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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8 年清字第 13253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53號移 送機 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代 表 人 侯友宜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蔡宗欣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佐理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蔡宗欣申誡。

事 實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蔡宗欣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緣被付懲戒人係本市板橋區公所(以下簡稱板橋區公所)會計室佐理員,經查渠於任職期間具有公司董事身分,經板橋區公所於銓敘部建置之「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勾稽比對而悉上情(證據一)。

(二)案經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查處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嗣召開主計處及所屬主計機構107年下半年及108年上半年考績委員會第6次會議,並請被付懲戒人出席陳述意見(證據二),依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並提供書面資料略以:「金色密碼國際有限公司」係被付懲戒人母親於103年設立,因104年「金色密碼國際有限公司」一位董事退股,而由被付懲戒人之母親請求掛名擔任董事,期間未實質參與經營亦未支領報酬,並於107年12月21日辦理解任董事,同年月24日完成解任登記(證據三)。主計處審認被付懲戒人於任職公職後仍具有營業中之公司「金色密碼國際有限公司」董事身分(同證據一及證據四),惟未有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等情事(證據五),爰認被付懲戒人屬銓敘部訂定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表」中態樣(七):知悉並掛名公司負責人及董事,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仍屬違法(證據六),建請本府予以移付懲戒。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均影本,各一份):

(一)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兼職查核結果。

(二)新北市政府主計處及所屬主計機構107年下半年及108年上半年考績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節錄)。

(三)被付懲戒人108年1月3日陳述意見書及其附件。

(四)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

(五)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蔡宗欣係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以下簡稱板橋區公所)會計室佐理員,於任公職期間,仍擔任「金色密碼國際有限公司」董事,經板橋區公所於銓敘部建置之「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勾稽比對發覺後,被付懲戒人即於107年12月21日辦理解任董事,同年月24日完成解任登記。

二、以上事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兼職查核結果、新北市政府主計處及所屬主計機構107年下半年及108年上半年考績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節錄)、被付懲戒人108年1月3日陳述意見書及其附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出具之被付懲戒人104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通知,並未提出答辯,惟其於新北市政府主計處及所屬主計機構107年下半年及108年上半年考績委員會第6次會議中,曾列席並提出陳述意見書,坦承係應其母親之請求而擔任「金色密碼國際有限公司」董事等情屬實,雖另稱:未實質參與經營,亦未支領報酬云云,但經營商業並不以本人親自參與業務處理或實際支領報酬為必要。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三、經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蘇振堂委 員 吳謀焰委 員 邵燕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