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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9 年清字第 13340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340號移 送機 關 衛生福利部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代 表 人 陳時中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周建銘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技正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衛生福利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周建銘記過壹次。

事 實

壹、衛生福利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周建銘,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其具體事實摘述如下:

(一)周員於107年4月30日自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調任本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慢性疾病防治組科長職務,嗣於108年12月2日降調該署菸害防制組技正職務,本案緣係周員使用LINE通訊軟體,以「向上飛翔」帳號,在108年11月29日晚間向醫學院學生購買手機,發生交易糾紛,並留言威嚇企圖獲取補償,經網友搜尋疑為周員並向本部政風處投訴。

(二)案經國健署政風室於108年11月30日下午與周員進行訪談,周員於訪談中坦承有使用「payye」及「h90slamdown」等2個帳號在網路平台PTT刊登買賣手機文章,而「向上飛翔」帳號確係周員本人所擁有。

(三)復經查詢「payye」及「h90slamdown」等2個帳號於網路平台PTT《Mac Shop》版共刊登145篇手機交易文章,自106年起有頻繁交易之情形(106年合計41篇、107年合計53篇、108年合計46篇)。據周員於108年12月2日國健署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12次會議中說明,渠與配偶共同從事手機買賣,其中周員負責於網路平台PTT刊登買賣文章及使用LINE通訊軟體向買(賣)家聯繫交易事宜,且多由周員於約定時間、地點與賣家完成交貨付款事宜。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復查銓敘部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略以:服務法第13條前段之『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準此,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公務員仍不得為之。再查該部97年11月28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略以,公務員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尚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規範禁止之行為。

三、周員為政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屬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周員長期且多次於網路平台PTT刊登手機買賣文章並進行交易,雖周員於108年11月30日國健署政風室約談時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云云,然依周員交易頻率觀之,難認屬前開銓敘部97年11月28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所稱「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之範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公務員禁止經營商業規定,爰依規定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8年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12次會議紀錄1份。

2.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政風室查察結果簽呈(含與周員之訪談紀錄)1份。

3.「payye」及「h90slamdown」等2個帳號於網路平台PTT《

Mac Shop》版刊登文章紀錄及文章內容各1份。

4.銓敘部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及97年11月28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各1份。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有關衛生福利部(移送機關)以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規定,有應受懲戒事由,移送貴會懲戒1案,申辯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係基於孝心購買手機供被付懲戒人之父使用:被付懲戒人欲協助被付懲戒人之父更換舊式手機,故於11月29日晚間向醫學院學生購買二手機,與經營手機販售之商業事業無涉,亦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規範項目。

(二)被付懲戒人於辦公時間外為協助,與服務法第13條規定尚無牴觸:被付懲戒人之妻自000年0月00日生產後迄今,辭職全職在家撫養兒子,因無額外工作收入(105年12月起加入國保保險),106年起於照顧嬰兒之餘,使用「payye」帳號,於批踢踢電子佈告欄聯繫賣出交易細節,但因需照顧兒子,無法離開家門,故委託被付懲戒人協助,但因被付懲戒人公務繁忙(107年出差35天5小時、公假6天4小時、加班18小時。

108年出差31天6小時、公假6天6小時、加班138小時),僅於辦公時間外協助面交收款。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係對公務員個人所加之限制。若其親屬經營商業,依行政院50年8月臺(50)人字第4829號令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係對公務員個人所加之限制。若其親屬經營商業,依司法院院解字第3812號解釋:『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為之者,雖公務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之意旨,自屬法所不禁。該省(係指臺灣省)政府所呈公務員於辦公時間外協助其配偶經營商業,其商業既非公務員本身所經營,且係於辦公時間外為之協助,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尚無牴觸。」、銓敘部70年12月9日70台銓楷參字第55012號函略以:「公務人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列有明文規定。至於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一節,現行法律尚無明文限制。」因此,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係對公務員個人所加之限制。若係公務員家屬所經營之商業,依上開函釋見解,公務員可與之同居或共財,亦可於辦公時間外為之協助與幫忙,應可認定。(證1-被付懲戒人之妻國保保險、證2-被付懲戒人差勤紀錄)

(三)被付懲戒人使用「h90slamdown」刊登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抽獎贈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刊登文章數 │106年 │107年 │108年 │合計 │├──────┼───┼───┼───┼───┤│payye │41 │45 │41 │127 │├──────┼───┼───┼───┼───┤│h90slamdown │- │8 │5 │13 │├──────┼───┼───┼───┼───┤│合計 │41 │53 │46 │140 │└──────┴───┴───┴───┴───┘被付懲戒人所持有「payye」及「h90slamdown」,係因106年起「payye」已轉由被付懲戒人之妻使用,故被付懲戒人107年3月31日另註冊「h90slamdown」使用(證3c-h90slamdown帳號註冊),2個帳號於批踢踢電子佈告欄106年起共刊登140篇手機交易文章(106年payye刊登41篇,h90slamdown刊登0篇、107年payye刊登45篇,h90slamdown刊登8篇,合計53篇、108年payye刊登41篇,h90slamdown刊登5篇,合計46篇)(證3a -刊登紀錄(未扣除重複刊登))。

事實與11月30日國健署政風室約談紀錄不同,被付懲戒人原以為事情嚴重性不大,是不想造成機關困擾,亦為保護妻子避免事情複雜化而於約談時全部承擔。惟事情發展不如預期,故於12月2日會議中坦承有協助配偶刊登及面交收款事宜。

┌──────┬───┬───┬───┬───┐│刊登文章數 │106年 │107年 │108年 │合計 │├──────┼───┼───┼───┼───┤│payye │24 │24 │22 │70 │├──────┼───┼───┼───┼───┤│h90slamdown │- │3 │3 │6 │├──────┼───┼───┼───┼───┤│合計 │24 │27 │25 │76 │└──────┴───┴───┴───┴───┘經被付懲戒人與其妻共同檢視,扣除重複刊登交易文章,實際交易文章有76篇,而非移送書所述140篇(106年payye刊登24篇、107年payye刊登24篇,h90slamdown刊登3篇,合計27篇、109年payye刊登22篇,h90slamdown刊登3篇,合計25篇)。(證3b-刊登紀錄(扣除重複刊登))其中「payye」屬於被付懲戒人之妻使用刊登買賣文章,非屬被付懲戒人所使用。因二手機轉售價格跌價極快不易售出,被付懲戒人之妻需拉長銷售期間,同一支手機常須多次降價並再重新刊登調降後新價格之文章,容易產生販售多物品之誤解,實則根本無營利之可能,亦未具規度謀作。被付懲戒人之妻因照顧小孩分身乏術,偶有臨時委託被付懲戒人代為刊登,始肇生涉法情形,尚請鑒察。

「h90slamdown」則為被付懲戒人刊登買賣文章107年與108年各3篇,合計6篇文章,說明如下:

(1).107年度買賣文章3篇是於107年10月至12月刊登,係因

107年10月21日續約全新機iPhone Xs Max 64G灰黑,因容量不符使用以新機狀態售出,補貼同日購入二手iPhone X 256G黑,但因使用後拍照功能並未符合需求,故併同Phone 8 plus 256G太空灰一起出售,但因二手iPhone X 256G黑販售不易,自10月30日起販售至12月3日始售出。

(2).108年度買賣文章3篇,其中2篇是於108年1月刊登,係

因108年1月初因尾牙活動抽中iPhone XR 128G黑色,因無使用需求,且考量現使用之256G容量不足使用,故思考能將兩隻一起售出補貼Xs Max 512G大容量手機,故於1月20日先將抽中品售出,1月30日再將Xs Max 256G售出,補貼又向朋友購入Xs Max 512G大容量手機。

(3).108年度買賣文章3篇之最後1篇是於108年4月刊登,係

因被付懲戒人先前支付費用為其妻續約全新機iPhone

Xs max 64G金,然其妻因容量不足已另行取得其他手機,故於108年4月交由被付懲戒人售出,售出金額屬於被付懲戒人。自108年5月起之後就無再刊登販售文章。

(4).因此,依據銓敘部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

號電子郵件解釋略以,公務員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尚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規範禁止之行為。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0月至108年1月使用「h90slamdown」帳號所販售品,屬短時間試用物品後不適用之買賣。

(四)被付懲戒人於公務時間利用公務電腦刊登手機買賣文章已懲處在案

┌──────┬───────┬──┬──┬──┬──┐│帳號 │年度 │106 │107 │108 │合計│├──────┼───────┼──┼──┼──┼──┤│payye │全部刊登數 │24 │24 │22 │70 ││ ├───────┼──┼──┼──┼──┤│ │公務時間刊登數│- │3 │2 │5 │├──────┼───────┼──┼──┼──┼──┤│h90slamdown │全部刊登數 │- │3 │3 │6 ││ ├───────┼──┼──┼──┼──┤│ │公務時間刊登數│- │- │- │- │└──────┴───────┴──┴──┴──┴──┘「payye」帳號已由被付懲戒人之妻所使用刊登70篇,另被付懲戒人於其妻照顧無暇時,臨時請託被付懲戒人依其預擬文案,於公務時間代為刊登為5篇,但無以「h90slamdown」帳號於公務時間刊登,雖刊登比率不及一成(證4-公務時間刊登紀錄),業經移送機關行政懲處大過一次在案,被付懲戒人仍深自檢討於公務時間利用公務電腦代為刊登。餘之70篇係被付懲戒人之妻於照顧兒子之餘,利用家中電腦刊登文章。

(五)手機買賣文章未具規度謀作,建請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自106年以來3年,被付懲戒人與其妻,共販售76篇(其中被付懲戒人6篇,被付懲戒人之妻70篇),平均1個月交易不及2件,未達經營事業之程度。被付懲戒人之妻向被付懲戒人表示,部分刊登文章之交易,時常有買來為個人興趣嘗鮮,之後以較低價售出,有時也代為協助朋友刊登使用過之物品、出售續約贈品或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非全為販售營利行為。其因興趣嘗鮮而購買之物品,出售時,僅以取得價加計購入後自行花費之金額或較低價售出,與一般為求營利之商業行為並不相同,縱有不合宜之行為,但未具規度謀作,亦與追求高額價差之營利目的並不相符。(證5-被付懲戒人之妻個人紀錄)。

被付懲戒人雖知情但其行為非被付懲戒人所能約束,被付懲戒人之妻自述,利用照顧之餘刊登販售行為,並未具規度謀作。被付懲戒人於辦公時間外協助配偶面交收款,雖未影響上班時間(證2-被付懲戒人差勤紀錄),但對於影響機關形象,難辭其咎,深自檢討。

經過本件事情,被付懲戒人非常懊惱也虛心檢討,以後會更注意自身言行,絕不會再給機關造成困擾,但被付懲戒人僅協助家人跑腿面交,如斟酌後認為被付懲戒人真的有牴觸服務法之情形,被付懲戒人願意接受懲處,但請念在協助家人,情節輕微,前述不合宜的行為加總,於考績會已經記大過1支了,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二、綜上,請貴會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國民健康署科長期間,兢兢業業勤於公務,一年出差累積達30天以上,加班逾120小時,業務繁忙,加班暴增7倍(107年18小時,108年138小時,證2),未有絲毫懈怠,無延宕公務本職職務工作。再者,被付懲戒人於公務時間以外協助妻子,情節輕微,並非故意違反,亦非刻意違法犯紀,且獲利甚低,甚多有僅為滿足個人嘗鮮興趣之後降價虧損出售,敬請貴會明察。縱令委員認定被付懲戒人與其妻之行為仍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但其程度並非重大,前述不合宜的行為加總,被付懲戒人先前已於考績會已經記大過1支了,依比例原則,已超出該類案件之懲處程度,建議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證1、被付懲戒人之妻國保保險。

證2、被付懲戒人差勤紀錄。

證3a、刊登紀錄(未扣除重複刊登) 。

證3b、刊登紀錄(扣除重複刊登)。

證3c、h90slamdown帳號註冊。

證4、公務時間刊登紀錄。

證5、被付懲戒人之妻個人紀錄。

證6、被付懲戒人之妻聲明書。

參、衛生福利部就被付懲戒人提具答辯書所爭執事實之補充說明: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表示基於孝心購買手機供其父親使用,與經營手機販售之商業事業無涉乙節:本案係針對被付懲戒人長期且多次於網路平台PTT刊登手機販售文章並進行交易之兼營商業行為,並未將上開購買手機之行為一併列入移付懲戒事項,先予陳明。

二、有關「payye」及「h90slamdown」等2個帳號在網路平台PTT刊登文章數量乙節:被付懲戒人表示移送書所述之140篇文章,係指「刊登文章」數量(證1);而被付懲戒人所稱之76篇,依其所述為「實際交易」文章數,係將上開「刊登文章」數扣除同一物品重複刊登交易文章數,可知被付懲戒人自承售出76件物品。至於實際交易之確切數據,尚須佐以被付懲戒人相關交易帳冊,方能確定。

三、被付懲戒人主張網路平台PTT帳號payye係被付懲戒人之妻所擁有及使用,渠係於辦公時間之外協助妻子處理手機面交收款事宜,而網路平台PTT帳號h90slamdown係刊登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抽獎贈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網站出售,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乙節:

(一)以被付懲戒人於108年11月29日晚間向醫學院學生購買手機發生交易糾紛案為例,渠已坦承係於網路平台PTT以使用帳號payye與賣家接洽手機購買事宜(證2、3),且被付懲戒人於108年11月30日國健署政風室約談及108年國健署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12次會議審議此案過程中,坦承與配偶共同從事手機買賣,因配偶不諳網路平台PTT之操作,且需照顧子女,爰由被付懲戒人在網路平台PTT使用帳號payye買賣手機,並負責刊登買賣文章與實際面交事宜(證4、5),而被付懲戒人於答辯書(第5頁)亦自承有使用帳號payye於公務時間在網路平台PTT刊登買賣文章之情事,顯見被付懲戒人確有持續使用該帳號於刊登買賣文章之事實,故案內渠主張帳號payye自106年起已改由配偶使用於手機買賣,及被付懲戒人僅於辦公時間之外協助配偶與買家面交收款云云,洵不足採。

(二)本案被付懲戒人實際使用帳號payye、h90slamdown,從事買賣物件之文章刊登、聯繫買家、交付物件與收受價金,渠從事接洽來客之買賣行為,洵堪認定,且販售之物品不全然屬於自己使用過之二手物品或不合自己使用之新品,與被付懲戒人引據行政院50年8月1日臺(50)人字第4829號令、銓敘部70年12月09日(70)臺銓楷參字第55012號函釋所指「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之態樣實屬二情。又此二帳號實際成交物件數量,縱以被付懲戒人主張之3年76件計算,難謂非屬具有規度模作之網路拍賣行為,違法情事至為明顯。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payye及h90slamdown等2個帳號於網路平台PTT《Mac Shop》版刊登文章紀錄1份。

2、被付懲戒人與民眾購買手機發生交易糾紛,該民眾於網路平台PTT刊登文章之紀錄1份。

3、被付懲戒人與民眾購買手機發生交易糾紛,該民眾於網路平台PTT刊登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政風室查察結果簽呈(含與周員之訪談紀錄)1份。

5、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8年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12次會議紀錄1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周建銘原任職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7年4月30日調任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慢性疾病防治組科長,108年12月2日復調任該署菸害防制組技正。被付懲戒人自106年起以「payye」帳號及107年3月31日另註冊取得之「h90slamdown」帳號,先後於網路平台PTT《Mac Shop》版(批踢踢電子佈告欄)刊登手機交易文章,自106年起至108年間共刊登76篇,從事手機之買賣行為。嗣因108年11月29日晚間以「向上飛翔」帳號使用LINE通訊軟體,向他人購買手機發生交易糾紛,經網友搜尋投訴而查獲。

二、以上事實,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8年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12次會議紀錄1份、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政風室查察結果簽呈(含被付懲戒人訪談紀錄)1份、「payye」及「h90slamdown」等2帳號於網路平台PTT《MacShop》版刊登文章紀錄及文章內容各1份等可稽。被付懲戒人並不爭執106年起至108年間共刊登76篇手機交易文章,雖辯稱:其中「payye」70篇為其妻刊登,非其所刊登,其僅在公務外協助而已云云。惟查被付懲戒人於108年11月30日國健署政風室約談時,就「payye」帳號於108年1月至8月間刊登手機交易文章發文1P(210.241.78.121)為國健署網址,及「payye」另一登文1P(106.104.115.44)與h90slamdown」帳號登入1P相同等情,為被付懲戒人所不否認,有被付懲戒人訪談紀錄可稽,顯見該2帳號均由被付懲戒人使用。被付懲戒人並於108年國健署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12次會議審議本案程序中到會坦承與配偶共同從事手機買賣,因配偶不諳網路平台PTT之操作,且需照顧子女,由被付懲戒人在網路平台PTT使用帳號payye買賣手機,並負責刊登買賣文章與實際面交事宜等語,已非公務外協助行為可比。被付懲戒人任職中長期且多次於網路平台PTT刊登手機買賣文章並進行交易,難謂非經營商業行為。所辯核係避就飾詞,非可採信。另移送意旨雖以被付懲戒人刊登145篇手機交易文章云云,除上開76篇外,餘為被付懲戒人所否認,移送機關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爰不予列計,併此敘明。

三、被付懲戒人上情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非職務上之違法行為,所為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應受懲戒。又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所提答辯書,足認本件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8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邵燕玲委 員 蘇振堂委 員 吳謀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