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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09 年清字第 13441 號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109年度清字第13441號移 送機 關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被付懲戒人 鄭明坤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

佐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中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明坤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

壹、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

(一)被付懲戒人鄭明坤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108年4月22日止,擔任本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小隊長(證1),職司犯罪偵緝及偵防工作,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職務上為戶籍、戶役政照片、國民身分證影像照片、刑案資訊及車籍等資料查詢,限於偵辦犯罪等公務用途所需,且該等資料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人資料,因與蕭○貴間存有債務糾紛,竟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未經被害人粘○鴻、凃○富、朱○樺、張○凱、張○晴、黃○玉、張○如與黃○揚等8人(下稱被害人)同意且未符合其他依法得蒐集個人資料之情形,任意查詢應秘密之被害人之個人資料,復將上開個人資料洩漏與蕭○貴而為利用,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證2),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04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證3)。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刑事判決略以:原判決撤銷,被付懲戒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按期向粘○鴻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證4)。本案業於109年10月28日判決確定(證5)。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移請審理。

三、證據清單(均影本,各1件在卷)

1、被付懲戒人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9525、10826號起訴書。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刑事判決。

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11月4日109中分道刑華109上訴1524字第1099005600號函。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擔任警員多年,始終戮力從公、積極任事,長久以來考績均列甲等,深獲長官肯定,亦無任何前科,且曾因察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有重大貢獻,於106年間經核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證1),既有功勞亦有苦勞,並於107年間晉升小隊長,對於職務均戰戰兢兢,不敢稍有懈怠,卓越績效有目共睹。

二、被付懲戒人對於本次因一時疏忽心急、思慮不周,以致侵害被害人等之權益,深自反省,感到萬分抱歉及愧疚,內心煎熬非筆墨所能形容,幸而被害人等願接受被付懲戒人以賠償損害之方式表達歉意(證2),亦非常感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給予緩刑之判決,此後,被付懲戒人將繼續秉持服務公眾之熱忱,更加慎重行事、遵守法紀。

三、被付懲戒人尚須奉養年邁父母,且子女自小即罹患血友病(證3),醫療費用龐大,被付懲戒人肩負家庭經濟重擔,懇請斟酌前述各情,從輕懲戒,以勵自新。

四、證據清單(均影本,各1件在卷)

1、臺中市政府令。

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案件之109年9月1日審判筆錄,及被付懲戒人賠償被害人之匯款紀錄、收據。

3、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鄭明坤於擔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隊偵查佐期間(嗣於107年10月19日起至108年4月22日調任同隊小隊長,現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職司犯罪偵緝及偵防工作,明知職務上為戶籍、戶役政照片、國民身分證影像照片、刑案資訊及車籍等資料之查詢,限於偵辦犯罪等公務用途所需,且該等資料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公務員負有保守秘密之義務,不得蒐集、利用、洩漏或交付予他人;竟因蕭明貴透過LINE與FACEBOOK-messenger等通訊軟體與被付懲戒人(暱稱「Jason」)聯繫,委請代為蒐集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個人資料,被付懲戒人即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與意圖損害他人利益,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在未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法定要件之情形下,仍於附表編號1至8「查詢時間」欄所示各該時間,輸入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就應用系統所配發之帳號、密碼,登入如附表「查詢作業系統」欄所示各該系統後,查詢並蒐集「查詢對象及查詢內容」欄所示之個人資料,再以LINE等通訊軟體,將上開查得之資料洩漏予蕭明貴利用,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查詢之對象。嗣因警方另案偵辦蕭明貴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04號)判決,改判論被付懲戒人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尚同時觸犯較輕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附表編號1至3各次之數行為,均依接續犯分別論以一罪),共八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為附條件之緩刑宣告,於109年10月28日確定在案。

二、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臺中高分院審理上開刑事案件時當庭認罪,並於提出本院之書面答辯中坦承不諱,有其答辯狀及所附臺中高分院109年9月1日審判筆錄可稽。又依卷附之前揭臺中高分院刑事確定判決所載,被付懲戒人所供核與證人即該案共犯蕭明貴及被害人粘聖鴻、張竣凱所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灣大哥大查詢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電信查詢資料、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鑑識報告、蕭明貴持用之行動電話翻拍蒐證照片、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暨查詢資料、被付懲戒人FACEBOOK截圖畫面、警政署政風室聲請執行通訊監察偵查報告書、(續監)偵查報告書等證據資料,附於該案偵查卷內可憑。本件違失之事實,已堪認定。

三、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所定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及第6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旨,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其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及警察人員之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員,竟未能守法守分,而有前揭損及政府信譽及侵犯人民資訊隱私權之逾矩行為,惟念已坦白認過,並與被害人粘聖鴻、張竣凱達成和解,有上開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審判筆錄可參,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第1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埤

法 官 呂丹玉法 官 邵燕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紋麗附表編號 查詢時間 查詢對象及查詢內容 (即個人資料,各1筆) 查詢作業系統 備註 1 106年8月15日下午5時21分許 粘聖鴻刑案資訊。 刑案資訊系統 106年8月15日下午5時22分許 粘聖鴻戶役政(個人)。 戶役政電子閘門-以姓名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106年8月15日下午5時58分許 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粘聖鴻)戶役政(全戶)。 戶役政電子閘門-以統號查詢全戶戶籍資料 106年8月15日下午5時57分許 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役政(全戶)。 戶役政電子閘門-以統號查詢全戶戶籍資料 為區分是否為粘聖鴻而查詢 106年8月15日下午6時8分許 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粘質明)刑案資訊。 刑案資訊系統 為區分是否為粘聖鴻而查詢 2 106年8月31日下午3時50分許 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凃進富)國民身分證相片。 國民身分證相片系統 106年8月31日下午3時52分許 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戶役政(全戶)。 戶役政電子閘門-以統號查詢全戶戶籍資料 106年11月30日晚間1時30分許 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凃進富)戶役政(全戶)。 戶役政電子閘門-以統號查詢全戶戶籍資料 3 106年10月7日晚間9時9分許 車號000-0000號車籍資訊。 車籍資訊 106年10月7日晚間9時19分許 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朱泳樺)戶役政(全戶) 。 戶役政電子閘門-以統號查詢全戶戶籍資料 4 106年12月6日下午1時25分許 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竣凱)國民身分證相片。 國民身分證相片系統 5 106年12月6日下午1時26分許 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琬晴)國民身分證相片。 國民身分證相片系統 6 106年12月7日下午5時43分許 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麗玉)國民身分證相片。 國民身分證相片系統 7 106年12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孜如)國民身分證相片。 國民身分證相片系統 8 107年2月3日下午3時41分許 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上揚)國民身分證相片。 國民身分證相片系統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