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09年度清字第13411號移 送機 關 經濟部代 表 人 王美花代 理 人 陳威宏
王松培被付懲戒人 王福江
佘賜鴻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經濟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福江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佘賜鴻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壹、經濟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被付懲戒人王福江、佘賜鴻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2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分述如下:
㈠、王福江部分:
1、王福江擔任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大林廠)修護組土木工程師,負責該廠修護組可撓性鋼泡沫軟管(以下簡稱泡沫軟管)及可撓性鋼排水管(以下簡稱排水管)採購標案業務,竟利用職務之便對廠商要求收取回扣,自民國97年12月9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即馮錦山等人遭查獲時),收受得標廠商馮錦山及薛學駿所交付之賄款共新臺幣(以下同)673萬860元,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即違背職務期約及收受賄賂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9816號、105年度偵字第6234、8671、9227、23465號、106年度偵字第9867號起訴書(以下簡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提起公訴在案。
2、依據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王福江因業務關係結識長期承攬中油公司大林廠油槽檢修工程之馮錦山(海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清公司〉等5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係國內泡沬軟管MESA品牌之代理商,亦投標承攬中油公司大林廠油槽檢修工程,王福江見馮錦山於97年11月間,標得中油公司大林廠案號Q6I97B145泡沫軟管採購案後,竟利用經辦該採購案請購、驗收及結算付款之機會,在其中油公司大林廠辦公室內,向馮錦山要求其所經手之每件採購案,須支付泡沬軟管等未稅交貨金額3%的賄賂。經馮錦山與合作夥伴薛學駿(俊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俊砡公司〉等3家公司實際負責人)討論後,因認為有利可圖,馮錦山即邀約王福江協調,期約日後倘由馮錦山及薛學駿所經營之公司,標得王福江所經辦之泡沬軟管等標案,將依標案未稅交貨金額2%支付賄款。馮錦山嗣就每標案居間協調相關得標公司(除馮錦山及薛學駿實際經營之公司外,尚涉運承工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承公司〉、禾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鉦公司〉),相關之履約交貨、作帳分配利潤及行賄事宜,再將各該標案所獲得之利潤,分別依各公司加入時間及貢獻度,作不同比例之分配。王福江於馮錦山及薛學駿所經營公司得標承作後,於程序上配合通過驗收及加速請款作業,而以此等違背職務行為之方式,作為收受馮錦山及薛學駿支付賄賂之對價。
3、馮錦山等人圍標之泡沫軟管等標案履約交貨後,王福江依中油公司大林廠材料課之通知辦理會驗,於得知交貨通知單之貨款金額後,即聯繫馮錦山見面收取賄賂。王福江於調查員及廉政官詢問,以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自97年經辦Q6I97D035D泡沫軟管採購案開始,收受馮錦山及薛學駿所交付之賄款,惟比例為1.5%,後來禾鉦公司及其他公司陸續參與競標,馮錦山與相關公司負責人溝通後,將比例降為1%,檢察官並查獲王福江永豐銀行等4個帳戶,於97年至104年異常增加新臺幣(下同)5,362萬7,500元。
㈡、佘賜鴻部分:
1、佘賜鴻於102年至103年間,擔任中油公司大林廠工務組工程師,負責油槽檢修工程及泡沫軟管等採購業務,職務上需製作油槽檢修工程之工程說明書,以及審核得標廠商送審之設計圖說,竟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廠商回扣,自103年4月8日起至104年6月22日止,於承辦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R-01油槽檢修工程」(以下簡稱「R-01標案」)、編號2所示之「D-71油槽修建工程」(以下簡稱「D-71標案」)、編號3所示之「R-03油槽檢修工程」(以下簡稱「R-03標案」)及編號4所示之「污泥帶濾機及其附屬設備」(以下簡稱「污泥帶濾機標案」)採購標案,收受廠商薛學駿賄款計155萬3,500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即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
2、依據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薛學駿為使佘賜鴻採用其等控制之法國COFLEXIP品牌泡沫軟管,作為採購案之材料規範(規格),用以確保投標廠商於標得相關維修工程後,轉向其購買COFLEXIP品牌泡沫軟管之利益,經與馮錦山共同謀議後,其等比照上開行賄王福江之模式,由薛學駿於103年3月24日前某日,在中油公司大林廠內向佘賜鴻提議,期約佘賜鴻在其承辦之油槽檢修工程採購案中,納入COFLEXIP品牌泡沫軟管規格作為材料規範(規格),投標廠商於得標後向薛學駿採購COFLEXIP品牌泡沫軟管,將以得標廠商向其簽訂採購泡沫軟管合約之金額,於扣除5%營業額後之3%作為賄賂,佘賜鴻應允之。
3、起訴書所記載事實如下:
⑴、天山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山公司)於103年4月8
日,標得「R-01標案」;耐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億公司)於104年1月20日,標得「D-71標案」,上開公司負責人於得標後,均向俊砡公司訂購COFLEXIP品牌泡沫軟管;薛學駿分別於收取天山公司及耐億公司訂金後數日,駕車至中油公司大林廠佘賜鴻辦公室外之停車場,聯繫佘賜鴻至其車內收受內裝賄款之信封袋。
⑵、凱甲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甲公司)於104年7月3日,標得
「R-03標案」,該公司負責人向山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麗公司),訂購較為便宜之大陸Dresden品牌泡沫軟管(供貨商:禾鉦公司),馮錦山於收取凱甲公司訂金後數日,委由薛學駿在中油公司大林廠佘賜鴻辦公室外之停車場,將內裝有賄款之信封袋交予佘賜鴻。(經查102年12月10日至103年6月8日間,佘賜鴻與薛學駿間共有66筆通聯紀錄)。
⑶、佘賜鴻於「污泥帶濾機標案」採購過程,涉嫌配合以啟碩機
械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碩公司)之原廠規格光碟,製作上開採購案之請購規範,復限制「產品限使用七大工業國或我國製造生產經濟部認證合格之優等產品」為資格審查,使其他投標廠商縱符合審查要件,惟因設備屬特殊之客製化規格,薛學駿參與投標具有價格優勢,嗣薛學駿於103年9月1日,以高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瀚公司)名義標得該採購案,佘賜鴻於該採購案履約撥款後之某日,在中油公司大林廠內,收受薛學駿所交付之賄款。
㈢、查中油公司於107年召開4次審議會議,檢討被付懲戒人2人之相關行政責任,並分別於109年4月24日之「109年第2次工作人員獎懲案件審議小組」會議,以及於109年6月22日之「109年第3次工作人員獎懲案件審議小組」會議,作成下列決議:⑴、關於王福江部分,審認其於調查員及廉政官詢問,以及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坦承收受廠商賄賂,且經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在案,應受懲戒之事由應屬明確。⑵、關於佘賜鴻部分,考量其犯罪事實之認定,應以司法機關調查審認為準,本案既已由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將被付懲戒人2人提起公訴在案,依據起訴書所記載之內容,其應受懲戒之事由,亦應屬明確。
㈣、綜上,被付懲戒人2人上述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列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將其等移送貴院審理。
㈤、移送機關代理人陳威宏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被付懲戒人等被訴刑事案件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下簡稱高雄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17號刑事判決(以下簡稱刑事第一審判決)論處罪刑,本案移送之事實及範圍,更正與刑事第一審判決之記載相同。但刑事第一審判決書有很多瑕疵,該判決認定佘賜鴻有罪,所引用之證據有問題。移送機關代理人王松培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陳稱:陳威宏對佘賜鴻有利的陳述,是陳威宏個人之見解。
二、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各1件):
㈠、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
㈡、中油公司109年1月6日油人發字第10810893640號書函。
㈢、中油公司109年第2次工作人員獎懲案件審議小組會議紀錄。
㈣、中油公司109年第3次工作人員獎懲案件審議小組會議紀錄。
貳、被付懲戒人等答辯意旨略以:
一、王福江部分:
㈠、王福江因不諳法律而錯失自首機會,但已於調查員詢問中自白,嗣並於刑事第一審審理中認罪,及繳回不法所得6,730,860元。王福江並無幫助圍標之行為,過程中亦未給予馮錦山方便,本案純係馮錦山為求相關標案進行順利,而主動賄賂王福江,馮錦山對相關事實之陳述,與實際情形不盡相符,然王福江事後已誠心悔過,依照馮錦山所說之賄款金額,全數繳回不法所得,上情有高雄地院收據可證。
㈡、馮錦山原亦係中油公司員工,熟悉中油公司內部工作流程,以及泡沫軟管契約所載之交貨數量,上情均係馮錦山事前向中油公司大林廠承辦單位詢得,並非王福江所告知,馮錦山關於上情所為之證詞,與事實不盡相符。又中油公司大林廠材料課人員,係依據採購契約規範之內容,驗收馮錦山交付泡沫軟管之數量,以及檢查貨品規格等是否符合約定,並無人會加以刁難或予馮錦山特別待遇。王福江是因為本案有上述情形,方主張馮錦山所交付之賄款,與王福江之職務間,二者並無對價關係。
㈢、請鈞院斟酌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新北地院)104年訴字863號刑事判決,其中關於「顯見臺電公司就上開建築及水電空調工程所為之採購行為,係屬前揭私經濟行為中之行政輔助行為,既無涉於公權力之行使,且其採購目的僅單純供其內部人員訓練使用之辦公建築物,對於人民之用電需求並無直接關連性,亦無關乎臺電公司於人民生活用電上存有實質依賴性與順從性之照料義務,自不符合前述公共事務之對外性要求」「臺電公司縱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發包,亦不因此而屬刑法第10條第2項所指之公共事務」「故上開人等均應為無罪之諭知」之論述。
㈣、本案採購及設置泡沫軟管等之目的,僅係單純供中油公司內部自用,與油品販售等公共事務無關,有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回函(109年5月25日煉購發字00000000000號)可稽。王福江本案所辦理之相關標案,係採購中油公司大林廠油槽內之泡沫軟管,屬私經濟行為中之行政輔助行為,並未涉於公權力之行使。且其採購目的僅單純供公司內部自用,對於人民之用油需求並無直接關連性,自不符合前述公共事務之對外性要求。中油公司大林廠縱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案相關標案之採購發包,並不因此即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公共事務。
㈤、中油公司大林廠油槽所在位置,與外界民宅間隔有相當距離,故依上述新北地院刑事判決之見解,本件並不符合公共事務之對外性要求。因此王福江本件所為應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即違背職務期約及收受賄賂等罪。王福江已具狀請求高雄地院,依法應論王福江以背信罪刑。
㈥、懇請鈞院斟酌王福江並無前科紀錄,除於偵查中自白外,並已繳回犯罪不法所得,事後誠心悔改,以及於為本案犯行後罹患青光眼,視神經因而萎縮,視力僅剩0.02,已無法復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暨配偶蔡寶蓮亦罹患乳癌,需要王福江之照料及陪伴等情,對王福江從輕懲處。
㈦、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各1件):
1、高雄地院收據。
2、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863號刑事判決摘要。
3、中油公司109年5月25日煉購發字00000000000號文。
4、王福江108年診斷證明。
5、王福江108年殘障證明。
6、王福江配偶蔡寶蓮108年診斷證明。
二、佘賜鴻部分:
㈠、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63號刑事判決意旨,薛學駿所為不利於佘賜鴻之證詞,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薛學駿雖為不利於佘賜鴻之證詞,但其極有可能係為求取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機會,自應有補強證據證明其所為之證詞可信。而刑事案件扣案之記事本所記載之內容,並不能作為佘賜鴻有收受賄款之補強證據。
㈡、佘賜鴻承辦「R-01標案」所擬訂之採購規範,確係參考劉安祐所提供之採購契約。劉安祐雖否認上情,但依上開採購契約內蓋有「申請人存」之字樣,以及劉安祐承認該契約是屬同單位之王福江所有,且該採購案之承辦人員為王福江,監造工程師則是劉安祐,暨該契約影印本背面有已作廢之文件,其主管核定欄則留有劉安祐之署名等內容以觀,足徵該紙本契約係劉安祐所留存,並提供予佘賜鴻參考甚明。
㈢、因「R-01標案」由中油公司大林廠工務組自購,佘賜鴻表明未曾承辦過泡沫軟管之採購,經修護課同仁告知可參考以前之採購案契約,佘賜鴻乃將之前相關單位採購泡沫軟管,所使用之採購契約規範,加入「R-01標案」、「D-71標案」及「R-03標案」之工程說明書內。但佘賜鴻並不知道上述3件標案之得標廠商,究竟係向何人購買何種品牌之泡沫軟管等相關細節。又得標廠商泡沫軟管之送審等程序,均依中油公司工程採購契約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佘賜鴻並未與任何廠商接觸。另上述3件標案之泡沫軟管預估金額(底價),均採用前案(即R-04採購案)之最低價估列製作,且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得標廠商,均與薛學駿之高瀚公司並無關聯。
又薛學駿、馮錦山均表明未曾提供,與上情相關之規範或規格與佘賜鴻,衡情薛學駿實無給付賄款與佘賜鴻之理,並不能證明佘賜鴻曾收受薛學駿所交付之賄款。
㈣、薛學駿雖證稱:佘賜鴻就「污泥帶濾機標案」為客製化契約云云,然依證人李明叡所為之證詞及所提供之資料,與「污泥帶濾機標案」採購規格,相互比對結果,二者並不相符。又上開標案操作區場域係屬防爆區,而啟碩公司所提出之標準規格,並不符合危險區域及防爆等級之規格。另「污泥帶濾機標案」之採購程序,均依相關規定合法辦理,佘賜鴻並無客製化規範情事。再上述標案曾歷經3次審查後依序陳核上簽,佘賜鴻無從憑一己之力獨厚特定廠商,且依證人李明叡所為證詞之內容以觀,亦可見佘賜鴻並無對高瀚公司或薛學駿,有特別優惠或特意放水之情形。況限七大工業國及本國製造並非個案,佘賜鴻就「污泥帶濾機標案」係沿用前案採購範本製作。佘賜鴻辦理上開標案之過程,並無何違法情事。再薛學駿雖證稱其就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標案,有交付賄款與佘賜鴻等語,但其所為不利於佘賜之證詞,前後顯有重大瑕疵,且佘賜鴻亦未在薛學駿書寫之紀錄上簽名,薛學駿上開不利於佘賜鴻之證詞,不足採信。刑事第一審判決未詳細調查釐清,遽為不利於佘賜鴻之認定,於法有違。
㈤、關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標案,證人薛學駿、馮錦山於調查員及廉政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刑事第一審法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詞不僅前後不一,且不相符合,復與相關證據資料所顯現之情形有異,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詞,並不能證明佘賜鴻有本案之違法行為。
㈥、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標案部分,依得標廠商送審之油槽檢修工程施工圖說等相關資料,可見得標廠送審上開施工圖說之審查過程,其結果並非佘賜鴻所能左右及決定,薛學駿所為不利佘賜鴻之證詞,並非事實。又佘賜鴻並未在馮錦山所書寫,用以與薛學駿對帳之手扎上簽名,該手扎不能作為薛學駿所為證詞可信之佐證。另佘賜鴻雖承辦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標案,但該等採購項目與公共事務無關,佘賜鴻並非刑法所稱之公務員,刑事第一審判決認為佘賜鴻係刑法所稱之公務員,並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責,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㈦、證據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各1件)
1、劉安祐所提供之「R-04油槽用可撓性鋼泡沫軟管之財物採購契約」。
2、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標案之泡沫軟管規範。
3、中油公司工程採購契約第10條-監造作業之(三、四)。
4、得標廠商之泡沫軟管送審資料。
5、馮錦山、薛學駿在刑事第一審之陳述筆錄。
6、啟碩公司之標準規格。
7、污泥帶濾式濃縮脫水機採購契約。
8、煉製事業部器材採購審標意見書(審標紀錄)。
9、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南部採購中心(以下簡稱南採中心)之公務聯繫單。
10、高瀚公司函。
11、使用單位(轄區)簽註請同意合理展延工期。
12、事業部採購審議委員會審議-裁罰(第1428次)。
13、高瀚公司函(要求展延工期及金額)。
14、限七大工業國及本國製造沿用前案採購範本製作。
15、原(既)污泥帶濾機設備為美國製造(Envirexco.)。
16、事業部採購審議委員會審議(第1319次)。
17、coflexip廠牌泡沫軟管規範。
18、馮錦山及薛學駿銀行存提資料(薛學駿銀行金流資料)。
19、前案之污泥帶濾式濃縮脫水機採購契約。
20、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等工程之泡沫軟管預估金額(底價)。
21、期約交付賄款時間103年2月15日完成前…不符之說明資料。
22、「R-01標案」於102/11/19日前已完成初稿送出會簽資料。
23、「R-01標案」「D-71標案」「R-03標案」之泡沫軟管契約規範(無COFLEXIPNYLON11)。
24、「R-01標案」開標當天,馮錦山親自代表旭榮公司出席開標資料。
25、「泡沫軟管」採購規範與(「D-71標案」得標廠商)耐億公司簽約資料。
26、「D-71標案」因涉及是否需要環評?擱置很久(會議紀錄)資料。
27、「D-71標案」工程說明書修訂達21版次資料。
28、「R-03標案」公告及決標日期資料。
29、高瀚公司延遲履約採購爭議裁罰資料。
參、本院依職權查得下列資料: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57號,被付懲戒人2人貪污案件刑事判決(以下簡稱刑事第二審判決)。
理 由
一、
㈠、緣中油公司大林廠儲存石油化學品之油槽,依使用情形每5年須開啟油槽檢查,油槽內裝有泡沫軟管等設備,該泡沫軟管具有可變形撓性及可重置模式性(即具可重複放置模式),上接油槽浮頂,下接油槽底板,當浮頂因槽內油品液位高低上下浮動時,得隨浮頂上下落在相同位置而不致遭浮頂支柱壓毀破損,全球僅法國Coflexip廠牌、美國Mesa廠牌、中國Dresden廠牌等廠商生產。中油大林廠於油槽開放檢修之前、後,循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開口合約或長約,採購儲備泡沫軟管備用,即辦理採購相關替換耗材,發包予廠商施作更換油槽之底板、底外環板、壁板檢修,以及更換可撓性泡沫軟管等相關工程。中油公司大林廠之泡沫軟管財物採購流程,係由該廠修護組提出採購請示單(請購單),由該組承辦人參考前案或向廠商詢價,製作材料規範(規格)、工作說明書、初估預算等採購文件,陳送上級核定後,提交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採購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採購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再轉交發包單位即中油公司採購處(以下簡稱採購處)或南採中心,訂定底價辦理招標採購,於採購處或南採中心開標時,修護組承辦人須負責審查投標廠商泡沫軟管規格文件,於通過規格標後,再由採購處或南採中心進一步進行價格標之開標、決標作業。
㈡、馮錦山係山麗公司、海清公司、祥瑞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瑞公司)、旭榮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榮公司)及俊彥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俊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薛學駿係俊砡公司、羽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羽駿公司)及高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羅景聰係禾鉦公司之負責人。曾若荷與林永霖為母子關係,曾若荷係運承公司、超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永霖係上開公司之業務經理及登記負責人,其等均係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廠商及該法所稱之代表人或從業人員。因中油公司各煉油廠儲存油品之浮頂油槽,長期使用法國Coflexip廠牌或美國Mesa廠牌之泡沫軟管,馮錦山透過進口商地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謙公司)之授權經銷,實質掌控Mesa廠牌泡沫軟管之貨源及報價,馮錦山因長期投標承攬中油公司大林廠油槽檢修工程,因而結識該廠修護組工程師王福江,其亟思控制市場上泡沫軟管之價格,為避免與Coflexip廠牌代理商削價競爭,乃於97年12月1日公告辦理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前某日,與斯時Coflexip廠牌泡沫軟管之代理商薛學駿商討,2人談妥合作銷售泡沫軟管共享利潤,並協議參與中油公司大林廠泡沫軟管採購案之投標時,互不為競爭,共同商議Mesa、Coflexip廠牌泡沫軟管之市場價格,壟斷中油大林廠之泡沫軟管採購案朋分利益。復以馮錦山經營之海清公司、旭榮公司、山麗公司、俊彥公司、祥瑞公司等5家公司,及薛學駿經營之俊砡公司、羽駿公司、高瀚公司3家公司,組成圍標集團,分別參與投標由王福江所承辦,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中油公司大林廠泡沫軟管採購標案,指定得標廠商,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並共同分攤以各標案泡沫軟管未稅交貨金額2%之賄賂,用以行賄王福江包庇其等圍標,而順利標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標案。馮錦山、薛學駿2人謀定後,遂於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泡沫軟管標案,分別以上開公司輪流以Coflexip或Mesa廠牌泡沫軟管參與投標,彼此互為主要、陪標廠商,由指定之主要廠商以各編號所示之價格得標。期間法國Coflexip廠牌泡沫軟管代理權,於101年底改由運承公司取得,馮錦山、薛學駿為繼續控制Coflexip廠牌泡沫軟管之供貨及參標價格,乃與運承公司實際負責人曾若荷、業務經理林永霖商議合作圍標事宜,曾若荷及林永霖應允加入馮錦山及薛學駿之圍標集團,由運承公司配合不參與投標,並於附表一編號21起所示之標案,單純提供Coflexip廠牌泡沫軟管予馮錦山、薛學駿之公司,以此方式合作圍標中油公司大林廠泡沫軟管標案,並朋分各標案利益。嗣於103年4月間,馮錦山見羅景聰代理之中國Dresden廠牌泡沫軟管,標得中油高雄廠「可撓性鋼泡沫軟管」(標案案號:C3I03B018)案件,馮錦山再與羅景聰商議合作圍標事宜,羅景聰應允加入上開圍標集團,共同參與圍標朋分利益,自此即由曾若荷、林永霖、羅景聰於附表一編號26至29所示標案,分別配合提供Coflexip、Dresden廠牌泡沫軟管報價,曾若荷及林永霖復以運承公司承諾不參與投標,而僅單純供貨,羅景聰並以禾鉦公司配合圍標附表一編號26至29所示泡沫軟管標案。馮錦山就附表一各編號之標案,均居間協調依協議運作及行賄王福江事宜,嗣後馮錦山再將每一標案利潤,按圍標集團成員加入時間,依一定比例給與薛學駿及運承公司。
㈢、王福江係中油大林廠修護組工程師,自97年起負責辦理該廠修護組採購業務(如泡沫軟管等器材之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該組各項採購案之招標文件訂定(含預算製作、請購詢價、訂定規範及審標、協驗等工作),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王福江因業務上關係,結識長期承攬中油公司大林廠油槽檢修工程之馮錦山(即海清公司實際負責人)。馮錦山與薛學駿協議圍標中油公司大林廠泡沫軟管採購案時,商討如該廠採購承辦人王福江包庇其等圍標即有利可圖,馮錦山及薛學駿乃決意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交付賄賂。嗣推由馮錦山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公告辦理(即97年12月1日)前某日,出面邀約王福江協議,期約日後倘由馮錦山及薛學駿所經營之公司,標得王福江所經辦之泡沫軟管標案,將依各標案未稅交貨金額2%支付賄款予王福江。王福江明知馮錦山所要求之內容,係馮錦山、薛學駿等人以圍標方式,取得泡沫軟管之標案,並藉壟斷泡沫軟管標案,得以掌控泡沫軟管價格,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於其所承辦之泡沫軟管採購標案,包庇馮錦山與薛學駿等人圍標作為代價,而與馮錦山等達成期約賄賂之合議。又羅景聰於103年間,以禾鉦公司加入上述圍標集團,馮錦山、薛學駿可朋分之利潤減少,乃另由馮錦山與王福江協議,期約自附表一編號27所示標案起,改以各標案未稅交貨金額1.5%支付賄款。王福江自97年12月起至104年11月17日(即馮錦山、薛學駿遭查獲)止,承辦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標案,於各次招標前之請購詢價、預算製作階段,分由薛學駿所經營之俊砡公司、羽駿公司、高瀚公司3家公司,以及羅景聰所經營之禾鉦公司,配合馮錦山所經營之海清公司、旭榮公司、山麗公司、俊彥公司、祥瑞公司等5家公司,輪流提出Mesa、Coflexip、Dresden等廠牌泡沫軟管之報價單,均由馮錦山決定報價金額後,再分別傳真或親自將上開報價單交付給王福江。而王福江明知馮錦山與薛學駿等人以上開公司合作圍標後,可協議調高泡沫軟管報價,仍均以馮錦山所提供之泡沫軟管報價單為依據,分別訂定採購預估金額而高估預算,並填寫請購單辦理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泡沫軟管採購案,分別送陳課長、經理、主任工程師、廠長核定後,再提交採購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嗣再分別交由採購處或南採中心據以辦理後續招標等流程,並依王福江所提出之上開廠商報價單、採購預估金額,分別予以核定各次採購案之底價。而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標案,分別公告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後,王福江明知馮錦山與薛學駿等人以上開公司所組成之圍標集團,持續以協議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方式參與投標,各標案實際上均由馮錦山決定主要、陪標廠商及參標價格,藉此製造多家廠商競標之假象,其於開標、決標前即知悉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標案,均有不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且均有廠商圍標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應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7款之規定,對該等圍標廠商所投之標,均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卻仍予以包庇配合審標合格,而得以進行價格標之開標、決標,馮錦山及薛學駿所經營之上開公司等,因此標得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標案。迨馮錦山及薛學駿所經營之得標公司等,分別就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標案履約交貨,經中油公司大林廠材料課先後通知王福江參與驗收,由王福江擔任協驗人員審查材料規格,於完成各次驗收手續後,採購處或南採中心分別據以辦理後續請款作業,由中油公司分別將貨款匯至得標廠商指定之帳戶(各標案貨款歷次入帳日及貨款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馮錦山於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標案,其各批貨款先後入帳後,即依各次貨款未稅交貨金額之2%(編號1至26)或1.5%(編號27至28)計算,應給付王福江賄款之金額,其並委請其不知情之配偶林麗珍,自其個人或所營公司帳戶內提領現金等方式,籌措應支付予王福江之賄款。王福江因於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標案,其先後參與交貨或協驗程序,得知先後各批交貨之貨款金額,雙方即於各批貨款入帳後陸續相約見面,均由馮錦山駕駛其自小客車至王福江住處(高雄市○○區○○街00號),邀王福江至其車內密會,搭載王福江在前鎮區、苓雅區或小港區等地繞行,並在車內先後將內裝有賄款之牛皮紙袋或信封袋交付與王福江,王福江則分別於確認金額後予以收受,總計就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標案,分別收受賄款共計6,730,860元(附表一編號29所示標案部分,尚未收到賄款即遭查獲),王福江就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標案,均以其前述違背職務之行為,分別作為各標案期約、收受馮錦山賄賂之對價。
㈣、佘賜鴻係中油公司大林廠工務組工程師,於102至104年間負責「油槽檢修工程」(含泡沫軟管汰換)、污泥帶濾機採購等業務,職務上須製作油槽檢修工程之工程說明書(含泡沫軟管規範)、污泥帶濾機等財物請購規範及審核得標廠商送審之設計圖說,並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該組各項採購案之招標文件,訂定含預算製作、請購詢價、訂定規範及審標、協驗等工作,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詎佘賜鴻承辦中油公司大林廠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標案,竟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分別為下列收受賄賂之行為:
1、薛學駿、馮錦山合作銷售泡沫軟管共享利潤期間,知悉中油公司大林廠油槽檢修工程標案,其內含有泡沫軟管汰換項目,為持續掌控泡沫軟管市場,2人商討將來向油槽檢修工程得標廠商銷售泡沫軟管簽訂合約,因須負責提供泡沫軟管配置設計圖說,確保配置之泡沫軟管隨槽內油液升降時,不會遭浮頂支柱壓損,以供得標廠商送交中油公司大林廠之設計規劃人員審核,為求泡沫軟管設計圖說順利通過審核,得標廠商得以順利據以施作工程,以便利其等獲取銷售泡沫軟管之貨款利潤,乃決意共同行賄中油公司大林廠審核圖說之採購人員,並分攤行賄成本及朋分銷貨利潤,遂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標案,於103年3月24日公開招標前某日,在中油公司大林廠內,推由薛學駿出面向佘賜鴻提議,表示其經營或配合公司所提供之泡沫軟管,均符合中油公司之招標規範,期約佘賜鴻所承辦油槽檢修工程採購案之得標廠商,若嗣後向其經營或配合之公司購買泡沫軟管,將支付得標廠商向其經營或配合之公司,訂購泡沫軟管之合約價格,於扣除5%營業稅後金額3%之款項,作為佘賜鴻審核其經營或配合之公司,所提供泡沫軟管配置設計圖說之報酬,詎佘賜鴻竟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以其上開審核圖說之職務,作為收受前述賄款之對價。嗣天山公司於103年4月8日,標得「R-01標案」(決標金額40,560,000元,履約期間為103年9月24日至104年11月13日)。天山公司負責人羅守民得標後,於103年6月12日以11,000,000元(含5%營業稅)之價格,向薛學駿所經營之俊砡公司訂購Coflexip、Mesa廠牌泡沫軟管,依雙方所簽立之訂購合約,俊砡公司對於油槽安裝泡沫軟管位置,應提供配置設計圖說,供天山公司連同該公司其他施工圖說,交由佘賜鴻審核通過後施作。經天山公司於103年6月27日,給付訂金3,300,000元與俊砡公司後之某日,薛學駿以上開泡沫軟管訂購合約未稅金額計算3%賄賂(11,000,000元÷1.05×3%=314,286元),取萬元整數之現金310,000元裝入信封袋內,駕車至中油公司大林廠,聯繫佘賜鴻至其車內,將內裝有上開賄款之信封袋交予佘賜鴻收受。
2、薛學駿、馮錦山就附表二編號2所示標案,於104年1月9日公開招標前某日,仍基於合作銷售泡沫軟管共享利潤之關係,承前共同行賄中油公司大林廠審核圖說之採購人員,並分攤行賄成本及朋分銷貨利潤之模式,再次推由薛學駿出面向佘賜鴻提議,表示其經營或配合之公司所提供之泡沫軟管,均符合中油公司招標規範,期約佘賜鴻承辦油槽檢修工程採購案之得標廠商,若嗣後向其經營或配合之公司購買泡沫軟管,將支付得標廠商向其經營或配合之公司,所訂購泡沫軟管之合約價格,於扣除5%營業稅後金額的3%款項,作為佘賜鴻審核其經營或配合之公司,所提供泡沫軟管配置設計圖說之報酬。詎佘賜鴻竟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以上開審核圖說之職務上行為,作為收受上述賄賂之對價。嗣耐億公司於104年1月20日,以57,495,000元標得「D-71標案」(履約期間為104年4月27日至106年9月19日)。耐億公司負責人陳冠儒得標後於104年5月18日,以7,800,000元(雙方嗣後協議價格含5%營業稅為8,000,000元),向薛學駿所經營之俊砡公司訂購Coflexip、Mesa廠牌泡沫軟管,依雙方簽立之訂購合約,由俊砡公司針對油槽配置泡沫軟管位置提供設計圖說,供耐億公司連同該公司其他施工圖說,交由佘賜鴻審核通過後據以施作。經耐億公司於104年7月10日,給付訂金2,400,000元與俊砡公司後之某日,因薛學駿向馮錦山告知銷售泡沫軟管與耐億公司,其簽約未稅價格僅為6,700,000元,且佘賜鴻亦不知有上述情形,薛學駿遂僅以6,700,000元之3%計算,將現金201,000元賄款裝入信封袋,駕車至中油公司大林廠,聯繫佘賜鴻至其車內,將該內裝賄款之信封袋交與佘賜鴻收受。
3、薛學駿、馮錦山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標案,於104年6月22日公開招標前某日,基於合作銷售泡沫軟管共享利潤之關係,及承前共同行賄中油公司大林廠審核圖說之採購人員,並分攤行賄成本及朋分銷貨利潤之模式,再次推由薛學駿出面向佘賜鴻提議,表示其經營或配合之公司所提供之泡沫軟管,符合中油公司之招標規範,期約佘賜鴻承辦油槽檢修工程採購案之得標廠商,若嗣後向其經營或配合之公司購買泡沫軟管,將支付得標廠商向其經營或配合之公司,所訂購泡沫軟管之合約價格,於扣除5%營業稅後金額3%之款項,作為佘賜鴻審核其經營或配合之公司,所提供泡沫軟管配置設計圖說之報酬。詎佘賜鴻竟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以上開審核圖說之職務上行為,作為其收受賄賂之對價。嗣凱甲公司於104年7月3日,以32,800,000元標得「R-03標案」(履約期間為104年8月24日至105年8月12日)。凱甲公司負責人張明欽於得標後,原本向馮錦山經營之山麗公司簽約訂購Coflexip及Mesa廠牌泡沫軟管,嗣經馮錦山建議可以較便宜之中國Dresden廠牌泡沫軟管(供貨商:禾鉦公司),替代Coflexip廠牌泡沫軟管,凱甲公司於104年8月20日改以12,140,000元(不含5%營業稅),向山麗公司訂購Dresden及Mesa廠牌泡沫軟管,並依雙方所簽立之訂購合約,由山麗公司提供泡沫軟管配置設計圖說,供凱甲公司連同該公司其他施工圖說,交由佘賜鴻審核通過後進行施作。經凱甲公司於104年8月20日,給付訂金3,906,000元與山麗公司後之某日,馮錦山僅取300,000元現金賄款予薛學駿,委由薛學駿駕車至中油公司大林廠,聯繫佘賜鴻至其車內,將內裝有上開賄款之信封袋交予佘賜鴻收受。
4、薛學駿於103年5月9日前之某日,得知佘賜鴻經辦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標案,因國內污泥帶濾機製造商之啟碩公司,同意給予薛學駿優惠價格,薛學駿為認有利可圖而有意承攬,為免其他廠商以國外低價劣質產品競標,薛學駿復起意行賄以利其得標,乃向佘賜鴻建議於規範內納入限以七大工業國或我國產品投標,嗣後倘薛學駿順利得標,期約將以得標金額於扣除5%營業稅後之5%作為報酬。詎佘賜鴻竟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配合作為收受賄賂之對價,隨即於103年5月9日辦理申請採購,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污泥帶濾機標案」時,於該標案之污泥帶濾機請購規範擬訂:「本產品限七大工業國(美國、德國、英國、日本、加拿大、法國、義大利)或我國製造生產經濟部認證合格之優等產品」之內容,並將相關請購文件提交採購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南採中心辦理後續招標採購作業流程。嗣薛學駿於103年9月12日,以高瀚公司名義得標(得標金額15,487,500元),薛學駿隨即於得標後某日及驗收完成後某日,分別駕車至中油公司大林廠,聯繫佘賜鴻至其車內,分2次交付442,500元(得標金額扣除5%營業稅後之3%計算)及300,000(得標金額扣除5%營業稅後之2%計算為295,000元,取萬元整數即300,000元),合計共742,500元賄款與佘賜鴻收受。
二、被付懲戒人2人上開違法行為之事實,業經刑事第二審判決維持刑事第一審,即論王福江以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1罪)及收受賄賂(28罪)共29罪,分別量處及宣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9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及褫奪公權,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四年(沒收部分從略);論佘賜鴻以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4罪,分別量處及宣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及褫奪公權,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二月,褫奪公權四年(沒收及追徵部分從略)之判決,駁回被付懲戒人2人在刑事第二審之上訴,有刑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附卷可稽。經核刑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2人有前述違失行為,以及王福江主張及佘賜鴻否認辯解各情,何以均無足取,業已依據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說明:
㈠、如本判決理由欄一之㈠所記載之相關事實,即中油公司大林廠浮頂油槽使用泡沫軟管情形,以及該廠採購泡沫軟管流程,暨王福江自97年起承辦中油公司大林廠,如附表一所示29項泡沫軟管採購標案等情,為王福江於刑事案件審理中所是認,核與證人王舉仁、王櫻惠等人,分別於刑事案件調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詞相符,並有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標案之採購卷宗等相關證據資料可資佐證。又如本判決理由欄一之㈡所記載之相關事實,亦經證人馮錦山、薛學駿、林永霖、曾若荷及羅景聰等人,分別於刑事案件調詢、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圍標廠商間供貨及資金往來等證據資料,足以證明薛學駿、馮錦山等確有合意圍標之事實。綜上各項證據資料,堪認如本判決理由欄一之㈠、㈡所載各情,確係事實。
㈡、關於認定王福江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即違背職務收受賄款(共28次)及期約賄賂(1次)之犯行,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1、王福江承辦如附表一所示29項採購標案,均包庇馮錦山與薛學駿等人圍標及高估預算,而分別與馮錦山期約及收受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賄賂等事實,業據王福江於刑事案件偵查中自白甚詳,其於刑事案件第一審及第二審審理中,亦均坦承確有上述違法行為等情明確,核與證人馮錦山、薛學駿於刑事案件調詢、偵查及事實審法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詞相符,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站於搜索時所查扣,即馮錦山書寫提供予薛學駿之手扎㈠、㈡對帳資料、王福江將所收賄款存入其在相關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王福江與馮錦山、薛學駿間之通訊監察及跟監蒐證等證據資料附卷可資佐證,堪認王福江上開自白各情,核與調查所得證據及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其有前述犯行之證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至王福江辯稱其非屬刑法所稱之公務員一節,要屬誤解,並不能為有利於王福江之論斷。
2、公訴意旨雖另指王福江就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標案,限制僅得使用Coflexip、Mesa二家廠商產品之招標規範,實質上已造成限制其他廠商參與競爭之結果云云。但稽諸附卷上述各該標案之相關證據資料,參酌證人馮錦山、薛學駿、饒文明、曾若荷、林永霖、羅景聰、翁正盛及莊嘉原等人,分別於刑事案件調詢、偵查及事實審法院審理中所為證詞之內容以觀,可見王福江就上述標案並無故意綁標,而為不當限制競爭情事,亦不能證明上情與其期約、收受賄賂之犯行間有關。
㈢、關於認定佘賜鴻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即不違背職務收受賄款之犯行,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1、佘賜鴻擔任中油大林廠工務組工程師,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採購標案,職務上須製作及審核上述工程之說明書及設計圖說等,以及辦理前揭工程招標、得標及履約等之客觀事實,為佘賜鴻於刑事案件審理中所是認,並有各該採購標案之相關證據資料等附卷可稽。
2、佘賜鴻就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即「R-01標案」「D-71標案」「R-03標案」部分,雖否認有前述收受賄款之犯行。然查:
⑴、天山公司、耐億公司標得「R-01標案」、「D-71標案」後,
分別向俊砡公司購買泡沫軟管;凱甲公司標得「R-03標案」後,向山麗公司購買泡沫軟管。依照天山公司、耐億公司與俊砡公司所簽立之訂購合約書,以及凱甲公司與山麗公司所簽立之訂購合約書,雙方約定俊砡公司、山麗公司所交付之貨品,必須符合中油公司就各該標案採購合約內,其中「可撓性鋼消防泡沫及排水軟管規範」之第4.8.4條所訂:「可撓性管安裝角度如涉及變動,廠商必須負責重新設計(含可撓性管與浮頂支柱之安全位置),並於送審時提出設計圖:平面配置圖顯示可撓性管、各浮頂支柱之安全範圍相互關係位置等,並檢附AutoCAD電腦圖檔」之履約責任,即由天山公司、耐億公司、凱甲公司,分別透過向俊砡公司、山麗公司購買泡沫軟管及排水軟管,並簽訂上開訂購合約書,將其等公司所標得之中油公司大林廠油槽檢修工程,應提供予中油公司之上述軟管配置設計圖說,交由協力廠商即俊砡公司、山麗公司負責提出,供得標公司提交與承辦人佘賜鴻審查通過後,方得據以施作等情,除有各該採購標案訂購合約書附卷可稽外,並據證人即天山公司負責人羅守民、證人即耐億公司負責人陳冠儒、證人即凱甲公司負責人張明欽,分別於刑事案件偵查中證述明確。堪認薛學駿、馮錦山所經營之俊砡公司、山麗公司,作為天山、耐億及凱甲公司等得標廠商之協力廠商,針對「R-01標案」、「D-71標案」及「R-03標案」中之泡沫軟管汰換工程,依約有為天山、耐億、凱甲公司等得標廠商,提供符合中油公司採購規範所定配置設計圖說之責,以獲取銷售泡沫軟管予上開得標廠商之貨款利益。則為完成俊砡公司、山麗公司對上開得標廠商之合約責任,薛學駿、馮錦山所經營之公司雖非得標廠商,但其等對於負責審核上開標案之佘賜鴻,顯有期約及交付賄賂之誘因存在。
⑵、薛學駿、馮錦山證稱就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標案,兩人決意
共同行賄佘賜鴻,而推由薛學駿分別交付310,000元、201,000元、300,000元賄款與佘賜鴻,作為佘賜鴻職務上為前述審核之報酬。茲就認定上情之所依憑之證據資料分論如下:薛學駿因與馮錦山合作銷售泡沫軟管共享利潤,經與馮錦山討論後,兩人決定共同就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標案行賄佘賜鴻,並推由薛學駿出面與佘賜鴻期約及交付賄賂,以及佘賜鴻期約、收受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賄款,與其職務上審核泡沫軟管配置設計圖說等,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等相關事實,業經證人薛學駿、馮錦山分別於刑事案件調詢、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證述綦詳,並有下列補強證據,足以佐證其等所為之證詞可信:
①、薛學駿經查扣扣押物中編號參-3-1所示之手扎㈠(以下簡稱手
扎㈠),係關於馮錦山與薛學駿等人合作泡沫軟管生意,由馮錦山書寫交付予薛學駿供對帳之用。而依該手扎㈠第31頁所記載之內容,與天山公司向俊砡公司訂購泡沫軟管,其合約金額為1,100萬元(含5%營業稅)脗合。參酌證人薛學駿、馮錦山於刑事案件偵查、第一審審理中所為證詞之內容,經核與手扎㈠所載相關內容大致脗合以觀,堪認薛學駿、馮錦山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標案,分別於刑事案件調詢、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所為不利於佘賜鴻之證詞為可信,佘賜鴻確有附表二編號1所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
②、依扣案手扎㈠第25、41頁所記載之內容以觀,顯係馮錦山針對
耐億公司標得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標案,由俊砡公司銷售泡沫軟管予耐億公司之帳務記載。參酌證人薛學駿、馮錦山於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詞,以及耐億公司109年5月15日耐字第1090515號函(包括附件)所記載之內容,暨俊砡公司上海銀行前金分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所顯示之情形,經核與手扎㈠前揭所載內容大致脗合以觀,堪認薛學駿、馮錦山分別於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所為不利於佘賜鴻之證詞為可信,佘賜鴻確有附表二編號2所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
③、薛學駿、馮錦山就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標案,確有共同向佘
賜鴻行賄同附表編號所示之金額,業據薛學駿、馮錦山於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證述甚詳,核與證人即凱甲公司負責人張明欽於刑事案件偵查中所為之證詞相符,並有凱甲公司與山麗公司於104年8月20日,訂購Dresden、Mesa泡沫軟管之合約書(合約金額1,214萬,不含5%營業稅)、凱甲公司於104年8月20日,給付訂金3,906,000元之支票影本附卷可資佐證。堪認薛學駿、馮錦山於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所為不利於佘賜鴻之證詞為可信,佘賜鴻確有附表二編號3所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至證人馮錦山就此部分雖曾於調詢中,另為有利於佘賜鴻之證詞,但馮錦山於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中已明確陳稱,其與薛學駿因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標案產生嫌隙,故於調詢時為有利於佘賜鴻之證詞等情甚詳,馮錦山於調詢時所為有利於佘賜鴻之證詞,並不能為有利於佘賜鴻之論斷。
⑶、馮錦山雖於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另證稱其不知道
薛學駿有無實際交付賄款與佘賜鴻,佘賜鴻並據此主張馮錦山所為之證詞及所製作之帳冊(即扣案手扎㈠、㈡等),俱非事實,不能作為佘賜鴻有收受上述賄款之證據云云。然查馮錦山、薛學駿所經之營公司,合作銷售泡沫軟管並共享利潤,係自97年底至104年11月間遭查獲為止,兩人長期合作已建立固定之銷售獲利模式,薛學駿須倚賴馮錦山出面向運承公司購買Coflexip廠牌泡沫軟管,且馮錦山亦為Mesa廠牌泡沫軟管之授權經銷商。則薛學駿為維持與馮錦山合作泡沫軟管生意之利潤共享關係,對於是否須以公關費打點中油公司承辦採購人員,事關其等所提供安裝於中油公司浮頂油槽之泡沫軟管,能否符合規範以順利通過審查、驗收,無論是其等所經營之公司自己取得中油公司標案承作,抑或擔任協力廠商為得標廠商提供泡沫軟管配置設計圖說送審,均至為重要,否則將來無從順利取得貨款了結獲利。故縱然其等合作期間互有嫌隙不滿之處,並猜疑對方有違背協議中飽私囊情事。但因馮錦山與薛學駿對於須一同分攤公關費成本既有共識,且行賄公務人員將使兩人同涉刑責風險,則薛學駿既已向馮錦山指名道姓係行賄何人,顯無隨意虛構任意誣陷他人之可能。又佘賜鴻於偵查中自承與薛學駿並無仇隙恩怨,且供稱不認識馮錦山等語,薛學駿、馮錦山顯無設詞誣陷佘賜鴻之動機。另為確保賄賂公務員之隱密性,共同行賄僅由一人出面期約、交付賄賂,合乎一般通常事理,此觀諸本案對王福江行賄部分,亦係由馮錦山一人接洽交付賄款,並製作對帳單記錄扣除王福江之公關費後,分配剩餘利潤予薛學駿等人,王福江並一再坦承確有收受馮錦山所交付,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賄款情事,可見薛學駿、馮錦山共同行賄佘賜鴻之情節,並無悖於常情之處。準此,馮錦山既係推由薛學駿交付賄款予佘賜鴻,其自然未能親自目睹薛學駿交付賄款之過程,則其所稱不知道薛學駿有無實際交付賄款與佘賜鴻一節,並不能為有利於佘賜鴻之論斷。佘賜鴻前揭主張辯解各語,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並無足取。
⑷、檢察官雖認佘賜鴻就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標案,違反政
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即關於限制性競爭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之規定,係屬違背職務之行為云云。惟查依證人即天山公司負責人羅守民、證人即凱甲公司負責人張明欽分別於刑事案件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以及佘賜鴻辦理上述標案就泡沫軟管所制定之規範,核與中油公司102年7月19日泡沫軟管統一規範制定會決議結論一致等情以觀,堪認佘賜鴻辦理上述標案就泡沫軟管所制定之規範,客觀上並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主觀上亦無不當限制競爭之犯意,並不能證明佘賜鴻就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標案,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關於限制競爭規定情事。又依薛學駿於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所為證詞之內容以觀,亦堪認佘賜鴻就附表二編號1至3標案所收受之賄賂,與其制定泡沫軟管規範無關,不能證明佘賜鴻有檢察官所指違背職務之行為。
⑸、綜合上述各項證據資料,堪認余賜鴻就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標案,確有對於其審核各該標案泡沫軟管配置設計圖說之職務行為,分別收受薛學駿所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賄款無訛。
3、佘賜鴻就附表二編號4所示「污泥帶濾機標案」部分,雖否認有前述收受賄款之犯行。然查:
⑴、薛學駿就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標案,確有交付同附表編號所示
之賄款予佘賜鴻,業據薛學駿於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證述甚詳。參酌本案扣押物品之薛學駿手寫資料3張,其中之第2頁記載「佘442,500」等字,經以附表二編號4標案之決標金額核算結果,不僅與薛學駿承諾給付佘賜鴻賄款之比例相符,且薛學駿在「442,500」賄款金額前面所註記之「佘」字,適為佘賜鴻之姓氏,而該姓係屬極為罕見之姓氏,發生巧合之機率極低。又薛學駿證稱其係分2次給付賄款予佘賜鴻一節,亦核與高瀚公司就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標案,關於其履約通過驗收及中油公司付款時間等情節,悉相符合。另本案經調查員在薛學駿遭查扣之電腦中,所列印出之「中油公司污泥帶濾機請購規範」(以下簡稱扣押版請購規範),經核對如附表二編號4標案之相關證據資料結果,以及參照薛學駿於刑事案件偵查中所為之證詞,可見該扣押版請購規範係由佘賜鴻所制作,並將之提供予薛學駿等情以觀,堪認薛學駿前揭所為不利於佘賜鴻之證詞為可信。
⑵、證人薛學駿雖於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中,另改證稱賄款係由
其下包廠商吳怡德(即紘鈦公司負責人)交付與佘賜鴻云云。然經核對薛學駿於刑事案件調詢、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所為證詞之內容,參照吳怡德已於105年12月23日死亡等情以觀,足見薛學駿上開改稱各語,係屬事後避就之詞,不足採信。
⑶、佘賜鴻雖辯稱其未同意薛學駿展延工期及追加費用,且簽註
意見對高瀚公司逾期完工裁罰總契約金額7天,並無對高瀚公司或薛學駿有特別優惠或放水之舉,薛學駿自無給付賄款之可能云云。然依卷附高瀚公司104年3月23日函文,以及中油公司大林廠就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標案,於104年6月29日舉行之工期展延會議紀錄,佘賜鴻因上述標案變更設計辦理評估延展工期,所書具之相關簽呈及所附工期估算、補充說明,暨廠商報價資料及採購審議委員會第1408、1420、1428次會議紀錄等證據資料,堪認上開標案展延工期及履約逾期之認定,擔任請購承辦人之佘賜鴻並無決定權限,且高瀚公司自始即未向承辦單位請求追加費用。佘賜鴻前揭辯解各語,無非係屬事後避就之詞,並無足取。又證人范勝添於刑事第二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詞,與認定佘賜鴻有此部分犯行無關,並不能為有利於佘賜鴻之論斷。
⑷、綜合佘賜鴻於刑事案件偵查中所供述之內容,以及證人薛學
駿、李明濬分別於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詞,暨比對佘賜鴻就附表二編號4標案,所制作之相關規範草稿等相關證據資料結果,足見佘賜鴻並未抄襲薛學駿所提供之資料(即啟碩公司所生產之污泥帶濾機規格),據以訂定如附表二編號4之招標規範。公訴意旨指佘賜鴻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關於限制競爭規定之犯行云云,要屬誤解。又佘賜鴻雖應允將「七大工業國」條款納入規範並收受賄賂,但依證人李明濬、薛學駿分別於刑事案件調詢、第一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詞,並不能證明佘賜鴻有違背職務規範(即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公訴意旨認佘賜鴻就此部分所為,係屬違背職務之行為云云,同屬誤會。
⑸、綜上述各項證據資料,堪認佘賜鴻就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標案
,確有接受薛學駿之建議,於規範內納入「七大工業國或我國」條款,並以此職務上行為作為收受薛學駿交付賄款之對價。堪認佘賜鴻確有附表二編號4所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
㈣、刑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對於被付懲戒人2人有前揭犯行,以及對於王福江主張及佘賜鴻否認辯解各語,何以均不能為有利於被付懲戒人2人之論斷,業已依據其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說明為如何斟酌取捨形成心證之理由綦詳。佘賜鴻於本院仍否認有上述違法行為,被付懲戒人2人並執與上述刑事案件相同之事由主張及置辯,並無足取。被付懲戒人2人上述違法行為,事證已臻明確,均應依法懲戒。
㈤、至移送機關代理人陳威宏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利於佘賜鴻之陳述,即稱:「我認為(刑事第)一審判決書有很多瑕疵,(刑事第)一審判決書認定佘賜鴻有罪的證據有問題」云云。然同為移送機關代理人之王松培,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陳威宏對佘賜鴻有利的陳述,是陳威宏個人之見解等語,而王福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陳稱:佘賜鴻事實上與薛學駿、馮錦山很熟;佘賜鴻被移送的事實是正確的,馮錦山告訴我他把錢交給薛學駿,由薛學駿交給佘賜鴻等情(見本院卷第二宗第25至33頁)。況刑事第二審判決經審理後,認刑事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因而維持刑事第一審判決,駁回佘賜鴻在刑事第二審之上訴,業如前述。綜上各情,堪認陳威宏受移送機關委任為代理人,卻為有利於佘賜鴻之上開陳述,係屬事後迴護佘賜鴻之詞,並不能為有利於佘賜鴻之論斷,併予敘明。
三、公務員懲戒制度係以健全公務秩序與端正紀律為主軸,主要目的在於維持政府體制之健全,矯正公務人員違失行為,維繫、穩固及確保公務秩序、提升行政效率,以深化維護公共福祉之整體利益。公務員懲戒之目的,不在對於公務員個別應受懲戒之行為,單獨予以評價並對之施以報復性懲戒,而係對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所徵顯呈現之整體人格作總體評價,資以判斷公務員是否已不適任公職,或雖尚未達到不適任公職程度,但應施以適當導正措施。因此,公務員同時或先後遭移送數個應受懲戒之行為時,應將應受懲戒行為之全部暨情狀,合併通盤斟酌考量及綜合觀察判斷,予以整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則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即關於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其中所稱之「應受懲戒行為」一詞,於公務員有上述同時或先後遭移送,有數個應受懲戒行為之情形時,係指經合併通盤斟酌考量及綜合觀察判斷後,所得一個經整體評價應受懲戒之行為而言,從而其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起算點,自應自最後一個應受懲戒行為完成時作為基準。亦即,公務員之數個應受懲戒行為,除非其相互間不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聯性,而得分別計算其懲戒權行使期間外,應以最後一個應受懲戒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應受懲戒行為之終了,不得將個別應受懲戒行為予以割裂,分別逐一計算其懲戒權行使期間。本件被付懲戒人2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收受賄賂(包括王福江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期約賄賂)行為,於時間上均具有前後連續,於事務本質均具有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關聯性,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被付懲戒人等整體行為中,最後一個應受懲戒行為完成時(即王福江部分:係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104年6月間;佘賜鴻部分:係如本判決理由欄一、㈣之3欄內所載之104年8月20日後某日),作為其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
四、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王福江、佘賜鴻最後應受懲戒行為完成之時間,分別係104年6月間、同年8月20日後某日,業如前述,其等行為後公務員懲戒法分別於105年5月2日、109年7月17日2次修正施行,茲就本案法律適用之新舊法比較說明如下:
㈠、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修正施行後之第2條則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要件。兩相比較,自以該次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等而應予以適用。
㈡、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
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修正後之第9條則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不但懲戒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且罰款得與第三、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兩相比較,自以105年5月2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2人而應予以適用。
㈢、嗣公務員懲戒法復於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經核其第2條關於懲戒事由、懲戒條件,以及同法第9條關於懲戒處分之種類,及同法第11至17條、第19條(即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及申誡)關於懲戒處分實質內容之規定,於本次均未修正。至同法第18條有關記過之規定,雖將「記過」修正為「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修正為「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僅係將該實務運作情形明文化;非法律有實質變更,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仍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裁判時法。依上說明,本件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第9條、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後第2條之規定。
五、按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被付懲戒人等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前段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等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雖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該法修正施行前第5條雖經移列為修正施行後同法第6條,並酌作文字調整,惟對公務員應清廉之規定並無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修正施行後第6條之規定。王福江、佘賜鴻於本案事實發生時,分別擔任中油公司大林廠修護組、工務組工程師,承辦該廠業務所需如前述之採購事務,其等所採購之泡沫軟管等器材之良窳,攸關中油公司大林廠煉製業務是否安全順利,以使中油公司在國家整體能源供應上,是否能擔負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民生安定之角色,本應忠於職守,廉潔自持,王福江竟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即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款及期約賄賂之違失行為;佘賜鴻竟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即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款之違失行為,核其等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外,並有違前揭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失職行為,所為影響公務人員廉潔暨機關紀律之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相關證據資料,以及刑事第一審及第二審所為之認定記載,已足認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2人於本案事實發生時,分別在中油公司大林廠擔任上述職務,其等所承辦之上述業務,與國家安全之維護及人民福祉攸關,業如前述,竟未能謹守法紀、潔身自愛,分別為上述違失行為。又王福江違失行為之情節較佘賜鴻重,期約及收受賄賂之次數及金額甚多;佘賜鴻違失行為之情節較王福江輕,但收受賄賄之次數及金額亦屬非少,被付懲戒人2人違反義務之程度雖輕重有別,但違反義務之程度均屬非輕,所為除敗壞公務員風紀甚鉅外,並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民眾觀感,嚴重損害政府廉能紀律之形象。另王福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刑事案件偵審中,均坦承確有為本件違失行為,並已繳回本案全部犯罪所得,有刑事第二審判決附卷可稽(見刑事第二審判決第126頁第13至14行),其行為後之態度良好;佘賜鴻於本院及刑事案件偵審中,均否認有為本件違失行為,其行為後之態度不佳,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分別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2項、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許金釵法 官 張祺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依婷附表一(即王福江部分)編 號 標案案號 招標方式 得標廠商 (泡沫軟管廠牌) 決標金額(元) 實際交貨之未稅貨款(給付貨款之入帳日) 以交貨未稅貨款2% 或1.5%計算之賄款(元)【犯罪所得】 標案名稱 公告日期 決標日期 參與投標廠商 (泡沫軟管廠牌) 底價金額(元) 1 Q6I97D035D 公開招標 海清(Mesa、Coflexip) 【97.12.9 修正後第三次價格標標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三第3頁)、規格標(廉卷三第7 頁】 8,450,000 8,047,619 160,952 (2%計算) 大林廠油槽消防泡沫系統及排水系統之可撓性鋼管等一批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26至27頁】 97/12/1 8,450,000 97/12/9 修正後第一次規格標參標廠商: 海清(Mesa、Coflexip) 高瀚(Coflexip) 連紀(Mesa) 【97.10.21修正後第一次規格標開標紀錄(廉卷三第90頁)、97.10.27審標意見書(廉卷三第85至88頁)、97.11.12修正後第一次價格標開標/ 廢標紀錄(廉三卷第83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2 Q6I98D090Y 公開招標 海清(Coflexip) 【規格標(廉卷三第252 頁)】 17,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700,000,經公訴檢察官更正) 16,701,755 1.第1 次付款(99/3/8入帳):2,385,96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380,596,經公訴檢察官更正) 2.第2 次付款(99/4/7入帳):14,315,79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31,579,經公訴檢察官更正) 【99.3.1請款單、99.4.2請款單(廉卷三第418 、425頁)】 334,035 (2%計算) 大林廠油槽消防泡沫系統撓性鋼管一批共2項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28至30頁)】 98/8/12 98/10/9 高瀚(Coflexip) 連紀(Coflexip) 禾鉦(Tianypetro chemical Equipment :不合格) 【98.8.27 規格標開標紀錄(廉卷三第312 頁)、98.9.2審標意見書(廉卷三第307 頁)、98.10.9 第一次價格標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三第248 頁)】 17,100,000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3 Q6I98B171 公開招標 旭榮(Coflexip) 【核定單(廠牌,廉卷三第437頁)】 4,579,444 4,579,444 (99/1/12入帳) 【99.1.5請款單(廉卷三第505 頁)】 91,589 (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一批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31至32頁)】 98/11/19 4,579,444 98/11/27 第一次招標參標廠商(查無廠牌資料): 旭榮 高瀚 皇橡 源柏 上原(審標結果不合格) 【98.10.30第一次開標紀/ 廢標錄單(廉卷三第 475 頁)】 第二次招標參標廠商: 旭榮(Coflexip) 高瀚(查無廠牌資料) 【98.11.27第二次開標/ 決標紀錄單(廉卷三第493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4 Q6I98B218 公開招標 旭榮 (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三第576 至577 頁)】 4,570,000 4,570,000 (99/2/26入帳) 【99.2.23請款單(廉卷三第641頁)】 91,400 (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一批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33至35頁)】 98/12/22 4,577,344 99/1/22 高瀚 (Coflexip) 連紀 (Coflexip) 優紅 (未報規格) 【99.1.8第一次開標/ 決標紀錄單(廉卷三第567 頁)、99.1.11審標意見書(廉卷三第585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5 Q6I99B029 公開招標 山麗 (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三第710 至711 頁)】 2,370,000 2,370,000 (99/5/27入帳) 【99.5.10請款單(廉卷三第774頁)】 47,400(2%計算) 泡沫管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36至38頁)】 99/2/11 2,401,041 99/3/12 旭榮 (Coflexip) 高瀚 (Coflexip) 【99.3.2、99.3.12第一次資格標、價格標開標/決 標紀錄單(廉卷三第700 頁)、99.3.4審標意見書(廉卷三第722 至725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6 Q6I99D010 公開招標 山麗 (Coflexip) 【99.3.19 第二次開標/ 決標紀錄單(廉卷三第832 頁)、廠商報價單(廉卷三第880 至881頁)】 16,830,000 16,151,370 1.第1 次付款(99/ 7/ 27入帳):8,434,845 2.第2 次付款(99/ 8/ 17入帳):5,354,420 3.第3 次付款(99/ 8/ 23入帳):2,362,105 【99.7.23請款單(廉卷三第942頁)、99.8.10請款單(廉卷三第950 頁)、99.8.18 請款單(廉卷三第957 頁】 323,027(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39至40頁)】 99/3/12 16,830,000 99/3/19 第一次招標參標廠商: 山麗(Coflexip) 旭榮(Coflexip) 高瀚(Coflexip) 【99.2.26 第一次開標/ 廢標紀錄單(廉卷三第835 頁)、99.3.1審標意見書(廉卷三第889至892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7 Q6I99B063 公開招標 海清(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四第63至64頁)】 4,478,600 4,478,600 (99/6/10入帳) 【99.6.3請款單(廉卷四第142 頁)】 89,572 (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 【決標公告(廉卷四第41至43頁)】 99/4/6 4,478,600 99/4/27 高瀚(Coflexip) 山麗(Coflexip) 連紀(Coflexip) 【99.4.21 第一次開標/ 決標紀錄單(廉卷四第55頁)、99.4.20審標意見書(廉卷四第75至79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8 Q6I99B088 公開招標 旭榮(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四第213 至214頁)】 2,350,000 2,350,000 (99/7/29入帳) 【99.7.22請款單(廉卷四第272頁)】 47,000 (2%計算) 泡沫管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47至49頁)】 99/4/29(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9/5 /14 ,經公訴檢察官更正) 2,350,000 99/5/21 富登浮技(Coflexip) 連紀(Coflexip) 【99.5.17 審標意見書(廉卷四第222 至225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9 Q6I99D066R 公開招標 俊彥(Coflexip) 【規格標(廉四卷第284 頁)】 28,900,000 28,040,920 1.第1 次付款(99/11/ 29入帳):7,051,611 2.第2 次付款(100/1/ 7 入帳):6,385,096 3.第3 次付款(100/1/ 25入帳):14,604,213(起訴書誤載為1,460,421 ,經公訴檢察官更正) 【99.11.24請款單(廉卷四第466頁)、99.12.31請款單(廉卷四第474 頁)、100.1.20請款單 (廉卷四第481 頁)】 560,818(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一批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50至52頁)】 99/7/6 28,929,600 羽駿(Coflexip) 山麗(Coflexip) 旭榮(Coflexip) 【99.9.7第一次價格標開標/決標紀錄(廉卷四第280 頁)、99.8.18 審標意見書 (廉卷四第351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褫奪公權肆年。 10 Q6I99B269 公開招標 海清(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四第566 至567頁)】 18,150,000 18,150,000 (100/3/15入帳,起訴書誤載為100/3/1 ,經公訴檢察官更正) 【100.3.11請款單(廉卷四第646頁)】 363,000(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56至58頁)】 99/10/27 18,168,000 99/11/23 俊彥(Coflexip) 羽駿(Coflexip) 【99.11.12第一次價格標開標/決標紀錄(廉卷四第559 頁)、99.11.15審標意見書(廉卷四第575 至578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11 Q6I99B304 公開招標 海清(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四第733 至734頁)】 9,379,998 9,379,998 (100/3/15入帳) 【100.3.11請款單(廉政署卷四第653頁)】 187,600(2%計算) 泡沫管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59至61頁)】 99/12/1 9,380,000 99/12/28 連紀(Coflexip) 俊彥(Coflexip) 【99.12.17(第一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四第722 頁)、99.12.20審標意見書(廉卷四第706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12 Q6I99D124U 公開招標 山麗(Coflexip) 【100.3.17第三次價格標開標/決標紀錄(廉卷四第792 頁)、規格標(廉卷四第796 頁)】 28,510,000 24,319,482 1.第1 次付款(100/5/ 20入帳):8,425,662 2.第2 次付款(100/8/ 2 入帳):6,357,528 3.第3 次付款(100/9/ 23入帳):9,536,292 【100.5.16請款單(廉卷四第981頁)、100.7.29請款單(廉卷四第994 頁)、100.9.21請款單(廉卷四第1002頁)】 486,390(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等一批共3項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64至65頁)】 100/2/21 28,510,000 100/3/17 第一次招標參標廠商(均合格): 山麗(Coflexip) 俊彥(Coflexip) 旭榮(Coflexip) 羽駿(Coflexip) 【100.1.18審標意見書(廉卷四第904 至908 頁)、100.2.17第一次價格標開標/ 廢標紀錄(廉卷四第902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13 Q6I00B015 公開招標 羽駿(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五第72至73頁)】 6,203,360 6,203,360 (100/5/20入帳) 【100.5.16請款單(廉卷五第176頁)】 124,067(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66至68頁)】 100/2/14 6,203,360 100/3/18 山麗(Coflexip) 俊彥(Coflexip) 旭榮(Coflexip) 中彥(雙盈管道閥門,不合格) 【100.3.9 審標意見書(廉卷五第84至89頁)、 100.3.18第一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五第59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14 Q6I00B048 限制性招標 俊彥(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五第249 至250頁)】 12,506,664 12,506,664 (100/6/10入帳) 【100.6.3請款單(廉卷五第308頁)】 250,133(2%計算) 泡沫管(廠牌:Coflexip) 【100.3.18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廉卷五第243 頁)】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69至71頁)】 100/3/18 12,506,664 100/4/12 羽駿(Coflexip)海清(Coflexip) 【100.4.1 第一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五第242 頁)、100.4.6 審標意見書(廉卷五第259 至262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15 Q6I00B194 限制性招標 俊砡(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五第384 至385 頁)】 13,088,403 12,465,146 (100/10/ 19入帳) 【100.10.17請款單(廉卷五第 414頁)】 249,303(2%計算) 泡沫管(廠牌: Coflexip) 【100.7.13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廉卷五第377 至378頁)】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72至73頁)】 100/7/13 13,088,403 100/8/9 旭榮(Coflexip) 【100.7.29第一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五第376 頁)、100.8.1 審標意見書(廉卷五第390至392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16 Q6I00B262 公開招標 祥瑞(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五第495 至496 頁)】 6,636,000 6,320,000 (100/12/ 26入帳) 【100.12.21請款單(廉卷五第612頁)】 126,400(2%計算) 不鏽鋼泡沫軟管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74至76頁)】 100/10/11 6,675,404 100/11/4 羽駿(Coflexip) 俊彥(Coflexip) 海清(Mesa) 富登浮技(Coflexip) 【100.10.25第一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五第481 頁)、100.10.26審標意見書(廉卷五第507 至512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17 Q6I00B325 公開招標 俊彥(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五第707 至708頁 )】 19,376,213 18,453,536 (101/4/11入帳) 【101.4.6請款單(廉卷五第798頁)】 369,071(2%計算) 不鏽鋼泡沫軟管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77至79頁)】 100/11/21 19,376,213 100/12/20 俊砡(Coflexip) 羽駿(Coflexip) 海清(Mesa) 【100.12.6第一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五第695 頁)、100.12.8器材採購審標意見書(廉卷五第719 至723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18 Q6I00B352 公開招標 俊砡(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五第874 至875 頁)】 6,498,000 6,188,571(101/5/4入帳) 【101.5.2請款單(廉卷五第935頁)】 123,771(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83至85頁)】 101/1/9 6,510,045 101/2/21 旭榮(Mesa) 山麗(Coflexip) 【101.2.10 第二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五第862 頁)、101.2.13審標意見書(廉卷五第883至886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19 Q6I01D010 公開招標 山麗(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六第75至76頁)】 19,020,000 17,918,871 1.第1 次付款(101/5/ 4 入帳):6,072,284 2.第2 次付款(101/7/ 23入帳)8,810,445 3.第3 次付款(101/7/ 23入帳):3,036,142 【101.5.2請款單(廉卷六第197頁)、101.7.16請款單(廉卷六第204 頁)】 358,377(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86至88頁)】 101/2/8 19,020,000 101/3/13 旭榮(Mesa) 俊彥(Coflexip) 羽駿(Coflexip) 【101.3.2 第一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六第59頁)、101.3.5器材採購審標意見書(廉卷六第70至74 頁 )】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20 Q6I01B140 公開招標 海清(Mesa) 【廠商報價單(廉卷六第286 至287頁 )】 2,540,000 2,419,048 (101/11/7入帳) 【101.11.5請款單(廉卷六第384頁)】 48,381 (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89至91頁)】 101/6/20 2,546,306 101/7/20 羽駿(Coflexip) 俊彥(Coflexip) 俊砡(Coflexip) 【101.7.10第一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六第280 頁)、101.7.12 器 材採購審標意見書(廉卷六第303至307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21 Q6I01B183 公開招標 俊彥(Coflexip) 【101.11.8第四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六第455 頁)、廠商報價單(廉卷六第293 至294 頁)】 18,270,000 17,400,000 (102/2/1入帳) 【102.1.25請款單(廉卷六第587頁)】 348,000(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一批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92至93頁)】 101/10/31(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1/8/8 ,經公訴檢察官更正) 18,280,000 101/11/9 第二次招標參標廠商: 羽駿(Coflexip) 海清(Coflexip) 【101.9.21第二次開標/ 廢標紀錄(廉卷六第440 頁)、101.9.24審標意見書(廉卷六第534至562 頁)】 第三次招標參標廠商: 俊彥(Coflexip)【101.10.19 第三次開標/ 廢標紀錄(廉卷六第441 頁)、101.10.22 審標意見書(廉卷六第526 至527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22 Q6I01B214 公開招標 山麗(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六第678 至679 頁)】 15,194,617 14,471,064 (102/1/18入帳) 【102.2.6請款單(廉卷六第740頁)】 289,421(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一批 【決標公告(廉卷二94至96頁)】 101/10/24(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1/10/9,經公訴檢察官更正) 15,194,617 俊彥(Coflexip) 高瀚(Coflexip) 【101.11.2第二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六第656 頁)、101.11.5器材採購審標意見書(廉卷六第686 至689頁)】 101/11/13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23 Q6I01D159 公開招標 羽駿(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六第888 至890 頁)】 18,500,000 16,988,070 1.第1 次付款(102/4/ 23入帳):5,925,160 2.第2 次付款(102/5/ 29入帳):5,925,160 3.第3 次付款(102/6/ 17入帳):2,175,170 4.第4 次付款(102/6/ 24入帳):2,962,580 【102.4.18請款單(廉卷六第990頁)、102.5.27請款單(廉卷六第997 頁)、102.6.11請款單(廉卷六第1004頁)、102.6.19請款單(廉卷六第1011頁)】 339,761(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一批(Flexible Steel Pipe)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97至99頁)】 102/1/14 18,880,707 102/3/15 祥瑞(Coflexip) 旭榮(Mesa) 高睦(Coflexip) 【102.2.26第一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六第841 頁)、102.3.11審標意見書(廉卷六第905至909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 24 Q6I02B046 公開招標 山麗(Coflexip) 【廠商報價單(廉卷六第1101頁)】 1,680,000 1,600,000 (102/6/20入帳) 【102.6.13請款單(廉卷六第1193頁)】 32,000 (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一批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103 至105頁)】 102/4/8(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2/ 4/2,經公訴檢察官更正) 1,725,67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725,673,經公訴檢察官更正) 旭榮(Mesa) 羽駿(Coflexip) 俊彥(Coflexip) 【102.4.19第一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六第1084頁)、102.4.19審標意見書(廉卷六第1117至1121頁)】 102/4/19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25 Q6I02D042H 公開招標 祥瑞(Coflexip) 【規格標(廉卷七第6 頁)】 25,945,710 24,316,000 1.第1 次付款(103/2/ 27入帳):4,219,600 2.第2 次付款(103/2/ 27入帳):2,109,800 3.第3 次付款(103/3/ 17入帳):2,109,800 4.第4 次付款(103/3/ 17入帳):1,225,600 5.第5 次付款(103/3/ 17入帳):2,109,800 6.第6 次付款(103/5/ 28入帳):12,023,400 7.第7 次付款(103/8/ 1 入帳):518,000 【103.2.24請款單(廉卷七第222頁)、103.3.13請款單(廉卷七第236 頁)、103.5.23請款單(廉卷七第256 頁)、103.8.12請款單(廉卷七第264 頁)】 486,320(2%計算) 可撓性鋼泡沫軟管一批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106 至108頁)】 102/10/3(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2/5/21,經公訴檢察官更正) 33,200,000 俊砡(查無廠牌資料) 禾鉦(Dresden) 【102.10.23 第1 次規格標開標紀錄(廉卷七第173 頁)、102.10.23第1次價格標開標紀錄(廉卷七第174 頁)、102.11.6第1次決標紀錄(廉卷七第3 頁)、審標意見書稿(廉卷二第309 至312 頁)】 102/11/6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26 Q6I03B022 公開招標 海清(Mesa) 【103.4.15第二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七第379 頁)、核定單(廠牌,廉卷七第273 頁)】 2,205,000 2,100,000 (103/7/7入帳) 【103.7.2請款單(廉卷七第586頁)】 42,000 (2%計算) 可撓性泡沫軟管一批 【第二次招標公告(廉卷七第347至348 頁)】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109 至110頁)】 第一次公告103/2/12第二次公告103/4/3 2,210,000 103/4/15 第一次招標參標廠商: 海清(Mesa) 俊砡(Coflexip) 禾鉦(Dresden) 【103.2.25第一次開標/ 廢標紀錄(廉卷七第353 頁)、103.2.27審標意見書(廉卷七第320至323 、407 至410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27 Q6I03B132 公開招標 海清(Mesa/ Coflexip) 【103.6.27第二次開標/ 決標紀錄(廉卷七第706 頁)、103.6.27審標意見書(廉卷七第835至836 頁)】 7,050,000 6,714,285 1.第1 次付款(103/8/ 19入帳,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3/8/ 22,經公訴檢察官更正):4,271,587 2.第2 次付款(103/9/ 16入帳):2,442,698 【103.8.14請款單(廉卷七第837頁)、103.9.10請款單(廉卷七第840 頁)】 100,714(1.5%計算) 可撓性泡沫軟管一批 【決標公告(廉卷二二第111至112 頁)】 第一次公告103/5/28第二次公告103/6/16 7,195,986 103/6/27 第一次招標參標廠商: 羽駿(Coflexip) 祥瑞(Coflexip) 禾鉦(Dresden) 【103.6.13 第一次開標/ 廢標紀錄(廉卷七第685 頁)、103.6.13審標意見書(廉卷七第780至783 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28 Q6I03D018H 公開招標 海清(Mesa/ Coflexip) 【103.7.2 第二次價格標開標/決標紀錄(廉卷七第852 頁)、103.7.2 第二次)規格標開標紀錄(廉卷七第1129頁)】 47,171,471 44,023,840 (起訴書附表所載分次付款入帳時間、金額部分有誤,經公訴檢察官更正) 1.第1 次付款(103/8/ 19 入帳,起訴書誤載為103/8/22):3,853,921 2.第2 次付款(103/9 /24 入帳):3,175,934 3.第3 次付款(103/10 /13 入帳):2,822,608 4.第4 次付款(103/10 /13 入帳):2,229,841 5.第5 次付款(103/12 /19入帳):4,233,913 6.第6 次付款(103/12/26入帳):542,845 7.第7 次付款(104/1/ 5入帳):2,208,869 8.第8 次付款(104/1/ 27入帳):1,912,995 9.第9 次付款(104/3/ 4 入帳):7,787,450 10. 第10次付款(104/ 3/3 入帳):4,039,911 11. 第11次付款(104/ 4/2 入帳):1,595,129 12. 第12次付款(104/ 5/5 入帳):1,861,103 13、第13次付款(104/ 5/15入帳):1,085,690 14. 第14次付款(104/ 5/19入帳):4,342,760 15. 第15次付款(104/ 6/24入帳):608,431 16、第16次付款(104/ 7/28入帳):1,722,440 【103.8.14請款單(廉卷七第1164頁)、103.9.17請款單(廉卷七第1169頁)、103.9.22請款單(廉卷七第1174頁)、103.10.3請款單(廉卷七第1182頁)、103.12.12請款單(廉卷七第1189頁)、103.12.19請款單(廉卷七第1194頁)、103.12.29請款單(廉卷七第1201頁)、104.1.20請款單(廉卷七第1211頁)、104.2.25請款單(廉卷七第1220頁)、104.2.24請款單(廉卷七第1230頁)、104.3.26請款單(廉卷七第1236頁)、104.4.28請款單(廉卷七第1248頁)、104.5.8 請款單(廉卷七第1257頁)、104.5.15請款單(廉卷七第1269頁)、104.6.17請款單(廉卷七第1279頁)、104.7.3 請款單(廉卷七第1286頁)】 695,283(1.5%計算) 可撓性泡沫軟管一批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116 至117頁)】 第一次公告103/3/21第二次公告103/6/19 47,171,471 103/7/2 第一次招標參標廠商(投標廠商未達3 家流標):禾鉦(未出席)【103.5.6 第一次規格標開標紀錄(廉卷七第1132頁)】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29 Q6I04D023 公開招標 羽駿 44,900,000 40,049,495 尚未支付(期約1.5%計算) 可撓性泡沫軟管等一批 【決標公告(廉卷二第120 至122頁)】 104/5/5 山麗 禾鉦 【查無資料】 44,930,000 104/6/4 宣告刑 王福江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合計 6,730,860附表二(即佘賜鴻部分)序號 標案案號/標案名稱 得標廠商 公開招標日 得標廠商訂購泡沫軟管之對象 泡沫軟管訂購合約金額 泡沫軟管之付訂日期 履約撥款金額及撥款日期 行賄者 賄款金額 履約期間 決標日期 泡沫軟管之訂金金額 決標金額 1 MDC0000000大林廠R-01油槽檢修工程【簡稱R-01標案】 天山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3.3.24 俊砡有限公司 11,000,000元(含5%營業稅) 103.6.27 無 薛學駿馮錦山 310,000元 103.9.24至104.11.13 103.4.8 3,300,000元 40,560,000元 宣告刑 佘賜鴻犯貪污罪治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2 MDC0000000大林廠D-71油槽修建工程【簡稱D-71標案】 耐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104.1.9 俊砡有限公司 8,000,000元(含5%營業稅,起訴書記載為6,700,000元) 104.7.10 無 薛學駿馮錦山 201,000元 104.4.27至106.9.19 104.1.20 2,400,000元 57,495,000元 宣告刑 佘賜鴻犯貪污罪治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 3 MDC0000000大林廠R-03油槽檢修工程【簡稱R-03標案】 凱甲企業有限公司 104.6.22 山麗工程有限公司 12,140,000元(不含5%營業稅) 104.8.20 無 薛學駿馮錦山 300,000元 104.8.24至105.8.12 104.7.3 3,90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1,891,880元) 32,800,000元 宣告刑 佘賜鴻犯貪污罪治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4 Q6L03A074污泥帶濾機及其附屬設備(採購帶安裝)【簡稱污泥帶濾機標案】 高瀚有限公司 103.9.1 無 無 無 ⑴103.12.22撥款9,781,578元 ⑵104.11.5撥款5,575,384元 薛學駿 合計742,500元 【分2 次交付,1 次為442,500 元、另1 次為300,000 元】 103.9.18至103.12.17(交貨日103.12.12)104.1.26至104.4.22(完工日104.4.29) 103.9.12 15,487,500元 宣告刑 佘賜鴻犯貪污罪治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合計 1,55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