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377號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區○○○路○號代 表 人 韓國瑜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涂俊宏 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前組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高雄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涂俊宏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涂俊宏,因犯侵占公有財物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全案於本(109)年3月16日撤回上訴確定,謹將本案相關事宜概述如下:
一、案情摘要:
(一)涂員分別於99年8月5日至106年2月12日、106年7月20日至106年12月31日期間擔任本市立六龜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六龜高中)總務處出納組組長,並自106年2月13日至106年7月19日調任文書組長,於此期間亦實質掌管六龜高中出納事務,除負責綜整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發放學生獎助學金、教職員工薪資、差旅費或其他雜支款項等業務外,亦處理保管該校新臺幣15萬元以下之零用金以供隨時支付。
(二)涂員明知應依出納管理手冊、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規定核實辦理付款,竟利用其職掌出納事務,於保管發放公款予相關受款人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公款共計107萬4450元,法務部廉政署接獲六龜高中舉報進行調查,始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3號刑事判決,涂員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偽造之印文共肆拾枚均沒收。
二、行政責任: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5、6條及第22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二)案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審酌涂員違失情節難謂無違反官箴,且客觀上已違反國家社會對公務員應清明廉能、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之一般要求,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及本府之信譽與廉政形象,有懲戒之必要,爰將涂員移付懲戒。
(三)綜上,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爰以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證1.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3月30日雄分院秋刑節109上訴103字第00000000000號函。
證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於108年7月10日橋檢榮來107偵8803字
第0000000000號起訴書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12月10日橋院秋刑明108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
證3.本市立六龜高級中學108年12月25日六中人字第00000000000
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暨該校同年月20日108年度第3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及本府教育局108年度10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涂俊宏分別於99年8月5日至106年2月12日、106年7月20日至106年12月31日期間擔任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下稱六龜高中)總務處出納組組長,並自106年2月13日至106年7月19日調任文書組長,於此期間亦掌管六龜高中出納事務,除負責綜整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發放學生獎助學金、教職員工薪資、差旅費或其他雜支款項等業務外,亦處理保管該校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下之零用金以供隨時支付。被付懲戒人竟利用保管發放公款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年10月28日起至106年7月26日止未依規定撥付匯入相關受款人帳戶或交付現金予相關受款學生,而以偽造憑證等方式將其保管之公款予以侵占,共計107萬4450元。
二、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法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六龜高中校長盧正川、會計主任陳曉芬、總務主任謝又芬等人之證述,及高雄市公庫支票存根、六龜高中保管金專戶、六龜高中零用金清單、六龜高中事務零用金支付清單、被付懲戒人多家金融機關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等相關資料,附於刑事案件內可證。被付懲戒人因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3號刑事判決判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確定,有刑事判決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通知,未提出答辯,惟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違失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其於執行公務未能遵守法令規定,竟為如上之行為,有辱官箴,損及政府與公務人員形象,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邵燕玲委 員 吳謀焰委 員 蘇振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