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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9 年澄字第 3561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9年度澄字第3561號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段○號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蔡樂生 澎湖縣白沙鄉赤崁國民小學校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蔡樂生記過貳次。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蔡樂生 澎湖縣馬公市中山國民小學前校長(自102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止,相當於薦任第9職等,106年8月1日調任澎湖縣白沙鄉赤崁國民小學校長迄今)。

貳、案由:被彈劾人蔡樂生經民眾多次檢舉「沉迷股市怠忽職守」且經澎湖縣政府調查證實已違反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之規定,多次勸阻後,仍未知警惕,除意圖對其所懷疑之澎湖縣馬公市中山國民小學(下稱中山國小)教師進行秋後算帳外,並持續委託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交易,復經媒體刊登、澎湖縣政府給予申誡處分後,依然故我,仍於上班時間頻繁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被彈劾人長期擔任國民小學校長,但未能廉潔自持以為師表,明知上班時間不能從事股票交易行為,然未能嚴守分際,謹慎自持,竟於擔任中山國小及澎湖縣白沙鄉赤崁國民小學(下稱赤崁國小)校長期間,利用上班時間頻繁進出股市,未能專心執行校長職務,經勸阻、媒體報導及懲處後,仍置之不理,持續頻繁委託股票買賣,並以虛偽不實之言詞狡辯,嚴重影響校長職務之執行,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1年2月6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6年2月18日(86)局考字第04427號函:「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內,應盡職負責,維持良好辦公紀律,不得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並請切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暨銓敘部78年12月7日78台華法一字第0000000號函規定審酌處理……」(證1、證2),另,99年5月18日澎湖縣政府亦訂定「澎湖縣政府公務人員上班時間應注意事項」明訂該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股票買賣與簽注彩券,是以,公務人員不得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

二、被彈劾人於102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擔任中山國小校長,並於106年8月1日調任赤崁國小校長(證3)。茲將被彈劾人之各項違失事實與證據,詳述如下:

(一)被彈劾人多次遭民眾以「沉迷股市怠忽職守」於澎湖縣政府縣長信箱檢舉,經該府多次勸導,仍置之不理,經派員調查後,卻於訪談時蓄意以不實陳述欺瞞該府:

1、民眾自105年6月6日起多次向澎湖縣政府縣長信箱陳述:「澎湖縣中山國小校長長期在校上班時間09:00~13:30專心於股市交易,交易金額達到百萬以上,僅能偶爾分心處理校務以致發生忘記讓學生參加英語讀者劇場比賽,孩子失去練習跟參加比賽機會或是忘了出席參加特色學校頒獎典禮等等,而已向上級長官教育處長說聲對不起就沒事了,但是對長年支持學校的家長、校友、納稅人實在難以交待……」等情事,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該府亦於同年10月6日由教育處督學到中山國小訪視,勸止被彈劾人於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證4,第4頁、第6頁)。

2、民眾後續仍陳述:「……105年10月6月上午10:10-11:20行政督學到校訪視之後,校長上班股市交易行為仍未改善,依然持續進行中。」(並附105年12月上班時間校長辦公桌上電腦之股市交易畫面)(證6),同年12月29日教育處督學再次到校訪談(證7,第20頁),訪談摘要中被彈劾人表示:「他從後面照的啦,我知道」並稱:「處長有和我講過這件事,你如果說有稍微在看離開時就把他關掉,我覺得說應該不會,蠻信任的,我大部分時間都在處理學生的事情和美術的事情,這偶而會這樣,就被拍到,他已經盯很久了,看你去巡學校或和駿達(主任)在一起的時候(就被拍了);那個界面(股市)上次政風室已經來看過了,我會去看所有的東西,你這樣講我知道,以後我真的會小心一點,你上次和我講,都沒有,我已經和你說沒有了,只是有時候手癢會看一下。」

3、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督學簽擬之訪談紀錄(證7,第18-19頁):

(1)「雖職無法調閱相關電腦資訊設備查證蔡校長是否從事股票買賣行為,但由蔡校長說詞仍能證實蔡校長已再次違反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規定(上網瀏覽股市)。」

(2)「本案蔡校長擔任學校主管職務,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且於105年6月6日、105年10月4日及105年12月26日多次遭民眾檢舉,本府亦多次勸止,仍無改善,建議鈞長針對蔡校長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申誡2次處分。」

4、106年1月9日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督學簽擬:建請鈞長同意對蔡校長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申誡2次處分,並召開校長成績考核會議辦理蔡校長成績考核。經該府縣長批示:「請備齊事證提考核會議。」

5、106年1月23日該府召開「澎湖縣10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提案討論被彈劾人記申誡2次案:應出席委員11人,實際出席人數9人,經投票表決結果,8位委員投反對票,因無明確證據,委員會不予通過(證8,第25頁)。

6、本院調查發現:

(1)被彈劾人分別於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基隆分公司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基隆分公司開設股票戶,委託上開2證券商買賣上市、上櫃股票。

(2)104年4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被彈劾人於股票交易時間(扣除被彈劾人中午12時之午餐及休息時間)委託買賣股票(委託證券商買進或賣出股票,但不一定成交)共計27,317筆(委託買進10,688筆、委託賣出16,629筆詳表1),平均每月委託買進或賣出股票約1,300筆 (買進509筆、賣出791筆),每日約有59筆 (以每月22個交易日計算)委託買進或賣出股票,顯見被彈劾人於交易市場委託買賣股票極為頻繁。

(3)被彈劾人於105年12月29日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督學到中山國小訪談其於上班時間從事股票交易行為案,仍於當日9、10、11、12、13時之間 (詳表2、3),委託買進或賣出40筆股票,被彈劾人於訪談時指稱:「我已經和你說沒有了,只是有時候手癢會看一下。」顯見,澎湖縣政府已非首次勸導被彈劾人不要於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然蔡員仍置之不理,且為蓄意以不實陳述欺瞞澎湖縣政府。

7、106年2月6日民眾再向澎湖縣政府檢舉(證9,第28頁):「…長不但緊追股市行情,還擔任操盤手參與股市交易,並且公開說謊瞞騙。」

(二)「澎湖縣10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因無明確證據,不予通過被彈劾人之處分案,然其仍未知警惕,除意圖對其懷疑爆料之中山國小教師進行秋後算帳外,並於遭新聞媒體刊登「遭檢舉上班炒股 校長說是財經研究」後,仍辯稱「上班時並不操作,只是偶爾當成金融教育了解」。復於澎湖縣政府調查時,蓄意隱瞞以「我就進來(校長室)看看(股市),事後我就把電腦關掉」等言詞隱瞞於上班時進行股票買賣之情事。被彈劾人對媒體報導及教育處訪查等警示行為置若罔聞,並未影響其委託買賣股票之行為,於報導當日及訪查當日與次日仍進行大量股票之委託買賣行為:

1、被彈劾人經澎湖縣10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不予通過處分案後,竟意圖將其認為爆料之教師蔡秉憲進行秋後算帳,將該教師送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爆料之情事,並於未有不適任事由,未經澎湖縣政府核准,於學期中更換該教師擔任五年級導師之職務改由教導主任兼任,肇致未符規定,使該教導主任被追繳導師費(證11、12)。

2、新聞媒體刊登被彈劾人上班時間買賣股票情形:

(1)106年5月12日新聞媒體刊登標題為「校長三度遭檢舉上班炒股辯稱『學習金融教育』」(證13,第82-91頁)。

(2)106年5月13日蘋果日報再刊登標題為「校長被爆上班炒股辯學金融」、「遭檢舉上班炒股票校長說是財經研究」內容與同年月12日相近之報導(證14,第92-94頁)。

3、澎湖縣政府就被彈劾人遭新聞刊登上班炒股之處置情形:

(1)106年5月18日澎湖縣政府督學至中山國小進行相關人員之訪視與調查,並作成澎湖縣政府教育處視導學校偶發或重大事件紀錄(證15,第99-109頁):

(2)106年6月6日教育處督學簽擬「建議依規定召開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並列入年度考核會。」經該府陳光復縣長批示「如擬」。

4、106年7月3日召開澎湖縣105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中山國小蔡樂生校長因使用公務電腦從事非公務行為,多次遭檢舉且經媒體刊載致有損校譽,記申誡1次以示警告 (證16,第114頁)。同年月12日澎湖縣政府以被彈劾人利用公務電腦從事非公務行為,多次遭人檢舉且經媒體刊載致有損及校譽,給予申誡1次處分。

5、本院調查被彈劾人委託授權代理買賣股票(證17,116頁)情形:

(1)群益證券帳戶:被彈劾人於104年1月6日與郭清和簽訂「委託授權/受任承諾代理買賣證券授權書」(證18,第119頁)。被彈劾人於群益證券之股票帳戶,104年1月6日前係由其親自交易,以後,除其本人外,受託人郭清和亦可代理委託證券商進行股票交易。

(2)凱基證券帳戶:被彈劾人未申請委託他人代理下單,故被彈劾人於凱基證券之股票交易帳戶係其本人進行交易(證19)。

6、被彈劾人股票帳戶買賣方式:

(1)群益證券(被彈劾人或委託授權郭清和代理交易):

〈1〉被彈劾人係以電子交易及電話方式委託買賣股票。

〈2〉以107年6月為例,被彈劾人之股票交易均為網路下單(證18,第118頁),IP位置(證20,第121頁)為140.127.247.68 (係赤崁國小使用之無線基地台位址)、1.172.177.55(本院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調閱107年6月使用該IP位置之使用人,因已逾保存期限,故未能提供使用者,證21)、140.

127.247.87(係校長室私人筆記型電腦位址)是以,被彈劾人雖有委託代理人代理買賣股票,但仍有使用赤崁國小無線基地台、赤崁國小校長室私人筆記型電腦IP位址,顯示,被彈劾人於群益證券開設之股票帳戶,除委託郭清和代理買賣外,仍有親自委託買賣股票之情形。

(2)凱基證券(無委託他人代理買賣股票):被彈劾人係以電子交易及電話方式委託買賣股票(證19)。

7、被彈劾人因澎湖縣政府無明確證據,處分案不予通過後,至媒體刊登新聞遭澎湖縣政府申誡1次處分間(106年1月1日至7月11日)委託買賣股票情形:

(1)被彈劾人於106年1月1日至7月11日委託證券商買進或賣出上市及上櫃股票共計5,400筆 (詳表4),以約6.5個月計算,平均每月委託買進或賣出上市上櫃股票約830筆,以每月22個交易日計算,平均每日委託買進或賣出股票近40筆,交易極為頻繁。

(2)以保守估計(即被彈劾人於群益證券之股票帳戶均由受託人郭清和交易)被彈劾人於上開期間委託買進或賣出股票仍達2,363筆,平均每月約為360筆,若以每月22個交易日計算,平均每日亦有約16筆之委託買賣股票情形。

(3)另扣除被彈劾人每日中午12時之用餐及休息時間(106年1月1日至7月11日,扣除中午12時)之911筆計算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情形 (詳表5),共計委託買賣股票4,489筆,以約6.5個月計算,平均每月委託買賣股票約690筆。

(4)以最保守方式統計(即扣除被彈劾人於群益證券股票帳戶委託買進或賣出筆數)被彈劾人委託買賣股票 (詳表6),共計1,977筆,以約6.5個月計算,平均每月委託約300筆,亦即以每月22日保守計算,每日約委託13筆。顯見,被彈劾人確於上班時間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遭新聞媒體刊登「遭檢舉上班炒股 校長說是財經研究」後,所為之辯解「上班時並不操作,只是偶爾當成金融教育了解」,實不足採。

(5)106年5月12日(星期五)媒體刊登被彈劾人上班炒股情形,然當日蔡員股票帳戶仍有95筆委託買進或賣出股票之行為,且從9時到13時間,每小時均有交易,其中委託凱基證券買進或賣出之股票有15筆,另次日(13日)媒體仍有相關報導,然被彈劾人仍有52筆委託買進或賣出股票之行為(詳附表一、二)。

(6)澎湖縣政府教育處於106年5月18日辦理「中山國民小學校長遭指控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調查案」至該校辦理訪查,被彈劾人於受訪查當日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筆數仍達30筆(1筆委託凱基證券,交易時間為13時),於交易時間(9:00至1

3:30),除11時外,每小時均有委託買進或賣出股票。即便當日督學係於交易時間後才辦理訪查,若以次日(即19日)統計,委託買賣之股票筆數更高達64筆(4筆委託凱基證券買進或賣出,其中上班時間委託之2筆為9:41、13:17),且每小時均有委託交易之行為。依據本院前開調查可知,被彈劾人即便是澎湖縣政府前往赤崁國小訪查是否於上班時間從事股票交易行為,其仍不受影響,持續進行股票委託買賣行為,且部分交易確認係屬被彈劾人於上班時間親自委託之交易。被彈劾人於澎湖縣政府訪查時所指稱:「如果檢舉屬實……這些資料都是舊資料,這些資料和縣府手上的資料差不多,他現在是同樣的資料不停地上去」顯為推諉之詞。

(三)被彈劾人「因使用公務電腦從事非公務行為,多次遭人檢舉且經媒體刊載有損校譽」,遭澎湖縣政府記申誡1次以示警告,引起社會訾議,本應對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多所警惕,更加謹守本分,然被彈劾人於受處分後,仍持續於上班時間大量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不知悔改有辱校長職務:

被彈劾人於遭澎湖縣政府處分後(106年7月12日至107年9月15日),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情形:

1、統計106年7月12日起至107年9月15日止,被彈劾人共計委託買進及賣出上市及上櫃股票各為7,951筆及11,443筆,張數則為15,728張及13,888張(約14個月,每月平均委託買賣筆數約1,380筆),詳表7。

2、被彈劾人於遭澎湖縣政府處分後,截至107年9月15日止,扣除中午12時之午餐、休息時間,共計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18,679筆(詳表8),顯示,被彈劾人既便受到澎湖縣政府以「因使用公務電腦從事非公務行為,多次遭人檢舉且經媒體刊載有損校譽」予以申誡之處分,仍持續於上班時間委託證券商進行股票買賣,該期間約14個月計算,平均每個月委託買賣筆數約1,300筆,與104年4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之1,300餘筆之數量相近,顯見,被彈劾人經過檢舉、新聞刊登、澎湖縣政府處分,仍對該等警示,視若無睹,仍頻繁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

3、以最保守方式估計,被彈劾人於遭澎湖縣政府處分後,截至107年9月15日止,委託群益證券之買賣及中午12時之休息時間,共計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5,893筆(詳表9),以該段期間約14個月計算,平均每個月委託買賣筆數約420筆,以每月22個交易日計算,平均每日上班時間交易筆數仍高達19筆。

被彈劾人接受本院詢問時表示:「我之前認為可以買股票,我承認不是我的專業,但是後面我們就利用下課時間或下班時間去預掛股票。我會儘量當天一定要把股票賣掉,我大部分時間都是在下課時間買賣股票」(證22,第124-125頁)係屬推諉卸責之詞。

4、被彈劾人遭澎湖縣政府給予申誡1次處分後,仍持續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以107年6月為例,被彈劾人於20個交易日,於集中市場(櫃檯買賣交易市場)交易時間,幾乎每小時均有委託買賣股票(僅6個交易日,沒有於交易時間內,每小時均有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詳附表三、四:

(1)107年6月交易天數共計20日,被彈劾人每天均有委託證券商買賣上市股票。委託證券商買賣上櫃股票則除6月7、26、29日等3日未有委託交易外,其餘各日均有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紀錄。

(2)被彈劾人於107年6月委託凱基證券(無代理人,需本人進行交易)買賣股票情形:

〈1〉107年6月共計有20個交易日,被彈劾人共計委託凱基證券買賣股票1,064筆(平均每日約50筆),1,314張。

〈2〉被彈劾人以電話委託之買賣,除6月12、13、14、21、25、

26、27、28日等8日未以電話委託凱基證券買賣股票外,其餘14個交易日均有以電話方式成交。

〈3〉107年6月間被彈劾人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時間介於8:33至

14:01。其中除6月8日(8:35開始委託,9、10時未委託)、11日(9時未委託)、12日(9、10時未委託)、20日(10、11時未委託)、25日(12時未委託)、26日(11時未委託)等6日,各有1至2小時未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外,其餘每日於9時至13時30分,每小時均有委託證券商辦理交易。顯見,被彈劾人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頻繁。茲因股票投資一定有風險,其價格瞬息萬變,又因股票交易有賺有賠,故投資人買賣股票均會透過不同方式研析股票之買賣時點。被彈劾人於股市交易時間內,幾近每小時均有委託買賣股票之行為,在買賣下單之機動性及股價瞬息萬變之情況下,被彈劾人除於上班時間委託買賣股票外,對於何時下單亦需多所琢磨,所耗費之時間,嚴重影響校長職務之執行,被彈劾人於本院詢問時表示:「我主要的時間,都是在幫學生,因為電腦同時開很多畫面,雖然有畫面,但是我都在下課以後才作業。我都是預掛,也請營業員幫我預掛。」顯屬卸責之詞。

〈4〉另被彈劾人於本院詢問(是否有將委託資料提供給您交易的證券公司)時表示:「沒有,我是將自己帳號跟朋友講,由他們上網去進行股票之交易。」然本院調查發現,被彈劾人之群益證券帳戶係委託郭清和擔任代理人,至於凱基證券帳戶則未委託他人代理,依據證交所營業細則第75條第6款及櫃買中心業務規則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委託人(即證券商之客戶)或其法定代理人委由代理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交割相關手續,應出具授權書為之……。」,茲因被彈劾人於凱基證券之買賣並未委託代理人,且依據本院調查資料顯示,被彈劾人亦有以電話向證券商委託買賣股票之情形,其辯稱:「沒有,我是將自己帳號跟朋友講,由他們上網去進行股票之交易。」顯屬推託之詞。5、另統計被彈劾人104年4月1日至107年9月15日止,委託買進上市、上櫃股票為13,265筆,42,036張,金額約新臺幣(下同)21.75億元,委託賣出上市、上櫃股票20,240筆,42,079張,金額約為21.71億元(詳如表10)。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2月18日(86)局考字第04427號函:「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內,應盡職負責,維持良好辦公紀律,不得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並請切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暨銓敘部民國78年12月7日78台華法一字第0000000號函規定審酌處理……。」另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

二、校長是學校的領導者,其領導關係著學校的發展,對學校每位小朋友影響甚深,被彈劾人自85年起即擔任國小校長,長期受國家栽培,卻未能廉潔自持以為師表,擔任中山國小及赤崁國小校長期間,雖經民眾多次檢舉「沉迷股市怠忽職守」,經澎湖縣政府調查證實已違反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之規定,並多次勸阻,仍未知警惕,除意圖對其懷疑爆料之中山國小教師蔡秉憲進行秋後算帳外,仍持續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復經新聞媒體刊登報導後,亦未能覺醒,辯稱「上班時並不操作,只是偶而當成金融教育了解」,然新聞媒體刊登當日被彈劾人仍有高達95筆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行為,且從9時到13時30分間,每小時均有委託買賣交易,又於接受澎湖縣政府教育局訪查之次日進行64筆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之情形。經該府以「因使用公務電腦從事非公務行為,多次遭人檢舉且經媒體刊載有損校譽」為由,記申誡1次警告,然本院調閱其後續之往來交易情形,發現被彈劾人於遭澎湖縣政府處分後(106年7月12日至107年9月15日間)共計委託買賣股票19,394筆,29,616張股票(約14個月,每月平均委託買賣筆數約1,380筆),即便扣除中午12時之休息時間,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之筆數仍達18,679筆(平均每個月委託買賣筆數約1,300筆),若以更保守方式估計(扣除可能由代理人郭清和委託之群益證券往來交易),上開期間之交易筆數仍達5,893筆(即平均每個月委託買賣筆數約420筆,以每月22個交易日計算,平均每日上班時間交易筆數仍高達19筆)。

顯見,被彈劾人即便遭媒體刊載、澎湖縣政府懲處,仍對該等警示置之不理,近似成癮的持續於上班時間頻繁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雖被彈劾人接受本院詢問時表示:「我之前認為可以買股票,我承認不是我的專業,但是後面我們就利用下課時間或下班時間去預掛股票。我會儘量當天一定要把股票賣掉,我大部分時間都是在下課時間買賣股票。」然依據107年6月於凱基證券之股票買賣交易紀錄顯示,當月共計委託凱基證券買賣股票1,064筆,1,314張,在20個交易日中,每天均有委託進行交易,且只有6天沒有每小時(股票交易時間)委託買賣股票,顯示,被彈劾人所言係屬推諉卸責之詞。公務員於辦公時間內,本應負責盡職,維持良好辦公紀律,不得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前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86年2月18日以86局考字第04427號函,及99年5月18日「澎湖縣政府公務人員上班時間應注意事項」提示在案。被彈劾人身為校長,未能依社會大眾對校長道德標準之期許,嚴守分際,謹慎自持,竟利用上班時間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且本院調查104年4月1日至107年9月15日止,約3.5年期間被彈劾人之委託買賣股票情形,發現其共計委託買進上市、上櫃股票為13,265筆,42,036張,金額約21.75億元,委託賣出上市、上櫃股票20,240筆,42,079張,金額約為21.71億元,股票交易進出頻繁,在買賣下單之機動性及股票價格瞬息萬變之情況下,如何專心執行校長職務,被彈劾人於上班時間頻繁進出股市之情形已嚴重影響校長職務之執行,違失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等規定,洵堪認定。

綜上所述,被彈劾人,上班時間從事股票交易,經民眾檢舉、澎湖縣政府勸阻、媒體刊載、澎湖縣政府懲處,仍未知收斂,持續於上班時間頻繁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違失情節重大且明確,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等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伍、附件證據(均影本):證1.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不得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局考字第04427號函。

證2.公務人員利用年假或事假,前往證券公司買賣股票,應否受

公務員服務法限制疑義:銓敘部78年12月7日(78)台華法一字第0000000號函。

證3.被付彈劾人蔡樂生簡歷表。

證4.澎湖縣政府教育處105年10月6日到中山國小訪視,勸止校長上班時間不可從事非公務行為佐證資料:

1.106年1月5日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簽。

2.105年12月29日訪談紀錄。證5.被付彈劾人蔡樂生遭民眾於澎湖縣政府縣長信箱檢舉上班時間從事股票交易,該府處置情形:

1.澎湖縣政府縣長信箱單位處理表2016年10月4日編號000000000000。

2.澎湖縣政府縣長信箱單位處理表2016年12月26日編號000000000000。

證6.民眾再檢舉被付彈劾人蔡樂生於督學到校訪視後,上班時間從事股票交易行為仍未改善之檢舉函。

證7.106年1月9日澎湖縣政府簽請召開校長成績考核會議,相關資料:

1.綜簽。

2.簽稿會核單。

3.106年1月5日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簽請被付彈劾人蔡樂生校長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影響校譽案。

4.被付彈劾人蔡樂生訪談紀錄。(20-21)證8.澎湖縣政府105年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紀錄。

證9.106年2月6日民眾陳情檢舉被付彈劾人蔡樂生上班時間從事股票買賣等情之檢舉函。

證10.被付彈劾人蔡樂生遭民眾於澎湖縣政府縣長信箱檢舉上班

時間從事股票交易,該府處置情形:澎湖縣政府縣長信箱單位處理表2017年2月6日編號000000000000。

證11.中山國小105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

證12.中山國小為業務需要,向澎湖縣政府申請教導主任兼任五年級導師案,往返公文及澎湖縣政府簽稿。

證13.2017年5月12日多家媒體刊登「校長三度遭檢舉上班炒股辯稱『學習金融教育』」。

證14.2017年5月13日蘋果日報刊登「校長被爆上班炒股辯學金融」。

證15.澎湖縣政府簽辦被付彈劾人蔡樂生遭指控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案:

1.106年6月6日簽請召開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

2.澎湖縣政府教育處視導學校偶發或重大事件紀錄。

3.澎湖縣政府教育處視導學校偶發或重大事件訪查紀錄-受檢舉人。

4.澎湖縣政府教育處視導學校偶發或重大事件訪查紀錄-教師編號1。

5.澎湖縣政府教育處視導學校偶發或重大事件訪查紀錄-教師編號2。

6.澎湖縣政府教育處視導學校偶發或重大事件訪查紀錄-教師編號3。

證16.澎湖縣政府105年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紀錄。

證17.投資人透過證券商進行股票交易,是否可委託第三人進行

股票交易等疑義:107年9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

證18.被付彈劾人蔡樂生授權書:

1.群益證券107年10月3日群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

2.被付彈劾人蔡樂生104年1月6日委託授權/受任承代理買賣證券授權書。

證19.被付彈劾人蔡樂生授權書:凱基證券107年9月27日凱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

證20.澎湖縣政府說明赤崁國小IP位置:107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0000000000號函。

證21.中華電信說明IP位置:系統查詢單編號0000000000000。

證22.107年10月3日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蔡樂生。

(本會按上開表1至10及附表一至四,資料繁多,詳移送機關彈劾案文內所載,因被付懲戒人未爭執,本會不再列出)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要旨:

一、謹呈職的懺悔改過書(乙證1),感謝這一次讓我反省的機會,敬請大會鑒察,並提出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相關說明(乙證2)。

二、有關監察院所指職蔡樂生於000年0月0日至107年9月15日,約3.5年期間,共計委託買進上市、上櫃股票為13,265筆,42,036張,金額約21.75億元,委託賣出上市、上櫃股票20,240筆,42,079張,金額為21.71億元。

三、以被付懲戒人職蔡樂生因上班投資股票,有應受懲戒事由,移送貴會懲戒一案,申辯與說明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因每年的股市交易日為288天,四年計1,152天(且重複計算其每年休假時間28日),亦即買進上市上櫃股票每日約911,458元,每筆以1張為主。可知職蔡樂生係911,458元進出股市,而且當日即賣出,可見被付懲戒人資金不多,確屬小額投資,非為鉅額投資。

(二)被付懲戒人職 蔡樂生職 在校每天處理事務如下:

(1)中午教學生畫水墨畫等。

(2)巡視校園與班級教學視導。

(3)早上幫幼兒園講故事。

(4)招待來訪客人及家長。

(5)參加各種會議(到馬公…等地)。

(6)定期與主任.老師.幼兒園.資源老師商量有關教學等問題。

(7)常有學生到校長室找校長聊天。

(8)處理上級長官家長與其他學校聯繫等電話。

(9)每天公文書的處理與討論。

(10)承辦全縣活動與研習。

(11)備課與準備教學方案與實施計畫…等。

(12)參與社區活動到社區與社區人士營造與學校互動良好關係。

(13)承辦澎湖縣研習與比賽超過400次以上。

(14)主持全縣鑑定安置委員會及全縣藝術才能班會議超過100次以上。

(15)校務發展部分:

(a)指導學生榮獲世界兒童畫展第一名多次,全國學生美術特優及優選及佳作多次。

(b)全縣美展榮獲團體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多次。

(c)舉辦29次師生美展(109.3.1-109.4.30剛在澎湖機場藝廊展覽)-出版校刊畫作及教育著作。

(d)舉辦活動常獲全縣前三名佳績,承辦全縣活動及比賽約400多場次,主持全縣鑑定安置委員會的會議及全縣藝術才能班會議超過100次以上…等,買賣股票大都是夜晚採預約委託方式辦理,隔日於營業時間內買進價格相合者即自動成交,故未需時時觀看,僅於下午1時30分前電話告知營業員賣出股票,大都於午休或空閒期間辦理,故於上班期間占用時間辦理交易非是頻繁,也是多利用個人休假及請假期間澎湖投資股票。

(三)中山國小蔡秉憲老師,因職蔡樂生於該校擔任校長期間,未使其擔任五年級導師職務,致心生不滿,挾怨報復,一直投訴媒體,及對包括地檢署、廉政署、教育處等各機關蓄意控訴(乙證3),致使職蔡樂生連續不斷接受調查,甚或媒體批露公審職蔡樂生,嚴重影響職及學校同仁工作情緒。關於其所主張職忘記讓學生參加英語讀者劇場比賽、孩子失去練習跟參加比賽機會,忘了出席參加特色學校頒獎典禮,秋後算帳云云,均屬不實之指控,職說明如下:

1.關於沒參加英語劇場(工作屬教務處之業務)回答:

(1)在比賽期間,因專任英語老師劉虹麟請產假42天,因為澎湖地屬偏遠地區在學期中,很難請到短期英語專長教師,所以教導處就請了短期鐘點老師代課。

(2)因此,我們報名前教務主任有跟教育處報告與請示,說明本次無法參加比賽之原因。但是是項比賽,教育處鼓勵各學校參加,沒強制性,本校該次因師資問題,且本校只有1次未參加,每年每次都會有學校因事未能參加的例子。

(3)因為蔡老師的投訴,所以職已經在縣府辦理的校長考績委員會報告過。

2.學校榮獲特色學校,並於104.6.28早上8:30很多學校同時接受頒獎(每次頒獎活動,都會有學校因事未能參加的例子)。回答:

(1)當天我們辦理學校暨社區路跑活動(早上8:00開始-每年校長要領跑(帶頭作用-支持承辦同仁舉辦活動-幫忙照顧學生安全與意外事故之處理、當天同時也有澎湖縣衛生局9:40蒞校辦理衛生宣導與闖關等活動…),所以因為活動時間剛好衝突,職有跟處長及長官報告-事後主任也因網路故障沒收到此通知跟教育處長官報告及抱歉,當天活動結束後,職親自到教育處領獎並向處長致歉。

(2)因為蔡老師的投訴,所以職已經在縣府辦理的校長考績委員會報告過,因為活動衝突的關係,並深感抱歉。

3.秋後算帳的問題回答:

(1)因該員除在校長室偷拍,投書報紙(其行為涉嫌侵權、偷竊、侵犯個資..等),並向法院、地檢署申告,還向縣政府不斷發黑函,造成我及學校同仁辦學困擾,導致個人及學校聲譽受損,又因為該員常早退,會體罰學生,不太配合學校活動,學校年度運動會請假等等,有學生因為他的作風而轉校,經我好言相勸,即遭該員黑函投訴,該員並且在班級私自裝設攝影機來錄製衝突學生行為,然後寄給家長,導致家長間的不愉快等,此經家長跟家長委員反應,所以我們召開行政會議討論,惟蔡老師堅決否認,離島學校教職員工員額編制較少,每學年各職務及導師工作輪動情況會較頻繁,我們會議決議,下學年請該師擔任教學組長,因此並沒有秋後算帳之情事。

(2)依教師法規定學校每年需得執行:

A.召開教師成績委員會,作為考核之依據,並且給蔡老師考績甲等。

B.召開教師評議委員會,係針對蔡老師上述行為做討論。

C.召開行政會議,討論學校職務及班級導師之重新分配與調整,是因為家長及家長委員建議換導師,同時也有學生轉走,所以這學期調整他的導師班級,下學年聘請他擔任教務組長,所以沒有秋後算帳的問題。

(四)被付懲戒人職蔡樂生於上班期間上網查看股市資訊,係使用自己之筆記型電腦,然於工作時間觀看,關於彈劾書第37-62頁中有部分的螢幕畫面是我在休假中的電腦,惟本屬不當,職已深切自我反省檢討與改進。

(五)職蔡樂生係因為99年至105年幫開工廠的親戚債務擔任保證人,致背負接近二千多萬債務,銀行週年利率百分之6,一年要繳6、70萬利息,還要負擔3個小孩的學費以及母親的扶養費,為急於償還債務,免於連累家人,職也聽信晚間投顧老師教學及幫朋友提升業績等,以至再次投入股票交易,期能稍有獲利,以紓解經濟困境。職懺悔自己行為不當,實為當時不得已之作法,懇請貴會委員明鑑,給予職自新機會。

(六)職蔡樂生熱愛教育工作,視教育工作為一生之職志,一直來都把學生當作自己的孩子來教育(乙證4、5),職的專長是繪畫藝術、書法等,經常利用課餘及假日義務教導學生、深獲社會各界及長官的好評(乙證6),參加各項校際及全國競賽獲獎無數,包括指導世界兒童畫展,學生多次獲得世界第一名、多次獲得全國美術比賽前三名、多次獲得澎湖縣全縣美術比賽團體前三名,利用假日義務結合社區與學生,彩繪澎湖鄉下社區及北辰市場與文澳市場,超過500幅作品。職個人亦榮獲記功14次、嘉獎273次、獲得獎狀300多張,獎勵為全縣校長前三名,更為澎湖杏壇公認辦學績優之校長(乙證7-13),職蔡樂生於上班期間參與股市,職未曾影響校務推動,各種教學評比與全縣活動比賽仍是成績非常亮眼優越,職蔡樂生辦學努力用心,早上6點多到晚上6-7時退,周末從8時到至13時教學生畫畫(自願義務職)及處理與規劃學校事務,包含寒、暑假亦同,三十幾年如一日,殫精竭慮辦學,常獲社區及家長好評,也深得師生的喜愛與敬重感恩(乙證11),很有績效推展校務工作。今職已徹底懺悔並改過,取消簿冊,絕不再重蹈覆轍,懇請貴會委員鑒察慈悲,給予職改過機會。

(七)聲請調查之證據為傳訊券商營業員證人林晉毅(地址:基隆市○○區○○路○○○巷○○號),及林宗輝(地址:基隆市○○區○○路○○○巷8樓),待證事實為職蔡樂生以預約單為委託之數量與下單情況等。

四、綜上,懇請委員明察慈悲,予職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給職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職感恩不盡,銘感五內。

五、證人姓名及住居所:林晉毅(地址:基隆市○○區○○路○○○巷○○號),及林宗輝(地址:基隆市○○區○○路○○○巷8樓)。

六、證據清單:證1.職的懺悔改過書。

證2.職的答辯書。

證3.職蔡樂生的報告。

證4.職的自傳--服務的理念與說明。

證5.推薦函--縣長.院長.文化局長對職的推薦與肯定。

證6.職經營學校活動績效的大事記(102學年度-108學年度)。

證7.職蔡樂生個人的介紹(學經歷、推動師生美展、得獎、承辦

活動比賽及研習(400場以上、著作、擔任義工、彩繪社區等)。

證8.職用心努力經營推動學校藝術教育績效成果的紀錄(共20項)。

證9.職的記功嘉獎紀錄(記功14次、嘉獎273次、獎狀300張、申誡1次)。

證10.職學生們的肯定與鼓勵感恩。

證11.職用心經營的校刊及季刊。

證12.職用心推動學校教育等光碟(共5類)。

丙、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所提答辯書之核閱意見:

一、本案已於彈劾案文指證明確,被付懲戒人蔡樂生經澎湖縣政府多次勸阻,勿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未知警惕,仍持續委託證券商從事股票交易,復經媒體刊登、該府給予申誡處分後,依然故我,仍於上班時間頻繁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嚴重影響校長職務之執行等情,所為答辯各節無非卸責之詞,茲說明如次:

(一)被付懲戒人於答辯書第2頁辯稱略以:「……買進上市上櫃股票每日約911,458元,每筆以1張為主。可知職蔡樂生係911,458元進出股市,而且當日即賣出,可見被付懲戒人資金不多,確屬小額投資,非為鉅額投資。」經查:104年4月1日至107年9月15日止,被付懲戒人委託買進上市、上櫃股票(委託證券商買進或賣出股票,但不一定成交)為13,265筆,42,036張,金額約新臺幣(下同)21.75億元,委託賣出上市、上櫃股票20,240筆,42,079張,金額約為21.71億元,係指被付懲戒人於該等期間頻繁委託證券商買進或賣出股票,被付懲戒人所稱資金不多,確屬小額投資,非為鉅額投資,非本案所究事項。

(二)被付懲戒人於答辯書第5、6頁辯稱略以:「因該員除在校長室偷拍、投書報紙(其行為涉嫌侵權、偷竊、侵犯個資……等)並向法院、地檢署申告,還向縣政府不斷發黑函,造成我及學校困擾,導致個人及學校聲譽受損,……所以我們召開行政會議討論,惟蔡老師堅決否認,離島學校教職員工員額編制較少,每學年各職務及導師工作輪動情況較頻繁,我們會議決議,下學期請該師擔任教學組長,因此並沒有秋後算帳之情事。」經查:106年1月23日澎湖縣政府召開「澎湖縣10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提案討論,被付懲戒人上班時間從事股票交易等情申誡案,然因無明確證據,該委員會不予通過。澎湖縣中山國民小學旋即於同年月25日召開105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主要討論事項係被付懲戒人認為蔡秉憲老師涉及「105年10月4日向……縣長信箱舉發校長長期在上班時間專心於股市交易……。」等情,顯示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成績考核委員會不予通過處分案後,竟意圖將其認為爆料之教師蔡秉憲進行秋後算帳,將其以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等情事,送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所稱並沒有秋後算帳之情事,非屬實情。

二、綜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之違失事證,本院彈劾案文已指證歷歷,其所辯各節,顯屬飾卸之詞,委無可採,仍請貴會依法懲戒,俾正官箴。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蔡樂生於000年0月0日至106年7月31日擔任澎湖縣馬公市中山國民小學校長,於106年8月1日調任澎湖縣白沙鄉赤崁國民小學校長。被付懲戒人為校長於下列期間,在股票交易日之上班時間內在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基隆分公司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基隆分公司2證券商買賣上市、上櫃股票,分述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自104年4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於股票交易日上班時間內在該2券商買進或賣出股票,共計27,317筆,平均每月委託買賣股票約1,300筆。

㈡、被付懲戒人自106年1月1日至同年7月11日止,於股票交易日上班時間內在該2證券商買進或賣出股票,共計4,489筆,平均每月委託買賣股票約690筆。

㈢、被付懲戒人自106年7月12日至107年9月15日止,於股票交易日上班時間內在該2證券商買進或賣出,共計18,679筆,平均每月委託買賣股票約1,300筆。

二、被付懲戒人於上班時間內買賣股票,經民眾先後於105年6月6日、同年10月4日、12月26日向澎湖縣政府縣長信箱檢舉,澎湖縣政府派員於同年10月6日至中山國民小學訪視,並於106年1月23日召開「澎湖縣10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經以無明確證據,而不予通過申誡處分。民眾續於106年2月6日向澎湖縣政府檢舉,同年5月12日新聞媒體刊登標題為「校長三度遭檢舉上班炒股辯稱『學習金融教育』」,翌(13)日蘋果日報再刊登標題為「校長被爆上班炒股辯學金融」、「遭檢舉上班炒股票校長說是財經研究」之報導。嗣澎湖縣政府於106年7月12日記被付懲戒人申誡1次。

三、以上事實,為移送機關製作之被付懲戒人自104年4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106年1月1日至同年7月11日、106年7月12日至107年9月15日,於股票交易日上班時間內在上開2券商為股票交易情形表記載明確,有移送機關彈劾文內表1、5、8可證,復有群益證券107年10月3日群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凱基證券107年9月27日凱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民眾105年6月6日起多次檢舉函、澎湖縣政府教育處105年10月6日到中山國小訪視相關資料、澎湖縣政府縣長信箱單位處理表105年10月4日編號000000000000、澎湖縣政府縣長信箱單位處理表105年12月26日編號000000000000、澎湖縣政府縣長信箱單位處理表106年2月6日編號000000000000、澎湖縣政府106年1月9日及6月6日簽請召開校長成績考核會議相關資料、106年5月12日媒體刊登「校長三度遭檢舉上班炒股辯稱『學習金融教育』」、106年5月13日蘋果日報刊登「校長被爆上班炒股辯學金融」等資料可稽。依被付懲戒人提出之答辯狀,其就於上開期間內在該2券商為如上之股票買進、賣出並未為否認,其答辯主要係以均在夜晚採預約委託,隔日於營業時間內買進,僅利用午休或空閒時間告知營業員賣出股票,占用上班時間辦理交易並非頻繁,多利用休假及請假投資股票,並請求傳喚營業員林晉毅、林宗輝云云。然依卷內資料,被付懲戒人僅於群益證券有簽訂委託授權,於凱基證券內買賣股票自不可能在前一日用預約委託方式。又依上開答辯意旨,縱認其於群益證券內或有時於交易前一日用預約委託,但其亦坦承有利用上班時間告知營業員以賣出股票,且參以其每日進出股市交易頻繁,在決定買賣下單前必須觀察股票價格之瞬息變化,所辯均係以預掛方式及利用午休為之,要非可採,其有於上開期間在上班時間內買賣股票之行為,堪以認定。其請求傳喚營業員林晉毅、林宗輝證明其均以預約委託方式買賣股票,核無必要。其另以係利用請假或休假為之,惟上開期間長達3年6月餘,不可能均在其請假或休假中所為之股票買賣,其此部分之辯解,顯不足採。又其未提出請假或休假之證明,亦未請求就此為調查,本會旨在認定其是否有移案機關所指之長期在上班時間內買賣股票,縱其有請假或休假日,亦不影響其有此行為之認定。再被付懲戒人買賣股票之資金額,及其所為有無實際影響其校務之處理及推展,暨本案是否因蔡秉憲老師對其不滿而引起,其是否有對蔡秉憲老師秋後算帳等等,均不影響其有長時間在其上班時間內買賣股票行為之認定,是其關於此些部分及其餘之辯解,本會自無庸逐一予以說明,併予敘明。

四、按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於辦公時間內,本應負責盡職,維持良好辦公紀律,不得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經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86年2月18日以86局考字第04427號函示及澎湖縣政府於99年5月18日「澎湖縣政府公務人員上班時間應注意事項」提示在案。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核其所為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之旨。其違法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校長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審酌其身為校長,竟長期間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及其經澎湖縣政府懲處後,仍持續為之,併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之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8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邵燕玲委 員 吳謀焰委 員 蘇振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