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369號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區○○○路○號代 表 人 韓國瑜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劉坤鱧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前專員(已辭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高雄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劉坤鱧申誡。
事 實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專員劉坤鱧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法移付懲戒,謹將本案相關事宜概述如下:
一、案情摘要:
(一)案係緣於本府水利局依本府109年1月3日高市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至銓敘部兼職查核平台清查所屬同仁兼職情形。經勾稽查處該局機要專員劉坤鱧(按:業於109年3月1日辭職)自107年3月1日起擔任甘蔗共和國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務。經查劉員於108年8月16日到職時,業簽署「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表內載明渠均無兼職之情事(證1),是以該局請劉員就勾稽結果與調查表不一致部分陳述意見。
(二)劉員陳述意見略以,渠自107年3月1日起受邀擔任該公司監察人職務,任職期間並未支領任何酬勞,且因該公司成立後業務未能步上軌道,營運處於停業狀態,爰於前開兼職情形調查表填寫「未兼職」,嗣經水利局人事室通知,該公司並未申請停業,爰於本(109)年1月4日去函該公司要求解除監察人身分,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同年月日解職生效,並去函經濟部更正該公司董監事資料,並無隱瞞事實,意圖不當得利之情況(證2)。
(三)案經服務機關調查,劉員雖無實際參與經營及未領報酬,惟確實掛名甘蔗共和國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一職,爰認定渠屬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認定標準表所列兼任態樣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之情況(證3)。
二、行政責任: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若有違反規定者,應先予以撤職。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以,公務員兼任態樣序號(五)至(八)者,不論係形式或實質違反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均須移付懲戒。經機關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
(二)審酌劉員雖於接獲通知後即積極於109年1月4日辦理監察人解任,並由經濟部本年1月1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登記在案,惟渠仍有違反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證1.劉員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銓敘部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查詢劉員資料之擷取畫面。
證2.劉員陳述意見書及佐證資料。
證3.本府水利局108年度第9次甄審及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到名冊)。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劉坤鱧於108年8月16日起任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專員,嗣經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比對結果,被付懲戒人於任公職前之107年3月1日擔任甘蔗共和國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甘蔗共和國社會企業公司)監察人,惟無實際參與經營及領報酬,其經通知已於109年1月4日辭職,並於同年1月16日完成登記。
二、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銓敘部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查詢資料擷取畫面、甘蔗共和國社會企業公司2020年第一次董事會暨股東會議紀錄、甘蔗共和國社會企業公司變更登記表、甘蔗共和國社會企業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表等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通知,未提出答辯,惟其於提出予移送機關之說明書中已坦承上開事實。被付懲戒人於任公職期間,仍兼任上開公司之監察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至其於上開說明書稱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云云,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讓人民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邵燕玲委 員 吳謀焰委 員 蘇振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