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裁定
109年度清字第13406號移 送機 關 經濟部代 表 人 王美花被付懲戒人 廖允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資
訊工程專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經濟部聲請停止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允智停止職務。
理 由
一、按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付懲戒人廖允智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資訊工程專員,於辦理小額採購業務,利用職務關係偽刻職章,假造請購單據,並洽特定廠商開立假發票後核銷分帳,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3條、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等罪嫌提起公訴,審酌其情節重大,爰聲請裁定停止其職務。
三、查被付懲戒人所為,相關刑事案件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2號貪污案件審理中,有該院110年8月16日新北院賢刑士110訴572字第40657號函及起訴書在卷可稽。依本件移送書之記載參酌該刑事案件起訴書所載,被付懲戒人自白之違失行為,反覆為之至少16次,得款逾新臺幣40餘萬元,已難以期待其妥適執行公務,堪認被付懲戒人所涉違失情節確屬重大而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張祺祥法 官 吳謀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