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08年度清字第13269號移 送 機 關 財政部代 表 人 莊翠雲被 付懲戒 人 簡中楠 原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股長(已歿)
盧廷峯 原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課員(已歿)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機關財政部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莊翠雲,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5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簡中楠、盧廷峯依序於民國114年9月5日、115年3月1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且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吳光釗法 官 周玫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