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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8 年清字第 13257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013257號原移送機關內政部之承受機關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陳時中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易信助 原內政部雲林教養院秘書(停職中)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前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易信助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事 實

甲、原內政部移送意旨:

壹、違法失職事實:

一、本部雲林教養院秘書即被付懲戒人易信助(停職中)係第15屆雲林縣大埤鄉登記第一號候選人,詎其為能順利當選鄉長,竟於選舉期間思以交付選民現金賄賂方式要求投票支持,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在其競選總部執行搜索、拘提,因違反選舉罷免法遭受羈押,並經該署提起公訴。

二、被付懲戒人另於83年3月至91年2月間,擔任雲林縣大埤鄉(下稱大埤鄉)鄉長,依法負責該鄉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投標廠商指定及底價核定,暨督導綜理全鄉行政業務,大埤鄉公所之工程發包並為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詎竟利用大埤鄉公所小型工程發包有主管及監督權之機會,指定特定廠商參與比價及洩漏工程底價,且藉由收取回扣,以抵償私人債務,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下同)伍佰拾陸萬零陸佰元,應予追繳並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

三、核被付懲戒人第一項之行為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及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143條。第二項之行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貳、證據(均影本在卷):

1.雲林地檢署裁定羈押之函文。

2.雲林地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選偵字第93等號起訴書。

3.雲林地院93年度訴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乙、被付懲戒人於95年4月19日之答辯意旨,略以:

一、經辦公用工程部分:

(一)本件永智公司之資料係大埤鄉鄉民代表黃玉猜提供,被付懲戒人與該公司並無關連,亦無任何聯繫。大埤鄉公所每年之工程預算均送代表會審議,全屬公開,其對黃玉猜之言行並不知情,亦未就工程事宜有所聯絡。

(二)其向黃玉猜所借500餘萬元,已以土地折價清償300萬元,且以支票償還100萬元。

二、賄選等部分:其參選大埤鄉鄉長,因白天上班,均利用晚上拜訪選民,從未向任何一位助選員或選民要求買票,所交付予易明宏之200萬元,係做為競選活動期間雜支開銷使用。至易明宏私自決定將部分雜支費用拿去重點式買票,純屬伊個人行為,其確不知情,自不能以易明宏個人行為臆猜推測其必屬知情。

理 由

甲、被付懲戒人易信助係原內政部雲林教養院秘書,其於83年3月至91年2月間,擔任雲林縣大埤鄉(下稱大埤鄉)鄉長,依法負責該鄉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投標廠商指定及底價核定,暨督導綜理全鄉行政業務,該鄉公所之工程發包並為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又於94年10月下旬至12月初期間,係第15屆大埤鄉鄉長登記第1號候選人,竟為抵償其個人債務及能順利當選,而分別為下列違失行為:

壹、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部分:被付懲戒人自83年3月間起迄85年初止,因缺錢花用,先後向大埤鄉鄉民代表黃玉猜借款計新臺幣(下同)580萬元,經清償部分款項後,尚餘500萬元未償還。黃玉猜於85年初得知大埤鄉公所將發包多項農路、道路或排水工程,遂經由友人李特山(業已死亡)與被付懲戒人聯繫,雙方約定由被付懲戒人利用鄉長職權配合黃玉猜指定特定廠商承包相關工程,黃玉猜則以得標廠商交付之回扣,抵償被付懲戒人前所積欠未還之債務,而互相達成概括犯意之聯絡。黃玉猜遂於85年1、2月間,先經李特山引介認識永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智公司)實際共同負責人吳崑澤後,即向吳崑澤表示可請被付懲戒人將大埤鄉公所發包之數項工程交由永智公司承作,惟吳崑澤須先覓妥陪標廠商,以使黃玉猜安排大埤鄉公所指定特定陪標廠商參加比價,而永智公司於各項工程得標後,須提供工程得標價百分之15之回扣予黃玉猜。吳崑澤與黃玉猜達成協議後,復與其弟即永智公司共同負責人吳昆智合意行賄圍標,由吳昆智向太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龍公司)負責人邱慶常,吳崑澤向邦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邦益公司)負責人陳永源、銘晟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銘晟公司)負責人陳清雄及宏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福公司)負責人黃火成,商請擔任永智公司之陪標廠商。吳崑澤旋將廠商名單交予李特山,再由李特山交予被付懲戒人,請其指定為投標比價廠商,以便永智公司進行圍標。嗣大埤鄉公所如附表所示之所13項農路、道路改善工程,自85年3月間起迄同年9月間止,陸續進行工程招標,被付懲戒人明知依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規定,辦理比價應通知殷實廠商3家以上投標比價辦理,竟為清償積欠黃玉猜之債務,而利用掌握該鄉公所投標廠商指定及底價核定權利,暨小型工程採行通訊比價發包程序之機會,基於概括犯意聯絡,依李特山提供之前開廠商名單,先後於發包簽呈上批示指定如附表所示永智公司及上揭陪標廠商中之2家公司參與工程比價,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機會。李特山因知悉被付懲戒人訂定底價之慣性模式(即將工程顧問公司所設計之單價從萬元以下之數字刪掉),乃自行計算出大概之底價後,將該預估底價書寫於紙張裝入信封,交由黃玉猜轉交予吳昆智、吳崑澤。吳崑澤接獲大埤鄉公所指定比價通知後,即與吳昆智分頭收取太龍、邦益、銘晟及宏福公司之標單,由吳昆智、吳崑澤兄弟自行填寫、用印後,依李特山試算之底價,填寫極接近該底價之數額後投遞標函,而為圍標,其得標價格均如附表所示為核定底價百分之98至99之間。吳崑澤於如附表所示工程得標後至86年6月完工之期間內,自其設於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土庫分行帳戶內,各提領每項工程款金額百分之15之現金,分數次在其住處或送○○○鄉○○○街○號黃玉猜住所,當面交付黃玉猜收取,黃玉猜因此收取回扣之不法利益總計515萬6,100元(即工程得標總金額3,437萬4,000元之百分之15),被付懲戒人則與黃玉猜協議抵銷上開欠款中之100萬元,而與黃玉猜分贓(另以土地還債300萬元及支票還債100萬元)。

貳、賄選等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係第15屆大埤鄉鄉長登記第1號候選人,投開票期日為94年12月3日。易永村為被付懲戒人之父。易明宏與易永村則為其六親等堂兄弟(同一曾祖父),擔任被付懲戒人競選陣營之總務,被付懲戒人於94年11月初某日,交付現金200萬元予易明宏,由易明宏運用開銷,包含賄選所必須之賄款。

二、【尋找樁腳勾選賄選名單及期約賄選】

(一)【北和村、松竹村松西部落、北鎮村部分】被付懲戒人與易明宏於94年11月10日至15日間,因評估選情不利,即基於行賄期約投票權人投票予被付懲戒人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易明宏先後至投票權人莊北晨、郭吉雄、趙禛雄等樁腳住處(地址依序○○○鄉○○村○○路55之5號、大埤鄉松竹村松西77號、大埤鄉北鎮村後莊1之77號),連續委請莊北晨負責北和村、郭吉雄負責松竹村松西部落、趙禛雄負責北鎮村等被付懲戒人票源較弱之選區,提供可供賄選之投票權人名單,交由易明宏彙整過濾,便於日後依數發放賄選金額,約定投票權人投票予被付懲戒人,莊北晨、郭吉雄、趙禛雄分別應允,各自與被付懲戒人、易明宏達成賄選之犯意聯絡。莊北晨、趙禛雄於上開期間,分別在其住處,勾選或列出可供賄選之投票權人名單,於94年11月20日左右,各在其等住處,將賄選名單交予易明宏。莊北晨、郭吉雄、趙禛雄所列賄選名單,均包含其本人,許投票予被付懲戒人,而各別與被付懲戒人、易明宏達成期約賄賂之合意。

(二)【南和村及部分北和村】被付懲戒人及易明宏於94年11月上旬某日,基於上開犯意聯絡,由易明宏至雲林縣大埤鄉松竹村松東72號蘇永昌住處,委請蘇永昌勾選南和村內可供買票賄選之投票權人名單,復囑咐蘇永昌與易永村共同定點拜訪小樁腳,勾選賄選名單,蘇永昌因而與被付懲戒人、易明宏、易永村達成賄選之概括犯意聯絡。蘇永昌、易永村自94年11月中旬起至約94年11月22日止,先後為下列行為:

1.蘇永昌、易永村二人與曾耀祥、翁瑞和、沈天來、張能通(下稱曾耀祥等4人)○○○鄉○○村○○路126之3號曾耀祥住處,由曾耀祥、翁瑞和分別確認其可出面賄賂買票之選民及人數,沈天來、張能通則各自答應交付賄賂予其家人買票,由蘇永昌在賄選名冊上加以勾選、註記,易永村則在旁分別向曾耀祥等4人表示拜託買票之意,曾耀祥等4人個別與被付懲戒人、易明宏、易永村、蘇永昌等人達成賄選之犯意聯絡。其等4人並均將本人列入賄選名單之內,許投票予被付懲戒人,個別與被付懲戒人、易永村、易明宏、蘇永昌達成期約賄賂之合意。

2.蘇永昌、易永村與張明春同○○○鄉○○村○○街○○號張能通住處,由張明春確認其可出面賄選買票之選民與人數,張明春亦與被付懲戒人、易明宏、易永村、蘇永昌達成賄選之犯意聯絡。張明春因將其本人列入賄選名單內,許投票予被付懲戒人,而與被付懲戒人、易明宏、易永村、蘇永昌達成期約賄選之合意。

3.蘇永昌、易永村與劉達雄、張芳男、張憲正(下稱劉達雄等3人),○○○鄉○○村○○路○○號劉達雄住處勾選賄選名單。劉達雄表示其家人共6人可供賄選,張芳男、張憲正則各自確認可供買票之選民及人數,由蘇永昌勾選、註記,易永村則在旁向劉達雄等3人表示拜託買票之意,劉達雄等3人個別與被付懲戒人、易明宏、易永村、蘇永昌等達成賄選之犯意聯絡。劉達雄等3人並均將其本人列入賄選名單內,許投票予被付懲戒人,而個別與被付懲戒人、易明宏、易永村、蘇永昌達成期約賄選之合意。

4.選舉期日逼近,易明宏與蘇永昌為加快勾選賄選名單,即推由蘇永昌先後至雲林縣○○鄉○○村○○路○○號謝景杉住處○○○鄉○○村○○路10之1號游學義(易永村推薦)住處○○○鄉○○村○○路○○號張長科住處,分別由謝景杉、游學義、張長科確認可供賄選之人選、名單,蘇永昌再於賄選名冊上勾選、註記,蘇永昌並當場向謝景杉、游學義、張長科表示日後請其依賄選名單發放賄款之意,謝景杉、張長科個別與被付懲戒人、易明宏、蘇永昌達成賄選之犯意聯絡;游學義亦與被付懲戒人、易明宏、易永村、蘇永昌達成賄選之犯意聯絡,謝景杉、游學義、張長科所提供之賄選名單,均包含其本人,許投票予被付懲戒人,而各自與被付懲戒人、易明宏、蘇永昌達成期約賄選之合意。

5.易明宏因與被付懲戒人競選總部出租人謝良修聊天,得知謝良修及其弟謝家天兩戶共約10名投票權人,即起意賄選謝良修,並暗自打算將賄款交謝良修行賄。

(三)【豐田村部分】蘇永昌於選舉前約10日左右(約94年11月23日),○○○鄉○○村○○路○○○號許決住處,要求許決在大埤鄉豐田村為被付懲戒人賄選買票數十票,許決答應提供可供賄選人數,選舉前約3、4日(即94年11月30日左右),蘇永昌又至許決上址住處,許決告知可負責32票,蘇永昌即回報易明宏,許決與被付懲戒人、易明宏、蘇永昌達成賄選之犯意聯絡。許決負責之票數其中1票為其本人,許投票予被付懲戒人,因而與被付懲戒人、易明宏、蘇永昌達成期約賄選之合意。

三、【賄選名單之製作與發放】易明宏約自94年11月22日起,在其雲林縣大埤鄉嘉興村嘉興16之2號住處,以電腦製作莊北晨、趙禛雄、郭吉雄、翁瑞和、游學義、謝景杉、張長科、張能通、沈天來、曾耀祥、張明春、張憲正、張芳男、劉達雄、謝良修等樁腳各應負責發放賄款之名單,其上註明各樁腳姓名、負責區域、票數,預備將各該賄選名單交予上開人等,請其等候通知,依賄選名單發放賄款。又於94年11月25、26日左右,在其住處利用已成年不知情之女兒易姿如,在信封上填寫樁腳姓名、所屬村落及票數,易明宏再將製妥之賄選名單,分別持至莊北晨、趙禛雄住處交予莊北晨、趙禛雄,復在被付懲戒人競選服務處旁,將名單交予郭吉雄。易明宏於同年11月29日晚上,在大埤鄉自來水廠旁,將南和村及北和村劉達雄等各樁腳負責之賄選名單交予黃榮振,請其依名單上樁腳姓名轉發,並轉告各樁腳等候賄款,同時囑咐若有不認識之樁腳,可交由蘇永昌轉發,將來賄款發放時亦同樣處理。黃榮振應允,而在南和村及部分北和村賄選部分,與易明宏、被付懲戒人、易永村、蘇永昌達成行賄之犯意聯絡。黃榮振於30日早上,先後至翁瑞和、張能通、曾耀祥、謝景杉、謝良修、張明春、張憲正等樁腳住處,及劉達雄設於○○鄉○○村○○路之檳榔攤,將上開賄選名單親自交予翁瑞和等人,並分別委由張能通、劉達雄、謝良修、蘇永昌各自轉交賄選名單與沈天來、張芳男、遊學義、張長科。黃榮振於發放賄選名單時,同時轉告易明宏交代等候賄款之意;翁瑞和、張能通、曾耀祥、謝景杉、劉達雄、謝良修、張明春、張憲正、張芳男、謝良修、沈天來、游學義等12人(下稱翁瑞和等12人),亦各自與黃榮振達成賄選之犯意聯絡;黃榮振與蘇永昌間,就南和村及部分北和村之賄選,亦達成犯意聯絡;謝良修於收受賄選名單時,已知易明宏、黃榮振準備交付賄款之事實,仍收受賄選名單,就其本人部分,許投票予被付懲戒人,而與被付懲戒人、易明宏、黃榮振達成期約賄選之合意。

四、【決意發放賄款額度與發放時間】94年11月29日、30日,被付懲戒人、易明宏、田寬裕等人得知被付懲戒人之競選對手陳樹吉陣營以每票500元發放賄款。次日(12月1日)晚上10點多,易明宏、被付懲戒人、田寬裕相約至被付懲戒人競選陣營總幹事李繼明位於○○鄉○○村○○路○○○號住處討論選情,以決定賄款發放金額與時間。其間,易明宏提及陳樹吉已經發放賄款每票500元,提議加碼以每票1,000元行賄,詢問被付懲戒人意見,因被付懲戒人尚在考慮,其等一行人又轉○○○鄉○○村○○路○○○號「小龍女KTV」續行討論。易明宏再度徵詢被付懲戒人對加碼發放賄款之意見,被付懲戒人幾經評估後未表反對,而默示同意易明宏可以每票1,000元著手交付賄款,會畢,李繼明、謝嘉玄、被付懲戒人先行離去。易明宏於同晚約12時許至次日(12月2日)凌晨1時許之間,即在「小龍女KTV」內寫下「莊北晨」、「郭吉雄」、「張得祿」及其3人之聯絡電話,交予田寬裕,請田寬裕聯繫其3人於同年12月2日上午10時前,至大埤鄉聯美村村長許參發住處外,向易明宏拿取賄款,田寬裕已知被付懲戒人、易明宏等人賄選之意圖,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而應允之。易明宏於同年12月2日凌晨,在其住處,依上開製作完成之賄選名單,以每票1,000元計算,依票數包裝現金千元紙鈔至上開三所示信封內,準備發放賄款。

五、【南和村及部分北和村賄款之發放】

(一)同年12月2日上午8點多,易明宏在黃榮振住處,將南和村及部分北和村已裝妥賄款之信封交予黃榮振,請其轉發給上述各樁腳,每票1,000元。黃榮振於同日上午,依信封上記載各樁腳之姓名,前往翁瑞和、張能通、曾耀祥、謝景杉、謝良修、張明春、張憲正等人住處及劉達雄經營之檳榔攤,交付賄款與翁瑞和等人。而沈天來、張芳男、游學義、張長科部分則分別由張能通、劉達雄、謝良修、蘇永昌轉交。共計交付翁瑞和賄款49,000元、張能通8,000元、曾耀祥105,000元、謝景杉70,000元、劉達雄6,000元、謝良修10,000元、張明春23,000元、張憲正4,000元、沈天來3,000元、張芳男21,000元、游學義44,000元、張長科15,000元。其中各1,000元為翁瑞和等12人期約賄選之代價,而各許投票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易明宏、易永村、蘇永昌、黃榮振因此連續交付賄賂,約翁瑞和等12人投票予被付懲戒人。

(二)翁瑞和取得賄款49,000元,除其中1千元為其本人收受之賄款外,於95年12月2日上午10、11時之間,依易明宏製作之賄選名單,親自○○○鄉○○村○○路○號劉張巧金住處、南和村民生路13巷18號鄭渡住處、南和村民生路13巷2號李天杉住處、南和村和平路213巷14號顏緊住處、南和村中山路85號謝許玉鳳住處,或電話聯繫陳水金、曾彩麗、簡毓娟至翁瑞和上址住處,依各該戶選舉權人數,連續交付劉張巧金賄選款項2千元(2票)、陳水金6千元(6票)、鄭渡2千元(2票)、李天杉9千元(9票)、顏緊1千元(1票)、曾彩麗4千元(4票)、簡毓娟4千元(4票)、謝許玉鳳3千元(3票)等賄款,而約劉張巧金、陳水金、鄭渡、李天杉、顏緊、曾彩麗、簡毓娟、謝許玉鳳等8人及其家人等投票權人,投票予被付懲戒人,劉張巧金等8人,收受賄款,各許投票予被付懲戒人。

六、【北和村、松竹村松西部落、北鎮村、豐岡村賄款之發放】易明宏於94年12月2日上午9時至11時之間,在許參發住處外,持內裝賄款之信封,分別交付賄款170,000元、191,000元、18,000元予接獲田寬裕通知前來之莊北晨、郭吉雄及張得祿,易明宏並交代莊北晨、郭吉雄、張得祿賄款每票1千元,約投票權人投票予被付懲戒人。郭吉雄、莊北晨、張得祿收受賄款之其中各1千元,分為其等本人投票予被付懲戒人之賄款;其餘款項,則為其等各自準備交付他人之賄款。易明宏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趙禛雄住處,將賄選款項共51,000元交予趙禛雄不知情之媳婦,轉交趙禛雄。趙禛雄收受之賄款其中1千元為其受期約賄選之款項,其餘款項則係準備交付他人賄選。

七、【豐田村賄款之發放及松竹村松東部落預備賄選】易明宏於94年12月2日上午10時許,○○○鄉○○村○○路元帥府前,將豐田村之賄款32,000元交由田寬裕請其轉交蘇永昌。蘇永昌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大埤鄉豐田村某廟前,收受田寬裕轉交之上開賄款,即於當日下午1時許,在其住處將該賄款32,000元交予許決,告知許決每票1千元。許決收受之賄款,其中1千元為其本身之賄款外,其餘款項則為預備發放其他投票權人。蘇永昌復在其住處基於上開概括犯意,評估其住處鄰居即松竹村松東部落部分尚有3戶投票權人可供賄選,乃陸續書寫在紙上,準備交予易明宏發放賄款,而實施預備賄選之行為。

八、【搜索扣押】嗣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於94年12月2日下午1時許,指揮警察、調查員持搜索票,分別在下述地點查扣下列物品:

(一)在蘇永昌住處,蘇永昌見警察前來,為湮滅證據,趁機將剛書寫完成之松東部落預備賄選紙條自口中吞入。警方經許決同意搜索後,同時在許決口袋查扣賄款千元紙鈔32張,其中1張為許決收受之賄款,餘31張為預備發放之賄款。

(二)在游學義住處,查扣賄款千元紙鈔44張(其中1張為游學義收受之賄款,餘43張為預備發放之賄款)及易明宏製作之賄選名單1張。

(三)在曾耀祥住處,查扣賄款千元紙鈔105張(其中1張為曾耀祥收受之賄款,餘104張為預備發放之賄款)及曾耀祥統計賄選對像、金額、人數所使用之紙張1張。

(四)在翁瑞和住處,查扣賄款千元紙鈔14張(其中1張為翁瑞和收受之賄款,餘13張為預備發放之賄款)及易明宏製作之賄選名單1張。

(五)在張明春住處,查扣賄款千元紙鈔23張,其中1張為張明春收受之賄款,餘22張為預備發放之賄款。

(六)在張憲正住處,查扣賄款千元紙鈔4張,其中1張為張憲正收受之賄款,餘3張為預備發放之賄款。

(七)在張芳男位於○○鄉○○村○○○街○號住處,查扣賄款千元紙鈔21張,其中1張為張芳男收受之賄款,餘20張為預備發放之賄款。

(八)在謝良修住處,經同意搜索,查扣賄款千元紙鈔10張,其中1張為謝良修收受之賄款,餘9張為預備發放之賄款。

(九)在張得祿住處,查扣賄款千元紙鈔18張,其中1張為張得祿收受之賄款,餘17張為預備發放之賄款。

(十)經搜索謝景杉住處,謝景杉主動交付賄款千元紙鈔70張(其中1張為謝景杉收受之賄款,餘69張為預備發放之賄款)。

(十一)在郭吉雄住處,經同意搜索,查扣易明宏製作裝填賄款現金之信封1個。

九、【被付懲戒人脫逃未遂】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94年12月2日下午2時50分許,指揮警方持拘票○○○鄉○○路○號被付懲戒人競選總部,拘提被付懲戒人解送該署。詎被付懲戒人甫下警備車正行進入法警室,準備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際,竟另起脫逃之犯意,趁隙拔腿向外奔跑,並跳上尾隨在警備車後方,為林義凱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林義凱基於使被付懲戒人便利脫逃之犯意,搭載被付懲戒人迅速倒車脫逃,適遇民眾駕車自後方駛來,堵住去路,致無法駛離現場。被付懲戒人見狀旋即下車徒步往雲林地檢署第二辦公室方向逃逸,嗣為法警林健俊、斗南分局偵查佐林絡洲在第二辦公室對面廁所旁逮捕,因而脫逃未遂。

參、刑事部分,被付懲戒人所為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案,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於108年11月28日以107年度上訴緝字第963號刑事判決,撤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第一審科刑判決(93年度訴字第710號),改判被付懲戒人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沒收部分從略),於同年12月20日確定。而賄選等案件,則經臺南高分院於108年2月27日以107年度選上訴字第973號刑事判決撤銷雲林地院關於被付懲戒人科刑之第一審判決(94年度選訴字第15號),改判被付懲戒人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沒收部分從略);又依法逮捕之人脫逃,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從略),於同年3月18日確定。

乙、上開事實,關於

一、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部分:有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訴緝字第963號刑事判決之記載,及同院109年1月13日109南分院正刑維107上訴緝963字第00396號函可稽。又被付懲戒人於偵查及臺南高分院審理時坦承上情不諱,核與證人黃玉猜、吳崑澤、吳昆智、李天賜、邱慶常、陳永源、黃火成之證詞大致相符,且有吳崑澤彰化銀行土庫分行之帳號052771自85年1月間起至86年10月間止之活期存款明細分類帳、吳崑澤及李特山名片、雲林地院93年度聲搜字第404、408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縣大埤鄉公所95年7月17日函文及附件、黃玉猜貪污案歷次筆錄影本、黃玉猜之大埤鄉農會交易明細表存於上開刑事案卷為憑,並有刑事卷附下列證據可佐:

(一)大埤鄉公所95年12月7日埤鄉民字第0950011043號函復被付懲戒人任職大埤鄉第12、13屆鄉長資料、大埤鄉民代表會95年12月6日埤鄉代字第0950000770號函復黃玉猜曾任第15屆鄉民代表等函文資料。

(二)大埤鄉公所95年12月8日埤鄉建字第0950011044號函、95年12月14日埤鄉建字第0950011318號函復下述資料:

1.附表編號1「主農路四至主農路三農路改善工程」:①工程預算書移送發包中心簽呈。②工程預算書(含預算書、工程基本單價計算表、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土方計算書、級配料計算書)。③開標簽呈。④擇定廠商名單。⑤領取招標文件通知函稿。⑥呈請核定底價簽呈。⑦工程底價單。⑧太龍、邦益及永智公司投標資料(均含單價分析表、工程估價書、切結書、工程補充說明書、標單)。⑨比價紀錄表。⑩押標金退還清冊。⑪永智公司當標簽呈。⑫工程合約(含工程合約、合約保證書、保證人資料)。⑬驗收完畢簽呈(含驗收紀錄表)。⑭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報告書。⑮瀝青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報告。⑯增加工程款簽呈、撥款簽呈、工程開工、竣工呈報表、保固切結書。⑰支出憑證(永智公司統一發票)。

2.附表編號2「豐岡村田心子排水改善工程」:①工程預算書(含預算書、工程基本單價計算表、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土方計算書、施工標示牌詳圖、施工說明書、「位置圖、標準斷面圖」)。②工程設計委託契約書。③工程合約(含工程合約、合約保證書、比價紀錄表、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崇裕水泥與福群瀝青公司切結書、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施工說明書)。④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含營繕工程結算明細表、工程數量計算表、「位置圖、標準斷面圖」、「平面圖、縱橫斷面圖」、「平面圖、縱橫斷面圖、矩型箱涵詳圖」、「護坡、排水溝、版蓋、鑄鐵蓋等詳圖」、「橫斷面圖」、施工前、中、後照片、工程完工呈報書、工程保固切結書)。

3.附表編號3「大埤鄉道路工程2-2 」:①永智公司得標簽呈。②第一次修正(變更設計)施工預算書。③工程合約(含工程合約、合約保證書、保證人資料)。④工程竣工呈報表。⑤第一次變更設計施工預算書送核簽呈。⑥驗收完畢簽呈(含驗收紀錄表)。⑦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⑧瀝青混合物瀝青含量試驗報告單。⑨驗收結算簽呈。⑩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含工程結算明細表、工程數量計算表、土方計算表、級配料計算書)。⑪撥款簽呈。⑫工程保固切結。⑬支出憑證(永智公司統一發票)。⑭太龍、永智及邦益公司投標資料(均含單價分析表、工程估價書、第一號明細表、第二號明細表、切結書、標單、工程補充說明書)。⑮比價紀錄表。⑯押標金退還清冊。⑰工程底價單、核定底價簽呈、擇定廠商名單、領取招標文件通知函稿、開標簽呈。⑱工程預算書移送發包中心簽呈。⑲原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道路工程中區測量規劃設計隊函。

4.附表編號4「三結村頂埤道路改善工程」:①工程預算書(含預算書、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土石方計算表、施工說明書、「縱橫、斷面設計圖、施工位置圖」)。②工程設計委託契約書。③工程合約(含工程合約、合約保證書、比價紀錄表、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崇裕水泥與福群瀝青公司切結書、工程估價表暨單價分析表、施工說明書)。④開工呈報書、完工報告書、工程保固切結書。⑤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含數量合計表、工程數量計算表、土石方計算表、「縱橫、斷面設計圖、施工位置圖」)。

5.附表編號5「大德村道路改善工程」:雲林縣政府85年5月20日85府民業字第061364號函檢送原臺灣省政府補助本縣各鄉鎮市各項建設核辦工程發包紀錄及補助款一覽表。

6.附表編號6「豐岡村道路改善工程」:雲林縣政府85年5月20日85府民業字第061364號函檢送原臺灣省政府補助本縣各鄉鎮市各項建設核辦工程發包紀錄及補助款一覽表。

7.附表編號7「尚義村道路改善工程」:①第一次開標簽呈、擇定廠商名單(東林、富元及進耀公司)。②85年5月31日發文之領取招標文件通知函稿。③第一次核定底價簽呈及工程底價單。④東林公司、富元公司及進耀公司投標資料(均含單價分析表、工程投標印模單、切結書、標單、營利事業登記證)。⑤第一次比價紀錄表、押標金退還清冊。⑥工程預算書移送發包中心簽呈。⑦雲林縣政府85年5月20日85府民業字第061364號函檢送原台灣省政府補助本縣各鄉鎮市各項建設核辦工程發包紀錄及補助款一覽表。⑧第二次擇定廠商名單(太龍、永智、銘晟公司)。⑨領取招標文件通知函稿、呈請核定底價簽呈。⑩第二次開標簽呈、工程底價單。⑪太龍公司投標資料(含單價分析表、工程投標印模單、切結書、標單)。⑫永智、銘晟公司投標資料(均含工程估價書、單價分析表、工程投標印模單、切結書、標單)。⑬85年6月18日永智公司當標簽呈、第二次比價紀錄及押標金退還清冊。

8.附表編號8「尚義村及聯美村排水改善工程」:①85年5月15日簽辦聯美村排水改善工程發包簽呈。②85年5月15日聯美村排水改善工程之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案件通知單。③85年4月聯美村排水改善工程預算書移送發包中心簽呈。④85年6月尚義村及聯美村排水改善工程預算書移送發包中心簽呈。⑤工程預算書(含預算書、工程基本單價計算表、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土方計算書)。⑥雲林縣政府85年6月10日85府民業字第070441號函。⑦開標簽呈。⑧擇定廠商名單。⑨領取招標文件通知函稿。⑩呈請核定底價簽呈。⑪工程底價單。⑫比價紀錄表。⑬押標金退還清冊。⑭銘晟、太龍及永智公司投標資料(均含切結書、標單、工程估價書、單價分析表、工程補充說明書)。⑮永智公司當標簽呈。⑯工程合約(含工程合約、合約保證書、保證人資料)⑰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報告。⑱驗收報告、驗收結算簽呈、工程保固切結書、開工呈報表、竣工呈報表。⑲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含工程結算明細表、工程數量計算表、土方計算表、級配料計算書)。⑳撥款簽呈、支出憑證(永智公司統一發票)。

9.附表編號9「西鎮村及豐岡村排水改善工程」:①雲林縣政府85年6月10號85府民業字第0740441號函。②比價紀錄表

10.附表編號10「農路七農路改善工程」:①呈核工程預算書簽呈。②縣府同意工程預算書函文。③工程預算書(含預算表、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表、施工說明書)。④開標簽呈⑤領取招標文件通知函稿。⑥擇定廠商名單。⑦核定底價簽呈。⑧工程底價單。⑨太龍、永智及銘晟公司投標資料(均含切結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工程補充說明書、標單、包商估價單)。⑩比價紀錄表、押標金退還清冊。⑪永智公司當標簽呈、工程合約(含工程合約、合約保證書、保證人資料)。⑫工程開工呈報表、驗收完畢簽呈(含驗收紀錄表)、工程竣工呈報表。⑬瀝青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報告、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報告。⑭撥款簽呈、扣款簽呈、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含工程結算明細表、工程數量計算表)。⑮工程保固切結書。⑯支出憑證(永智公司統一發票)。

11.附表編號11「三結村道路改善工程」:①工程預算書(含預算表、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表、施工說明書)。②工程設計委託契約書。③結算驗收證明書。

12.附表編號12「北和村道路改善工程」:①工程預算書(含預算表、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表、施工說明書)。②工程設計委託契約書。③結算驗收證明書。

13.附表編號13「R52-1農路改善工程」:比價紀錄表等件影本。

二、賄選等部分:有臺南高分院107年度選上訴字第973號刑事判決影本,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被付懲戒人於臺南高分院審理時亦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易明宏、黃榮振、易永村、蘇永昌、田寬裕之供述相符,並與證人莊北晨、郭吉雄、趙禛雄、劉達雄、張芳男、張憲正、張明春、曾耀祥、沈天來、張長科、謝景杉、游學義、翁瑞和、謝良修及法警林健俊等證述情節一致,復有查扣之前揭賄款、賄款名單、裝填賄款現金之信封,以及拘提被付懲戒人之拘票暨現場照片等可憑。

三、被付懲戒人於95年間提出於本會之書面答辯,雖否認有上開違失行為,然依前開刑事判決及相關證據資料,足徵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中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事證已臻明確,前於本會所辯各詞尚無足採,其違失行為堪以認定。

丙、按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係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之95年3月21日繫屬本會,有本會之收文章可按。

依上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本件應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修正施行後第2條規定,對被付懲戒人較為有利。

丁、被付懲戒人身為民選鄉長,因自身債務壓力,竟對其職務掌管之工程發包標案,指定特定廠商參與比價,且藉由黃玉猜收取回扣,以抵償私人債務;另其身為候選人,卻行賄買票,破壞選舉公平,復脫逃未遂,核其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刑法之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謹慎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違法執行職務行為與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將導致民眾喪失對鄉長職位之尊重與鄉長應依法綜理鄉政之信賴,並破壞公平選舉制度,重創公務員廉潔、謹慎形象,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前開刑事判決,已足認事證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鄉長,竟多次利用興辦工程之機會,向業者收取回扣,復以賄選方式破壞公平選舉制度,且有脫逃未遂行為,違反善良守法風氣,情節非輕,並審酌同法第10條所列各款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戊、移送意旨依雲林地院93年度訴字第710號判決意旨及雲林地檢署檢察官94年度選偵字第93等號起訴意旨,認被付懲戒人尚有與黃玉猜共同洩漏附表所示13件工程之底價,以及推由易明宏於94年12月2日,分別將賄款10幾萬元交付張得祿、將賄款2、3萬元交予田寬裕,再由張得祿、田寬裕各發放予豐岡村、嘉興村之不詳投票權人,另涉有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之違失行為云云。惟查前開部分,均經刑事法院認無證據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有相關之犯罪,因而不另諭知無罪,有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訴緝字第963號、107年度選上訴字第973號判決可按。本會亦查無被付懲戒人有該部分違失行為之確切證據,爰不併付懲戒,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修正施行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呂丹玉委 員 黃梅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玲憶附表:

┌─┬───────┬──────┬──────┬──────┬──────┬────┬────┬────────┐│編│工 程 名 稱│核 定 底 價 │得 標 金 額 │開 標 日 期 │給付工程款 │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備 註││號│ │(新臺幣) │(新臺幣) │ │日 期 │ │ │ │├─┼───────┼──────┼──────┼──────┼──────┼────┼────┼────────┤│1 │主農路四至主農│1,700,000元 │1,679,000元 │85年3月14日 │85年9月3日 │永智公司│太龍公司│1.得標金額占核定││ │路三農路改善工│ │ │ │ │ │邦益公司│ 底價之百分比:││ │程 │ │ │ │ │ │ │ 98.76%。 ││ │ │ │ │ │ │ │ │2.得標金額15% 為││ │ │ │ │ │ │ │ │ :251,850元。 │├─┼───────┼──────┼──────┼──────┼──────┼────┼────┼────────┤│2 │豐岡村田心子排│4,400,000元 │4,380,000元 │85年3月28日 │85年8月3日 │永智公司│太龍公司│1.得標金額占核定││ │水改善工程 │ │ │ │ │ │邦益公司│ 底價之百分比:││ │ │ │ │ │ │ │ │ 99.55%。 ││ │ │ │ │ │ │ │ │2.得標金額15% 為││ │ │ │ │ │ │ │ │ :657,000元。 │├─┼───────┼──────┼──────┼──────┼──────┼────┼────┼────────┤│3 │大埤鄉道路工程│3,300,000元 │3,290,000元 │85年4月8日 │85年12月23日│永智公司│太龍公司│1.得標金額占核定││ │2-2 │ │ │ │ │ │邦益公司│ 底價之百分比:││ │ │ │ │ │ │ │ │ 99.69%。 ││ │ │ │ │ │ │ │ │2.得標金額15% 為││ │ │ │ │ │ │ │ │ :493,500元。 │├─┼───────┼──────┼──────┼──────┼──────┼────┼────┼────────┤│4 │三結村頂埤道路│4,070,000元 │4,030,000元 │85年5月21日 │85年8月20日 │永智公司│太龍公司│1.得標金額占核定││ │改善工程 │ │ │ │ │ │宏福公司│ 底價之百分比:││ │ │ │ │ │ │ │ │ 99.01%。 ││ │ │ │ │ │ │ │ │2.得標金額15% 為││ │ │ │ │ │ │ │ │ :604,500元。 │├─┼───────┼──────┼──────┼──────┼──────┼────┼────┼────────┤│5 │大德村道路改善│2,350,000元 │2,315,000元 │85年6月7日 │85年9月18日 │永智公司│太龍公司│1.得標金額占核定││ │工程 │ │ │ │ │ │邦益公司│ 底價之百分比:││ │ │ │ │ │ │ │ │ 98.51%。 ││ │ │ │ │ │ │ │ │2.得標金額15% 為││ │ │ │ │ │ │ │ │ :347,250元。 │├─┼───────┼──────┼──────┼──────┼──────┼────┼────┼────────┤│6 │豐岡村道路改善│2,390,000元 │2,350,000元 │85年6月7日 │85年9月19日 │永智公司│太龍公司│1.得標金額占核定││ │工程 │ │ │ │ │ │邦益公司│ 底價之百分比:││ │ │ │ │ │ │ │ │ 98.32%。 ││ │ │ │ │ │ │ │ │2.得標金額15% 為││ │ │ │ │ │ │ │ │ :352,500元。 │├─┼───────┼──────┼──────┼──────┼──────┼────┼────┼────────┤│7 │尚義村道路改善│2,350,000元 │2,320,000元 │85年6月18日 │85年9月18日 │永智公司│太龍公司│1.得標金額占核定││ │工程 │ │ │ │ │ │銘晟公司│ 底價之百分比:││ │ │ │ │ │ │ │ │ 98.72%。 ││ │ │ │ │ │ │ │ │2.得標金額15% 為││ │ │ │ │ │ │ │ │ :348,000元。 │├─┼───────┼──────┼──────┼──────┼──────┼────┼────┼────────┤│8 │尚義村及聯美村│3,300,000元 │3,280,000元 │85年6月29日 │86年1月10日 │永智公司│太龍公司│1.得標金額占核定││ │排水改善工程 │ │ │ │ │ │銘晟公司│ 底價之百分比:││ │ │ │ │ │ │ │ │ 99.39%。 ││ │ │ │ │ │ │ │ │2.得標金額15% 為││ │ │ │ │ │ │ │ │ :492,000元。 │├─┼───────┼──────┼──────┼──────┼──────┼────┼────┼────────┤│9 │西鎮村及豐岡村│2,840,000元 │2,810,000元 │85年6月29日 │86年1月14日 │永智公司│太龍公司│1.得標金額占核定││ │排水改善工程 │ │ │ │ │ │銘晟公司│ 底價之百分比:││ │ │ │ │ │ │ │ │ 98.94%。 ││ │ │ │ │ │ │ │ │2.得標金額15% 為││ │ │ │ │ │ │ │ │ :421,500元。 │├─┼───────┼──────┼──────┼──────┼──────┼────┼────┼────────┤│10│農路七農路改善│1,520,000元 │1,495,000元 │85年7月9日 │85年12月13日│永智公司│太龍公司│1.得標金額占核定││ │工程 │ │ │ │ │ │銘晟公司│ 底價之百分比:││ │ │ │ │ │ │ │ │ 98.36%。 ││ │ │ │ │ │ │ │ │2.得標金額15% 為││ │ │ │ │ │ │ │ │ :224,250元。 │├─┼───────┼──────┼──────┼──────┼──────┼────┼────┼────────┤│11│三結村道路改善│2,400,000元 │2,375,000元 │85年7月6日 │85年9月20日 │永智公司│太龍公司│1.得標金額占核定││ │工程 │ │ │ │ │ │銘晟公司│ 底價之百分比:││ │ │ │ │ │ │ │ │ 98.96%。 ││ │ │ │ │ │ │ │ │2.得標金額15% 為││ │ │ │ │ │ │ │ │ :356,250元。 │├─┼───────┼──────┼──────┼──────┼──────┼────┼────┼────────┤│12│北和村道路改善│2,390,000元 │2,360,000元 │85年7月26日 │85年9月20日 │永智公司│太龍公司│1.得標金額占核定││ │工程 │ │ │ │ │ │銘晟公司│ 底價之百分比:││ │ │ │ │ │ │ │ │ 98.74%。 ││ │ │ │ │ │ │ │ │2.得標金額15% 為││ │ │ │ │ │ │ │ │ :354,000元。 │├─┼───────┼──────┼──────┼──────┼──────┼────┼────┼────────┤│13│R52-1 農路改善│1,720,000元 │1,690,000元 │85年9月10日 │86年6月16日 │永智公司│太龍公司│1.得標金額占核定││ │工程 │ │ │ │ │ │銘晟公司│ 底價之百分比:││ │ │ │ │ │ │ │ │ 99.00%。 ││ │ │ │ │ │ │ │ │2.得標金額15% 為││ │ │ │ │ │ │ │ │ :253,500元。 │└─┴───────┴──────┴──────┴──────┴──────┴────┴────┴────────┘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