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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0 年澄上字第 2 號懲戒裁定

懲戒法院裁定

110年度澄上字第2號上 訴人 即被付懲戒人 曾煥彰被 上訴 人即移送機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陳菊上列上訴人因懲戒案件,本院110年6月3日110年度澄上字第2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記載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伯道

法 官 張清埤法 官 邵燕玲法 官 吳三龍法 官 呂丹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