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88號移 送機 關 法務部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代 表 人 蔡清祥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王祥安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科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法務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王祥安記過壹次。
事 實法務部移送意旨略以:
壹、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本案被付懲戒人王祥安於任公職期間,兼任「中華風水真經研究學會(成立日期:96年9月1日,核准立案字號:0000000000,以下簡稱研究學會)」理事,另於個人臉書載有風水堪輿等服務項目字樣及兼售相關叢書等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第14條第1項兼職之限制等規定,應予移付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由敘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自84年8月18日起擔任公職(時任臺灣臺東看守所雇員),期間歷經多次職務異動,於105年8月10日調任本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以下簡稱機關名稱)。本案緣於民眾致本部及本部矯正署首長信箱,檢舉被付懲戒人涉有違法兼職、經營商業等情事。
二、查被付懲戒人曾分別於105年5月11日、同年8月10日及107年6月4日具結其無經營商業行為及違法兼職之情形,惟其仍自104年12月27日起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屬人民團體法第4條第2款規定之社會團體「中華風水真經研究學會」理事,經服務機關告知其涉有違法兼職情事,爰於本(108)年2月24日始辭去該職務。另被付懲戒人於個人臉書載有「服務項目:堪宅、解符咒、靈界保護、風水疾病、尋龍點穴」、「卦神加持轉換職場」、「通靈算命_加持護法_協助客戶當選105年農會理監事選舉」及客戶詢價、出價等字樣,據被付懲戒人於報告書及該研究學會本年3月19日函示,被付懲戒人為該研究學會之會員,接受該研究學會委託協助辦理「公益堪宅」服務,由受公益服務之個案人員贊助該研究學會會費,以示認同該研究學會運作,且曾要求公益堪宅老師們架設臉書粉絲專頁以宣傳該研究學會活動成果云云。
三、復查被付懲戒人亦於個人臉書販售其授權該研究學會出版之電子書籍,被付懲戒人自陳係該研究學會推舉其代為推銷該研究學會出版書籍,其僅為協助架設書店,每一本書的出版者皆為該研究學會,販售所得歸該研究學會後,再依比例分配予作者云云。
貳、依銓敘部104年9月4日部法二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員如擬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無論是否領有報酬,均應經權責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查被付懲戒人於104年12月27日起至本年2月23日止兼任「中華風水真經研究學會」理事,雖自陳為無給職,然未事先經服務機關許可,縱已辭去該研究學會理事一職,仍違反前開規定,按銓敘部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增列之「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係屬態樣九:「兼任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次依銓敘部94年1月7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規定略以,某甲於下班後為民眾畫符驅魔及解運,因係屬以技藝而為之營業行為,為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查被付懲戒人於個人臉書載有堪宅等服務項目字樣,以風水堪輿之技藝為該研究學會進行公益堪宅,再由受服務之個案以贊助會員身分捐助該研究學會會費之行為,難謂非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又依銓敘部95年4月28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參加出版社所舉辦之促銷活動,如有兼售書籍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仍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查被付懲戒人於個人臉書販售其授權該研究學會出版之電子書籍,違反前開規定。綜上,被付懲戒人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第14條第1項兼職之限制等規定,惟考量其未因兼職而影響本職業務之推動,所涉情節較輕微,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之規定移付懲戒。
參、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證物1至3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不提供當事人閱覽):
1、本部107年度第10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1份。
2、本部矯正署108年5月30日法矯署人字第00000000000號函、該署108年度第6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及附件各1份。
3、本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108年4月22日屏所人字第00000000000號函、該所108年度第3次及第4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及行政調查報告各1份。
4、本部108年6月11日法人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及108年6月21日改期通知電子郵件(含簽收資料)各1份。
5、中華風水真經研究學會108年2月24日華真會字第108002號及同年3月19日華真會字第0000000號函各1份。
6、被付懲戒人108年2月14日書面報告、相關補充資料(107年3月起至108年3月止郵局存簿交易明細資料、105及106年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出版契約書)及同年6月14日書面報告各1份。
7、銓敘部相關釋例1份。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含證4至證7)通知被付懲戒人王祥安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書,已於108年7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提出答辯,先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係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科長,於任公職期間,分別於105年5月11日、同年8月10日及107年6月4日具結其無經營商業行為及違法兼職之情形。惟被付懲戒人自104年12月27日起,未經服務機關之許可,兼任屬人民團體法第4條第2款規定之社會團體「中華風水真經研究學會」(下稱風水真經學會)理事,未受有報酬,經服務機關告知其涉有違法兼職情事,爰於108年2月24日辭去該職務。另被付懲戒人於個人臉書上載有「服務項目:堪宅、解符咒、靈界保護、風水疾病、尋龍點穴」、「卦神加持轉換職場」、「通靈算命-加持護法-協助客戶當選105年農會理監事選舉」及客戶詢價、出價等字樣,接受風水真經學會委託協助辦理「公益堪宅」服務,由受公益服務之個案人員贊助風水真經學會會費,以示認同該學會之運作,且曾要求公益堪宅老師們架設臉書粉絲專頁以宣傳該研究學會活動成果。另被付懲戒人亦於個人臉書上販售風水真經學會出版之電子書籍,每一本書的出版者皆為該研究學會,販售所得歸該研究學會後,再依比例分配予作者,從事兼售書籍及具商業宣傳之行為。
三、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分別於105年5月11日、同年8月10日及107年6月4日具結其無經營商業行為及兼職情形調查表、被付懲戒人自104年12月27日起當選風水真經學會理事之當選證明書、風水真經學會108年2月24日華真會字第108002號函同意被付懲戒人請辭理事、風水真經學會108年3月19日華真會字第0000000號函說明被付懲戒人接受風水真經學會邀請擔任公益堪宅活動老師,有堪宅需求者接受該會安排服務,依慣例皆以贊助會員身分捐助該會贊助會費、被付懲戒人臉書網址相關圖文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可認定。
四、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業務;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前段、第14條之3定有明文。公務員有違反上開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復為同法第22條前段所明定。上開規定,旨在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經營商業,有辱官常,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並本於公務員一人一職之原則,促其專心從事公務,避免影響本職工作之遂行,以達成公務員應忠心執行職務之目的。被付懲戒人於個人臉書上販售風水真經學會出版之電子書籍,從事兼售書籍及具商業宣傳之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被付懲戒人接受風水真經學會邀請擔任公益堪宅活動老師,有堪宅需求者,由該會安排被付懲戒人服務,雖依慣例皆以贊助會員身分捐助該會贊助會費,縱屬辦公時間以外之公餘時間兼任,但該業務既非依法令所規定兼任之業務,其接受風水真經學會之安排服務,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又被付懲戒人擔任風水真經學會理事,雖未受有報酬,但其未經服務機關之許可,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之職務,自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之規定。
另被付懲戒人分別於105年5月11日、同年8月10日及107年6月4日具結其無經營商業行為及兼職情形調查表,核與上述,被付懲戒人有違法經營商業及違法兼職之事實不符,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被付懲戒人之上述違法行為,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8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邵燕玲委 員 蘇振堂委 員 吳謀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豪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