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09年度清字第13433號移 送機 關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代 表 人 謝曉星被付懲戒人 許瀞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助理研
究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瀞友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委會)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許瀞友係原委會核能研究所(下稱核研所)助理研究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本案係108年5月上旬,原委會核研所同仁反應,069館轉譯實驗室清潔外包案疑似未確實進行清潔工作,造成實驗室確效工作之困擾。為查證該實驗室清潔外包廠商是否確實履行清潔作業,該核研所調閱106及107年069館管制區進出廠商名單,及進出管制區之監視器畫面,結果並無清潔廠商進出紀錄。此外,該核研所再行調閱過去數年(104至108年)069館轉譯實驗室清潔外包採購案影印本資料,106、107年度上開清潔外包採購案,已完成費用結報,並已支付廠商清潔費用。被付懲戒人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08年12月11日傳喚訊問後,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翌日裁定羈押(證1),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09年3月26日起訴在案(證2)。
二、被付懲戒人為上開核研所106、107年度轉譯實驗室清潔外包採購案之履約管理人,翔騰環科有限公司(下稱翔騰公司)為106、107年上開採購案得標廠商。被付懲戒人負責上開核研所069館轉譯實驗室清潔外包採購案履約管理及驗收之職務,其未查證廠商是否確實履行實驗室清潔工作,即將廠商提供之不實履約文件交與上開核研所主驗人及監驗人,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誤認翔騰公司確實派工履約,並予驗收合格。被付懲戒人於陳述書(證3)自陳,其於結報驗收時,認為實驗室每季都有環境檢測報告合格報告書,應該足以代表廠商有依約前來清潔,不然實驗室環境確效檢測不會合格,所以驗收前未確認廠商有無實際按採購合約之約定(沒有確認實際清潔日期及次數,隨意指定不實履約日期),又廠商依合約規範開立符合驗收之文件(維護單、交貨單及發票等),而將採購契約全數款項給付,辦理驗收。查上開核研所069館219室(轉譯實驗室)之例行環境清潔案,106年案號NL0000000採購案(證4)之其他履約事項記載:1、依照「潔淨室(Cleanroom)清潔服務採購規範書」。2、本案數量為106年全年預估數量,實做實付,得標廠商不得據以要求全數執行……;107年案號NL0000000採購案(證4)之其他履約事項記載:1、依照「潔淨室(Cleanroom)清潔服務採購規範書」。2、本案數量為107年全年預估數量,實做實付,得標廠商不得據以要求全數執行……。依上開採購案合約之其他履約事項記載,得標廠商應依上開清潔服務採購規範書規範事項完成清潔作業,始能依清潔次數,實做實付,申請款項。而上述採購標的(A~D級區無菌無塵室清潔滅菌消毒),於106年與107年皆悉數結報完畢。惟經查證廠商並未進入管制區進行清潔作業,廠商既未依合約規定完成清潔作業,則不應給付廠商清潔費,此與實驗室環境確效檢測合格與否無關,亦不足以作為驗收合格之理由。
三、相關責任:查上開核研所辦理採購作業注意事項(證5)第6點第2款規定略以,採購案負責收貨承辦人簽收之貨品,應確認與契約規定(採購明細/工作規範/型錄等)之規格是否相符,貨品符合規定,則應於收貨簽收單上確實填妥收貨日期並簽章,以利履約完成日之確認;貨品不符規定,則應於送貨單上註記退回及簽章押日期,並留存(影印亦可)一份,以作為日後履約爭議之證明文件。同點第5款規定略以,驗收紀錄應依契約規定項目逐項驗收或部分項目抽驗,詳實填寫。次查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略以,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另查105年4月18日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二、履約程序,序號(二)查驗或驗收作業不實。被付懲戒人未查證確認得標廠商翔騰公司是否確實履行實驗室清潔作業,即以該廠商提供之不實履約文件,完成採購案驗收結報之行為,已違反上開採購相關規定,其未查證廠商是否確實履行清潔工作,係屬違背上開核研所賦予採購履約管理人應落實之查核義務,係怠於執行職務;而被付懲戒人未確認廠商是否確實履行清潔作業,依規定驗收不能合格,仍以廠商提供之不實履約文件予以驗收,並完成費用結報,係違法執行職務,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違法執行職務及怠於執行職務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驗收不實之行為,違反上揭各項規定,並已足生損害上開核研所採購履約文件之正確性,且因此造成公帑損失,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
五、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17日桃檢東能108他8966字第0000000000號函。
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944、9090號起訴書、109年度偵字第944號不起訴處分書。
3、被付懲戒人109年9月23日陳述書。
4、原委會核研所069館219室(轉譯實驗室)106年案號NL0000000採購案、107年案號NL0000000採購案資料。
5、原委會核研所辦理採購作業注意事項。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其就原委會移送書記載之懲戒事實不爭執,誠心悔悟。又其108年度年終考績,經評定為丙等,請給予從輕處分,得以保有公職,繼續奉獻國家、社會:
(一)其於偵查中,自白承認本件懲戒案所牽涉違法行為。其為標案履約管理,未確認得標廠商有否履行清潔作業及交貨,即辦理驗收程序,而以廠商所提供不實文件等履約結報文件,送交不知情之主驗、主計人員等進行標案驗收結報行為,違反採購相關規定。
(二)其未確認廠商履約作業,亦未詢問相關實驗室使用同仁履約細節,即以同仁所提供合格報告書(履約文件之一),請廠商開立不實文件(維護單及發票)。因執行預算壓力,一時急於辦理驗收程序。機關內經費來源,多為申請科技部及經濟部研發經費,若預算執行率不佳,恐會造成下一年度科技部補助計畫經費縮減,影響單位內約聘專業支援人員來年續聘經費。辦理驗收流程時,其心裡只想趕緊達成執行率目標,避免來年經費遭刪減,而影響同事明年續聘經費。其於原委會核研所工作多年,平時與專門服務支援之同事相處融洽,且他們都已在原委會核研所從事醫藥研發服務長達近15至20年,影響他們工作續聘,關連到他們家庭生計,其並無為本件得標廠商翔騰公司圖謀不法利益之故意。
(三)本件廠商翔騰公司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08萬元,該廠商已於起訴前,將全部不法所得繳回國庫,彌補公帑損失。
二、事情發生緣由:
(一)其自101年起,經長官指派兼任轉譯實驗室維護。基於使用者管理實驗室,於106及107年,經長官指示依循往例,實驗室維護清潔等標案仍由其開立,實驗室小額或突發維修標案由實際製藥開發計畫同仁以標案處理。其於106及107年無參與實驗室製藥開發,實驗室履約維護時程與小額標案涉及實驗室製藥開發排程使用管理,履約細節由實際製藥同仁聯絡廠商。
(二)其為採購法之履約管理人,未善盡履約管理及標案實際執行狀況。當下只考量預算執行率辦理驗收,而違反採購法,請廠商開立不實文件彙整,送交不知情主驗、主計、政風人員辦理驗收程序,違反採購相關規定。
三、其自99年起至109年間,長期參與世界展望會、桃園家扶中心、花蓮縣秀林鄉原住民少年兒童之家,及桃園市私立藍迪兒童之家扶助孩童等活動,平時參與社會扶助公益眾多,未受品操及風紀上之行政懲處。
四、其完成學業後,即進入學術研究機關服公職至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慘痛教訓,已深切檢討反省,日後定當依法行政。其愧對國家栽培及長官提拔,無顏面對年邁多病之父母及2個子女。其已知錯,絕不再犯。
五、請於刑案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懲戒案審理程序,以保權益。
六、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被付懲戒人任職單位預算執行資料。
2、被付懲戒人任職單位派遣人力資料。
3、被付懲戒人參與扶助孩童等活動照片及捐款資料。理 由
壹、按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付懲戒人許瀞友懲戒案件所牽涉犯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0年2月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373號刑事判決,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有該刑事判決可稽。本件既經第一審刑事判決,故被付懲戒人請求停止本件懲戒案之審理程序,自無從准許。
貳、被付懲戒人係原委會核研所助理研究員,負責該核研所同位素組069館轉譯實驗室維護與環境清潔等相關採購案之申請、履約管理及驗收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上開核研所指定被付懲戒人為其106、107年度「069館轉譯實驗室潔淨室例行環境清潔作業程序及TAB調整」標案(下稱069館清潔標案)之履約管理人。翔騰公司係106、107年度069館清潔標案之得標廠商,被付懲戒人與翔騰公司負責人蔡朋霖、行政文書人員戴若雅(於107年初升任該公司管理部經理)均明知此2年度之069館清潔標案契約約定,翔騰公司依該核研所需求,於106、107年度提供「A~D級區無菌無塵室清潔滅菌消毒」之次數分別為26次、18次,「環境監控系統TAB:項目溫度濕度壓力平衡」之次數分別為4次、3次,「單包裝無菌衣」(下稱無菌衣)各為100套(如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附表〈下稱附表〉1所示),且此2標案之「投標標價清單/ 採購明細表」之其他履約事項均載明:「本案數量為全年預估數量,實做實付,得標廠商不得據以要求全數執行」、「得標廠商須於本所需求單位通知後7日內執行」、「清潔維護完成後需填寫清潔維護單供使用單位審查」等事項。詎被付懲戒人與蔡朋霖、戴若雅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意聯絡,而為下列違法失職行為:
一、106年度069館清潔標案(案號:NL0000000)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與蔡朋霖、戴若雅於106年9月22日第1次驗收前,均明知翔騰公司未派工清潔,亦未交付無菌衣,完全未履約,而由被付懲戒人以電子郵件通知戴若雅,佯以上開核研所曾通知翔騰公司履約及交付履約相關文件、統一發票,以向該核研所請款。經蔡朋霖指示戴若雅配合被付懲戒人後,由戴若雅在翔騰公司內,以翔騰公司電腦,依被付懲戒人指示製作如附表2-1所示內容不實之翔騰公司送貨單、核研所清潔維護單(下稱清潔維護單)及交貨(無菌衣)照片。又被付懲戒人、蔡朋霖、戴若雅為完成上開不實清潔維護單,由戴若雅、翔騰公司員工黃雅琪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翔騰公司內,分別在清潔維護單上偽造黃燃豊、古漢英、吳宗緯及鍾湧海等人簽名,佯以翔騰公司曾於如清潔維護單所示施作日期,派遣黃燃豊等人至該核研所清潔消毒等。另蔡朋霖、戴若雅復指示不知情之黃雅琪,以翔騰公司名義,預先開立106年9月22日、品名、數量如附表1所示(106年第1期驗收部分)、金額為29萬7,00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戴若雅再將該發票、如附表2-1所示不實送貨單、清潔維護單及交貨照片,在驗收前送交被付懲戒人,以辦理採購案驗收結報。被付懲戒人收受上揭履約請款文件後,在上開送貨單上登載不實之簽收日期,並蓋用職章,佯以證明翔騰公司已於該送貨單所示日期,交付無菌衣或派工,並在清潔維護單上之履約管理人欄蓋用職章,佯以證明翔騰公司已於如附表2-1所示日期,派人至核研所069館轉譯實驗室完成清潔作業,並製作不實寄件日期之電子郵件通知3封,佯以在履約期間已分次通知翔騰公司派工履約、交貨。被付懲戒人復於106 年9月22日,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驗收紀錄」公文書之驗收經過欄,不實登載「完成A~D級區無塵無菌室清潔10次,環境監控系統TAB調整2次、單包裝無菌衣100套組」等語,及於驗收結果欄,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之不實內容,並將該內容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與上揭不實之送貨單、清潔維護單、電子郵件及(維護案)環境檢測合格等文件,上呈予不知情之監驗、主驗人員,致其等陷於錯誤,誤認翔騰公司確實於如附表2-1所示日期履約,並經驗收合格,而書面驗收審核通過。嗣被付懲戒人於上開驗收程序完成,即於同年月22日填寫「採購案結報付款傳會單」後,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及驗收紀錄等文件送交秘書室辦理結報,並在黏貼不實統一發票之粘貼憑證用紙之經手人欄核章,再將結報文件逐級層轉,致不知情之核研所主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於106年9月29日將本採購案第1期款項29萬7,000元,匯款至翔騰公司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而使翔騰公司詐得29萬7,000元,並足以生損害黃燃豊等人,及該核研所對於廠商履約管理暨標案款項核發之正確性。
(二)被付懲戒人與蔡朋霖、戴若雅於106年12月25日第2次驗收前,均明知翔騰公司未派工清潔,而由被付懲戒人以電子郵件通知戴若雅,佯以上開核研所曾通知翔騰公司履約及交付履約相關文件、統一發票,以向該核研所請款。戴若雅經蔡朋霖指示配合辦理後,在翔騰公司內,以翔騰公司電腦,依被付懲戒人指示製作如附表2-2所示內容不實之送貨單及清潔維護單。被付懲戒人、蔡朋霖、戴若雅為完成上開不實清潔維護單,由戴若雅、黃雅琪於106年12月間某日,在翔騰公司內,偽造黃燃豊、吳宗緯、鍾湧海及黃遠崑等人簽名,佯以翔騰公司曾於如清潔維護單所示施作日期,派遣黃燃豊等人至該核研所清潔消毒等。另蔡朋霖、戴若雅復指示不知情之黃雅琪,以翔騰公司名義,預先開立106年12月25日、品名、數量如附表1所示(106年第2期驗收部分)、金額為31萬3,00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戴若雅再將該發票、如附表2-2所示不實送貨單、清潔維護單,在驗收前送交被付懲戒人,以辦理本採購案驗收結報。被付懲戒人收受上揭履約請款文件後,在上開送貨單上登載不實之簽收日期,並蓋用職章,佯以證明翔騰公司已於該送貨單所示日期派工,並在清潔維護單上之履約管理人欄蓋用職章,佯以證明翔騰公司已於如附表2-2所示日期,派人至核研所069館轉譯實驗室完成清潔作業。被付懲戒人復於106年12月25日,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驗收紀錄」之驗收經過欄,不實登載「完成A~D級區無塵無菌室清潔16次,環境監控系統調整2次」等語,及於驗收結果欄,不實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之內容,並將該內容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與上揭不實之送貨單、清潔維護單、電子郵件及(維護案)環境檢測合格等文件,上呈予不知情之監驗、主驗人員,致其等陷於錯誤,誤認翔騰公司確實如附表2-2所示日期履約,並經驗收合格,而書面驗收審核通過。嗣被付懲戒人於上開驗收程序完成,即於同年月25日填寫「採購案結報付款傳會單」,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及驗收紀錄等文件送交秘書室辦理結報,並在黏貼不實統一發票之粘貼憑證用紙之經手人欄位核章,再將結報文件逐級層轉,致該核研所不知情之主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於107年1月2日,將本採購案第2期款項31萬3,000元,匯款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而使翔騰公司詐得31萬3,000元,並足以生損害黃燃豊等人,及該核研所對於廠商履約管理暨標案款項核發之正確性。
二、107年度069館清潔標案(案號NL0000000)部分:被付懲戒人與蔡朋霖、戴若雅於107年12月21日驗收前,均明知翔騰公司未派工,亦未交付無菌衣,而先由被付懲戒人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蔡朋霖,再由蔡朋霖指示戴若雅,依被付懲戒人指示製作如附表2-3所示內容不實之翔騰公司送貨單、清潔維護單及交貨(無菌衣)照片。又被付懲戒人、蔡朋霖、戴若雅為完成上開不實清潔維護單,由戴若雅、黃雅琪於107年12月間某日,在翔騰公司內,偽造黃燃豊、吳宗緯、鍾湧海及古漢英之簽名,佯以翔騰公司曾於如清潔維護單所示施作日期,派遣黃燃豊等人至該核研所清潔消毒等。另蔡朋霖、戴若雅復指示不知情之黃雅琪,以翔騰公司名義,預先開立107年12月21日、品名、數量如附表1所示(107年驗收部分)、金額為47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戴若雅再將該發票、如附表2-3所示不實送貨單、清潔維護單及交貨照片,於驗收前送交被付懲戒人,以辦理本採購案驗收結報。被付懲戒人收受上揭履約請款文件後,在送貨單上,登載不實之簽收日期,並蓋用職章,佯以證明翔騰公司已按期交貨或派工,並在清潔維護單上之履約管理人欄蓋用職章,佯以證明翔騰公司已於如附表2-3所示日期,派人至該核研所069館轉譯實驗室完成清潔作業,並製作不實寄件日期之電子郵件通知8封,佯以證明在履約期間已分次通知翔騰公司派人履約及交貨。被付懲戒人復於107年12月21日,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驗收紀錄」之驗收經過欄,不實登載「完成A~D級區無塵無菌室清潔,環境監控系統調整,單包裝無菌衣100件,並環境檢測報告合格,同意驗收」,及於驗收結果欄,不實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之內容,並將該登載不實公文書,與上揭不實之送貨單、清潔維護單、電子郵件及(維護案)環境檢測合格等文件,上呈予不知情之監驗、主驗人員,致其等陷於錯誤,誤認翔騰公司確實於如附表2-3所示日期派工履約、交貨,並經驗收合格,而書面驗收審核通過。嗣被付懲戒人於上開驗收程序完成,於同年月21日填寫「採購案結報付款傳會單」,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及驗收紀錄等文件,送交秘書室辦理結報,並在黏貼不實統一發票之粘貼憑證用紙之經手人欄位核章,再將結報文件逐級層轉,致該核研所不知情之主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於107年12月27日,將本採購案款項47萬元,匯款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而使翔騰公司詐得47萬元,並足以生損害於黃燃豊等人,及該核研所對於廠商履約管理暨標案款項核發之正確性。
參、上開事實,被付懲戒人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對被付懲戒人論以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2罪各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及褫奪公權4年,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944、9090號起訴書、上開刑事判決可稽。
肆、被付懲戒人於本件懲戒案,對於上開標案係約定實做實付,應依實際執行需求核銷費用,而得標廠商翔騰公司未派工清潔,亦未交付無菌衣,完全未履約等情,固不諱言,惟主張其係因執行預算壓力,一時急於辦理驗收程序,並無為翔騰公司圖謀不法利益之故意,且執上揭答辯意旨欄所示理由置辯。惟查上開刑事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上述罪刑,已於判決理由內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略以: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上開刑案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甚詳,核與戴若雅、黃雅琪、郭裕民、周紹雄、黃燃豊、吳宗緯、古漢英、黃遠崑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及趙維倫、蕭富林、陳亮丞於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相符,並有106、107年度069館清潔標案之招標、決標公告、契約、驗收紀錄、履約證明文件(翔騰公司送貨單、核研所清潔維護單)、付款文件、105年度069館清潔標案契約、105年度069館實驗室之表5.1核研所所外臨時或短期人員進入輻射管制區工作屬輻射工作人員認定與處理紀錄表、表6.1核研所輻射作業工作聯繫單、核研所使用電子式劑量計紀錄管制表、核研所工具箱會議/工安危害因素告知紀錄表、核研所工具箱會議/輻射安全告知紀錄表、人員進入核研所069館219轉譯實驗室行進路線勘察紀錄、106、107年度069館管制區人員進出登記表、107年069館清潔標案履約日期進出069館219室人員之監視錄影檔畫面截圖、黃燃豊於106年1月起至108年10月9日止之入出境紀錄、069館核醫藥物製劑作業區Rm219潔淨室環境清潔標準操作程序書、紀錄表、各區間平面圖、被付懲戒人與蔡朋霖於107年12月12日之LINE對話紀錄、蔡朋霖與戴若雅於107年1月23日、24日、108年1月14日、5、6月之LINE對話紀錄、蔡朋霖與被付懲戒人配偶蘇葦菻於108年5、6月之LINE對話紀錄、蔡朋霖與黃雅琪於108年1月2日之LINE對話紀錄、105年069館清潔標案翔騰公司送貨單、清潔維護單、翔騰公司電腦106、107年度月行事曆之鑑識審查報告等附卷可稽。又上開標案係約定實做實付,應依實際執行需求核銷費用,而翔騰公司未派工清潔,亦未交付無菌衣,完全未履約,即不得向原委會核研所請款,被付懲戒人所主張為核銷預算,而為上開行為,並無可採。故被付懲戒人確有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伍、經核上開刑事判決,已綜合刑案卷內全部證據資料,詳加論斷,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為合理推論,相互勾稽研判,說明被付懲戒人確有上開犯行,並論處被付懲戒人上揭罪刑,依該判決所為之論斷,已足認被付懲戒人確有上開併犯刑罰法律之違失行為,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於本件懲戒案件,以上揭辯詞,主張其因執行預算壓力,一時急於辦理驗收程序,並無為翔騰公司圖謀不法利益之故意等情,核無足採。綜上,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事實,堪以認定。
陸、本件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且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所為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失職行為,其行為造成機關之財物損失,戕害人民對公務員之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致翔騰公司詐得原委會核研所上開清潔標案款項之次數、數額,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柒、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蘇振堂法 官 吳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