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10年度澄字第8號移 送機 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陳菊被付懲戒人 龔日光 前屏東縣佳冬鄉鄉長(已歿)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龔日光已於111年2月15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許金釵法 官 張祺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依婷