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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9 年清字第 13343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343號移 送機 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史維中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巡官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史維中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史維中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案史員前於106年6月26日至108年10月20日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巡官期間,因查緝毒品案件於107年3月10日冒用民眾名義,製作虛偽之檢舉調查筆錄等偵查報告,並於同年月19日執上開不實之偵查報告、調查筆錄及訪談紀錄表等資料,先後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聲請核發搜索票在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8年10月6日刑事簡易判決有罪確定,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審酌史員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業經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二、證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9月11日108年度審簡字第39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貳、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並未提出答辯。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史維中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至108年10月20日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巡官,期間因查悉江愫凡、林鑫宏承租之新北市○○區○○○路○段○○○號14樓之2房屋,常有居民檢舉疑似施用毒品及販賣毒品之情事,欲加以查緝,查訪社區管理員梅興邦證實並現場勘查後,認有人在內從事毒品犯罪之嫌疑,而要求梅興邦擔任檢舉人,遭梅興邦拒絕,為偵辦毒品案件以搜索方式蒐證之便宜行事,竟基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而偽造證據、偽造文書、違法搜索之犯意,於107年3月10日晚間9時25分許,冒用梅興邦身分,捺用自己之指印並簽署梅興邦署名於證人A1之檢舉調查筆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上,偽造上述筆錄等文件,又接續冒用王志誠、呂俊宏名義,製作鄰居訪談紀錄表,並簽署王志誠、呂俊宏署名於該2份訪談紀錄表上,復將與案件無關之照片虛偽稱係證人A1拍攝提供,登載於偵查報告上,於107年3月19日執上開偵查報告、調查筆錄、訪談紀錄表等資料,先後向不知情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經該院核發搜索票,嗣後持該搜索票於107年3月19日22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2執行搜索,查獲江愫凡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被付懲戒人所為,足生損害於檢察官、法官核發搜索票審核之正確性及江愫凡、梅興邦、王志誠、呂俊宏等人。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393號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0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應參加法治教育4場次,已經確定在案。

二、上開事實,有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2724號起訴書、桃園地院108年度審簡字第393號刑事簡易判決、同院108年10月15日桃院祥刑興108審簡393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經查上開刑事簡易判決,係以被付懲戒人於偵、審中之自白,核與證人梅興邦之證言相符,且有偽造之調查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偵查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指紋卡片等證據資料而為論斷,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事實之得心證之理由。被付懲戒人亦未提出任何答辯,其違失行為已堪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呂丹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