13日以股東往來名義,經由公司會計徐瑞彩分別自龍岡公司銀行帳戶提領現金35萬元及以龍岡公司零用金15萬元支出,共50萬元現金,作為行賄被付懲戒人之用,應可認定。另查趙鈞震為行賄被付懲戒人等二人,曾於99年5月7日下午2時許,以股東往來名義,自龍岡公司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內提領共40萬元現金,並分成2包各20萬元,分別交予被付懲戒人與葉麗珍等情,業據證人趙鈞震、趙珈彣證述綦詳,並有龍岡公司當日轉帳傳票及彰化銀行支票存款交易明細在刑事卷可佐。衡情若證人趙鈞震僅欲單獨行賄葉麗珍一人,則只需領出20萬現金即可,實無領出40萬元現金之必要。又葉麗珍為被付懲戒人下屬,公事皆聽命於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亦證實其有用眼神示意葉麗珍可以收下這20萬元(見刑事一審卷三第93頁),是被付懲戒人受賄部分之行為,亦足以認定。從而被付懲戒人所辯無足採,其違失行為已堪認定。

九、按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依該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實施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係新法施行前繫屬本會,從而,本案之實體規定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之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修正施行後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即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要件。兩相比較,本件自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修正施行後第9條則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即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懲戒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且罰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兩相比較,本件自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適用。

十、查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嚴重斲傷公務員清廉形象,顯有懲戒之必要,成立修正施行後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暨同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之旨。又查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刑事判決意旨,已足認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同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麗汝附表一┌─┬──┬────┬────┬────────┬────┬─────┬────┬────┐│編│起訴│扣押物編│扣押物光│鑑定後光碟內檔案│是否為故│文物或書籍│被告取得│被告借閱││號│書附│號 │碟名稱 │名稱 │宮數位典│名稱 │原因 │數位圖像││ │表編│ │ │ │藏文物或│ │ │、出版品││ │號 │ │ │ │文創處授│ │ │光碟而借││ │ │ │ │ │權科書籍│ │ │閱表單及││ │ │ │ │ │數位檔 │ │ │未歸還紀││ │ │ │ │ │ │ │ │錄之出處│├─┼──┼────┼────┼────────┼────┼─────┼────┼────┤│ 1│ 1 │E-01-01 │永樂試作│《永樂大典》圖檔│是 │《永樂大典│交四海公│證據卷二││ │ │ │檔案(Mac│1頁(卷489),故宮 │ │》卷489一 │司試作 │第316、 ││ │ │ │檔) │藏品 │ │頁 │ │180頁 │├─┼──┼────┼────┼────────┼────┼─────┼────┼────┤│ 2│ 2 │E-01-02 │清高宗詩│據65年7月出版《 │是 │《清高宗詩│祥禾公司│證據卷二││ │ │ │文集(Mac│清高宗詩文集》掃│ │文集》十冊│取得故宮│第317、 ││ │ │ │檔) │描,故宮藏品.11個│ │掃瞄檔 │授權製作│180頁 ││ │ │ │ │掃描檔:10冊內文+│ │ │ │ ││ │ │ │ │版權檔,1封面檔. │ │ │ │ ││ │ │ │ │100年7月2版一刷 │ │ │ │ │├─┼──┼────┼────┼────────┼────┼─────┼────┼────┤│ 3│ 3 │E-02-01 │三處庫房│器物處3-001~3-1│否,為故│三處庫房側│由授權科│ ││ │ │ │ │0共10張,器物處庫│宮三處庫│拍 │提供自行│ ││ │ │ │ │房側拍;圖書文獻 │房側拍 │ │複製(公 │ ││ │ │ │ │處1-001~1-013共│ │ │務用) │ ││ │ │ │ │13張,歷史典藏新 │ │ │ │ ││ │ │ │ │生命記錄片拍攝側│ │ │ │ ││ │ │ │ │寫及文獻庫房;書 │ │ │ │ ││ │ │ │ │畫處2-001~2-012│ │ │ │ ││ │ │ │ │共12張,皆為裱畫 │ │ │ │ ││ │ │ │ │室裱畫工作照;以 │ │ │ │ ││ │ │ │ │上均為低階 │ │ │ │ │├─┼──┼────┼────┼────────┼────┼─────┼────┼────┤│ 4│ 4 │E-02-02 │三處庫房│器物處3-001~3-1│否,為故│三處庫房側│由授權科│ ││ │ │ │ │0共10張,器物處庫│宮三處庫│拍 │提供自行│ ││ │ │ │ │房側拍;圖書文獻 │房側拍 │ │複製(公 │ ││ │ │ │ │處1-001~1-013共│ │ │務用) │ ││ │ │ │ │13張,歷史典藏新 │ │ │ │ ││ │ │ │ │生命記錄片拍攝側│ │ │ │ ││ │ │ │ │寫及文獻庫房;書 │ │ │ │ ││ │ │ │ │畫處2-001~2-012│ │ │ │ ││ │ │ │ │共12張,皆為裱畫 │ │ │ │ ││ │ │ │ │室裱畫工作照;以 │ │ │ │ ││ │ │ │ │上均為低階 │ │ │ │ │├─┼──┼────┼────┼────────┼────┼─────┼────┼────┤│ 5│ 5 │E-02-03 │三處庫房│器物處3-001~3-1│否,為故│三處庫房側│由授權科│ ││ │ │ │ │0共10張,器物處庫│宮三處庫│拍 │提供自行│ ││ │ │ │ │房側拍;圖書文獻 │房側拍 │ │複製(公 │ ││ │ │ │ │處1-001~1-013共│ │ │務用) │ ││ │ │ │ │13張,歷史典藏新 │ │ │ │ ││ │ │ │ │生命記錄片拍攝側│ │ │ │ ││ │ │ │ │寫及文獻庫房;書 │ │ │ │ ││ │ │ │ │畫處2-001~2-012│ │ │ │ ││ │ │ │ │共12張,皆為裱畫 │ │ │ │ ││ │ │ │ │室裱畫工作照;以 │ │ │ │ ││ │ │ │ │上均為低階 │ │ │ │ │├─┼──┼────┼────┼────────┼────┼─────┼────┼────┤│ 6│ 6 │E-02-04 │文獻(數 │《龍藏經圖像之部│是 │《龍藏經圖│由授權科│ ││ │ │ │位佛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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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院長於畢沙羅展 │照片 │ │ │ ││ │ │ │ │場;3同2 │ │ │ │ │├─┼──┼────┼────┼────────┼────┼─────┼────┼────┤│34│ 71 │E-03-54 │展場 │L0000000-0000奉 │否,為故│展場照片 │公務用 │ ││ │ │ │ │天承運展場照片11│宮展場照│ │ │ ││ │ │ │ │張;L0000000-0000│片 │ │ │ ││ │ │ │ │探索亞州展場照片│ │ │ │ ││ │ │ │ │9張;L0000000-000│ │ │ │ ││ │ │ │ │4大觀展視覺牆輸 │ │ │ │ ││ │ │ │ │出照片7張;520100│ │ │ │ ││ │ │ │ │~107亞洲展展場;│ │ │ │ ││ │ │ │ │000000-000大觀展│ │ │ │ ││ │ │ │ │展場;115-167器物│ │ │ │ ││ │ │ │ │處展場 │ │ │ │ │├─┼──┼────┼────┼────────┼────┼─────┼────┼────┤│35│ 72 │E-03-55 │三希堂 │疑重新裝潢之後與│否,為故│三希堂照片│公務用 │ ││ │ │ │ │剛開幕期間三希堂│宮三希堂│ │ │ ││ │ │ │ │照片 │照片 │ │ │ │├─┼──┼────┼────┼────────┼────┼─────┼────┼────┤│36│ 73 │E-03-56 │莊明景攝│故宮院景照片 │否,為故│莊明景攝故│向授權科│ ││ │ │ │故宮院景│ │宮院景照│宮院景照全│申請 │ ││ │ │ │照全14張│ │ │14張 │ │ │└─┴──┴────┴────┴────────┴────┴─────┴────┴────┘附表二┌─┬──┬────┬───────┬────────┬────┬───────┬────┐│編│起訴│扣押物編│扣押物光碟名稱│鑑定後光碟內檔案│是否為故│文物或書籍名稱│被告取得││號│書附│號 │ │名稱 │宮數位典│ │原因 ││ │表編│ │ │ │藏文物或│ │ ││ │號 │ │ │ │文創處授│ │ ││ │ │ │ │ │權科書籍│ │ ││ │ │ │ │ │數位檔 │ │ │├─┼──┼────┼───────┼────────┼────┼───────┼────┤│ 1│ 11 │E-02-09 │早春圖 │1圖(高檔),故宮藏│是 │早春圖圖檔 │自行複製││ │ │ │ │品 │ │ │ │├─┼──┼────┼───────┼────────┼────┼───────┼────┤│13│ 14 │E-02-12 │故宮夜景-三希 │故宮夜景4圖;三希│否,為故│故宮夜景-三希 │被告葉麗││ │ │ │堂、至德堂、展│堂9圖;至德堂4圖;│宮三處庫│堂、至德堂、展│珍自行將││ │ │ │廳照、建築物局│展廳照(器物處捐 │房側拍 │廳照、建築物局│所申請照││ │ │ │部戶外藝術節 │贈展)6圖;建築物 │ │部戶外藝術節 │片燒錄備││ │ │ │ │局部8圖;戶外藝術│ │ │用 ││ │ │ │ │節1圖;以上皆低檔│ │ │ │├─┼──┼────┼───────┼────────┼────┼───────┼────┤│ 2│ 16 │E-02-14 │天工寶物、妙筆│《天工寶物》、《│是 │《天工寶物》、│自行複製││ │ │ │生花導讀故宮( │妙筆生花》、《導│ │《妙筆生花》、│ ││ │ │ │中文版&英文) │讀故宮》(中文版&│ │《導讀故宮》( │ ││ │ │ │ │英文)書籍PDF檔 │ │中文&英文) │ │├─┼──┼────┼───────┼────────┼────┼───────┼────┤│ 3│ 20 │E-03-03 │龍藏經第88函 │0000-0000共20張 │是 │龍藏經第88函 │自行複製││ │ │ │ │,皆為故宮典藏( │ │ │ ││ │ │ │ │無0368) │ │ │ │├─┼──┼────┼───────┼────────┼────┼───────┼────┤│ 4│ 21 │E-03-04 │龍藏經圖像之部│故宮出版品PDF檔 │是 │《龍藏經圖像之│自行複製││ │ │ │上冊(1)二刷 │ │ │ 部》編輯檔案 │ ││ │ │ │2011.7.6 │ │ │ │ │├─┼──┼────┼───────┼────────┼────┼───────┼────┤│ 5│ 22 │E-03-05 │龍藏經圖像之部│故宮出版品PDF檔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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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妙法蓮│ ││ │ │ │(1.0)000000-0 │ │ │華經》(1.2) │ │├─┼──┼────┼───────┼────────┼────┼───────┼────┤│12│ 34 │E-03-17 │明張即之妙法蓮│(紅色部分)3,4,5(│是 │明張即之《妙法│自行複製││ │ │ │華經3、4、5 │000000-0)共103張│ │蓮華經》3、4、│ ││ │ │ │(000000-0) │為故宮圖像 │ │5 │ │├─┼──┼────┼───────┼────────┼────┼───────┼────┤│13│ 35 │E-03-18 │明妙法蓮華經6 │本光碟共90張為故│是 │明《妙法蓮華經│自行複製││ │ │ │;明妙法蓮華經│宮圖像 │ │》6;明《妙法 │ ││ │ │ │7;董其昌白衣 │ │ │蓮華經》7;董 │ ││ │ │ │大悲五印陀羅尼│ │ │其昌《白衣大悲│ ││ │ │ │經;佛頂心觀音│ │ │五印陀羅尼經》│ ││ │ │ │菩薩大陀羅尼經│ │ │;佛頂心觀音菩│ ││ │ │ │(000000-0) │ │ │薩大陀羅尼經 │ │├─┼──┼────┼───────┼────────┼────┼───────┼────┤│14│ 36 │E-03-19 │明張即之妙法蓮│共97張皆為故宮圖│是 │明張即之妙法蓮│自行複製││ │ │ │華經3、4(10042│像 │ │華經3、4 │ ││ │ │ │6-5) │ │ │ │ │├─┼──┼────┼───────┼────────┼────┼───────┼────┤│15│ 37 │E-03-20 │明張即之妙法蓮│共50張皆為故宮圖│是 │明張即之妙法蓮│自行複製││ │ │ │華經5、6(10042│像 │ │華經5、6 │ ││ │ │ │6-6) │ │ │ │ │├─┼──┼────┼───────┼────────┼────┼───────┼────┤│16│ 38 │E-03-21 │明張即之妙法蓮│共233張皆為故宮 │是 │明張即之妙法蓮│自行複製││ │ │ │華經0(000000-0│圖像 │ │華經7、(雍一葉│ ││ │ │ │)(雍一葉老子道│ │ │老子道德經) │ ││ │ │ │德經) │ │ │ │ │├─┼──┼────┼───────┼────────┼────┼───────┼────┤│17│ 39 │E-03-22 │明董其昌金剛經│共22張皆為故宮圖│是 │明董其昌金剛經│自行複製││ │ │ │99385 │像 │ │ │ │├─┼──┼────┼───────┼────────┼────┼───────┼────┤│18│ 40 │E-03-23 │周文齋1金剛經 │19張為故宮圖像 │是 │周文齋1金剛經 │自行複製││ │ │ │99385 │ │ │ │ │├─┼──┼────┼───────┼────────┼────┼───────┼────┤│19│ 41 │E-03-24 │周文齋2金剛經 │19張為故宮圖像 │是 │周文齋2金剛經 │自行複製││ │ │ │99385 │ │ │ │ │├─┤ ├────┼───────┼────────┼────┼───────┼────┤│20│ │E-03-25 │周文齋3金剛經 │19張為故宮圖像 │是 │周文齋3金剛經 │自行複製││ │ │ │99385 │ │ │ │ │├─┼──┼────┼───────┼────────┼────┼───────┼────┤│21│ 42 │E-03-26 │周文齋4金剛經 │19張為故宮圖像 │是 │周文齋4金剛經 │自行複製││ │ │ │99385 │ │ │ │ │├─┼──┼────┼───────┼────────┼────┼───────┼────┤│22│ 43 │E-03-27 │明宣德泥金金剛│11張為故宮圖像 │是 │明宣德泥金金剛│自行複製││ │ │ │經1-99385 │ │ │經1 │ │├─┼──┼────┼───────┼────────┼────┼───────┼────┤│23│ 44 │E-03-28 │明宣德泥金金剛│11張為故宮圖像 │是 │明宣德泥金金剛│自行複製││ │ │ │經2-99385 │ │ │經2 │ │├─┼──┼────┼───────┼────────┼────┼───────┼────┤│24│ 45 │E-03-29 │明宣德泥金金剛│11張為故宮圖像 │是 │明宣德泥金金剛│自行複製││ │ │ │經3-99385 │ │ │經3 │ │├─┼──┼────┼───────┼────────┼────┼───────┼────┤│25│ 46 │E-03-30 │張即之金剛經 │38張為故宮圖像 │是 │張即之金剛經 │自行複製││ │ │ │99303 │ │ │ │ │├─┼──┼────┼───────┼────────┼────┼───────┼────┤│26│ 47 │E-03-31 │葉鼎隸書金剛經│25張為故宮圖像 │是 │葉鼎隸書金剛經│自行複製││ │ │ │99385 │ │ │ │ │├─┼──┼────┼───────┼────────┼────┼───────┼────┤│27│ 48 │E-03-32 │宋籃絲線綉金剛│20張為故宮圖像 │是 │宋籃絲線綉金剛│自行複製││ │ │ │經1-99385 │ │ │經1 │ │├─┼──┼────┼───────┼────────┼────┼───────┼────┤│28│ 49 │E-03-33 │宋籃絲線綉金剛│20張為故宮圖像 │是 │宋籃絲線綉金剛│自行複製││ │ │ │經2-99385 │ │ │經2 │ │├─┼──┼────┼───────┼────────┼────┼───────┼────┤│29│ 50 │E-03-34 │宋籃絲線綉金剛│19張為故宮圖像 │是 │宋籃絲線綉金剛│自行複製││ │ │ │經3-99385 │ │ │經3 │ │├─┼──┼────┼───────┼────────┼────┼───────┼────┤│30│ 51 │E-03-35 │大乘經咒9580華│124張皆為故宮圖 │是 │大乘經咒9580華│自行複製││ │ │ │嚴經西夏文 │像 │ │嚴經西夏文 │ ││ │ │ │-99350-2 │ │ │ │ │├─┼──┼────┼───────┼────────┼────┼───────┼────┤│31│ 52 │E-03-36 │華嚴經西夏文 │76張為故宮圖像 │是 │華嚴經西夏文、│自行複製││ │ │ │9581、9582、 │ │ │金光明經西夏文│ ││ │ │ │9583金光明經西│ │ │ │ ││ │ │ │夏文99350-2 │ │ │ │ │├─┼──┼────┼───────┼────────┼────┼───────┼────┤│32│ 53 │E-03-37 │趙孟頫心經、線│18張為故宮圖像 │是 │趙孟頫心經、線│自行複製││ │ │ │綉袖珍心經 │ │ │綉袖珍心經 │ ││ │ │ │99385 │ │ │ │ │├─┼──┼────┼───────┼────────┼────┼───────┼────┤│33│ 55 │E-03-38 │291.明泥金金剛│29張為故宮圖像 │是 │明泥金金剛經;│自行複製││ │ │ │經;293明泥金 │ │ │明泥金無本心經│ ││ │ │ │無本心經99385 │ │ │ │ │├─┼──┼────┼───────┼────────┼────┼───────┼────┤│34│ 59 │E-03-42 │412、413、414 │101張為故宮圖像 │是 │《吉祥喜金剛》│自行複製││ │ │ │吉祥喜金剛; │ │ │;《真禪內印》│ ││ │ │ │423真禪內印- │ │ │ │ ││ │ │ │99350-2 │ │ │ │ │├─┼──┼────┼───────┼────────┼────┼───────┼────┤│35│ 60 │E-03-43 │424、425真禪內│115張為故宮圖像 │是 │《真禪內印》;│自行複製││ │ │ │印;702大乘經 │ │ │《大乘經咒》 │ ││ │ │ │咒99350-2 │ │ │ │ │├─┼──┼────┼───────┼────────┼────┼───────┼────┤│36│ 66 │E-03-49 │富春山居99402 │K3A1016AA~AK,11│是 │富春山居圖 │自行複製││ │ │ │ │圖(高檔),故宮藏 │ │ │ ││ │ │ │ │品 │ │ │ │├─┼──┼────┼───────┼────────┼────┼───────┼────┤│37│ 74 │E-03-57 │K2014唐聖敬序 │K2D14PAA~PBC,29│是 │K2014《聖教序 │自行複製││ │ │ │墨拓本99385 │圖(高檔),故宮藏 │ │》墨拓本 │ ││ │ │ │ │品 │ │ │ │├─┼──┼────┼───────┼────────┼────┼───────┼────┤│38│ 75 │E-03-58 │A2I369唐聖敬序│A2I369PAA~PBB,2│是 │《聖敬序》墨拓│自行複製││ │ │ │墨拓本;K2A155│圖(高檔),故宮藏 │ │本;明仇英換茶│ ││ │ │ │3明仇英換茶; │品;K2A1553AA~AE│ │圖文徵明書心經│ ││ │ │ │圖文徵明心經 │5圖(高檔),故宮藏│ │圖檔 │ ││ │ │ │ │品 │ │ │ │├─┼──┼────┼───────┼────────┼────┼───────┼────┤│39│ 76 │E-03-59 │明張即之妙法蓮│89張為故宮圖像 │是 │明張即之《妙法│自行複製││ │ │ │華經1、2(10042│(K3G000439=44張,│ │蓮華經》1 │ ││ │ │ │6-1) │K3G000440=45張) │ │ │ │├─┼──┼────┼───────┼────────┼────┼───────┼────┤│40│ 77 │E-03-60 │董其昌心經 │12張為故宮圖像 │是 │董其昌《心經》│自行複製││ │ │ │99385 │(K3G000561=12張,│ │ │ ││ │ │ │ │高階約133MB) │ │ │ │└─┴──┴────┴───────┴────────┴────┴───────┴────┘附表三┌─┬─┬──────────┬──────────────────┬───┬───┐│編│存│光碟名稱 │光碟內檔案 │所有人│提出人││號│放│ │ │ │ ││ │袋│ │ │ │ │├─┼─┼──────────┼──────────────────┼───┼───┤│ 1│A│P3K01 3150永樂大典卷│P3K013150N000.tif~P3K013150N044.tif│葉麗珍│丁裕峻││ │ │489-490 │共45檔案 │ │ │├─┼─┼──────────┼──────────────────┼───┼───┤│ 2│A│P3K01 3151永樂大典卷│P3K013151N000.tif~P3K013151N044.tif│葉麗珍│丁裕峻││ │ │661-662 │共45檔案 │ │ │├─┼─┼──────────┼──────────────────┼───┼───┤│ 3│A│P3K01 3152永樂大典卷│P3K013152N000.tif~P3K013152N035.tif│葉麗珍│丁裕峻││ │ │782-784(A) │共36檔案 │ │ │├─┼─┼──────────┼──────────────────┼───┼───┤│ 4│A│P3K01 3152永樂大典卷│P3K013152N036.tif~P3K013152N062.tif│葉麗珍│丁裕峻││ │ │782-784(B) │共27檔案 │ │ │├─┼─┼──────────┼──────────────────┼───┼───┤│ 5│A│P3K01 3153永樂大典卷│P3K013153N000.tif~P3K013153N056.tif│葉麗珍│丁裕峻││ │ │975-976 │共57檔案 │ │ │├─┼─┼──────────┼──────────────────┼───┼───┤│ 6│A│P3K01 3154永樂大典卷│P3K013154N000.tif~P3K013154N060.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61檔案 │ │ │├─┼─┼──────────┼──────────────────┼───┼───┤│ 7│A│P3K01 3155永樂大典卷│P3K013155N000.tif~P3K013155N044.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45檔案 │ │ │├─┼─┼──────────┼──────────────────┼───┼───┤│ 8│A│P3K01 3156永樂大典卷│P3K013156N000.tif~P3K013156N046.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47檔案 │ │ │├─┼─┼──────────┼──────────────────┼───┼───┤│ 9│A│P3K01 3157永樂大典卷│P3K013157N000.tif~P3K013157N045.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46檔案 │ │ │├─┼─┼──────────┼──────────────────┼───┼───┤│10│A│P3K01 3158永樂大典卷│P3K013158N000.tif~P3K013158N043.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44檔案 │ │ │├─┼─┼──────────┼──────────────────┼───┼───┤│11│A│P3K01 3159永樂大典卷│P3K013159N000.tif~P3K013159N054.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55檔案 │ │ │├─┼─┼──────────┼──────────────────┼───┼───┤│12│A│P3K01 3160永樂大典卷│P3K013160N000.tif~P3K013160N046.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47檔案 │ │ │├─┼─┼──────────┼──────────────────┼───┼───┤│13│A│P3K01 3161永樂大典卷│P3K013161N000.tif~P3K013161N038.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39檔案 │ │ │├─┼─┼──────────┼──────────────────┼───┼───┤│14│A│P3K01 3162永樂大典卷│P3K013162N000.tif~P3K013162N053.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54檔案 │ │ │├─┼─┼──────────┼──────────────────┼───┼───┤│15│A│P3K01 3163永樂大典卷│P3K013163N000.tif~P3K013163N035.tif│葉麗珍│丁裕峻││ │ │3001 │共36檔案 │ │ │├─┼─┼──────────┼──────────────────┼───┼───┤│16│A│P3K01 3164永樂大典卷│P3K013164N000.tif~P3K013164N042.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43檔案 │ │ │├─┼─┼──────────┼──────────────────┼───┼───┤│17│A│P3K01 3165永樂大典卷│P3K013165N000.tif~P3K013165N050.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51檔案 │ │ │├─┼─┼──────────┼──────────────────┼───┼───┤│18│A│P3K01 3166永樂大典卷│P3K013166N000.tif~P3K013166N053.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54檔案 │ │ │├─┼─┼──────────┼──────────────────┼───┼───┤│19│A│P3K01 3167永樂大典卷│P3K013167N000.tif~P3K013167N058.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59檔案 │ │ │├─┼─┼──────────┼──────────────────┼───┼───┤│20│A│P3K01 3168永樂大典卷│P3K013168N000.tif~P3K013168N033.tif│葉麗珍│丁裕峻││ │ │3549 │共34檔案 │ │ │├─┼─┼──────────┼──────────────────┼───┼───┤│21│A│P3K01 3169永樂大典卷│P3K013169N000.tif~P3K013169N045.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46檔案 │ │ │├─┼─┼──────────┼──────────────────┼───┼───┤│22│A│P3K01 3170永樂大典卷│P3K013170N000.tif~P3K013170N038.tif│葉麗珍│丁裕峻││ │ │3615 │共39檔案 │ │ │├─┼─┼──────────┼──────────────────┼───┼───┤│23│A│P3K01 3171永樂大典卷│P3K013171N000.tif~P3K013171N046.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47檔案 │ │ │├─┼─┼──────────┼──────────────────┼───┼───┤│24│A│P3K01 3172永樂大典卷│P3K013172N000.tif~P3K013172N042.tif│葉麗珍│丁裕峻││ │ │6584 │共43檔案 │ │ │├─┼─┼──────────┼──────────────────┼───┼───┤│25│A│P3K01 3173永樂大典卷│P3K013173N000.tif~P3K013173N050.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51檔案 │ │ │├─┼─┼──────────┼──────────────────┼───┼───┤│26│A│P3K01 3174永樂大典卷│P3K013174N000.tif~P3K013174N033.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34檔案 │ │ │├─┼─┼──────────┼──────────────────┼───┼───┤│27│A│P3K01 3175永樂大典卷│P3K013175N000.tif~P3K013175N031.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32檔案 │ │ │├─┼─┼──────────┼──────────────────┼───┼───┤│28│A│P3K01 3176永樂大典卷│P3K013176N000.tif~P3K013176N055.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56檔案 │ │ │├─┼─┼──────────┼──────────────────┼───┼───┤│29│A│P3K01 3177永樂大典卷│P3K013177N000.tif~P3K013177N031.tif│葉麗珍│丁裕峻││ │ │7329 │共32檔案 │ │ │├─┼─┼──────────┼──────────────────┼───┼───┤│30│A│P3K01 3178永樂大典卷│P3K013178N000.tif~P3K013178N032.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33檔案 │ │ │├─┼─┼──────────┼──────────────────┼───┼───┤│31│A│P3K01 3179永樂大典卷│P3K013179N000.tif~P3K013179N036.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37檔案 │ │ │├─┼─┼──────────┼──────────────────┼───┼───┤│32│A│P3K01 3180永樂大典卷│P3K013180N000.tif~P3K013180N041.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42檔案 │ │ │├─┼─┼──────────┼──────────────────┼───┼───┤│33│A│P3K01 3181永樂大典卷│P3K013181N000.tif~P3K013181N041.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42檔案 │ │ │├─┼─┼──────────┼──────────────────┼───┼───┤│34│B│P3K01 3182永樂大典卷│P3K013182N000.tif~P3K013182N051.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52檔案 │ │ │├─┼─┼──────────┼──────────────────┼───┼───┤│35│B│P3K01 3183永樂大典卷│P3K013183N000.tif~P3K013183N034.tif│葉麗珍│丁裕峻││ │ │7963 │共35檔案 │ │ │├─┼─┼──────────┼──────────────────┼───┼───┤│36│B│P3K01 3184永樂大典卷│P3K013184N000.tif~P3K013184N050.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51檔案 │ │ │├─┼─┼──────────┼──────────────────┼───┼───┤│37│B│P3K01 3185永樂大典卷│P3K013185N000.tif~P3K013185N047.tif│葉麗珍│丁裕峻││ │ │8339 │共48檔案 │ │ │├─┼─┼──────────┼──────────────────┼───┼───┤│38│B│P3K01 3186永樂大典卷│P3K013186N000.tif~P3K013186N036.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37檔案 │ │ │├─┼─┼──────────┼──────────────────┼───┼───┤│39│B│P3K01 3187永樂大典卷│P3K013187N000.tif~P3K013187N031.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檔案 │ │ │├─┼─┼──────────┼──────────────────┼───┼───┤│40│B│P3K01 3188永樂大典卷│P3K013188N000.tif~P3K013188N046.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46檔案 │ │ │├─┼─┼──────────┼──────────────────┼───┼───┤│41│B│P3K01 3189永樂大典卷│P3K013189N000.tif~P3K013189N033.tif│葉麗珍│丁裕峻││ │ │8908 │共34檔案 │ │ │├─┼─┼──────────┼──────────────────┼───┼───┤│42│B│P3K01 3190永樂大典卷│P3K013190N000.tif~P3K013190N034.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35檔案 │ │ │├─┼─┼──────────┼──────────────────┼───┼───┤│43│B│P3K01 3191永樂大典卷│P3K013191N000.tif~P3K013191N044.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 │共45檔案 │ │ │├─┼─┼──────────┼──────────────────┼───┼───┤│44│B│P3K01 3192永樂大典卷│P3K013192N000.tif~P3K013192N040.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00 │共41檔案 │ │ │├─┼─┼──────────┼──────────────────┼───┼───┤│45│B│P3K01 3193永樂大典卷│P3K013193N000.tif~P3K013193N058.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00 │共59檔案 │ │ │├─┼─┼──────────┼──────────────────┼───┼───┤│46│B│P3K01 3194永樂大典卷│P3K013194N000.tif~P3K013194N031.tif│葉麗珍│丁裕峻││ │ │13020 │共32檔案 │ │ │├─┼─┼──────────┼──────────────────┼───┼───┤│47│B│P3K01 3195永樂大典卷│P3K013195N000.tif~P3K013195N035.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00 │、P3K013195N036卷15142.tif,共37檔案│ │ │├─┼─┼──────────┼──────────────────┼───┼───┤│48│B│P3K01 3196永樂大典卷│P3K013196N000.tif~P3K013196N046.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00 │共47檔案 │ │ │├─┼─┼──────────┼──────────────────┼───┼───┤│49│B│P3K01 3197永樂大典卷│P3K013197N000.tif~P3K013197N060.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00 │共61檔案 │ │ │├─┼─┼──────────┼──────────────────┼───┼───┤│50│B│P3K01 3198永樂大典卷│P3K013198N000.tif~P3K013198N028.tif│葉麗珍│丁裕峻││ │ │148371 │共29檔案 │ │ │├─┼─┼──────────┼──────────────────┼───┼───┤│51│B│P3K01 3199永樂大典卷│P3K013199N000.tif~P3K013199N032.tif│葉麗珍│丁裕峻││ │ │14838 │共33檔案 │ │ │├─┼─┼──────────┼──────────────────┼───┼───┤│52│B│P3K01 3200永樂大典卷│P3K013200N000.tif~P3K013200N035.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00(A) │共36檔案 │ │ │├─┼─┼──────────┼──────────────────┼───┼───┤│53│B│P3K01 3200永樂大典卷│P3K013200N036.tif~P3K013200N071.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00(B) │共36檔案 │ │ │├─┼─┼──────────┼──────────────────┼───┼───┤│54│B│P3K01 3201永樂大典卷│P3K013201N000.tif~P3K013201N049.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00 │共50檔案 │ │ │├─┼─┼──────────┼──────────────────┼───┼───┤│55│B│P3K01 3202永樂大典卷│P3K013202N000.tif~P3K013202N055.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00 │共56檔案 │ │ │├─┼─┼──────────┼──────────────────┼───┼───┤│56│B│P3K01 3203永樂大典卷│P3K013203N000.tif~P3K013203N032.tif│葉麗珍│丁裕峻││ │ │19331 │共33檔案 │ │ │├─┼─┼──────────┼──────────────────┼───┼───┤│57│B│P3K01 3204永樂大典卷│P3K013204N000.tif~P3K013204N044.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00 │共45檔案 │ │ │├─┼─┼──────────┼──────────────────┼───┼───┤│58│B│P3K01 3205永樂大典卷│P3K013205N000.tif~P3K013205N030.tif│葉麗珍│丁裕峻││ │ │20197 │共31檔案 │ │ │├─┼─┼──────────┼──────────────────┼───┼───┤│59│B│P3K01 3206永樂大典卷│P3K013206N000.tif~P3K013206N044.tif│葉麗珍│丁裕峻││ │ │00000-00000 │共45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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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