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09年度澄字第3579號移 送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陳菊被付懲戒人 許玉秀 屏東縣長治鄉前鄉長(於107年12月 25日卸任離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玉秀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許玉秀 屏東縣長治鄉前鄉長,相當簡任第10職等;已於107年12月25日卸任離職。
貳、案由:被彈劾人許玉秀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詐得補助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0萬2,850元,其違法情節重大,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本案係屏東縣政府移送被彈劾人至本院審查(附件1,第1頁),移送意旨指被彈劾人因貪污等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714號、第8509號、第9531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6634號、第8123號、第8427號),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附件2,第2-145頁)論處罪刑在案。經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調取本案相關卷證及判決資料,茲分述如下:
一、屏東地院105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認定之身分關係:
㈠、被彈劾人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日初,擔任屏東縣長治鄉(下稱長治鄉)鄉長,並於103年連任該鄉鄉長,於107年12月25日卸任離職(附件3,第146-147頁),綜理長治鄉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李鎮衛為長治鄉公所民政課課長,負責綜理長治鄉民政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㈢、傅中為長治鄉公所之清潔隊員,並經被彈劾人指派至行政室辦理公共工程招標業務;劉富榮為被彈劾人之配偶,亦為位於屏東縣○○鄉○○村○○巷00號之三山國王宮(即三山國王廟、長治國王宮)之副主任委員;劉信宏則為被彈劾人與劉富榮之子。劉照璋為長治鄉公所之民政課課員;黃欣婕為長治鄉公所財政課課長;許名瑋為劉信宏之表弟。
㈣、蘇甚蓉為振億印刷所實際負責人;許婉蓁為鑫悅行實際負責人;何長恩為超元手工藝社負責人;蔣忠宏為勤富帽業商行業務;曾鳳嬌為吳進錦早餐店實際負責人;林佑成為鳴魁專業外燴實際負責人。
二、屏東地院105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㈠、被彈劾人透過李鎮衛、傅中、劉富榮等人,詐取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款之情節,謹分述如下:
1、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申請過程:
⑴、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及九如國王廟於105年農曆年間,共同舉辦
「九如王爺奶轉後頭」活動,麟洛鄉公所則舉辦「王爺奶奶回娘家巡男丁懸鳳燈文化祭」活動,長治國王宮亦計畫以「媒人宮」之身分,同於105年2月9日(即農曆大年初二),在長治鄉舉辦民俗繞境活動。劉富榮、被彈劾人為讓長治國王宮舉辦上開民俗活動獲得較高額之補助款,由被彈劾人於105年1月1日至21日間某日,指示長治鄉公所民政課長李鎮衛,以長治鄉公所將於105年2月9日,在長治鄉內舉辦「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民俗活動之名義,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李鎮衛接獲被彈劾人之指示後,將上開民俗活動交由負責宗教禮俗業務之該課課員劉照璋承辦,另由傅中分別以「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及「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之名稱,製作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及擬具經費概算表,經劉照璋擬具相關公文,再由李鎮衛於105年1月4日,以長治鄉公所欲舉辦「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等旨,行文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另於同年月21日,將「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之申請經費補助書及計畫書,一併交予劉富榮持向屏東縣議員爭取活動補助款。
⑵、嗣經屏東縣政府於105年1月30日行文長治鄉公所,同意補助
「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20萬元,然因上開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之經費,並未經列入長治鄉公所105年度預算,劉照璋遂於105年2月2日,行文屏東縣長治鄉民代表會(下稱長治鄉代會),請求同意由長治鄉公所先行墊付屏東縣政府補助辦理之「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及「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經費,俟辦理105年度追加減預算時再予以追加轉正,並經長治鄉代會於105年2月3日函覆同意所請。嗣屏東縣政府於105年2月16日行文長治鄉公所,同意補助「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經費35萬8,000元,共計補助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55萬8,000元。
2、如附表1編號1、2(附件4,第157頁)、(附件2,第141-142頁)及附表2編號1至6(附件5,第158-159頁)、(附件2,第142-144頁)所示單據取得經過:
⑴、長治國王宮於105年2月9日,在長治鄉境內舉辦民俗繞境活動
後,劉富榮、傅中、劉信宏分別以如附表1編號1、2及附表2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向同上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蘇甚蓉、何長恩、許婉蓁、蔣忠宏、曾鳳嬌、林佑成及張嘉郎等人,取得同上附表各編號所示,即內容(部分)不實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⑵、上述事實,業據劉富榮、蘇甚蓉、何長恩、許婉蓁、蔣忠宏
、曾鳳嬌及林佑成等,分別於調詢、偵查及屏東地院審理中,以及劉信宏於屏東地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附件2,第53頁)。
3、被彈劾人於屏東地院審理時辯稱,其至多僅能為形式上之審查,並未實質介入不實單據之核銷,是本案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之概算表,與實際支用之項目縱有不同,亦非被彈劾人所得知悉云云。惟查「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其經費申請經過與核銷經費之發放,其過程如下:
⑴、傅中雖否認要求蘇甚蓉、許婉蓁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然查:
①、蘇甚蓉於屏東地院審理中證稱:105年2月間,振億印刷所應
該有幫長治鄉公所製作宣傳海報及布條,代表長治鄉公所找我製作海報及布條的是傅中,製作的就是卷附長治鄉陣頭繞境活動海報、布條照片中的海報及布條,製作的數量、報價我都忘記了。該發票是我開的,會開海報、布條各20張是因為傅中叫我多開。傅中有拿補差額的稅金給我,應該是連同6,000元一起給我的,差額的稅金是5%,我沒有問他為何要多開金額及數量。這筆錢是傅中拿給我的,但金額不到3萬6,000元,而是6,000元加上稅差;我在調查局作筆錄時調查員是比較兇,但是我沒有違背意思陳述,還是有照實說,我當時是說實話,我知道我這樣開發票是我的錯,我沒有要陷害傅中的意思等語(附件6,第163-168、175頁)。
②、許婉蓁於屏東地院審理中證稱:105年2月間長治鄉公所沒有
向我經營的鑫悅行租車,鑫悅行開給長治鄉公所的這兩張發票是我開的,因為我姑丈劉富榮要跟我買發票,第一次是我姑丈劉富榮跟我講要買發票,但他沒有說要怎麼開,只說人家會打電話跟我說,不久後就有一個男生打電話來告訴我要怎麼開,並叫我把東西拿去鄉公所,我第一次開錯,又開第二次,他叫我拿去鄉公所裡面給一個女生,我就給了,對方沒有說是哪個科室的人,我只記得是拿給大門進去左手邊的一個女生,就說人家叫我拿發票來。我忘記那個男生有沒有講到劉富榮的事,他就說要開發票,那時只有他們開這個而已。我開第一次發票時那個男生說不對並叫我改,我記得是前面那個品項錯了,我是拿發票去長治鄉公所當場多寫品項,我本來只有寫「運費」,「1.75噸貨車租用包含駕駛」部分,則是長治鄉公所那個男生後來要我加的,他應該是有說是劉富榮叫他打的,不然我怎麼會幫他開。後來7萬元有匯到鑫悅行帳戶內,我刷簿子才知道匯款的人叫傅中。這7萬元我姑丈是跟我說錢匯進去再領給他,後來我沒有把錢領出來,是直接拿身上的錢去他家給他,我忘記拿多少錢了,應該就是發票上的金額再扣掉稅金。我聽他的話寫兩張發票給公所的人,與打電話跟我說錢匯進去的人,應該是同一個人。我不知道跟我聯絡的男生是誰,但確實有此人,跟我說怎麼開發票及通知我已經匯款,這個人不是劉富榮,是自稱長治鄉公所的男性職員,因為劉富榮講完之後就有一個人打來講跟劉富榮一樣的事情,所以我才把這些事情連結在一起,我沒有跟傅中見過面等語(附件7,第191-196、202-205頁),由其所證內容可知,長治鄉公所未曾向鑫悅行租用車輛,用以舉辦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而係劉富榮要求許婉蓁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長治鄉公所,且除劉富榮外,尚有一名任職於長治鄉公所之男性,就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事與許婉蓁聯繫,並指示其開立稅後金額為7萬元之統一發票。許婉蓁將該不實統一發票送往長治鄉公所後,該同一名男性復通知許婉蓁錢已經匯入。又參諸卷附屏東縣長治鄉農會匯款回條影本可知,將該筆7萬元款項匯入鑫悅行帳戶之人即為傅中(附件8,第256頁),由上可知,該名致電要求許婉蓁以特定品項,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長治鄉公所男性職員,即為將款項匯入鑫悅行帳戶內之傅中。
⑵、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核銷及撥款經過,
係由傅中取得如附表1、2所示單據後轉交李鎮衛,李鎮衛再交予劉照璋,並指示劉照璋將該等單據製作成支出憑證黏存單據以核銷經費,惟劉照璋作成支出憑證黏存單後,向李鎮衛表示其不願蓋章,並拒絕繼續辦理該案經費核銷工作,李鎮衛因而在上開支出憑證黏存單上「經辦單位」之「承辦」欄,以及請款簽呈中「請購單位」之「承辦」及「課長」欄,均蓋用李鎮衛自己之職章,再檢具上開支出憑證黏存單向屏東縣政府請款。李鎮衛復於屏東縣政府核撥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款共55萬8,000元後,以開立其個人名義支票之方式,將上開補助款領出並全數交予傅中等情,業據李鎮衛於調詢(附件9,第259-264頁)、偵訊(附件10,第270-272、274-275頁)、(附件11,第278-281頁)及屏東地院審理中(附件12,第288-289頁)均坦承不諱。
⑶、傅中取得上開補助款55萬8,000元後,除部分用於支付如附表
1編號3、4所示之活動保險,以及宣導品費用支出,暨如附表1編號1所示實際交易金額者外,其餘款項分別由傅中、劉富榮以如附表1編號1、2、附表2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或由傅中先將款項匯入廠商指定之帳戶後,要求廠商以現金或匯款方式退還,或由廠商於領收清冊上蓋印佯裝完成領款程序,再將款項交由不知情之長治國王宮人員存入長治國王宮農會帳戶內。
⑷、傅中雖以其製作之「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長治鄉民俗
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領收清冊各1份及相關匯款單據為據,主張其取得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款項後,即分別通知廠商前來領取或將款項匯入廠商指定之帳戶內,並無不法情事,其就各該廠商事後將款項交還或匯回長治國王宮一事,並不知情云云,然查:
①、傅中雖辯稱其就各該廠商事後將款項交還或匯回長治國王宮
一事,並不知情云云,惟傅中於105年4月21日,將9萬6,000元匯入勤富帽業商行帳戶後,劉信宏旋於同日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告知蔣忠宏,稱長治鄉公所補助款已匯至勤富帽業商行帳戶,要求其將款項轉入長治國王宮帳戶,並傳送屏東縣長治鄉農會匯款回條翻拍照片,此有劉信宏與蔣忠宏間臉書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幀可按(附件13,第296頁),而上開匯款回條既係由傅中前往匯款後取得,自僅有傅中得加以翻拍及轉傳,足徵傅中匯款時確實知悉該等款項係虛偽發放,始會立即轉知劉信宏通知廠商匯回,傅中此部分所辯亦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②、綜上,傅中取得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款
後,除部分用於支付如附表1編號3、4所示之活動保險及宣導品費用,以及如附表1編號1所示實際購買海報、布條部分外,將其餘款項佯以如附表1編號1、2及附表2編號1至6所示方式虛偽發放,實則分經廠商以匯款及現金方式繳回,或由傅中交予劉富榮轉交長治國王宮人員,將之存入長治國王宮農會帳戶等情,亦可認定。
⑸、傅中於屏東地院審理中陳稱:就我所知,105年活動是廟方要
舉辦,找長治鄉公所幫忙,三山國王宮的承辦人是劉富榮,我主要是跟李鎮衛課長討論,有時在辦公室劉富榮也會在場,我就協助他們製作計畫書,主要需求都是廟方提出來,計畫書是我製作的,裡面的項目、數量、單價、金額都是劉富榮提供給我,他跟我講需要哪些東西,我就做這些表格,這些東西都是三山國王宮要買的等語(附件14,第331-335頁),可知傅中於製作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及擬具經費概算表之初,即係依照劉富榮之指示而為,由此足認傅中自始即與劉富榮、被彈劾人就本案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⑹、李鎮衛於屏東地院審理中證稱:鄉長指示我辦這個活動以後
,並未再指示我任何行為或介入核銷過程;我先前會說鄉長已經跟三山國王廟的主委邱善龍接洽過,是因為既然要辦這個活動,一定是上面已經講好了,才指示我們來辦,那時候已經談好就是要辦;正確的流程是一定要等錢下來,我們再去跟廟方協調,代表會同意墊付後,錢才可以動用,一般在過年期間的活動,11、12月就要準備寫計畫,時間這麼緊急還是要辦活動是因為鄉長許玉秀的指示,我與三山國王宮接洽準備動作時,他們已經知道要舉辦這個活動,尤慶賀議員已經先溝通好了;傅中是由鄉長指派協助辦理這個活動;補助款領出來後我交給傅中,因為傅中是跟廟方的聯絡窗口,傅中擔任聯絡窗口一事應該是由鄉長決定的,因此我才將領出來的現金交給傅中處理後續等語(附件7,第217-218頁)、(附件15,第389、391-392、396-397頁)。
⑺、黃欣婕則於屏東地院審理中證稱:長治鄉公所若要辦理王爺
奶奶活動,鄉公所年度預算中原本即有活動經費,如果預算額度夠的話是可以編列在年度預算內。通常每年大概6、7月起就會請各課室核算明年度的預算,10月份左右鄉長會核定次年度的預算,(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它是墊付款沒有在年度預算裡面,會在追加減預算裡等語(附件16,第440-441頁)。佐之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預算係分別於105年1月4日、21日發文申請補助,屏東縣政府嗣於同年1月30日同意補助「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經費,「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之補助款,則於105年2月16日始獲屏東縣政府同意等情,足見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並未事先列入年度預算,且許玉秀指示民政課舉辦該活動時,距該活動正式舉辦僅約1個月,甚至有部分預算係於活動結束後,始獲得屏東縣政府同意補助,申請之時程顯然不足,然被彈劾人卻執意指示李鎮衛以長治鄉公所名義,據以申請「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實與一般公家機關舉辦活動多以編列年度預算方式支應,若有臨時需求,亦應於預算核撥後始辦理活動之經費支用情形有違。
⑻、劉富榮於調詢時陳稱:以長治國王宮民間社團法人之名義向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最多只能申請2萬元,所以才要以長治鄉公所之名義申請等語(附件17,第450頁),足見劉富榮為使長治國王宮獲取高額補助,始藉長治鄉公所之名義為長治國王宮申請活動經費,並由其配偶即被彈劾人利用其擔任長治鄉鄉長,因而得指揮長治鄉公所內各科室辦理業務、申請經費之職務上機會,臨時指示當時尚不知情之李鎮衛舉辦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並指示傅中撰寫活動計畫書及擬具概算表據以行文申請補助,致始劉富榮等人得順利詐得補助款,此即為具有長治鄉鄉長身分之被彈劾人於本案,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而為行為之分擔,要不能僅因被彈劾人指示辦理上述活動,而最終確有獲得補助,或得以長治鄉自有財源支付,而於申請流程本身並未涉及違法,即認被彈劾人並未與劉富榮等人共同為本件犯行。
⑼、蔣忠宏於屏東地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從事製作衣服、帽子
之職務,有在勤富帽業商行擔任業務,平時有負責開立勤富商行的收據。(經提示勤富帽業商行收據影本)(附件18,第466頁)這張收據不是我開的,上面勤富帽業商行的章及旁邊周大鈞的章是會計先蓋好的,文字部分都不是我寫的,會有這張收據是因為劉信宏說要報帳跟我要空白收據。劉信宏有向我購買衣服及帽子,但數量、金額都跟該收據所載不同,實際上他跟我買的衣服、帽子各約50套左右,單價與我在調詢中所述差不多,共應收2萬2,000元。跟我拿貨時我通常會先開一張老蔣工作室簡單的報價單,我交貨給劉信宏表弟時應該有同時交付報價單,我記得他們需要有公司的大小章,才可以報帳。交貨後我再將1張2萬2,000元的勤富帽業商行收據交給劉信宏的表弟,接著劉信宏又打來說要空白的收據。當初他跟我要收據時,還有要在收據上蓋章之人的帳號,說會直接匯款到該人即周大鈞的帳戶,領到9萬6,000元後,劉信宏就請我匯款到他們的帳號。(經提示對話紀錄擷圖)(附件13,第296頁)劉信宏的意思是告訴我9萬6,000元已經匯款到勤富帽業商行,這筆錢是誰匯款過來的我沒甚麼印象。我沒有問劉信宏該匯款跟空白單據的關聯性或為什麼有這筆錢,因為當初他跟我要空白收據前就說要再開一些雜七雜八的東西,請我提供空白收據給他們辦理,後續我就知道是這張空白收據衍生的金額,便領出交還給他,我是將現金交還給劉信宏的表弟等語(附件7,第228-232、241-244頁)。
⑽、許名瑋於屏東地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跟蔣忠宏拿收據好幾
次,有幾次給過我空白收據,收到的空白收據看劉信宏要我交給誰,我就交給誰,有時也會交給劉信宏的爸爸,劉信宏有請我去向蔣忠宏拿一筆錢,他用一個牛皮紙袋裝起來,我不曉得裡面有多少錢,也沒有問劉信宏要拿多少錢,劉信宏要我拿到錢之後,交給長治國王宮的主委邱善龍等語(附件7,第250-252頁)。就其曾依劉信宏指示不只一次向蔣忠宏拿取收據,以及將現金轉交他人等情,亦與蔣忠宏所證相符。
⑾、劉信宏調詢中自陳:我記得我父親要我轉告蔣忠宏,等經費
核撥下來後,要蔣忠宏將款項匯回三山國王宮等語(附件19,第468-469頁)之情節一致,再自卷附劉信宏與蔣忠宏之臉書對話紀錄以觀,劉信宏於105年4月21日下午3時9分許起,接連傳送屏東縣長治鄉農會匯款回條及長治國王宮農會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予蔣忠宏,並向其表示:「蔣哥錢匯了!再麻煩你轉國王宮還是我請我弟跟你拿」,經蔣忠宏回覆:「廠商說下周拿給我、我在(再)拿給你弟弟」後,劉信宏回稱:「好感恩你」等情,有臉書對話紀錄擷圖2幀可參(附件20,第472-473頁),可知劉信宏通知蔣忠宏款項已匯入勤富帽業商行周大鈞之帳戶時,並未再向其解釋匯入原因及後續處理方式,均足見劉信宏事前即已告知蔣忠宏將有款項匯入,且蔣忠宏須將之退還長治國王宮,至為明確。
⑿、自劉信宏與蔣忠宏間上開交易經過以觀,劉信宏為長治國王
宮向蔣忠宏訂購上衣及帽子一事,於蔣忠宏將商品交付予許名瑋時即已銀貨兩訖,蔣忠宏並據以開立品項、金額均正確之收據,其等間交易至此應已完成,惟劉信宏卻以欲將其他支出一併載入收據以報帳為由,向蔣忠宏要求提供空白收據及勤富帽業商行之匯款帳號,並告以屆時將有款項匯入,需蔣忠宏配合匯回長治國王宮,顯見劉信宏於要求蔣忠宏提供空白收據時,已然知悉該收據並非僅為長治國王宮記帳所用,而係將用於核銷外部補助款之用。佐之劉信宏為劉富榮與被彈劾人之子,而劉富榮為長治國王宮之副主委,被彈劾人則為長治鄉鄉長,於此情形下,劉信宏就長治國王宮舉辦「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係透過長治鄉公所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一事,自難諉為不知,且補助款核撥至長治鄉公所後,亦係由劉信宏向蔣忠宏轉達,關於傅中已將款項匯入勤富帽業商行帳戶內之事,亦足徵劉信宏知悉該不實單據,將用於向屏東縣政府核銷補助款。
⒀、本案「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核銷過程中,劉照璋
行文向長治鄉代會准予先行墊付經費後,於該會同意墊付之回函上簽註「本活動及後續相關事宜如何辦理,請課長明示」等語之事實,業據認定如前,且被彈劾人有於上開函文上核章乙情,亦有前引長治鄉代會函文2份附卷可參,佐以被彈劾人於屏東地院審理中自陳:課長(即李鎮衛)說他要接辦時有報告理由,說是劉照璋拒絕辦理這項業務等語(附件16,第425頁)。
⒁、綜上,足見許玉秀對於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
之承辦人劉照璋,就該活動經費申請及核銷過程之合法性有所質疑,並拒絕繼續辦理該活動經費核銷手續一事,應有所悉。被彈劾人身為長治鄉鄉長,自有維護長治鄉公所行政行為合法性之義務,況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原即為被彈劾人指示李鎮衛辦理,其配偶更為主導該活動進行之長治國王宮副主委劉富榮,於此情形下,被彈劾人實應更加注意相關活動經費核銷有無違法之虞,且其亦有向劉富榮、傅中等人確認經費支出情形之管道及能力,惟其竟捨此而不為,即逕於李鎮衛提出之請款簽呈及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並將之送交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要難認其就長治國王宮所檢附之單據,其所載內容恐有不實一事,全然不知。準此,應認被彈劾人就本案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與劉富榮、傅中、李鎮衛等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4、據上論結,被彈劾人、劉富榮、傅中為利用公務員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由被彈劾人指示傅中依劉富榮所提供之資料,據以製作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及擬具經費概算表後,以長治鄉公所之名義為長治國王宮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並由劉富榮、傅中、劉信宏向如附表1編號1、2(附件4,第157頁)、附表2編號1至6(附件5,第158-159頁)所示之蘇甚蓉等人收集不實單據,復由具不確定故意之李鎮衛據以請款,並將核發之活動補助款交由傅中虛偽發放並製作不實領收清冊,而以上開方式詐得補助款共30萬2,850元等情(附件2,第83頁),已堪認定。
㈡、就刑事責任部分,被彈劾人業經屏東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附件2,第2-145頁)為第一審判決,被彈劾人不服提起上訴,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109年度上訴字第416、417號)。涉及行政違失責任之理由,論述如后。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鄉長為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首長,有綜理鄉政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之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再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直轄巿長、縣(巿)長、鄉(鎮、巿)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次按「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另案發時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貪污治罪條例所欲保護之法益,除維護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性外,亦在保護國民對於公務人員誠實廉潔性之信賴,立法者因此針對公務人員制定重典懲治之犯罪。被彈劾人於行為時位居屏東縣長治鄉鄉長,為地方行政機關首長,領取國家俸祿,本應恪遵法令規定,廉潔自持,創造民眾福祉,竟為使其配偶劉富榮擔任副主委之長治國王宮得取得較高額之補助,利用職務上機會指示李鎮衛舉辦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並以長治鄉公所名義申請補助,再以不實單據加以核銷,有虧公務員之職責,損害公務員之廉潔性,以人民之納稅錢恣為他用,所為殊值非難。
三、經查被彈劾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有期徒刑宣告,經屏東縣政府移送至本院(附件1,第1頁),屏東地檢署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714號、第8509號、第9531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6634號、第8123號、第8427號),並經屏東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被彈劾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並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在案,其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違法事證,已足認定,自有移送懲戒之必要。
四、綜整被彈劾人前開違失事實,其之違失行為除刑事責任外,亦與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上揭規定有違:
㈠、被彈劾人於本院詢問(附件21,第476頁)時,表示其已明瞭鄉長地方制度法所定的職掌,也坦承瞭解身為長治鄉鄉長,依法為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相關規範,亦了解縣政府、議員補助地方廟會1次只有2萬元,但由鄉公所申請補助會比較多。這個活動是民政課在主辦,所以活動補助也是由民政課辦理(附件21,第477頁)。現在我和我先生、兒子劉信宏住在一起(附件21,第475頁);惟其申辯稱未有貪污等情事,國王宮提供不實單據,我都不知情,一切依法行政,沒有違法情事(附件21,第475、479頁),且依其上訴理由狀陳稱,係以此活動之舉辦,並非105年度所僅有,而是多年以來核定文化季活動中之一環,是以亦無倉促舉辦與否之問題(附件22,第488頁)。
㈡、惟查,依劉信宏調詢中自陳:我記得我父親(劉富榮)要我轉告蔣忠宏,等經費核撥下來後,要蔣忠宏將款項匯回三山國王宮等語(附件19,第468-469頁),以及劉信宏於105年4月21日下午3時9分許起,接連傳送長治鄉農會匯款回條及長治國王宮農會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予蔣忠宏,並向其表示:「蔣哥錢匯了!再麻煩你轉國王宮還是我請我弟跟你拿」,經蔣忠宏回覆:「廠商說下周拿給我、我在(再)拿給你弟弟」後,劉信宏回稱:「好感恩你」等情,有臉書對話紀錄擷圖2幀可參(附件20,第472-473頁),足以認定劉富榮與劉信宏知悉本案經費核銷過程。另依被彈劾人於詢問筆錄自陳,其與先生、兒子住在一起等語,衡諸社會通念與經驗法則,其所辯對本案事實不知情,顯不足採。
㈢、據李鎮衛於本院詢問時表示,當時舉辦這項活動很倉促,鄉長指示要辦這項活動。黃欣婕講的沒有錯。後來有補助就沒有追加預算了(附件23,第513-514頁),黃欣婕在屏東地院亦為相同之陳述(附件16,第440-441頁)。若確為多年以來核定(長治鄉)之文化季活動中之一環,則本次活動之相關經費,依正常行政流程應該編在長治鄉年度預算內,而非以追加減預算處理(附件16,第440-441頁)。準此,相關經費編列迥異於以往行政慣例,佐之李鎮衛之詢問筆錄所述,亦可足見被彈劾人確有指示舉辦本次活動,故其所辯無倉促舉辦與否之問題一節,並不足採。
㈣、另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被彈劾人之配偶劉富榮擔任長治國王宮之副主委,被彈劾人以鄉長身分指示李鎮衛課長,以「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民俗活動之名義,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使長治國王宮舉辦之上開民俗活動取得較高額之補助款。李鎮衛於本院詢問時坦承原則上活動都是三山國王宮來處理,我們只是協助補助活動撥款。劉富榮是三山國王廟副主委,活動都由三山國王宮管理委員會來主導辦理(附件23,第513-514頁),亦可證明被彈劾人上述行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不符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程序法應自行迴避之規定。
五、綜上,本院審認被彈劾人辯稱其於經手相關補助款之核銷時,至多僅能為形式上之審查,並未介入不實單據之核銷,是本案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之概算表,與實際支用之項目縱有不同,亦非被彈劾人所得知悉云云,並不足採。又被彈劾人之配偶劉富榮是三山國王廟副主委,其指示李鎮衛課長為三山國王廟申請補助,使三山國王廟取得較高額之補助款,上述行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而未依公務員服務法與行政程序法應自行迴避規定辦理,其所為違失行為,足堪認定。
伍、據上論結,被彈劾人身為屏東縣長治鄉鄉長,上述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為,足證其守法觀念淡薄,損及機關良好形象,情節重大。核其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而經屏東地院105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之刑事責任外,另就行政違失責任上,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7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之規定,其嚴重敗壞官箴及地方機關首長之形象,影響民眾對公務人員清廉操守、謹慎勤勉與公正執行職務之觀感甚鉅,違法事證明確,其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違法事證已足認定,其違失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即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陸、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屏東縣政府函。
二、屏東地院105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三、公務人員履歷表(被彈劾人)。
四、附表1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相關核銷單據。
五、附表2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相關核銷單據。
六、108年6月27日審判筆錄。
七、108年5月9日審判筆錄。
八、長治鄉農會匯款回條。
九、106年8月3日調查筆錄。
十、106年8月3日訊問筆錄。
十一、106年9月4日調查筆錄。
十二、107年2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
十三、105年4月21日對話內容擷圖。
十四、108年6月13日審判筆錄。
十五、107年5月23日審判筆錄。
十六、108年5月23日審判筆錄。
十七、106年8月15日調查筆錄。
十八、105年長治鄉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
十九、106年8月10日調查筆錄。
二十、105年4月21日、22日對話內容擷圖。
二十一、監察院109年9月22日被彈劾人詢問筆錄。
二十二、被彈劾人陳述意見及上訴理由狀。
二十三、監察院109年9月22日李鎮衛詢問筆錄。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㈠、被付懲戒人許玉秀自99年3月1日起,擔任屏東縣長治鄉(以下簡稱長治鄉)鄉長,負責綜理長治鄉行政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傅中為長治鄉公所之清潔隊員,經被付懲戒人指派在長治鄉公所行政室辦理公共工程招標業務;李鎮衛為長治鄉公所民政課課長,負責綜理長治鄉民政業務,其三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劉富榮為被付懲戒人之配偶,亦為位於長治鄉新潭村仁義巷33號之三山國王宮(以下簡稱長治國王宮)之副主任委員;劉信宏則為被付懲戒人與劉富榮之子。㈡、緣「王爺奶奶回娘家」為屏東地區流傳百年之民俗活動,活動內容為於每年農曆大年初二,由信徒將傳說中嫁入屏東縣九如鄉九塊厝三山國王廟(以下簡稱九如國王廟)之「王爺奶奶」,迎回位於屏東縣麟洛鄉之「娘家」。為此,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及九如國王廟於105年農曆年間,共同舉辦「九如王爺奶轉後頭」活動,麟洛鄉公所則舉辦「王爺奶奶回娘家巡男丁懸鳳燈文化祭」活動(以下簡稱九如鄉、麟洛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因「王爺奶奶」神轎自九如國王廟前往麟洛鄉,其行程會經過長治鄉,長治國王宮遂計畫搭配上開九如鄉、麟洛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以「媒人宮」之身分,同於105年2月9日(即農曆大年初二),在長治鄉境內舉辦民俗繞境活動。詎劉富榮為取得較高金額之政府補助並從中牟取不當利益,竟與被付懲戒人及傅中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於105年1月間,藉其綜理長治鄉之行政業務及指揮長治鄉公所員工之職務上機會,指示當時尚不知情擔任長治鄉公所民政課長之李鎮衛,舉辦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民俗繞境活動,使劉富榮得藉長治鄉公所之名義,為長治國王宮所欲舉辦之上開民俗繞境活動,據以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另由傅中以「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及「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上述活動以下合併簡稱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之名稱,分別製作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及擬具經費概算表,交予李鎮衛指定不知情之民政課課員劉照璋承辦上開活動,並囑咐劉照璋據以製作申請補助之相關公文,其中「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部分於105年1月4日,由李鎮衛發文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部分,則由李鎮衛於同年月21日,將申請經費補助之長治鄉公所公文及計畫書,一併交予劉富榮持向屏東縣議員爭取活動補助款。嗣經屏東縣政府於105年1月30日,同意補助「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及於105年2月16日,同意補助「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35萬8,000元,上述補助款共55萬8,000元均係供辦理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之用。㈢、長治國王宮於105年2月9日,舉辦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後,劉富榮、傅中及劉信宏均明知該活動之實際支出項目,與屏東縣政府活動經費補助項目未盡符合,為將屏東縣政府補助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之款項全額核銷,被付懲戒人與劉信宏、劉富榮及傅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推由劉富榮、傅中、劉信宏三人以如附表1編號1、2及附表2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分別向如同上附表編號所示之蘇甚蓉、何長恩、許婉蓁、蔣忠宏、曾鳳嬌、林佑成及張嘉郎等廠商,取得如附表1編號1、2及附表2編號1至6所示之統一發票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其中部分由廠商依其等之指示開立,部分則由劉富榮或劉信宏向廠商取得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再由劉富榮自行填載不實之商品項目、數量及金額,用以浮報上開活動經費之支出,並由傅中收集後將該等不實單據轉交李鎮衛,李鎮衛再指示承辦人劉照璋將上開單據,分別黏貼在長治鄉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合併製作成請款簽呈,據以向屏東縣政府核銷並請領補助款。嗣劉照璋於將該等單據黏貼在支出憑證黏存單後,即以該活動經費申請過程有違法之虞為由,向李鎮衛表示不願繼續承辦該案後續核銷業務,李鎮衛依此已可得預見劉富榮等人所檢具之上述單據恐有不實情形,竟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與被付懲戒人等人共同基於縱以不實單據向屏東縣政府核銷請款,致屏東縣政府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核撥款項,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自行於其職務上所掌之上開支出憑證黏存單內,其中「經辦單位」之「承辦」欄,以及請款簽呈中「請購單位」之「承辦」、「課長」欄,分別蓋用李鎮衛自己之印章後,連同貼有上開不實單據之屏東縣長治鄉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持向屏東縣政府辦理核銷請款。致使屏東縣政府之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上開憑證資料所載商品項目、數量及金額均屬真實,而將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款全數核撥予長治鄉公所。再由李鎮衛於105年4月20日,以其個人名義將上開補助款全數兌領後交予傅中,並由傅中及劉富榮分別以如附表1編號1、2及附表2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或由傅中先將款項匯入廠商指定之帳戶後,要求廠商以現金或匯款方式退還,或由廠商於領收清冊上虛偽蓋印佯裝完成領款程序後,再將款項交由不知情之長治國王宮主任委員邱善龍,並經邱善龍之配偶何鳳娥轉交長治國王宮會計林華玉,將之存入長治國王宮在長治鄉農會開立之帳戶內,而以上開方式詐得上開活動之補助款共計30萬2,850元。
二、被付懲戒人上開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屏東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被付懲戒人以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8年,並宣告禠奪公權5年,雖尚未確定。然經核上開刑事判決,其認定被付懲戒人有前揭犯行,已依據卷附證據資料說明:㈠、關於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如前述之申請過程,業據被付懲戒人、劉富榮、李鎮衛分別於調詢及屏東地院審理中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劉照璋於調詢時所為之證詞,以及傅中於審理中供稱:上述活動之計畫書及概算表係由我製作等語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106年9月1日屏府民禮字第10629185100號函、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計畫書及函文等附卷可資佐證,上開事實之經過堪以認定。㈡、如附表1編號1、2及附表2編號1至6所載單據取得之經過,業據劉富榮、劉信宏、蘇甚蓉、何長恩、許婉蓁、蔣忠宏、曾鳳嬌、林佑成分別於調詢、偵查及屏東地院審理中供述明確,核與證人李文惠、賈克勤分別於調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詞相符,並有長治鄉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影本等相關證據資料附卷可資佐證,前揭事實之經過堪以認定。㈢、依李鎮衛、傅中分別於調詢、偵查及屏東地院審理中供述各情,以及證人劉照璋、黃欣婕於屏東地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詞,另參照長治鄉公所長鄉民字第10560186300號函(稿)等相關證據資料以觀,堪認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之核銷及撥款經過,係由傅中取得如附表1編號1、2及附表2編號1至6所示之單據後轉交李鎮衛,李鎮衛再將之交予劉照璋,並囑其將該等單據製作成支出憑證黏存單,用以辦理核銷上述補助款,惟劉照璋作成支出憑證黏存單據後,向李鎮衛表示不願在上蓋章,並拒絕繼續辦理該案經費之核銷工作,李鎮衛因而在上開支出憑證黏存單上「經辦單位」之「承辦」欄,以及請款簽呈中「請購單位」之「承辦」、「課長」欄內,均蓋用李鎮衛自己之職章後,持向屏東縣政府請款。李鎮衛於屏東縣政府核撥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款共55萬8,000元後,並以開立其個人名義支票之方式,將上開補助款領出並全數交予傅中。㈣、依劉富榮、蘇甚蓉、何長恩、許婉蓁、蔣忠宏、曾鳳嬌、林佑成分別於調詢、偵查及屏東地院審理中所供述之內容,以及證人邱善龍、何鳳娥分別於調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詞,參照長治國王宮農會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05年2月、4月手寫收支明細及收支明細表等相關證據資料以觀,堪認傅中取得上開補助款55萬8,000元後,除部分用於支付如附表1編號3、4所示之活動保險及宣導品費用支出,以及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實際交易金額外,其餘款項分別由傅中、劉富榮以如附表1編號1、2及附表2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或由傅中先將款項匯入廠商所指定之帳戶後,要求廠商以現金或匯款方式退還,或由廠商於領收清冊上蓋印佯裝完成領款程序,再將款項交由不知情之工作人員存入長治國王宮農會帳戶內。㈤、依傅中於審理中陳稱:就我所知,105年活動是廟方要舉辦,找長治鄉公所幫忙,長治國王宮的承辦人是劉富榮,我主要是跟李鎮衛課長討論,有時在辦公室劉富榮也會在場,我就協助他們製作計畫書,主要需求都是廟方提出來,計畫書是我製作的,裡面的項目、數量、單價及金額都是劉富榮提供給我,他跟我講需要哪些東西,我就做這些表格,這些東西都是長治國王宮要買的等語以觀,可見傅中於製作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及擬具經費概算表之初,即係依照劉富榮之指示而為,堪認傅中自始即與劉富榮、被付懲戒人等人,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㈥、依證人劉照璋、黃欣婕分別於調詢及屏東地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詞,以及長治鄉公所請款簽呈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內之記載,暨李鎮衛於調詢及偵查中所供述之內容以觀,足見李鎮衛辯稱:伊不知單據不實之事云云,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並無足取,堪認李鎮衛確有與被付懲戒人、劉富榮、傅中及劉信宏等共同為本件犯行。又依蔣忠宏、劉富榮、許名瑋分別於偵查及屏東地院審理中之供述,以及劉信宏與蔣忠宏間之臉書對話紀錄,暨參酌劉信宏係劉富榮與被付懲戒人之子,其就被付懲戒人等本件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自難諉為不知等情以觀,堪認劉信宏辯稱:伊係依劉富榮之指示收集單據,並不知道該等單據之用途云云,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確有與被付懲戒人、劉富榮、傅中及李鎮衛等共同為本件犯行。㈦、綜合卷附上述及下列各項證據資料,堪認被付懲戒人就本件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與劉富榮、傅中、李鎮衛及劉信宏等人,彼此間互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1、關於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申請之經過:依李鎮衛於調詢時供稱:當時是鄉長許玉秀告訴我要辦「王爺奶奶回娘家」活動,款項是向屏東縣政府及議員爭取補助,因為活動剛好在農曆大年初二,爭取補助的時間非常緊迫;當初辦理時間過於緊迫,承辦人劉照璋不願意承辦,鬧得沸沸揚揚,如果我指示其他人承辦,大家都會害怕,因為承辦人說的很嚴重,說有違法,所以沒有人要承接,我跟鄉長報告此事,所以鄉長決定由傅中來協助,加上先前鄉長已經跟長治國王宮的主委邱善龍接洽過了,他們同意由長治國王宮承辦此事,經費由他們先代墊,所以才會交給傅中去處理等語,以及李鎮衛於審理中證稱:105年長治鄉辦「王爺奶奶回娘家」活動,是鄉長於105年1月間指示由民政課辦理,請長治國王宮辦理也是由鄉長指示的,當初是主辦方都已經事先講好了,我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接獲指示來辦理這個活動,傅中也有幫忙辦理這個活動,是鄉長指示傅中幫忙辦理,他是幫忙聯絡事情及拍照。鄉長指示我辦這個活動以後,並未再指示我任何行為或介入核銷過程,我先前會說鄉長已經跟長治國王宮的主委邱善龍接洽過,是因為既然要辦這個活動,一定是上面已經講好了,才指示我們來辦,那時候已經談好就是要辦,正確的流程是一定要等錢下來,我們再去跟廟方協調,代表會同意墊付後,錢才可以動用,一般在過年期間的活動,11、12月就要準備寫計畫,時間這麼緊急還是要辦活動是因為鄉長許玉秀的指示,我與長治國王宮接洽準備動作時,他們已經知道要舉辦這個活動,尤慶賀議員已經先溝通好了,傅中是由鄉長指派協助辦理這個活動,補助款領出來後我交給傅中,因為傅中是跟廟方的聯絡窗口,傅中擔任聯絡窗口一事應該是由鄉長決定的,因此我才將領出來的現金交給傅中處理後續等語,暨證人黃欣婕於審理中證稱:長治鄉公所若要辦理王爺奶奶活動,鄉公所年度預算中原本即有活動經費,如果預算額度夠的話是可以編列在年度預算內。通常每年大概
6、7月起,就會請各課室核算明年度的預算,10月份左右鄉長會核定次年度的預算,(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它是墊付款沒有在年度預算裡面,會在追加減預算裡等語。另參酌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預算,係分別於105年1月4日、21日發文申請補助,屏東縣政府嗣於同年1月30日同意補助「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經費,「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部分,則於105年2月16日始獲屏東縣政府同意補助等情以觀,堪認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並未事先列入年度預算,且被付懲戒人指示民政課舉辦該活動時,距實際活動時間僅約1個月,甚至有部分預算係於活動結束後,始獲得屏東縣政府同意補助,申請之時程顯然不足,然被付懲戒人卻執意指示李鎮衛以長治鄉公所名義,據以申請「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其情形與一般公家機關舉辦活動,通常係以編列年度預算方式支應,若有臨時需求,亦應於預算核撥後,始辦理活動之經費支用情形有違。此外,依劉富榮於調詢時亦供稱:以長治國王宮之名義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最多只能申請2萬元,所以才要以長治鄉公所之名義申請等語以觀,亦堪認劉富榮為使長治國王宮獲取高額補助,始藉長治鄉公所之名義申請活動經費,並由其配偶即被付懲戒人利用其擔任長治鄉鄉長職務,可指揮長治鄉公所內各科室辦理業務及申請經費之職務上機會,臨時指示李鎮衛舉辦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並指定由傅中撰寫活動計畫書及擬具概算表等,據以向屏東縣政府詐領得補助款,被付懲戒人就本件詐領補助款之犯行,顯與劉富榮、李鎮衛、傅中等人,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2、關於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核銷過程:依劉照璋行文長治鄉民代表會准予先行墊付經費後,於該會同意墊付之回函上簽註「本活動及後續相關事宜如何辦理,請課長明示」等旨,且被付懲戒人並在上開函文上核章,有長治鄉代會函文2份附卷可證,以及被付懲戒人於審理中自承:課長(即李鎮衛)說他要接辦時有報告理由,說是劉照璋拒絕辦理這項業務等語以觀,堪認被付懲戒人知悉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承辦人劉照璋,業已質疑該活動經費申請及核銷過程之合法性,嗣並拒絕繼續辦理該活動經費核銷手續一事。而被付懲戒人身為長治鄉鄉長,負有維護長治鄉公所行政行為合法性之義務,況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之相關活動,係由被付懲戒人指示李鎮衛辦理,業據被付懲戒人供述明確,且該活動更係由其配偶劉富榮主導進行,被付懲戒人於上述情形下,本應特別注意相關活動經費之核銷有無違法情事,且其亦有向劉富榮、傅中等人確認經費支出情形之管道及能力,然被付懲戒人竟捨此而不為,即逕於李鎮衛提出之請款簽呈及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並將之送交屏東縣政府據以申請補助,被付懲戒人對於長治國王宮所檢附單據之內容不實,自不能諉為不知,益堪認被付懲戒人就本件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與劉富榮、傅中、李鎮衛等人間,確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㈧、依證人何長恩、蘇甚蓉、許婉蓁、蔣忠宏、曾鳳嬌及林佑成所為之證詞,本件被付懲戒人等共同詐得之補助款,其情形詳如附表1編號1、2及附表2編號1至6所載共30萬2,850元。綜上所述,足見被付懲戒人確有與劉富榮、李鎮衛及劉信宏等人,共同為本件詐取補助款之犯行,其否認辯解各語,無非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等旨甚詳。被付懲戒人經本院合法通知,雖未提出答辯,但前述刑事判決書已詳細說明其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及為如何斟酌取捨形成心證之理由明確,其上開違失事實,堪以認定。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公懲法)先後於105年5月2日、109年7月17日經修正公布施行,本件被付懲戒人之最後違失行為係發生於105年4月間,而105年5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公懲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105年5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公懲法,就發生於公布施行前尚未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懲會)之懲戒事件,雖未如修正後之新法第77條對修正時繫屬公懲會尚未終結之案件,定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規定。惟公務員懲戒案件係剝奪人民擔任公務人員一定之權益,與刑法對犯罪人之人身、自由及財產之權益加以剝奪,二者性質相近,為保護公務員免因法規修正而受到不利益,應有準用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況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後之公懲法第77條對修正時已繫屬公懲會之案件,就實體法部分已明定應適用從舊從輕原則,比照其立法意旨,對發生於新法施行前之懲戒事件,雖於修法施行時尚未繫屬公懲會,就實體上之事項自應仍有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本件被付懲戒人之最後違失行為係發生於105年4月間,係在105年5月2日公懲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於修正施行後之109年11月9日繫屬本院,有本院之收文章可按,依上說明,自應類推適用105年5月2日修正公布公懲法第77條第2款之規定,即「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經依上開原則比較後,本件應適用105年5月2日公懲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第11條及105年5月2日同法修正施行後第2條之規定。然其中關於原應適用105年5月2日公懲法修正施行後第2條及其他程序規定部分,因公懲法復於109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經核該法第2條關於懲戒事由、懲戒條件,以及同法第9條關於懲戒處分之種類,暨同法第11至17條、第19條(即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及申戒)關於懲戒處分實質內容之規定,於本次均未修正,而第20條僅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為「懲戒法院」,關於時效之規定亦實質未修正。至同法第18條有關記過之規定,雖將「記過」,修正為「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修正為「一年記過累計三次」,然前者依其立法理由說明謂依公務員懲戒案件實務,對公務員為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時,判決主文可諭知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乃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將該實務運作情況予以明文化;而後者僅為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文字修正,均非屬法律有變更之情形,自毋庸比較新舊法,則關於本件原應適用105年5月2日公懲法修正施行後第2條及其他程序規定部分,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裁判時法。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7條所定,即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以及應誠實清廉,暨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失職行為,所為影響公務人員廉潔暨機關紀律之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暨上述屏東地院刑事判決之記載,已足證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於擔任長治鄉鄉長期間,未能廉潔自持以身作則,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補助款,所為嚴重破壞政府廉能紀律之形象,惟考量其所詐得之金額非多,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五、移送意旨雖認被付懲戒人本件所為,另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6條及第17條,即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即公務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暨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即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等之規定云云。但被付懲戒人本件所為係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並非假藉(職務上)權力等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其所為與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暨公務員倫理規範第3點之規定不符。又被付懲戒人等本件共同利用職務所詐得之補助款,雖存入長治國王宮在長治鄉農會之帳戶內,但長治國王宮之主任委員係邱善龍,被付懲戒人配偶劉富榮雖擔任該宮之副主任委員,但並無證據可資證明長治國王宮之組織及性質為何,亦無法證明被付懲戒人及其親屬家族等,與長治國王宮間之實質關係究竟如何,自不得率認本件係屬涉及被付懲戒人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亦不得逕認被付懲戒人或其特定親屬為本案事件之當事人,而遽認被懲戒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暨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之規定,併予敘明。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同法第9條2項、第1項第1款、第1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佳濱
法 官 黃梅月法 官 張祺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玲憶附表1:「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相關核銷單據編號 行號名稱 單據類型 單據內容 實際情形 1 振億印刷所 統一發票 1.布條20條,單價1,200元,金額24,000元 2.宣傳海報20張,單價600元,金額12,000元 1.傅中於105 年1 、2 月間,與振億印刷所實際負責人蘇甚蓉接洽製作布條4 條、海報2 張,單價分別為1,200 、600 元,實際購買金額為6,000 元。 2.傅中要求蘇甚蓉虛偽開立左列單價、數量、總金額均不實之統一發票而浮報交易金額3 萬元,另補浮報部分金額5%之稅金即1,500 元予蘇甚蓉。 2 超元手工藝社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燈籠50個,單價1,200元,總價60,000元 1.長治國王宮委託超元手工藝社製作燈籠1,000 個,含裝設費用共87,000元,完工時長治國王宮已先支付現金給何長恩,劉富榮以欲開立「花籃」品項為由要求何長恩交付蓋妥超元手工藝社印章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2 張,由劉富榮自行填寫左列不實內容。 2.劉富榮於105年4月11日通知何長恩領錢。 3.何長恩於105年4月25日攜帶超元手工藝社印及個人印章前往長治鄉公所蓋章領款,款項則由劉富榮取得。 3 勝豐企業社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宣導品1,000 個,單價95元,總價95,000元 長治鄉公所確有付款購買左列物品。 4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據 意外責任保險保險費9,000元 長治鄉公所確有付款投保左列保險。附表2:「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相關核銷單據編號 行號名稱 單據類型 單據內容 實際情形 1 超元手工藝社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佈置花藍9對,單價3,000元,總價27,000元 1.長治國王宮委託超元手工藝社製作燈籠1,000 個,含裝設費用共87,000元,完工時長治國王宮已先支付現金給何長恩,劉富榮以欲開立「花籃」品項為由要求何長恩交付蓋妥超元手工藝社印章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2 張,由劉富榮自行填寫左列不實內容。 2.劉富榮於105年4月11日通知何長恩領錢。 3.何長恩於105年4月25日攜帶超元手工藝社印及個人印章前往長治鄉公所蓋章領款,款項則由劉富榮取得。 2 勤富帽業商行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長袖上衣60件,單價500元,金額30,000元 2.帽子60件,單價300元,金額18,000元 3.毛巾40打,單價1,200元,金額48,000元 1.劉信宏聯絡勤富帽業商行業務蔣忠宏購買長袖上衣、帽子各60件,長袖上衣單價200元,帽子100元,連同製版及印刷總金額為2萬2,000 元,並無購買毛巾。劉信宏委由其表弟許名瑋前往取貨並當場交付2 萬2,000 元現金,嗣蔣忠宏並開立同額之收據。 2.嗣劉信宏向蔣忠宏表示「要把一些雜支開進去」,要求蔣忠宏提供空白收據及勤富帽業商行之銀行帳號,告知蔣忠宏屆時將會有補助款項匯入,請蔣忠宏協助匯回。蔣忠宏遂將蓋妥勤富帽業商行印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由不知情之許名瑋轉交給劉富榮,由劉富榮自行填載左列不實內容。 3.傅中於105 年4 月21日匯款9 萬6,000 元到國泰世華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勤富帽業商行周大鈞帳戶後,劉信宏以臉書通訊軟體將匯款收據及長治國王宮存摺翻拍照片傳給蔣忠宏,由蔣忠宏將9 萬6,000 元領出後交由不知情之許名瑋轉交劉富榮,劉富榮再將之交由長治國王宮人員存入長治國王宮農會帳戶。 3 鑫悅行 統一發票 運費(10噸貨車租用包含駕駛)4輛,單價9,524元,金額38,095元,營業稅1,905元,總計40,000元 1.劉富榮向鑫悅行實際負責人許婉蓁表示欲購買統一發票供報帳使用。 2.傅中嗣於105 年2 月間某日打電話給許婉蓁表示要購買發票,抬頭需記載為長治鄉公所以供報帳請款用,並指示許婉蓁填寫左列不實統一發票之內容後送至長治鄉公所。 3.傅中於105年4月25日匯款7萬元至鑫悅行賈克勤於大眾銀行屏東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通知許婉蓁。 4.許婉蓁依約將扣除10% 購買發票費用後之現金6 萬3,000 元,在劉富榮前揭住處,交付予劉富榮。 統一發票 運費(17噸貨車租用包含駕駛)6輛,單價4,762元,金額28,571元,營業稅1,429元,總計30,000元 4 台灣金巨象有限公司 收據 技藝表演,數量10,單價9,000元,總價90,000元 1.長治國王宮於105 年2 月1 日向台灣金巨象有限公司的業務張嘉郎購買煙火12萬0,700 元。 2.由張嘉郎提供蓋妥台灣金巨象公司印章之空白收據予劉富榮,由劉富榮自行填寫左列不實收據內容。 3.傅中於105年4月20日匯款9萬元到台灣金巨象有限公司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由張嘉郎向不知情之實際負責人李文惠稱係客戶匯錯,李文惠遂依指示於105 年4 月21日再以第一銀行鹽水分行帳戶轉帳9 萬元至長治國王宮農會帳戶。 5 吳進錦營養早餐店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早餐,數量500,單價30元,總價15,000元 1.劉富榮指示劉信宏前往早餐店索取空白收據,吳進錦營養早餐店實際負責人曾鳳嬌不願提供空白收據,然仍依劉信宏之指示填載左列不實內容後交予劉信宏轉交劉富榮。 2.吳進錦營養早餐店並未實際為左列交易,亦未領得1 萬5,000 元。 6 鳴魁專業外燴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中餐,數量500,單價60元,總價30,000元 1.劉富榮於104 年11月間某日前往鳴魁專業外燴,向實際負責人林佑成索取不實收據。林佑成遂依劉富榮指示填寫左列不實內容後交予劉富榮。 2.鳴魁專業外燴並未實際為左列交易,亦未領得6萬元。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晚餐,數量500,單價60元,總價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