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96號移 送機 關 法務部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代 表 人 蔡清祥 住同上3被付懲戒人 謝宏裕 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屏東縣調查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法務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謝宏裕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
甲、法務部移送意旨:
壹、被付懲戒人違失事實說明:
一、本案被付懲戒人係本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屏東縣調查站調查專員,前於該處苗栗縣調查站(下稱苗栗縣站)服務,於106年2月14日起至107年8月8日兼任組長期間,因涉嫌將調查局同仁製作之聲請通訊監察釋明書中含監察對象之內容及手機門號明細,以及偵辦案件中之詢問要點等資料洩密予私立育民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下稱育民工家)副校長柯宏緯等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起訴(證1)、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證2)在案。
被付懲戒人之違法行為對調查局形象聲譽影響甚鉅,且所涉洩密違失情節重大,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送請審理。
二、涉案事實:本案緣於107年7月20日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苗栗縣站,對育民工家副校長柯宏緯等人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執行搜索扣押,發現柯宏緯手機內有107年6月29日與被付懲戒人之LINE通聯紀錄「OK圖記」(證3),並在另一涉嫌人育民工家進修部臺中班班主任張春菊住家電腦內發現存有苗栗縣站「陳調查」人員之106年7月2日之詢問要點(證4)。經苗栗縣站人員於107年7月20日搜索當日初步詢問,柯宏緯告以該詢問要點係被付懲戒人提供,再由渠轉交給張春菊事先準備以因應調查,案情如次:
(一)被付懲戒人於106年2月間支援苗栗縣站偵辦苗栗縣通霄鎮農會總幹事參選人徐學承等涉嫌賄選案件,因而獲有調查官陳逸紋製作之聲請通訊監察釋明書中含監察對象徐永森等15人之部分釋明內容,及以調查官陳逸紋帳號登入「通訊監察系統」查閱行動電話09825XXXXX號等十餘支門號明細,竟持手機拍攝2張照片,於106年6月3日18時4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不應持有上開秘密之育民工家副校長柯宏緯知悉。
(二)被付懲戒人復於107年6月29日16時38分許起至17時35分許止,使用其辦公室電腦,以自己及調查專員陳長松之帳號密碼接續共計4次登入調查局「案件執行系統」(證5),而獲有育民工家涉嫌背信案承辦人即調查官江兆偉製作,預計要在107年7月2日對相關人士執行之詢問要點,竟持手機拍攝3張照片,於同日17時51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不應持有上開秘密之柯宏緯,再由柯員告知查證對象張春菊。
三、行政調查:為釐清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之行政責任,調查局針對被付懲戒人涉及洩密罪嫌等違失責任,於108年4月18日派員訪談被付懲戒人,情形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108年4月12日收到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被付懲戒人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有關徐學承等涉及賄選案件洩密部分之記載,坦承不諱,當時係因柯宏緯表示對於通霄地區農會選舉賄選狀況可以掌握,被付懲戒人想幫忙調查局轄區據點掌握及偵查農會賄選的情資,所以在未深思熟慮的狀態下,將通訊監察釋明書釋明內容及門號明細等資料拍照後以LINE傳給柯,但柯事後並沒有針對這些人提供具體的農會選舉賄選情資。
(二)被付懲戒人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有關育民工家涉及背信案洩密部分之記載,亦坦承不諱,當時是因為柯宏緯想了解育民工家案件偵辦進度及107年7月2日相關證人到苗栗縣站作證等相關情事,被付懲戒人才會去了解該案偵辦進度。當初被付懲戒人用自己的帳號登入後,並未發現本案,於是冒用該站調查專員陳長松帳號密碼登入案件執行系統找到本案之詢問要點,因為該詢問要點上面寫了106年7月2日(預計要在107年7月2日對相關人士的訪問要點,誤植為106年7月2日),故認為該要點應該已經詢問過,就將該要點以LINE照片傳給柯宏緯,柯員收到後只用LINE傳了一個「OK」,事後並沒有用電話聯絡,所以不清楚柯員事後如何運用。
(三)調查局案件執行系統留有被付懲戒人及同站調查專員陳長松等2人於107年6月29日以協辦筆錄身分登入該案之紀錄。
四、被付懲戒人107年7月20日報告書及補充意見略以(證6):
(一)被付懲戒人係於2、3年前於苗栗市某餐敘場合,經友人介紹認識柯宏緯,平時會提供教育年改、選舉賄選、地方民意代表涉貪等線索,為重要運用關係。
(二)107年6月26日柯宏緯主動與被付懲戒人聯繫,表示該校招生涉及背信、偽造文書等案被苗栗縣站調查,苗栗縣站也陸續通知多人到案說明,並提及同年7月2日將通知證人前往苗栗縣站查證,希望瞭解案件進度,被付懲戒人基於人情請託關係,便於同年6月29日16時許,以自己帳號密碼登入案件執行系統查看證人詢問要點,惟因並無參與案件偵辦無法查詢,乃冒用該站調查專員陳長松帳號密碼登入查詢證人詢問要點下載拍照,於同月日17時51分經由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柯宏緯(時任育民工家招生處主任)知悉。柯宏緯收到上開照片而獲悉該詢問要點後,當日近19時許,即趕赴育民工家進修部臺中班班主任張春菊位於臺中市○○區○○路住處告知上情。然因張春菊認為照片中詢問要點字體太小,柯宏緯遂將3張照片,利用手機以電子信箱郵寄方式寄至張春菊孫女林育貞電子信箱。嗣張春菊再將該照片檔另儲存於張春菊孫媳婦葉倢羭辦公室電腦桌面「育民相關資料」資料夾內。
(三)被付懲戒人因欠缺深思熟慮,才會將詢問要點轉傳給柯宏緯,因此造成調查局困擾,渠深感悔意,盼給予自新機會。
五、綜上,被付懲戒人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等違法失職情形,經調查局108年5月22日考績委員會第299次會議決議(證7),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建請移送貴會依法審理。本案復經本部108年7月25日108年度考績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證8),被付懲戒人所涉洩密違失行為,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應受懲戒之情形,爰依同法24條之規定移送貴會審理。
貳、被付懲處人所涉違失情節重大,應受懲戒。
參、證據:
1、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3月27日107年度偵字第5917號起訴書影本1份。
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6月11日108年度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書影本1份。
3、柯宏緯手機內107年6月29日與被付懲戒人之LINE通聯紀錄「OK圖記」影本1份。
4、張春菊住家電腦內存有苗栗縣站「陳調查」人員之106年7月2日之詢問要點影本1份。
5、被付懲戒人及陳長松等2人於107年6月29日以協辦筆錄身分登入本局案件執行系統之紀錄影本1份。
6、被付懲戒人107年7月20日、108年5月17日及108年7月18日書面陳述意見影本各1份。
7、本部調查局108年6月17日調人貳字第00000000000號函、該局108年5月22日考績委員會第299次會議審議資料及簽到表影本各1份,內附附件如下:
(1)本部調查局政風室108年4月18日訪談紀錄影本1份。
(2)本部調查局政風室108年5月6日第00000000000號簽影本1份。
(3)本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被付懲戒人涉嫌洩密案行政調查報告影本1份。
(4)本部調查局政風室108年5月16日調政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
8、本部108年7月25日108年度考績委員會第1次會議紀錄(節錄)及簽到表影本各1份。
9、本部108年7月8日法人決字第00000000000號及108年7月22日法人決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影本各1份(均含送達證書)。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係奉派於107年7月2日參與育民工家涉嫌背信不法案證人查證為參案人員,本身可以自己帳號登入系統查閱詢問要點,惟因該案本站已調查3年多,也陸續進行調卷、通知多人到案說明,期間亦更換3位承辦人(分別為王鈞賦、林靖渟及江兆偉),渠於107年6月29日下午4時許,以搜尋「承辦人江兆偉」案件方式未獲該案(因系統承辦人未更正仍為林靖渟),並誤認7月2日當天要開會討論局長蒞站事宜可能無法查詢,乃用自己電腦以調查專員陳長松帳號(該帳號為代請假其本人告知的)登入並以案名方式查詢得知106年已詢問過之要點,後來渠再登入本人帳號以「案名」方式,才找到同為已於106年詢問過之公版證人要點。(證1、6,107年偵字5917號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所列第二項不起訴參照)。
二、被付懲戒人係出於職務需要經營地方、拓展人脈,爭取工作績效而涉犯刑責,不具對價關係,且洩密之對象為地方運用關係,未將資訊另傳遞第三人,足見被付懲戒人犯行並非重大。又,被告洩密之苗栗縣通霄鎮農會總幹事參選人徐學承涉賄案,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選簡字第2號判決在案、及育民工家涉嫌背信案目前繫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3號審理中,顯見未因被付懲戒人洩密犯行影響偵查結果。又被付懲戒人自始就其犯行均坦承不諱,有及時反省改過之心,加上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及刑之宣告,被付懲戒人無再違犯之虞,是以,祈請委員考量渠平時素行良好、歷年工作績效優異,加上於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仍積極主動蒐報賄選情資,計發掘銅鑼鄉鄉民代表候選人陳00(法院已判決)等多件賄選案源及情資。綜上,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以啟自新之機會。
三、證據:引用移送機關所提出之:證1: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證6:報告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謝宏裕係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屏東縣調查站調查專員,前於該處苗栗縣調查站(下稱苗栗縣站)服務,於106年2月14日起至107年8月8日兼任組長期間,有如下之違法失職行為:
1.被付懲戒人於106年2月間支援苗栗縣站偵辦苗栗縣通霄鎮農會總幹事參選人徐學承等涉嫌賄選案件,因而獲有調查官陳逸紋製作之聲請通訊監察釋明書中含監察對象徐永森等15人之部分釋明內容,及以調查官陳逸紋帳號登入「通訊監察系統」查閱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等16組門號明細,竟持手機拍攝2張照片,於106年6月3日18時4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不應持有上開秘密之育民工家副校長柯宏緯知悉。
2.被付懲戒人復於107年6月29日16時38分許起至17時35分許止,在苗栗縣調查站內,使用其辦公室電腦,以自己及調查專員陳長松之帳號密碼接續共計4次登入調查局「案件執行系統」,而獲有育民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下稱育民工家)涉嫌背信不法案承辦人即調查官江兆偉製作,預計要在107年7月2日對相關人士執行之詢問要點(要點誤植為106年7月2日),明知上開內容為國防以外應保守之秘密,仍基於洩密之犯意,持手機拍攝3張照片,於同日17時51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不應持有上開秘密之柯宏緯(時任育民工家招生處主任)知悉。柯宏緯收到上開照片而獲悉該詢問要點後,當日近19時許,即趕赴育民工家進修部臺中班班主任張春菊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住處告知上情;柯宏緯並將3張照片利用手機以電子信箱郵寄方式,寄至張春菊孫女林育貞之電子信箱。嗣張春菊再將該照片檔案另儲存於其孫媳婦葉倢羭辦公室電腦桌面「育民相關資料」資料夾內。嗣於107年7月20日苗栗縣調查站另案搜索張春菊上開住處,發現葉倢羭辦公室電腦桌面上「育民相關資料」資料夾,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有柯宏緯手機內107年6月29日與被付懲戒人之LINE通聯紀錄「OK圖記」、張春菊住家電腦內存有苗栗縣站「陳調查」人員之106年7月2日之詢問要點、被付懲戒人及陳長松等2人於107年6月29日以協辦筆錄身分登入調查局案件執行系統之紀錄、被付懲戒人107年7月20日、108年5月17日及108年7月18日書面陳述意見、調查局政風室108年4月18日訪談紀錄、調查局政風室108年5月6日第00000000000號簽、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被付懲戒人涉嫌洩密案行政調查報告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於服務機關之報告書及提出於本會之答辯書亦坦承其事;被付懲戒人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洩密罪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5917號起訴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考。上開事實,足堪認為真實。
三、核被付懲戒人身為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調查官,就服務機關有關犯罪偵查之調查資料,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不應公開,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被付懲戒人將之洩漏予他人或相關當事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失職行為,其行為將使公眾喪失對其職務之信賴,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其他各款所定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吳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