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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8 年清字第 13326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326號移 送機 關 新竹縣政府 設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代 表 人 楊文科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任騏騰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隊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新竹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任騏騰降壹級改敘,併罰款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壹、新竹縣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任騏騰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

㈠、被付懲戒人係本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隊員,於106年12月8日在新竹市○區○○路○○○○號(客運)新竹站,將其所申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存摺及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不詳之「楊老師」所指定之「美妍」收受,並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密碼,嗣有不詳詐欺之人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於106年12月12日在Facebook網站刊登販售iPhone7 Plus等手機之不實訊息,並提供Line通訊軟體帳號供買家聯繫使用,致被害人林育汝以Line通訊軟體與自稱「賴冠丞」之詐欺人員聯繫後陷於錯誤,並於同日轉帳價金新臺幣2萬元至被付懲戒人所有之遠東商銀帳戶,嗣因被害人發現受騙報警而經查獲上情。

㈡、被付懲戒人前揭行為,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4月3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無罪,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判決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確定。

㈢、被付懲戒人於涉案後,歷經警方詢問、檢方起訴、院方為有罪判決確定前,皆未依規通報單位主管及政風單位,顯有嚴重違失,消防局業予記過二次之行政處分。

二、查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本案雖未被媒體揭露報導,惟對機關信譽不無影響。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及消防局108年9月17日108年度第5次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各1份):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

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⒊消防局108年第4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⒋消防局108年第5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⒌被付懲戒人記過二次獎懲令。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修正條文對照表內說明欄位之敘述可知:是否為該款所謂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係以其違法行為是否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為判斷標準。專職消防隊員一般主要負責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搶救生命之應急救援。本人之刑事案件並不影響公眾對消防員執行職務之信賴,貴會應予不受理之裁決為是。

二、本人面對此案,經警方約談、起訴到判決期間,皆認真於本份消防勤務工作,如因須出庭應訊卻碰上排班執勤,皆於事前排定休假赴訊,故在法院審理期間並無影響消防份內工作之執行。也因個人官司期間要維護個人名譽清廉,故自檢察官起訴開始,就沒選擇進入簡易法庭為認罪判決,希望親自出庭以捍衛個人名譽。

三、本人自事件發生後,為了機關之安寧及公務執勤上之穩定,未將此私人事件帶入工作單位以免徒增紛擾,更未對服務機關主管有任何不誠實之處,亦未有貪污之行為。但於判決之後因本人延誤向上通報,造成主管機關後續處理程序之困擾,深感抱歉,並坦然接受消防局記過二次之行政處分。倘若因本人誤遭詐騙集團利用而觸犯刑法,主管機關就認定本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清廉之規定,本人認為該理由牽強且難以接受。

四、本人觸犯刑案之事由單純,係因誤信詐騙集團之話術,而交付存摺等物以利借貸還款,後變成詐騙集團詐騙之犯案工具,導致涉入此案。另外,本人於法院庭訊中,已主動向受騙之被害人致歉,並賠償其財物損失,雙方達成民事和解,經法官表示讚許,懇請貴會亦能給予自新機會。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條文對照表1件。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任騏騰係新竹縣政府消防局隊員,其預見若將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遭利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不法使用,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12月8日,在新竹市○區○○路○○○○號(客運)新竹站,將其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楊老師」所指定之「美妍」收受,並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密碼,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有不詳姓名之詐欺者取得上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12月12日16時18分前之某時分,在Face-book網站刊登販售iPhone7 Plus等手機之不實訊息,並提供Line通訊軟體帳號供買家聯繫使用,致林育汝於106年12月12日16時18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自稱「賴冠丞」之詐欺者聯繫後,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45分許,轉帳價金新臺幣2萬元至被付懲戒人之上開帳戶。嗣因林育汝發現受騙而報警查獲,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7月9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判決,撤銷第一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無罪判決,改判論被付懲戒人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4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宣告緩刑2年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在遠東銀行申設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附於上開刑事案卷可稽,並經證人林育汝於刑事案件之警詢中證述其被害經過甚詳,被付懲戒人亦坦承前揭帳戶係其申設,及將存摺、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楊老師」所指定之收件人「美妍」,且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密碼等情,其幫助詐欺之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亦有該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判決影本在卷可憑。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稱:係因誤信詐騙集團之話術而交付存摺以利借貸還款等語。然查被付懲戒人具有相當生活經驗及社會歷練,應知貸款不須交付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且其一旦將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後,取得之人可任意利用該帳戶存提、轉匯款項,而作非法之途,詐財當然是其中極有可能之事,卻仍將之交予陌生人,嗣該帳戶金融卡果然被用為詐財之工具,被付懲戒人預見此結果之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已符合基於不確定故意而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要件。其所辯各語,顯係卸責之詞,尚非可採,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其以不確定故意,幫助他人詐財,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足以造成公眾對於公務員之不良印象,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5款、第7款、第3項、第15條第1項、第1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蘇振堂委 員 吳謀焰委 員 邵燕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