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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9 年聲字第 10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李靜宜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秘書室隊員上列聲請人因本會108年度清字第13335號懲戒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將本會108年度清字第13335號案件於民國109年2月25日、109年3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09年3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聲請人李靜宜聲請意旨略以:為訴訟用,聲請交付109年2月25日、109年3月5日及109年3月24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取得之錄音禁止轉拷及為非本聲請目的之使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邵燕玲委 員 蘇振堂委 員 吳謀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豪達

裁判日期: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