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347號移 送機 關 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區○○路0段0號代 表 人 黃偉哲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陳俊成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科警務正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陳俊成降壹級改敘。
事 實
甲、臺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陳俊成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警務正陳俊成(以下稱陳員)負責臺南市射擊運動團體槍枝彈藥之管理工作,本應每月與該局新營分局巡官張明祺(以下稱張員)至各處實施檢查,並將結果陳閱上級;然陳員與不知情之張員,於107年6月5日未至本市私立鳳和高級中學、市00000000區○○里○○○0號之槍彈庫檢查,陳員仍製作督導報告表,督導日期載明「107年6月5日」、「督導所見」欄內登載前揭各處槍枝、彈藥數量及各事項檢查情形,並陳閱上級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該局對射擊運動團體槍枝彈藥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稱臺南地檢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調查另案時循線查獲移送偵辦,嗣經臺南地檢署108年8月12日提起公訴,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11月29日刑事簡易判決以其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全案於108年12月23日確定。
二、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8年4月26日警署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修正「警察機關(構)、學校辦理移付懲戒案件」適用原則:「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經法院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構成法定免職情事」。查陳員之行為,顯已符合前揭規定,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據清單(均影本在卷):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8月12日108年度偵字第614號起訴書。
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11月29日108年度簡字第292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1月6日南院武刑地108簡2921字第0000000000號函。
⒋內政部警政署108年4月26日警署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有關臺南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移送貴會懲戒案,申辯如下:
(一)106年12月,臺南縣射擊委員會會員施某違規攜出合法槍彈,於甲仙山區死亡(附件1),案經臺南地檢署及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調查此案,因被付懲戒人辦理臺南市射擊運動團體業務,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調查。
(二)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及臺南地方檢察署調閱被付懲戒人102年至107年平日業務資料(附件2)及手機通聯紀錄,發現被付懲戒人手機通聯紀錄中,107年6月5日基地臺紀錄皆在警察局,認未前往私立鳳和高級中學、市0000000000里○○○0號靶場督導,卻製作不實督導報告,案經起訴並判決確定,謹先陳明。
(三)被付懲戒人於偵查及審判期間,配合偵審程序,坦承上情。上述製作107年6月5日不實督導報告,原因如下:
⒈107年6月5日,臺南市實施萬安41號演習(附件3),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無法派員配合前往私立鳳和中學等地督導,被付懲戒人如獨自前往,恐引起爭議;因被付懲戒人平日業務繁忙並為免爭議,故當日取消督導,於警察局辦公室內辦理業務。
⒉被付懲戒人的配偶於107年上半年罹患卵巢癌(附件4)治療中
,公私兩忙,一時疏忽,調閱電腦例行督導報告修改,故誤植107年6月5日督導報告,被付懲戒人並非故意製作不實文件欺矇上級。
二、綜上,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三、附件(均影本在卷):⒈自由時報社會新聞報導。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7月2日南檢文平北107營他93字第
0000000000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7月6日南市警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
⒊臺南市0000000000地區00000000號演習傳單。
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俊成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臺南市警局)保安科之警務正,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負責臺南市射擊運動團體槍枝彈藥之管理。被付懲戒人本應每月與臺南市警局新營分局巡官張明祺一同前往各處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陳閱上級,詎被付懲戒人明知其與張明祺未於107年6月5日上午,至臺南市立私立鳳和高級中學、臺南市立太子國中及臺南市○○區○○里○○○0號之槍彈庫(臺南縣射擊委員會、臺南市射擊協會之槍彈庫均在該營區內)檢查,仍基於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於107年6月7日上午8時55分許不實製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射擊運動團體槍彈管理平時督導報告表」,並於「督導日期」欄載明「107年6月5日」、「督導所見」欄內登載上開各處槍枝、彈藥數量及各事項檢查情形後,陳閱上級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臺南市警局對射擊運動團體槍枝彈藥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92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陳俊成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確定。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答辯書中坦承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情不諱,並有臺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614號起訴書、臺南地院108年度簡字第292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同院109年1月6日南院武刑地108簡2921字第0000000000號函(記載該判決已於108年12月23日確定等旨)附卷可稽。經查被付懲戒人於刑案偵審中已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張明祺、邱秉華、張皓茗、李如雪、施富洋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前揭起訴書所記載之臺南市警局射擊運動團體槍彈管理平時督導報告表、被付懲戒人與張明祺之手機雙向通聯及基地台位置資料、差假紀錄及超勤加班費報表、通訊軟體LINE紀錄截圖、臺南縣射擊委員會槍枝彈藥領用登記簿存耗統計表、臺南市射擊協會臺南市立太子國民中學使用彈藥管制表、臺南市私立鳳和高級中學使用槍彈管制表、臺南市射擊協會槍枝彈藥領用登記簿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謂其非故意製作不實文件欺矇上級,尚無可採,違失行為堪以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其行為影響人民對公務員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呂丹玉委 員 張清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