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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9 年清字第 13373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373號移 送機 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代 表 人 侯友宜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賴憲民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工程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賴憲民申誡。

事 實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賴憲民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緣被付懲戒人賴憲民係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工程員(按,已辭職,證據一),經查渠於任職期間具有公司負責人及董事身分,經工務局於銓敘部建置之「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勾稽比對而悉上情(證據二)。

(二)案經工務局查處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嗣召開工務局108年下半年及109年上半年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9次會議審認(證據三),依被付懲戒人書面陳述略以,「禾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16日核准設立登記,並於同年10月25日申請室內裝修業設立登記,又於同年11月21日經內政部核准設立登記,且未有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等情事(證據四),爰認被付懲戒人屬銓敘部訂定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表」中態樣(七):知悉並掛名公司負責人及董事,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仍屬違法(證據五),建請本府予以移付懲戒。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10月23日新北工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1份。

(二)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兼職查核結果1份。

(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下半年及109年上半年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9次會議紀錄1份。

(四)賴憲民109年2月7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書及其附件各1份。

(五)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各1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賴憲民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前工程員,已於108年11月1日辭職。於任職期間,申請「禾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該公司為一人股東,被付懲戒人為董事即代表人,經工務局於銓敘部建置之「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勾稽比對而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兼職查核結果、工務局108年下半年及109年上半年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9次會議紀錄、被付懲戒人109年2月7日於工務局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書、新北市政府108年9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內政部108年11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發給室內裝修業登記證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而其上開向工務局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書中亦坦承為禾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雖其另以並無所謂支領該公司薪資或紅利之情事存在云云置辯。惟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箴,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公務員申請公司營業登記,並充任董事職務,即屬違反該項規定,而不問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或有無支領報酬。被付懲戒人所辯尚無支領該公司薪資或紅利之情事,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不能執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被付懲戒人違反該規定,固非屬執行職務之行為,但其違法行為,將導致民眾認為公務員之紀律鬆散及未能專心執行公務,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邵燕玲委 員 蘇振堂委 員 吳謀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豪達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