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000008號聲請人即移送機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段○號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代 理 人 賴建文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因本會108年度澄字第3532號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將本會108年度澄字第3532號案件於民國108年7月2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聲請人之代理人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108年7月2日準備期日筆錄有無應予聲請更正之處,爰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取得之錄音內容禁止轉拷及為非聲請目的之使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豪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